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为了加大对电气失爆、带电检修、明火操作等重大机电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电气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悬挂设备标志牌,要求注明设备电压等级、设备用途、整定参数、包机人等,内容不全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50元/处,缺设备标志牌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100元/处。
2、防爆设备没有粘贴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3、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缺螺栓、缺弹簧垫等明显失爆现象,直接责任人进住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对包机组长处罚300元,联责队长100元。
4、接地极不合格,如长度不够,埋入不牢固,主、副接地距离不足,辅助接地不绝缘,主接地未用裸导体等,对责任人处罚50元,对包机组长处罚100元,联责处罚队长50元;不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加倍处罚。
5、擅自甩保护,对责任者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机电工作岗位或开除,对包机组长处罚500元,联责处罚队长200元。
6、明火操作、带电搬迁和检修电气设备者,对责任人开除,包机组长降级,联责处罚三职队干500元/人。
7、凡电缆出现破口者,按严重失爆处理。
8、电缆必须有一定的松弛度,凡出现电缆从接线盒中抽出者,对责任者降级,对队组处罚2000元,联责处罚队长300元。
9、电气设备放置位置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外壳淋水、浸水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处。
10、机电设备、设施出入井不得野蛮装卸,凡发现野蛮装卸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2篇 移动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移动电气设备的选购、管理、使用、检查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移动电气设备管理。
2.引用标准
<<工厂常用电气手册第二版>>
3.定义
除固定安装使用外的各类设备:风扇、潜水泵、等设备均称移动电气设备。
4.移动电气设备使用要求
4.1)移动电器设备,由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保养检查,外表保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4.2)引线必须采用三芯或四芯橡皮线,长度不得超过6公尺,中间不准有接头。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4.3)使用时安放稳妥,在移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转动后,方可进行。
4.4)非防爆移动电气设备,不准使用在易燃易爆作业区。临时抢检修,必须办理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5)在停用半年以上或受潮等时,必须经装备室电工检查,确认完好,才能使用。
4.6)设备运转时,严禁做清洁工作或乱模乱动。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4.7)凡遇电线断裂、插头、座损坏,必须及时报修装备室调换。
在末调换之前,应停止使用,防止触电伤人。
4.8)移动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4.9)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5职责
5.1装备室负责移动编制电气设备台账
5.2移动电气设备应按要求周期及质量标准进行定期检验。并贴合格证
5.3装备室负责移动电气设备的收货、报检、入帐、发货、退货、储存、防护工作。
5.4各移动电气设备使用工段需配合装备室管理工作。
5.5采购室和装备室共同负责移动电气设备报废工作。
6移动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6.1 移动电气设备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a)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6.2 装备室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6.3 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4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装备室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6.5 装备室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领发,若领料单上领料人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装备室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6.6 装备室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制度原则。
6.7 领料人员所需物资无库存,装备室应及时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写请购单,经厂部管理层批准后交采购人员及时采购。
6.8 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装备室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6.9 以旧换新的移动电气设备一律交旧领新。
7领料单
第3篇 关于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
为了加大对电气失爆、带电检修、明火操作等重大机电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电气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悬挂设备标志牌,要求注明设备电压等级、设备用途、整定参数、包机人等,内容不全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50元/处,缺设备标志牌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100元/处。
2、防爆设备没有粘贴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3、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缺螺栓、缺弹簧垫等明显失爆现象,直接责任人进住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对包机组长处罚300元,联责队长100元。
4、接地极不合格,如长度不够,埋入不牢固,主、副接地距离不足,辅助接地不绝缘,主接地未用裸导体等,对责任人处罚50元,对包机组长处罚100元,联责处罚队长50元;不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加倍处罚。
5、擅自甩保护,对责任者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机电工作岗位或开除,对包机组长处罚500元,联责处罚队长200元。
6、明火操作、带电搬迁和检修电气设备者,对责任人开除,包机组长降级,联责处罚三职队干500元/人。
7、凡电缆出现破口者,按严重失爆处理。
8、电缆必须有一定的松弛度,凡出现电缆从接线盒中抽出者,对责任者降级,对队组处罚2000元,联责处罚队长300元。
9、电气设备放置位置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外壳淋水、浸水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处。
10、机电设备、设施出入井不得野蛮装卸,凡发现野蛮装卸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4篇 电气设备安全检修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规范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化工生产的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电气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电气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电仪分厂电气车间负责做好电气设备检修作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程序
3.1 一般规定
3.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作业证,才能从事电气作业。
3.1.3 上岗人员应根据作业内容,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3.1.4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认真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1.5 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工作。
3.1.6 带电设备或线路在未经验电确认前,一律视为有电,任何人不得触及。
3.1.7 凡属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一切检修作业,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
3.1.8 作业时严禁使用自己不熟悉的电气工具或设备。
3.1.9 作业现场要准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3.1.1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1.11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3.2安全技术措施
3.2.1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将设备断开电源;
2.验电;
3.装设绝缘板和临时接地线;
4.悬挂警告牌和装设遮栏。
3.2.2 在检修工作地点,必须断开电源的导电部分:
3.2.3 断开检修设备电源时,必须将各个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刀闸。变压器、互感器停电,应从高、低压侧断开,联络线路应从线路两端断开,防止向施工设备反送电。
3.2.4 停电的程序: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停电后,必须取下主开关的控制保险,操作把手必须可靠地锁住。
3.2.5 验电器是检验有无电压的依据,其他表计、信号只能作为参考。
3.2.6 验电时,必须使用电压等级适合、而且是合格的验电器在施工设备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必须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是否良好。
3.2.7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由2人进行。
3.2.8 接地线必须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裸体软铜线,禁止用其他电线代替。
