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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6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设备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还应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地面抽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8、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0、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11、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12、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设备管理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3、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2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 <>、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 <>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 <>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监测资料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当提出运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或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经大坝中心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派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大坝主管单位(或水电站运行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监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二)分析、处理报送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并通报电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三)定期发布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 997]500号)同时废止。

第3篇 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理念。

负责各矿(煤业公司)煤质化验室有腐蚀、有毒、有害药品的供应、发放以及监管工作。

负责组织各矿(煤业公司)采制化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以及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与各矿(煤业公司)选煤厂、筛选厂新建和改造过程中生产工艺安全审核工作。

参与各选煤厂、筛选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参与对各选煤厂、筛选厂发生事故时的抢救与事故追查工作。

对由于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第4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5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范

一、一般规定

(一)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

(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系统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

(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测监控组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调度室,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科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

(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

(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

(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

第6篇 矿压监测系统kj616安全措施及管理维护

第一节  一般措施

1、所有上岗人员必须严格执行《3110外工作面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所有上岗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制、设备维修制、质量验收制、事故分析制。各岗点要认真填写运转日志。

3、工作面回采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要按照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做到动态达标、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所有上岗人员上岗前都必须学习本规程,学习后人人签字并进行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5、加强工作面综采设备的管理,要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所有综采设备的安全设施,都必须按照设备的自身安全使用要求进行安装调整,并保证完好可靠,正确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撤除,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失灵立即更换,更换后再恢复生产。

7、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工作面的各监测系统、通风系统、注浆系统、防尘系统、通讯系统,应时时保证其完好,并坚持正常使用。

8、为防止大块煤进入运输系统,溜煤眼上口必须加一个孔径不大于400×400mm的方孔篦子,溜煤眼上口必须设置警标、警灯和牢固的栅栏,进入栅栏工作时,停机闭锁、系牢保险带,并设专人看护。保险带生根牢固可靠。

9、人员经常跨越的运输设备上方,要安装牢固的人行过桥,并悬挂醒目的标志牌。

10、工区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工区值班人员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落实整改。

11、严禁人员进入运转的运输机、转载机里侧和上方作业;必须进入作业时,要停机闭锁,维护好顶板与煤帮,并设专人看管闭锁和观察顶帮后方可进行。

12、进入工作面内的所有人员应在支架人行道内行走,片帮掉顶的大块煤矸要及时处理。

13、所有人员在处理各种管子前必须关闭截止阀,严禁带压作业。

14、生产部采煤矿压组要配合采煤区队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工作面顶板活动规律,进行来压预报,正确指导生产,工作面安装观测压力的压力表、圆图仪必须维修、保养好,不得遗失,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15、两人以上工作时,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

第二节  顶板管理

一、工作面装顶

当工作面顶板出现悬顶、空顶、片邦、冒顶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加强支护,进行装顶维护工作。

1、人员进入煤帮和机道工作前,必须先将工作面内的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停电闭锁,并安专人看管。

2、人员进入煤帮和机道工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用长把工具找掉悬矸伞檐,使用好液压支架护帮板护好帮,确保安全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工作过程中,人员要始终站在顶板完好的安全地点作业,严禁空顶作业。

3、处理冒顶、维护顶板顺序为:必须从两头向中间、从顶板好的区域逐渐向顶板差的冒顶区域进行维护。

4、处理冒顶、装顶等工作时,区队跟班队长和班工长必须盯住现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5、装顶前,应提前清理加固好安全退路,确保人员在有危险时能够安全顺利撤出。

6、装顶时,要从顶板好的区域逐渐向顶板差区域依次装顶,现场必须安排有顶板管理经验的工人专职监护顶板,一旦有险情,立即发出警号,将施工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7、进行装顶维护工作时,工作地点上、下15 m范围内不准有人动作支架,并安专人看管;不得有与维护工作无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冒顶区下的溜子里行走或逗留。

8、若确需动作支架时,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操作,且工作人员要闪开被动作液压支架,躲入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操作,动作支架后,操作手把必须及时回到零位。

