第1篇 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2篇 石油销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治安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应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维护企业政治、治安大局稳定为主线,以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为方针,以保安全、保稳定为目标,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或者选择其他适合公司实际的治安保卫工作形式。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公司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4.保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及装备投入;
5.处理其他涉及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治安保卫主管领导职责:
1.组织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安排部署年度以及重点时段公司治安保卫工作;
3.组织指导公司治安保卫部门及人员开展企业治安保卫各项工作;
4.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公司治安保卫的工作情况,并对涉及治安保卫工作重大问题拿出具体解决意见。
第八条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1.制定并实施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保卫防范措施;
2.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
3.负责公司内部重要部位、重点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资产等的安全保卫;
4.负责公司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创建工作;
6.开展治安防范巡查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各类治安隐患;
7.督促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及维护;
8.向辖区内公安机关报告公司重大不安定因素,协助辖区公安机关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
9.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对于已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对立即报警,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10.完成上级治安保卫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建立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生产经营、重要资产、资金场所等安全管理制度;
3.公司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5.公司内部发生治安、刑事犯罪案件信息报告制度;
6.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7.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8.其他有关治安保卫制度。
第四章 治安保卫人员工作要求
第十条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品德优良,政治立场坚定,并具有胜任治安保卫工作岗位的身体和心里素质。
第十一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并按要求取得相应职级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重点部位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点区域部位及重要设施设备建立必要的技术防范手段实施保护,并建立台账,及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重点区域及重要设施设备包含以下类型:
1.主要或核心生产装置区域;
2.销售、研制、储存危险物品的部位;
3.保管、使用贵重器材、设备的部位;
4.输送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道、库站等部位;
5.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物资的部位;
6.存放重要资料和信息处理的部位;
7.公司重要办公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
8.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预防处置重点区域部位及重要设施设备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建立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共同维护好企业内部的治安稳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公司对各部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即抽查,并将其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兑现。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内部管理松懈、治安问题频发的部门,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中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类考评标准进行量化考核处罚;对问题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建议给予部门领导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主要领导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为公司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部门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岗位的管理办法。在公司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授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保卫部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综治委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下设独立的保卫部,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经费单独预算。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安排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与业务工作相配套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 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公司实际,营业网点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营业网点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配备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营业网点在公司保卫部门指导下制定相应制度办法,严格规范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保卫部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公司、公安部门和综治委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和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和规定;
(五)负责对公司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防扒、防火演练等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专职守卫人员管理、培训工作,自卫武器的管理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工作;
(七)依法协助公安等机关处理公司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
(八)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综治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保卫部的权限:
(一)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二)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三)对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结果,逐级报告,在公司内通报;
(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领导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管理、协调、规划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综治委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认真分析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关心安全保卫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督促各部门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公司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防范措施及办法;
(三)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随时检查本部门员工在营业期间执行重点部位操作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掌握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公司保卫部门报告;
(六)本部门发生案件或灾难性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公司保卫部门,性质严重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司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保管箱、财务室、档案室、财富中心等重点防控点的建筑防范设施;
