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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0 热度:42

质量管理规定

第1篇 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目标,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施工合同条款,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目标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等级。达到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合格标准。

(2)工程施工质量满足顾客的要求,合同履约率100 %;工程(产品)合格率100%;工序一次验收合格率>95%。

3、重大质量事故为0次。

4、工程观感质量评分为一级。

第三条管理体系

1、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成立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处置小组,并明确小组成员职责。

3、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4、总工程师受项目经理领导,对项目质量负责。

5、副总工程师受总工程师领导,分管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

6、质检部受副总工程师领导,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7、测量组和试验室,受直接总工程师领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8、物资部和设备部,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项目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9、项目经理部的职能人员是质量工作的相关责任者。

10、各班组设质量员,从事自检、互检、交接检查的群众性质检工作。

第四条质量管理工作原则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及工艺要求,确保项目工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严格贯彻局一体化管理方针,落实质量管理目标。

3、建立并保持好与监理、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和监督单位的关系,并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批准的监理细则、设计文件等组织实施。

4、熟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细则和质量计划并予以实施。

5、严格执行砼浇筑令签发责任制、三级检验制度和原材料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6、加强过程控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项目部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解决。

7、按要求进行各工序的报验工作,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每道工序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开展技术攻关、qc小组活动。

9、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各种资料,由质检部收集、整理。

10、及时进行各工序、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若出现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必须履行质量否决权。

第五条、质量制度

一、砼浇筑令签发责任制

1、为确保砼施工质量,砼工程施工前应履行砼浇筑令签发制度。

2、砼浇筑令由质检人员组织物资、钢筋、模板、测量、砼班组及工长、单项技术负责人填写,最后由技术主管签发。

3、原材料的质量由物资部门负责,不合格的材料不能用于施工。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子、埋件等。

4、钢筋绑扎,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经自检合格后方可移交下道工序(模板安装),并做到在浇筑过程中及时纠正偏位钢筋,责任人为协作队伍钢筋组组长。

5、模板安装应牢固,支撑系统稳定,位置正确,几何尺寸、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砼浇筑中不得有漏浆和跑模现象,责任人为协作队木工组组长。

6、模板安装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测量校核,保证位置、标高准确。

7、砼班组接收上述三道工序移交后,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已绑扎好的钢筋骨架和安装好的模板,不得破坏已完工序,同时要精心振捣,确保砼的密实,杜绝砼外观出现蜂窝、麻面、孔洞等质量问题,确保砼的外观质量,责任人为协作队砼组组长。

8、工长必须做好砼浇筑前的准备工作,合理调配人力和机具,确保砼浇筑顺利施工,责任人为工长。

9、单项技术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及技术把关,并在开工前办好隐蔽工程验收后,方能签证。

10、质检人员应及时督促各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确认具备浇筑条件后,方能签证。

11、搅拌站必须在接到浇筑令后方能开盘,并严格按配料通知单进行砼的生产。

二、工程质量三级检验制度

1、为了严把质量隐患关,必须严格执行工序、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级检验制度。

2、质量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必须在每道工序开工之前和完工之后进行,要填写工序、班组自检、互检表,并履行签字手续,确保分项工程质量。

3、作业队(班组)自检工作,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领导下进行,由操作人员自检、作业队(班组)专(兼)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4、互检工作应在单项工程技术人员组织下进行,由上下工序专(兼)职质检员签认。

5、作业队(班组)专(兼)职质检人员,接受项目部专职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并对本作业队(班组)质量存在的问题,有责任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若在本单位得不到解决,有权越级反映。

6、前面工序有质量问题,应纠正至合格,如不纠正,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造成经济损失,由前面工序人员承担责任。

7、由于下道工序检查不认真,接收后发现质量问题或有碍本工序施工,除追究上道工序直接责任外,接收工序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8、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发生纠纷时,经协商仍有争议,由项目部领导作出仲裁,争议双方根据领导仲裁的意见执行。

三、原材料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保证工程质量,应严格控制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质量关。以原材料订货到进场入库,进入工程结构,对每一环节应严格管理。

2、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包括:钢材(线材、板材、型钢)、水泥、砼外掺剂,砂、石料、外购成品、半成品、以及有力学性能要求的材料。

