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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作业人员处罚条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2 热度:99

物业管理公司作业人员处罚条例

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作业人员处罚条例

1 目的为加强作业人员管理,规范作业标准,特制定本条例。

2 处罚条例2.1 治安部处罚条例:

2.1.1 治安员必须按要求着装,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2.1.2 治安员必须按要求交接班,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2.1.3 当班治安员必须按要求做好记录,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2.1.4 当班治安员睡觉或擅离职守,每查处一次处罚100元;

2.1.5 礼貌对待来访客人,对客人无礼被投诉,每查实一次处罚50元;

2.1.6 严禁闲杂人员、来历不明物品进入管辖区域,每出现一次当班治安员处罚50元;

2.1.7 无客服部负责人签发的《物资出门单》放行物品,每查处一次处罚50元;

2.1.8 遇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汇报,遇事不报者,每次处罚50元;

2.1.9 保持值勤岗的整洁,当班治安员未按规定清扫值勤岗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

2.1.1 0治安人员当值时,责任范围发生一般安全事件,每发生一次处罚20元;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由行政部界定)每次处罚50元;

2.1.1 1在休息或公共场所身着制服时,严禁吸烟、喝酒、吃零食、嚼槟榔、打闹、做怪相;

严禁将烟插入耳际;

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2.1.1 2在执勤时喝酒、吸烟、嚼槟榔、吃零食、会客、做怪相、看书刊杂志、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打私人电话,每次处罚50元;

2.1.1 3. 离岗、溜岗、睡岗每次处罚100元;

2.1.1

4 索要或敲诈小费及他人财物,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2.1.1

5 有其它违反作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的行为,视情况处罚20-50元。

2.1.1 6治安员违规,治安班长不查处和不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班长与当事人一同处罚。

3保洁员处罚条例3.1按保洁部各区域制订的《保洁工作规范》作业,按时、按要求、使用专门工具进行作业,如有违反,每违反一条每次处罚20元;3.2保洁员必须按要求着装,并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严禁化浓妆和散发披肩,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3.3工作中要求精神饱满,站立姿势端正,背不靠物,手不叉腰、不抱胸、不插衣袋;

工作时间严禁打私人电话、闲聊、打闹、做怪相;

严禁吸烟或将烟插入耳际;

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3.4 利用工作之便串岗、办私事,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3.5 未按时完成定期作业的保洁工作,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3.6 责任区域内的保洁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3.7 爱惜使用工具,工具使用完毕后及时清洁,按规定放至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乱放。

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3.8 将保洁工具及物品带出或外借他人,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3.9 每天认真填写《保洁工作值日表》,每缺一天处罚20元;3.10人为浪费保洁用材,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3.11严禁公物私用(洗衣粉、洗洁精等),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3.12有其它违反作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的行为,视情况处罚20-50元。

4 食堂作业人员处罚条例

4.1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食品制作规范规定的时间和配方标准要求进行作业,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2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卫生保洁规范和餐具消毒规定操作,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3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着装,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4.4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主厨处罚50元,其它每人处罚20元;

4.5 擅自代买食品或加工食品,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4.6 印制和使用假餐券,不收(少收)就餐券,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7 人为浪费食堂用材,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4.8 严禁公物私用(洗衣粉、洗洁精等),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9 严禁在操作间吃零食、吸烟,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10保持食堂环境整洁,未按规定清扫,每查处一次处罚10元;

4.11食堂工作人员违规,主厨不查处和不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主厨与当事人一同处罚。

4.12有其它违反作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的行为,视情况处罚10-50元。

5 水电维修工处罚条例

5.1 对于水电维修,设备保养、固定电话、空调使用等电器设备严格按管理规范、制度做好日常维护,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5.2 及时做好进水总表以内进水管线及下水道维修,未及时维修每次处罚30元;

5.3 及时做好电力内线、电灯维修,未及时维修,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5.4 及时做好电信接线盒以内固定电话线路及话机的维护,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5.5 及时做好门窗、桌椅、小家电的零星维修,未及时维修,每次处罚20元;

5.6 发生属于电力外线、给水进水总表外水管、下水道井外管道、电话接线盒外故障和空调等电器机械故障,及时上报工程主管,未及时上报的,每次处罚50元;

