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x物业管理公司劳动条例
1.入职
1.1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向办公室索取《招工表》,如实填写完整,方可进入应聘程序。
1.2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工作人员,须由总经理面试,合格并签字同意方可录用。
1.3非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下职称普通员工,须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用人申请,并填写《申请临时工审批表》,报主管经理批准。由办公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面试合格签字同意方可录用。
2.健康检查
2.1员工受雇前必须到公司医务室作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合格,方可录用。
2.2公司每年给员工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等疾病者,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调换工种,直至办理病退离职。
3.试用期
凡经体检合格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为期3--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公司将根据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可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满,对符合录用条件者,可接纳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4.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按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因特殊情况,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上班时间(含法定节假日)。
5.调职与晋升
3.5.1员工在受雇期内,公司有权将其调动职位或岗位。
3.5.2所有员工均有被提升的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掌握程度,品德及职位空缺情况。
3.5.3员工被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胜任该职位或犯有过失,公司可视情况作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3.6发薪及调整
3.6.1员工薪金每月发放一次,定于每月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一天。
3.6.2公司将视经营业绩状况来考虑年终奖金和年度调薪情况。
第2篇 某物业公司工程管理条例
(一)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项目负责人要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督办工程开工报建等各种手续;熟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政策法规,争取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有关费用开支;
2、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管理的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
3、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情况,熟悉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等。要结合承包合同,编制各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提出进度目标,审查施工队的进度计划,督促施工队按合同完成进度。发现影响工程进度因素要及时解决,并向公司领导汇报。要根据施工进度提早督促施工单位增长设备、人力、材料等,尽量避免因一些未预见的因素影响工程进度;
4、审查承包商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按承包合同、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严格把好质量关;
5、施工管理人员要建立施工日记,保存好有关的图纸、合同、签证等资料,待工程竣工后交公司设计部归档;
6、施工管理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要带好头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而且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宣传工作,以及工地的防护工作(即防火、防盗、防破坏和损坏、防危害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的安全),保障施工不幸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7、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如修改设计、增加工程费用、顺延工期、变更建材等,工程管理人员应首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领导和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处理,::不得自作主张;
8、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工程预结算部做好工程结算工作,按预结算程序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给设计部发出通知,协助设计部完成竣工面积计算图;做好与牧业管理公司的交接工作。
(二)公司施工材料、设备的管理
1、购买施工材料、设备,经办部门或分公司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或总经理批示,做出计划(包括用途、采购上点、生产厂家、品种、数量、单价等),送材料设备部审核、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购买必须公开招标或经公司大宗材料设备采购顾问班子共同议定,订立购销合同;
2、采购部负责施工材料设备选购的审核工作,了解掌握施工材料、机电设备信息,了解生产厂家的质量、价格、供货期、售后服务等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
3、采购人员应本着对公司负责的精神,所购材料要物美价廉、符合公司要求、检验手续齐全。采购人员不负责、疏忽大意,造成公司款项被骗或所购材料设备质量差、短少、工期被延误等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部门,也要追究责任。严禁采购人员接受和索要回扣、接受供货方请客送礼。否则一经发现,按违旨、受贿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未履行本规定审批手续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货款。财务人员拨款必须根据采购计划审批单、购销合同,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拨付。拨款时预留5-10%的保证金(或按合同规定预留);对购买设备的验收合格后,结算时预留1-5%的保修金(或按合同规定预留)。
(三)工程签证及工程款拨付管理
1、公司要求各部门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外签证,有变更通知的,不允许办理重复签证;签证除人工费外,一般不允许签单价。人工费单价不允许超过市场价;
2、工程预结算部要配合施工管理部控制好工程款、设备款的拨付,凡工程进度款、设备款,必须经工程预结算部经理签字。财务部拨款后必须将付款底单交工程预结算部登记存档。各分公司的工程款、调整设备款拨付,先报工程预结算部审核,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才能拨付;
3、工程预结算部的结算工作必须认真细致,财务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审定并签字盖章后的结算书付款。
(四)工程结算管理
1、完善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在公正、准确的基础上,加快竣工项目的结算速度,树立公司形象;
2、工程部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理一套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记录、甲方供应材料及设备情况资料、施工承包合同等)。施工管理部在十天内将材料整理好,经现场主管工程师及主管经理或业务副总经理逐项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关公司设计部;
3、设计部设计主管人员及经理或副经理必须于一周内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中与设计相关部分进行逐项复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送工程预结算部;
4、工程预结算部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我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情况资料,由经办人整理、签署意见,再经材料设备部经理或副经理复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工程预结算部;
5、工程预结算部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预结算规定,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不再受理补办签证;审核完毕后,必须经甲、乙双方经办预结算人员签字,再经工程预结算部经理或副经理审核签字。对壹万元以上的结算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定签字,双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凡竣工结算资料报送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不能办理手续;
6、工程预结算部结算后,列出我公司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及结算总价,送财务部作为拨款、成本核算等的依据;
