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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3 热度:45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

第1篇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泰山钢铁集团《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加强煤气安全的管理工作,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减少煤气对人身伤害,促进安全管理整体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对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3.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程序》

3.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3.4《消防安全控制程序》

3.5《动火管理程序》

3.6《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3.7《环境/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

3.8《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3.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

3.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07.29)

4 术语和定义

4.1可靠隔断装置: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的安全装置。这类装置有眼镜阀(与密封蝶阀或闸阀并用)、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4.2 煤气事故“四防”: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

4.3 工业企业煤气:在炼焦、炼铁、炼钢、发生炉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5 职责

5.1 生产安环科职责

5.1.1负责本厂煤气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审查煤气管网、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并监督各单位落实《动火许可证》办理。

5.1.2负责制定本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5.1.3 根据生产实际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监测仪器设备,做好煤气作业人员煤气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5.1.4负责对本厂所属煤气安全防护设施、测量仪器的检查、监督工作。

5.1.5负责对煤气管理细则在各车间班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5.1.6负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煤气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5.2 设备科职责:

5.2.1 负责煤气系统的设备管理,煤气管网设施及煤气界定范围。

5.2.2 负责做好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工作,保持煤气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负责煤气系统大中修及改造过程中的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

5.2.3审查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气申请和改造方案。

5.2.4 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监督检查工作。

5.3 煤气使用车间

5.3.1正确使用煤气安全防护设施、测量仪器。

5.3.2负责责任范围内煤气管网的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责任范围内煤气管网的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维护各煤气管线,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5.3.3 负责责任范围内煤气检测和设备维修时的监护工作。

5.3.4 负责本厂煤气管理细则在本单位的实施,并对班组实施管理。

5.3.5各班组负责对本厂煤气管理细则在班组的具体执行。

6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使用煤气以及煤气检修、维护、管理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煤气特性及煤气中毒救护知识,熟悉生产工艺及其设备的作业和性能及每个阀门的特性作用。

6.2在煤气危险区域巡检、工作或使用煤气,以及煤气管道阀门、设备的检修和清理,必须两人以上一起进行,并设专人监护。

6.3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吸烟、睡觉、使用明火及堆放易然易爆物品。

6.4检查泄漏源必须用报警仪,禁止用鼻子嗅或明火试。

6.5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锤或其它金属敲击。

6.6煤气点火程序是:先点明火,后开煤气;如第一次点火未成功,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待煤气散开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点火。

6.7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管道。煤气送上后要在放散管放散,经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量低于0.5%后方可使用。

6.8 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停、送煤气时,必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统一协调。相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所有用气点经常进行巡视,防止煤气泄漏引起中毒或火灾;

6.9 煤气排水管道不得通入电缆沟、水沟、坑道内;

6.10 检修煤气设备和管道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气源。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关闭阀门并在其后加设盲板,同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6.11 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必须通知安全部门。可靠切断煤气后,动火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经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动火。

6.12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管内煤气必须一直保持正压。动火时只能采取电焊,禁止气焊或气割。

6.13 如煤气管道上着火时,100mm以下管道可直接关闭阀门,100mm以上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灭火,但是煤气压力不得低于600pa以防回火爆炸。

6.14 使用煤气时要保持正压操作,压力不小于600pa,如不能保持正压,应可靠切断气源。

6.15应经常检查煤气管网、设备下列部位:阀芯、法兰、膨胀器、焊缝口、计量导管、软连接口、铸铁管接头、排水器、风机轴头、蝶阀轴头等,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6.16停、送煤气安全规定:

6.16.1 送煤气前应做到:

6.16.1.1 提前通知岗位人员做好准备。

6.16.1.2 送煤气前应提前检查管线上的水封是否满流;入口是否封闭;试验头、仪表导管等及各支管阀门是否关闭;对输气管道做惰性化处理。

6.16.1.3 工具、防护设施准备齐全。

6.16.2 停煤气前应做到:

6.16.2.1 通知相关煤气用户止火,并提前到现场认真落实各用户止火情况。

6.16.2.2 对煤气管道进行逐段检查,可靠切断煤气来源。

6.16.2.3 打开各放散阀及死角处的放散或放气头(如死角处没有放散头,应提前搬眼,增设放散或放气头),通入惰性气体将管内的残余煤气彻底吹扫干净,经取样化验或校测合格后,停止放散,并打开沿线入孔。

6.16.2.4 停气时,严禁直接操作放散阀泄压。

6.16.3 停、送煤气时,各相关管路及设备严禁施工或动火作业。

6.16.4 煤气导入时,无关人员应远离工作区域并严禁烟火。工作区域内不得有焊接、吊车作业。

6.16.5 进入气体置换放散时,管道周围4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并应密切注意风向,严禁煤气扩散到附近岗位。

6.16.6 对输气管路做惰性化处理和吹扫残余煤气时,必须将氮气通入管道吹扫20分钟以上。

6.16.7 送煤气前,煤气总管三道阀门的操作要求是:先开盲板阀,再开电动蝶阀和快速切断阀。

6.16.8 停煤气后,煤气总管三道阀门的操作要求是:先关闭电动蝶阀和快速切断阀,后关闭盲板阀。

6.16.9 若盲板阀打开、夹紧不到位或其他阀门出现故障,进行检查、调整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6.16.10 加热炉大修后初次送煤气前,要进行管道试压、密封验收检查。

