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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1 热度:23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细则

第1篇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细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真正落实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全方位推进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公司综合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制度有效为原则,结合实际,履职到位为核心,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杜绝以包代管为主线,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实施施工队安全管理职责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为确保该《办法》的有效贯彻与落实,公司成立外包施工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基建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

成员: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总工办、技术发展部、党群工作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部主任。

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业务开展。

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

职责要求: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办法的实施,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最终形成综合性的评估报告,提交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条 检查评估的周期及形式。

采取专业性检查、日常检查相结合,实施全面检查,综合评估,月评估,优胜劣汰,形成长效竞争机制。

第五条 评估的对象

公司所辖各外包施工队。

第六条 量化等级界定

一类施工队:安全管理状况良好,无伤亡事故,得分在90分以上,综合量化评估第一名的;

二类施工队:安全管理状况一般,安全管理局部地方需要整改,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

三类施工队:安全管理基础差,发生多起轻伤事故,现场安全隐患较多,得分在70-79分之间的;

四类施工队:安全管理状况较差,发生重伤事故或发生工亡事故,安全管理急需停产整顿,得分在70分以下;

第七条 综合评估考核内容(见附表:按迪庆有色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考核内容考核)

第八条 考核办法

一类施工队:即综合量化评估第一名,奖励500元;

二类施工队:不扣不罚;

三类施工队:扣罚外包施工队7000元;

四类施工队:扣罚外包施工队9000元;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0〕51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3条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内容。凡我局管内进行的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4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或接触网带电部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作业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其他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 施工计划

第5条 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各类施工不需申请、下达施工日计划,不影响设备使用时不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7条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路局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审查汇总并批准后,将汇总表于20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提报程序按附件2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8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路局成立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按照南铁办发〔2008〕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领导小组应将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施工安全管理范围,加大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10条 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对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工作承担责任。

第11条 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各类施工的防护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安全监督

第12条 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

1.路局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路局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

2.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各安全监察队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

3.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派专(兼)人员负责,并相对固定。

第13条 路局及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重点抽查。

2.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施工安全监督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总结分析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问题整改工作措施和要求。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4条 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把关。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对建设管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2.负责编制月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3.负责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每月3日前形成《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小结》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和相关安全监察队,由主管业务处形成本部门《施工安全检查小结》报安全监察室。

第15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集中主要精力,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施工安全监督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

2.各施工安全监督组应全面掌握施工单位作业进度和安排情况,突出重点,找准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编制每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各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

3.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16条 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辖区内发生因施工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分析,因施工监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17条 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每月对路局和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文公布)。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第18条 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违反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行为,应及时通知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19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监控的通知》(南铁安监电〔2009〕58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确保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效控制。

附件:1.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报表格式

2.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报流程图

第3篇 煤业绩效工资安全管理部分考核办法及细则

序号

项 目

分值

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

扣分原因

实得分

事故预防事故控制

25分

1、发生一起重伤以上及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安全管理考核分清零;

2、部门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20分;

3、一氧化碳浓度超限24-50ppm扣0.2分/次,50-100ppm扣1分/次,100-200ppm扣2分/次,200ppm以上扣5分/次。一氧化碳浓度超限误报警比照超限值减半考核。

4、瓦斯抽采钻孔或探放水钻孔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格扣5分,弄虚作假扣10分;抽采管路无安全保护设施扣5分/处。

5、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设施不完善、风流不稳定、风量不充足及防尘、防灭火系统不完善扣5分/项。

6、采区及工作面未装设防火门或设施不完善扣3分/处。

7、无计划停电、停风扣10分/次。

8、无计划揭露采空区及地质构造扣10分。

9、事故调查不配合、配合不积极主动扣10分/次。

隐患整治及“三违”的治理

10

1、出现重大隐患,未制定安全措施仍组织作业的,该项不得分;

2、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且未及时申报原因的扣5分/条;

3、各种检查“四定”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扣0.5分/条;

4、隐患重复出现扣0.5分/条;因隐患整治不及时造成事故,依据所发生事故等级扣分;

5、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该项不得分;

6、发生习惯性三违每有一人次扣0.5分,严重三违每有一人次扣2分。

安全办公会议与科队级领导查隐患

8

1、上级有关规定及指示未落实扣5分/次,贯彻不及时扣3分/次。

2、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未按时完成扣3分/项。

3、公司安全制度、规定及安全会议精神未及时贯彻落实扣2分/项。

4、未参加月度矿长安全办公会议扣5分/次。

5、生产口科队级领导每次入井查隐患不足3条者,每少一条扣1分。

现场管理

35

1、安全员、跟班队干未跟班上岗扣3分/人次;瓦检员空班漏检、虚填瓦斯报表扣10分/项次。

2、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规定扣5分/处,工作面支架初撑力、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扣0.5分/处,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支护扣5分/处,两巷超前支护出现严重问题扣5分/处,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畅、高(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扣3分/处,人为管理因素扣5分/处。