7、工程预结算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预结算工作。预结算人员要认真对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计算误差不得超过5%,施工管理部可以对预结算书进行抽查,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严禁预结算人员索贿、受贿、接受施工单位宴请、送礼。
(五)技术资料的管理
1、开发项目的工程资料,统一由设计部签发,除向施工单位、现场主管技术人员发放外,设计应保存二份完整资料进行编目保存,其中一份供工程决算使用;
2、开发项目合同、设备材料、技术资料、考察报告、可行性报告、预决算表、工程拨款单等各种技术资料,必须交回设计部存档;
3、各种技术资料应按开发项目或类别进行编目,修改和补充的图纸必须按系列编入图号;
4、设计部要及时补充工程图纸,满足开发项目需求;
5、建立公司技术资料使用登记制度,遗失资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6、妥善保存公司的成果资料,对工程图纸、模型、透视图、合同等资料要分类归放、定期检查、清洁。
第3篇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模版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是什么新买的房子漏水了找谁负责来看下面: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1】
房屋漏水分情况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2】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
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
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第4篇 物业管理条例范本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而制定了《物业治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物业治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正当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治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进步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用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5篇 某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一、用工原则:
1、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视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标准而定。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报考人员,经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均有被录用之可能。
2、用工形式:合同制、劳务制、非正规就业、公益性组织。
二、新进员工录用手续:
1、每位新进合同制员工须于报到之日起向公司办公室人事部提交原单位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未递交或不愿递交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不予以录用。
2、其它用工形式的员工报到之日递交相应有关证明文件,未递交者或不愿递交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不予录用。
3、在报到之日,须同时递交一寸免冠红底彩照、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指定医院体检报告、并交验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正本、专业技术证正本。
4、员工录用日期以收到员工劳动手册或有关证明文件为准。
三、试用期:
1、凡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为期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视合同期而定)。
2、试用期内,若员工因犯有较严重过失或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聘用。
3、试用期限届满,经综合考评合格者予以结束试用期;对于不合格者,公司将不予录用。
4、试用期内员工工资为协定工资的80%。
四、员工培训:
1、所有员工均需接受公司安排之职前及在职培训、并通过应知应为的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转正及综合考评依据之一。如有考核成绩二次不合格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各类上岗证及培训费用自理。
3、保安人员经区、市公安局培训合格,在本单位服务满三年者,可以报销上岗培训费用。
五、个人资料:
1、员工所填写的各类有关表格,应将正确资料如实填上,做到忠诚老实、不隐瞒、不假造。
2、为避免有关资料不确实而导致日后员工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记录若发生变化,例如:迁移地址、婚姻状况、学历、分配调动、晋升出国、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决处理等,均应及时通报公司。
3、如有隐瞒,虚报造假,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及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六、员工晋升:
所有员工均有被提职之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之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品德、职位是否空缺来决定。升职后前三个月属岗位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工作表现符合职位要求,则公司将正式委任该职。
七、员工调职:
1、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至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工种)工作。
2、员工被调职后工资及各种津贴均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八、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资双方在劳动中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将终止,不再继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九、解除合同:
1、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公司因业务变更或其他原因冗员时,公司有权裁减员工人数,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合同,被裁减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并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正式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相当天数的工资)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者做除名处理,并追其相应经济责任。
3、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相当天数的工资)。
4、新进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星期内提出辞职或辞聘,劳资双方不发生工资,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天数的津贴和饭贴。
5、在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不需任何理由,可随时中止劳资关系,双方不需支付任何赔偿。
十、工作移交手续:
1、员工因调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均需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将原职位所担任的工作内容及有关资料交待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呈上级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移交手续一般在离职前3天起开始办理,3日内结束,特殊情况可视情况相对延长或缩短移交期限。
3、离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假期冲抵离职时的移交期,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十一、离职手续:
1、凡离职员工须到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还公司财物,包括工作证、名牌、制服、员工手册、衣柜钥匙、工具、书本等,未能全部交还以上物品者,须按公司规定赔偿,否则公司有权拒发薪金和离职证明。
2、辞职员工离职时,为其所定制的制服按一年半为折旧使用期,衬衣为六个月折旧使用,根据员工就业日期计算支付折旧费,服装归个人所有。
3、辞退员工离职时,如本人不原支付服装折旧费,则服装应交还公司。衬衣必须按半年折旧费计算,归其个人所有。
第6篇 物业管理公司奖惩条例-8
物业管理公司奖惩条例(八)
第一条总则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认真贯彻'严格、系统、人性、协调','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针。
第二条奖励条件
员工表现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酌情奖励:
1、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
2、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着成绩。
