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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9 热度:24

煤气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第1篇 煤气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1.基础管理:

1.1各相关煤气单位煤气安全防护网络机构不够完善、健全、有效,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相关台账、记录不能及时更新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次。

1.2煤气相关制度、台帐、规程不健全每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项,因工艺发生变化未及时修定,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1.3各单位煤气基础管理台账(如《煤气专项检查台账》、《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台账》、《煤气从业人员管理台账》、《煤气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台账》等)不完善、不规范、煤气设施无具体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记录不详细、内容不符合实际、未及时更新等处罚相关责任单位100-300元。

1.4未对煤气设备设施危险区域按规范进行警示、标识、编号、建档、检查、动态煤气浓度监测等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1.5外委、外协单位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未签定安全协议,处罚区域所属单位300-1000元,处罚作业单位300-1000元。

1.6各煤气相关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煤气专业检查,岗位点、巡检未落实,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1.7煤气危险源控制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如煤气软连接吹扫后未可靠断开),危险区域未划分并落实责任人,处罚责任单位300-500元。

1.8煤气从业人员对在煤气区域作业存在的风险、危险因素、基本防护知识不清楚,处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1.9各煤气相关单位每季度须对煤气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按计划组织煤气从业人员培训,处罚单位200-500元;培训教育无教案、记录、试卷,处罚单位200元/次;煤气从业人员取证率达不到100%,处罚单位100元/人*次。新工必须签订师徒协议,公司组织煤气培训无故缺员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1.10关于转发国家、省、市或安全职能部门下发的煤气安全类相关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厂级、作业区(车间、工段)级、班组组织学习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11未完成公司煤气防护指令性工作,未及时上报各类总结、工作计划、报表等,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每月22日前上报当月煤气工作总结及下月煤气工作计划至煤气防护站)。煤气防护日志漏报、谎报、不按点报数,处罚责任单位10元/空。

1.12煤气安全管理中,对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未及时处理并上报,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未及时对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1.13对煤气安全检查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并阻碍检查正常开展,有不文明言语行为者 (言辞污秽、辱骂、威胁、殴打等),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考核。

2.煤气作业违章管理:

2.1煤气一类危险作业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现场未带视同未办理)、或审批手续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携带co检测报警仪、报警仪未开启、使用未校验的报警仪、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煤气区域吸烟、用管网支架作为电焊机接地线、未带灭火器或使用失效灭火器、灭火器未放置在动火点、电焊把钳或把钳线接头裸露绝缘不好、无作业安全监护人等)处罚作业单位300元,处罚责任管理单位500元,造成后果者视严重程度处罚(1000元以上)。

2.2煤气二类危险作业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及作业方案、工作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处罚作业单位200-500元;造成后果者视严重程度处罚(500元以上);一类危险作业降级处理,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3外协、外委单位在煤气区域施工,未制定安全措施、措施不够完善,处罚作业单位300-1000元,责任单位300-1000元。

2.4各类煤气危险作业、检修作业、非常规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未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认真落实,擅自进行作业(如:没有报批作业方案、参加作业人员对方案、程序、安全措施不清楚,未严格执行或私自变更,未按要求检测、监护等),处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2.5煤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过程中,岗位操作未执行开(停)炉、开(停)机、停(送)煤气、点(熄)火等技术规范,每项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未取得煤气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煤气作业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2.6未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煤气放散、私自改造煤气管道,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作业过程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倍处罚。

2.7在煤气危险区域吸烟、明火等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次。

2.8私自将煤气设备设施作为受力支撑点进行其它作业活动,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造成设备设施损坏、人员中毒、着火爆炸等,处罚责任单位500元以上。

2.9未经安全告知和教育、无人监护单人操作、私自进入煤气危险区域、进入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等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次,责任单位100-200元。

2.10二人及以上煤气作业未明确煤气安全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2.11未经公司各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私自改装、拆除、停用煤气设备设施或附属设施,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未经许可私自随意操作、拆卸煤气设备设施,影响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产生严重后果者,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12在co浓度高于24ppm的区域进行各类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2.13煤气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域煤气设施、运行现状不清楚,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设备设施隐患管理;

3.1煤气防护站查出的设备设施隐患,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反馈,对责任单位处罚减半;若没有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对责任单位处罚加倍。

3.2煤气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当时整改不了但没有详细的记录,没有采取临时可靠安全措施(对设备进行维修处理、对该区域进行警戒、告知、悬挂警示牌并做好动态监控工作),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3下发隐患整改内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能整改必须详细说明原因,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和监护运行记录,并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4隐患具备整改条件未按时整改推诿、扯皮、整改不彻底或本单位未及时跟踪验证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重大隐患拖延整改处罚300-1000元