3、采煤工作面遇变化、初采、末回、安装及掘开工作面开口、贯通、大断面和交叉点施工无施工组织方案及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扣10分/项;未安排领导跟班盯岗扣3分;措施与实际不符扣3分。

4、采煤工作面遇硬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扣2分/次,放振动炮未对支架立柱进行保护扣5分,保护不当扣2分。

5、采煤工作面移动设备列车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扣5分,未按要求移动或阻车设施不起作用扣3分。

6、采煤工作面转载机、破碎机封闭不全扣3分/处。

7、采煤机停机未闭锁、采煤机(综掘机)无机载瓦斯报警断电装置、单轨吊未安设瓦斯自动断电报警装置扣5分/项。

8、未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运送、使用、存放扣10分/次;未按规定不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扣5分/次,放炮不设警戒、放明炮、糊炮、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扣5分/次,炮眼充填不使用水炮泥扣3分。

9、掘开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或一排锚杆有3根失效扣3分/项次;支护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扣5分/面。

10、掘开工作面掘进与支护平行作业、综掘机停机不闭锁或截割头不落地扣10分/项次;掘开工作面耙斗机无照明扣3分,卡轨器不全扣2分/个。

11、采掘开作业规程未按规定编审扣10分/面次;巷道维修无安全技术措施或遇不同地段、不同情况无补充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扣5分。

12、吊装、起重作业无措施、使用原支护锚杆(锚索)起吊重物扣5分/次。

13、无允许掘进通知单擅自组织施工作业扣5分/次,探放水管理图牌板填写不规范、内容与实际不符扣3分/次。

14、瓦斯抽采钻孔和探放水钻孔验收虚报进尺扣10分,违反规定、验收进尺不实扣5分/次。

15、盲巷未及时密闭或未安设栅栏、揭示警标扣5分/处,井下主要风门不闭锁、密闭墙漏风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气体扣3分/处。

16、局扇未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扣2分/次。

17、各种传感器缺失、擅自移动位置、人为遮挡、删改瓦斯数据扣10分/台次,不在指定位置悬挂扣5分/台次。

现场管理

35

18、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煤尘堆积(长5m、厚2mm)扣10分/处;采煤机、综掘机不使用内、外喷雾扣3分/台,使用效果不好扣1分/台,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设施或不使用扣3分/处。

19、掘开面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闭锁失效扣5分/次;监控系统不完善、不能上传及数据误差超过规定扣5分/项次。

20、供电系统存在缺陷扣5分/处;井上下供电各类保护短缺或保护不可靠扣3分/次,未按规定试验扣2分/次。

21、机械、电气传动部分无护罩扣3分/台,甩保护不用扣5分。

22、接地极、接地网络不合格扣5分/处;电气设备失爆扣10分/台次。

23、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及水仓防护设施不可靠扣3分/处。

24、提升系统保护不完善,斜巷跑车防护设施不全或不起作用扣3分/项;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完好、不按期检修试验扣2分/项。

25、小绞车稳固不牢、防护设施不全、制动系统不完好扣3分/台,信号及远方操作按钮未按规定设置扣2分/处,轨道铺设、道岔安设不符合规定扣2分/项。

26、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规定固定扣3分/处,固定不牢扣2分/处;溜子、皮带未按规定设置行人过桥,机头缺护栏、机尾缺护罩扣2分/处。

27、井下各类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恢复,扣5分/处。

28、安全员未随身携带检查工具,评估不认真、不负责任扣2分/项;安全员未进行水情水害监察、评估汇报扣5分/项次。

工作作风

7

1、部门领导干部下井打空卡、虚打卡、代打卡该项不得分,职工每有一人次扣1分;2、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天数达不到规定扣3分/人次,入井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扣0.5分/人/次;3、未执行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的扣3分/人次;3、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填写不规范扣0.2分/人次;4、值班期间,调度台无人值守扣1分/人次;5、“干部上讲台、培训下现场”工作不认真扣1分;6、领导干部“四熟悉”集团公司抽考80分以上不扣分,60-80分扣0.3分/人,60分以下扣0.5分/人。