(二)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保卫部负责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改建网点安全设施必须一次达标方可投入使用;
(二)公司保卫部组织、培训兼职安全技术人员,了解器材性能,学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公司保卫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依照公安部门对金融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凡新建、改建安全设施均由保卫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构建费用预算,安全设施费用一次列入公司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保卫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岗位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安全设施建设和自卫器械管理情况;
(四)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每次检查要有文字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
(一)对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指出并进行记载,能立即整改的当场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公司保卫部,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公安机关。保卫部接到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重大恶性案件,公司领导应及时赶到。部门或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司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卫部要及时受理各部门的报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进行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于保卫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管辖机关。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逐级向公司领导、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汇报案情或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做好案件、事故等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总结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为保卫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四)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个人;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对隐患、漏洞没按时整改,致使责任性案件事故发生的;
(二)因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致使公司财产、职工人身安全遭到损失的;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五)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聚众闹事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供暖二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综治等安全管理,明确落实各部门的各项安全保卫控制指标,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供暖二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供暖二处所属各部门及员工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 供暖二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 供暖二处对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落实逐级安全保卫责任制。
四、 加强供暖二处安全保卫管理, 维护企业内部的安全稳定是供暖二处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一切违章、违纪等危害安全稳定的行为或隐患均有权制止或举报。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 运行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同时可委托一名副职主管安全保卫工作,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各运行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精干、够用”的原则,依法单独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 运行部应依法分别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含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含治安管理、内部稳定、国家安全),并按员工总数(含外施队、外来务工人员)15%—2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活动。
(四) 运行部应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做到人员、责任、设备、措施四落实,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 运行部的安全保卫职责应按照公司《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及人员的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六) 供暖二处员工(含外施队、外来务工人员)应严格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单位不准安排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六、目标管理
供暖二处依据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保卫控制指标,结合实际对所属部门量化分解下达公司的各项安全保卫控制指标,各运行部应依据供暖二处下达的各项安全保卫控制指标,结合实际继续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做到“横到边、纵到底”。
(一)、安全生产指标:
1.不发生因工死亡、重伤和一起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
2.不发生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3.不发生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操作运行事故。
4.工伤频率控制在24‰以内,工伤工日损失率控制在2‰以内。
(二)、治安管理指标:
1.治安、刑事案件控制在员工总数的0.5‰以内。
2.受治安处罚的违法人员控制在员工总数的1.3‰以内。
3.受劳动教育及刑罚处理的犯罪人员控制在员工总数的0.5‰以内。
4.不发生员工到上级单位和社会聚众闹事事件。
(三)、消防管理指标:
1.不发生严重烧伤1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2.重要工程、要害部位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不发生火险事故。
(四)、交通管理指标:
不发生甲方或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含非机动车和行人)
(五)、其他管理指标:
1.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犯罪案件。
2.不发生煤气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不发生单位内部的溺水死亡事故(单位组织活动)。
4、本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我单位与各部室、运行部、员工签订了安全保卫责任书。根据公司的要求,供暖二处对各运行部定期组织达标考核评价。
七、管理办法
(一)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提高认识,确保安全”
的方针。
(二)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推委扯皮,玩忽职守,导致发生
事故、事件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运行部或个人,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各运行部、各部室及个人,凡违反供暖二处安全保卫目标管理办法,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冬季供暖,夏季施工生产期间,凡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据公司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上级提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安全保卫目标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六)对屡教不改或整改不彻底,仍构成安全隐患的,对该运行部、运行部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安全保卫目标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七)供暖二处对各运行部定期组织达标考核,对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并直接与经济挂钩,奖优罚劣。
八、达标奖励
(一)凡认真落实本规定,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保卫各项控制指标,并经供暖二处达标考核评价总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二) 获得年终先进评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评比程序被评为公司级先进的,由供暖二处主管部门报请审批后,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为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切实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对在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履行本级(岗位)安全保卫职责,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措施,并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供暖二处主管部门审核、提议并报请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由公司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超标处罚