3.5生产单位对辖区内煤气设备设施存在的重大隐患(co浓度≥500ppm)未及时采取停机(炉)、停气等防范措施,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3.6未对煤气设备设施定期组织评估或评估结果不客观、无评估记录,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3.7未按岗位操作规程中设备管理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消除缺陷,排除故障,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3.8未建立本单位防护、救护器材相关管理考核细则、台账,规程不健全,未按时详细填写各种台账记录,每项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9煤气防护器材的配置、存放、维护、充装、校验、使用未按要求进行管理,如无维护责任人、检查人、存放维护保养不到位、过期未校验或出现故障后仍在使用、岗位负责人未能及时上报等情况,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0岗位煤气应急防护器材保证随时取用,煤气重点岗位必须配备2套及以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日常使用备用气瓶压力不得低于15mpa,应急救援备用气瓶压力不得低于20mpa,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1各单位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煤气防护、救护器材台账进行更新,并于每月月底将更新情况上报煤气防护站,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2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使用过程中压力低于7mpa时未及时撤离煤气危险区域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13煤气岗位未配备煤气检测仪器的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4煤气高低压报警装备损坏、或随意解除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3.15应急情况下煤气防护器材不能及时调用、借用、共享处罚责任单位 100-200元。

3.16煤气报警设施损坏、缺失、随意停用或解除报警,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因工艺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报警、联锁参数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17煤气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或安全通道不符合标准,应急照明措施、煤气设备设施的限位、事故开关、抱闸、过载保护、报警器、联动连锁等各类安全保护装置、设施不齐全或不规范、损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3.18煤气设备设施改造、更换、检修后未按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私自设计、安装、未经调试打压(气密性试验)验收私自投运,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3.19煤气含尘、含氧、含水、含氮控制成分超标,煤气压力、流量、温度控制参数异常,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给后续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者,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应急预案与事故管理;

4.1煤气相关单位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失效后未及时修订、无岗位事故应急措施、未配备足够的应急资源、未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相关台账,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2未按要求组织事故预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无相关培训、演练记录视同未进行),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3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置煤气事故,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4发生煤气险肇事故,处罚区域责任单位100-200元。

4.5发生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不及时报告动力能源中心气体调度、煤气防护站或瞒报,造成救援延误、事态扩大,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6发生煤气事故,按公司相关制度从严处理。

5.奖励:

5.1员工积极举报煤气事故、隐患或违规违章行为,奖励金额50-200元。

5.2单位每季度未发生煤气事故,奖励单位500元。

5.3积极组织煤气应急演练且效果突出、煤气事故救援中表现突出,奖励组织单位200-500元,奖励个人50-200元。

5.4积极引进煤气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500-1000元。

5.5本考核细则未尽事宜项依据国家煤气相关制度法规、同行业安全规范及汉钢公司煤气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煤气控制程序》、《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动火作业证的通知》等执行处罚。

6.本考核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 使用有安全认证的煤气、液化气灶具及设施。

2、 保证通风良好,防止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中毒。

3、 使用燃具要有人照看,防止煤气火焰被风吹或被溢出的汤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引起事故。

4、 发生煤气灶回火应立即关闭气阀,在从新点火以免烧坏灶具;在装有煤气设施的屋内不准住人。

5、 不得擅自拆、迁、改和遮挡,封闭煤气管道设施。

6、 使用煤气管道煤气的燃具不能和其他气体的燃具互相代替;使用管道煤气的房间不得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7、 煤气管道内严禁混入空气,液体或其他异物。

8、 联结管道煤气燃具的胶管长度不准超过2米,严禁用胶管过墙或穿门窗用气。要经常查看胶管有无脱落,老化,有应及时更换,以免漏气。若发现漏气,正确的检漏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抹在可能漏气的地方,连续起泡,就可以断定此处是漏点,绝对禁止用明火检漏。

9、 不得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不得将煤气管道作为家用电器接、地线。

10、 初次使用管道煤气不能自行点火。

11、 当你发现煤气设施泄露时,请立即通知煤气公司。

12、 有煤气或液化气的家庭最好安装可燃气体泄露警报,当周围出现煤气或液化气泄露时,可以及早采取避险措施。

第3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煤气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生产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组织施工。严禁无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厂从事施工作业。

2、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施工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3、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厂的有关安全制度。

