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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热度:92

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第1篇 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1.未经工程部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等)严禁进入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消防泵房等地。经批准的,办好进出登记手续,并由工程部人员陪同。

2.各岗位值班员,必须严守岗位责任制,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须及时上报处理。

3.高空及外墙擦洗工作安全操作规定

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允许从事高空作业。

3.2遇有5级以上大风或打雷、下雨等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及清洗外墙。

3.3对高空、外墙清洗的吊架、吊篮等要定期或在作业前检查吊绳等安全装置,定期检查脚手架等设施的安全性能。

3.4高空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登高工具及安全用具,如安全帽、跳板等。工作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不允许穿硬底鞋,并进行其他有效保护措施。

3.5作业范围周边必须加设护网,设置明显标志划出危险禁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以防止意外坠物伤及人员或设备设施。

3.6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装置确保安全,一块跳板上只能站一人,且不要站在跳板两端。

3.7尽量避免高空与地面互相抛掷物品或上下层同时工作,如无法避免则必须做好防护工作。

3.8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要捆扎放置稳妥,避免坠落。废弃物要集中存放,禁止随手乱扔。

3.9高空作业区的沿口、孔洞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防止失足踏空。

3.10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3.11操作人员在2米以上检修设备,必须带好安全帽,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要有人扶挡及监护。

4.不得随意配制各机房门的锁匙。无人时各机房、班组工作场等地,门窗必须锁好。供排水系统当值人员检查锁好各水池盖,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锁匙,除水系统当值人员外,必须经该系统工程师批准,才可打开水池。

5.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人管理。如需携带工具、材料离开物业范围,必须经工程主管同意,按规定办理放行手续,由班组做好登记。

6.手用电机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6.1手用电动工具要有专人保管,保持其完整清洁。

6.2使用前应对手用电动工具进行检查,在确认手用电动工具完好后方可使用。

6.3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6.4手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的电源导线,必须双绝缘导线。

6.5使用手用电动工具严禁提钻头和导线。

6.6在梯子上、高凳上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7应定期让电工对手用电动工具的绝缘及接地是否合格进行检查,如发现不正常的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切断电源,找电工修理。

7.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动明火施工,需办理动火证明,开据《动火证》,施工人员应持有专业操作证书,并派有看护人。

8.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班组应每日检查,工程部应定期检查。

9.维护、检修使用的脚手架、高凳等应事先检查是否牢靠,方可使用。

第2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 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 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 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 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 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 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 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

第十条 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一) 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

第十一条 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 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5、 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

6、 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

7、 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3、 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三措”,报项目责任部门,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4、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5、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不超过检验周期。

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8、 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同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对承包方的入厂安全教育

安全监察部须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教育内容主要为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与工程有关的工作负责人须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技能。

第十三条 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均应列入施工现场“三措”或工作票中。凡项目部门临时(包括按规定可不制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项,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应落实安全协议和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二)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包括电气、热机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现场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开工。

(三)项目责任部门所指定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经常检查监督施工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其工作。

(四) 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安全监察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五)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发生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行为,安全监察部有权按本企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限期清退。

第十五条 为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外包工程预交安全保证金办法,并规定: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由安全监察部代收。凡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章违规行为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证金;若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后果者,则加重处罚,并在工程结算时结清。若施工中没有发生不安全现象,则预交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如数退还给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外包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承包费用。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凡是外单位承包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工程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已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并且在开工前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隔离电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气体等);对施工难度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经审查合格监督实施,按规定应设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设了监护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有详细的记录、纪要等,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时,不定为本企业(发包方)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二) 按规定必须设有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若因监护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员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施工而酿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则应追究监护部门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记录与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与记录格式及填写要求

(一) 计划营销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过程的有关资料档案,并应明确审查流程和有关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情况的资料,包括教育的时间、内容、接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并签名。

(三) 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现象,安全监察部应及时作好记录。

(四) 项目责任部门应有完整记录、资料来反映对承包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经审核会签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项目责任部门与承包方。

(五) 安全监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档案。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所有记录资料一律在工程结束后保存一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责任制:工程管理部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责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订施工安全措施。

