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学学生管理条例
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创造优良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学生在校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行为,特制定本条例。同时,建议各班制定相应的班级管理规定。
一、学生个人行为常规:
第一条 尊重国旗、国徽,在校举行升国旗仪式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唱国歌。雨天的升国旗仪式在各自教室里照常举行。降国旗仪式时要面向国旗方向肃立、脱帽、行注目礼。静听国旗下讲话。
听音乐有序地慢跑退场。走廊集队,安静迅速,慢跑至旗台下,踏步整队待列队整齐后,齐步进场,做到“快、静、齐”。
第二条 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在校期间要穿校服、佩校牌(徽),头发干净、整齐不留怪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进校门,上课不携带通讯工具。
第三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江临中学卫生管理条例》,读书时挺胸,眼睛和书本保持一定的距离。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随意携带零食进教学楼。
第四条 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尊重同学,不打架骂人、说脏话;进校见教职工要问好。(您好!或您早!)上课前要起立,致敬,问:“老师您好!”“谢谢老师”;回答老师要起立,声音响亮。
第五条 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第六条 生活简朴,不摆阔气。
第七条 发生过错时应多做自我批评,虚心接受他人的批评帮助,对处理有意见的可按班主任、政教处、校长室的顺序逐级反映,反对违反组织原则越级反映,更反对诬告等不负责的行为。
二、学生进出校:
第八条 准时到校,按规定的时间进出校。课间不准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应凭班主任或有关任课老师的批条 方可出校。
第九条 到校上课,必须带齐必要的课业用品。书本放在右角上,笔盒放在中前方。
第十条 自行车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停放在指定班级位置。校内不准骑车。骑自行车的学生推车进校,按次序停放并上好锁。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老师或校警同意,不能在校园内约见校外人员。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外,若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老师或校警;不能擅自过激处理或消极围观。
三、学生在校活动:
第十三条 按学校作息时间规定的“中午静校”时,应在教室安静休息。按学校作息时间规定的“下午课外活动”之后应立即回家。
第十四条 上课自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认真、独立、按时完成作业。每天到校后,先上交作业,再朗读语文、英语或其它课程自修,不得抄写作业或校对作业。
第十五条 上体育课时,一律穿运动服和运动鞋,不准携带尖硬物品。做好准备活动,要听从老师的统一安排,在运动时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不得嬉戏打闹。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广播操;因故不能参加者,须经班主任书面批准。听到广播操进场音乐,要迅速、安静地在走廊集队,按照指定路线进场,在操场指定地点整队,行动听口令指挥,动作正确到位,操毕收队,慢跑退场。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听音乐先闭眼,听到口令再做操,穴位正确,听口令,动作到位,音乐完后方止。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或有益的课外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及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九条 外出活动要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注意文明礼貌;注意交通安全,注意饮食卫生,注意环保,保护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公共财物,准时守信,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争做文明观众、听众、游客等。
第二十条 在课间应养成文明休息的良好习惯。不准在校园内开展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易伤害他人和损坏公物的活动;教学区、办公区和休息区不得开展各种球类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持校园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认真做好值日生、大扫除和每天二十分钟劳动等工作,垃圾送到指定处。
第二十二条 注意饮食卫生安全,课间不得在校门外购零食,也不得叫别人代买。放学离校时间,不得在校园周边小店、民房、公园内逗留、嬉戏。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与测验时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做文明、诚信考生,创文明考场。
第二十四条 文明就餐、爱惜粮食。在指定时间内去指定餐桌就餐,就餐时不得聊天、谈笑;饭菜要排队,在餐厅里有序就位;节约水电,不浪费粮食,提倡节约;不乱倒剩饭,快餐盘按要求放在规定位置。
四、学生考勤:
第二十五条 必须准时到校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
第二十六条 因病、因事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活动,须由家长或医生出具请假条 ,经有关老师批准方才有效。如有特殊情况,未事先请假,必须在三天内补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事或病,需要请假三天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四天至七天,须经政教处批准。超过七天的由校长室批准。请假四天以上应同时报政教处备案。
五、品德评定:
第二十八条 品德操行等级以《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为依据,班主任在征求学生和任课老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品德操行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等级分A、P、E三个等级,A或E等级需经政教处审定。
各等级评定后应把结果通知家长、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报政教处备案。
