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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1 热度:30

油库管理规定

第1篇 油库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电力生产危险性作业安全,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各部门。

三、管理规定

(一)油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二)油库进门处应悬挂“严禁烟火”等警告标示牌,进入油库应交出火种。

(三)油库内的一切电气设施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得有架空线。

(四)油库内应保持清洁,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五)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

(六)油库内一切电气设备的检修,都必须停电,并设专人监护。

(七)在油库工作的人员,应了解透平油、绝缘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八)油车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伸入卸油口。

(九)开启油罐、油桶的入孔、油盖,测量油面或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的工具,防止产生火花,防止发生火灾。

(十)打开油车密封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卸油时油车、油库内应设专人监护,以防透平油、绝缘油混装。

(十一)卸油时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滴、漏油。

(十二)油库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十三)滤油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规定,并使用红外线测温仪密切监视油温,防止温度过高。

(十四)每周对油罐的呼吸器、油位计、阀门、人孔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及时处理。

(十五)机组检修回油应抽入运行油罐,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抽至净油罐。

(十六)检修开工前应确保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

(十七)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十八)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十九)在油罐内进行清扫工作时,应开启排风扇、轴流风机进行通风。清扫时应使用海绵、灰面,不得使用白布等纤维含量高,且易脱落的材料。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监护人应随时在现场,不得离开。

(二十一)在管道上进行电、火焊作业时,靠油罐侧的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二十二)滤油时油桶应编号,标签上应注明油的种类、来源、时间,废油桶应有明显的标志。废油桶、净油桶应划分明显的存放区。

第2篇 油库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库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清罐、动火和施工等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油罐区等要害部位内接临时电源。确属作业必须时,临时用电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库区的临时用电,须由具有电工证书资格的电工作业,并报告油库负责人批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外单位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到油库办公室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作业区域和油库有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五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书可施工。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七条 关电前,库区负责人要对临时用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九条 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库停电,由临时用电部门拆除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3篇 油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油库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库外十五公尺范围内不得吸烟和生明火,要有“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3) 要随时检查油桶是否漏油,要及时清除积油和油。

4) 油库内不得使用任何能产生火花的开启工具。

5) 照明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 油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4篇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1、运输要求

(1)运载汽、柴油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严格执行运载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2)选配政治素质好,技术熟练的驾驶员担当专职司机,按规定配备灭火机,危险品标志,防电设备和防火罩,会熟练使用灭火机。每次出车应认真做好自检,不准带病出车。

(3)运输途中,不准他人搭车,不准停在居民区或人员稠密的地方,驾驶员不准离车或在车上吸烟。

(4)途中行驶应文明、礼貌、中速,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和报警。

2、储存保管

(1)下油时,首先应接好接地线,下油桶时,下面应垫好橡胶垫,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2)库内应根据汽、柴油的特点,配足消防器材,电路设施符合防爆要求和具备通风防火措施,空气中的汽油分子含量不超过2.4%,温度控制在300c以下。

(3)露天存放汽油时,贮存器应完好无损,避免阳光直射,夏季高温期间要经常喷水降温,应经常测定存油量,夏季油罐存量不能超存油量的80%。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专人发放,不能叫人替代。

(5)油库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准脱岗,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6)库内配备的消防器材,须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以防失效。加油时驾驶员不准离开,在10公尺范围严禁吸烟,发动机应熄火,加好油后立即驶离。

(7)在高温中午时间,雷雨时禁止加油,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搞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5篇 石油库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集团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帐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帐、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须知,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工入库应佩戴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交接班,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配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应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石油库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1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内不应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应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外一侧不应种植油性树木,其他树木间距应满足消防操作要求;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应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h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应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按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新建储罐应3年进行1次清罐检查和钢板测厚。投产5年以上的储罐,应结合清罐检查底板锈蚀程度。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运行正常、无渗漏;

7、储罐第一道进出油阀门宜安装阀门锁。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安装隔离盲板;

8、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9、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10、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应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2.5mpa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

第6篇 油库临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库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清罐、动火和施工等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油罐区等要害部位内接临时电源。确属作业必须时,临时用电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库区的临时用电,须由具有电工证书资格的电工作业,并报告油库负责人批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外单位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到油库办公室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作业区域和油库有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五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书可施工。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七条 关电前,库区负责人要对临时用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九条 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库停电,由临时用电部门拆除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7篇 某油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油库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库外十五公尺范围内不得吸烟和生明火,要有“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3) 要随时检查油桶是否漏油,要及时清除积油和油。