2、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进行技术交底,经常检查其实施情况。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方法、生产过程、工地布置、生产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纠正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险情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险区,并组织处理。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其隐患提出整治方案。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预防措施。

4、调度人员应根据单位领导批示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下达调度命令、通知,在收集和汇报施工进度时,应注意了解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状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现场采取措施并向单位领导汇报。在组织调度交班会时,必须有安全内容和要求。

5、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第4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技术保证措施

(一)场容场貌

1、工地围档:

工地四周设置连续、整齐、牢固的围档,高度不应小于1.8m,出入口设置大门,并且有门卫和门卫制度。

2、道路、地面:

地面、道路要硬化,道路坚实、平坦,并有排水措施,现场拌料、运输砂浆、砼过程中做到不漏、不洒、不剩,施工污水不准直接进入下水道。

3、材料堆放:

材料按总平面布局分类堆放有序,并且有标识,废料应及时清理掉。

4、五牌一图:五牌一图必须齐全,并且美观、整齐,在施工通道和作业面必须搭设醒目的且有针对性的警示牌。

5、现场文明气氛:

现场有宣传标语,要有黑板或报栏,内容要经常更换,工人穿戴整齐、行为文明。

6、成品保护:

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和污染成品。

(二)卫生状况

1、职工宿舍卫生:

有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值日表,做到天天有人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通风良好,无异味,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明显划分,睡铺须使用正规单人床,床上用品各类物品放置整齐,做到清洁美观,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加热电器。

2、食堂卫生:

食堂选址远离污染源(污水沟、厕所、垃圾箱等)30m以上距离,并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灶台及周围要镶贴白色瓷砖,并有通风排烟设备,地面应铺设地砖,每天要打扫干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食堂内必须吊顶并刷白,食品生与熟,原料与成品,食品与杂物等要严格分开,要有防尘、防蝇、洗刷、消毒设备、食堂卫生制度有关证照齐全,炊管人员需持有健康证和培训证、穿戴做到白衣、白帽、白口罩、文明操作。

3、办公室卫生:

办公室应有卫生值日表,窗明地净无蚊蝇,办公室用具摆设整齐,工作人员穿戴行为文明,不随地吐痰,乱弹烟灰。

4、厕所卫生:

厕所必须远离食堂30m以外,屋顶墙壁要严密,门窗齐全,照明通风良好,便槽必须铺设瓷砖有水冲设备和洗手池,并有专人天天负责打扫,使槽内无污垢、垃圾、无明显臭味。

5、楼面卫生:

楼层整洁,无建筑垃圾,严禁在建筑物内随地大、小便,高层建筑每施工作业层必须设置便桶并有专人清刷,工人操作点必须有良好的照明,周围必须整洁,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

(三)爱民便民及其他

1、爱民便民:要有切实可行的爱民便民措施为周围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工地周围张贴向居民、行人打招呼的标语及告示牌,不擅自夜间施工,不发生扰民事件。

2、其他:工地无闲杂人员,宿舍内不准住有职工家属和小孩,现场施工人员挂牌上岗,工地无重大盗窃事件和各种违法事件发生,工地有防火制度和防火设备,并要建立职工劳动保护台帐,现场必须有必要的保健急救条件,危险场所严禁吸烟。

(四)安全达标

1、安全管理: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治安、消防、工会及管理人员网络,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全面且具有针对性,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处理,有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安全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脚手架:立杆要有底座和扫地杆,基础平实且有排水措施,架体稳定且与建筑物连接牢固,悬挑部分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剪刀撑,脚手满铺,并且材质要符合要求,施工层必须设置防护拦杆和挡脚板,通道和临街钢管必须油漆,通道畅通,用料平台搭设牢固。

3、三宝四口临边: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合格的安全帽,高层建筑外侧必须用合格的,取得准用证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四口'、'临边'处必须有可靠严密的防护。

4、临时施工用电: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开关箱末端必须装设30ma或15ma0.1s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所有电缆电线必须架设,高层建筑内潮湿环境下作业的照明电压必须用安全电压。