第十条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分厂,应责成专人管理煤气设施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单位在煤气危险区确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的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请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经签字确认。

2、无论新、改、扩建的煤气工程或项目或设施,必须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参加安全与消防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生产处、煤气防护站、设备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请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主管人员参加验收。

4、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消防合格证书后,新工艺或设施或设备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项目,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四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厂负责所辖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岗位人员日检情况,对于不符合项有权每月累计考核1次。

第十三条各煤气操作室须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网络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十四条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必须与煤气防护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协商会签之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各分厂煤气管网及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煤气主管网停、送煤气时,由申请单位事先编制停、送煤气作业方案报煤气防护站审批。

第十七条凡参加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设备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调度、生产调度,并且必须按上级指令或规程或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处理。否则,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分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有变动时,必须经能源中心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煤气用户必须注意安全用气,重视煤气附属设施的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供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供气设施,必须经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分厂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煤防站等专业部门确认后再行实施。各分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8%,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五章 煤气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2、严禁在煤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

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

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

8、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得进入。

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1人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应可靠切断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第三十条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

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co≤24ppm。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o2含量还应接近20.93%。

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o2≤1.8%,或者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晰、干净。

第三十三条 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管网煤气。

第三十五条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六章煤气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三十八条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

第四十条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审批程序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

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

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

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

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

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

第四十五条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四十九条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煤气区域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 隐瞒或未及时上报煤气险情或事故,或拒不执行或未及时按上级指令处理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煤气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直接进行焊接的,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煤气防护器具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条在煤气区域不执行互保制度,处罚该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未经审批私自停、送主管网煤气者,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煤气设施禁烟区严禁烟火,违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一条 煤气操作岗位检查项目未按规定检查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煤气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标准其它内容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有其它妨碍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按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各分厂、部门施行每月累计考核、通报(在公司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履历表

第六十七条与本规定有关的制度有《煤气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须传达到全体煤气岗位及职工。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第5篇 人工煤气场站安全管理措施—人工煤气基本知识

一、煤气燃烧

1. 燃烧

气体燃料中的可燃成分(如h2、co、cmhn、h2s等),在一定条件下,与氧气发生激烈的氧化作用,并产生大量热和光的物理化学过程称为燃烧。

燃烧反应方程式,是燃气进行燃烧计算的依据。如

ch4+202=c02+2h2o+△h (3-1)

2. 热值

燃烧热或热量,是表示物质吸热或放热多少的物理量。固体燃料或液体燃料,采用1kg燃料完全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作为该燃料的发热量;气体燃料,则采用1m3(标准状态下)燃料完全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作为该燃料的发热量。

常用热值单位为kcal/m3,国际单位为kj/m3,其换算关系为:

1kcal=4.1868kj

燃气的热值可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高热值用qh或hh表示,是指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至原始温度,而其中的水蒸气以凝结水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热量。低热值用ql或hl表示,是指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至原始温度,但其中的水蒸气仍是蒸汽状态时所放出的热量。

煤气是混合气体,其热值可由煤气组成的各单一气体的热值,按混合法则来计算:

q=q1r1+q2r2+…+qnrn(3-2)

式中q一煤气的高热值或低热值;

qn——煤气中各可燃组分的高或低热值;

rn一——煤气中各可燃组分的容积成分。

3. 燃烧的空气需要量和燃烧产物量

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可燃物质的存在;充分的供应空气或氧;可燃物质达到着火温度以上。

燃烧所需的氧气,一般从空气中直接获得。如若不考虑干空气中少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气体,则干空气的容积成分含氧为21%,氮79%;重量成分,含氧为23.2%,氮76.8%。干空气中氮与氧的容积比为:

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是指1m3(标准状态下)(或kg)燃气按燃烧反应式完全燃烧所需空气量,单位m3/m3(标准状态下),或m3/kg(标准状态卜)。例如氢气的燃烧。

h2+0.5o2+0.5×3.76n2=h20+0.5×3.76n2(3-4)

上述反应式表明,1m3(标准状态下)氢气完全燃烧需0.5m3(标准状态下)氧气或2.38m3(标准状态下)空气,燃烧后生成2.88m3(标准状态下)烟气[如果和纯氧反应,则生成1m3(标准状态下)水蒸气]。

在实际燃烧中,因燃气与空气混合不均匀性等因素影响,只供给理论空气量v0不能完全燃烧,因此实际空气量v应大于理论空气量。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α称为过剩空气系数。

