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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71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专家安全检查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2. 原则:我公司是大型化工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公司安全保障程度,特制订本制度。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4. 专家来源

4.1. 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2. 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3. 公司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 资历要求: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6. 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7. 主要内容和要求

7.1. 向公司出具能够符合“苏安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资质证明,并确保真实有效;

7.2. 公司应向聘请的专家发放聘书,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7.3.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7.4. 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专家检查记录》。

7.5.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公司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公司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公司实际符合情况、公司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

7.6. 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公司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公司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7.7. 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执行。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复查记录》上如实记录整改确认情况。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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