5、小型机具:安装要有验收记录,防护装置齐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绝缘装置,不准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多用联合机具。

6、塔吊和电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司机、指挥必须有上岗证,塔吊拆装队伍必须有资质,并有安装验收记录,各种限位齐全且灵敏可靠,架体稳定保养状况良好,有维修保养记录。

7、提升井字架:架体按规范要求设计并合格,超高限位,保险装置灵敏,缆风绳必须符合要求且锚固可靠,卷扬机地锚牢固有限位装置。

第5篇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上海轨道交通15号线项目公司对应急预警的划分:

(一)预警的分级定义

(1)发生初步定性为重大安全事故的为一级预警:发生一级预 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 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集团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

(2)发生基坑坍塌或隧道破坏、工地发生死亡事件,事故初步 定性为一般安全事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为二级预警:发生二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 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集团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

(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一人,事故初步定性为 一般安全事故的为三级预警:发生三级预警及以上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 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 工作;

(4)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一人为四级预警:发 生四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抢救,落实善后工作;

(5)深基坑或区间施工发生管线或基坑变形报警、工地现场发 生工伤事故、治安滋事等情况的为五级预警:发生五级预警,项目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施工总承包管部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分析原因,制订对策。

(二)报告时间

(1)轨道交通建设工地一旦突发防汛抢险及其他灾害性事故或 事件,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

(2)事故发生后集团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 定》及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以最快方式(45 分钟 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3)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内向市建交委和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三)报告程序

(1)施工单位报告程序 a.一旦突发防汛事故或事件,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报告;如特别重大事故直接向项目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 b.如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抢救人员和保护好现场工作,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若发生触电事故应首先切断电 源,若发生卫生防疫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抢救或现场设立留观室,尽一切努力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等待有关 部门调查。

(2)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报告程序

a.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接到防汛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委会主要领导报告;

b.重大事故直接向集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

(3)项目公司报告程序

a. 项目公司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 建管中心 ( 转)和总值班室(cocc:)报告; b.各类重大事故直接向集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目标

(1)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及考核:根据集团年度下达的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办法编制预防及控制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方针,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编制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下发至各参建单位,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撑;

(3)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负责与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签约,并进行考核;

(4)制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指标;

(5)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且持证上岗指标。

(二)机构人员体系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督促参建单位明确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安全措施落实;

(2)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进场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总交底;

(3)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

(4)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5)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制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

(6)项目公司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报监手续;

(7)项目公司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风险源手册,并提出防范措施;

(8) 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建管中心应急预警管理,编制各类突发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各类应急抢险演练及评价工作;

(9)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10)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施工工地防火制度、工伤事故及上报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1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操作证》、物资、器材、机具的《准用证》;

(12)项目公司负责对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实行上网登记的上报工作;

(13)执行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等管理办法;项目公司负责台帐管理并按月上报集团;

(14)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盾构进(退、转)场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消防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15)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及履责考核;

(16)施工总承包管理部定期开展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管理台账;

(17)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参建单位严重违规报委员会审批后进行通报;

(18)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的突出表现报委员会审批后进行表扬;

(19)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

(20)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各类安全专项方案与措施,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技术措施交底、安全生产各类制度、工程变更、工地例会日志等;

(2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①临时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仓库、物管区等建筑物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等;

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场所、设备设施防火检查制度,消防安全档案管理,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装置设专人负责管理;

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④配齐灭火机具、工具,危险化学品、物资材料等分类管理制度;

⑤有毒、危险、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用品的采购、仓储、使用制度与落实情况。

(22)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环境卫生督查;

(23)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方面督查;

(24)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25)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26)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检查各类安全资料包括:

①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各项专门施工方案;

②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③安全资料检查(检查记录、检查评分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回复;

④安全培训教育(含安全学习);

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齐全;安全工作月报表齐全、内容完善;

⑥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预案;

⑦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

(27)针对装饰、安装、机电系统及模板工程、砼浇捣、地基加固、降水工程、旁通道、区间电机车和堵漏工程等专项施工风险,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在既有的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28)一旦突发各类事故,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9)参与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四)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详见附件三《上海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办法》。