3、抵制歪风邪气,检举、揭发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行为,事迹突出。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及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绩突出。
6、年终评为优秀员工。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1、表扬: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2、奖励:事迹突出当月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
3、晋薪:根据表现结合整体工作,酌情给予晋升工资。
4、升任:根据工作表现、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考察,给予升任职务。
第四条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由所在部门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励建议书》呈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
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第五条处罚种类
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撤职和降级、辞退和除名。
第六条口头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一次。
1、未按部门规定的时间上班,出现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吃零食、随地吐痰、叠岗、吸游烟、乱丢杂物等。
3、上班时间长时间占用电话、会亲友、闲谈、聊天。
4、下班后无故在辖区内逗留。
5、服务欠周到、用语不规范。
6、对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务迟缓、拖延。
7、同事之间不交流、不沟通、散布不利团结的言语。
8、在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出现各类有失职业风度的不雅举动及形象。
9、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要求着装,不戴工作牌、上岗证。
10、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响。
11、在辖区内大声喧哗、戏耍。
12、其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规定,类似上述性质行为,情节轻微。
第七条书面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扣除10-50%的当月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有2次类似性质的口头警告。
2、在规定的办公(工作)时间内,出现无故迟到早退。
3、无故拖延工作任务,责任性不强造成差错。
4、在接待客户来访时不热情、不耐心、并与客户争吵,在职责范围内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5、工作时间串岗、离岗。
6、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唾骂同事和客户。
7、对打架事件不劝阻、不制止。
8、无故不参加班组部门例会及组织活动。
9、在辖区禁烟场所吸烟,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报告不属实。
11、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规章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批评、汇报、不按规章办理并造成影响。
12、上级知晓下属违规违纪而未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
13、违反规定造成浪费、损坏、丢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
14、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无故涂改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造成影响或后果。
15、其他违反规章制度不足记过。
第八条记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当月全额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受到2次类似性质的书面警告处分。
2、当班时间脱岗、睡岗。
3、知晓财物损坏或丢失,不管不问不汇报。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财物,并占为己有。
5、知晓员工违规违纪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
6、伪造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
7、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经济损失。
8、旷工半天以上。
9、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类似上述性质行为。
第九条降级或撤职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未尽职出现管理工作上失误,给企业、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辞退、开除或除名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开除及除名处理。
1、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任务或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2、留用期间再次受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3、留用期间工作平常,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5、累计旷工2天。
6、拒签或撕毁开具的《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及对情况属实而不接受处理。
7、在职责范围内连续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8、盗窃财物,参与打架斗殴、赌博、聚众闹事、起哄、威胁危害他人。
9、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无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公开顶撞上级。
10、故意损坏公物、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11、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处理程序与处罚
1、受书面警告处分,由直接上级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经部门主管核实,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批执行。
2、受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经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执行。
3、凡受处分
的员工,将《员工违规处罚单》装入其本人档案。
4、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后其本人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做出显着成绩,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按处分权限执行)。
5、凡受书面警告的员工,当年奖金不能全额享受。
6、凡受记过处分的员工,一律作留用处理(留用期为1个月),当年奖金只能享受50%以内。
第十二条申诉
第7篇 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格式怎样的
1、经济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司的经济合同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凭证。
加强合同的管理,对于维护公司的合同利益,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的管理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
拟定合同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认真了解对方的各项基本情况,并且注意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做到文字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谨、叙述规范、结构完整、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明确,日期、期限和数字准确无误;3、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由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或盖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应有总经理授权才能办理;
4、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程序为:先由经办部门经理同意,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盖合同章。
合同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经办部门留存复印件。
未经上述审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予盖章,财务不予付款;
5、在合同执和过程中,如需中途变更或解除,由原经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决定;
6、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隐患或出现纠纷,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凡属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正本,一份应由经办人及时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分类编号造册、登记、保管,另一份在综合管理部编号后交财务保管。