第三十条 先进集体、文明班级、文明示范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干部以及在学习、文艺、体育、科技、进步等方面的表现突出授予“校园之星”称号,按《江临中学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比条例》,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好人好事,学校将予以登记,并分别通过记光荣簿、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予以表彰,并按照《江临中学学生行为规范达标条例》规定给予加分。
七、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且情节轻微者,将受到班内批评教育或班规的处罚,并按照《江临中学学生行为规范达标条例》相应条 款进行扣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或已受班规处罚但屡教不改者,将受到政教处批评教育,并视情况按照《江临中学学生行为规范达标条例》的相应条 款进行扣分。
违反本规定且情节恶劣已受到政教处教育但屡教不改者,将按照《江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江临中学学生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中的相应条 款进行扣分,举行处理听证会,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参加并协助教育。
第2篇 赣州中学学生跑操管理条例
为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活动1小时,使跑操起到真正锻炼学生身体、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习效率的作用,从而能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进而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特提出如下跑操要求:
一、跑操要求:
1、听到下课铃声后,立即整队下楼;下楼梯时注意安全、不拥挤阻塞;下楼后要迅速赶到集合地点,按要求排成整齐的方阵,下楼到集合这个过程要做到快、静、齐;
2、各班选择一名领跑员,手执班牌,控制好速度,班级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3、各班必须队形整齐,由领跑员统一指挥(吹口哨、喊口号),听到口令后,各班级先原地跑步走,后再一起跑步走;各班在跑操过程中做到慢跑、不停、不走、不冲,匀速前进,横排对齐,时刻保持队列整齐、步调一致,班级之间不比速度、比整齐;
4、跑操时由体育委员叫口令调整、约束步伐,领呼口号,班主任必须到现场监督,可以跟随班级队伍同跑;
5、在跑步过程中学生要抬头挺胸,目光注视前方,严肃认真,不讲话,不东张西望;各班要注意安全,学生之间不互相打闹、推操,如有学生鞋带松落,不能原地蹲下系鞋带,必须离开队伍,在边上系好鞋带以后再返回队伍;
6、各班级要根据自己本班的实际,制定出有特色、积极、健康向上的班级口号,口号有说服力、感染力、更能触及到学生的心灵深处,并且能体现本班特色:跑操过程中要求口号声整齐、宏亮;(如脚踏实地,奋力拼搏;敢立壮志,誓夺第一。相信自我,潜力无穷;自强不息,我要成功。)
7、跑操结束后必须排队依次返回教室,上楼不得抢先,在楼道内不得拥挤、打斗,安静而有序地进入教室;
8、无特殊情况,全班学生必须准时参加跑操锻炼,不得缺席、迟到、早退等违纪情况。
二、量化管理扣分说明:
1、人数:每班跑操人数=(每班总人数--学生会体育部干部--特殊学生--1人),具体由政教处统一核准,特殊学生在政教处备案。每缺一人扣0.5分,清点人数时间为下课铃响后7分钟。
2、质量:无领操员扣1分,跑操质量为5分,包括班级呼号、队形整齐,扣完为止。
3、班级无故不参加跑操,扣班级量化分10分。
4、跑操由值周班级负责检查评分,并于次日在公布栏里公布。
5、班主任到场组织并亲自参与跑操活动,班主任到岗情况由各年级分组负责,考勤纳入班主任管理评分。
第3篇 东阳中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使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陶冶学生高尚情操,使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稳定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条例:
1.班级学生各寝室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一律按指床位住宿,严禁私自调换,两人合睡一个铺位,室内公物不得随意变动、损坏。
2.每学期期初,由各寝室长负责填写好床位对照表,粘贴好照片。
3.寝室长认真组织学习《学生公寓内务整理标准》,落实卫生打扫责任制,室内一切用品或物品要放置整齐划一。做到:地面干净、床铺整洁、摆放统一、责任到人、规范管理。力争“五个一”:被子成一线、鞋成一线、毛巾成一线、牙杯牙刷成一线、脸盆、开水瓶成一线。
4.爱护寝室的公共财物(门、窗、玻璃、电灯、吸顶扇、壁柜、毛巾杆、床、桌、椅子等),故意损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上课期间,学生一律离开宿舍,生病学生须凭医生证明,经班主任或学生处批准,到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寝室休息。
6.上课期间(上午第一节至中餐,下午读报课至晚餐及晚自习)公寓大门加锁,其他时间只开架空层东侧大门,及一楼东侧大门。课间学生遇特殊情况需进入公寓,应凭胸卡登记后方可进入。
7.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晚上熄灯铃响,各寝室应关闭寝室电源,立即保持安静。
8.就寝熄灯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严禁在熄灯后,打电话、吃东西、洗涮、听音乐、打牌、下棋、大声喧哗、随意走动等。
9.严禁晚上擅自外出,一经发现作夜不归宿处理,学校将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遇特殊情况要出寝室大门须向寝室管理员申请,并填写好外出申请单。
10.节约水电,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器,私接灯头,私接电线,学生外出应随手关掉电灯、电扇和卫生间排风扇。
11.严禁翻越阳台、窗户、禁止通过阳台爬进另一寝室,违者后果自负,并作严肃处理。
12.寝室长作为寝室第一责任人,有义务管理好本寝室纪律、卫生,发现寝室内有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班主任、值周教师、寝室管理员、学生处反映。
13.寝室内严禁留宿他人,大礼拜留校学生应向班主任申请,并按时作息。
第4篇 树德中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为实施学生公寓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学生社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德育处负责学生寝室的学习、生活管理。学生寝室实行严格的公寓化管理。
第二条、学生原则上寄宿学校,统一食宿,实行“封闭式”管理。因特殊情况不住校的学生,需要本入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走读。
第三条、学生在学生寝室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共同创建良好的公寓风貌。