二、总包管理部安全风险识别及管理

1、地下连续墙的施工深度越来越深,相应的施工风险也越来越高。成槽深度深、各个工序施工时间相应较长,易引发沉渣增厚及槽段失稳等问题;地下连续墙在饱和粉砂层中成槽施工时经常发生失稳;;超长超重钢筋笼的起吊易发生失稳,临近建筑物的钢筋笼起吊若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生活安全,对社会产生较严重的后果;地下墙接头接缝处理不好或夹泥夹砂,导致连续墙渗漏水、基坑变形过大及周围建构筑物沉降等隐患,不但会给基坑开挖和主体结构施工带来不利影响,严重时会发生基坑失稳、垮塌等安全事故,给工程各方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5号线超深地下墙有:大渡河路站、桂林路站、桂林公园站、武威东路站、上海西站站、铜川路站六个地下三层站和天山路站、古北路站、上海南站三个地下四层;临近建筑物进行地下墙施工的有古浪路站、铜川路站、天山路站、古北路站、吴中路站、桂林路站、百色路站、罗秀路站、虹梅南路站等。

2、超深基坑开挖施工风险识别与分析

超深基坑工程具有风险高、工期长、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常常会受到雨雪天气、周边堆载及动载、地下管线渗漏水等诸多不利条件的影响,安全度的随机性较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其安全性还与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体系、降水和土方开挖等密切相关,在任一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整个工程的失败。

在本工程中,超深基坑有:大渡河路站、桂林路站、桂林公园站、武威东路站、上海西站站、铜川路站六个地下三层站和天山路站、古北路站、上海南站站三个地下四层。

三、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按照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定义,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八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

(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四、文明施工检查相关内容

一、“五牌一图”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各图牌内径尺寸高度宜为1.2m、宽度宜为0.8m,外径下沿离地高度宜为0.8m。(见附录d中图8)

五、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jgj2022-80号文

2、jgj130-2022 《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jgj166-2008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

5、jgj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六、按照沪地铁(2022)277号要求,对材料检测单位的主要规定

1、属于建设方进行非公开招标

车站、区间工程:水泥、防水材料、钢筋、砼、地墙身质量、桩质量、粉煤灰、石灰、外加剂、

钢结构及探伤、焊接材料及防火涂料等;轨道工程:指混凝土、钢筋;市政配套工程;装饰、风水电安装工程。

2、属于总承包委托的检测项目主要有

轨道工程:钢轨、碎石道床;机电安装:电缆、部分管材、桥架、化学锚栓、屏蔽门等;

3、属于监理委托的检测项目主要有

轨道工程:螺栓、橡胶垫板、轨距块;管片结构性能等。

七、沪轨指(2022)1号文,上海轨道交通建设现场管理办法

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关键节点的验收工作,关键节点在监督交底时已明确,对地铁车站和区间隧道而言是各类“条件”,如车站的开工条件、基坑开挖条件、铺轨条件、装饰条件、区间隧道的盾构进出洞条件、嵌缝条件、旁通道施工条件和机电设备安装条件等。关键节点验收时,施工、监理、设计和甲方的现场项目负责人,如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做好“四方”监理工作,而且节点验收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准备好汇报材料,节点验收后对节点验收中提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整改,整改必须逐条销项,现场项目负责人需加强督促,关键节点验收,业主职能部门需参加,并有质监站监督“四方”行为;

现场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的预验收工作。

预验收前,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整理好各自的档案资料。预验收有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现场负责人参加,施工、监理单位做好书面汇报资料;验收时,施工单位准备好有关检测工具和被抽查的质量保证资料,以便对工程实体的外观、实测实量以及资料进行抽查。对验收中提出问题应列出整改销项内容,逐条逐项整改和消项,具体操作细则由业主编制有关竣工验收操作流程实施。相应质监站监督“四方”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动态管理及考核办法》

1)监测单位必须按照《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工程开展所需。

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监理安全要求(1):检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对工期超过6 个月的建设工地必须,按要求通过安保体系认证,并按体系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 年),各施工作业点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连续24 小时施工的,不少于3 名专职安全员。

