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三、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
六、距地磅、厂房、仓库15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十、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
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第2篇 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2. 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4.2. 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 职责
5.1. 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5.2.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5.3. 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5.4. 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5.5. 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管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5.6. 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 控制制度
6.1. 机动车管理
6.1.1. 机动车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6.1.2. 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6.1.2.1. 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禁止行驶。
6.1.2.2. 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6.1.2.3. 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6.1.2.4. 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完备,安全可靠。
6.1.3.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车辆大修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6.1.5. 外单位机动车入厂,必须接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须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控制车速,不得随意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安全。
6.1.6. 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本规定。
6.1.7. 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
6.1.8. 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6.1.9.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坚持做好“三检'。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1.10. 驾驶车辆时不得进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意停车。
6.2. 厂区道路管理。
6.2.1. 任何单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2.2. 在厂区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6.3.1. 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协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3.2. 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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