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使用范围
本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
3.名词定义
无。
4.相关文件
政府颁布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
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
5.作业程序
5.1.职责
5.1.1.工环部负责防火防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
5.1.2.辖区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实施。
5.2.一般管理规定
5.2.1.本公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见全厂危险区域分级图(附件1)
5.2.2.辖区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5.2.3.按照国家相关和标准为现场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挪着他用。相关部门应依照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5.2.4.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的相关规定。
5.3.生产装置防火防爆管理
5.3.1.制成区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章》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3.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5.3.3.在可能有可燃气体(蒸气)泄露扩散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且报警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采用安全联锁,其联锁动作触发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3.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3.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阻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7.应在可燃气体(蒸气)的放空管口出口处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3.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按照爆破片(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3.9.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监察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要依据规程的要求,对于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到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4禁烟规定
5.4.1.全厂范围内,除停车场休息室外,皆为禁烟区,严禁吸烟。
5.4.2.本厂员工于上班时间前往休息室吸烟前,须向本部门主管或代理人报备核准。
5.4.3.本厂员工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赔偿责任。
5.4.4.外来人员进入本厂,本厂的门卫、联络人、引导人、监工等相关人员应向其说明本厂禁烟规定。违反本规定者,应予以劝离。如在本厂作业的承包商人员违反规定者,还可依照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6.附件
6.1.本厂危险区域分级图
第2篇 矿业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 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4. 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 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 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 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 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 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 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 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 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 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 粉尘检测和监控
6.1 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 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 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3篇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第4篇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氧气瓶要有防震胶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轻搬轻运,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气、乙炔两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两瓶距明火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压线下使用。
3、锅炉、风包、气包必须有安全阀、压力表。茶炉禁止充压使用,高低压蒸汽禁止连通混合使用。
4、凡属安全设施,如防爆门、人孔、切断阀、逆止阀、降压阀、放散阀等,不得随意改变捆绑,增加配重。
5、打开压力容器时,切记先放气,后打开,不得随放随打。
6、存放油类、木材、绵纱、乙炔、氧气、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须备有水管、沙子、灭火器等消防用具。各电气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须备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7、临时席棚、帆布棚、油毡棚,禁止靠近高温火源或搭在高压线下边。
8、焊接或开始割时,应检查周围,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严禁私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
10、危险域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第5篇 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
1、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热工作业
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安全措施。
3、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代表和负责该船的安全、防火人员,负责对该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船舶修理前,船厂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船方,船方要向厂方提供如下资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
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导致事态的隐患处所。
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气管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道、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
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
铺设好照明设施
5)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
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监部值班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备有足够完好、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热工作业前要备好装满水的水桶或灭火器或消防水枪等,对易被飞溅的火花损伤的部位如电缆线等可用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辅助灭火材料包扎防护。
7)用荧光的逃生标志标明机舱通向甲板的各个应急出口。
8)co2集控室应有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co2室操作阀前要有“无关人员勿进”的警告标志牌,非施工期间要上锁。
6、饮酒和未经批准的人员禁止登船。
7、码头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8、船在码头或坞上修理时,应有灵敏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
9、船上警报系统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该系统修理时,必须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况下,各类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种油类后方可停靠码头或进坞。油舱或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据需要,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爆照明、通风设备。
11、在通风换气期间,凡易燃气体能危及到的部位,不准热工作业,并要预防产生机械火花和电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适当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气体部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临时性避免金属部件相互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1、一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许在指定地点吸烟,油轮、液化气、化学品等危险品液货船禁止吸烟。
2)应设置专用的钢质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废棉纱等。
3)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热工作业前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在确信待修物周围与相隔舱均无易燃物之后,才能开始作业。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
焊接与切割物件时,对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胁时,须经单船安全监督人员允许,并要备有灭火器材及专人监护;
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需要动火时,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
船上各种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热盘管,尽管经过清洗,在进行热工作业之前,仍需用通风和测爆检查;
