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风电项目安全管理专项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怍,规范风力发电场有关人员、风电机安装、风电机运行的安全工作程序,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制定。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实施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的各项目监理部。
1.4风电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建立、健全风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5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专项规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必须予以制止。
1.6进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外来临时工作和培训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来人员参观考察风电场,必须有专人陪同。
2.风电场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2.1经检查鉴定,没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2.2具备必要的机械、电气、安装知识,并掌握本规定的要求。
2.3了解风电机组的工作原理及基本结构,熟悉风电项目平面布置及设备、设施情况。
2.4新聘人员应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内不得独立工作。
2.5所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必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及其他必要的应急救援方法。
2.6严禁随意操作现场机械和触动电器设备,防止发生机械事故和触电事故。
3.风电机安装安全工作要求
3.1风电机开始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安装现场应成立安全监察机构,并设安全监督员。
3.2风电机安装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3.3风电机安装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所有桥涵、道路能够保证各种施工车辆安全通行。
3.4风电机安装场地应满足吊装需要,并应有足够的零部件存放场地。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6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示性标牌、围栏等安全设施。
3.7安装现场应准备常用的医药用品。
3.8安装现场应配备对讲机。
3.9风电机安装之前必须先完成风电机基础验收,并清理风电机基础。
3.10吊装前吊装人员必须检查吊车各零部件,正确选择吊具。
3.11吊装前应认真检查风电机设备,防止物品坠落。
3.12吊装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必须有安装工作经验,执行规定的指挥手势和信号,并持证上岗。
3.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吊装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吊装前,吊装指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要共同制定吊装方案。吊装指挥应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任务。
3.14遇有大雾、雷雨天、照明不足等情况,导致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3.15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调整吊具,不得在吊臂工作范围内停留。塔上协助安装指挥及工作人员不得将头和手伸出塔筒之外。
3.16所有吊具调整应在地面进行。在吊绳被拉紧时,不得用手接触起吊部位,以免碰伤。
3.17机舱、桨叶、叶轮起吊时,风速不能超过安全起吊数值。安全起吊风速大小应根据风电机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确定。
3.18起吊塔筒的吊具必须齐全。起吊点要保证塔筒直立后下端处于水平位置。应有导向绳导向。
3.19起吊机舱时,起吊点应确保无误。在吊装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在塔筒平台协助指挥吊车司机起吊。起吊机舱必须配备对讲机,系好导向绳。
3.20起吊桨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起吊设备。应有两根导向绳,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满足要求。应用专用吊具,并加护板进行吊装。应保证现场有足够人员拉紧导向绳,保证起吊方向,避免触及其他物体。
3.21敷设电缆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缆支架是否牢固。
3.22新安装的风电机在正式启动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3.22.1测量绝缘,做好记录。
3.22.2相序校核,测量电压值和电压平衡性。
3.22.3应用力矩扳手将所有螺栓拧紧到标准力矩值。
3.22.4按照设备技术要求进行超速试验、飞车试验、振动试验、正常停机试验及安全停机、事故停机试验。
3.22.5通过现场验收,具备并网运行条件。
3.22.6填写风电机安装报告。
3.23在进行超速、飞车试验时,风速不能超过规定数值。试验之后应将风电机参数值调整到额定值。
3.24所有风电机试验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2篇 风电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风电场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
第3篇 风电项目专项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怍,规范风力发电场有关人员、风电机安装、风电机运行的安全工作程序,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制定。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实施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的各项目监理部。
1.4风电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建立、健全风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5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专项规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必须予以制止。
1.6进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外来临时工作和培训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来人员参观考察风电场,必须有专人陪同。
2.风电场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2.1经检查鉴定,没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2.2具备必要的机械、电气、安装知识,并掌握本规定的要求。
2.3了解风电机组的工作原理及基本结构,熟悉风电项目平面布置及设备、设施情况。
2.4新聘人员应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内不得独立工作。
2.5所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必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及其他必要的应急救援方法。
2.6严禁随意操作现场机械和触动电器设备,防止发生机械事故和触电事故。
3.风电机安装安全工作要求
3.1风电机开始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安装现场应成立安全监察机构,并设安全监督员。
3.2风电机安装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3.3风电机安装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所有桥涵、道路能够保证各种施工车辆安全通行。