6.16.11 在煤气管道末端取样,进行残氧量检查合格后,或做爆发实验三次合格后,方可关闭末端放散。

7 煤气专用器具的管理:

7.1 煤气报警仪:

7.1.1各岗位所配煤气报警仪由班组保管,交接使用,班组长为煤气报警仪管理第一责任人。

7.1.2 报警仪能随时拿出且能正常使用,电池由各单位自行配置,不能影响使用,严禁外借。

7.1.3 不用时关停机,用后及时擦拭,保持清洁。

7.1.4 定期送检,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发生损坏,承担修复费用,丢失的按双倍赔偿。

7.1.5 不得停用,并对停用期间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负全责。

7.1.6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7.2 空气(氧气)呼吸器:

7.2.1 分厂配备的呼吸器,由轧钢车间、酸洗车间统一管理。

7.2.2空气(氧气)呼吸器:

7.2.2.1空气呼吸器的穿戴:

7.2.2.1.1 佩戴空气呼吸器前,要对外观是否合格进行检查。擦净面罩目镜,将面罩与空气调节器连接好。

7.2.2.1.2 佩戴空气呼吸器时,先将快速接头拔开(以防在佩戴空气呼吸器是损伤全面罩),然后将空气呼吸器背在人身体后(瓶头阀在下方),根据身材调节好肩带、腰带,以合身牢靠、舒适为宜,压力表固定在呼吸器的肩带处,以便观察压力,最后系好胸带。

7.2.2.1.3 连接好快速接头并锁紧,将全面罩置手胸前,以便随时佩戴。

7.2.2.1.4开启气瓶阀,检查储气压力及低压报警装置。将供给阀的进气阀门置于关闭状态,打开瓶头阀,观察压力表示值,瓶头阀完全打开后,检查气瓶内的压力应在28mpa~30mpa范围内以估计使用时间,一旦听到报警声(压力低于0.5mpa),应准备结束在危险区工作,并尽快离开危险区。

7.2.2.2.5充分放松头带,佩戴好全面罩(可不用系带)进行2~3次的深呼吸,感觉舒畅,屏气或呼气时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无“丝丝”的响声。一切正常后,将全面罩系带收紧,使全面罩和人的额头、面部贴合良好并气密。

7.2.2.2.6 在佩戴全面罩时,系带不要收的过紧,面部感觉舒适,无明显的压痛。全面罩和人的额头、面部贴合良好并气密后,此时深吸一口气,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自动开启。

7.2.2.2.7 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将全面罩的系带解开,将消防头盔和全面罩分离,从头上摘下全面罩,同时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拔开快速接头,将空气呼吸器从身体卸下,关闭瓶头阀。

7.2.2.2.8 随时可以观察压力表示值来判断气瓶内的剩余空气。

7.2.2.2.9 将空气呼吸器使用完后应及时恢复使用前的准备状态。

7.2.2.3 使用中防止气瓶碰撞,防止碰伤面罩。

7.2.2.4面罩、背板等保持清洁,禁染油污。

7.2.2.5 面罩用后要用酒精擦拭干净后装入紧口袋中。

7.2.2.6 定期检查气瓶压力,确认在校验期内,当压力小于2.5mpa(5.1kgf/cm2)时,必须及时充气,充气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人员立即送充装站充气,必须当天取回,并交安全员检查后装备好、备用。

7.2.2.7每次使用后,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迅速恢复使用功能,确认空气呼吸器压力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各处件有无损坏,各接头垫,圈密封无破损,减压设施安全可靠。

7.2.2.8空气呼吸器要存放在无日光直接照射、无油脂、无灰尘、无腐蚀性酸性气体,与明火距离10m以上的位置,不得存放在不易找到的柜箱内,更不得上锁,以保证急用时能随手取出使用。

7.2.2.9 建立登记台帐和充气记录,定期维护保养。

7.2.2.10 异常情况及时反映,使用操作不当发生坏损,部件丢失等,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7.2.2.11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严禁向外单位借出。

8 煤气事故的抢救

8.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要立即启动《不锈钢轧钢厂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在进行处理的同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生产安环科、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8.3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厂长或负责安全的副厂长。

8.4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8.5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8.6煤气中毒者的抢救

8.6.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8.6.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泰山医院急救。

8.6.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泰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急救。

8.6.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泰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抢救。

8.6.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2篇 某物业煤气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煤气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严禁厨房操作人员擅自更换、拆动煤气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备。

□ 在使用煤气灶时必须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程序,如未点着时,应立即关气,待煤气散尽后,再次操作。

□ 如发现漏气,应立即采取通风措施,熄灭周围火源,通知专业人员前来检修。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明火'试漏'。

□ 使用煤气灶的工作人员,须作道'人离火灭'。

□ 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不得超过满锅容量的三分之二,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自燃。油温不得过高,防止食油自燃。

□ 每日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煤气阀门,在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 厨房内,除配置灭火器外,应配置灭火毯。

第3篇 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第4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5篇 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智力”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金珠厂区所有生产、转供、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任何和煤气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能源处

1、能源处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授权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批、监测等各项工作,负责各类煤气事故的紧急救护工作,参与各类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2、能源调度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各煤气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遇停产、复产、检修、增加或减少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