3.2.9 装设接地线必须在验明无电压后进行,装设时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时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必须戴绝缘手套。
3.2.10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或产生感应电压的各个方面,都要装设接地线。
3.2.11 检修10米以上长的母线,至少应在母线两端装设接地线;10米以下的,可在靠近电源侧装一组接地线。
3.2.12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电气上不相连的部分,则各段应分别验电,并分别在靠近电源的部分接地短路。
3.2.13 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点明显看得见的地方。
3.2.14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装拆接地线时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
3.2.15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检修设备的刀闸开关操作把手上,均须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3.2.16 对部分停电工作,当安全距离不足的未停电设备,应设临时遮栏(禁止使用金属材料作遮栏)。临时遮栏与导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等级(千伏) | 3.3~6.6 | 10~35 | 60~110 | 220 |
安全距离(米) | 0.35 | 0.6 | 1.5 | 3 |
3.2.17 室内高压设备上有人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
3.2.18 在室外高压设备上有人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拉设围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
安全组织措施
3.3.1 无论高压或低压,所有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导电电气设备附近的工作,均需办理工作票。
3.3.2 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时间为限,在预定时间内检修工作尚未完成,应由检修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3.3.3 在预定检修时间内,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需继续工作,而其他部分有条件提前送电,则在送电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按现场实际情况重新办理新的工作票后,方可继续工作。
3.3.4 值班负责人负责审查、批准工作票。
3.3.5 值班员必须按工作票完成各项安全措施,并向检修人员交待现场情况,指明检修设备位置及邻近带电设备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3.3.6 检修工作开始后,任何人不准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有关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如果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时,必须事先取得检修负责人同意,重新办理工作票。
3.3.7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向全体检修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邻近带电设备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第5篇 市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清远市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电网供电范围内经专用变压器供电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督促和帮助用户搞好安全用电管理,用户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四条用户配电房应建立以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一)配电房值班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二)配电房设备运行日记制度。(三)配电房设备档案管理及设备缺陷处理记录制度。
(四)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五)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制度。第五条用户配电房应悬挂高低压电气设备一次系统结线图,结线图设备技术参数标注与编号应与实际相一致。
第六条用户配电房高低压开关柜应实行双重称号,除有开关名称外,还须有开关编号,并做到标志清晰、字迹工整。
第七条用户配电房应配备必要的器具,包括:绝缘棒、验电笔、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消防灭火器、应急灯等。并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户在高低压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试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倒闸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第九条双(多)电源用户与电网系统联络的开关操作,必须向当地供电运行单位申请并经当地电力调度部门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十条用户使用的自备发电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用户应建立工作票签发、许可制度。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熟悉电气设备和电气技术的主管担任,许可人可由当值持证电工担任。
第十二条外请施工检修单位到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工作票必须执行双签发制度。并按以下流程执行:
外请施工检修单位签发———用户相关主管双签发———用户当值持证电工许可(并负责监护)———开始工作。
第三章电工配备及管理
第十三条用户配电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许可证》(电工专业),并持有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证》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配电房管理电工人数一般用户不得少于2人,双(多)电源用户不得少于4人,装变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双电源供电、专线供电的用户应配备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对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作业范围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可不给予查验接电或暂停供电。
第十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证》每年应送供电部门核查,并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四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用户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对新装、增容用户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用户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用户的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第二十一条用户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供电部门可向用户发出限期试验通知书。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用户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并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配电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无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用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气设备代管代维的,应与代管代维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送供电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电气设备缺陷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电,直至缺陷消除。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户电气设备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以及发生人身触电等事故时,应马上断开相关电源开关,确保事故点与供电电网隔离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七条电气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反事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场站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生产区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未经分公司生产科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调换、增减和改变接线方式。
2、站内进行电气操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且必须两人以上操作,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接地,并定期测量接地电阻。不合格要及时汇报和处理。
6、进行场站施工作业时,防止地下电缆的损坏,确保人身安全。
7、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持证上岗,原则上停电进行。否则要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严格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
8、检修线路时,必须安装接地线。室内检修时,挂标志牌。
9、操作人员在操作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使用电气安全护具。
10、禁止乱接电线、乱接电器、擅自换规格不相符合的保险等。
11、电气设备起火时,先切断电源。灭火时用二氧化碳、干粉、沙子等扑救。
12、检修电气设备时停电设备与未停电设备之间加装临时遮拦,不设遮拦应保持安全距离。
13、电气工作人员到现场检修,一定要与生产人员联系,待同意后方可检修。
