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动车辆管理操作规范
1. 目的
为了对机动车辆进入、行驶、停放、收费、离开辖区的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管理,避免车辆乱停放,维持辖区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所有小区/大厦的机动车辆管理。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制定«机动车辆管理操作规范»,有计划地指导、监督各管理处执行情况。
3.2 各辖区管理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机动车辆管理操作规范»。
3.3 车管员或秩序维护员负责按要求履行职责。
4. 工作要求
4. 1 外来机动车辆管理:
4.1.1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前,必须经门岗值班秩序维护人员询问事由、验证、登记《车辆出入登记表》记录、发放《临时停车证》后方可进入;并检查进入公司内的车辆有无漏油漏水现象,如有漏油漏水现象外来车辆可拒绝进入小区;若为业主车辆则促其修理。
4.1.2门岗应检查进入小区的外来车辆是否具备年检合格证,对于无年检合格证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严禁该车辆进入,并保留相应纪录。对于进入小区的车辆等待时,要求车辆熄火,防止尾气的排放。
4.1.3 进入辖区的外来车辆,由车管员(秩序维护)人员负责引导停放在规定的临时停车地点,严禁在非停车位置停车。
4.1.4 当外来机动车辆离开时,由车管员(秩序维护)人员按规定的《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标准和《临时停车证》上登记的停放时间收取临时停车费。若有损坏路面、公共设施的还应收取赔偿费。
4.1.5 车管员(秩序维护)人员负责收回《临时停车证》、检查车辆携带物品,并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填写车辆离开时间后方可放行。
4.2 辖区内业主(住户)机动车辆的管理
4.2.1业主(住户)的车辆,如需长期停放在辖区停车场(库)固定车位的,必须到管理处办理定位租赁立户手续,领取《停车证》(须负押金)。按规定的《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标准按月交纳停车费(或同管理费一起缴)。
4.2.2车主应随身携带《停车证》,当出入小区须将《停车证》放置车前显著位置。便于秩序维护人员确认和放行。
4.2.3车主凭《停车证》在指定的车位停放。禁止车辆停入与其牌号不符的车位。如《停车证》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告管理处备并办理补证手续。
4.2.4若业主(住户)的车辆未办理《停车证》 只在辖区出入行驶临时停放的,也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停车费。按指定处停放;
4.2.5业主(住户)如停止使用车位时,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停放证(车位),须按章扣留押金并取消停放证。
4.2.6业主(住户)停放的车辆必须办理保险,否则管理处不批准停放。
4.3其他
4.3.1 进入辖区的所有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规定的方向、路线减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道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不得严禁鸣号。发现在厂区内鸣笛的车辆时,应立即对其提出警告,不听劝告责令其逐出厂区。进出车场(库)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4.3.2 凡2吨以上货车严禁进入小区,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处同意方可进入,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要求执行。
4.3.3 进入辖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以任何原因冲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后果,否则车管员将按规定对其车主进行教育和处罚。
4.3.4对于滴漏的油迹用回丝擦净,车辆的清洗一般应劝业主到专门洗车场处清洗。
第2篇 非机动车辆管理操作规范
1. 目的
为了维护辖区秩序,充分管理好各辖区内停车场地,维护车主的利益,更好地为车主服务,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所有小区/大厦的非机动车辆管理。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制定非机动车辆管理规范,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2 各辖区物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3.3 车管员或秩序维护员负责履行职责。
4. 非机动车辆管理要求
4.1 各物业辖区内应设立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指定停放位置(停车场、停车库)。不论是业主(住户)车辆还是外来的车辆,都需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停在楼梯通道等任何位置。
4.2 车管员或秩序维护人员负责管理(停车场、库)维持秩序,车辆停放处(停车场、库)实行日夜值班服务,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车辆较多的辖区或设有室内停车库的,由管理处派专职车管员管理,如辖区车辆较少,由秩序维护值班人员负责车辆寄放管理。
4.3 管理处负责办理非机动车辆长期停放立户登记手续,发放“车号牌”,收取停车费工作。
4.4 巡视人员若发现辖区内有违反规定乱停放的车辆应引导停在指定停放位置。
4.5 临时停放要求。
4.5.1 外来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行驶到辖区门口时,门卫值班秩序维护人员向车主示意,要求车主下车推行,询问事由,得到允许方可入内。若确认是业主(住户)车辆即可放行。
4.5.2 临时进入辖区内的外来 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由车管员(秩序维护)引导停放在指定停放位置上;车主应服从管理,听从车管员(秩序维护)指挥安排,不得乱停乱放。
4.5.3 外来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车辆要寄放在辖区的,由车管员负责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停车费,每日交班前合计汇总后上交管理处;
4.5.4 外来非机动车辆离开辖区时,由车管员(秩序维护)人员负责检查车辆携带物品;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填写车辆离开时间后方可放行;如有损坏公共设施事件应按价赔偿。
4.6 长期寄放要求。
4.6.1 非机动车辆需要长期寄放在辖区的,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车号牌”和交纳管理费,享受按月收费待遇。
4.6.2 车辆进入指定停放位置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车号牌”挂于车上,按车位号寄放;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车号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牌号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车辆;
4.6.3 无牌照非机动车辆,车管员不接收寄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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