二、煤气压力

1. 压力表示法

煤气压力,是指气体的压力强度,即气体对容器壁单位面积上作用的垂直力。其表示方法有如下几种。

① 用单位面积上所承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kg/cm2。

② 液柱表示法。用盛有蒸馏水或水银的玻璃管的垂直高度表示,用蒸馏水则称水柱高,单位为mmh2o;用水银则称水银柱高或汞柱高,单位为mmhg。

③ 大气压表示法。大气的重量对地表面的压力,称为大气压力。大气压有标准大气压(或物理大气压)和工程大气压之分。

国际上用pa作压力标准单位,1pa=1n·m-2。

以上各种压力单位的换算关系见表3-1。

表3-1 各种压力单位的换算关系

单位名称

pa

bar(巴)

atm

1 pa

1

10-5

9.86923×10-6

1 bar(巴)

105

1

0.986923

1 atm

101325

1.01325

1

1at或kgf/cm2

98066.5

0.980655

0.767839

1 mmhg

133.322

1.33322×10-3

1.31579×10-3

1 mmh2o

9.80638

0.098064×10-3

0.096781×10-3

at或kgf/cm2

mmhg

mmh2o

1 pa

0.101972×10-4

7.5006×10-3

0.102

1 bar(巴)

1.01972

750.06

10200

1 atm

1.03323

760

10335.2

1at或kgf/cm2

1

735.59

10002.8

1 mmhg

1.35951×10-3

1

13.5958

1 mmh2o

0.099997×10-3

0.0735537

1

2. 表压力、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

根据所取的基准不同,压力可分为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气体压力以绝对真空为基准则称为绝对压力;以大气压为基准则称为相对压力。一般压力表读数为相对压力,即为表压力。

表压、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p=b+pb

式中p——为绝对压力,pa;

b——大气压力,pa;

pb——表压力,pa。

pb可以是正压,也可以是负压。

负压用真空度表示:

三、煤气组分和重度

1. 煤气组分表示法

煤气是由一些可燃气体和不可燃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表示其各组分的方法有质量成分、容积成分、摩尔成分、绝对表示成分。

(1) 质量成分煤气的质量组分或质量百分比是指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与混合气体总质量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g——煤气各单一组分的质量。

(2) 容积成分煤气容积组分或容积(体积)百分比是指混合气体中某一组分的容积与混合气体总容积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vi——煤气各单一组分容积。

(3) 摩尔成分摩尔是物质粒子数的量度单位,任何物质以克计之质量等于其相对分子质量时为1mol。摩尔法是指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摩尔数与混合气体总摩尔数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mi——气体质量与气体相对分子质量之比。

(4) 绝对表示成分质量法、容积法、摩尔法作为气体浓度的相对表示方法。气体浓度的绝对表示法用mg/m3或ppm浓度表示。ppm是百万分率,1ppm等于一百万分之一。

以上各种浓度的换算关系如下所述。

容积百分比与质量百分比之间的换算关系:

式中g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

v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体积百分数;

绝对表示法的质量浓度与容积百分比的换算关系:

式中cv——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体积百分比浓度;

cw——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浓度;

m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相对分子质量。

百万分率ppm与质量浓度(mg/m3)之间的换算关系:

在标准状态下,

式中m——被测物质的相对分子质量;

c——被测物质的百万分率浓度,ppm。

百万分率ppm与容积百分比浓度之间的换算关系:

cv==ppm×10-4% (3-16)

cppm=cv(%)×10ppm (3-17)

2. 煤气的干、湿成分

煤气一般用干陈分表示其组成,但煤气燃烧后,通常用煤气湿成分作为其计算依据。煤气干、湿成分的换算如下:

3. 煤气的重度、相对密度与比容

煤气重量是指单位体积煤气所含物质重量,即作用在单位体积煤气上的重力,用符号γ表示,单位为kg/m3。

式中g——燃气重量,kg;

v——燃气体积,m3。

煤气密度:

重度与密度的关系:

γ=ρ×g (3-21)

式中g——重力加速度,9.81m/s2。

煤气重度可按构成煤气原组分的重度用混合法则来确定。

式中γm——燃气平均重度;

γi——燃气组分重度;

vi——燃气组分容积;

v——燃气总容积。

煤气相对密度是煤气重度与同状态下空气重度的比值。

式中ρ——燃气密度;

ρa——空气密度,在标准状态下(1atm,273k),ρa=1.293kg/m3。

燃气相对密度是煤气安全的重要参数。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能在地面流动扩散到相当远的地点,一旦遇到火源会被点燃,并将火焰传播回来,引起着火爆炸事故;或积存在低洼处,遇明火而发生着火爆炸。一些常见可燃气体的重度和相

