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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安全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4

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岗位工人对操作规程的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加油站及拥有各类机动车辆的所有单位。

三、加油操作

3.1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进站后,加油员要做到车到人到,主动引导车辆顺序进入加油位置。

3.2坚持凭卡加油规定。启动加油机前,问清油箱空容量,将加油机上次加油量数字码回零,加油数量必须与微机显示数量相符,防止发生溢油事件。

3.3加油员必须亲自操纵油枪。不得折扭加油软管或拉长到极限。加油枪要牢固地插入油箱的灌油口内,集中精力,认真操作,做到不洒不冒。(高温车锅炉用燃料油加油时,由加油工将油枪递给驾驶员,并监护驾驶员自行加油,以保证加油安全)。

3.4加油机发生故碍和发生危及加油站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加油。发生跑、冒、洒油料时,必须清理完现场后,加油车辆方能加油(如车辆已加完油,必须待现场恢复原貌,不存在火险隐患后,方准发动机起动车辆离去)。

3.5摩托车必须熄火后推入加油岛加油,否则不予加油。加油后推离加油岛5米以外,方准发动车辆。

3.6加油站停止使用时,关闭加油机,切断电源,关闭油罐进出油管线闸阀,锁好门窗。

四、卸油操作

4.1油罐汽车进站后,要引导停靠指定位置,关闭发动机,同时停止加油作业(采用密闭式卸油及罐区与加油区分开的除外),做好安全警戒,及时安排接卸。

4.2收卸油品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油前接好静电接地装置。罐车停车静止30分钟后,方准卸油。现场有专人监护,防止发生跑、冒、混油事故。

4.3卸油完毕,必须上车检查,收净底部余油,稳油五分钟后,方准复测油罐存量,核对卸收数量,防止静电引燃油品,发生火灾。

4.4卸油完毕,必须及时封闭卸油口,杜绝油气外溢现象。

五、整装油品

5.1整装润滑油、脂必须入库保管,分类堆放,标记清晰,按品种建立保管卡,防止因管理失误造成火灾。

5.2建立桶(听)检漏制度,发现渗漏要及时处理,杜绝油品污染环境。

5.3刹车油、防冻液一类油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得敞口,确保安全存放。

5.4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清楚油料库内存在火灾的危险性,清楚存放的油品性质和数量,以便发生意外时,及时转运易燃物。

六、考核

6.1质量安全环保科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加油站进行安全考核。

6.2违反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对如下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和公司通报。

6.2.1、对加油站的考核

(1)不穿防静电工作服扣罚人民币100.00元。

(2)加油工不持枪加油扣罚人民币100.00元。

(3)站内安全装置失效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抢修扣罚人民币$200.00元。

(4)对站内吸烟、车辆站内不熄火加油、接打手机、站内检修车辆行为,扣罚人民币100.00元。

(5)、卸油不静止,不安装防静电装置,卸油后不及时封闭卸油管入口,扣罚人民币100.00元。

6.2.2、对加油车辆驾驶员的考核

(1)不执行车辆熄火加油制度的,扣罚人民币100.00元。

(2)在站内接打手机的,扣罚人民币100.00元。

(3)站内吸烟的,扣罚人民币200.00元。

(4)逆向行驶的,扣罚人民币100.00元。

(5)在站内检修车辆的,扣罚人民币100.00元。

(6)不听加油站工作人员劝阻,擅自持枪加油的驾驶员及非加油站工作人员,给予扣罚人民币100.00元。

七、附则

此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安全操作及审批进行要求,确保加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燃加油船对厂修船舶的加油操作。

3 内容和要求

3.1 厂修船舶在厂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加载燃油,确需加载燃油,该轮热工作业需停止,相邻船舶视实际情况而定。

3.2 厂修船舶确需在厂内加油时,经生产部经理同意后,由单船总管负责与船方进行沟通,明确加油的油种、加载的舱室、加油过程中所经过的管路及舱室,并初步确定加油的计划时间范围。

3.3 中燃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生产部调度室进行申请,填写《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中的相关申请栏目、发传真到生产部调度室,在征得生产部经理同意后,由生产部调度与单船总管沟通,明确加油船只、确定加油时间。

3.4 单船总管在单船vscc会议上通报加油安排,并布置加油期间的安全措施,并填写《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中的相关栏目交生产部调度。

3.5 生产部调度接到审批单后,及时与中燃公司联系,最终确定加油船抵港及靠泊时间,并在《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相应位置填写审批事项后交单船总管。单船总管经检查无异议后,将审批表交单船安全主管审批。

3.6 安全主管在《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上进行最终确认后,由单船总管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向加油船所属公司通知可以进港靠泊加油。

3.7 加油船进入甘井子航道2#浮时需通过高频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需立即向单船总管通报,由总管安排工程主管组织本车间的施工人员,按照既定的安全措施组织单船相应区域或全船停止火工作业,安全主管经现场检查确认后由单船总管通知调度室可以靠泊加油。加油完毕加油船离开后,火工作业方可恢复。

3.8 在安排加油船靠泊加油时,要充分考虑气象、海况及厂内港作等客观因素,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加油作业和其他一切相关作业。

3.9 生产部负责与中燃公司签订并保存相关安全管理协议,协议需附本安全管理规定。

3.10 安监部安全主管负责保存单船《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至船舶离厂后三个月,生产部调度负责定期向中燃提供空白《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

3.11 本规定由安监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原《加油、驳油审批表》不需重复填写,从2005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

3.3.4 附件: 《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

第3篇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安全操作及审批进行要求,确保加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燃加油船对厂修船舶的加油操作。

3 内容和要求

3.1 厂修船舶在厂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加载燃油,确需加载燃油,该轮热工作业需停止,相邻船舶视实际情况而定。

3.2 厂修船舶确需在厂内加油时,经生产部经理同意后,由单船总管负责与船方进行沟通,明确加油的油种、加载的舱室、加油过程中所经过的管路及舱室,并初步确定加油的计划时间范围。

3.3 中燃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生产部调度室进行申请,填写《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中的相关申请栏目、发传真到生产部调度室,在征得生产部经理同意后,由生产部调度与单船总管沟通,明确加油船只、确定加油时间。

3.4 单船总管在单船vscc会议上通报加油安排,并布置加油期间的安全措施,并填写《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中的相关栏目交生产部调度。

3.5 生产部调度接到审批单后,及时与中燃公司联系,最终确定加油船抵港及靠泊时间,并在《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相应位置填写审批事项后交单船总管。单船总管经检查无异议后,将审批表交单船安全主管审批。

3.6 安全主管在《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上进行最终确认后,由单船总管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向加油船所属公司通知可以进港靠泊加油。

3.7 加油船进入甘井子航道2#浮时需通过高频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需立即向单船总管通报,由总管安排工程主管组织本车间的施工人员,按照既定的安全措施组织单船相应区域或全船停止火工作业,安全主管经现场检查确认后由单船总管通知调度室可以靠泊加油。加油完毕加油船离开后,火工作业方可恢复。

3.8 在安排加油船靠泊加油时,要充分考虑气象、海况及厂内港作等客观因素,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加油作业和其他一切相关作业。

3.9 生产部负责与中燃公司签订并保存相关安全管理协议,协议需附本安全管理规定。

3.10 安监部安全主管负责保存单船《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至船舶离厂后三个月,生产部调度负责定期向中燃提供空白《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

3.11 本规定由安监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原《加油、驳油审批表》不需重复填写,从2005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

3.3.4 附件: 《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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