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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实施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6 热度:64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第2篇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意思是,谁主管哪项工作,谁就对那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具体可简述为: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由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负责;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当然的防火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车间、班组领导,要对本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实行“两谁”原则,町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纵向上层层负责,横向上分口把关,形成纵横交错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2)依靠群众的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做好群众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向群众普及消防知识,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和防灾抗灾能力;要组织群众中的骨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火、灭火工作。

(3)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就是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或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发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法规,对消防安全事务进行管理。我国将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与地方性法规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这是任何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秩序的重要依据,它不仅具有引导、教育、评价、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而且具有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作用。因此,任何单位都应组织群众学习法规,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依照消防法规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或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消防安全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

(4)科学管理的原则。消防安全管理要实行科学管理,使之科学化、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首先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富有成效,例如必须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要知道火险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技术领域的扩大和物质生活的提高而增加的规律;火灾成因与人们心理和行为相关的规律;火灾的发生与行业、季节、时间相关的规律等。其次,要学习和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并与实践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还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

(5)综合治理的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在其管理方式、运用管理手段、管理所涉及的要素以及管理的内容卜都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质。消防管理不能单打一,要与行业的、单位的整体管理统一起来;管理中不仅要运用行政的手段,还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和思想教育的手段进行治理;管理中要考虑各种有关安全的要素,即对人、物、事、时间、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

第3篇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条 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

第七条 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条 预防、扑救火灾是每个邮政员工的应尽义务,每个员工首都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条 生产(工作)场所应遵守的五条规定:

1. 不准使用明火,禁烟场所不准吸烟。

2. 不准使用电炉。

3. 不准乱接电源线、乱接电热器具。

4. 不准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准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体擦物品或地板。

5. 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必要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严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业要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经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才能动火。

第十二条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内,通道要保持畅通,有杂物要及时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第十三条 供电线路或电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维修,要做到规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四条 生产(工作)中必须使用电热器具的须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实人员看管,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定期落实电源线路,电源设备、避雷系统的安全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

一、 初起小火:发现初起小火必须迅速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确认无复燃可能后人员撤出,防止有毒烟气侵害人体。

二、 火势有蔓延趋向,无法用灭火器扑灭: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救,如时间允许,及时抢移邮件、有价票证、现金、设备。所有人员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动中用湿毛巾捂着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烟气。

三、 切断电源,防止电着火。

四、 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局安全保卫部门或领导报告火险情况。

五、 配合消防人员救火,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六、 由局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共同清理现场,做好清理记录。

七、 经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恢复通信生产(工作)或营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重视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扑灭初起小火、扑救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职工人身伤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性质严重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商户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

深圳市v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户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营业执照号:

乙方:深圳市v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甲方□租用/□购买本管理服务区域□商铺/□写字楼/□商场号,从事经营,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为了加强此□商铺/□写字楼/□商场(以下简称本单位)及本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甲方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及雇请人员引起的火警火灾、爆炸、中毒及其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负全面责任。乙方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安全设备的维护。

2、甲方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甲方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对雇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经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有关部门。

3、甲方必须对本单位包括消防器材在内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有效。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甲方应加强防火措施,按规定配备足量、有效消防器材(每50m2宜配置1-2个灭火器),并放置于容易取到的位置。

5、甲方进行装修前,应向乙方提出申请,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还应向政府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6、甲方承诺并遵守以下政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并对不符合以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包括: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严禁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严禁占用、遮挡、堵塞防火栓;

严禁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严禁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禁止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变质物品。

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管理。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从事电业、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动火作业时,应提供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自行做好电器产品安全性能维护,按规定定期检修。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7、乙方工作人员可组织、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甲方的经营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开具的消防问题处理意见的,甲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负责人签名之日起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深圳市v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负责人:负责人:

第5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6篇 餐饮厨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营运期佳兆业广场的消防安全管控,规范并指导各分公司做好厨房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集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标准适用营运期佳兆业广场所有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1) 步行街餐饮商户厨房;

2) 主力店餐饮厨房;

3) 超市熟食区操作间;

4) 员工食堂。

4.管控内容及要求

4.1安全用电

4.1.1厨房区域配电箱须装在厨房入口墙面,并与蒸炉、油锅、灶台、水池保持1米以上距离,且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1.2-1.5米之间;