4) 油库内不得使用任何能产生火花的开启工具。

5) 照明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 油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8篇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样本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 备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 气 装 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一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 卸 作 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 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 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 min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10 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 min以上;

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6.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12.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让它们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9篇 油库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为更好幼贯彻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公司《禁区明火作业赞理禅准》、消防管理制度、《燃运分场消防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皿点防火部位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30007油库区域动火作业安全份理规定:

1、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与检查制度出入库人员及时登记, 对入库人员是否带火种、是否穿带钉鞋和关闭手机及时询问与检查,井严格按制度执行,严禁闲人入内

2,检修工作时。严格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公司《消防规程》及有关制度,油库值班员应核对工作票、检查安全措 施落实情况和检修工器具、人员粉装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保证防火 措施的落实。

3、凡是油库区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4、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监察部主任、保卫部主任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5、所有动火工作票必须在值长审核同意后,才能交工作许可人执行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检测作业点相关区域内可燃气体数据,合格后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工作负责人联系所在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负责人、保卫部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无异常后,签字认可,方可开工。

6、凡一级动火,在作业前,消防队除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外,还须派人到现场负责消防工作凸

7、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合格的消防设施。

8、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每隔2小时测定一 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俞不得重新动火;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燃运分场

2008年10月30日

第10篇 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燃油区域系指燃油罐区、燃油泵房等燃油储存、燃油供给系统区域。

第二条 燃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燃油区域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及燃料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 燃油区域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进入库;

(三)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因公进入应办理手续,并由电厂有关人员陪同;

(五)凡携带物品出入燃油区域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六)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五条 燃油区域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第六条 燃油区域车辆管理

(一)进入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二)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燃油区域内停放和修理。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 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三)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七条 巡回检查

(一)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 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二)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三)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 事故的发生。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运行值长。

(四)进油时应按照运行规程中有关油区卸油条款严格执行。

(五)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夜间或休息日发现 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

(六)缺陷处理完毕后,由油区值班员和检修人员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 运行。

(七)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要对油区系统全面巡检一次。

第八条 劳动保护

(一)应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二)清扫车、船的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执行;

(三)燃油区域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 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四)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九条 燃油区域防火、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 警报器等)。

第十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配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 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2894《安全标志》和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燃油区域内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 警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三条 靠山修建的燃油区域、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 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四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 树木,不得有超过 0.15m 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 5m 内不得有枯草。

第十五条 油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4%;连续作业 8 小 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 房地面不大于 0.2m 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 1.5m、管口应装阻火器。

第四章 设 备 管 理

第十六条 燃油区域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 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 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十八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 以上燃油区域和有条件的燃油区域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十九条 储罐及附件管理

(一)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防止油罐燃油存量超限;

(四)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程度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五)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 1%(最大限度不超过 9cm)。 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 50cm 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 漆层完好;

(六)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 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 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排水管畅通。

(七)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 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八)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一条 泵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三)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五)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 管道的管理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四)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五)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 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六)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必要时应对埋设在低洼、潮湿处处 的管道进行开挖检查;

(七)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 关应有明显标志;

(八)燃油区域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

第五章 电 气 装 置

第二十三条 电气设备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一)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 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 运行要求;

(二)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 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三)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

(四)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 1.5 倍杆高;

(五)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

(一)燃油区域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二)严格执行定期巡检制度;

(三)变压器、配电装置、电缆、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 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四)电气装置的操作应由合格的电气操作人员按电气操作票管理规定执行;

(五)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二十五条 检修管理

(一)遇异常气候时应对设备作特殊巡检;

(二)在易燃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

(三)检修作业前须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

(四)检修工器具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第二十六条 防雷、防静电管理

(一)燃油区域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燃油区域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三)燃油区域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 装连接;

(四)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五)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 电阻不应大于 10ω;

(六)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七)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油品;

(八)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 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十)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十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十二)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 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十二)油区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燃油区域应认真执行《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消防组织

(一)燃油区域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二)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 练。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配置

(一)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 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 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三)燃油区域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易燃易爆区域的报警装置应 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四)按有关规范配置的消防车辆应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5 分钟内到达火场;

(五)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条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一条 供水系统

(一)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二)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 5 分钟;