5.7 未经批准,私自承接管辖区域内水电安装和维修业务赚取外快的,每次罚款100元;

(视情况可以做劝退处理)。

5.8 进行维修时,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返工或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每次处罚50元;

5.9 有其它违反作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的行为,视情况处罚10-20元。

6 高配间电工处罚条例

6.1 定期对高配间内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未及时维护,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

6.2 负责岗位区域内的日常卫生,按时打扫,并保持高配间内整洁有序,如违反,每查处一次罚款20元。

6.3 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遇到紧急突发事故,及时汇报,违反者,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

6.4高配间值班人员每天21:00之后必须在岗,如违反,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

7附则

7.1本处罚条例不影响公司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2本处罚条例未明确事项依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考勤加班管理条例》、《员工请假规定》、《责任过失处罚暂行办法》等,以及各类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7.3本处罚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2篇 物业管理条例范本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而制定了《物业治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物业治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正当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治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进步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用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3篇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

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

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经本人签字确认,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业主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表上实名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

人的业主身份。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召集。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

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4篇 x物业管理奖罚条例

1、公司设立奖罚条例之目的是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奋发上进,取得更大成绩。同时也为了防止员工违纪、失职、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员工奖励条件: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所属部门经理或行政部酌情签报,经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①对公司业务技术上有特殊贡献、经实施获得重大改进,成绩显着者;

②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改进、或有创见,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经营合理化方面作出贡献者;

③能事先发现或防止,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作出贡献者;

④遇突发事件、随机应对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维护了公共利益者;

⑤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有相当成就者;

⑥才能卓着、成绩优异、而且能够胜任现职以上职务者;

⑦品德兼优、业务水平高超、工作勤奋者;

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实施有效者。

3、奖励的种类:员工具备前述各项事迹之一者,酌情给予以下奖励

①通报表扬;

②授予奖金;

③加薪;

④升职。

4、员工的惩处: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属部门经理或行政部酌情签报,经总经理批准,给予以下相应惩处:

①渎职、失职或对重大问题失察者;

②遇特殊危急事件,畏难逃避或救护不及时令公司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失)者;

③泄露公司机密或谎报事实的;

④工作时间内偷闲怠工、睡觉或擅离职守、干私活的;

⑤干出有伤风化行为者;

⑥有打架、赌博、吸毒、嫖娼、参与黑社会等严重损害集体形象行为者;

⑦有碍同事之间的团结者;

⑧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者;

⑨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不服从上级安排命令;

⑩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5、惩处的种类:员工有上述各项之一者,视其动机原因及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予以惩处:

①警告;

②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三次,作解雇处理);

③减薪;

④降职;

⑤除名;

⑥开除。

6、功过互抵规定:同年度功过可抵消。

7、申诉程序:员工对奖罚不满,可向部门(区域)经理申诉。如仍未满意的,可向资源部或越级向正、副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

第5篇 xz物业服务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一、用工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及公司的发展的总体设想,因岗定人。并本着尊重人才、知人善任的原则招聘社会上的优秀人才为公司服务。

二、招聘标准

公司员工招聘的主要原则是应聘人是否适合或胜任应聘职位而定,并要求应聘人具有所应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为准则。行政人事部及所属部门考核,经物业经理同意后并呈报物业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录用。

三、入职要求

1、办理录用手续的员工须交失业证(就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毕业证及相关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并交验证件正本。

2、入职新员工必须真实提供个人身份资料,如实填写职位申请表。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处罚或辞退。

3、凡入职公司之员工都需试工两个月(试用期由入职者履行新职日起计算),期间享受有关待遇,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办理员工入职转正手续,正式成为公司员工。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或不称职者,将被随时辞退,而不作任何补偿。

4、入职新员工,每人需交员工制服押金(具体缴纳标准按员工工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5、员工入职给予发放工服,工服管理按照公司《工服管理规定》执行。

6、试用合格正式办理员工入职转正手续,从正式录用之日起,入职员工在公司中承担一定的职务或工种工作,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本公司同类人员薪金等级。

7、公司劳动合同分临时合同工和合同制员工两种,签订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四、培训

员工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在职培训是人力资源最重要的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是提高公司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