表3-2 常见可燃气体(或煤气)的重度和相对密度

气体或煤气

重度/(kg/m3)

相对密度s(空气=1)

气体或煤气

重度/(kg/m3)

相对密度s(空气=1)

0.0899

0.0695

丙烷

2.0102

1.554

一氧化碳

1.2506

0.9671

丁烯

2.5968

2.008

甲烷

0.7174

0.5546

硫化氢

1.5363

1.188

乙炔

1.1709

0.9057

焦炉煤气

0.46

0.36

乙烯

1.2605

0.9748

发生炉煤气

1.16

0.89

乙烷

1.3553

1.046

天然气

0.74

0.57

丙烯

1.9136

1.479

液化石油气

2.52

1.95

第6篇 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管理指引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使我区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环保、节能,建造合理,管理、操作制度安全得当。

(二)煤气站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本规范不适用于已被限制和淘汰的一段式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与制造。

二、基本要求

(一)煤气站建设项目应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煤气站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完成,整个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1)等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施工、安装和调试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四)加强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进行评估或评估认为存在较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营,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评估报告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明确煤气站、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各类人员接受全面的安全技术教育,懂得煤气生产技术知识,熟悉煤气站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生产设备的技术要求,遇到险情时能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能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整改。

三、煤气站的安全管理

(一)制度机构管理

1.煤气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煤气站站长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煤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煤气站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站长、安全管理员、班组长、机修工、电工、特种作业工等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管理制度);

4)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5)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8)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制度;

1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3)事故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15)交接班制度;

16)煤气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17)设备维修检修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2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4、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

1)煤气站安全技术规程;

2)化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探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供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电器仪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煤气加压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7)空气鼓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8)净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9)电捕焦油器安全操作规程;

10)水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1)夹套和蒸气包(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2)热备炉的安全操作规程;

13)煤气脱硫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14)煤气储存柜安全操作规程;

15)煤气的输送和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6)煤气炉的并网和脱网安全操作规程;

17)全站送气安全操作规程;

18)全站停气安全操作规程;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中毒、断电、断水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20)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1)焊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5)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6)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7)动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管理要求

(一)人员管理

1.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包括:

1)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制定检修计划;

3)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煤气站应配备氧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设备的安全要求

1)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05)的相关规定。

8)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当主厂房的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 贮煤斗连接时,应属2区危险环境。但如贮煤斗内不会有煤气漏入时,且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则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⑵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应属非爆炸危险场所。

⑶ 煤气加压机的煤气净化设备区、气柜区应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⑷ 焦油泵房、焦油库应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⑸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⑹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⑺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2区爆炸危险场所。

⑻ 2区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施(含电机、线路、开关插座、控制操作箱等)均应防爆,21-23区火灾危险环境电气应为防护型。

4)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气柜、运煤系统均应设修理照明,仪表盘处应设局部照明。

5)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的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各层通道、栈桥处应设应急照明。

6)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

6、热工测量、控制调节

1)煤气发生炉、空气鼓风机、煤气加压机等设备应设测量仪表,并设在便于操作观察的场所。

2)煤气站的仪表应采用二次仪表。

3)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流量、负荷和饱和空气压力和湿度、煤气发生炉出口压力和温度仪表,各仪表间应采用连锁控制。

4)汽包或煤气炉水夹套,应就地装设水位和蒸汽压力的指示仪表。

5)煤气站的空气管道、煤气管道、气柜应装设下列参数仪表:

⑴ 空气总管压力、空气鼓风机出口压力

⑵ 低压煤气总管压力

⑶ 煤气加压机出口煤气压力

⑷ 煤气柜容积指示

⑸ 煤气站出口煤气压和温度

⑹ 煤气站出口煤气流量

6)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7)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饱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8)煤气站宜设下列自动(半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⑴ 煤气站生产负荷自动调节(或人工调节)

⑵ 汽包水位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⑶ 发生炉出灰自动(半自动)控制

⑷ 发生炉加煤自动(半自动)控制

⑸ 煤气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7、信号与安全连锁

煤气站的信号和安全连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运行,并应发出声、光信号。

2)当煤气加压风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设计煤气柜的煤气柜容积低限时),发出声、光信号,当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时,必须自动停止煤气加压风机运行,并发出声、光信号。

3)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5)电气滤清器应装设煤气含氧量自动连续检测装置。当含氧量大于0.8%(v)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含量达到1%(v)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其高压电源。