9、冒顶处维护方法:顶板停止冒落且稳定后,先观察顶板并敲帮问顶,清理好退路,处理掉活矸,然后再进行维护。先用单体支柱配合大板(或长铁道)沿工作面走向支设好临时抬棚,抬棚保证一梁三柱,在抬棚上使用合适的木料架设木垛,并要求装实顶挤实帮;在确保安全无误后,方可降架;移架时要保证支架顶梁将抬棚后端托起;走向大板的前端要求能担起挤帮的倾向大板(或铁道),后端在支架上方不得少于0.6m,然后再升实支架。升架后要保证支架高度,相邻支架间错茬不许超过规定。

10、往装顶支架上运大板等木料进行装顶工作时,施工人员抬料、传料和接料等,要抓牢接实,轻起轻落,动作、口号要协调一致,其他无关人员要闪开安全空间。

11、装顶支架每上一块木料,必须先摆稳放实后,方可再上第二块料。严禁木料乱扔乱放,严防坠落伤人或影响工作。

12、装顶处,造人工假顶的木料要横穿竖插均匀,各有支点,假顶的木垛成“#”字形,垛垛连锁,接顶严密,肩窝结实,严禁出现空顶空帮现象。

13、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掉悬矸伞檐,腰好帮背实顶,必要时要使用单体支柱打好临时护身柱,柱距0.75m,初撑力不低于11.5mpa,工作人员要站在顶板完好的地点作业。

14、工作中如需要更改支柱时,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改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使用的单体支柱必须一律栓好防倒绳,初撑力不低于11.5mpa,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支柱。

15、装顶时液压截止阀要关闭,防止误操作或物料等碰撞操作把手。

16、采煤机在顶板条件差的区域割煤时,必须放慢割煤速度,当出现顶板漏顶时,要及时返机,必要时必须停机移架或超前移架,且割一架,移一架。移架、割煤时,人员必须在架箱里进行操作。

17、在煤帮空顶掉顶区域降架、移架前,必须在煤帮支设好临时支护,否则,不准降架。

二、两巷维护

(一)回柱

1、回柱应先清理好退路,用长把工具将单体液压支柱放液后用葫芦拉出,然后再撤铰接顶梁,严禁人员进入老塘作业。

2、上下两顺槽密集支柱与排头架的顶梁后端相齐,最多拖后不得超过1.0m,严禁超前回料。上下端头不得出现空载顶梁

3、工作面上、下出口面前回柱、梁时,不得跨在运转的转载机或站在运输机头尾上作业。回柱前应提前观察好顶板煤帮,顶板破碎时,可用水平销配合顶梁支护、挂好防飞链,移架支护后方可回顶梁。

4、维护工在前移抬棚时,应提前打紧所有水平销挂好防飞链,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棚梁坠落,挪移棚梁严禁人员在其下方行走或站立。

5、回贴帮支柱时应首先检查煤壁片帮及支护情况,支柱受煤帮压力较大时,人员必须站在可靠的安全地点回柱。严禁人员站在支柱弹出歪倒、煤壁片帮所能波及的范围内。

6、回料时要有专人在安全地点观察顶帮,看好退路。

7、回柱或改柱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制度,人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

(二)超前回棚

1、回棚时要先对相邻工字钢棚进行支护再回棚,顶板破碎时,用半圆木支好临时套棚,控制好顶帮,并对周围的工字钢棚支护牢固,再回棚。

2、要坚持支一棚顶梁,回一棚工字钢棚。

3、若确需用回柱绞车回撤工字钢棚时,组长应首先派专人检查绞车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齐全、灵敏、有效。回料时,钩头上要挂一个2m的保险绳,所有人员要闪开绳道和棚梁下落、片帮掉顶以及钩头打滑可能波及地点,并有专人在作业点前后站岗,以防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地点。

4、支棚后,要及时打好贴帮柱,背好帮。

5、回出的物料和剩余物料应放在指定地点分类码放整齐,放在一帮的单体支柱应放正放牢,清理好道路。

6、如有工字钢棚变形时,应及时打点柱或下抬棚维护好。

7、换棚时,必须有三人以上进行操作。

8、当本工作面运顺压力较大时,工字钢防崩爪措施如下:运输顺槽棚头至转载机头外10m人行道侧每棚工字钢下用完好单体支柱迎山打一梁三柱,达到初撑力,系牢防倒绳。

第7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措施

第一条项目部(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台帐,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条分站经大修后必须在地面进行不少于48小时的通电试验以确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更换电路板或感应元件后必须送分公司通风实验室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其他传感器更换电路板或感应元件也必须进行调校,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条装置的报废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对确需报废的应经分公司通风实验室鉴定后,履行报废手续。