施工单位安全要求:

(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 年),各施工作业点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连续24 小时施工的,不少于3 名专职安全员。

(2)建立健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各总承包单位工期超过6 个月的应通过《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认证。

(3)对吊件的吊点必须做探伤试验,吊装器具、索具和钢丝绳必须安全可靠,吊装作业必须经“吊装令”签署批准后方可施工,严格执行“十不吊”(1物件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绳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车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9、坦在地下的物体不吊。10、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规定,严禁吊件起吊悬空状态下对吊件进行焊割等作业。

动火必须经动火审批,持“动火证”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未取焊工特殊工种 >操作证不能烧;2、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烧;3、不了解焊结地点周围情况不烧;4、不了解焊结物内部情况不烧;5、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烧;6、可用燃料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烧;7、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烧;8、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烧;9、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烧;10、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完不烧),划分动火区域,设置监护人员,配备灭火器材。

(3)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①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②电焊工、气焊工、动火审批人员;

③危险品仓库保管员、操作员。

沪轨指(2022)1号文《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动火的管理规定:

动用明火作业管理

1)本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因生产、检修等施工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等明火作业。

2)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应当按动火等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应重新办理手续。

3)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1)一级动火区域:由各直属单位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如: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列车停车库、危险品仓库、物存100万元以上的物资仓库、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等。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动火单位(各直属单位下属分公司或部门)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所属上级法人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3天(72小时)。

(2)二级动火区域:地铁车站(区间隧道)、牵引变电站、降压变电站、办公楼、物存100万元以下30万以上的仓库、3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以及各单位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等。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二级动火由所在动火单位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6天(144小时)。

(3)三级动火区域:除一级、二级规定的区域外,在非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车间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作业者应当持证上岗(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5)动火作业前,动火申请人及作业人必须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清理现场周围各种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以确保安全。

6)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9)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2022)2号文对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划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施工过程中,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万元(含5万元)的质量缺陷。

2)一般质量事故: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因围护结构局部缺陷或盾构进出洞时发生流砂,且流砂量达3立方米的;

(2)盾构推进过程中隧道轴线偏离100mm-150mm,或机头出现冒水喷砂的,或盾构上抬、下陷150mm-200mm的;

(3)地层冻结施工钻孔时发生喷砂的;

(4)地下连续墙成槽过程中,出现坍塌,或地下连续墙大面积多处渗漏的;

(5)工程监测过程中,墙体水平位移、周边地下管线位移、周围建筑物沉降、坑周地表沉降等项目中有任意一项出现连续三天报警的;

(6)直接经济损失达5-30万元(含30万元)的质量事故。

3)严重质量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1)地下连续墙垂直度严重超标,侵入内衬结构达100mm的;

(2)围护结构涌砂、基底管涌,且启用增设降水井(降压井)、坑外注浆等抢险应急预案的;

(3)发生工地周边地面塌陷、管线断裂、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工程结构严重变形的;

(4)盾构推进过程中,隧道轴线偏离达150mm以上,盾构上抬、下陷达200mm以上的;

(5)盾构进出洞时发生流砂,流砂量达到10立方米的;

(6)联络通道施工时,开挖面出现冒水涌砂的;

(7)直接经济损失达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质量事故。

4)重大质量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1)发生基坑坍塌、结构垮塌、隧道被淹或结构严重破坏,结构损坏报废的;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

(3)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的质量事故。

3g(group、grade和great)

《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基坑工程施工监测技术规程》(dgj08-2001-2006)

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22)

第6篇 某某工程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某工程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基本要求:

1)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编写施工方案,必须进行设计计算,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要经过总工程师审批。

2)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前必须有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要有文字记录。

3)脚手架施工的人员资质、机具和材料要经过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对照有关规定和施工方案进行认定,不符合的不允许使用。

4)脚手架的搭设、拆除过程应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

5)脚手架搭设完成,使用前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试验和验收。

6)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执行。

(2)材料、构配件质量要求:

1)脚手架杆材质:

①钢筋材持一般应使用q235钢材(在有可靠数据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他材质,但必须审批手续齐全),外径48mm、壁厚不小于3.0mm的焊接钢管,小横杆长度2.1-2.3m为宜,立杆、大横杆的长度4-4.5m为宜(不超过6.5m),其重量控制在每根25kg以内。锈蚀、变形超过规定的禁止使用。也可选用新型优质钢管材。

②脚手架塔设必须选用同一种材,不得使用不同材质混搭。

2)脚手板:

木脚手板应选用厚5cm,非脆性木材(如桦木、杨木等)无腐朽、劈裂板。

3)悬挑式脚手架的悬挑架和吊篮脚手架的吊篮平台,可选用型钢制作,其节点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允许使用钢管扣件连接方法组装。

4)所有的安全装置必须有产品鉴定证书、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证明书,在现场还应进行检验和试验。

(3)主要构造和施工要求: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横距、步距、允许搭设高度、连墙件的布置、杆件及脚手板搭接等构造要求,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2)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①搭设高度在25m以下时,可素土夯实找平,上面铺5cm厚木板,长度为2m时垂直于墙面放置,长度大于3m时平行于墙面放置。

②塔设高度超过5m时,应进行计算并根据地耐力设计基础作法,或于地面下1m深处采用灰土地基,或浇注50cm厚混凝土基础,其上采用枕木支垫。

3)脚手架的外侧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安全网设置在外排立杆的里面。密目网必须用合乎要求的系绳将网周边每隔45cm(每个环扣间隔)系牢在脚手杆上。

4)施工层外侧要按临边防护的要求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

5)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否则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一层连墙杆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撑在垫块或垫板上。

6)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②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③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墙件。

④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施工方案应对立杆的稳定措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等关键部位,绘制大样详图指导施工。

8)脚手板:

①铺设脚手板时,首先检查脚手架切实挂牢后才可进行。脚手板必须使用5cm厚木板,不得使用竹脚手板。板必须长出支点20cm以上。

②脚手板要铺满铺严,沿长度方向搭接后与脚手架绑扎牢固。

③禁止出现探头板。

第7篇 工程建设公司安全组织管理

第1条 安全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要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担任,并具备上岗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征得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调动。

第2条 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纵向到底,即由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组成,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横向到边,即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岗位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制,各负其责;纵横联锁,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工会主席、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公司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决策和指挥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并设安保科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二、项目经理部(车间等)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车间主任等)任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主任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作业班组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车间等)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和检查工作。

三、作业队(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各项安全活动的开展以及有关记录的填写、保管,经常检查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协助作业队负责人(班组长等)管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8篇 某某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洞口、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1)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①尚未安装栏杆结构楼层周边、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必须设置1.2m高的两道护身栏杆并设置定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搭设固定的立网防护。

②护栏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其整体构造应在任何一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③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梯段边及休息平台处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回转式楼梯间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

2)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①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为2.5~25cm以上的洞口,必须设坚实盖板并能防止动移位。

②25cm×25cm~50cm×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固定盖板,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置的措施。

③50cm×50cm~150cm×150cm的洞口,必须预埋通长钢筋网片,纵横钢筋间距不得大15cm;或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应绑扎固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移动。

④150cm×150cm以上洞口,四周必须搭设围护架,并设双道防护栏杆,洞口中间支挂水平全网,网的四周要拴挂牢固、严密。

⑤位于车辆行驶道路旁的洞口、深沟、管道、坑、槽等,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⑥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设置防护门或绑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低于80cm的竖向洞口,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⑦电梯井必须设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井内首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未经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⑧洞口必须按规定设置照明装置和安全标志。

(2)高险作业的安全防护

1)攀登作业安全防护

①攀登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③立梯工作角度以75o±5o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并不得有缺档。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o~45 o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④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出2m宜加设护笼,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⑤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⑥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m2。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2)悬空作业安全防护

①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

③高空吊装钢结构、桁架等大型构件前,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④吊装中的模板、预制构件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⑤支模板应按规定的工艺进行,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⑥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凳。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⑦浇注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有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⑧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上操作,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

⑨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⑩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①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首层四周必须支搭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地不小于3m。

