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五条 凡本校住宿学生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宿管中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统一制作床卡。
第六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公寓(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取得体检结果后,须在两周内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中心联系、登记,以便安排住宿。
第九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床位。
第十条 对因毕业、校外实习、外出住宿、退学及其它原因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3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没有办理的,将视为自行退宿,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宿管中心根据宿舍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但需凭有关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宿管中心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宿管中心根据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等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校外实习、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五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宿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安排,交纳住宿费。假期学生须相对集中住宿,无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条件的宿舍将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后勤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将在毕业生离校前对毕业生房间门窗、家具等公用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经清查过的房间,由宿管中心出具学生宿舍家具清查单,学生凭此单到后勤管理中心办理离校盖章手续。
第2篇 某某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某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及《sd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备,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养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教育服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行为规范等工作,并做好校外住宿学生的有关教育工作。
第五条 校、院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完成相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六条 在sd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 学生教育
第七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宿舍和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实施人格培育工程,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sd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公寓内为电动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十一条 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指定房间交费后入住,研究生在入住前还须签订住宿承诺书。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转借。住宿学生须服从相关部门和学院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人员的巡视检查。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开具的证明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打卡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接受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条 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文明离校。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丢失、破坏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疾病、结婚、实习等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请,本科生须家长知情同意,研究生须家长或配偶知情同意,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个人,没收违规物品,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学校将学生公寓内卫生、安全、学生文明状况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来访学生及其他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sd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
(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
第4篇 贵阳一中学生住宿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校全体住读学生的安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身安全纪律
l、上学、放学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到校,安全离校。
2、严禁在校园内疯跑、疯打、互相推挤或进行其它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活动,学生上下楼梯一律靠右行。
3、所有体育活动应在学校运动区域内进行,不得在非运动区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体育活动。
4、不准从宿舍内或楼上抛掷任何物品,宿舍窗台不得放置花盆及其它重物,避免落下伤人。
5、未经学校批准,不能到各建筑物的顶楼和空置的房间以及偏僻的场所活动。
6、严禁携带和使用任何违禁物品,不得把各类恐怖、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包括玩具)带入宿舍,如管制刀具、化学药品、化学试剂、烟花、爆竹等,违者将予以纪律处分。
7、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后组织外出。
8、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学校。特殊原因需离开学校时,应履行请假手续。具体请假制度如下:
(1)临时请假:请假一天或在家停留一晚的,家长到班主任处请假,并出示由家长写的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填写放行条(一式4份)由班主任签字认可,再交与年级,经年级组长批准后班主任留存一份,同时各交一份给生活教师、门卫,学生方可出校。
(2)请假2-3天,家长到班主任处请假,并出示由家长写的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填写放行条(一式4份)由班主任签字认可,再交与年级,经年级组长批准后需交教育处主任签字,班主任留存一份,同时各交一份给生活教师、门卫,学生方可出校。
(3)请假3天以上,家长到班主任处请假,并出示由家长写的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填写放行条(一式4份)由班主任签字认可,再交与年级,经学校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班主任留存一份,同时各交一份给生活教师、门卫,学生方可出校。
(4)因特殊情况,学生在晚自习期间需请假外出,由家长到学校请假,并由值班教师签字后,经值班领导批准,把生活老师留存条交生活老师后方可出校。
(5)学生在校期间因病需外出治疗的,经校医鉴定后,通知家长及班主任,学生不得私自外出就医。如家长不在或未及时赶到学校,白天由校医陪同、晚上由管理教师陪同外出就医。
(6)午休因公请假的学生按《阳贵一中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第二条第(一)点第8条履行请假手续。
9、严禁攀越围墙、护栏、窗户或铁门,严禁从各宿舍楼栋大门以外的任何地方进出宿舍,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10、非学校组织,严禁到学校后面山上玩赏或看书;严禁进入宿舍旁的水池内玩耍。一经发现,将予以纪律处分。
11、学生在校园内不得开恶意玩笑,不得进行危险性游戏,不得随意开关楼道的照明灯和应急灯。
12、使用热水器洗澡时,必须先断开电源后才能使用,严禁洗澡时嬉戏打闹、严禁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洗,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13、在临时停电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学生应留在自己的寝室或座位上,并保持安静,不得故意喧闹,听从值班老师、生活老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疏导,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14、严格遵守学校用电制度,增强防火、防盗意识,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携带蜡烛、酒精灯、蚊香、火柴、砖块、棍棒、绳索、仿真刀枪、火机、火机油、火机气体、化学品等进入宿舍楼;禁止使用除台灯和1000W之内(包括1000W)电吹风以外的任何电器,发现后一律没收上交学校;禁止私接、乱接电源和室内插座,更严禁拔下电暖风机、热水器插头将专用插座挪作他用,违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5、严禁随意进入学校所有场所的配电房或动用学校所有场所配电房里的设施设备,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16、不吊篮球架、足球门等非专业悬挂式体育器材,遵守各运动场地和场馆的安全规定,安全活动。
17、遵守各实验室、活动室、训练室的安全规定,安全学习、安全活动、安全训练。
18、遵守《学生住读、走读管理办法》,不借用、伪造走读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19、遵守《阳贵一中住读学生周末、节假日留宿管理办法》,有事外出需请假并按时返校,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二、财物安全纪律
l、学习及生活用品以节约、实用为标准,反对追求高档、新潮。
2、学生到校学习不得携带手机、个人手提电脑、CD机、VCD机、游戏机等电子电器产品等,确有特殊需要携带手提电脑的,须经学校批准。因学习需要的随身听等设施,以实用为主.