第四条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 必须装备两台同等功能的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二)必须采用抗静电地板,并安装空调,确保室内空气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五条项目部(矿)管理职责。

(一)监测队

a)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周期校准和系统信息的传输工作。

b)地面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控主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监控备用机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确保系统的连续工作。

c)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及时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处理,作好记录。

d)当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超过正常值0.2%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及时与通风科联系,共同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并作好记录。

e)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矿通风科调度汇报,并检查该地点被控设备是否已断电,否则要立即实施远程断电,切断该区域所有机电设备的电源。

(二)通风科调度

a)安全监控系统终端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值班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并经常浏览,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随时向矿监控中心站查询、向矿调度室汇报。

b)当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超过正常值0.2%时要向值班科长汇报并及时与监控中心站联系,共同派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c)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要立即向项目部(矿)调度室汇报,并向通风值班、科长、主管技术员汇报,作好相应的记录。

(三)项目部(矿)调度室:安全监控系统终端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值班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并经常浏览,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随时掌握处理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项目部(矿)要建立以下技术管理资料,保持期不少于2年:

a)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b)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c) 检修记录;

d) 巡检记录;

e) 传感器调校记录。

f) 重点监控异常情况处置记录;

g) 中心站运行日志;

h) 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i)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j)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备情况统计表(月报);

k)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断电控制图。

其中安全监控日报必须由项目部经理(矿长)、项目部(矿)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或监测队长)、值班员签字;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必须由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或监测队长)、值班员签字。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应标明中心站、电源、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的位置,标明接线情况、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情况。

第八条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应标明分站、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的位置和断电范围,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及编号,标明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基本要求:

(一)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上报1:5000)

(二)在图上标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

(三)标明系统中心站主要设备型号、信号传输线路种类及长度、分站或扩展器的位置和型号、各类传感器位置、型号及断电范围。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须向分公司通风管理部上报一份。

第8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服务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一、 安全监视系统:

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监控系统:

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三、 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机电处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机电处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感器。

5、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有特殊情况除外)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0日,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运行。

8、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检测值班员及工区,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安全监控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联的单位拿出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10、调度室应有一定数量的监控设备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测室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技术资料:

负责检测的单位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第9篇 监测与监控安全管理措施

(1)甲烷传感器只有监测人员有权调校,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

(2)监控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试验一次,并要有记录可查,确保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3)车场口的常闭风门必须上风门传感器,工作面风巷安设温度及风速传感器。

(4)工作面监测人员或瓦斯检查工每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用光学瓦斯检查仪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室及通防队值班人员。当两个检测仪器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通防队必须在8小时内用标准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进行重新调校。

(5)因瓦斯超限断电的电器设备,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小班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通防队许可,方可按计划时间实施,并汇报调度室。

(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能立即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8)工作面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断电时,监控机房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工作面所有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将人员撤到进风巷。然后安排通防队立即到现场处理。只有监控设备恢复正常后,并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9)洒水灭尘时,严禁将水洒到甲烷传感器上。

(10)甲烷传感器每班移动由综采队当班班长与瓦斯检查员负责,当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严禁采煤作业。

第10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监测监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发挥系统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2007)及肥矿集团《加强瓦斯远程监测监控和调度信息网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站设在生产管理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刘超分管该项工作。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传感器标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产单位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现场盯班干部为现场监控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制

1.公司董事长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落实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审查安全监测监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监测监控日常技术管理,并监督执行情况。

4.生产管理科通防副科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监测监控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并落实督查考核。

5.通防技术中心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负有技术指导责任,具体负责编制审批作业规程中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审批,并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管理。

6.安监处负责监督安全监测监控措施落实,对现场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机电科负责负责各采掘头面规程措施供电部分的编制与审查,监督相关单位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供电保障,确保系统可靠运行。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系统进行检查。

8.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

(1)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负责安全监控主机(包括监控主机、热备机、上传主机的软、硬件)、环网交换机、分站、传感器、监测缆线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回收、故障处理、检修、维护、巡检等工作。

(3)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工作,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并将测点变更情况报调度室。

(5)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内业资料填写、整理、保管工作。

(6)负责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动态系统图的绘制、修改、打印、保存、报送等工作。