各类考核

15

1、岗位工对主要工序和危险点不主动应用“手指口述”进行安全确认操作扣1分/人次,现场抽考不合格扣0.5分/人次;2、入井前集体宣誓和安全确认不执行、出入井无带班长领队、未列队行走、集体入井的扣2分/次,执行不严格扣1分/次;3、手指口述矿、对队评价月度考核排名前两名的队组分别加3分、2分,最后两名分别扣5、3分;4、班组建设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班组的三个队组加3分,a、b、c类班组中最后一名的分别扣队组5分。

备注:本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以《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为准进行考核。新文秘网旗下快文网免费为您下载网络上任何收费文章,全国独家,欢迎使用。

第4篇 抑尘站安全管理细则怎么写

1抑尘站安全管理细则

一、抑尘站安全管理制度

1.__________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分公司经理、书记,副组长:副经理,组员:分公司综合部长、办公室主任、车务部长、党办助理、抑尘站站长。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经常性的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每月)研究安全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跟踪检查落实;2.公司抑尘站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

对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职工传达,对有关保证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影响安全工作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3.加强职工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的检查,杜绝职工任何违章违纪行为。

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及安全生产制度,消灭各类责任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和苗子不得隐瞒,及时上报;

4.分公司抑尘站实行二十四小时干部值班值宿制度,对抑尘站进行全方位的巡查,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立即解决。

二、职工人身安全管理规定

1.操作员或维修人员侵入线路检查维护设备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了解该线路是否有调车作业,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并在有专人防护,确保绝2对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黄马夹;在喷洒装置上部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他人员严禁上线路;2.搅拌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严禁违规操作;3.搅拌工在用加料机加料时,严禁用手扒料,以防将手搅伤;

4.在开启或 加料及搅拌电机前,须由两人共同确认电机周围无异常情

况方可开启或 电机,在开启输送电机后须由一人严密监视搅拌罐内液面情况,发现液面过低时应立即由另一人 电机,以防潜水泵烧毁,造成人身伤害;

5.开关各阀门前,必须检查阀门周围环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操作;6.搅拌工上储存罐顶检查液面高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安全带钩一头

钩于安全带上,一头钩于罐体扶手上,方可在罐顶进行工作;7.锅炉工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按时检查锅炉状态及水温情况,防止锅炉

出现干烧状况。

三、职工安全管理办法

1.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

程的规定操纵设备进行各项生产作业;2.工作时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操作设备;3.3.操纵设备进行生产作业时,必须精神集中,仔细观察,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禁私自进行处理;

4.严禁私接乱拉用电设备;

5.作业人员往返于工作现场-车站时,严格执行《职工劳动安全作业防护标准》和路局人身安全有关规定;6.填好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及交接班记录,搞好车间环境卫生,为下一班工作打好基础。

四、抑尘站上线路除冰雪规定

1.线路除冰雪由当班负责人请示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入线路作业。

上线路前,要派专人(不少于一人)在可能来车方向进行防护,防护人员必须穿规定的防护服并配备口笛;除冰雪任务完成后,由当班负责人通知除冰人员和防护员撤离并通知车站值班员;2.冬季冰雪较多时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要尽量安排在交接班人员多时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3.作业完成后,清点使用工具,由除冰雪人员带好各自使用工具下线路,由当班负责人复检。

五、抑尘站安全防火规定

41.抑尘站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由站长任组长,组员有安全兼职人员,管理员及各代班班长担任,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和防火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现状,对下步安全及防火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5篇 锅炉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由于生产上或者是企业运转方面的需要,不少的企业拥有锅炉。而锅炉往往会成为安全隐患爆发的关键点,因此必要制定出一定的细则来规范锅炉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从而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生产的顺利推进。

在了解对于锅炉的安全管理细则之前,首先要知道锅炉到底是什么,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现行的锅炉相关法规有以下几种,可以根据实际的生的产情况进行选择性参考。

锅炉管理法规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颁发,主要内容如下:

(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对于锅炉,在日常的操作和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仪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验一次。

(2)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检验。

(3)除了定期检验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①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②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③发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况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6篇 餐饮业厨房卫生安全管理细则