油舱如有硫化铁存在,又装过酸性原油,在热工作业前必将掺杂硫化铁的油垢稀释松软,并予以铲除。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热工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并保持连续通风。
船舶热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作业现场负责监护,并在动火申请单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热工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热工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热工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2、氧气、乙炔设备安全。
1)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充装、运输、使用与贮存要符合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防日光下曝晒,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离,并同其它气瓶分开贮存。
第6篇 防火防爆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体。
4.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28℃的液体;
4.1.1.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 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4.2.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 动火分析
4.7.1 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 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 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负责区域的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 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 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 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 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 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 停车或大修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10.13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第7篇 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成型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管理一部重点防火部位划分:
1、天然气运行系统、热媒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沥青系统、沥青烟气净化系统、粉料收集系统。
2、热媒房、余热泵房、成型机、预热螺旋、振型给料机房、沥青净化烟道、带压油类管线等。
第三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于成型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运行,分厂车间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级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检查内容,进行逐级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点检中存在的问题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火灾易发部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岗位人员按照《岗位安全点检表》中的内容进行点检,对各导热油系统、沥青系统法兰连接处、阀门、压力、温度检测点处及各管线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检查保温材料是否煤焦油或导热油浸渍,各连接处有无泄漏。
第五条 班组长对岗位人员的点检监督检查,检查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车间对班组的防火工作及火灾敏感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班长对岗位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落实,岗位人员对所属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检,达到共同管理的目的。
第七条 岗位人员本着问题不过班的原则进行处理,能解决的问题自己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汇报,做好记录(时间、存在的问题、汇报人、接受人、反馈意见)。如遇到突发事件按照《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处理程序进行。
第八条 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班长向车间汇报,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班长和岗位同时认真进行交接班和详细交底。根据轻重缓急,联系检修人员,填写消缺单及工作票。当班班长必须落实防火措施,现场监护,共同处理。
第九条 车间根据检修作业的危险程度,督促检修办理动火许可证及危险作业审批,并指派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完毕后,严格执行检修人员与生产人员的交接确认制度。检修结束24小时内由当班班长再次确认,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条 检修作业动火安全要求
1、设备运行时或油类管线带压时,严禁进行修补,更不允许与明火、电源、电焊接触。
2、重点防火部位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热媒管线上的所有焊接作业,必须进行灭火、降温、回油、停泵。
3、沥青储存罐、沥青管路、密闭容器,动火前必须确认已进行了放散、空气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凡在有可然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地坑、料仓、除尘箱等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进入粉料储存设备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焊线不容许有破损和裸露现象,防止发生火灾或触电事故。焊接作业完毕后必须详细检查作业现场,并在收工1-2小时内指定专人进行复查,确认无着火源存在。
第十一条 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分公司、分厂、车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步骤进行操作,做好沟通及监护工作。
2、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私自进行火、电焊作业,严禁使用现场管道、设备等做为焊接回路线,如需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使用便携式电焊机时,地线必须搭在焊件上,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摆放明显的检修标识牌,划出区域,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在监护下进行作业。
3、重点防火部位区域严禁流动吸烟。
4、严禁在盛有高浓度粉尘的料仓或储罐中用明火观察料位。
5、高腐蚀场所内的电源线,必须每个生产周期对电源电缆表皮进行检查,对有接头的电源电缆线进行每班多次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6、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电源线对接,防止过热引发着火。对动力电缆有接头的部位定期进行登记检查。电缆桥架上的粉尘应定期清理,防止粉尘自燃着火。
第十二条 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当操作人员发现初期火灾时,立即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告知当班班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扑救,通知电工将着火设备系统的电源断开。上报车间,关闭天然气总阀门,热媒停止生产。当火势严重时,可直接拨分公司火警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19、手机拨打:2786119)、分公司急救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20、手机拨打:275120),报警时必须说明,报警人姓名、着火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伤亡,并在主要路口派专人进行接应。
2、根据着火物质采用相应灭火器进行灭火,油类物质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严禁用消防水进行扑救。事故一旦发生,要留有专人与上级保持联系,根据险情的轻重,相应安排岗位人员的留守和安全撤离。
3、在抢险救灾的相关人员未到之前,事故处理工作由当班班长负责指挥,相关部门和领导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8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炮炸等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运检》(2022)373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劳务分包队伍。
3、职责:
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3.1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2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根据单位实际,对各种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保证消防目标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消防考试,增强员工消防意识。
3.6配合公司保卫科及公司安全管理处对项目部和现场施工处的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3.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办公场所(含施工现场项目部)至少六只,仓库至少二十只灭火器,职工(含合同工)驻地根据人员情况,必须保证四人配备一只灭火器。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方案并实施消防演练,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9统一管理该工程范围内的炸物品。
3.10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用、操作技术安全的控制。
3.11各施工队及劳务供方单位为实施单位,负责:炸物品的领用、建帐、保管、使用、退料。
4、过程描述:
4.1项目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施工队必须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2公司保卫科、安全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组织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灾、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在公安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4.6消防产品、设施管理