(7)指导使用单位维修人员处理断线、停电、报警等一般故障。

(8)负责使用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管理、维护情况的检查考核。

(9)负责安全监控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和保存。每3个月备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9.各采掘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监控线路和传感器的管理、维护及标准化工作。为监控系统分站电源及远程控制开关接线,为断电范围提供条件。在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组关于现场各类传感器故障的通知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处理现场故障,确保在2个小时内排除故障。

三、监控系统通用要求

(一)设备要求

1.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完善监控范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停用安全监控设备。

2.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所有接入监控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二)性能要求

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2.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3.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5.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各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且必须保证瓦斯、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7.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输、控制、显示、报警、存储、查询、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参数,均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三)设计要求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规程、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四)安装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二)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使用电缆传输信号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同时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性能。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硐室或房间内,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被串掘进巷道内。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以保证监测监控的可靠性。

(六)监控分站(电源箱)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检修和更换设备。

(七)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接线图进行连接,具体方法由总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八)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监测监控组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和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杂物,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风门开关、设备开停、烟雾、负压等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可靠反映监测点实际情况的位置。

四、传感器的设置

(一)采煤工作面

1.甲烷传感器

(1)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2)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3)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4)工作面抽排风机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抽排瓦斯风筒出口3~5米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5)工作面回风皮带顺槽内有两部皮带的,需在第二部皮带机头机电设备上风侧10~15m处增设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6)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管路出口的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7)采用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口以里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

2.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报警浓度≥0.0024%co。

3.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道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报警温度≥30℃。

4.开停传感器

开停传感器分别卡在皮带机、采煤机、破碎机、循环溜子开关负荷侧的电缆上,用于监测机组设备运行情况。

(二)掘进工作面

1.甲烷传感器

(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 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且不得与风筒挂在巷道同侧。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2)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回风门口10~15m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需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增设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

2.风筒风量开关

风筒风量开关卡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第二节风筒中部,用于监测掘进工作面迎头风量是否充足。

3.开停传感器

开停传感器分别卡在局部通风机开关负荷侧的电缆上,用于监测局部通风机运行及切换情况。

(三)其他地点

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烟雾传感器、风门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水位传感器等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2007)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断电控制器的安装使用

(一)采煤工作面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煤工作面的断电控制器安装在采区变电所或采煤工作面配电点处,对工作面机组的供电电源及工作面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实现断电控制。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瓦斯传感器断电值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发生断线等故障造成现场瓦斯数据不能正常上传时,断电控制器切断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二)掘进工作面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掘进工作面的断电控制器安装在采区变电所或掘进工作面的总开关处,对掘进工作面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供电总开关实现断电控制。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瓦斯传感器断电值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发生断线等故障造成现场瓦斯数据不能正常上传时,断电控制器切断掘进工作面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三)瓦斯超限报警分析制度

1.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报警一律按照事故分析处理。

2.瓦斯超限报警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记录数据为准,现场便携仪数据为参考,由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负责统计整理汇报,具体超限断电数据设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修改。

3.瓦斯超限报警后,当日由通防技术中心通防副科长组织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区队盯班副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当班电工分析处理,明确现场情况,将分析结果记录备案,并汇报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副总经理。分析记录处理结果由安全监测监控组保留存档。

4.分析记录必须详细记录超限报警具体数据及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处理结果、分析结论,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六、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职责

(一)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职责

1.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3.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各主要大巷、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主井及采区变电所内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护。

4.各采掘头面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与相关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后进行交接。使用单位接收后,相关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5.采煤面回采结束并封闭后,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将所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撤除并升井进行检修。

6.安全监测监控组分管技术人员负责各采掘头面规程措施监控部分的编制与审查,按要求绘制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指导安全监测监控组按照相关规程措施标准安装并完善井下监控设备;按时备份系统数据,妥善保存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7.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与调度员联合值守,对各种情况统一指挥;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对各采掘头面内传感器出现的一般故障及报警情况及时通知区队相关维修人员进行处理,重大故障及时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监控系统出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发出报警处理指令,按照瓦斯超限报警汇报制度,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认真做好记录;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等各种记录,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阅。

8.安全监测监控组维修人员每天对井下监测设备进行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上井后按时填写巡检记录及检修记录;督促各采掘单位现场监控设备及线缆的管理维护及标准化工作;每七天对井下所有在用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并测试断电功能,确保传感器数值准确、断电功能正常;对升井的监测设备及时维修,按要求做好维修调试记录。