其他人员,如分管业务、财务的副总经理、经办部门,则立卷保存复印件。
综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经济合同,应把每个项目或每笔资金的合同和全部 原件装订一起存档长期保存;
8、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 )从签订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
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 )从失效之日继续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 )的复印和散发:公司的经济合同除原经办部门业务需要可复印外,其他部门、人员未经执行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复印和散发;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则上不准外借。
如有关人员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须填写'合同复印人借单',经执行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复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销毁: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主持封存。
封存期满的合同,造册登记后销毁;
12、合同遗失,特别是正本和 原件遗失,遗失人要及时上报,并有责任继续查找,查明原因和情况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1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问题,主办业务部门应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按拆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的,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授权业务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第8篇 物业管理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认真贯彻'严格、系统、人性、协调','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针。
第二条奖励条件员工表现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酌情奖励:
1、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
2、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着成绩。
3、抵制歪风邪气,检举、揭发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行为,事迹突出。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及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绩突出。
6、年终评为优秀员工。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1、表扬: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2、奖励:事迹突出当月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
3、晋薪:根据表现结合整体工作,酌情给予晋升工资。
4、升任:根据工作表现、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考察,给予升任职务。
第四条奖励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由所在部门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励建议书》呈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第五条处罚种类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撤职和降级、辞退和除名。
第六条口头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一次。
1、未按部门规定的时间上班,出现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吃零食、随地吐痰、叠岗、吸游烟、乱丢杂物等。
3、上班时间长时间占用电话、会亲友、闲谈、聊天。
4、下班后无故在辖区内逗留。
5、服务欠周到、用语不规范。
6、对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务迟缓、拖延。
7、同事之间不交流、不沟通、散布不利团结的言语。
8、在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出现各类有失职业风度的不雅举动及形象。
9、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要求着装,不戴工作牌、上岗证。
10、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响。
11、在辖区内大声喧哗、戏耍。
12、其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规定,类似上述性质行为,情节轻微。
第七条书面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扣除10-50%的当月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有2次类似性质的口头警告。
2、在规定的办公(工作)时间内,出现无故迟到早退。
3、无故拖延工作任务,责任性不强造成差错。
4、在接待客户来访时不热情、不耐心、并与客户争吵,在职责范围内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5、工作时间串岗、离岗。
6、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唾骂同事和客户。
7、对打架事件不劝阻、不制止。
8、无故不参加班组部门例会及组织活动。
9、在辖区禁烟场所吸烟,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报告不属实。
11、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规章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批评、汇报、不按规章办理并造成影响。
12、上级知晓下属违规违纪而未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
13、违反规定造成浪费、损坏、丢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
14、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无故涂改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造成影响或后果。
15、其他违反规章制度不足记过。
第八条记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当月全额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受到2次类似性质的书面警告处分。
2、当班时间脱岗、睡岗。
3、知晓财物损坏或丢失,不管不问不汇报。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财物,并占为己有。
5、知晓员工违规违纪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
6、伪造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
7、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经济损失。
8、旷工半天以上。
9、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类似上述性质行为。
第九条降级或撤职有下列行为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未尽职出现管理工作上失误,给企业、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辞退、开除或除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开除及除名处理。
1、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任务或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2、留用期间再次受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3、留用期间工作平常,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5、累计旷工2天。
6、拒签或撕毁开具的《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及对情况属实而不接受处理。
7、在职责范围内连续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8、盗窃财物,参与打架斗殴、赌博、聚众闹事、起哄、威胁危害他人。
9、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无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公开顶撞上级。
10、故意损坏公物、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11、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处理程序与处罚
1、受书面警告处分,由直接上级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经部门主管核实,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批执行。
2、受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经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执行。
3、凡受处分的员工,将《员工违规处罚单》装入其本人档案。