3、凡影响、制约工程结构质量或工程关键部位原材料的定货,必须由工程部提出技术质量要求,经项目总工程师审定后,才能选择确定购货渠道。

4、选定的供货商,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誉,保证提供合格材料的能力,避免使用非正常来源供货商的材料。

5、材料采购计划,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材料用途、工号、提交人及分管领导签名,由物资部交物资分管领导进行综合平衡。否则,物资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6、材料采购计划单,应一式三份,技术人员、采购、仓库各执一份,以便材料进场验收后,能对材质、材料流向进行监控。

7、材料进场至使用,应有一定的间隙期,水泥为10天,钢材为3天,以保证材质抽检的必要期限。

8、进场原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同时送交完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试验资料,无材质资料,不能入库。

9、仓库保管员,必须对进场原材料外观进行检查,核实品名、规格、型号、尺寸、材质,不合规定不得签收。

10、原材料进场后,物质部门应及时提供材质证明书并会同质检、试验部门做好原材料的检验工作,试验部门应将试验结果提交质检部门呈报监理处。

11、 未经库管员签收,以及未经材质抽检或质检员下达使用通知的原材料,不准进入本工程使用。

12、非均质的地材(砂、石料)、新材料、新厂家的材料及成品件,应经过严格考察,获得详细试验资料后,方可进入工程施工。

13、未经规定程序,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质量事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其性质、情节如何、应及时、如实向主管上级汇报,不得隐瞒和修正。

2、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处理质量事故。

3、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

4、对于在工程质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项目部采取例外原则予以重奖。

第六条、质量检验评定原则

1、质量检验评定应体现“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认真贯彻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责任制,落实“三级检验”制度。

2、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国颁、部颁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

3、质量评定要求合格。

4、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进行质量评定。

5、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与组织

a、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在班组自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该分项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b、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职质检员核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或质量监督站最后核定。

c、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上级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并将评定资料送主管部门、监量工程师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6、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立即进行质量评定,无正当理由,评定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七条、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结合工程施工节点目标进行考核,凡出现以下质量事故者均追究责任人(操作者)的责任,并处以罚金。

1、所有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必须质量合格,不得以次充优,钢材必须合格证齐全、规格相符,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使用,并按每吨罚款1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水泥进场必须及时,不得将过期水泥或已有结块的水泥进场,不符合要求者,每吨罚款5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刚出厂的水泥未经试验室同意也不得立即使用,违者每袋罚款1元。石料规格应按试验室要求组织货源,含泥量及片颗粒含量不得超标,违反者按每吨罚款10元。

2、所购工机具必须质量优良,满足工程使用。违者按进价的10%罚款,并赔偿损失。

3、做好计量、检测、试验工作,确保计量器具所提供的数据准确,试验结果无误。出现错误,每件事例罚款100元处理。

4、钢筋下料要准确,符合设计要求,凡不符合规范要求者,每根罚款10元。钢筋半成品应保持清洁,凡有油污、泥污每根罚款5元。钢筋绑扎应符合规范要求,违者每根罚款5元。

5、预埋件预留孔数量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凡漏埋一个罚款50元,错位每个罚款5元。

6、模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凡出现跑模现象,每例200元;钢模板未除锈者,每例罚款100元;模板刷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违者按污染钢筋的数量计算,每根罚款5元。

7、砼搅拌站投料必须按配料单进行。袋装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等严禁撒落,水泥袋不得混入砼中,违者每例罚款10元。

8、搅拌站泵操作应严格按规定进行,确保砼泵送顺利。若因操作失误造成堵管影响砼浇注,每次罚50元,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砼浇注过程中,应及时振捣,严格按施工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凡出现漏振、过振、蜂窝、麻面、孔洞、露筋等现象,每处罚款5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0、应加强成品保护,严禁污染、损坏已完工序,违者每例罚款100元。

11、测量人员应精心操作,凡出现测量放线错误引起结构、构件位置(高程)偏差超标者,每例罚款100元。

12、各班组、分部、工段应及时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对自检不严、隐瞒质量事故者,每例罚款100元,并根据情况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13、凡本条例未列入的质量事故,均视事故的轻重分别处理。

本办法由***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某某物业公司质量记录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质量记录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对记录进行设计、编号标识、收集、编目、查阅、申购、领用、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职责和方法,以证明各项服务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质量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的控制。