3、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防护站从业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煤气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知识及消防知识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其他单位从事与煤气相关作业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煤气岗位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岗位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煤气培训教育档案,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需保留三年以上)

4、煤气防护站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二级动火作业的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dn1200以上的阀门)、抽(堵)盲板(dn800以上的盲板抽堵工作)、焊接等煤气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

(2)参与公司级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协助公司安全环保处做好煤气安全宣传工作,参与各单位组织的煤气防护、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参加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护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负责煤气主管网日常化验工作,并将化验异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合理配置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各类报警仪器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设施等台帐,并应加强维护,使各种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及时使用。监督各分厂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护器材使用的管理工作;

(7)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8)煤气防护站在能源中心及安全环保处的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①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害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②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③煤气设备上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9)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全部由各分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11)每月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安全环保处

1、负责监督、指导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指导各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3、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4、负责煤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工作,确保各单位的配备率。

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分析、调查,参加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煤气设施使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

1、参与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活动。

2、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3、负责各类煤气火灾事故的消防、抢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

4、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审查及其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

第六条 设备处

1、负责招标时外协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煤气管网、设备、设施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生产、检修过程中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管理,具体按《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程管理处

1、负责审查新、改、扩建项目煤气管网与设施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组织煤气管网与设施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及质保期内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对公司煤气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第八条 技术质量处职责

负责对煤气管网含氧量进行日常化验,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能源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九条 煤气使用单位

1、各煤气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的设备、设施、报警检测仪以及急救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3、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煤气岗位(区域)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煤气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救护、防护技能教育和培训,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4、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与落实。

5、负责组织本单位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协助领导对煤气事故的救护、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三章 煤气安全管理通则

第十条 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严禁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严禁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严禁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十一条 煤气区域严禁一切烟火,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严禁使用煤气炉取暖。严禁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在煤气管线运行情况下,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第十二条 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进入煤气区域进行任何作业必需2人以上,必需携带煤气报警装置并作好防毒措施,工作中严禁“三违”。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需严格执行互保制度。

第十四条 关于进入煤气区域及煤气设备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时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否则禁止工作。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区域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直接上报能源管控中心。

第十六条 各生产厂(处)应指定专人对煤气设施检修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检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生产厂(处)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检修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域需动火的,必需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工作,作业前必需与生产厂(处)及岗位人员联系,进行安全确认互签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十九条 1、在进行高处及地面煤气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工作面下方十五米内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2、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3、煤气放散点周围40米内进行一切火源。

第四章 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变动时,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煤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处、能源处审批同意,到安全环保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进行作业。严禁无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厂从事与煤气相关的作业。作业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第二十四条 参加煤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作业单位--生产厂(项目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煤气设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经设备处、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煤气设施建成后,所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需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安全环保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保卫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各项检验合格后报政府机关进行审批,取得项应安全评价及消防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五章 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的煤气设备、管网,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或装置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工作,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对岗位人员日检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项有权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需及时处理,设备所属单位人员必需及时报告能源管控中心及生产管控中心(如有人员中毒先向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险情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各煤气操作室需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管网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名称及编号。用于紧急疏散的安全通道要有疏散指示标志及紧急事故照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煤气危险区及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标志,明确管理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设备明显部位。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三十二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上述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会签,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冬季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设施,防止冻裂后发生漏气事故。

第三十四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插板、盲板为可靠隔断装置,眼镜或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是可靠隔断装置,密封蝶阀能作为可靠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睛阀并用时是可靠隔断装置)。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三十五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处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由能源处及设备处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后再行实施。各生产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生产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能源处及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六章 煤气设施操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氧气含量应达到20.9%,低于18%时严禁进入。进入前还需观察设备内是否有淤泥,如果有,还要防止有沼气、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中毒情况,并作好监护。煤气设施送煤气时:氧气含量≤1%,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时方可送气。

第三十八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九条 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四十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防火措施。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施检修时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件的焊工担任,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2、煤气区域进行检修时应使用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使用非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应在上面涂上黄甘油。

3、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防火器材。

7、在铁路沿线的煤气动火作业,如遇装有高温等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否则,必须用防火帆布遮盖。

8、煤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十二条 煤气设施检修后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完毕后,确认设备无跑、冒、滴、漏,能正常运行使用。

2、煤气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接触过的有毒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设施设备应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4、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以及违规者,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有权勒令停止工作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在煤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的包装物、管道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等焊割工具以及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进行无齿锯切割、使用铁制工具、喷灯等),

第四十四条 煤气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实施动火作业外委项目负责人(或检修中心负责人)担任,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消防、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时需明确以下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人职责

煤气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字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2、监火人职责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的点检员或作业长担任,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实施煤气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生产厂)安全管理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并视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4、审批人职责:在审批煤气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动火。

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以内。

(3)焦化厂除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内(化产区域全部为一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内为一级)

(5)各煤气柜20米以内。

(6)变压器、电缆隧道及10千伏以上配电室室内。

2、二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1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贮存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15米以内。

(3)焦化厂区内除化产、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外为二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外60米以内为二级)

(5)各煤气柜20米--40米以内。

(6)0.4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配电室。

3、三级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焦化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熄焦塔、皮带通廊为三级动火)