(一) 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超标处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提高认识、确保安全”的方针,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 凡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事件),突破供暖二处下达的安全保卫控制指标,给供暖二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均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超标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该项目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处罚的种类、权限、方式
(一)处罚种类
1、 警告;
2、 经济处罚(含罚款、减免经营兑现奖、取消工资晋级、扣除责任保证金、降薪等);
3、 责令停工、停业整顿;
4、 通报批评;
5、 取消评优资格;
6、 追究行政责任(含处分、停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7、 公司决定的其他处罚;
(二) 处罚的权限。
1、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业整顿、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罚,供暖二处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均有权决定;
2、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处罚,由供暖二处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报供暖二处主管经理审定,经供暖二处安委会审批后施行。
(三)处罚的方式。
1、实施处罚时,主罚部门须填写公司统一制作的《***安全处罚通知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所罚款项应及时交供暖二处同级财务部门入账,严禁留存本部门;
2、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罚对象违章违纪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应当享有的权利,严禁以权谋私;
3、被处罚对象自接到《***安全处罚通知书》3日内应主动将罚金交到指定财务部门,如有实际困难应及时与主罚部门协商择日落实,凡无正当理由逾期3日未交或表示拒交者,主罚部门应当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4、被处罚对象对主罚部门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主罚部门负责人必须耐心听取被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及时进行复核,经复核证明处罚有误的,主罚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向被处罚对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于5日内将错罚款项全额退还被处罚对象,或做出撤消处罚决定书;
5、供暖二处各部门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阻碍、干扰安全保卫人员的正常工作,或向安全保卫人员提供虚假情况,否则由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对单位或当事人加倍处罚。
十一、处罚标准
(一) 安全保卫目标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规定》执行。对年内超标部门,视其事故(事件)和责任程度,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二)发生死亡事故(含市政府下达的六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即:因工、火灾、交通肇事、食物中毒、煤气中毒、溺水死亡),每死亡一人,对运行部主要责任人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20000元罚款,并追究行政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每超过一人,在此基础上加倍处罚。取消单位年终评比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运行部在施工生产活动中,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严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若发生,将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至10000元处罚,取消工资晋级资格,追究行政责任。对运行部主要负责人按照“责任书”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行政责任。
(四)加强对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及液压气安全检查及安全使用的管理,杜绝重伤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轻伤事故的发生。发生一起,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取消工资晋级资格,追究行政责任,对运行部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追究行政责任。
(五)对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0元,并给单位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对相关负责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取消工资晋级资格,对运行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各部室、运行部年内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确保单位内部稳定。对各类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迟报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参照上述条款加倍处罚。
(六)对于在安全检查中,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虽未发生事故,但被上级单位进行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每发生一起对相关责任人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取消工资晋级的资格。对运行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在供暖二处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七)加强对锅炉房、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凡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均按公司《不符合项处罚条例》执行,凡构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下列标准处罚:
1、构成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的,对锅炉房、施工现场,所管的运行部,每项处500元至2000元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每项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通报批评;
2、对上级提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对该运行部每项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相应责任人每项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3、对屡教不改或整改不彻底,仍构成安全隐患的,对该运行部及相关责任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安全保卫目标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首华物业供暖二处
2023年1 月
第5篇 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管理奖罚办法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地铁四号线第10~11合同段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管理奖罚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励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保卫消防等工作管理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评选审核后,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保卫消防等工作管理条例及规范标准,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职业性危害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2、年度内责任单位区域内无安全生产重伤以上事故、无环境污染事件、无治安以上案件、无火灾事故。奖励单位1000元~3000元,奖励有关人员每人300元~500元。
3、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或有关人员,奖励每人300~1000元。
4、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活动中,或在月、季、年度安全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个人300~800元。。
二、处罚
(一)一般规定
1、在安全竞赛活动中,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上报,隐瞒不报将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3、在上级文明安全工地检查或验收中,对影响地铁四号线第10~11合同段工程责任单位被评为文明安全工地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4、对上级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工程监理和项目部检查中书面提出来的隐患或违章,整改不力、不及时或者重复出现的隐患或违章,对责任单位每项(条)处罚1000~3000元。如责任单位对各级部门提出的隐患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将由项目部或分部直接安排人员、物资设备进行整改,一切费用由责任承担。