3.0职责

3.1物业品质部职责

3.1.1质量管理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

3.1.2负责记录的编号标识、编目、申购、发放、归档、登记和处理;

3.1.3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有关记录的设计、填写和管理;

3.1.4负责归口管理项目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各单位职责

3.2.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2负责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

3.2.3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有关记录以供查询。

4.0控制程序

4.1记录的设计、编号、编目管理

4.1.1设计:

(1)各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自身的工作要求确定需记录的工作项目,需要增加表格的由使用部门制定,填写《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品质部审批和统一编号后递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批准后使用。

(2)质量记录是执行有关要求、规定或制度的个体体现,在提出增加质量记录表格申请时,必须附上有关规定或制度。

(3)当已发布的表格不能在某项工作中通用、兼容或空缺时,使用部门可提出申请增减质量记录表格,经品质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4.1.2修改:已发布的表格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可填写《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提出更改申请,并在申请表后附上更改后记录表格格式样式。

4.1.2编号:记录表格由品质部按《文件控制程序》对各种记录表格进行编号。

4.1.3编目

(1)品质部负责对记录进行编目,制定公司《质量记录一览表》。

(2)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质量记录一览表》。

4.2记录的发放、收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

4.2.1发放、收集

(1)空白表格由物业品质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品质部。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递交《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品质部在本月结束前将记录发放到位,申请单位在《质量记录发放记录》上签收后返回发放记录。

(3)品质部要及时掌握存记录情况,根据库存情况组织印刷并填写《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组织印刷。

4.2.2归档保管

(1)各部门须于每年8月前将上半年使用的记录按规定归档,下半年使用的记录于次年2月前按规定归档。

(2)各部门应按记录的分类制定记录归档清单,并将归档清单报品质部,归档记录由各部门保管存放。

4.2.3借阅

(1)归档记录借阅,由借阅人提出申请,经品质部负责人批准后,品质部办理借阅手续。

(2)在工作现场借阅记录应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一般情况下严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

(3)特殊情况下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如外部检查、内外部审核等),经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该申请表由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保存,并负责按期收回被借记录。

(4)文件管理部门每月对文件借阅归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追回借出文件,防止文件丢失情况发生。

(5)行政人事部在有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要及时知会相关部门查阅是否有借出文件,以便及时收回借出文件。

4.3记录的填写、更改、使用保管

4.3.1填写、更改

(1)记录应填写及时、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除备注栏外其他栏目不能出现空格,如有不需填写的栏目则以自左至右的一条斜线代替填写内容。

(2)发现有随意更改的记录,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3.2使用保管

(1)工作现场的记录应用按月进行装订,保持文件记录的完整、清洁。

(2)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将记录表格带出工作现场,如要带出按规定4.2.3规定行。

(3)记录按《质量记录一览表》上规定的年限进行保管。

5.0支持文件

5.1《文件控制程序》

6.0质量记录

6.1《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wy/qr-wy-017

6.2《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wy/qr-wy-018

6.3《质量记录一览表》wy/qr-wy-001

6.4《文件借阅登记表》wy/qr-wy-019

6.5《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wy/qr-wy-020

6.6《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wy/qr-wy-021

6.7《质量记录发放记录》wy/qr-wy-022

第3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1质量事故实况资料。

5.1.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

5.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5.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3.1有关的设计文件;

5.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5.4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确定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7.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8.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8.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必要鉴定;

8.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第4篇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5篇 某大厦物业服务质量调查管理规定

大厦物业服务质量调查管理规定

1.通过对客户意见征询、调查等工作,收集有代表性的意见,提高大厦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调查内容包括大厦管理、清洁质量、维修服务、保安服务、特约性服务等方面。

2.调查人员可以由各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或各部门依据本部门工作情况组织回访人员,调查形式以问卷或表格形式访问用户。

3.调查分析为客务部在完成意见收集工作后,对所收集的原始意见材料从调查内容进行系统分析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数字和比率,客务部从客户满意程度、客户提出意见和建议方面归纳分析结果。