3.4风电机安装场地应满足吊装需要,并应有足够的零部件存放场地。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6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示性标牌、围栏等安全设施。
3.7安装现场应准备常用的医药用品。
3.8安装现场应配备对讲机。
3.9风电机安装之前必须先完成风电机基础验收,并清理风电机基础。
3.10吊装前吊装人员必须检查吊车各零部件,正确选择吊具。
3.11吊装前应认真检查风电机设备,防止物品坠落。
3.12吊装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必须有安装工作经验,执行规定的指挥手势和信号,并持证上岗。
3.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吊装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吊装前,吊装指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要共同制定吊装方案。吊装指挥应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任务。
3.14遇有大雾、雷雨天、照明不足等情况,导致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3.15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调整吊具,不得在吊臂工作范围内停留。塔上协助安装指挥及工作人员不得将头和手伸出塔筒之外。
3.16所有吊具调整应在地面进行。在吊绳被拉紧时,不得用手接触起吊部位,以免碰伤。
3.17机舱、桨叶、叶轮起吊时,风速不能超过安全起吊数值。安全起吊风速大小应根据风电机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确定。
3.18起吊塔筒的吊具必须齐全。起吊点要保证塔筒直立后下端处于水平位置。应有导向绳导向。
3.19起吊机舱时,起吊点应确保无误。在吊装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在塔筒平台协助指挥吊车司机起吊。起吊机舱必须配备对讲机,系好导向绳。
3.20起吊桨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起吊设备。应有两根导向绳,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满足要求。应用专用吊具,并加护板进行吊装。应保证现场有足够人员拉紧导向绳,保证起吊方向,避免触及其他物体。
3.21敷设电缆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缆支架是否牢固。
3.22新安装的风电机在正式启动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3.22.1测量绝缘,做好记录。
3.22.2相序校核,测量电压值和电压平衡性。
3.22.3应用力矩扳手将所有螺栓拧紧到标准力矩值。
3.22.4按照设备技术要求进行超速试验、飞车试验、振动试验、正常停机试验及安全停机、事故停机试验。
3.22.5通过现场验收,具备并网运行条件。
3.22.6填写风电机安装报告。
3.23在进行超速、飞车试验时,风速不能超过规定数值。试验之后应将风电机参数值调整到额定值。
3.24所有风电机试验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3.25风电机调试期间,应在控制盘、远程控制系统操作盘处挂禁止操作牌。
4.风电机运行安全工作要求
4.1风电机组在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4.1.1风电机主断路器出线侧相序必须与电网相序一致,电压标称值相等,三相电压平衡。
4.1.2调向系统处于正常状态,风速仪和风向标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
4.1.3制动和控制系统液压装置的油压和油位在规定范围内。
4.1.4齿轮箱油位和油温在正常范围。
4.1.5各项保护装置均在正确位置,且保护定值设定符合要求。
4.1.6控制电源处于接通位置。
4.1.7控制计算机显示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1.8手动启动前,叶轮上应无结冰现象。
4.1.9在寒冷和潮湿地区,停止运行一个月以上的风电机组在投入运行前应检查绝缘,合格后才允许启动。
4.1.10经维修的风电机组在启动前,应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2风电机组的启动、停机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风电机组应设置成自动方式。如需手动或远程终端操作启停风电机组时,应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准备。
4.3风电场应建立风电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并做好巡检记录。
4.4运行人员对于监视风电场安全稳定运行负有直接责任。运行人员应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4.5当风电场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事故时,当班值长应组织运行人员尽快排除异常,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运行日志上。
4.6事故发生时,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故不再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前,运行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和防止损坏设备,特殊情况例外(如抢救人员生命等)。如需要立即进行抢修时,必须经风电场主管领导同意。
4.7当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应停止交接班,交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应在交班值长指挥下协助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由交接双方值长决定,是否继续交接班。
4.8事故处理完毕后,当班值长应将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交接班簿上。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计算机记录,对保护信号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向风电场主管领导汇报。
4.9发生事故应立即调查,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10风电机控制系统参数及远程监控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未经授权不准越级操作。系统操作员设在监控系统中心。系统操作员对于保证系统安全使用和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4.11风电场应设立气象站。气象数据要定期采集、分析、贮存。
4.12风电场应建立风力发电技术档案,并做好技术档案保管工作。
4.13并网运行风电场与调度之间应保持可靠的通信联系。
4.14外来参观人员不得操作风电机,实习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风电机。
4.15雷雨天气时,不得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风电机遭雷击后1h内不得接近风电机。
4.16风电场要做到消防组织健全,消防责任制落实,消防器材、设施完好,保管存放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规程要求并定期检验,风电机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4.17当风电机组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迅速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当火灾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拉开该机组线路侧的断路器。
4.18风电机组启动试运期间,运行人员应服从调试人员的指挥。
第4篇 风电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
摘要:风电项目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关系到风电企业及行业的发展与生存。从大量的安全事故本身原因来分析,我们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安全事故多发生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而且,许多安全问题的根源就是质量问题。风电场建设工程管理应立足于工程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根本。