9.安全监测监控组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所有监控设备及线缆的领取、发放和保管;建立相关监测监控设备台账及设备月度使用情况报表,确保现场在用设备和仓库内备用设备帐、卡、物统一。

(二)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各单位工作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均由使用单位按照机电设备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每班必须安排一名维修工作为监控负责人,负责随时维护和排查现场监控设备设施的一般故障,并将名单报送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

2.各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注明“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并严格落实。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现场必须为监控设备提供电源侧接口。

3.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申请中要注明安装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断电开关控制电缆的敷设及断电范围等内容,经生产管理科分管科长签字后送安全监测监控组。

4.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要密切配合并提供开关电源侧作为监控电源,防止瓦斯超限断电时切断监控自身电源。安装完毕,经安全监测监控组与使用单位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安装的传感器等设备交给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拆除断电控制线。

5.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暂停运行时,必须先汇报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后进行,现场由安监员安排当班便携仪负责人按规定悬挂好便携仪并密切注意便携仪读数。

6.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发生变化,原有断电控制器不能实现工作面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断电时,采掘单位必须立即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配合安全监测监控组人员对断电控制器进行重新设置,确保断电控制器正常实现断电功能。

7.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动由现场使用单位负责,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必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动,安监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8.传感器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保证正常使用。移动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9.工作面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监控组汇报并安排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10.掘进工作面传感器需延线时,使用单位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经生产管理科分管主任签字后报送安全监测监控组,由使用单位维修工领取线缆及接线盒进行延线,延线前维修工必须电话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

11.采煤工作面传感器需回收线缆时,由使用单位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同意后,按每100米截线连同接线盒一起升井交安全监测监控组。

七、考核奖惩

(一)对安全监测监控组的考核

1.监控组接到使用单位安装监控设备申请后未及时安装造成生产影响的,考核监控组班组长200元,成员每人100元。

2.各主要大巷、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主井及采区变电所内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安全监测监控组未及时处理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3.监控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使用单位维修工无法处理的故障时,安全监测监控组未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4.因标校不及时造成传感器超限报警断电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二)对基层单位的考核

1.施工单位未落实每班一名维修工作为监控负责人对现场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进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单位正职每人100元。

2.施工单位未能为监控设备提供电源侧接口造成监控设备供电电源不合格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3.施工单位未及时申请安装监控设备造成生产影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4.安装监控设备时,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组通知不派人现场协助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当日值班干部100元。

5.施工单位不能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或擅自将断电控制线甩掉造成断电不起作用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6.因停电或延线、撤线影响监控设备运行造成监控系统曲线不连续而未事先向安全监测监控组汇报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当班盯班干部及电工工长各100元。

7.施工单位供电系统发生变化造成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且未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并配合更改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8.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吊挂,吊挂不规范的,记当班班组长违章一起,考核监控负责人100元。

9.因现场管理不善导致传感器进水或传输线破皮短路,造成监控系统报警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100元;造成监控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的,按照设备原价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并按照设备价格的10%挂罚单位正职、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

10.因现场管理不善、野蛮施工,导致传感器故障或线路故障造成监控曲线不连续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100元;导致监控系统主传输线路故障,造成采区监控系统大面积中断的,考核施工单位20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200元,记责任者违章一起。

11.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施工单位不及时安排维修工处理或维修工不听从监测人员指挥,不积极排查故障,记当班维修工违章一起,考核当班盯班干部及班组长每人100元。

12.施工单位工作区域内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不符合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机电队长及电工工长每人100元。

13.掘进单位在巷道贯通后,未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同意擅自撤出监控设备、设施和线缆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14.采煤单位在回采回撤线缆过程中,每100米监控线连同接线盒一同回撤升井交安全监测监控组,否则每次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为强化监测监控现场标准化管理,减少现场施工造成的故障,提高监测监控人员管理的主动性,安全监测监控组每人每月对各基层单位的考核不得低于1000元,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按差额对个人进行考核,完成考核指标的提取当月罚款数额的30%作为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未涉及内容,执行《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

第11篇 煤质管理监测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在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煤质、选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

3、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安全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4、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5、安排组织对中心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6、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中心的安全生产建设,并组织定期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7、组织中心有关人员参与对各选煤厂和筛选厂的安全标准化检查。