4.客务部将分析归纳整理出来的调查数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中心领导。

5.各部门依据调查监督改进本部门工作。

第6篇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及月底一天进行。检查当天早7:4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15: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20元;迟到每人罚10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面又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科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掛、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24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供应科所有购买的设备、配件、坑木,都要严格按矿规定要求进货。企管、机电等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记帐。对井下所需要的支护材料,供应科应按科学要求,给予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造成影响生产或安全的,追究供应科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业、科室、区队,都要配备质量验收和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并做到定时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性能,做到正常使用。各种检测报表及时上报。否则,一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标准化办公室配合矿劳资及有关单位搞好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矿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办公室对全矿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督各专业考核,积极做好日常动态检查和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

第7篇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责任事件

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

2.3、行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

3、事件责任的认定

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

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

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

4、责任处罚

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

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

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1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

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50——200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

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

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

5.1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

5.2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5.4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第8篇 医院管理-病历书写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病历书写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由于当前医疗形势的需要,及其目前本院病历书写存在的问题,原有的病历质量评价及管理方法已不适合本院管理的需要。为了加大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加强安全医疗,也为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经研究讨论决定推行《2004病历书写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1、病历书写要求按照本院质管科制定的《温州市中医院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温州市中医院西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标准。(以上标准制定参照2002年8月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标准。)

2、病历评分标准按照本院质管科制定的《中医(西医)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

3、住院病历书写质量采取三级质控。一级质控由病区各治疗组组长把关,负责在床及出院病历的质控,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初步评价,评价尽量要求准确,杜绝不合格病历上交。二级质控由病区科主任负责,把握全科病历书写质量,检查一级质控情况及抽查科室每位医师病历书写情况。三级质控由质管科负责,负责在床病历的突击检查,负责组织及抽查归档病历质量,负责检查一、二级质控情况,并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科室或个人。对上述各级质控无作为者,医院可酌情给予处罚,对一、二级质控不合格者,扣质控人员每份10元。

4、病历质量评价由质管科及医疗文书质量评价小组执行,每月按一定比例(抽查比例按照医师以往病历书写质量情况而定)随机抽取归档病历进行评价。病历质量与科室质控得分、个人奖金、评优及晋升挂钩。

5、病历书写质量分仍占治疗组质控总分30分。

6、≥90分为甲级病历,<90分为不合格病历,≥75分及<90分为乙级病历,<75分为丙级病历。抽查的归档病历质量均为甲级的,奖该医师本月所有病历20元/份(其中10元由科室奖金中支出);如抽查发现不合格病历,则扣除该医师本月所有病历奖励;乙级病历,扣治疗组1分/份,乙级病历超过2份(包括2份)扣该医师50元/份;丙级病历,扣100元/份,扣治疗组2分/份。不合格病历均退回整改,整改后5日内上交,>5日上交扣个人每日5元/份。整改后病历评价仍不合格,加倍处罚,病历再次退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连续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病历抽查为不合格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连续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病历抽查为不合格者,取消当年晋升资格。

7、出院病历归档由病区送病案室,归档时间为病人出院后5日内(七病区病历消毒顺延1日),双休及节假日不再顺延。超过时限每份扣该医师5元/日,治疗组扣0.2分/日。

8、住院病历后需有本院门诊病历,缺门诊病历扣收治医师5元,同时扣经治医师2元,门诊病历书写不合格扣收治医师5元。

9、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必须24小时内完成,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完成每日扣5元。

10、首次病程记录必须8小时内完成,无特殊原因,超过24小时未完成每日扣5元。

11、危重病人的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当班内完成。

12、病程记录:以《规范》为依据,缺1次扣5元。

13、手术记录、死亡记录、抢救记录、转科记录等,当班完成。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完成每日扣5元。

14、主治医师、主任医师查房记录,要求本人亲自阅读或书写后签名。查房记录书写一周后仍无签名,扣查房者2元。首次主治医师查房记录48小时以内、首次主任医师查房记录5日以内完成,超过时限1日未完成的每日扣5元。

15、值班医师遇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医嘱处理等情况均要及时在病程记录中反应,该记录未记录扣10元/次。

16、上述未尽事宜,参照原有规定或另行决定。

17、本规定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温州市中医院质管科

第9篇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 事故等级及含义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设备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灾事故