4.1.2厨房配电箱内电源开关及总闸须张贴对应控制设备标识,箱门上须张贴开关箱配线图、标识清晰无污迹;

4.1.3厨房墙插必须加装防水罩,严禁使用移动插线板;

4.1.4餐饮商户内需24小时持续供电设备如:冰箱、冰柜等,须单设专用供电回路,单独控制。严禁使用多项插座,严禁其它用电设备共用该路电源或插座供电;

4.1.5厨房安全用电检查由工程部负责,每月进行1次厨房安全用电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热成像仪电气安全检查。安全用电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断路器、开关负荷、开关发热、接地情况、 漏电保护器、布线规范(横平竖直)、虚线、脱线开关箱上下孔洞封堵、套防火管、插排串接等违规用电行为。

4.2 灭火器

4.2.1厨房区域内灭火器按每20平方米配备两具4kgabc干粉灭火器,且不得少于两具,灭火器须在离灶台、常用大功率设备等周边1米距离内,安放位置固定并设明显标识、方便拿取;

4.2.2商管公司营运部负责厨房区域内灭火器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外观、压力、生产日期、充装日期、附件完整、埋压、遮挡等。

4.3 灭火毯

4.3.1厨房区域内,灭火毯须配置规格不小于1.2米×1.2米,必须固定放置于灶台左右两侧并设有明显、统一的标识,且每个灶台应配置不少于一张灭火毯;

4.3.2厨房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每名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灭火毯实操演练;

4.3.3商管公司营运部负责厨房灭火毯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污染、规格、放置位置合理性、会否使用等。

4.4挡火板、油烟口、油烟管道

4.4.1须使用阶梯式挡火板,挡火板之间必须达到无间隙拼接;油烟口开口不得大于油烟罩内平面面积的30%;开口位置应位于油烟较大灶台的侧上方;油烟罩长度超过3米,须设2个油烟口,油烟口间距不大于2米;

4.4.2厨房挡火板必须每日擦拭,表面无积油、油垢等;每周对油烟口上方半臂之长进行清刮和擦拭,无油垢积存;

4.4.3油烟管道须建立清洗计划;商户排油烟管道在满足不积油情况下,可分为两级清洗方式:一级为重油烟商户,分户排油烟管道每月不少于1次清洗;二级为轻油烟商户,分户排油烟管道每2个月不少于1次清洗;当以上清洗频次下排油烟管道仍有积油,须采用调整清洗级别、专项突击清洗、采用技术改造等解决方案;

4.4.4安管部负责建立油烟管道清洗档案,每月归档一次清洗记录。油烟清洗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油烟管道清洗合同、清洗单位资质、清洗前后对比照片(照片须显示拍摄时间)、验收记录、清洗收据或发票影印件等。

4.5.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管理

4.5.1广场(自持部分)内有油烟管道的厨房必须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蛋糕、咖啡、水吧、甜品店除外)。自动灭火装置的控制柜须牢固固定在墙或支架上,安装高度以柜底距地1.2米为宜,控制柜应远离热源;

4.5.2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4.5.3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必须具备自动、应急、手动三种启动方式;喷药管线须为不锈钢且壁厚符合要求,不锈钢管件丝扣联接;必须有延时喷水功能、并可自动关闭。

4.5.4工程部负责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电源、指示灯处于自动状态、气瓶压力、保险销是否取下、开关正常、药剂充装时限、探测头、喷射头清洁无异物堵塞、喷射头防护帽无脱落、箱体封签是否完好、供水管的球阀处于开启状态等,管路是否污垢过多;

4.5.5工程部负责房自动灭火装置安装台账及档案的建立。台账及档案应包括: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维护保养合同、药剂充装资料、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

4.5.6商管公司营运部须监督相关商户,每6个月由设备厂家对厨房自动灭火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一次,并出具维保合格证明;

4.6可燃气体报警器

4.6.1厨房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4.6.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米~1.5米,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距墙不应小于0.5米;

2) 操作面宜留有1.2米宽的操作距离;

3) 安装须牢固,不倾斜;

4) 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须采取加固措施。

4.6.3为了正确使用探测器及防止探测器故障的发生,严禁安装在以下位置:

1) 直接受蒸汽、油烟影响的地方;

2) 给气口、换气扇、房门等风量流动大的地方;

3) 水汽、水滴多的地方(相对湿度:≥90%rh);

4) 温度在-40℃以下或55℃以上的地方;

5) 有强电磁场的地方。

4.6.4工程部负责厨房燃气报警器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因包括但不限于:燃气报警器控制箱电源开启正常、指示灯显示正常(绿色为正常、红色为异常、黄色为故障)、燃气报警器探测头污损、安装位置异常等。

4.7 感温探测器

4.7.1厨房感温探测器须安装70℃报警的感温探测器。其安装空间高度小于8米时,每20平方米~30平方米安装不少于1个感温探测器,厨房内独立封闭空间必须加装感烟探测器;

4.7.2厨房感温探测器日常检查由安管部负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探测器外观、有无松脱、污损、指示灯正常巡检等。

4.8 喷淋设施

4.8.1厨房区域内喷淋设施须严格按照经当地消防部门及物业公司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如商户进行二次装修,需对喷淋设施实施改造的,须重新向当地消防部门及商管公司申请,并按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改造;

4.8.2安管部负责厨房区域内喷淋设施的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喷淋头污染、未使用标准喷淋头、安装位置不规范、安装数量不足、喷淋管网上拴挂物品或管线等。

4.9安全出口、疏散标识、应急照明

4.9.1安全出口

1) 厨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地下室厨房面积大于30平方米,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2个安全出口间距不少于5米;安全出口疏散门开启方向应向外;

2) 安全出口日常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识常亮、疏散门开启方向正确、无锁闭、阻塞、占用等。

4.9.2 疏散标识

1) 厨房疏散标识(含安全出口标识)应使用接入消防电源的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如使用蓄电型的疏散指示标志,须每个3个月充放电一次,当放电时间小于30分钟时应更换电池,蓄电型疏散指示标志应处于常充电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必须保持常亮;

2) 安管部负责厨房疏散标识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识设置明显、常亮、无破损、松脱、亮度均匀、地面蓄光型标识清洁、无破损等。

4.9.3应急照明

1) 厨房应急照明宜选用消防电源作应急照明电源,如使用蓄电型应急照明,须每隔3个月充放电一次,当放电时间小于30分钟时应更换电池;蓄电型应急照明应处于常充电状态;

2) 工程部负责应急照明的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常亮、蓄电型应急照明处理充电状态、无破损、松脱、接入双回电源等。

4.10 消防安全培训

4.10.1餐饮商户员工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4.10.2安管部负责对新入职的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厨房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培训及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厨房作业管理(包括设备设施配置要求、三关一闭、油烟清洗、动火监护等)、突发情况处置方法、灭火器材使用维护、消防四个能力、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维护等;

4.11 监管机制

各项目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值班经理每日抽查不少于餐饮商户总数的10%,安管部负责人每周抽查不少于20%,项目负责人每月抽查重点餐饮商户,发现问题必须追究管理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4.12未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商户的管控

4.12.1责任界定及整改

1) 各项目应发函明确告知餐饮商户未加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界定;

2) 未安装自动灭火装置的商户,各项目应要求商户限期安装。对未能在期限内安装的商户,各项目应积极沟通并协调,督促商户整改,确保安装到位。

4.12.2消防安全管控要求

在商户未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期间,各项目应要求商户配合并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安全:

1) 商户须每周组织全员进行1次消防器械使用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安管部每月对商户全员进行一次专项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疏散演练;

2) 厨房区域须配置充足的灭火器和灭火毯。每50平米配置8具4㎏干粉灭火器,每个灶台配置灭火毯2张;

3) 工程部每月不少于2次对商户内的喷淋末端装置、燃气报警器进行检测,安管部每天不少于2次对油烟罩及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 厨房动火期间,必须确保有专人在岗值守,严禁离岗、脱岗。

5.其他

5.1其他涉及本标准以外的安全管控要求,遵照集团相关消防安全作业指导书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执行;

5.2本标准自下发之日执行,并作为集团总部对各分公司、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及考核依据。

第7篇 暂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通过“11.9”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告。