3、不带不健康的书刊、光碟、玩具回校。
4、住宿生不得把学校规定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宿舍。
5、不得带有腐蚀性、危险性的物品进入寝室;不得带有异味的物品进入寝室;不得带影响他人的物品进入寝室;不得带有违学生身份的物品进入寝室。
6、个人所带学习、生活必需品要妥善保管或随身携带,重要物品要锁好,钥匙要随身携带。备用的钱应存入银行或校园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校园卡、乘车卡。密码要注意保密,存取钱时要防止密码泄露。
7、各班教室和宿舍个人小抽屉锁匙要专人专管,不得让其他同学私自配制,更不能放置在所谓“隐蔽”的地方,随意可取。
8、遇到体育、音乐、实验、课间操、电脑、劳动等课需集体离开或放学,各班应该注意关好门窗、电器。
9、学生遇到失窃,应马上报告班主任,并及时将失窃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处。
10、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拿用他人物品。
11、非本寝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离开寝室时,最后离开的同学应将水电关好、门锁好后才能离开。
12、洗好的衣服晾晒在室外的指定地点,下午18:30前应收回寝室。
第5篇 某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成立****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物业公司、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院(系)、保卫处、物业公司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并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离校。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内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有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有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
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学生寝室内不可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可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每生每月5度电、2.5吨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 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
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
第6篇 某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五条 凡本校住宿学生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宿管中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统一制作床卡。
第六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公寓(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取得体检结果后,须在两周内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中心联系、登记,以便安排住宿。
第九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床位。
第十条 对因毕业、校外实习、外出住宿、退学及其它原因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3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没有办理的,将视为自行退宿,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宿管中心根据宿舍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但需凭有关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宿管中心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宿管中心根据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等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校外实习、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五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宿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安排,交纳住宿费。假期学生须相对集中住宿,无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条件的宿舍将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后勤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将在毕业生离校前对毕业生房间门窗、家具等公用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经清查过的房间,由宿管中心出具学生宿舍家具清查单,学生凭此单到后勤管理中心办理离校盖章手续。
第7篇 大港中学学生住宿、走读和陪读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规定:我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高中,所有学生原则上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指定的学生宿舍内住宿,进行寄宿式管理。禁止任何学生私自走读、外宿或租房住宿。私自走读、外宿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如在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对其加重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走读规定:居住在丹徒新区学校附近的学生,如果需要回家居住,可申请走读。各年级部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程序:⑴申请走读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出示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⑵学生家长承诺督促子女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安全,并承担由于校外住宿而引发的一切责任,家长本人签字;⑶班主任同意签字后,报年级部审批;⑷年级分管主任同意签字后统一到政教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走读生出入证,凭证出入。
2、责任:走读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包括校外人身安全等均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学校管理部门有权对走读生的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并将情况通报家长。
3、管理:走读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进出校门必须自觉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与监督。如有对门卫不尊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当即取消走读资格并按违纪处理;⑵走读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上午第四节课、下午第四节课下后方可离校。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上课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离校。如若私自离校,按违纪处理;⑶走读生不得私自进入学生公寓,晚上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如确有需要,必须向班主任和公寓主管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留宿;⑷走读生必须牢记校规校纪、遵守学生守则,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将学校严禁携带的物品带进校园。严禁赌博、打游戏、进入不健康场所。每天定点到校,定点回家。如在校外有违纪行为,按情节予以纪律处分;⑸走读生必须参加班级、年级部和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违纪处理。
三、陪读规定: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极少数确有特殊原因不适宜居住在学生宿舍,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可以申请由家长陪读。
1、资格:有严重的生理疾病,导致传染或生活不能自理或确需饮食调理的;有较严重的心理障碍需要调理者。有心理、生理疾病的申请人必需有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病例手续,检查、治疗过程的证明,治疗费用的发票等。
2、程序:确因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居住学生公寓(宿舍)内的,可申请租房,由家长陪读。其审批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⑴申请陪读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出示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与房主签定的合法租房合同;B、拟住社区治安管理责任书;C、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D、如果拟居住于校外学生亲属家,必须提供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E、申请表和本人申请书,F、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⑵学生家长承诺督促子女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安全,并承担由于校外住宿而引发的一切责任,家长本人签字;⑶班主任同意签字后,报年级部审批;⑷年级主管校长同意签字后统一到政教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陪读生出入证,凭证出入。
3、责任:陪读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包括校外人身安全等均由学生及家长负责。陪读家长必需24小时陪同,服从学校管理。学校管理部门有权对陪读生的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并将情况通报家长。
4、管理:陪读生必须遵守上述走读生执行的五项要求,如有违反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理。
各年级部要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告知学生家长责任,加强走读、陪读学生的管理。
第8篇 大学本专科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湘潭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维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联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各院系或学生个人,不得私自选择或调整寝室。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级作为学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功能,学生住房分配实行以班级集中的基本原则,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
第三条 以下情况可以在校外租房住宿
1、学校因房源不足,校内学生公寓或宿舍安排确有困难;
2、因患传染病、身体残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体宿舍住宿;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即填写《湘潭大学本专科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3、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4、学生家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学生与家长关系的证明;
5、学生家长同意子弟在校外住宿的书面意见;
6、学生本人的学号、联系电话、租房的原因、租房时间、租住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完整信息;
第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的程序是: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2、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3、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各方共同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
4、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第七条 校外租房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获准在校外租住的学生,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学校,由所在学院安排住房。确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一般在每年六月办理下学年的申请审批和延期审批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实,将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学费减免,不能享受针对贫困学生的各种资助,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同时根据《湘潭大学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九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因校外租房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住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公寓或宿舍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占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或租)给他人。违者,学校将根据《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公寓及普通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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