2.3.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 事故报告内容

3.4.1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 附则

4.1 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 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第10篇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教学质量是高职教育的生命线,为保证教学质量,必须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教学过程监控,就是根据预定的标准,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以及最终结果达到预期的目标的过程。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是全面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包括从招生质量监控(入口监控)--教学过程质量监控(过程监控)--毕业生质量监控(出口监控)]的中心环节。为提高学院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三个面向”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高职教育规律,突出高职特色,强化教学质量意识。既重视常规理论教学监控,又重视实践教学的监控;既体现高职教育思想和观念,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作用,达到全面提高学院教学质量的目的。

二、主要目标体系

教学质量监控要以教学过程监控为中心,从教学中各个具体环节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明确教学过程中各环节的具体质量标准,并采取多种手段切实做到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监控、教师教学质量监控、学生学习质量监控、教学管理质量监控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全面的质量监控体系。

(一)培养目标监控

培养目标监控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坚持按照“理论‘必须、够用’,能力‘强化、实用’,素质‘较高、全面’”的要求进行。主要通过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理论教学大纲、实训教学大纲、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等进行监控。

(二)教师教学质量监控

教师教学质量监控,关键是建立一支高层次、高水平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从源头上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根本保障。对教师教学质量监控包括教师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动手能力、教学纪律、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以及创新精神等,同时严格教学常规。其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l.教材选用:按照培养目标、高职特点,体现能力、素质要求,选好教材并搞好教材处理和教案编制。

2.理论教学:按照“必须、够用”的原则组织理论教学,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效果。按照“合格课程”、 “精品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既为学生就业考虑,又为学生发展后劲考虑。

3、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内容包括学生作业、学生实验(演示试验、模拟试验、制作试验)、技能训练、见习、课程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重点突出应用性技能培养,注重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能力的训练指导。结合认证内容组织“双证书”制度的实施,做好技能考核工作。

4.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在教学计划及执行过程中体现职业素质教育。

5.考试评价体系、考试内容、考试方法改革:考试在教学活动中具有显示功能、反馈功能和导向功能。是教学质量和监控体系的指挥棒,因此要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必须树立以“能力测试”为中心的考试观念。考试内容不论是理论还是技能考试都应该贯彻“必须、够用”和“能力主线”。逐步实行考教分离,即学生考试的命题不是由任课教师完成,而是由外聘专家或试题库形式出题,评卷在密封状态下流水作业完成。考教分离原则保证了考评工作的真实准确与客观。实行多种形式的考试制度,如将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开卷和闭卷考试、作业、小论文和小设计等形式。

(三)学生学习质量监控

l.学风建设监控

主要监控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方法、道德品质等方面。通过学生到课率、学习成绩、技能竞赛成绩、“双证书”率等指标进行考核。

2.考风建设监控

把考风建设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监控的重要内容。成绩考试考核是督促学生学习的有效手段,诚信的学风也是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指标,因此必须加强考风考纪监控。通过考场秩序、违纪率等指标进行考核。

(四)教学管理质量监控

l.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训大纲管理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训大纲是高职院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与管理过程的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首要环节和根本性文件。要重视人才调研预测,按照市场调研和社会需求信息制定、修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训大纲,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培养目标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从源头上加强监督管理。

2.教学过程管理

教学过程中,注重在教学活动中发挥教师的教学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加强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和能力,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与教学管理水平。

3.考试考核管理

把考试考核作为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监控的重要内容。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检验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考试命题、考场组织、成绩评定及试卷分析是考试考核质量监控的基本内容。因此,要逐步实行考、教分离,建立试题库,对试卷实行教研室、系、教务处三级审核制度,其中,系(部)对试卷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公共基础课、职业基础课统一考试,集体阅卷,严格执行试卷命题、评阅、成绩评析等考试管理制度。

在考试组织管理上,实行由院、系领导带队的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教务处安排专人进行考场检查,以加强考风考纪督导。

三、教学质量监控组织体系的构成(监控主体)

1.充分发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委员会在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中的领导作用。

学院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行政和教辅部门要为教学提供优质服务,并与之构建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评估体系。

学院成立教学质量监控评估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处长、系主任、督导组教师、学生处处长为成员,负责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计划制定与修订、教材建设的监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委员会监控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

2.发挥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教学质量监控的指导作用。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积极参与学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工作。