5、野蛮施工,挖(碰)断地下电缆、光缆、自来水、燃气管道等,对责任单位处罚5000~10000元。
6、凡是进入地铁四号线第10~11合同段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劳务或分包队伍及人员必须经过市建委注册备案,各分部及时将劳务或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备案资料和人员花名册等收集上报责任单位。
7、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的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随时(来人不得超过1天)向分部报告新进场人员的情况,对瞒报、迟报、漏报的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每按人数一次处罚30元~50元。
8、对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就安排到施工现场作业的,对劳务、分包单位按每一人(次)处罚30~50元。
(二)基础工程
1、开挖沟、槽、坑等土方施工,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深度超过1.5米未按规定放坡或无防坍塌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0~5000元。
2、开挖沟、槽、坑深度超过2米时,周围未设置合格防护栏和用密目网封闭。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0~3000元。
3、沟、槽、坑未搭设上下人员合格爬梯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
4、在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沟、槽、坑未设红色标志灯,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
5、施工过程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对责任单位每次(工序)处罚500~1000元。
6、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
7、人工挖土时,严禁掏挖,对安排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处罚100元~300元。
8、人工挖大孔径桩施工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未设专人监护,对责任单位和班组分别处罚100元~300元。
9、绑扎墙、柱钢筋和支模板时,无合格的脚手架,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对简易架子不安规范搭设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500元。
10、人员在钢支撑上行走、冠梁护栏里(基坑临边)行走或作业的,没有保护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三)隧道暗挖施工
1、班前(安全教育)讲话有记录,无记录对班组每次处罚50元~100元。
2、进入竖井或隧道内作业人员未挂牌以及挂的牌数量与人员数量不相符的,对责任单位按每相差1人次处罚100~200元。
3、现场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不能满足于施工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按每次处罚300~500元。
4、人员上下梯子和安全通道搭设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5、上台阶、下台阶之间的距离小于5米的,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
6、不按规定挖土(超挖、掏挖)、土体放坡不符合要求、预留核心土过小的,对责任单位每项处罚300元~500元。
8、隧道内(初衬、二衬)施工未安装应急照明灯;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300元~500元。
7、不按规定要求设超前小导管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300元~500元。
(四)脚手架
1、搭设脚手架时没有施工方案,对安排施工责任人处罚100元~300元。
2、搭设、拆除脚手架无安全技术交底,对责任单位每次(工序)处罚500~1000元。
3、架子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和班组分别处罚500元。
4、因基础不平整、不夯实造成下沉或倾斜现象,对架子负责单位和搭设责任人每延米处罚30元50元。
5、立杆未设底托、立杆垫板不合格、无扫地杆、立杆和横杆间距不规范、立杆明显不正、大横杆明显不平等,对搭设责任单位每项处罚100元~200元。
6、防护栏杆没有跟上作业面、有两道护身栏无挡脚板、有一道护身栏和作业面防护不严,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7、作业面脚手板未满铺、有探头板、飞跳板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8、钢管立杆、横杆扣件连接不牢,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9、上下架子无马道以及马道不合格,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0、剪刀撑缺组或搭设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五)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一线施工人员处罚10元~30元,管理人员处罚30元~50元。
2、高处作业及危险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对当事人处罚20元。
3、电工作业时不穿绝缘鞋,每人次处罚20元。
4、电焊工作业不穿绝缘鞋、不带绝缘手套和不带防护眼镜。每项每人次处罚20元。
5、光背、穿拖鞋上岗,粉尘作业无口罩,每项每人次处罚10元。
(以上五条当场处罚交现金,如拿不出现金或态度不好,处罚5—10倍罚款)
6、安全网搭设不合格,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7、水平网内有杂物不及清理。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8、坑、洞、井口无防护或设防护不牢固,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9、1.5米*1.5米以下洞口必须有网片防护和盖板防护。缺少时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10、1.5米*1.5米以上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和水平网,缺少时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11、深度达2米的临边无防护,每延长米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12、护身栏杆搭设不规范、临边防护不严,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
13、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永久性或临时性)拆除,未事先报告安全管理部门以及批准同意的,擅自拆除的,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
(六)起重吊装
1、龙门架支搭、拆除作业无方案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2、龙门架支搭、拆除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3、龙门架支搭后无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4、无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5、汽车式、轮胎式起重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板下必须垫方木,每少支一支腿或不垫方木,每一项(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对操作手处罚200元~500元。
6、起重机(包括龙门吊和电动葫芦)作业时必须有专业信号人员在场指挥,现场无专业信号人员指挥时,对责任单位、违章指挥人员和起重机操作手分别处罚200元~300元。
7、司机(包括龙门吊和电动葫芦操作手)违反“十不吊”的规定,对个人每次处罚100元~500元。
8、租赁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时未签订合同、安全协议和报验备案手续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元~2000元。
(七)施工机具
1、传动部分无护罩,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2、电动机具无保护零线每台对使用单位处罚50元~100元。
3、电动机具无漏电保护器,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4、电动机具无防雨、防砸,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5、平刨无护手装置,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6、 园锯无安全档、无分料器,每台对责任单位每项处罚50元~100元。
7、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二次线超过30米,对责任单位每项处罚20元~50元。
8、电焊机二次线无线鼻子,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20元~50元。
9 电焊机把线破损严重,线路接头超过3个,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50元。
10、搅拌机钢丝绳锈损超标,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00元。
11、搅拌机无保险勾(销)每个对责任单位处罚20元~50元。
12、停用搅拌机提斗不使用保险勾(销)每个对搅拌机司机处罚10元~20元。
13、乙炔瓶不使用回火防止器,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200元。
14、 使用气焊设备、三点距离不符合规定,每台对气焊工处罚20元~50元。
15、压力气瓶无防晒措施,每个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16、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胶圈和防护帽的,对责任单位每个处罚20元~100元。
17、压力容器安全阀失灵,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200元。
18、压力容器无指示压力表、胶气管老化,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50元。
19、园锯使用倒顺开关,对电工每台处罚50元~100元。
20、打夯机和其他机具使用倒顺开关,对电工每台处罚50元~100元.