第四十七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管理

1、煤气动火许可证存查及格式规定

一级、二级、三级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负责审核并落实消防措施,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安全环保处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领取、填写要求

煤气区域一、二级动火,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三天通知公司主管责任单位。煤气动火相关手续由需动火设备所属单位的点检员在erp上发起审批,审批合格后,由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下发《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负责人直接到设备所属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领取。经作业规划室主任及分厂一级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具体规定见《动火管理作业要点》

第四十八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措施落实、确认要求

在“动火安全措施”栏填写的措施(需现场检测危险气体浓度的除外),必须在动火作业开始时间30分钟前完成或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督促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环保处会同保卫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在动火当天到现场对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若措施落实达不到要求,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现场动火分析要求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煤气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避免出现吹扫死角。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

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条件的,应由各审核、审批单位会同签字同意后,另做具体处理。

第五十条 《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2、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于一个动火地点,同在一个区域同种设备、设施可使用同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3、审批后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实施,逾期则应重新办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夜间需开动火证时的审批

1、夜间动火,动火单位和设备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和安全确认。电话通知安全环保处安全室及保卫处的相关人员,如果是危险气体类动火还需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同意。

2、跨一级单位的一、二级动火需由双方一级正职及双方安全工程师进行书面确认,并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生产厂应查明原因,细化有关人员的责任,上报安全环保处。

第八章 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办理煤气设施动火或停、送煤气作业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对煤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者,处罚该单位1000-3000元。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于煤气设施冒险作业,或冒险作业经专业人员劝阻不改者,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

第五十六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主管处1000-2000元罚款,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作业要点其它内容者,参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煤气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大量泄漏煤气的处理

1、现场人员在上风侧(20~50m)远离事故现场,现场临时负责人清点人数;保卫处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范围设专职警戒人员,挂警戒绳,并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事故发生单位清查、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如遇煤气中毒则迅速将其救离现场,并将其送至事故点上风侧;值班人员协助煤气救护人员清查并向上风侧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

2、进入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进入前以及撤离后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自身人员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

3、煤气防护站救援人员或化验、抢修等人员对事故人员救护、抢修及现场煤气含量分析时,必须佩带呼吸器。救援人员决定相应的救援方式、方法。抢修人员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需要焊接补漏的,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进行补焊

第五十九条 发生煤气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处和消防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对周围环境进行排查,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如果是固定性储罐或来不及清理应采用隔离法或冷却办法进行保护。

2、煤气设施着火当管道直径大于100mm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同时通入大量蒸汽(氮气)灭火,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3、煤气设施着火时如果不能在灭火后控制煤气扩散,应保持煤气在可控范围内燃烧。

4、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闸门灭火,并切断火源威胁的电源。

5、煤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

6、煤气闸阀、压力表及蒸汽管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7、用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六十条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爆炸(爆炸如果发生燃烧情况,请参照第五十九条处理)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迅速切断煤气来源。吹扫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加强事故现场通风。组织煤气防护人员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同时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作业要点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相关设备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本作业要点中涉及的动火管理规定请参照《动火管理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作业要点须贯彻到公司全体从事煤气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工艺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细则,但不许与本要点相悖。

第六十四条 本作业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3年9月17日发布的《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同时废止。

第6篇 煤气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消防局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仓,进入煤气仓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晴伦的衣服,进入煤气仓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bp机、对讲机)。

3、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仓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定期检查煤气仓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第7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第8篇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应急救护措施

一、煤气分类

(一)高炉煤气:高炉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后产生的大量过剩炉气,这种混合气体,称为高炉煤气。主要成分:co(一氧化碳),c02(二氧化碳),n2(氮气)、h2(氢气)、ch4(甲烷)等,其中可燃成分co(一氧化碳)含量约占25%左右,h2(氢气)、ch4(甲烷)的含量很少,c02(二氧化碳), n2(氮气)的含量分别占15%,55%,热值仅为3500kj/m3左右。

(二)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碳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主要成分:h2(氢气)(55~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气)(3~7%),o2(氧气)(<0.5%),cmhn(芳香烃类物质)(2~4%);密度为0.45~0.50kg/nm3,着火温度为600~650℃。

(三)转炉煤气: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中的碳在高温下和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回收的顶吹氧转炉炉气含一氧化碳60~80%,二氧化碳15~20%,以及氮、氢和微量氧。

(四)水煤气:将水蒸气通过炽热的煤层(焦碳)可制得较洁净的水煤气(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和h2(氢气)),燃烧现象为火焰腾起更高,而且变为淡蓝色(氢气和co燃烧的颜色)。半水煤气则为水蒸汽与空气共同与焦碳反应所得。

(五)混合煤气:将不同比例的各类煤气混合在一起,用于特定目的的混合性煤气。

二、煤气作业的分类

(一)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仅限不涉及煤气设备设施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作业)

1、煤气危险区域:生产的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煤气洗涤水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正在放散的煤气放散点及周围40米;架空煤气管道及其周围10米;与煤气主体设施相连的附属设施(如水封、切断阀、放散管、盲板等)的附近区域。

2、以上规定区域内作业均属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二)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

对已停产(运)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三)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2、抽堵盲板作业