关键词:安全 施工 质量 管理
目前,风电场建设红红火火,方兴未艾。风电场工程建设具有工期短(通常是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投产),分项工程多而小(每项工程工期不过3个多月),涉及专业多(电气、土建、起重、通讯等),需协调的部门多(电网、各级政府的发改委、土地局、林业局、畜牧局、消防局等等),场区偏远等特点,给工程施工及管理带来很大不便。那么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质量与安全,谁放在第一位呢?实际上,质量和安全不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不同层次的概念,不存在“谁第一”的问题。
即使在自己的哲学范畴内,“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也是相对的。质量是与数量,具体地说是与产值、产量、进度等比较而言的,也就是说,质量和数量这对矛盾中,质量占着第一的地位。安全和生产是一对矛盾,也就是说,与生产相比较,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的地位。
质量与安全是有密切关系的。彩虹桥事故,不就是典型的产品(材料)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吗?某施工单位在既有线路改造施工中,因架设的接触网导线未达到标准高度,导致导线挂车影响行车问题,不正是因为作业人员工作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行车安全事故?凡此种种,均是因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再发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作质量是安全的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最重要的要求。这个问题不解决,安全问题就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操作者心情紧张,心理压力加重,必然影响其操作的规范性,也就必然危及产品质量。正因如此,iso9000标准才将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作为重要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其目的为了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保证质量、安全提供人性化的工作环境。
在一些项目管理中,存在为了赶进度,为了节约成本,而违规生产和违章操作的现象,在赶进度的时候,忽视对材料、设备的检验、忽视施工工艺,交叉施工不注重接口、节点施工的协调和把关,相互抢点,野蛮施工,以保交工为目的,严重忽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环节,抱着“以后整改”的心态,这也是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的关系,还表现在具有如下许多共同点上。
1、都具有全员性的特点。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就是全员参与,也就是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员工,人人关心施工质量,人人做好本职工作。所谓安全,首先是人的安全,每个员工都存在安全的不定因素;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都遵守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规则,才可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都需要领导重视、领导带头。iso9000∶2000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的八项基本原则,第二项就是“领导的作用”,如果各级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各级领导不下决心,安全隐患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事故就可能随时发生。
第5篇 风电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负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为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三、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四、设备部对特种设备提供政策、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我项目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为使用单位提供办理证照资格方面的服务。
五、设备部负责组织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六、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备案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质量监督局,完成备案工作。
七、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准备好验收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并作好验收的组织工作。
八、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注册登记文件报送设备部。报送质量监督局并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九、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设备部长期保存。
十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的常规检验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年检的组织工作。
十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第6篇 风电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风电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负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为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三、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四、设备部对特种设备提供政策、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我项目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为使用单位提供办理证照资格方面的服务。
五、设备部负责组织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六、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备案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质量监督局,完成备案工作。
七、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准备好验收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并作好验收的组织工作。
八、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注册登记文件报送设备部。报送质量监督局并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九、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设备部长期保存。
十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的常规检验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年检的组织工作。
十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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