3.发挥教务处在教学质量监控的管理作用。

教务处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的具体单位,负责管理与协调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在坚持理论教学的监控外,每年对实践教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年一次“示范课”评选、两次学生问卷和座谈会,进行监控评估。

4.发挥教学督导组的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的主导作用。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的离退休老专家、教授组成教学督导组。不定期到课堂听课,了解师生的教学情况,建立听课、评课、教学辅导制度,并利用参与“精品课”评选、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监控。

5.发挥各系(部)教学过程质量监控评估小组的主体作用。

学院的教学质量能否得到保障,系(部)的教学组织、教学实施、教学管理的监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各系(部)建立以系负责人为组长,教研室主任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骨干教师为成员的教学质量监控小组,负责对本系(部)教学质量监控的管理、督导、检查等。各系(部)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将教学质量监控贯穿于日常的教学管理过程中。对所有任课教师备课、教学效果、作业、辅导及参与教研教改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年度考核,主要考评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6.充分发挥学生对教学与管理质量的反馈控制作用。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监控,除了发挥专家、同行教师(通过听课、评课、教学指导等)的监控作用外,必须充分发挥学生(通过问卷、座谈等)对教师教学评价监控作用。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是教学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又是教学质量的直接体现者,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水平最有发言权。因此,必须注重学生对教师教学效果的反映。

通过学生问卷调查,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量化评定,组织评选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等活动。组织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问卷评价,使教学工作处于学生监督之下,促进教师不断改进课堂教学效果;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收集学生信息员意见,将学生的意见进行通报,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发挥学生处对学风建设监控评价作用。学生处对系(部)学生学风、学纪等进行监控与评价。

8.发挥人事处、系党支部对教师为人师表、教风建设等方面的监控作用,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等素质,使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院人事处对各系(部)教师培养进行监控与评价;系党支部监控与评价系(部)如何做好教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

9.发挥教师的自我监控作用。教师要对照考核标准,适时自我监控教学质量。

由以上9个方面构建我院高职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对办学系、部和教师个人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四、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对象与方法

(一)监控客体

1.办学单位(系、部)。

2.教师个人。

(二)教学过程质量监控评价方法

l、办学单位(系、部)教学质量监控方法

由学院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委员会按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标准的教学质量标准对办学单位(系、部)进行教学质量监控评价,由教务处协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督导组、人事处、学生处、学生等单位或个人10-13人根据系(部)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分析表中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7种细目材料进行监控评价,得出系(部)教学与管理过程质量评价结果,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分五个等级进行评价。对良好以上的系(部)进行扶持鼓励,要求中等、合格单位针对差距进行整改,对不合格单位限期整顿提高。

2.教师个人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方法

采用教师、学生两个方面进行监控评价。

(1)教师监控评价:以各系(部)为主组织实施。由系主任、书记、教研室主任各1人、本系骨干教师(含同教研室教师)5人,共8-10人组成系(部)教学过程质量监控评估小组,各自按满分100分自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平均分占教学质量评价总分的50%。

(2)学生监控评价:以教务处为主组织实施。各班随机抽取30-40%学生或全部学生参加对教师教学的考核,学生每人按满分100分自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平均分占教学质量评价总分的50%。

最后,按两项合计得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五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教学质量达不到良好的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评优、评先进,聘任时低聘或不聘;教学质量中等、合格的教师要求培养、提高,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后,要求各系(部)结合《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标准(试行)》,按照本规定精神,认真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以使学院顺利通过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全面提高学院教学质量。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系(部)教学质量监控分析表

2、教师教学质量监控评析表

第11篇 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规定

一、责权划分

(一)建设单位

1、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二、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三、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四、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图纸审查要点:

1、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五、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总平面图;

3、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季节施工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

8、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七、技术交底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

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八、施工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九、设计变更

(一)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二)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四)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十、材料检验

(一)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二)指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十一、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十二、隐蔽验收

(一)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四)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十三、中间验收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十四、设备试运转

(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三)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十五、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档案齐备。

(二)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十六、质量评定

(一)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二)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十七、持证上岗

(一)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

证人员操作。

(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十八、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十九、质量事故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二)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家里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二十、计量

(一)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二)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二十一、分包工程质量

第12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13篇 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管理规定