接受新鲜屠宰肉类

1、 屠宰后6小时以内,可以接受的肉类温度在8度以上。

2、 采购部必须预先批准新鲜屠宰肉类的家禽供应商。

3、 产品必须附有标签新鲜屠宰和收货日期与时间。

4、 新鲜肉类不应在上午11时后收货。

5、 新鲜肉类必须在4小时内烹调,或在4小时内冷却至内在温度8度以下。

食物搬运工人

1、 无许可证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酒店的食品储藏库、加工场所。

2、 厨房食物搬运工人,必须接受基本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证明。

运送中的卫生

1、 在盛装前先将容器消毒以减低交叉污染。

2、 冷库里不应有不洁的盛放食品的纸箱类。

3、 干净的放食品的纸箱可以放在总冷库内。

4、 细嫩而易损的水果可以放在原有的包装箱内以得保护。

5、 确保手推车在污染后能及时清洁。

6、 运送生肉,家禽和海鲜时,应使用不同的器皿以防交叉污染。

冰库贮藏

1、 食物包好后,放在清洁的食物安全容器内。

2、 在储藏货物时,应实施先进先出的原则。

冰箱贮藏

1、 所有货物一定附上日期标签。

2、 切勿把生食物放在即食的食物上。

3、 所有食物要用保鲜纸或锡纸包好,或存放在盖好的食物安全容器内。

4、 在储存时,生果和蔬菜无需包盖。

5、 肮脏的纸板箱不可存放在冰箱内。

冰箱和冰库的维修保养

1、 必须时常保持清洁和良好的运作状态。

2、 门胶边和门绞叶都要在良好运作状态。

3、 门要紧紧关闭,切勿结霜,不可有水点凝聚或渗漏灯要有灯罩,电线不可外露。

4、 层架、墙身和地板都不可生锈、破损或任何外来物质。

5、 温度测量器要保持良好动作状态,时常检查和较正。

冰库温度

1、 零下18度或以下——贮藏冰冷食物的正确温度。

2、 在零下15度至零下18度之间——必须采取行动去改善贮藏温度情况。

3、 在零下15度和以上——必须把食物迅速转移到另外适当地方。

贮藏产品储藏的先后次序

1、 将食品储藏在适当的环境中及适当的温度下以防止由食品变质引起的疾病。

2、 冰冻和必须冷藏的食品必须在抵达20分钟内储藏。

3、 采购部必须提供一张易腐败的食品名单给收货部。

4、 在存货时就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先进先出

1、 所有产品应注明制造日期或生产日期。

2、 在摆放冷冻食品和干货时,旧货应放在前面,保证先来的货品被先用。

3、 抛弃过期的食品。

真空包装

1、 真空包装可能只适用于将生肉、家禽、鱼切块保存。

2、 每一包必须有包装当日的日期标签。

3、 真空包装必须贮存在5度以下冻结。

4、 真空包装的第二储存生命期将会是三天或以下。

干货仓库

1、 一个空气流通的房间将会防止霉菌的生长。

2、 一个膨胀的罐头可能含有可以致命的细菌和毒素。

3、 货品应在有系统的和清洁的环境下储存,温度保持在20度以下,相对湿度在65%以下。

4、 货品应有制造商标签: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名、保存条件、标准代号等。

5、 没有凹痕或膨胀的罐头。

6、 没有已打开的包装、罐头、瓶子、袋子,有适当的层架,保持空气流通和卫生保存食物。

7、 没有害虫迹象和它的粪便,严禁个人物品。

8、 实践先进先出,不可储存操作性器材。

塑料砧板

1、 彩色标识系统

红色:所有生肉及家禽(及有潜在危害的食品)。

蓝色:所有生鱼及海鲜(及有潜在危害的食品)。

绿色:所有沙拉,蔬菜及水果(消毒或已削皮的)。

白色:其它可即食食品。

2、 砧板保养:砧板应定期清洁,并保持表面光滑。

木制砧板

附有红色标记的木制砧板只可用于切生肉家禽。

附有蓝色标记的木制砧板只可用于切生的鱼类和海产。

附有绿色标记的木制砧板只可用于切生的蔬菜。

保持砧板清洁和表面光滑。

每天晚上将砧板表面清洗干净并可用盐磨擦它的表面。

将它垂直摆放,使之凉干,每天早晨用前把盐清洗干净。

洗手

1、 所有厨房工作人员应在开始厨房工作前洗手及清洁指甲

2、 必须每30分钟洗手或在以下情况洗手(上厕所后;接触生食物后及垃圾后;存放食品后;在接触生肉、海鲜、鸡蛋、存货后;离开高风险地区及休息后)。

3、 洗手程序:

(1) 用温水湿手;

(2) 抹皂液;

⑶ 两手搓洗20秒;

(4) 擦手及指甲;

(5) 用纸巾或干手机烘干;

