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丝绳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
(2)钢丝绳的破断力为单丝破断力的总和乘以换算系数;
(3)钢丝绳的动荷系数、不均�系数、安全系数分别不得小于《安规》规定;
(4)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达到《安规》规定的数值时应截除或报废;
(5)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应该报废或截除;
(6)钢丝绳笼状畸形、压扁严重、受过火烧或电灼、严重扭结或弯折应报废或截除;
(7)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新插接的钢丝绳应作125%的允许荷载的抽样试验;
(8) 通过滑车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9)钢丝绳使用后应及时除去污物,每年浸油一次,并存放在通风干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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