1、新员工的培训,使其对公司基本概况、公司规定、礼貌礼仪有初步的了解。

2、通过培训,使新员工对公司保安、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岗位责任有初步的认识。

3、在职员工的培训,先对其能力和素质进行综合检查、考核、对于不足之处,逐项进行培训。

4、对各工种(客户管理、维修技工、保洁员、绿化工、保安、家政服务)的员工每年两次加强操作熟练程度的培训。

五、辞职

1、员工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而需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公司行政人事部。

2、员工因故辞职时,首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交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再送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

3、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4、员工辞职申请批准后,交清其所经手工作、资料、文件、器材、工具等,再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六、辞退

1、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员工。

2、触犯有关守则或犯重大过失之员工,公司有权解雇。

3、因公司业务经营或管理方针变更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裁减员工,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4、触犯国家有关条例、法规,或在社会上严重违法的员工,公司即行开除,且不承担其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

第6篇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奖惩条例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奖惩条例

7.奖惩条例

7.1.奖励

7.1.1 员工奖励分五种:

1)嘉奖:每次加发3天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10天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3)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4)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奖金。

5)晋升。

7.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

1)季度绩效考核成绩卓越的;

2)所管理的项目的工程质量获省、市样板工程的;

3)所管理的项目一年无灾害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或个人;

4)当企业利益受损时挺身而出,积极维护的;

5)为公司赢得美誉,受到客户或社会各界表扬的;

6)拾金不昧者(价值在300元以上的);

7)有显着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8)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9)品行优良、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以良好的成绩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多次赢得公司领导及客户好评的;

10)其它应给予通报表扬的。

7.1.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功奖励:

l)连续三次绩效考核成绩卓越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益的;

3)敢于举报,揭发贪污、受贿行为的;

4)能出色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的;

5)遇到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6)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7)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8)其它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7.1.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大功奖励:

1)在工作中,大胆建议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或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资源,使工程费用、业务开支、行政费用有较大节约的;

2)管理人员管理成绩显着,撰写专业性论文,获得市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同行业中受到推广应用的;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4)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5)一年内记功两次者;

6)有重大功绩者;

7)其它应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7.1.5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若干奖金或晋升: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

3)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4)连续四次绩效考核卓越者应晋升;

5)服务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7.2.惩罚

7.2.1 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1)警告:每次减发3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2)记过:每次减发10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3)大过:每次减发1月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4)降级。

5)解除劳动合同。

7.2.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每次减发3天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2)旷工一天者;

3)违反办公室行为规范者;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令公司蒙受损失者;

5)在公司内部故意挑拨离间,影响团结者;

6)在业务工作中,未经许可收受红包、礼品者;

7)不服从上级指令、管理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者;

8)其它应给予警告的行为。

7.2.3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每次减发10天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连续旷工2天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闹、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5)提供、制造假文件资料者;

6)被警告后重犯者或受第二次警告处分者;

7)工程管理或对外发包业务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贿赂,或有贪污行为者;

8)在公司范围内赌博者;

9)不服从上级指令,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者;

10)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7.2.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每次减发1月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违反工资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3)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所负责的工作或工程项目发生严重问题,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

8)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3日者;

9)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7.2.5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发资遣费):

1)一年以内迟到及早退累计30次;

2)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

3)侵占公款、公物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4)伪造、盗用公司印章者;

5)工作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大量浪费的;

6)经查实有偷窃、斗殴、聚赌或暴力伤害及违法犯罪行为者;

7)索贿、受贿、贪污金额达1000元以上者;

8)连续三次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9)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0)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

1)一年中记大过两次,或经记过处分后仍重犯者:

12)其它重大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1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14)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15)吸食软、硬性毒品者;

16)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损害者;

18)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或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9)参加非法组织者;

第7篇 物业管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条例(二)

一、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二、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车辆

三、驾驶员职责

1、协助办公室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分配,听从办公室对车辆的调配和指挥。工作积极主动,不得无故缺勤,不得疲劳驾车、酒后驾车,未经副总经理批准不得用车私用。

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说明税和保险费缴纳办理等工作。

4、负责给公司领导开车时,对严禁插话及传播领导谈话,做到不停不穿扩散。

6、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行政部、公司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7、因交通事故、违章责任所发现的罚款和为例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可报销。