(四)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

凡进入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炉窑等内从事维检的作业。

三、煤气作业安全规定

(一)通用规定

1、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并实行现场分级管理监控。

2、作业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可保证作业顺利实施的最少人员,落实好互保措施,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3、严格遵守动火许可制度。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

5、严格作业区域警示制度。

6、严格应急救援制度。

(二)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携带煤气报警仪全程检测煤气浓度

(1)区域内环境最高煤气允许浓度24ppm(30mg),此时可长时间工作;

(2)24ppm<浓度≤200ppm,可经项目负责人准许,轮流进入间隔作业(因个体差异不同,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使用风机或压缩空气、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服用葡萄糖等措施),同时保持区域内空气流通,通风良好;非作业人员远离煤气危险区(10米外),并应处于上风侧。

(3)超过200ppm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通风,降低煤气浓度;

②如煤气浓度仍持续超标,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

③准备好葡萄糖等急救物资。

④观察风向,尽量站在上风侧作业;

2、如需动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产权(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现场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办理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

(2)动火前认真确认动火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须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及各分厂批准并采取堵漏、强制通风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属中心范围的,由中心组织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属分厂范围的,报请由各分厂和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并由双方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动火作业。)

(3)清理干净动火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4)运行煤气管道10米范围内动火,应采取遮盖、隔热(使用石棉布、隔板等)等措施。

(4)至少准备2具及以上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4、不得牵设高压电线(500v及以上);作业用电源及电缆绝缘良好,不得短路放炮或打火等;

5、照明器具保持良好和足够照明度;如区域环境内煤气深度超过200ppm时,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三)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2、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3、吹扫和置换干净内部的煤气(使用氮气或蒸汽),吹扫和置换时,放散点及周围40米内不得有火源。

(1)吹扫、置换后,应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化验;当取样气体含氧量低于1%或氮气、蒸汽含量达到99%及以上,或通过爆发试验合格时,则具备动火条件;

(2)吹扫、置换后,取样气体经化验煤气浓度应低于200ppm。如超标且有煤气持续外泄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降低作业环境中的煤气浓度,或者使用空呼、风罩、防毒面具等进行作业;

4、作业过程中,煤气管道(容器)内应持续通上氮气或蒸汽,并保持微正压;

5、动火点处应保持良好接地;如动火部位有积存的焦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则应采取清扫干净或铺上黄泥、砂石等的措施防止发生燃爆。

(四)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等从事维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2)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风罩或采取强制通风(应能有效降低煤气浓度),尽量位于上风侧作业。

(3)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设施附近安装煤气压力表或利用附近现有的量值准确可靠地监测煤气压力,并设专人看守。

②煤气压力应稳定在1000pa以上,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数值或煤气压力波动较大(500~1000pa)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煤气压力达到规定时再动火。

③直接在煤气管道或设备上焊接时,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4)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质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距离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灯。或者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灯。

(6)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设置安全警示区。

(7)通知消防车、救护车现场待命救援,并准备适量葡萄糖。

2、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措施

(1)准备好盲板、垫圈、架子、平台、跑跳、斜鱼、接地线、灭火器(2具及以上)等。

(2)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在夜间作业要安装足够的防爆照明器材。

(3)抽(堵)盲板处周围40米内禁止火源和行人及机动车辆通行,设置安全警示区并派专人看守。

(4)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管道)上抽堵盲板时,煤气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若压力超高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降压处理;顶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管道内应通入氮气或蒸汽保持正压。

(5)在距离火源较近的焦炉地下室等地点进行盲板作业时,不得顶煤气作业,要采取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正压、化验合格等安全措施。

(6)不准穿钉子鞋以及化纤衣服或其它会产生静电的衣服。

(7)抽、堵盲板时不准在附近煤气管道上进行电焊作业,以免产生火花发生事故。

(8)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风罩或防毒面具,作业前观察好逃生通道,必要时搭设跑跳。

(9)盲板处没有支撑或离支撑较远,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防法兰分开后管道下沉。

(10)作业时注意滑轮与盲板柄垂直,减少人为的盲板与法兰的摩擦;焦炉和混合煤气管道法兰应涂甘油或机械油口。

(五)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关断阀门、堵盲板或加水封,有条件时应当同时堵盲板和加水封等),将内部煤气吹净,并经取样化验合格(co含量低于24ppm,氧气含量不低于21%或接近空气中氧含量)。

2、必须打开设施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风

3、打开煤气加压及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如事前通入氮气或蒸汽并保持正压,及时清理或覆盖硫化物)。

4、佩戴煤气报警仪和氧气报警仪实施全程检测,并按以下规定作业:

①co含量≤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0.5小时。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⑤co含量超过200mg/m3(160ppm)时,禁止作业。

5、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过程中每2小时一次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6、重点注意

(1)专人在外部监护。

(2)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

(3)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4)工作所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煤气中毒或着火、爆炸应急救援措施

1、煤气事故抢救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佩戴空气呼吸器。

2、煤气事故发生点应严加警戒,禁止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来往,以防事故扩大。

3、抢救人员因跑步或强力劳动而引起呼吸急促时,立即禁止进入煤气区域。

4、煤气中毒事故救护原则:

1、及时向中心调度室(5033498//68106)、生产处(5038395//65312)、煤气管理部(689199)报告清楚:中毒事故地点、事故概况(中毒人数、中毒轻重程度、时间等)、报警人员单位、姓名、并约好接头地点。