②建筑物出入口应搭设长3~6m,且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m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③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保证人、物安全。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不得摇晃,凳间距离不得大于2m,且凳上脚手板至少铺两块以上,凳上只许一人操作。

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严禁投掷物料。

4)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

①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②操作平台台面满铺脚手架,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上下扶梯。

③操作平台上应标明容许荷载值,严禁超过设计荷载。

(3)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①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操作必须在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内以外,不能满足时,应设置硬隔离安全防护层。

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操作,并应设专人监护。

③钢模板拆除后其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9篇 项目工程机械管理员安全职责

工程项目机械管理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器具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防护装置不完善,机械设备备品、备件不合格等导致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负责。

3)凡新进场的机电设备,必须按规定经过试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准许投入使用,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进行验收。

4)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对机械工的安全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参加施工机械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

5)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6)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将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促进机械安全运行。

7)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解决和落实会议上提出的施工机械、施工用电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10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管理措施1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管理措施(十一)

为确保生产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施工范围的生产施工进行全面监控管理。

1、本工程施工安全重点控制点

根据贵工程特点及现场情况,以下部位和事项为安全控制重点。

⑴易燃物品储藏处的安全控制;

⑵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⑶木制品场所的防火控制;

⑷油漆、电焊作业的防火防范控制。

⑸单块较大面积玻璃的运输及安装。

2、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⑴进入工地的工人,首先是强化思想教育。本公司拟赴贵方的人员,保证是高素质的,他们已习惯于接受入场安全培训,同样习惯于办理各类必须的签证手续,我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已完成实现了建卡备查。

⑵专业工种施工人员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⑷认真执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如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不吊等安全纪律与技术交底,受交者履行签名手续。

⑸各特种作业人员都按要求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不超期,名册齐全,真实无误。

⑹安全检查记录齐全,隐患部位的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

⑺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并做好上岗记录。施工人员具有防护衣帽等设施。

⑻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各类施工人员,戴胸卡、戴安全帽、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⑼组织防火领导小组,分施工层、分工种各负其职。

⑽组建义务消防队,群防群治。

第11篇 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措施

1.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施工安全规则,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2‰以下,杜绝特大交通和重大火灾事故。

3.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3.1 自觉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工作,以确保施工及人身安全。

3.2 进场施工前就安全措施及安全设施计划提交给业主及总包方审定。

3.3 自觉按照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4 重点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5 自备消防器材,并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及业主关于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之有关规定。

3.6 一旦发生事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生重大事故,及时向业主及总包方通报情况,以保证工程顺利进展。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与保障制度

4.1 根据国家安全施工法规,在施工工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实现全方位安全施工。

4.2 搞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防护能力,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3建立日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项目经理及安全负责人每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机具、电气设备、作业环境、人员操作安全性等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整改。

4.4 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检查制度。进入高层后,设专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员,定期进行防火检查。一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必须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5 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及防护靴等劳动保护用品。

4.6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尤其是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劳动部门培训证方可上岗,以确保主要工序操作安全。

4.7建立健全施工机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与检查制度。对诸如电焊机、电锯、电动玻璃吸盘等施工用工具的操作规程及脚手架的搭建要求均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使用安全。

4.8 建立健全防盗、防火及安全用电制度。

4.9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处理制度。

4.10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制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文明保证措施

5.1安全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

5.1.1 原材料搬运、存放、加工、安装作业安全保护措施。

原材料搬运中应道路畅通,搬运量适当。

原材料存放时应避开人员通过的道路及吊装设备覆盖的范围,玻璃板型材面应垫木方,应避开50mm,不许直接放置于地面。

材料放在楼板内1米远,不要放在架子上边上。

原材料放上时就放实在,固定好以免加工时滑落。

材料在安装作业时应注意周围东西与之磕碰,安装好以后应作封闭或围栏的安全措施。

5.1.2现场作业安全文明保护措施。

在现场设有专职安全负责人,专门负责与现场甲方,土建协调,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进场前和施工中对安装队员进行安全教育。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要有市级以上审批专业证书。

工地宿舍工作棚等临时建筑,经工种技术人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完工后经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使用。

