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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管理安全规定(四篇)

发布时间:2024-02-01 热度:61

起重设备管理安全规定

第1篇 起重设备管理安全规定

1. 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 起重设备的使用。

2.1. 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 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3. 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4.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2.7.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2.2.8.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定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9.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 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3.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 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3.3.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 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 驾驶时,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 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4. 吊运时,不可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 起重臂的左右旋转度不可超过45°,严禁歪拉斜吊、高压线下吊运。

2.4.6. 起重机工作时严禁有人上、下行走与进行检查和维修。

2.4.7. 无论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

2.4.8.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 v(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2.5.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达不到上述要求,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2.6.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2.6.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6.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2.6.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6.5.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6.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6.7. 起重设备所附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如吊钩防脱钩装置、齿轮防护罩、吊钩限位器等。

3. 检验维修。

3.1. 设备部应联系检测机构对起重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试验。

3.2. 设备部应组织司机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修。应包括:

3.2.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2.2.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3.2.4.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3.2.5.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2.6.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第2篇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负责日常的起重机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日常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于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起重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起重作业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其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二)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二)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四)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五)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六)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一)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二)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四)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条 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四)《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五)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六)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七)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五)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六)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察:

(一)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第四章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管理目标: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绝起重伤害事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包括固定起吊装置及各类行车、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等。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设施的职责分工

(一)设备维护部负责全厂生产区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动、手动起重机械(含设备的电气部分、动力电缆、控制回路、一吨以上设备的起吊作业)的归口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是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术改造的审批和资金落实。联系、配合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台帐和维护记录。

(三)负责起重机械的大、小修和维护工作。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台帐,监督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监督、参加起重设备设施的大、小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承包起重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设备设施,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装、改造和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外包队伍,必须持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施工资质。跨省安装、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施工资质证书,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任何人员对起重设备设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四)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投入,保护设施必须完好无损。起重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解除必须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一次。

(六)在机组检修前,应对所管辖的起重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设备维护部负责日常的检查与考核,安全监察部有权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15)予以废止。

第3篇 起重作业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负责日常的起重机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日常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于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起重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起重作业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其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二)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二)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四)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五)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六)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一)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二)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四)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条 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四)《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五)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六)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七)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五)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六)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察:

(一)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第四章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管理目标: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绝起重伤害事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包括固定起吊装置及各类行车、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等。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设施的职责分工

(一)设备维护部负责全厂生产区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动、手动起重机械(含设备的电气部分、动力电缆、控制回路、一吨以上设备的起吊作业)的归口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是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术改造的审批和资金落实。联系、配合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台帐和维护记录。

(三)负责起重机械的大、小修和维护工作。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台帐,监督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监督、参加起重设备设施的大、小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承包起重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设备设施,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装、改造和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外包队伍,必须持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施工资质。跨省安装、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施工资质证书,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任何人员对起重设备设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四)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投入,保护设施必须完好无损。起重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解除必须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一次。

(六)在机组检修前,应对所管辖的起重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设备维护部负责日常的检查与考核,安全监察部有权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15)予以废止。

第4篇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 起重设备的使用。

2.1. 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 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3. 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4.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2.7.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2.2.8.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定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9.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 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3.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 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3.3.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 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 驾驶时,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 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4. 吊运时,不可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 起重臂的左右旋转度不可超过45°,严禁歪拉斜吊、高压线下吊运。

2.4.6. 起重机工作时严禁有人上、下行走与进行检查和维修。

2.4.7. 无论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

2.4.8.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 v(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2.5.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达不到上述要求,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2.6.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2.6.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6.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2.6.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6.5.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6.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6.7. 起重设备所附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如吊钩防脱钩装置、齿轮防护罩、吊钩限位器等。

3. 检验维修。

3.1. 设备部应联系检测机构对起重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试验。

3.2. 设备部应组织司机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修。应包括:

3.2.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2.2.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3.2.4.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3.2.5.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2.6.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起重设备管理安全规定(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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