(6) 涂上消毒液。

洗手设备

1、 洗手设备应设置在所有厨房的入口处。

2、 洗手池应有温水供应。

3、 粘贴洗手指示。

4、 配纸巾及干手机。

5、 肥皂及指甲刷。

6、 指甲刷应装有链子并放在有消毒水的容器内。

一次性手套

1、 一次性手套是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

2、 在戴手套前要先洗手。

3、 手套在连续使用了30分钟后,应被更换。

4、 当接触其他物品时应使用纸巾。

5、 当手套有破损或洞时,应及时更换。

紧急救伤——伤口及患处

1、 急救箱内应包括防水粘贴胶布,以防止血液及细菌污染食物。

2、 紧急救伤政策。

3、 食品处理者工作时不可有裸露或发炎的伤口。

4、 干净的伤口应再贴上一块颜色鲜艳的防水胶布。

5、 防水胶布每4小时换一次。

厨房内的个人卫生

1、 员工可戴一只没有宝石和表面平滑的结婚指环。

2、 厨房员工不能佩带手表和手镯,它们会妨碍洗手。

3、 手表不应挂在制服的扣子钩子间。

4、 厨房员工也许只可以戴一粒式的点缀耳环。

5、 手指甲必须修剪短和容易清洁。

6、 厨房员工需要戴帽子;留有长发的员工必须把头发扎在后面。

7、 所有员工必须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和围裙,禁止在围裙上拭擦手。

8、 匙羹和小刀不应放在口袋里。

9、 所有个人财物应放在酒店提供的有锁的柜内;不可存放个人财物在厨房内的抽屉内。

个人习惯

1、 在食物处理范围内,不可吸烟。

2、 在食物生产线内,不可饮食或咀嚼口香糖。

3、 不可吐痰,不可咬手指甲,不可舐手指当拿起纸或包装纸时。

4、 不可挖和抓鼻子,不可对着食物咳嗽和打喷嚏。

5、 在厨房内不可接触或梳理头,使用匙羹试味,不可用与食物接触的器具来试味。

6、 用来试味的匙羹,只能用一次,如果需要再试,应改用另外一只匙羹。

刀具的卫生及存放

1、 颜色刀具应与相同颜色的砧板一起使用。

2、 在工作前和工作后,应把刀具清洗和消毒。

3、 在工作时,刀具必须在每件工作前和后,进行清洗和消毒。

4、 刀具必须加以清洁和消毒,并且存放在指定清洁的位置。

5、 刀具清洁及消毒程序:

(1) 去除刀上的碎屑。

(2) 用温肥皂水来清洗。

⑶ 再用温水来冲洗。

(4) 用纸巾擦干。

(5) 喷上消毒剂。

(6) 存放在通风的架上。

制冰机

1、 制冰机只能用来贮藏客人用的冰块。

2、 制冰机应时常保持干净卫生。

3、 制冰机应把盖子关好。

4、 安有链子的冰铲应放在一个有消毒剂的卫生容器里,按时更换消毒剂,并需填写在记录表上。

5、 制冰机不能用来冷却任何瓶子或容器。

6、 盖子的橡皮垫或海绵应保持干净和良好状态。

7、 制冰机应每星期清洗与消毒。

8、 制冰机的清洁记录或复印本,必须存放在塑料袋中,贴在制冰机上。

第7篇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奖惩细则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生产安全管理

2.1设备部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运行。

2.2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3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程序上报:班组-车间-生产部-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制定整改措施。

2.4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任何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可越级)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管理人员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隐患;对报告有功人员根据情况进行100元―200元的奖励。

2.5发生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处罚:

l操作人员按照损失的20%处罚;

l班长按照损失的15%处罚;

l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按照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主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损失的5%处罚;

l生产部经理按照损失的2%处罚。

因机修巡检或对设备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上处罚比例全部由机修人员承担。

2.6生产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管理责任: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经理、副经理按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由经理进行分摊)。

2.7车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操 作导致的人身伤害,操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l操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照全部损失的50%进行处罚;

l班长按照全部损失的10%进行处罚;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

2.8发生安全事故或设备事故,车间必须组织员工学习,并作好记录;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未执行100元/次。

3.3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未经批准的出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驾驶车辆,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3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管理(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例行保养等),因责任造成的故障及事故由责任部门承担。

4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须持有合法手续,员工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因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进入公司后,按照《门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劳动保护管理

4.1公司为员工发放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岗位性质核定发放种类及标准,生产系统由生产部领发,后勤系统由行政人事部领发。