第四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按时起床、按时早操、按时熄灯就寝。
第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生活秩序,做到不喧哗、不打闹、不赌博、不饮酒。不在上课及就寝时间吹拉弹唱。收音机、录放机、复读机音量不能过大,不使用大功率音响和其它违规电器。禁止在公寓内进行打球、踢球等体育活动。严禁在寝室内外起哄及其它不文明举止。严禁携带、收藏、使用毒品、淫秽物品和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区域整洁卫生,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要加倍赔偿。
第七条、提倡节俭新风,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
第八条、积极搞好室内清洁卫生,做到室内每天随时打扫,保持整洁;学习用品,书籍放置有序;不堆积脏物,勤洗衣物;不乱丢杂物,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吐痰;每天在规定时间用袋装好垃圾,放在公寓楼下指定的地方。寝室检查项目主要有内务、卫生、纪律、安全等,实行评优制度,评选“文明寝室”。
第九条、严禁将猫、狗、昆虫、禽类、爬行动物等影响公众健康和公共秩序的动物,带入或豢养于寝室内。
第十条、学生公寓属于公共场所,必须高度重视防火安全、防盗安全和治安安全工作。认真学习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入住公寓应首先熟悉所住公寓的消防设施、应急出口、通道的位置,按规定线路上下楼,学会正确的使用灭火器,公寓内依法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损坏,违者将依法惩处。学生因严重违章违纪造成火灾、治安事故,将按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不准在寝室内点蜡烛等明火,不准使用应急灯、插线板,不准使用电炉、水煮器、电热、电风扇、电热毯等大功率电热设备。学生在离开寝室室内无人时,必须关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拔掉所有插头,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加强治安安全意识,注意防盗。室内不能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单)应加密,个人物品妥善保管,小件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假期离校贵重物品应带回家。寝室无人时关好门窗。
第十三条、注意人身安全,严禁攀爬围墙、阳台、门窗。严禁在公寓打闹。
第十四条、严禁学生寝室内外张贴***、黄色和不健康的图画及其它张贴物;严禁在寝室内和公共区域墙上乱写、乱画、乱涂和乱刻。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外来人员在公寓内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进入异性寝室,不准留宿外来人员,不准擅自调换寝室,严禁将寝室内家具搬出或拆卸。
第十七条、自觉遵守公寓门卫管理规定,按时离寝、归寝。上课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回寝室的,需经班主任批准。寝室大门晚间关闭后一律不准进出,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才能进出。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就餐。
第十九条、公寓水电设施等需要维修,应按规定及时向生活老师反映、登记,并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生活老师、寝室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尊重他人,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第二十一条、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毕业或退出住宿的学生,应完清各项手续并及时离开学生寝室,不得滞留。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工作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如有意见或生活困难请及时向生活老师和公寓管理人员反映。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共同建设安静、舒适、美丽、安全、文明、健康的学生公寓社区。
第5篇 中学学生自行车管理条例
华大中学学生自行车管理条例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自行车的停放管理,维护校区秩序,保证师生行车安全以及养成学生良好的生活规律,进一步美化校园环境。依据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大华中学校园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凡是骑自行车到校的学生均须依照本办法办理。
2、进入校门一律下车,不得在校区内骑行以维护校区宁静秩序,违者由政教处代为保管该车一周,且扣除该生所在班级本周纪律流动红旗评比中的部分量化分。
3、自行车应依次停放在本班自行车场地内并上锁,各班级要安排自行车管理员,负责每天本班的自行车摆放,自行车摆放要做到整齐划一,凡未依规定停放者,由政教处代为保管该车一周。
4、骑自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违者车辆由政教处代为保管,请家长带回或禁骑自行车一周。
5、自行车不可双载,禁止在公路上并行,更不允许在公路上骑车打闹或上机动车道行驶。违者第一次记警告一次,第二次请家长带回或禁骑自行车。
6、学生自行车必须经过安全检查(铃、刹车等装置)和自行车训练,以维护行车安全;经校方登记后方得骑自行车到学校,违者车辆由政教处代为保管,请家长带回或立刻依规定处理方可再骑。
7、经登记之自行车须按分配停车场地放置,不得放置于其他地方,违者车辆由政教处代为保管该车两周。
8、在校上课时间,如有校外活动,须经政教处核准始得将自行车推离学校,违者以警告处分。学生个人请假外出时,必须有班主任准假条,方可将自行车推离学校。
9、发生自行车损坏或丢失现象,要及时报告政教处,并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协助政教处破案。
10、学校只负责自行车的管理,对丢失的自行车不负责赔偿。
11、学生机动车依据上述管理办法管理。
第6篇 中学学生校内移动通讯工具使用管理条例
中学学生在校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管理条例
因移动通讯工具渐入校园和课堂,给中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同学们的身心健康,使大家更专注于学习,提高学业水平。学校对学生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作出以下规定:
1、无论任何时候,校园内不准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2、鼓励学生不携带移动通讯工具进入校园的,若携带移动通讯工具进入校园的一律不得开机,严禁在校给移动通讯工具充电。