进入现场后,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时刻检查下层的物品,确保人员的安全,在没有扶手和简易的扶手的楼梯和前台上通过时,应先试其牢固程度,靠近墙一侧通过,2人以上共同操作前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施工安装时,不得违章操作,遇有特殊情况,经请示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现场施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条例。

施工过程中,应在甲方、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休息,施工现场不准使用电炉子,不准随意扔烟头,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吸烟,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尽量不在夜晚使用具有刺激性声音的机具,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

5.1.3 施工工具设备使用安全保证措施。

在使用工具前,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完好,不具备完好标准的工具严禁使用。

严禁开动别人负责的设备和电气开关。

设备使用中严禁超负荷运转。

5.1.4配合方应提供的安全保证措施。

配合方应保护脚手架的安全,在施工处应搭设跳板并固定可靠。

配合方应在房屋四周搭设安全防护网。

配合方应在有可能出现危险处设置警示牌。

5.1.5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制度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对新入现场员工,必须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工作。

在工程进行施工前,必须对安装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并进行安全防火交底。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工作前及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

走路时,遇有电气焊,起重等作业场所,应远离三米以上绕行通过。

严禁开动别人负责的设备和电气开关。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获得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防护镜、绝缘鞋等。

在各种机床上操作,一律禁止戴手套。

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标牌,当停电时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

电工、电焊工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

工作中禁止闲谈、打闹。不准分散他人注意力。

5.1.6 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进入现场施工时,首先查看现场电源、线路、电闸的保险程序,使用带电工具应按使用说明书接好地线,接通电源后,经过建筑公司电工检查后方可使用,并使用漏电保护。

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符合用电规章制度,它的悬挂高度和工作地之间的水平,应该按当地的电业局的规定

标准。

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如果不便包以绝缘或者绝缘强度不足以保证安全,就可以采用屏护措施,屏护是采用遮档栏,护罩护盖,箱匣等把带电体与外界隔离开来。

开关电气,不论高低压均按出厂标准,备齐胶盖、铁壳箱等屏护装置,金属材料制度的屏护装置必须接地(零)。

变电设备需高遮栏或栅栏作为屏护,且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为防止过电压放电和各种短路事故,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均需保持规定的距离。

收工时要切断电源,并检查施工现场,清除隐患。

5.1.7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在焊接时,动工前要向总包单位提出办理火证,并健全制度,在焊接层以下各层设立防火监护人,保证焊接渣不引起其它部位起火,电焊机接到总包单位电工同意后方可使用。

电焊机所有外露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隔离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绝缘板等。

焊机插座应完好,有接地(零)线。

一项线不许超过2米,2项线不许超过三个接头。

5.1.8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必须根据情况,使用经过检查、检验合格的安全带。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跳板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并根据情况设置围栏或围网。

六级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天,看不清信号的雾天,暴雨天均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时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焊条头、钉和其它物品,必要时需用绳套拴牢工具装取送工具或材料。

高处作业时,所有的工具零件,凡有可能掉下的物体必须事先拴好系在绳上或固定物上。

高处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

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创造上下和操作的安全条件并教育施工人员按指定的通道上下禁止沿绳索或架杆上下,或在墙上行走操作。

夜间一般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如必须进行时,应在作业区和通道上设置充足的照明。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5.1.9交叉作业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各单位,应有先行通知,使各单位明了交叉作业的存在。

交叉作业时,交叉面应禁止焊接等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交叉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随时对作业进行监督。

对交叉作业处可能的落物进行彻底清理。

第12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 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隧道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铁道部工管中心。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在组织施工图审核时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并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及时提交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勘察设计文件,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将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费用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等支持性文件,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高风险工点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队和专业作业班组,配置相应机械设备,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须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全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须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对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和专业架子队组成及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对风险控制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已评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风险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补充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风险工点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工管中心归口隧道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对隧道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须及时将隧道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建议方案报工管中心;工管中心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风险防范技术方案。建设单位按确定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抢险救援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抢险的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严防次生灾害的原则,按照铁道部风险救援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参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高风险工点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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