4.2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3穿戴工作衣帽

4.1行政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50元/次;

4.2生产部管理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100元/次;

4.3生产工人(含实习)进入车间不穿戴:20元/次;

4.5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本人不作为论,执行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4劳保鞋

公司为生产线员工配发水鞋。工作时间不穿:50元/次。

4.5安全带

高空(离地面1.5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围栏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50元/次;造成后果的自己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不作为论,执行的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6对转动机械设备的检查处理

对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检查及检修未拉开电源开关(指空开或刀闸而启

按钮,并履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牌),100元/次。

4.7对工作现场井、坑的管理

对工作现场的井、坑等有可能对工作产生妨碍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要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识;对孔桩等需移动安全设施才能工作的,要有专人看护并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违者:20元/次。

4.8对酒后上岗的处理

对酒后进入工作现场人员,现场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有权拒绝其进入工作现场,对当班人员以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次:普通工人20元/次罚款,班长100元/次罚款,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200元/次罚款。

以上工作考核如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所在班组,车间承担。

4.9公司为相关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

5公共安全管理

5.1行政部负责门岗、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5.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办法。

5.3技术部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并制定检验操作规程,药品安全管理等规定。

5.4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第8篇 炼油新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炼油新区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炼油新区区域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3 职责

3.1 施工部

3.1.1 负责临时用电的技术管理。

3.1.2 负责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的审批。

3.1.4 负责临时用电管理及临时用电票签发人的资格审查。

3.1.5 对临时用电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实施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1.6 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3.1.7 定期组织对临时用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内提出考核意见。

3.2供电主管部门(监理单位)

3.2.1 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和现场督查。

3.2.2 负责临时用电管理。

3.2.3 对临时用电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进行评估确认,对其实施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2.4 监督审查临时用电涉及的负荷、用电容量、线路敷设、接地保护方式等,确保临时用电设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3.2.5 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监管。

3.3 供电执行单位(南京工程公司)

3.3.1 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变压器及6kv线路维护管理,执行供电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内容,包括指定临时电源、安全措施确认、停送电。

3.3.2 监督审查临时用电涉及的负荷、用电容量、线路敷设、接地保护方式等,确保临时用电设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3.3.3 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监管,。

3.3.4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变压器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3.4施工用电单位

3.4.1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现场管理、操作或作业,包括临时电源的接线、安全措施的确认。

3.4.2 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巡检、检查并做好记录。

3.4.3 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工作内容

4.1.1 在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项目现场,正式运行的箱式变电站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1.2施工单位到供电执行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供电执行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由用电申请单位派专业电工进行临时电源接入作业。

4.1.3 各施工单位由施工变压器至现场一级配电箱的电缆线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原则上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4.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2.1 审批程序

4.2.1.1 施工部具有电气专业背景的管理人员。

4.2.1.2 监理公司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4.2.2 办理程序

4.2.2.1 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申请表到施工部办理审批手续。

4.2.2.2 临时用电单位持由施工部审批的临时用电申请表到供电执行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2.3 临时用电单位持供电执行单位办理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供电主管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4.2.2.4 供电执行单位电工接到经各级审批后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需要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满足送电要求,方可在临时用电票供电执行栏中签名送电。

4.2.2.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应遵循“先确认后签发”的原则,即供电主管部门、供电执行单位应对临时用电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再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3 作业安全措施

4.3.1 施工现场变压器6kv电缆为埋地敷设,所经路径设有电缆标志桩,各施工单位施工时应进行保护,谁损坏谁维修。

4.3.2 停送电人员、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者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3.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3.4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4.3.5 临时用电线路原则采用架空敷设,不能采用裸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4.3.6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可靠关闭、上锁。

4.3.7 各施工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到正常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上下午各巡检一次,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当发生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电工有权进行紧急停电处理。

4.3.8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否则供电执行单位有权停电,并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3.9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4.3.10 临时用电设备或线路停电检修或拆接线,应在停电开关处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或将线路从电源上拆除,以防突然来电造成人身伤害。

4.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4.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施工用电单位保存。保存期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用电时间一致。

5 相关文件

5.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5.2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5.2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 相关记录

6.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2 《临时用电设施巡检记录》

6.3 《临时用电隐患处理通知单》

7 附加说明

7.1 本细则由施工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细则批准人:程锦昌

7.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4 本细则解释权归施工部。

第9篇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__ 400--655--0539__ 联系人:秦经理 q__ q:

第七条 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 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 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 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__

(二) 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 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 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 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 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 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 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 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 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 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 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 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 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 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 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 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 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 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