14、在配电室工作,要采取防止触及运行设备的措施。
15、遇雷雨时,所有电气检修工作必须停止。
16、每次停电和恢复供电要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7、每年进行一次电气春检,利用春检对高压设备进行一次维修保养;每年对其它用电设备进行两次检查和维修保养;平时保持低压配电室清洁;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出现问题时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18、场站负责提出本站电气所用备件及耗材。
19、对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如变压器、互感器、电度表等故障)及时反映。
20、对场站配备的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进行送检。
21、对场站用电设备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标识。
22、把安全用电的知识纳入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的内容中。
第7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职责
3.1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设备的档案实施归口管理。并负责定期的电气设备维护检查和监督。
3.2制造部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监督检查。新安装电力设施安全评审。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评审。
3.3能源供应厂负责对公司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督促和帮助各单位搞好电气设备的使用。
3.4各相关单位负责对电气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并负责做好自查工作。
4.管理内容
4.1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4.1.1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各相关单位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4.1.2对新装、增容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4.1.3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4.1.4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能源供应厂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4.1.5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供应厂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4.1.6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4.1.7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并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配电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无关物品。
4.1.8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气设备代管代维的,应与代管代维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送供电部门备案。
4.1.9能源供应厂检查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各单位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电气设备缺陷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提供单位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电,直至缺陷消除。
4.2事故处理
4.2.1各单位电气设备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以及发生人身触电等事故时,应马上断开相关电源开关,确保事故点与供电电网隔离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制造部、能源供应厂报告。制造部、能源供应厂检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4.2.2电气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反事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4.2.4事故处理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5.相关文件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第8篇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指公司内变配电系统、电动机、可移动电气设备。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 设备部负责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5.1.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
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5.1.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
5.1.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5.1.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1.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
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5.1.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
点,并定期检查。
5.2电动机
5.2.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5.2.2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
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5.2.3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
壳,应按规定接地。
5.2.4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
查项目如下: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5.2.5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
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5.2.6.1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5.2.6.2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
示采取措施;
5.2.6.3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5.2.6.4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
5.2.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5.2.6.1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5.2.6.2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5.2.6.3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5.2.6.4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5.3移动电气设备
5.3.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5.3.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5.3.3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5.3.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5.3.5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5.3.6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
5.3.7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
5.4触电急救
5.4.1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1.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5.4.1.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
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5.4.1.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
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5.4.1.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
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5.4.2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2.1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5.4.2.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5.4.2.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5.4.3现场急救
5.4.3.1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
5.4.3.2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
5.5工作时限
设备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
6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6.3 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7要求
7.1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7.2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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