6)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65。c或其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50kpa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7)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⑴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设计值以上时,方应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⑵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方应启动煤气加压机;当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相互交替工作。

8)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

9)当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其电动机与通风机的电动机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10)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8、操作安全要求

1)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控制好各工艺要求的参数,出站煤气含氧量应小于规定值(<0.5%)。

2)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3)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上的水封均应有定期清扫制度,且随时保证在溢流状态下运行。

4)严格化验制度,停炉、吹扫、送气均应在气样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操作。

5)煤气设备应在技术状态良好的条件下运行,有故障应及时处理或停机处理,严禁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强行生产。

(五)、设备检修安全要求

1、停、送煤气的安全要求

⑴ 凡有计划停、送煤气操作,应事先通知煤气站专职防护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且应由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⑵ 停煤气后,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对设备进行吹扫(两次),特别是设备或管道死角、隐蔽部位的残余煤气。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检修,且所取的气样不小于2个。

⑶ 凡与设备或煤气管连接的循环水管、汽管、焦油管、排污管、放散管等工艺管道,在主体设备吹扫的同时应进行吹刷清洗,将这些工艺管道内的煤气吹刷出来。

⑷ 设备检修后,在送煤气之前应用停气的同样方法和步骤,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将设备或煤气管道内的空气吹净;用蒸汽将附属的工艺管道内的空气吹刷干净,且应取气样分析含氧量,合格后方可进行送煤气操作。

2、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

⑴ 任何设备检查均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⑵ 根据规程采取可靠、完善的安全措施。

⑶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修理应有两人以上。且设备外应有专人负责监护联系。

⑷ 顶气抽堵盲板时,应由专职防护人员进行。

⑸ 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在煤气生产设备上接电焊机的接电线,或在上面引弧打火,或冲击、碰撞。

⑹ 检修后的施工废料、油污垃圾应即时清理并运出现场。

3、停、送电的安全要求

⑴ 煤气设备检修或检查需要停电时,应由值班电工进行停电操作。

⑵ 电工切断电源后,应将“严禁送电”这类警告牌挂在电源开关上。

⑶ 检修或检查完毕后,由检修负责人通知值班电工,经电工检查确认后才能进行送电操作。

⑷ 停电操作警告牌应由值班电工负责保管,停、送电有关事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执行,并做好停、送电的记录。

4、检修动火的安全要求

⑴ 凡属在煤气危险区域内动火,动火单位必须事先向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并根据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备有足够的急救防护工具和消防器材,经检查合格后,发给许可动火牌,方可动火作业。

⑵ 在危险区域动火时,批准动火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督。

⑶ 带煤气顶压力动火时,动火点附近不准另有其他明火,有电源的设施、设备、动火时应切断电源,并挂停电警告牌,且在煤气设备系统内始终保持正压,煤气管道内处于输送状态,压力保持在20~60mmh2o。动火人员应佩带防毒面具。

⑷ 在带有焦油的管中有积炭的设备上动火时,应先将焦油和积炭彻底清除干净,以防裂解气达到爆炸着火下限而造成着火爆炸事故。

第7篇 管道煤气管理安全使用规定办法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第8篇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应急救护措施

一、煤气分类

(一)高炉煤气:高炉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后产生的大量过剩炉气,这种混合气体,称为高炉煤气。主要成分:co(一氧化碳),c02(二氧化碳),n2(氮气)、h2(氢气)、ch4(甲烷)等,其中可燃成分co(一氧化碳)含量约占25%左右,h2(氢气)、ch4(甲烷)的含量很少,c02(二氧化碳), n2(氮气)的含量分别占15%,55%,热值仅为3500kj/m3左右。

(二)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碳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主要成分:h2(氢气)(55~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气)(3~7%),o2(氧气)(<0.5%),cmhn(芳香烃类物质)(2~4%);密度为0.45~0.50kg/nm3,着火温度为600~650℃。

(三)转炉煤气: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中的碳在高温下和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回收的顶吹氧转炉炉气含一氧化碳60~80%,二氧化碳15~20%,以及氮、氢和微量氧。

(四)水煤气:将水蒸气通过炽热的煤层(焦碳)可制得较洁净的水煤气(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和h2(氢气)),燃烧现象为火焰腾起更高,而且变为淡蓝色(氢气和co燃烧的颜色)。半水煤气则为水蒸汽与空气共同与焦碳反应所得。

(五)混合煤气:将不同比例的各类煤气混合在一起,用于特定目的的混合性煤气。

二、煤气作业的分类

(一)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仅限不涉及煤气设备设施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作业)