第10篇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部所有部室及人员、各施工队、施工班组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必须有主要施工机械的平面布置图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必须保证必要的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严禁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而滥用设备的现象。

机务人员

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移动机具(如拌合机、电焊机、对焊机、切割机、木工机械和电锤等)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机械性能,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安全操作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驾驶、起重吊运指挥和挂钩作业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等)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和《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培训和考核,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第七条:实习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现场指导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第八条: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机械设备。

第九条: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护部门的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强令违章作业的,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严肃追究强令人的责任;操作人员盲目服从违章作业,应负直接操作责任。

第十一条:机管和操作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新购和改装的机械设备有设备动力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同意制作。

第十四条:经过大修的重要施工机械应经设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设备主管会同施技、安全以及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设备物资部、安全科协同政府安检部门进行验收。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设备,由设备主管人员组织施技、安全部门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大型塔式起重机等技术性能复杂的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主管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和拌合机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制的专业机组。

第十九条: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中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吊具和索具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三条:做好冬、雨季和台风期间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入冬及台讯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冬季使用机械设备应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雨季应采取有效的设备防护措施,避免雨淋受损、影响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所需的道路、场地、机棚及供水等条件;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位置作业,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应设专职指挥员采用国家标准信号进行指挥。当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应设两人指挥或采取有效的联系方法进行指挥。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规定,严禁使用报废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八条:设备物资部门应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每台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其它保养及安全运行和检测记录必须准确、及时、齐全;两班制以上的作业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在5天以内者;

大事故 :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2000元或停产在10天以内者;

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大于2000元或停产10天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箱坠落,不论大小,均属重大事故。

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备案;

大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局备案;

重大事故报局安质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建委备案;

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四小时内向公司、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第11篇 红旗班级评比安全管理细则

一、管理宗旨:

为营造一个舒适、宽松的生活环境,促进学校的安全管理,把我校建设成一个秩序井然、周边环境良好,无安全隐患的一流学校,特制订本细则,望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二、安全领导机购及职责:

总负责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①由总负责人宏观控制学校的安全工作。

②由组长制订具体措施方案,由其他成员负责实施。

③由 具体负责后勤的安全工作。

(包括锅炉的使用、检查及维修,食物的采购等)

④由 具体负责代销店中副食的安全卫生工作。

⑤由各班班主任全面负责本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工作。

二、评分标准及细则:

(一)评分标准:

安全管理按20分纳入红旗班级评分制度。

如果没有出现以下问题,则为满分;如果出现了以下问题,则按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二)评分细则:

1、上学、放学一律不准骑自行车,如发现,一次扣5分。

2、下自习后(包括下课)一律不准私自到学校外池塘,下垸提水,每发现一次扣5分。

3、住宿生下自习后一律不准外出。

如要回家,必须经班主任批准,没有请假私自外出每次扣5分。

4、严禁伙同校外青年到学校惹是生非,每发现一次扣20分。

5、不准翻爬学校围墙、攀坐学校楼梯,每发现一次扣5分。

6、严禁在寝室点蜡烛,每发现一次扣5分。

7、不准带管制铁器和刀具进入学校,一经发现扣10分。

8、节假日要锁好教室、寝室门,如没上锁,则一次扣10分。

9、不许在学校西花园内打闹,每发现一次扣5分。

10、严禁打架、赌博,每发现一次扣10分,并通知家长。

11、不许到学校水井旁玩耍,不准到教师宿舍楼后面的水池内打水,如发现一次则扣5分。

12、下晚自习和早操时间及时关灯,一次没关扣3分;下晚自习如没锁教室门,则每次扣5分。

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二月

第12篇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经贸委的通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便于执行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修订)》,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

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生产部。负责建立公司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处理日常技术安全问题;组织落实、实施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公司进行安全大检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隐患,堵塞事故漏洞,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会出现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有计划分期分批的进行整改;不定期对重点部门进行抽查,查出问题逐项解决。

安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任行政职务的任期同步。

第三条 各事业部的主要行政领导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事业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事业部部长任组长,成员3-5人,其中应包括党支部书记和分工会主席。各事业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1-2人。各项目组设定安全员1-2人。

各事业部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检查员的名单上报生产部备案。

第三章 设备操作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事业部应对本部门的所有设备制定书面的使用及保养规程,并向相关操作人员公布,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以供操作人员阅读和使用。

第五条 各事业部应严格执行所制定的设备使用保养规程。

对目前尚不能正确执行相关规程的员工,应及时组织培训;对新进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都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使用设备的培训。考察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 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转和超负荷运转。使用时发现设备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