2、视现场煤气事故情况设岗哨维护好现场,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将中毒者抬到上风侧安全的地方。

4、检查中毒者的精神状态,呼吸与心脏跳动、损伤,确定中毒者的中毒程度,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对于轻微中毒者(头疼恶心、眩晕呕吐等),可嗅醋酸、喝葡萄糖口服液或送至中钢医疗室(503324)。

(2)对于中毒较重者(意志模糊、呼吸微弱、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应立即在现场用苏生器或低压纯氧补给氧气,待中毒者恢复知觉、呼吸正常后送附近医院治疗。

(3)对于严重中毒者(意志完全丧失、停止呼吸等),应在现场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和医务人员磋商抢救措施。

(4)为便于中毒者自主呼吸,领扣、衣扣、腰带等应解开,湿衣服应脱掉,在寒冷季节应对中毒者采取保暖措施。

(5)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必须通过现场负责人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医务人员未来之前应听从煤气救护人员指挥。医务人员在现场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挥。

5、发生煤气中火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断煤气阀门灭火;

(2)直径>100mm的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或蒸汽,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10.2mmh2o(水));不得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3)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消防队(5033112//67111)报警请求支援

(4)煤气设施周围着火时,如属初起火苗时,应使用现场灭火器(干粉)迅速将火扑灭,如无法扑灭,应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5)迅速设置岗哨和警示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灭火时严禁过分靠近着火点。

6、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立即切断气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

(3)爆炸地点40米内不应有火源。

(4)迅速向上级部门、消防队报告。

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便于应用!

动力中心安监部

2023年3月29日

第9篇 高焦炉煤气排水槽安全管理规定

1) 全作业区煤气排水槽的安全管理由煤气负责人负责。

2) 由煤气负责人负责建立煤气排水槽的档案,以及绘制分布图,并对各排水槽挂上统一编号。

3) 由煤气负责人负责对煤气排水槽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查出问题及时反馈到设备管理室,由设备管理室负责安排处理。

4) 每年三月、十月份上旬由配管负责对所有下水槽进行一次放水清污工作。

5) 作业区每年三月、十月份下旬由安全部门牵头同设备管理室、煤气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6) 由煤气负责人提出煤气排水槽更换计划,报主管部门解决。

7) 邻近煤气排水槽的单位随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安全部门,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10篇 煤气加压站的安全管理

煤气加压站的安全管理

1-1平面布置

1. 新建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 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2. 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与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下表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下表的规定确定。

5.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下表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下表的规定确定。

6.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二、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三、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四、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1-2管理要求

1. 气柜的储气量、工作压力、工作温度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2. 气柜在投用前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施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投用以后应建立运行和维护记录。

1-3设备设施

1.气柜出入el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并应遵守排水器的有关规定。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

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 的装置。

2.气柜储量的标尺应清晰醒目,最高限位与最低限位开关布置符合要求,保证可靠。

3.气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4.气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有关规定,防火防爆。

5.气柜的基础应无裂缝和凹陷,气柜外表面无严重变形,气柜表面接缝、焊缝无泄漏。

6.气柜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油漆层完整无大面积脱落,每两年重新油漆一次。

7.气柜的扶梯、平台牢固可靠,通道内不堆放异物。

8.导轮应能转动自如、润滑充分,导轮和导轨接触吻合良好,间隙符合要求,无卡涩和脱轨现象。

9.气柜接地线标志明显,电阻值不大于4ω。避雷系统安全可靠。每年分两次检测接地线。

10.消防栓、消防泵、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备用状态。储备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11.稀油密封型干式柜的上部可设预备油箱;油封供油泵的油箱应设蒸汽加热管,密封油在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底部油沟应设油水位观察装置。

12.干式柜应设内、外部电梯,供检修及检查时载人用。电梯应设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升降异常灯。电梯内部应设安全开关、安全扣和联络电话。

13.干式柜一般应设有内部电梯供检修和保养活塞用。电梯应设有最终位置极限开 关和防止超载、超速装置。还应设救护提升装置;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14.干式柜应遵守以下规定: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 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15.布帘式柜应设调平装置,活塞水平测量装置及紧急放散装置。用于ldg回收时,柜前宜设事故放散塔。应设微氧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并与柜入口阀,事故放散塔的入口阀,炼钢系统的三通切换阀开启装置联锁。柜区操作室应设有与转 炉煤气回收设施间的声光信号和电话设施。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 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16.干式柜控制室内除设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 上、下限声光讯号装置和联系电话外,还应设活塞升降速度、煤 气出入口阀、煤气放散阀的状态和开度等测定仪,及各种阀的开、关和故障信号装 置以及与活塞上部操作人员联系的通信设备。

1-4气柜的检验:

干式柜施工完毕,应按其结构类型检查活塞倾斜度、活塞回转度、活 塞导轮与柜壁的接触面、柜内煤气压力波动值、密封油油位高度、油封供油泵运行时间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干式柜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方法分为涂肥皂水的直接试验法和测定泄漏量的间接试验法两种,无论采用何种试验方法,只要符合要求都可认为合格。

直接试验法:在各塔节及钟罩顶的安装焊缝全长上涂肥皂水,然后在反面用真空泵吸气,以无气泡出现为合格;