4、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后其本人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做出显着成绩,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按处分权限执行)。
5、凡受书面警告的员工,当年奖金不能全额享受。
6、凡受记过处分的员工,一律作留用处理(留用期为1个月),当年奖金只能享受50%以内。
第十二条申诉员工对奖励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诉。
第9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最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其中,用于业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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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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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
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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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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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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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同
第四十五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
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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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
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七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十四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先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第七十五条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根据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具体办法由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七十九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条
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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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
第八十三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同
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奖罚条例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奖罚条例
一、奖励
1.奖励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将予奖励:
(1)对改革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多次受到客户表扬者。
(3)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着成效者。
(5)为公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6)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者。
2.奖励类型
奖励分为年度特别奖和不定期奖,均须由所在部门主管推荐,通过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3.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为:下发《奖励通知书》、通报表扬、升职、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等。
二、处分
如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则予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如值班时看报纸、吃零食、吸烟、听音乐、喧哗、离岗等)。
(2)值班时制服衣着不整的。
(3)个人衣着打扮、外观形象、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4)上下班不打钟卡的。
(5)不经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的。
(6)迟到、早退在十分钟以内的。
(7)在本物业范围内粗言秽语的。
(8)做出任何有损公共卫生的事,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乱写乱画等。
(9)占用本物业电话作私人用途的。
(10)工作散漫或粗心大意的。
(11)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定的。
(12)私配衣柜钥匙或私自改装其它锁的。
(13)下班后,无特殊原因仍在本物业范围内逗留的。
(14)忘记佩戴员工证的。
(15)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的。
(16)更衣柜内存储食物或私自调换更衣柜的。
(17)未经许可,擅自截留、撕毁管理处安排传阅的各项有关规定、通知、公告等的。
2.书面警告
(1)擅离工作岗位或迟到、早退超过十分钟的。
(2)值班时打瞌睡的。
(3)旷工一天的。
(4)对上级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主管或上级合理工作指令的。
(5)对用户、同事粗暴或不礼貌的。
(6)未经许可而进入各私人单位的。
(7)蓄意损耗、损坏物业公司财物的。
(8)在物业公司内销售、买卖私人物品的。
(9)制造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同事或物业公司业务的。
(10)在公司内聚赌或睡觉的。
(11)未经许可,将物业公司的物品移送别处的。
(12)擅自张贴或涂改、污损或撕毁物业公司通知、公告的。
(13)在物业公司内私自派发各类文字或印刷品的。
(14)拒绝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员检查手袋、包裹等的。
(15)拾遗不报的。
(16)挑拨打架、斗殴事件的。
(17)要求别人或代别人打钟卡的。
(18)消极怠工,态度不端正,在岗上、禁烟区、禁区或公共区域吸烟的。
(19)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20)未经同意私自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五分钟的。
(21)未经同意私自换班或调岗的。
3.即时解雇
(1)使用恐吓手段,威胁、危害同事人身安全的。
(2)有不道德行为的。
(3)工作时间饮用酒类或服用麻醉药物的。
(4)偷窃的。
(5)虚报个人概况资料的。
(6)对外泄露物业公司商业管理机密的。
(7)收受贿赂或向别人行贿的。
(8)连续旷工2天的。
(9)携带违禁物品的(如武器、毒品、爆炸品等)。
(10)构成刑事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11)因渎职给物业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12)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的(造成伤害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13)擅离职守或值班睡觉给物业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14)行为及表现令物业公司声誉或形象受损害的。
(15)诈病或有不诚实行为的。
(16)在值班有关记录上(包括书面或口头)弄虚作假的。
(17)违反安全条例或守则,导致重大损失的。
(18)未经许可,以物业公司名义对外承诺、签合同、订协议、发函件等造成影响的。
三、处分执行
1.员工必须在发出的警告书上签名,如拒绝签名,以证人证言为据记录在案;或两个以上证人证明,该警告书将视作生效。
2.如果证实员工确属犯过,但又拒不签认,物业公司对其将作即时开除处理,不给任何补偿。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但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口头警告'同样视作一次'书面警告'的效力。
3.每签一次'口头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25元。每签二次'书面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50元,当月签署第三次'书面警告',员工将被立即解雇,公司不给任何补偿(注:本项处罚与全勤奖处罚条例发生冲突时任选其一执行)。
4.员工有上诉权利,如果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不服时,可经部门主管向上级管理机构上诉。
第11篇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奖惩条例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奖惩条例
7.奖惩条例
7.1.奖励
7.1.1 员工奖励分五种:
1)嘉奖:每次加发3天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10天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3)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4)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奖金。
5)晋升。