第七条 对于新购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制定操作、保养规程。操作人员如需送外培训则应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于锅炉、行车、电梯等国家有专门管理条例的设备,各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定出切实可靠的实施细则,交生产部备案。

第四章 贵金属的安全

第九条 作为从事贵金属领域工作的公司,贵金属的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也是我们工作重点之一。从领用贵金属原料到最后交出产品及废料的整个过程,必须按贵金属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认真使用和保管,以确保生产、经营工作过程中贵金属的安全。

第十条 各事业部应尽量避免存放较大数量的贵金属原料,产品应及时入库。各部门应指定专用房间,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安装防盗设施,内部安放所属基层的保险柜,集中存放使用中的贵金属原料和半成品,设专人兼管。凡不执行本条规定的部门出现贵金属被盗,本部门的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事业部应安排好科研生产进度,避免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在各类设备上留下未完成的贵金属产品,否则须由本部门派人值班,凡不遵守本条规定发生贵金属被盗,本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按合同外购的贵金属料需由我公司派人到外地提回,必须按安全保卫部门规定,有安全措施,委派能胜任此工作的人员提回。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需随身携带贵金属产品或样品外出,应按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和贵金属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方能带出。

第十四条 贵金属产品发运和到省行提贵金属原料按安全保卫部门规定和贵金属管理办法由专人专车承担完成。需委托运输的,要与承运部门签定安全合同。

第五章 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防火工作

一、公司防火工作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各部门的工作区域(包括墙壁)即为该部门“水、火、电”的负责区。

公共区域的“水、火、电”安全由采供部和贵研所共同负责,公共区域的防火安全由采供部与贵研所保卫部门负责。

二、各部门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应对其责任区的“水、火、电”及消措施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应认真登记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保卫部门在各节假日前夕,均应对各部门的“责任区”进行抽查或全检查。

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用电规则,未经采供部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室外线路。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禁止在楼道内堆放物阻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四、消防器材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设备物资部提出,由设备物资部审批准后统一购置。各部门负责对本“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管。

第十六条 防盗工作

一、提高警惕,保护国有资产和群众资产是全公司员工的职责。要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只能在接待室内接待客户。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准带外单位人员进入工作车间和实验室,严禁进入库房。违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在生活区出现的陌生人,全公司员工有责任进行盘问。

二、贵金属管理按贵金属安全要求执行。贵重仪器各部门应加强管理,由专人负责。

三、发现被盗后,各部门安全小组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防毒工作

一、因科研生产需购买剧毒物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报采供部审批登记后,由公司统一安排购买。如需数量较少,则由保卫部门和采供部安排在所内调剂使用。

二、库房保管员对购进的剧毒物品应认真造册,建立健全入库登记制度。

三、各部门领用的剧毒物品应存放于可靠的保险柜中,指定专人兼职保管。领用剧毒品、及时交回剩余毒品时均应称量登记。各部门保管剧毒人员名单交保卫部门备查。每半年应向生产部和采供部报告一次剧毒品的使用情况。

四、使用剧毒物品人员,要做好实验和废液处理情况记录,不得随意排放不经处理的剧毒品废液。排放严格按有关环保标准执行。

五、对于因管理使用剧毒物品不当而造成对社会及他人危害的责任人,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落实以“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中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为本公司安

全工作的责任人。各事业部的负责人或经济合同承包人就是该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或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措施;各项安全目标实现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与该部门负责人或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二、对于所发生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及时组织调查,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和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大小,对当事人、部门领导主管和相应部门领导实施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凡属有章不循、玩忽职守引发的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施以经济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三、年终总结时由生产部和保卫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包括虽未出现事故但安全组织、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四、各项安全规定应严格执行,谁出事谁负责。

第七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尽可能预先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之,必须做到:

一、使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各事业部对设备要定期维修。

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解决隐患的办法,限期解决,以堵塞事故漏洞,防止事故发生。

三、要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在那一级能解决的问题,就在那一级解决。已经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解决而发生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有责任者都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重视安全工作,制定出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技术责任制,安全技术工作要纳入考核部门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科研生产中,由于受到外因等作用而发生的事故,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对事故认真地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凡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的重大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规章制度使员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把此任务作为重要任务之一来抓;通过宣传学习,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按照上级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科研生产实际,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制度和管理防范措施。对于管理优秀者,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领导及员工不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意识差,没有较完善结合实际可行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而发生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和使用,造成事故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细则(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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