间接试验法:将气柜内充人空气,充气量约为全部贮气容积的90%。以静 置1d后的柜内空气标准容积为起始点容积,以再静置7d后的柜内空气标准容积为结 束点容积,起始点容积与结束点容积相比,泄漏率不超过2%为合格。测定的柜内空 气容积折算成标准容积应用式(5)计算:

式中:

vn——标准状态下的气体容积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 vt——测定的(平均温度为t℃及大气压力为b毫米汞柱)湿式柜内空气容积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3); b——在湿式柜的1/z高度处所测定的大气压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p——湿式柜工作压力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ω——湿式柜内饱和水蒸气分压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t——充人湿式柜内空气各点的平均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气柜在静置7d的试验期内,每天都应测定一次,并选择日出前、微风时、大气温度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进行测定。如遇暴风雨等温度波动较大的天气时,测定工作应顺延。上述严密性试验方法通用适用于湿式气柜。

1-5柜区操作

――进入柜区检查严禁带火种。

――进入煤气区作业必须戴防毒面具。

――必须两人以上进入并携带co报警器。

――进入地坑前应先启动轴流风机排风。

――进入油泵站工作前,必须启动轴流风机。

――每班检查防护面具,发现氧气压力不足时立即更换,并由带班长在管理台帐上签字。

――加压机工作区域严禁吸烟、明火,动火时要办动火票。

――进入加压机工作区域时不准穿带钉鞋。

――任何人未经岗位人员许可,不准进入气柜或到气柜上工作,如遇雷电,任何人禁止上柜,雨天上柜禁止打伞。

――电梯和吊笼操作由有证的人员操作。

第11篇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应急救护措施

一、煤气分类

(一)高炉煤气:高炉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后产生的大量过剩炉气,这种混合气体,称为高炉煤气。主要成分:co(一氧化碳),c02(二氧化碳),n2(氮气)、h2(氢气)、ch4(甲烷)等,其中可燃成分co(一氧化碳)含量约占25%左右,h2(氢气)、ch4(甲烷)的含量很少,c02(二氧化碳), n2(氮气)的含量分别占15%,55%,热值仅为3500kj/m3左右。

(二)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碳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主要成分:h2(氢气)(55~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气)(3~7%),o2(氧气)(<0.5%),cmhn(芳香烃类物质)(2~4%);密度为0.45~0.50kg/nm3,着火温度为600~650℃。

(三)转炉煤气: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中的碳在高温下和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回收的顶吹氧转炉炉气含一氧化碳60~80%,二氧化碳15~20%,以及氮、氢和微量氧。

(四)水煤气:将水蒸气通过炽热的煤层(焦碳)可制得较洁净的水煤气(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和h2(氢气)),燃烧现象为火焰腾起更高,而且变为淡蓝色(氢气和co燃烧的颜色)。半水煤气则为水蒸汽与空气共同与焦碳反应所得。

(五)混合煤气:将不同比例的各类煤气混合在一起,用于特定目的的混合性煤气。

二、煤气作业的分类

(一)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仅限不涉及煤气设备设施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作业)

1、煤气危险区域:生产的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煤气洗涤水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正在放散的煤气放散点及周围40米;架空煤气管道及其周围10米;与煤气主体设施相连的附属设施(如水封、切断阀、放散管、盲板等)的附近区域。

2、以上规定区域内作业均属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二)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

对已停产(运)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三)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2、抽堵盲板作业

(四)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

凡进入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炉窑等内从事维检的作业。

三、煤气作业安全规定

(一)通用规定

1、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并实行现场分级管理监控。

2、作业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可保证作业顺利实施的最少人员,落实好互保措施,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3、严格遵守动火许可制度。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

5、严格作业区域警示制度。

6、严格应急救援制度。

(二)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携带煤气报警仪全程检测煤气浓度

(1)区域内环境最高煤气允许浓度24ppm(30mg),此时可长时间工作;

(2)24ppm<浓度≤200ppm,可经项目负责人准许,轮流进入间隔作业(因个体差异不同,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使用风机或压缩空气、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服用葡萄糖等措施),同时保持区域内空气流通,通风良好;非作业人员远离煤气危险区(10米外),并应处于上风侧。

(3)超过200ppm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通风,降低煤气浓度;

②如煤气浓度仍持续超标,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

③准备好葡萄糖等急救物资。

④观察风向,尽量站在上风侧作业;

2、如需动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产权(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现场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办理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

(2)动火前认真确认动火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须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及各分厂批准并采取堵漏、强制通风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属中心范围的,由中心组织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属分厂范围的,报请由各分厂和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并由双方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动火作业。)

(3)清理干净动火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4)运行煤气管道10米范围内动火,应采取遮盖、隔热(使用石棉布、隔板等)等措施。

(4)至少准备2具及以上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4、不得牵设高压电线(500v及以上);作业用电源及电缆绝缘良好,不得短路放炮或打火等;

5、照明器具保持良好和足够照明度;如区域环境内煤气深度超过200ppm时,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三)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2、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3、吹扫和置换干净内部的煤气(使用氮气或蒸汽),吹扫和置换时,放散点及周围40米内不得有火源。