(三)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四)定期巡检消火栓,对消火栓进行出水试验。距消火栓 1.5m 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五)消防泵应定期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 15 分钟;

(六)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七)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八)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油罐冷却水主管应 在下部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二条 泡沫灭火系统

(一)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 5 分钟;

(二)泡沫液应储存在 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三)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四)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五)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 期润滑。

第三十三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一)消防水泵、给水、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管道涂 红色;

(三)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 卸 作 业

第三十四条 装卸作业是指燃油区域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装卸准备

(一)应使用规范的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二)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三)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 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装卸作业

(一)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 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三)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四)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 15 分钟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 20 分钟以上;汽车罐车卸 油,应静置 15 分钟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 10 分钟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 5000m3 应静置30 分钟以上;

(五)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 2 分钟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 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 2 分钟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六)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 以后进行;

(七)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 应做电气连接线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八)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 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九)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 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十)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 0.2m 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十一)储罐储油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十二)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让它们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 可靠接地;

(十三)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11篇 润滑油库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润滑油存放与使用,润滑油库的管理与卫生及日常管理,确保润滑油品得到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准确使用,确保油品品质,防止油品混用、错用,杜绝油库安全事故,从而最大程度地从源头上降低现场设备润滑不良、机械部件损坏以及导致设备事故的概率,特制定油库管理制度:

二、生产车间的安全规范

1、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场所安全防护规定,库房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禁带火种入库。

2、全员有责任保证库房内消防器材保管完好及完善,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是外借,出现质量到期或是损坏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确保及时更换或是维修。

3、禁止在库房内闲聊、嬉戏、干与工作不相关的事。

4、润滑油库内除有人工作外,其他时间均须锁门。

5、油库房原则上不允许其他单位人员入内,确因工作需要的进入的,必须在本班组人员的带领下进入。

6、交班时交库房安全情况,交环境卫生,交工器具,交本班润滑油补加情况,交本班设备运行情况。

7、遇有对库房安全构成威胁的事和物,要马上予于制止,一时无法解决的要立即向上级汇报。

三、油库日常管理

①油品库房应防雨、防晒、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并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②油库内各种贮油容器应清洁干燥,完好无损,零附件齐全完好,容器外表应标明所盛油品的名称和牌号。

③装有油品的容器,应做到按种类规格分组、分层存放,每组要有油品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时间和质量鉴定时间,入库日期不同的同种油品不允许混放。

④油库内原有合格油品不允许倒罐或开盖存放,开盖存放3 个月的润滑油必须进行检验。

⑤各润滑用具应标记清晰,专油专用,定期清扫。一般情况下,领油大桶、固定式油桶(箱)每3 个月清扫1 次;其余各用具每周清扫1

次;三级过滤网保持完好、清洁无杂质。

⑥开盖未使用完领油到桶不得长期敞口放置。

⑦ 接下的残余油要及时清理,并作废油使用。

⑧加油工具使用后要擦拭干净,摆放整齐,放油枪的架子要随时保持干净。

四.油库定置管理

①各种用具使用或清洗后均按指定地点放置整齐,润滑器具必须保持好用、整洁,对损坏器具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②废油桶须与其它油桶分开存放,摆放整齐,密封。

③油库分区:根据润滑油库具体情况进行分区分类摆放不同种类油品。

④润滑油品按牌号分类存放:把润滑油和润滑脂进行分类,并在相应位设置标有油品牌号的标识牌。

⑤润滑油具的放置:严格执行润滑油三级过滤制度,用红色油漆在油具上标注油品牌号,并与相应油品放置在柜子的同一位置,避免油具混用。

⑥润滑油抽和润滑脂注入器的放置:为防止润滑油抽和润滑脂注入器被灰尘污染,应存放在密闭的储柜内,为防止混用,油抽和注入器上

应贴上牌号标签。

⑦各油品需按标识牌有序排放,不许乱放。

⑧ 干脂存放时应将盖子盖好,装油枪时弄脏桶盖子要及时擦干净,油枪一个品种配一把,不许混用。

⑨ 库房内的油桶与地面要清洁无污,门窗要保持干净

五、大油库的轮流管理

目前大油库是水泥部和制造一部轮流维护,关于大油库摆放的物品和卫生规定:

1、大油库内只能摆放:废油、废油桶、油车及滤油车;