四、车辆使用范围

1、办公室人员到各客户服务中心例行检查(每周一次);

2、办公用品的采购(根据采购量来定);

3、接送来公司参观、考察的来宾;

4、员工集体活动;

5、各客服中心处发生紧急抢修事情可以申请用车申请派车;

6、个人一律不准申请用车。

7、任何个人不得拿公司车辆去练车

五、车辆使用及保养规定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经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2、未经行政部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而擅自用车,每次处罚驾驶员300元;

3、任何用车业务必须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如查获有他人驾驶者,每次处罚驾驶员200元;

4、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属特殊情况,应请示副总经理批准,必要时应请示总经理。

5、公司车辆必须停在公司车库的制定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动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的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出车回来后,应及时将车钥匙交至行政部保管。

六、车辆燃料管理规定

1、根据车辆公里表历程读数,按车辆百公里耗油量,对燃料技能型严格计算。加油发票由行政部核定,财务验收,超出部分自负;

2、凡市区加油、长途首次加油,一律在制定加油站加油,累计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使用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市区其他加油站加油时,不得超过10公升;

3、长途出差在外加油,由驾驶员负责(加油发票由带车人核对签字),如实际公里数与加油数量不符,多余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并提出警告;

4、对外借车辆加油,当次使用加油(市区使用不予加油)。

第8篇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模版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是什么新买的房子漏水了找谁负责来看下面: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1】

房屋漏水分情况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2】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

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

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第9篇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本条例根据zz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和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适用于山东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部门所属人员。

一、员工的录取、试用、转正和离职

1、公司用人采取公开招聘、培训、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用新员工根据岗位要求进行体检,开据健康证明,费用由个人负担。

2、员工加入公司,要如实准确提供各种所需的证件和照片,并亲笔填写个人资料。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资料的权力,如有虚假,公司将对其立即除名。

3、新员工上岗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合格者由公司下达转正通知书并办理转正手续;对不适用者将终止试用。

4、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如请假超过十五天者,作自动离职论,请假十五天之内则顺延转正时间。

5、员工试用期满,经部门经理审批同意报物业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即可转正。

6、员工离职时应先办理各项交接工作,填写'离职审批表',经各部汇签,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至综合部,并凭'离职审批表'办理个人档案及各类保险的转移。

二、外聘、特聘人员的管理

1、外聘、特聘人员的使用,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2、外聘、特聘人员须将个人真实资料和有关证件交公司,并同公司签订'特聘协议书'。

3、特聘人员的薪酬以协议书规定为准。

三、工资、福利

1、公司工资的管理由物业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日前汇总员工考勤,编制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册,报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2、员工工资按劳动合同性质不同分为四类:

1)试用期员工工资类

2)正式员工工资类

3)临时员工工资类

4)特聘人员工资类

3、每月 日为公司发薪日,当月工资按上月1日至31日进行核算。

4、员工工资标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每年参照本地区地价上升指数及本地区工资上升幅度进行调整。

5、公司将视每年的经营状况适时发放年度奖金,享受者为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

四、考勤制度

(一)作息时间

1、公司作息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

2、员工应按时上下班,每日工作时间为8:00-17:00(不含午餐时间) 。

3、员工考勤实行打卡签到制度,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打卡签到或签离,违者按严重过失处分。

4、对迟到或早退的处罚:

1)员工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一次,扣除10元工资,超过半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下者(含3次),按轻度过失处分,每次除扣10元外,并扣除当日工资。

3)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含4次),按重度过失处分,并扣除当日工资。

4)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含5次),按严重过失处分,予以辞退或开除。

5、员工的工作班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确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二)请假制度