(1)吹扫、置换后,应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化验;当取样气体含氧量低于1%或氮气、蒸汽含量达到99%及以上,或通过爆发试验合格时,则具备动火条件;

(2)吹扫、置换后,取样气体经化验煤气浓度应低于200ppm。如超标且有煤气持续外泄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降低作业环境中的煤气浓度,或者使用空呼、风罩、防毒面具等进行作业;

4、作业过程中,煤气管道(容器)内应持续通上氮气或蒸汽,并保持微正压;

5、动火点处应保持良好接地;如动火部位有积存的焦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则应采取清扫干净或铺上黄泥、砂石等的措施防止发生燃爆。

(四)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等从事维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2)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风罩或采取强制通风(应能有效降低煤气浓度),尽量位于上风侧作业。

(3)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设施附近安装煤气压力表或利用附近现有的量值准确可靠地监测煤气压力,并设专人看守。

②煤气压力应稳定在1000pa以上,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数值或煤气压力波动较大(500~1000pa)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煤气压力达到规定时再动火。

③直接在煤气管道或设备上焊接时,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4)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质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距离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灯。或者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灯。

(6)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设置安全警示区。

(7)通知消防车、救护车现场待命救援,并准备适量葡萄糖。

2、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措施

(1)准备好盲板、垫圈、架子、平台、跑跳、斜鱼、接地线、灭火器(2具及以上)等。

(2)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在夜间作业要安装足够的防爆照明器材。

(3)抽(堵)盲板处周围40米内禁止火源和行人及机动车辆通行,设置安全警示区并派专人看守。

(4)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管道)上抽堵盲板时,煤气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若压力超高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降压处理;顶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管道内应通入氮气或蒸汽保持正压。

(5)在距离火源较近的焦炉地下室等地点进行盲板作业时,不得顶煤气作业,要采取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正压、化验合格等安全措施。

(6)不准穿钉子鞋以及化纤衣服或其它会产生静电的衣服。

(7)抽、堵盲板时不准在附近煤气管道上进行电焊作业,以免产生火花发生事故。

(8)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风罩或防毒面具,作业前观察好逃生通道,必要时搭设跑跳。

(9)盲板处没有支撑或离支撑较远,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防法兰分开后管道下沉。

(10)作业时注意滑轮与盲板柄垂直,减少人为的盲板与法兰的摩擦;焦炉和混合煤气管道法兰应涂甘油或机械油口。

(五)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关断阀门、堵盲板或加水封,有条件时应当同时堵盲板和加水封等),将内部煤气吹净,并经取样化验合格(co含量低于24ppm,氧气含量不低于21%或接近空气中氧含量)。

2、必须打开设施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风

3、打开煤气加压及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如事前通入氮气或蒸汽并保持正压,及时清理或覆盖硫化物)。

4、佩戴煤气报警仪和氧气报警仪实施全程检测,并按以下规定作业:

①co含量≤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0.5小时。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⑤co含量超过200mg/m3(160ppm)时,禁止作业。

5、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过程中每2小时一次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6、重点注意

(1)专人在外部监护。

(2)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

(3)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4)工作所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煤气中毒或着火、爆炸应急救援措施

1、煤气事故抢救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佩戴空气呼吸器。

2、煤气事故发生点应严加警戒,禁止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来往,以防事故扩大。

3、抢救人员因跑步或强力劳动而引起呼吸急促时,立即禁止进入煤气区域。

4、煤气中毒事故救护原则:

1、及时向中心调度室(5033498/13935899368/68106)、生产处(5038395/13935806097/65312)、煤气管理部(689199)报告清楚:中毒事故地点、事故概况(中毒人数、中毒轻重程度、时间等)、报警人员单位、姓名、并约好接头地点。

2、视现场煤气事故情况设岗哨维护好现场,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将中毒者抬到上风侧安全的地方。

4、检查中毒者的精神状态,呼吸与心脏跳动、损伤,确定中毒者的中毒程度,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对于轻微中毒者(头疼恶心、眩晕呕吐等),可嗅醋酸、喝葡萄糖口服液或送至中钢医疗室(503324)。

(2)对于中毒较重者(意志模糊、呼吸微弱、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应立即在现场用苏生器或低压纯氧补给氧气,待中毒者恢复知觉、呼吸正常后送附近医院治疗。

(3)对于严重中毒者(意志完全丧失、停止呼吸等),应在现场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和医务人员磋商抢救措施。

(4)为便于中毒者自主呼吸,领扣、衣扣、腰带等应解开,湿衣服应脱掉,在寒冷季节应对中毒者采取保暖措施。

(5)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必须通过现场负责人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医务人员未来之前应听从煤气救护人员指挥。医务人员在现场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挥。

5、发生煤气中火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断煤气阀门灭火;

(2)直径>;100mm的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或蒸汽,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10.2mmh2o(水));不得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3)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消防队(5033112/13734155111/67111)报警请求支援

(4)煤气设施周围着火时,如属初起火苗时,应使用现场灭火器(干粉)迅速将火扑灭,如无法扑灭,应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5)迅速设置岗哨和警示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灭火时严禁过分靠近着火点。

6、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立即切断气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

(3)爆炸地点40米内不应有火源。

(4)迅速向上级部门、消防队报告。

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便于应用!

动力中心安监部

2023年3月29日

第12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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