7.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
1)季度绩效考核成绩卓越的;
2)所管理的项目的工程质量获省、市样板工程的;
3)所管理的项目一年无灾害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或个人;
4)当企业利益受损时挺身而出,积极维护的;
5)为公司赢得美誉,受到客户或社会各界表扬的;
6)拾金不昧者(价值在300元以上的);
7)有显着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8)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9)品行优良、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以良好的成绩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多次赢得公司领导及客户好评的;
10)其它应给予通报表扬的。
7.1.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功奖励:
l)连续三次绩效考核成绩卓越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益的;
3)敢于举报,揭发贪污、受贿行为的;
4)能出色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的;
5)遇到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6)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7)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8)其它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7.1.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大功奖励:
1)在工作中,大胆建议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或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资源,使工程费用、业务开支、行政费用有较大节约的;
2)管理人员管理成绩显着,撰写专业性论文,获得市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同行业中受到推广应用的;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4)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5)一年内记功两次者;
6)有重大功绩者;
7)其它应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7.1.5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若干奖金或晋升: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
3)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4)连续四次绩效考核卓越者应晋升;
5)服务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7.2.惩罚
7.2.1 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1)警告:每次减发3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2)记过:每次减发10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3)大过:每次减发1月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4)降级。
5)解除劳动合同。
7.2.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每次减发3天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2)旷工一天者;
3)违反办公室行为规范者;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令公司蒙受损失者;
5)在公司内部故意挑拨离间,影响团结者;
6)在业务工作中,未经许可收受红包、礼品者;
7)不服从上级指令、管理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者;
8)其它应给予警告的行为。
7.2.3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每次减发10天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连续旷工2天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闹、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5)提供、制造假文件资料者;
6)被警告后重犯者或受第二次警告处分者;
7)工程管理或对外发包业务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贿赂,或有贪污行为者;
8)在公司范围内赌博者;
9)不服从上级指令,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者;
10)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7.2.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每次减发1月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违反工资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3)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所负责的工作或工程项目发生严重问题,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
8)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3日者;
9)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7.2.5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发资遣费):
1)一年以内迟到及早退累计30次;
2)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
3)侵占公款、公物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4)伪造、盗用公司印章者;
5)工作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大量浪费的;
6)经查实有偷窃、斗殴、聚赌或暴力伤害及违法犯罪行为者;
7)索贿、受贿、贪污金额达1000元以上者;
8)连续三次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9)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0)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
1)一年中记大过两次,或经记过处分后仍重犯者:
12)其它重大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1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14)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15)吸食软、硬性毒品者;
16)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损害者;
18)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或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9)参加非法组织者;
第12篇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a.人民法院
b.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c.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d.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同意。
a.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d.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正确答案:b3、(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a.县级
b.旗县级
c.区级
d.地市级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a.三十日
b.二十日
c.五十日
d.四十日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a.千分之四
b.千分之五
c.千分之^三d.千分之四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a.三十日内
b.十五日内
c.七日内
d.二十日内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
a.两年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a.二分之
一b.四分之
一c.三分之
一d.三分之二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a.五十日
b.四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正确答案:d
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的单数确定。
a.五人至九人
b.三人至十一人
c.三人至九人
d.五人至七人
正确答案:b
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临时管理规约
b.住宅质量保证书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住宅使用说明书
正确答案:ac
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的规定履行职责。
a.部门规章
b.法律
c.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d.法规
正确答案:bcd