3、如遇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的,需征求班主任或相关老师意见,在得到同意并保证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使用,否则一律按违纪处理。
4、学生所佩带的移动通讯工具不得外露于衣服,包括上面的饰物。
5、不得借用他人移动通讯工具在校内使用的。
6、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移动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7.违规处理:
(1)在校园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第一次发现由学校代管一周,并要求家长到校亲自领回;第二次发现,由学校代为保管到学期结束,再由家长领回。
(2)如发现在课堂教学期间(包括室外课)有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代管一学期外,至少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如发现在校给移动通讯工具充电,将代管一学期,期末由家长领回。
(4)如借用他人移动通讯工具一经发现,使用者给予纪律处分,移动通讯工具代为保管一周。
(5)携带移动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一经发现,一律视为作弊行为,至少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移动通讯工具代为保管至学期结束,并由家长亲自领回。
(6)对屡次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作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7篇 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华大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保障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特制定本条例。
一、预警教育
1、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前,发给家长一封信,告知活动安排及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家长做好对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教育工作,包括到校时间、放学时间、安全等需提醒事项。
2、社会实践活动出发前,各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进行集体安全教育,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知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特别预警以下内容:
①预警活动目的地的安全状况,危险区域;
②严防学生携带管理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③告诫学生不带过多的钱和贵重物品;
④教育学生注意乘车安全;
⑤告知班主任的联系方式;
⑥告知遇险时的处理方式、求助方式。
3、社会实践活动出发前,学校组织会议,加强对教工的安全教育,强调教工肩负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过程管理
1、教师跟班。
政教处协调各年级组安排教师到相应班级,协助班主任,跟班对学生进行全过程管理;
返校途中,跟班教师不允许提前离开,要护送学生到校;
政教处提前公布跟班教师名单。
2、分组管理。
班主任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确定小组长,明确小组长的管理责任和管理内容,对学生实行分组管理。
教育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集体行动,互相照顾。不主张单独行动;要单独离开,需要向老师报告并得到准许。
3、集合排队。
活动全过程要落实集合排队制度,出发、上车、下车等要先集合,排队,有秩序行进,防止推挤踩踏事故。上下车要教育学生,做到女生优先,照顾病、弱残等同学。
4、加强点名。
活动全过程要进行点名,清点人数,防止学生走失和漏乘。一旦发现有学生未到场,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寻找。
加强以下几种情况的点名:①出校门前;②出发发车前;③到目的地解散前;④返校发车前;⑤返校放学前。
5、回校放学。
活动结束,班主任与跟班教师应该带学生回到学校,清点人数,进行活动小结和回家途中的安全教育后,再放学。不得在校门外解散学生。
三、事故响应
发生意外事故,按以下方面处置:
1、第一时间报告: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领导;第一时间报告当事人的监护人。
2、第一时间救护: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及时通知警方或医院急救。
3、现场取证:事故发生后,保护必要的现场,调查访问现场证人,笔录取证。
第8篇 周南中学学生教育管理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纪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根据教育部《中学生守则》、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第三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各种违纪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班委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写出《关于* *同学处分的座谈纪要》,班主任填写好材料、学生干部讨论会纪要交年级组由年级组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研究。宣布处分决定前由班主任和学生专干通知学生和家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仅限于高中学生,经校行政会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主动赔偿损失的。
4、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从严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认错态度不好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同一条款中其它错误的)。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7、嫁祸于人的。
8、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和处分级别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扰乱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2、寄宿生在寝室里下棋,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休息、私自带通学生或校外人员进寝室,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撕掉图书馆的刊物、书籍、封面、封底、插页损失不大。