1、假期

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员工可享受以下法定有薪假日:

a公历一月一日元旦(1天)

b春节(3天):农历年初一、农历年初二、农历年初三

c五月一日劳动节(3天): 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

d十月一日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 日

e其他政府公告的公众假期。

2)公司所属女员工可享受90天有薪产假。

3)员工遇有如下情况,可请有薪事假:

a结婚(3天):晚婚者可增加7天假期;

b丧假(3天):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公婆和兄妹)过世。

2、请假

1)病假

a员工须在病假当日,通知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

b病假三日以内(含三日),员工须将医院开具的假条交给部门主管或经理;请假者将被扣除日工资的50%。

c病假三日以上,员工须直接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请假者将被扣除全部日工资。

d员工病假超过两个月,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2)事假

a员工须在请假前一天,通知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

b事假超过一天(含一天),员工须书面征得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休息;请假者将被扣除全部日工资。

c员工请假未获批准或没请假而休息者,视为旷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3)对旷工的处罚

a无故旷工一天者,以轻度过失处分,扣除全额日工资。

b无故旷工一天以上,两天以内(含两天),按重度过失处分,扣除全额日工资。

c无故旷工两天以上者,按严重过失处分,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奖惩制度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员工的利益,促进员工个人的良好发展,公司在管理中将严格依照本条例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对公司做出特殊贡献或工作有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

奖励种类包括: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提薪提职。

2、奖励条件

1)对公司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对外接待工作中,服务态度好,工作热心受到业户或顾客表扬,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声誉。

3)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5)拾金不昧,主动上缴者(数额较大)

3、奖励批准权限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经本部门负责人提名,综合部(办公室)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惩罚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员工违纪情况,经调查属实后,公司将采取如下三类处罚方法: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书面警告。

1、口头警告

1) 违纪表现:参阅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1条。

2) 处罚办法

a口头警告的处分权由部门主管负责人或经理行使。

b试用期内,口头警告只给一次,若下一次仍有类似违纪现象发生

,将被处以书面警告。

2、书面警告:参阅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二条

1)违纪表现

2)处罚办法

a员工累计三次书面警告,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报综合部,综合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将被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b凡轻度过失者,扣除当日全额工资。

3、最后书面警告

1)违纪表现:参阅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三条

2)处罚办法

a员工出现重度过失,填写重度过失表,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报综合部;

b员工累计两次重度过失,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报综合部,综合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将被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c凡重度过失者,扣除当日全额工资,并将整月工资下浮10%。

4、补充说明

1)下级出现过失,经核实工作记录或其他情况,属上级交代不清或上级未就有关内容进行培训的,责任由有关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承担。

2)上级对下级布置任务清楚准确,过失属下级违章或工作态度有问题所致,下级承担责任。

3)各级管理人员中犯有各类过失者,将按照加重一级的原则执行本制度。

4)凡管理者发现有员工过失不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上报的,将按包庇和渎职处理。

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10篇 物业绿化管理规则条例

物业绿化管理规则条约

1、园区内的花草、树木、园艺景观是美化点缀小区的设施,人人均有责任爱护,任何人请勿随意占用、践踏、攀摘或损坏花草、树木、景品。

2、业户请勿在树木上挂晒衣物,严禁在绿地上堆放垃圾、杂物及设置广告牌等,不得向花草树木泼洒污水或有害物质。

3、为维护园区园林的整体设计风格,业户请勿利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或其它花木,请勿在阳台上搭接花架。

4、绿地水井系浇花养护之用,请勿随意开启,更不能利用其冲洗车辆或挪作他用。

5、小区水系内的水泵、电气、灯饰等请勿触摸,以免造成意外损伤

6、业户请自觉遵守《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中心的规定,如造成公共区域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需按原价赔偿。

第11篇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1目的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2公司奖励类型

通报表扬、嘉奖、年终先进评选。

3公司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五种。

4员工受奖或被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中规定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罚款。

5奖惩权责划分

5.1行政部为员工奖惩工作的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工作,并协助执行,行政部依据本条例规定和各部门的执行结果对各类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5.2员工受通报表扬、嘉奖或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上报材料,行政部考察,物业公司经理审核,长沙公司副总经理审核,长沙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3员工受嘉奖由物业公司经理提出,行政部上报材料,集团人力资源部复核,集团相关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5.4对员工进行奖励,须填报《员工奖励申请审批表》。

5.5对员工进行处罚,须填报《员工过失处罚单》。

5.6对员工处以开除处分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行政部核实,物业公司经理签署意见,报长沙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会同长沙公司相关领导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经集团相关领导签署意见、集团人力资源部领导签署意见,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7员工奖励细则

7.1奖励标准

7.1.1通报表扬:每次奖励50元-500元;