2、油库内严禁烟、火及摆放易然物品如:废布,废纸等非规定物品;

3、油库内严禁开盖储存油品,

4、存放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干净整洁,尽可能的避免露天摆放;

5、交接管理油库的班组有义务检查油库的卫生、物质摆放、及消防安全用品的情况,如发现存在问题有权要求上月管理责任班组进行处理;交接成功后当月油库的维护工作将由责任班组承担;

哈尔滨金利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第12篇 油库区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油库区出入、安全、储存、检修、接卸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油库区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油库区:指我公司燃油储存罐、油泵房、供油管道、燃油电气仪表、卸油设施所在区域的围墙范围内。

4 职责

4.1 安全消防人员

4.1.1 负责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4.1.2 负责定期检查现场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善和正确。

4.1.3 负责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过程,发现火情及时扑救。

4.1.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 发电部部长、副部长

4.2.1 负责油库区的安全检查、防火、防汛、防腐措施的落实。

4.2.2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行使解释权。

4.3 化学专工

4.3.1 负责制定油库区防火应急预案、反事故措施。

4.3.2 负责监督油库区工作人员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者,提出考核意见。

4.4 值长

4.4.1 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落实,并对当值期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4.2 了解油库区设备的运行情况、缺陷情况。

4.4.3 负责油库区进出及接卸燃油许可。

4.5 辅控主值

4.5.1 负责油库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应请示值长批准。

4.5.2 负责安排来油接卸、用油情况的记录。

4.5.3 安排人员对油库区内设备、消防设施进行定期巡回检查。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油库区出入管理

5.1.1 油库区属消防重地,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5.1.2 人员进入油库区前,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凡违反规定者,值班人员应立即制止并有权令其离开油库区。

5.1.3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油库区的人员(除值班人员外),必须经发电部领导或专业专工许可并经值长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出入登记表。

5.1.4 外来人员进入油库区必须经过发电部领导许可、值长同意并在专业专工或辅控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填写出入登记表。

5.1.5 进入油库区,不得携带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讯设备,交出火种,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禁止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不得擅自动用任何设备和消防设施。

5.1.6 禁止酒后进入油库区。

5.1.7 非通行需要时,油库区大门必须关闭并上锁。

5.1.8 禁止电瓶车、非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进入油库区。如机动车需进入油库区。必须加装防火罩或其他防火措施,并填写出入登记表。

5.2 油库区安全消防管理

5.2.1 油库区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

5.2.2 油库区的一切电气、通信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自启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应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5.2.3 油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堤内禁止植树种草,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油库区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2.4 油库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5.2.5 油库区周围应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保持畅通。

5.2.6 各类管沟在进入油泵房、油罐区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5.2.7 油泵房内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5.2.8 卸油区及油罐区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应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5.3 燃油的储存管理

5.3.1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

5.3.2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5.3.3 严格监视油罐油位及油温正常,掌握油罐、管道及油泵的运行情况。

5.3.4 当油罐油位过低时,应切换至备用油罐运行,解列原运行油罐。

5.3.5 每周应开启油罐放水门检查积水情况,确认无积水后关闭。

5.3.6 夏季环境温度高时(油温超过50℃),应投入油罐淋水装置。

5.3.7 污油池有油时应及时启动污油处理装置,避免存油。

5.4 燃油设备的检修

5.4.1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应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事先隔离,在与系统、油罐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并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5.4.2 油库区检修应使用铜制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5.4.3 油库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要求。 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接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5.4.4 用手电筒照明应使用防爆电筒。

5.4.5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5.5 燃油接卸

5.5.1 油库区有动火工作,附近发生火灾,遇雷雨、大风等天气时禁止卸油。

5.5.2 运行中的油罐不得同时进行卸油,应将油卸入备用油罐。

5.5.3 卸油前,应做好卸油系统的检查工作,经现场值班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流程顺序操作。

5.5.4 油车进入油库区前要认真核对证件、车牌,并加装防火罩、接地线,经计量及化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油库区,填写出入登记表。车辆停好后,发动机熄火,进行卸油操作。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和上报。

5.5.5 卸油过程中,运行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5.5.6 燃油接卸结束后,运行值班人员应将进厂油车数量、油罐油位变化等信息记入运行日志。

6 报告和记录

由发电部负责报告和记录。

7 检查与考核

由发电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 附录

附录a:油库区出入登记表

《油库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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