4.6.1各单位购买、配备的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选用产品。
4.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防火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通道;消防设施的拆除、改动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保卫部门的同意。
4.6.3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台帐应注明器材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维修检查时间、检查人。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材、设施的性能情况。
4.7使用煤气或越液化气炊具及热水器注意事项:
4.7.1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7.2煤气或液化气瓶(罐)必须放置于阴凉、通风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毕必须灭掉火源,关闭煤气或液化气瓶(罐)控制闸。
4.7.4热水器使用完毕立刻关闭开关,切断电源或气源。
4.8易燃危险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设专用库房保管,领用有台帐、记录,签字齐齐全,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4.9从事危险品作业区域隔离措施完善,指挥到位。
附件: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 ,积极消 除森林火灾隐患 ,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森防( 2022〕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 、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 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 区和农林交错地 区的森林火险情况 ,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 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 内,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的取暖、 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 火行为 ,最大限度 降低火灾隐患 ;在森林 防火 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 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要督促 以森林资源为载体 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 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 落实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 防火进林 区、进社 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第+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人按规定进行整改 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 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 林 业主管部 门和 气象机构要加 强森林火险监测 和预报工作 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发布四级 以上高森林火险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 火;对可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 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 出用火 申请,报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 巧 米以上的安全 防火线(带) ;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 以外并具备适合
(四) 明确现场责任人 ;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
(七) 明确用 火蔓延应对措施 ;
(八)落实专人看守 ,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 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一)森林 防火期 内, 因防治林防火区用 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备的
(三)相关单位 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
(四)森林 防火期内,进入森林 防火 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 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 内 的住宅、厂房 、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休息站等重要区域 ,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 电力和 电信线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灾危险地段应 当开设 防火隔 离带, 并定期组织人行线路和 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 线路下的可燃进行清理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 民风民俗、传 统习俗和 宗教等活动 ,必须设立 固定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林业行政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 中做 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 野外用 火 的,按 照《森林 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 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
第9篇 cng加气站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规范站内人员的行为,防止火灾爆炸的发生,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各生产站场的防火防爆管理的职责和内容等。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站场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防火防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各生产单位和部门的执行情况。
22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
23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管辖范围内的各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
31 站场防火防爆规定:
311 生产区指公司所属的加气生产区、加气母站、加气子站、移动加气站、转运拖车及相关生产装置区域及警戒线内的范围。
312生产区必须列为禁烟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搭建简易建筑。站内有生活区的必须设置明显的隔离装置与生产区予以分开。
313站场内所有设备、管网和生活用气管线,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定期巡检,巡检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穿戴防静电劳保服,佩戴安全帽和防护镜,携带可燃气体检测仪,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与维护。所有管线、阀件应固定牢靠,连接紧密,不泄不漏。
314外来参观人员需进入生产区的,必须事先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安全教育,戴好安全帽、防护镜后方可进入。进入压缩机站的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镜和耳塞后方可进入。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在有关人员带领下,在指定的区域内参观。
315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内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经管理单位批准,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办理有关手续、劳保着装后方可进站。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公司动火规定制定周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专人携带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现场监护。
316抢修、维修在用设备时必须事先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测试,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氮气置换并达到要求。施工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产生火花。
317工艺装置修理后必须进行氮气置换、天然气置换和试运。置换后必须进行气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置换合格。
318 车辆因施工原因必须进入生产区的要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并配戴防火帽在指定区域活动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319 进行干线置换吹扫和分离器排污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明确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110 站内设备和输气管线严禁超压作业,经测试调查发现腐蚀严重的管段和设备存在故障时,应立即检修与更换,不得带病运行。站场的分离器要定期排放污水,并有具体的防冻、防火措施。
3111 设备及其它火种附近严禁放置油料、氧气瓶、木材等易燃物,生活用气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程序,严禁明火照明。
3112 生产区内各种压力容器和三大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必须建立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并作好标志和记录。
3113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接地电阻测试方法及结果必须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并于每年春季和汛期前进行测试。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的电气设备及照明符合防爆要求。
32站场、管线投产防火防爆规定:
321站场、管线投产前的吹扫、试压应编制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2试压介质选取原则:
(1)强度试压介质宜选用水,在一、二类地区的管道可采用非可燃气体;
(2)严密性试压宜选用非可燃气体。
323试压过程中发现管线泄漏,应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
324用天然气置换管段内的空气时,进气速度不超过5m/s。
325在置换出口处取样分析,当气体含氧量低于2%即为置换合格。
326放空管线要固定牢靠,放空阀要操作灵活,操作要缓开慢关。放空时放空口50米范围内应有专人警戒。
327含油污水应密闭排放至钢质储罐内,罐体及进罐管线应可靠接地。
33天然气加压安全规定:
331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的动力机应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332非放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
333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进口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出口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334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335压缩机系统的安全联锁装置要能确保安全启动,故障状态下能及时停车。
336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34天然气处理装置安全规定:
341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42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
343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于操作平台(或地坪)2米以上。禁止朝向15米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344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345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346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347天然气处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48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置换。置换完毕应取样分析,含氧良不大于2%为合格。
349已投用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如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气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对需动火的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3410气温低于零摄氏度时,应对气、水分离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明火烘烤。
4、更改
本规定的更改执行《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js/c*-07-2004)的规定,如程序文件
更改影响本规定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js/c*-22-2004)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js/zy-21-03-2004)
52相关文件
53相关记录
第10篇 汽车修理厂防火防爆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以安全统揽一切,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到防火、防爆、用电有章可循,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消防火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防火工作应以防、消结合为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设施应齐全有效;
3、消防器材和消防栓应摆放在醒目显著位置,并易于拿放;
4、建立设备、设施的登记台帐和领用记录;
5、每月应对全厂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隐患的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会议,对全厂的生产、消防制度的落实进行总结和考评;
6、每年必须集中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二次,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一次;
7、修理车间严禁职工吸烟、煮饭,油库严禁烟火,保持通风设备良好,油漆车间、油库必须使用防爆灯;严禁用其它普通灯替代,修理技工使用的工作灯必须使用低压灯;
8、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头,目标到人;
9、制定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和建立义务消防队。
用电管理规定:
1、修理厂应按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2、对线路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部门的要求;
3、厂房、车间、门面库房线路严禁私拉乱结,线路的保险必须齐全有效;
4、各科室、门面部门严禁使用耗电量大或超出额定功率的电器设备;
5、科室、门面各部门,特别是车间、机器设备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铁丝替代,电器开关必须保持完好;
6、科室各部门、车间人员下班或车间修理技工收工后,必须关闭电器、电灯开关和机器设备电源;
7、值班技术人员应对车间、科室用电情况随时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找专职电工进行维修,以确保用电安全。
防爆规定:
1、油库、库房、漆工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它灯具代替;
2、保持油库通风设备完好、有效;
3、油库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穿工作鞋上班;
4、启功车间,库房应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他灯具代替;
5、氧气罐和乙炔间隔摆放距离应在150px以上,在搬动气瓶时严禁碰撞,轻拿轻放;
6、气瓶在使用中,应随时保证气瓶的气阀完好、清洁、气咀严禁油污污染,保持清洁;开闭气阀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7、保证气瓶防撞橡胶圈随时保持完好状况。
第11篇 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 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4. 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 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 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 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 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 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 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 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 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 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 粉尘检测和监控
6.1 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 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 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12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在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减少易燃易爆品为公司所带来的损失。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外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易燃易爆品:压缩空气、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养活物等。
4.职责
4.1质量安全部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总责。
4.2分公司对所属项目的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责。
4.3综合处负责对公司机关办公和生活区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4.4采购负责人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的监督检查。
4.5项目部对生产、施工现在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5.程序
5.1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5.1.1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5.1.2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5.1.3落实防火、灭火准备。
5.1.4做好防火、灭火准备
5.2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存储
5.2.1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5.2.2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5.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 格执行;
b) 各种气瓶时,距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 格玷污油脂,不的暴晒,倒置;
c)加强对水源、电源和施工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的监控。
5.2.4外借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
a)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口头或书面批准后方可外借;
b)外借的易燃易爆品在使用之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如存在安全隐 患,不管使用上多急的易燃易爆品都不得外借;
c)外借来的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保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5.2.1、5.2.2和5.2.3的要求。
5.3安全科每半年对各部门、班组的易燃易爆品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 及时的整改落实。
5.4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或重大影响时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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