1、煤气危险区域:生产的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煤气洗涤水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正在放散的煤气放散点及周围40米;架空煤气管道及其周围10米;与煤气主体设施相连的附属设施(如水封、切断阀、放散管、盲板等)的附近区域。

2、以上规定区域内作业均属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二)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

对已停产(运)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三)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2、抽堵盲板作业

(四)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

凡进入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炉窑等内从事维检的作业。

三、煤气作业安全规定

(一)通用规定

1、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并实行现场分级管理监控。

2、作业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可保证作业顺利实施的最少人员,落实好互保措施,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3、严格遵守动火许可制度。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

5、严格作业区域警示制度。

6、严格应急救援制度。

(二)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携带煤气报警仪全程检测煤气浓度

(1)区域内环境最高煤气允许浓度24ppm(30mg),此时可长时间工作;

(2)24ppm<浓度≤200ppm,可经项目负责人准许,轮流进入间隔作业(因个体差异不同,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使用风机或压缩空气、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服用葡萄糖等措施),同时保持区域内空气流通,通风良好;非作业人员远离煤气危险区(10米外),并应处于上风侧。

(3)超过200ppm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通风,降低煤气浓度;

②如煤气浓度仍持续超标,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

③准备好葡萄糖等急救物资。

④观察风向,尽量站在上风侧作业;

2、如需动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产权(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现场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办理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

(2)动火前认真确认动火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须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及各分厂批准并采取堵漏、强制通风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属中心范围的,由中心组织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属分厂范围的,报请由各分厂和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并由双方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动火作业。)

(3)清理干净动火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4)运行煤气管道10米范围内动火,应采取遮盖、隔热(使用石棉布、隔板等)等措施。

(4)至少准备2具及以上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4、不得牵设高压电线(500v及以上);作业用电源及电缆绝缘良好,不得短路放炮或打火等;

5、照明器具保持良好和足够照明度;如区域环境内煤气深度超过200ppm时,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三)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2、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3、吹扫和置换干净内部的煤气(使用氮气或蒸汽),吹扫和置换时,放散点及周围40米内不得有火源。

(1)吹扫、置换后,应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化验;当取样气体含氧量低于1%或氮气、蒸汽含量达到99%及以上,或通过爆发试验合格时,则具备动火条件;

(2)吹扫、置换后,取样气体经化验煤气浓度应低于200ppm。如超标且有煤气持续外泄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降低作业环境中的煤气浓度,或者使用空呼、风罩、防毒面具等进行作业;

4、作业过程中,煤气管道(容器)内应持续通上氮气或蒸汽,并保持微正压;

5、动火点处应保持良好接地;如动火部位有积存的焦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则应采取清扫干净或铺上黄泥、砂石等的措施防止发生燃爆。

(四)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等从事维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2)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风罩或采取强制通风(应能有效降低煤气浓度),尽量位于上风侧作业。

(3)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设施附近安装煤气压力表或利用附近现有的量值准确可靠地监测煤气压力,并设专人看守。

②煤气压力应稳定在1000pa以上,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数值或煤气压力波动较大(500~1000pa)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煤气压力达到规定时再动火。

③直接在煤气管道或设备上焊接时,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4)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质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距离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灯。或者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灯。

(6)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设置安全警示区。

(7)通知消防车、救护车现场待命救援,并准备适量葡萄糖。

2、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措施

(1)准备好盲板、垫圈、架子、平台、跑跳、斜鱼、接地线、灭火器(2具及以上)等。

(2)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在夜间作业要安装足够的防爆照明器材。

(3)抽(堵)盲板处周围40米内禁止火源和行人及机动车辆通行,设置安全警示区并派专人看守。

(4)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管道)上抽堵盲板时,煤气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若压力超高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降压处理;顶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管道内应通入氮气或蒸汽保持正压。

(5)在距离火源较近的焦炉地下室等地点进行盲板作业时,不得顶煤气作业,要采取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正压、化验合格等安全措施。

(6)不准穿钉子鞋以及化纤衣服或其它会产生静电的衣服。

(7)抽、堵盲板时不准在附近煤气管道上进行电焊作业,以免产生火花发生事故。

(8)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风罩或防毒面具,作业前观察好逃生通道,必要时搭设跑跳。

(9)盲板处没有支撑或离支撑较远,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防法兰分开后管道下沉。