7.1.2嘉奖:每次奖励500元-1000元;

7.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7.2.1 克服困难,工作足为楷模者;

7.2.2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重大任务者;

7.2.3 开源节流,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有显着成绩者;

7.2.4 对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者。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8.1能严格履行职责,在工作中连续创优异成绩者;

8.2领导有方,业务发展有相当成绩者;

8.3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8.4对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9员工处罚细则

9.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并处罚20元罚款:

9.1.1上班衣着不得体,仪表不整洁者;

9.1.2上班与人闲扯或在电话中聊天者;

9.1.3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吃东西、乱丢烟头、槟榔、纸屑等杂物者;

9.1.4不及时关灯、关水、关空调等造成浪费者;

9.1.5犯有其他类似过错者。

9.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50元罚款:

9.2.1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收看电视或观看与工作无关的碟片、上网等;

9.2.2当班时间睡觉者;

9.2.3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影响工作,情节轻微者;

9.2.4因个人失误导致本人及同事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9.2.5对上级指示或下达的指令任务,无故未能按时完成者;

9.2.6惹是生非,挑拨离间,影响部门、员工之间团结造成不良后果者;

9.2.7未经许可私自配置公司钥匙;

9.2.8拾遗不报者;

9.2.9犯有其他类似过错者。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并处罚100元罚款:

10.1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10.2侮辱、谩骂、打架骂人、袭击他人者;

10.3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情节轻微者;

10.4犯有其他类似过错者。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处罚200元罚款:

11.1工作出现差错,情节较严重者;

11.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捏造、制造事端,情节较严重者;

11.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1.4不服从主管上司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11.5员工拒不接受值班安排者;

11.6犯有其他类似过错者。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

12.1犯第五条1、2、3、4款过错,屡教不改者;

12.2计划外生育者;

12.3斗殴、酗酒、聚众闹事、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

12.4参加非法组织者;

12.5在公司上班期间在外面兼职者;

12.6违反国家刑律被依法拘捕或入狱者;

12.7不服从正常调动,无故拖延、终止或拒绝工作者;

12.8浪费、损害公司财物,情节严重者;

12.9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12.10员工不负责任或明显失误,使公司形象和利益受到较大损害,或办事不公,包庇纵容违纪员工造成极坏影响者;

12.11营私舞弊,涂改或伪造公司有关单据、证明、文件等谋取私利者;

> 12.12贪污、盗窃公司财物者;

12.13失职、渎职,以权(职)谋私、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2.14犯有其他类似过错者。

13 其它规定

13.1本奖惩条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处理。

13.2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14 文件

14.1支持性文件

14.1.1员工奖励、处分审批程序

14.1.2 开除处分审批程序

14.2 形成文件

14.2.1 员工奖励申请审批表

15 质量记录

第12篇 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格式怎样的

1、经济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司的经济合同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凭证。

加强合同的管理,对于维护公司的合同利益,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的管理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

拟定合同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认真了解对方的各项基本情况,并且注意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做到文字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谨、叙述规范、结构完整、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明确,日期、期限和数字准确无误;3、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由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或盖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应有总经理授权才能办理;

4、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程序为:先由经办部门经理同意,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盖合同章。

合同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经办部门留存复印件。

未经上述审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予盖章,财务不予付款;

5、在合同执和过程中,如需中途变更或解除,由原经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决定;

6、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隐患或出现纠纷,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凡属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正本,一份应由经办人及时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分类编号造册、登记、保管,另一份在综合管理部编号后交财务保管。

其他人员,如分管业务、财务的副总经理、经办部门,则立卷保存复印件。

综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经济合同,应把每个项目或每笔资金的合同和全部 原件装订一起存档长期保存;

8、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 )从签订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

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 )从失效之日继续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 )的复印和散发:公司的经济合同除原经办部门业务需要可复印外,其他部门、人员未经执行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复印和散发;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则上不准外借。

如有关人员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须填写'合同复印人借单',经执行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复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销毁: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主持封存。

封存期满的合同,造册登记后销毁;

12、合同遗失,特别是正本和 原件遗失,遗失人要及时上报,并有责任继续查找,查明原因和情况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1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问题,主办业务部门应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按拆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的,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授权业务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作业人员处罚条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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