1、每只气瓶安装后建立的档案是本公司跟踪服务的依据。

2、每只气瓶安装后设置的安装单位标记是跟踪服务的标志。

3、依据气瓶安装单位标记和技术档案,对我单位安装的气瓶及附件和系统进行安装后跟踪服务。

4、本公司对安装车用燃气气瓶的车辆每年进行两次回访,征求其对公司安装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每次回访都应有记录。

5、根据回访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公司工作。

6、对因安装质量出现的问题免费进行维修。对非因安装质量出现的问题提供优质服务。

第14篇 物业服务分项招标监督管理外包单位工作质量规定

述职报告――17

附件12

物业服务分项招标与监督管理外包单位工作质量的规定

一、必须进行招投标选择合作单位的服务项目:

1.过维保期的设备,如电梯保养单位、监控设备等。

2.锅炉房的运行和供暖设备的运行。

3.生活垃圾清运单位。

4.装修垃圾清运的单位。

5.化粪池清掏和排水管道清洗的单位。

6.小区固定的废品回收单位。

7.保安、保洁是否外包待研究。

二、招标的管理规定:

1.以上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由公司行政部主管。

2.每个项目的招标必须由行政部组织各专业部门制作招标书,利用网络和其它关系向应标单位发送。

3.应标单位必须以正式文本进行投标。

4.评标委员的组成人员为物业公司总经理、物业项目经理、行政部经理、财务经理、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经理、质检部经理。

5.评标委员必须在公平的原则上对各应标单位打分,得分最高的单位即成为中标单位。

6.超过一定额度的招投标报集团合约部审核。

第15篇 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项目部的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满足社会和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系统深入地完善工程项目的管理,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的施工管理水平,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规避工程风险,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2. 所有要签订的合同,工程部将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内的商务条款(如付款方式、结算条款和罚款条列)进行制定,由工程部审查,审批后符合要求的报公司上级领导批准并签订合同。

3.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须与质安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执行公司相关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技术要求。

4. 公司质安部负责对工程项目根据国家规范、公司管理要求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有关表格与规定。

5.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后3天内向工程部、质安部提交《项目管理人员通讯录》及《相关单位信息表》(见附表1、2)一份。表中如实填写有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对工程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6.  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一周内向工程部、质安部提交本工程项目的《劳动分包协议》、《施工人员花名册》一份。

7. 在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负责人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公司oa系统向工程部提交《工程进度周报和月报》(见附表3)、《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一份及能如实反映工程进度情况的现场照片,便于公司随时掌握工程项目动态情况,并便于公司为工程项目提供更好的支持和配合。

8. 质安部将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劳务用工等情况检查。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检查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项目负责人应责令项目部施工人员按照质安部的整改通知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回复,经复检整改后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规范、标准。

9. 参与工程直接施工管理人员的费用进入项目成本,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三、工程保险管理规定

由于工程项目具有复杂性、流动性、多样性,因此建筑装修施工复杂而且变数大,不安全因数多,特别是在生产高峰季节、高峰时间更易发生事故,再加上施工人员流动分散、项目工期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从而存在侥幸心理,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存在安全事故的隐患。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公司要求项目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若施工合同条款中要求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也必须购买;工程开工后15天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公司提供已购买的保险单据原件。

四、工程项目章管理规定

1.工程合同签定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部印章一枚,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提供并在公司备案,印章刻制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2. 项目负责人在领用项目部印章时,须填写《项目部印章使用申请表》。3.  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领用的项目部印章归还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注销。4.公章保管不严而被偷盖的,罚保管人200元,偷盖印章造成损失的,罚偷盖人400元,损失部分的20%由保管人赔偿,损失部分的80%由偷盖人赔偿,并追究偷盖人责任。5.对私刻,伪造公司印章者,罚款10000元,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因公章管理不当,对公司造成荣誉或经济损失的,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五、工程进度款审批管理规定

1.  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到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资金审批表》,注明款项用途、金额,由工程部根据合约、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对可付额度进行审批,并上报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资金到款情况扣缴相应税费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  对于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交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无法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的工程项目,工程部有权对工程进度款暂缓审批,待上述资料补齐后方可审批。

3.  对项目发生劳务、材料商投诉和经济纠纷的,在问题解决前,工程部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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