4、涂画、弄脏、撕毁标语、黑板报和各类宣传布告的。
5、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6、谎报险情、尚未造成损失的。
7、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的。
9、小偷小摸的。
10、故意污损教室、实验大楼、会议室及校内建筑物墙壁的。
11、买饭、菜、打开水、热水或者在学校购买其他食物,故意拥挤,制造混乱的。
12、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次以上的。
13、涂改学生手册或者冒充家长、教师签字、签名的。
14、累计旷课间操或者早操(寄宿生)五次的。
15、在校内外乱停放单车,在校内骑单车的。
16、知道对于学校或同学有严重后果的事情不报告教师和学校的。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累计旷课二天的(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旷课八节计旷课一天)。
2、学生在校期间携带和使用手机的。
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管理、侮辱谩骂或者讽刺打击学生干部的。
3、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损失较轻的。
4、违反规定,故意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的。
5、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
6、为他人偷窃放哨、销赃、窝藏或者分得赃款、赃物的。
7、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8、扰乱车,站、码头、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9、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五次以上的。
10、出入校门不服从保安管理,情节较轻的。
11、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13、课间不经请假,私自出校的。
14、身藏凶器,如匕首、三角刀、弹簧刀、菜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受警告处分未撤销前重犯第九款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累计旷课三天的。
2、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3、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的。
5、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二十次以上的。
8、在校期间抽烟、喝酒的。
9、离校出走情节较轻的。
10、在寝室打牌赌博,情节较轻的。
11、寄宿生私自夜不归宿的。
12、私自下河塘游泳的。
13、翻窗进出教室的。
14、进入经营性的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舞厅、酒吧的。
15、受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条款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累计旷课四天的。
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3、不接受教师的教育,侮辱谩骂教师或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4、抢、偷、骗少量公私财物的。
5、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十次以上的。
6、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7、在寝室赌博,影响恶劣的。
8、在校期间,私自出校,进入网吧、桌球室、电游室的。
9、把社会的不良分子带进学校、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偷摸公私财物的。
10、受记过处分以上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十一款的。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累计旷课六天的。
2、盗窃学校机关文件、机密的:
3、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四十次以上的。
4、翻墙出入学校者。
5、结伙斗殴、参与打群架的。
6、请他人报复校内校外同学的,利用各种手段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7、受记大过处分又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款的。
第十四条退学、开除学籍。
1、累计旷课50节的,视为自动退学。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纪,情节较严重的。
5、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触犯国家法律,屡教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6、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
7、受留校察看处分又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
第十五条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退学等处理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撤销和处分
第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
第十七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是,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班委会讨论并写出集体意见,填好撤销处分申请表,由班主任、年级组长签意见后上交教育处,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处分学生的档案材料的管理依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犯本条例未涉及到的错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0一0年元月重新修订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每学期必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一、两次,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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