21、使用蛙式打夯机时单人操作,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00元。
22、卷扬机刹车不灵不及时维修,每台对司机处罚50元~100元
(八) 安全用电
1、施组变更未经审批就进行施工,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2、临电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300元。
3、使用没有“3c”认证电气产品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50元。
4、内外电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含脚手架)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并无防护,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150元。
5、配电箱无合格灭火器,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6、配电箱内堆放无关物料,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30元~50元。
7、电缆地埋敷设不符合规范标准,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50元。
8、地埋敷设电缆地面无电缆走向标桩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9、施工现场电缆用金属挂架,对责任单每延米位罚20元~30元。
10、施工现场电缆满地爬,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30元。
11、垂直敷设电缆固定支架少,每少一点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50~100元。
12、电源线破损仍在使用,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13、电源线严重老化仍在使用,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20元~50元,对电工处罚10元~20元。
14、保护零线用独股铜线,每处对电工处罚20元~30元。
15、工作零、保护零压接未使用涮锡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元~50元。
16、工作零、保护零未按规范压接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元~3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17、保护零未使用多股黄绿双色线,每个箱子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18、保护零线有接头,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19、保护零线接线压接不牢,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20、配电箱、开关、输入、输出导线未分清相序,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50元,电工负责人20元。
21、固定配电箱护栏无接地的,对电工处罚30元。
22、配电箱操作平台无绝缘垫,对电工每处处罚30元。
23、配电箱、开关箱高度达不到标准的,对电工处罚30元。
24、配电箱、开关箱、标签字体、系统图规格不标准,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25、配电箱、开关箱系统图与箱内电器不符,对电工处罚30元。
26、配电箱无防护棚、无防雨和防砸措施,围拦等部位未刷安全色,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500元。
27、配电箱、开关箱无单位名牌、无编号、无负责人名称,未加锁、内、外部脏乱,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5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28、固定配电箱围栏未挂警示牌,对责任单位每个箱处罚100元。
29、配电箱未做重复接地或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电工每处处罚50元。
30、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输入输出端未压铜线鼻子或未涮锡的,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1、配电箱、开关箱、箱体不合格,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32、 配电箱、开关箱内带电体明露,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3、 配电箱、开关箱内导线排列不整,压线不牢,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4、 配电箱、开关箱内开关规格小于所控容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35、 配电箱、开关箱内、外不整洁、有杂物,对电工每台处罚20元。
36、上下级电箱、开关不匹配、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
37、 施工现场不按配电箱、开关箱分级配电,无三级漏电保护的,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
38、在配电箱直接接电气设备的,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300元~500元。
39、配电箱被土埋或水淹、每个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0、配电箱周围2米内堆物料,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1、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距离大于5米,对电工每台处罚20元。
42、 固定箱与流动箱距离大于30米,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
43、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含二台),每多一台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4、不按规范要求选用漏电保安器,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30元。
45、漏电保安器失灵不及时更换,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6、照明灯具距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米(特殊部位除外),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
47、照明灯具与易燃物安全距离不够,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
48、金属流动碘钨灯支架不牢、当做行灯使用,对责任单位每个处罚20元。
49、金属流动碘钨灯不接保护零线、支架无绝缘手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300元。
50、行灯电源使用塑皮线,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
51、低压照明变压器不设双侧熔断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
52、低压照明变压器、不防雨、不防潮、无防护措施,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53、在设备专用开关箱乱接电源的,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
54、使用电设备达不到3级漏电保护,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
55、停用1小时以上的用电设备开关箱不断电上锁的,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56、电焊机一、二次线严重老化或地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
57、电焊机一、二次线防护罩不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58、电焊机未安装节电保护器或节电保护器失灵,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300元500元。
59、从事振捣夯实施工时不穿戴防护用品的,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九) 持证上岗
1、有特种作业证,不持证上岗者,每人处罚20元。
2、特种作业(电工、电气焊、起重信号、场内驾驶、架子)人员无证上岗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3、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内容不相符合,每人处罚50元。
4、顶替使用他人操作证者,对操作者和证件持有者各处罚100元。
5、委派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与所持证件不同工种和专业的,对委派人员处罚1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6、委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委派人处罚2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100元。
(十)消防保卫
1、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作业,防火安全交底针对性差。未编制防火措施,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2、进行电气焊、防水等危险性作业时,无防火要求和措施,未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3 、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无操作证,动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对焊工处罚300元~500元。
4、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建筑或库房,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5、在施工现场内吸烟的,对当事人一次处罚10元~20元,地面上的烟头无法确认当事人的,按管辖地段区域划分对责任单位每个烟头处罚50元。
6、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使用可燃保温材料,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使用电热器具,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8、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和其他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手续的,未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或用火证过期失效,施工中改变动火点,未重新办理手续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每项对当事人处罚30~5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设专库存放,未分类单独存放,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0、施工现场无明显防火标志,,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重点部位(木工加工场所、油料和仓库等),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器材被挪作它用。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2、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不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消火栓冬季未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3、消火栓的管径小于65毫米,开启工具、栓口、水龙带等设施存在缺陷,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第6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河北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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