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的活动。
a.社会治安
b.公共秩序
c.环境卫生
d.日常生活
正确答案:bc
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哪些资料()
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b.住宅使用说明书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住宅质量保证书
正确答案:abd
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下列情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a.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b.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c.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d.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三次以上的
正确答案:abc
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发生下列哪些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a.屋面、外墙渗漏
b.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c.消防设施故障
d.电梯故障
正确答案:abcd
17、(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住宅物业
b.开发商
c.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
d.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正确答案:acd
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a.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
b.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c.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d.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正确答案:ac
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哪些人员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a.已经继承小区房屋的人
b.因买卖实际占有小区房屋的人
c.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
d.被赠与小区房屋的人
正确答案:abcd20、(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有()
a.公开招标
b.协议
c.邀请招标
d.议标
正确答案:abc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可以转让给小区业主。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6、(判断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即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也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7、(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于业主委员会共有。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父母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开发商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
a.五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正确答案:b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a.四十日
b.五十日
c.六十日
d.三十日
正确答案:c3、(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a.二十日
b.三十日
c.五十日
d.四十日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a.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d.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a.三分之
一b.四分之
一c.三分之二
d.二分之
一正确答案:a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的单数确定。
a.三人至十一人
b.三人至九人
c.五人至七人
d.五人至九人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a.三十日内
b.七日内
c.十五日内
d.二十日内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a.区级
b.县级
c.地市级
d.旗县级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a.千分之^三b.千分之五
c.千分之四
d.千分之四
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d.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正确答案:b
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住宅物业
b.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
c.开发商
d.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正确答案:abd
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哪些人员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a.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
b.已经继承小区房屋的人
c.被赠与小区房屋的人
d.因买卖实际占有小区房屋的人
正确答案:abcd
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哪些资料()
a.住宅使用说明书
b.住宅质量保证书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确答案:abc
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住宅使用说明书
b.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c.临时管理规约
d.住宅质量保证书
正确答案:bc
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a.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
b.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c.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d.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正确答案:ab
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有()
a.邀请招标
b.协议
c.议标
d.公开招标
正确答案:abd
17、(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发生下列哪些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a.消防设施故障
b.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c.电梯故障
d.屋面、外墙渗漏
正确答案:abcd
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的活动。
a.环境卫生
b.日常生活
c.公共秩序
d.社会治安
正确答案:ac
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下列情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a.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b.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c.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三次以上的
d.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正确答案:abd20、(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的规定履行职责。
a.法规
b.部门规章
c.法律
d.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正确答案:acd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父母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于业主委员会共有。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6、(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开发商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7、(判断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即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也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可以转让给小区业主。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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