(10)作业时注意滑轮与盲板柄垂直,减少人为的盲板与法兰的摩擦;焦炉和混合煤气管道法兰应涂甘油或机械油口。

(五)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关断阀门、堵盲板或加水封,有条件时应当同时堵盲板和加水封等),将内部煤气吹净,并经取样化验合格(co含量低于24ppm,氧气含量不低于21%或接近空气中氧含量)。

2、必须打开设施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风

3、打开煤气加压及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如事前通入氮气或蒸汽并保持正压,及时清理或覆盖硫化物)。

4、佩戴煤气报警仪和氧气报警仪实施全程检测,并按以下规定作业:

①co含量≤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0.5小时。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⑤co含量超过200mg/m3(160ppm)时,禁止作业。

5、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过程中每2小时一次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6、重点注意

(1)专人在外部监护。

(2)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

(3)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4)工作所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煤气中毒或着火、爆炸应急救援措施

1、煤气事故抢救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佩戴空气呼吸器。

2、煤气事故发生点应严加警戒,禁止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来往,以防事故扩大。

3、抢救人员因跑步或强力劳动而引起呼吸急促时,立即禁止进入煤气区域。

4、煤气中毒事故救护原则:

1、及时向中心调度室(5033498//68106)、生产处(5038395//65312)、煤气管理部(689199)报告清楚:中毒事故地点、事故概况(中毒人数、中毒轻重程度、时间等)、报警人员单位、姓名、并约好接头地点。

2、视现场煤气事故情况设岗哨维护好现场,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将中毒者抬到上风侧安全的地方。

4、检查中毒者的精神状态,呼吸与心脏跳动、损伤,确定中毒者的中毒程度,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对于轻微中毒者(头疼恶心、眩晕呕吐等),可嗅醋酸、喝葡萄糖口服液或送至中钢医疗室(503324)。

(2)对于中毒较重者(意志模糊、呼吸微弱、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应立即在现场用苏生器或低压纯氧补给氧气,待中毒者恢复知觉、呼吸正常后送附近医院治疗。

(3)对于严重中毒者(意志完全丧失、停止呼吸等),应在现场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和医务人员磋商抢救措施。

(4)为便于中毒者自主呼吸,领扣、衣扣、腰带等应解开,湿衣服应脱掉,在寒冷季节应对中毒者采取保暖措施。

(5)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必须通过现场负责人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医务人员未来之前应听从煤气救护人员指挥。医务人员在现场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挥。

5、发生煤气中火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断煤气阀门灭火;

(2)直径>100mm的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或蒸汽,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10.2mmh2o(水));不得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3)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消防队(5033112//67111)报警请求支援

(4)煤气设施周围着火时,如属初起火苗时,应使用现场灭火器(干粉)迅速将火扑灭,如无法扑灭,应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5)迅速设置岗哨和警示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灭火时严禁过分靠近着火点。

6、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立即切断气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

(3)爆炸地点40米内不应有火源。

(4)迅速向上级部门、消防队报告。

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便于应用!

动力中心安监部

2023年3月29日

第9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第10篇 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

(一) 人员管理

1. 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 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 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 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包括:

1) 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 制定检修计划;

3) 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 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 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 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

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 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 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 煤气站应配备客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 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 设备的安全要求

1) 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 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 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 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 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 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 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05)的相关规定。

8) 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 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 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 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 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 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 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 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 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 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 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 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 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 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 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 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 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 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 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 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 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 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 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 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 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 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 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 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 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 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 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 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 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 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 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 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11篇 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制定了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事项的管理,适用于煤气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作业过程、人员及单位。

2引用标准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管理职责

3.1煤气站负责人员煤气知识培训、现场监护(检测)及事故救护等煤气安全专业管理及作业。

3.2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单位煤气使用、煤气设施(设备)安全规范性,及煤气区域监护(检测)的安全管理。

3.3设备部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的完善,及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

3.4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

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

4.1.2检修停、送煤气时,煤气站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

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

4.2.1动火工作票办理

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气站长审核签发后,煤气站、动火单位共同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

c. 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2.2动火原则及要求

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c. 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

d. 动火工作票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

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

4.3.1煤气管网按区域划分,区域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3.2煤气用户要有与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

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要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

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

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生产安全部煤防站。

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各单位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

4.4煤气事故的处理

4.4.1 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

4.4.2 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10-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2

q/aq—10-2

煤气区域监测原始记录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3

q/aq—10-3

煤气检测报警仪器配置清单

各单位

各单位

长期

4

q/aq—10-4

动火工作票

生产安全部

各单位

1年

6相关文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第12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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