第12篇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红四煤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1.3职责划分

1.3.1调度室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调度室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1.3.2调度室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1.3.3调度室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1.3.4调度室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1.3.5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

1.3.6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监测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3.7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护人员配合安装。

1.3.8监测维护工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必须勤保养、勤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2 管理规定

2.1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红四煤业矿调度室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2.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83n系统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供。

2.3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2.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5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6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2.7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8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 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9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10安全监测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监测维护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传感器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不大于300mm,距掘进迎头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办法

3.1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监测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决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8小时未处理完毕的,监测维护工给予100元罚款。

3.3任何工作场所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4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监测维护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5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应对监测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3.6监测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7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测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罚款。

3.8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所在的采掘区队队长罚款300元并按原价赔偿。

3.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测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3.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理。(线缆按米计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给予200元的罚款。

3.12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0.3/660型远程控制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甲烷传感器、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私自甩掉送电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给所在的区队罚款1000元。

3.13使用单位负责对断电器的使用和维护,断电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断电器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给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3.14动配电点需要改动断电器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批准后由监测维护工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500元的罚款处理。

3.15监测维护工对断电器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断电器闭锁供电,否则给予当班监测维护工罚款100元。

3.16保证馈电传感器正常工作,监测维护工将定期对远控断电器现场标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3.17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

3.18瓦斯超限时,断电器工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否则将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3.19对采掘区队未经监控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区队长一次性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连带个人罚款100元。

3.20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执行。对不按《规范标准》执行或执行达不到标准的(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除外),对其责任人每次处罚100至2000元

4附则

4.1本考核办法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4.2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相关规定执行。

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日

第13篇 x矿瓦斯监测中心站安全管理规定

一、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

二、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 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四、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五、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度,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六、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七、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八、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九、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 爆检查,严禁失爆。

十、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一、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十二:监控中民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爱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十三、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近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十四、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在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 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果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排)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 、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 器线每丢失1米 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五、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计划分的范围执行。

第14篇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绩效测量与监测控制程序

1. 目的

通过定性和定量的监测和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循情况进行评价,使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持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作业活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测与测量。

3. 定义

3.1环境绩效:组织对其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2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组织对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4. 引用文件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jb 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5. 职责

5.1质量管理部负责:

a) 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情况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监测和测量;

b)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的评价;

c) 内审和管理评审中不符合的跟踪监测。

d) 用于职业健康安全检验和测量装置的统一管理,并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校准实施控制。

5.2设施部负责:

a) 业务范围内机电设备、供电系统等状态监测;

b) 公司内特种设备的年度监测及监视;

c) 公司生产制造厂区内(包括消防设备)设施环境噪声的监测与测量;

d) 公司内部特种设备的管理;

e) 职业病防治和从事有关职业危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及职业病防治涉及到的物质的测量与监视。

5.3人事部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体检工作。

5.4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与要求监测的项目实施监测;负责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6. 工作程序

6.1测量与监视控制方法.

6.1.1 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监测

6.1.1.1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计划时间和措施进行实施,每季度自检一次,并保存自检记录。人事部应每半年根据管理方案的内容进行落实情况的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结果。

6.1.1.2检查验证的内容为责任部门对量化目标指标的参数达成情况。

6.1.1.3当检查发现执行情况偏离或与目标指标不符时应作好分析和纠正措施,并对措施进行跟踪,直至不符合消失为止。并按照《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6.1.2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符合性的监测

每年第四季度由质量管理部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符合性进行一次评价,如有新增或更改的应获取并形成新的《外来文件(法律法规)清单》。

6.1.3 环境监测

6.1.3.1 公司设备部每半年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及能源消耗指标/环境管理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并记录于《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实施效果评价表》

6.1.3.2由设备部联系市环保局或区环保局,每年底对公司废水、噪音、废气的排放进行检测并保持检测报告。

6.1.4职业健康安全监测

6.1.4.1特种生产设施的监测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下,由设备部开展如下工作:

a) 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设计、规程措施执行情况及生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不符合或风险时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b) 组织对主要生产设备的运行状态实施监测,按规定的要求对高压电器、高压线路、重要设施、接地避雷装置等进行监测;

c) 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年度监测工作,每年根据设备检修计划邀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的特种设备的检测(如行车、叉车、电梯和储气罐等),并保持检测报告;

第15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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