第九章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第8篇 内贸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 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九条 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二十条 经营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并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二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店装修的企业,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建,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五条 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它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场、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物,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在非指定专用场所存放液化气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门厅、通道销售商品和堆放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批发、零售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三十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营业大厅、仓库和设在地下的商店(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并建立总监控室。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配备与分布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必须逐级建立消防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 消防档案包括本规定一至七章的内容,并严格按档案规范记录、归档、呈递、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消防档案应如实记载本单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及涉及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详细、准确。应归档的新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第四十条 消防档案是各单位(地区)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部门沟通情况的媒介,也是处置各类问题、隐患,确定各自职权、责任,总结经验,实施奖惩的客观依据。要经常检查,妥善管理,逐级分析,将分析结果定期填报呈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发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9篇 通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防火组织制度

第一条  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二条  保卫部门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和未设保卫机构的单位,应配备或指定专(兼)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

2、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和演练。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设备(防火材料)选型及验收。

5、负责消防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检测、维护,适时进行设备报废更新。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7、协助领导组织火灾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追查火因,处理火灾事故。

8、做好其他有关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疏散自救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四条  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岗位的情况,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针对通信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在员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第六条  员工必须掌握所在岗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会报警,会疏散,会自救,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  对新员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  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条  通信楼应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区域分分隔。

第九条  通信机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电话会议室不宜设在同一楼内;特殊情况确需设在同一楼内的应分层设置,不能分层设置的要有防火区域分隔;现有机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随机房改造逐步解决。

第十条  楼内电缆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十一条  电缆井、管道井与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地槽;已装电缆的,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第十二条  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板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保温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应予拆除。

第十三条  通信机房禁止装饰性装修。不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的不设活动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墙裙、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材料。机房内原有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定期进行阻燃处理,提高耐火等级,并随机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条  通信楼内设有营业室、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通信楼的耐火等级要求。

第三章 通信楼共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十六条  通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应安装封闭接线盒。电力线不得在铁钉上固定或用金属丝捆扎。

第十七条  通信楼设计供电容量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符,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通信机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并采用双护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  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

第二十条  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第二十二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信机房严禁使用齿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  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0.5米。

第二十五条  通信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专人负责,有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非阀控密封电池室及贮配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电池室内禁止明火和吸烟。

第二十七条  通信机房、高低压配电室严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携带食物进入通信机房和配电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坏电缆。采取预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止造成电气短路。

第二十八条  油机房与储油间应分别设置,储油量不得大于8小时用油量。

第二十九条  动力配电架要干净整洁,无蜘蛛网尘土。电缆沟内线缆整齐无积水杂物,盖板必须阻燃且不得挤压电缆。

第三十条  应对长期通风的ups不间断电源的发热情况进行监视,防止长期连续工作发热而引发火灾。

第三十一条  通信枢纽大楼直击雷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应确保接闪装置和引下线、避雷带、接地连线装置等电气接触良好。各连接点应做防腐保护处理,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部标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条  通信机房防强电侵入的保安防护装置等定期测试与维护,保安装置受到损坏的,动作迟缓不起作用的要及时更换。

第四章  消防设施、配置、维护

第三十四条  通信楼必须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及相关的联动设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等装置的,宜设消防控制室。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通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通信电机室、电缆进线室;

(二)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三)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四)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室、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一)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迅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

(二)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第三十七条  高层通信建筑内除按规定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外,还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可燃气体易侵入的电缆进线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将可燃气体报警器纳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第三十九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的应明确值班管理人员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护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进行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各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实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根据消防法规设置消防给水,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维护保养和进行出水实验,消火栓周围处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遮挡、埋压、围占。

第四十一条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合理送配灭火器,通信楼内除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区域外,每层配备适量25-50kg推车灭火器。

第四十二条  灭火器应布放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设有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维护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及维护,填写季(年)检查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消防设施要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及时修复。建立健全维护档案。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多个通信企业合用通信枢纽大楼的,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产权属我公司的应与其他租凭单位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产权不属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围内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时,应服从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多个通信企业共同拥有产权的,可由几家单位协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通信枢纽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通信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七条  通信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为仓库堆料,必须放在机房的资料和少量备件应使用铁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条  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堆积杂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条  通信楼内严格禁止设置营业性舞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商店、饭店。禁止将房屋出租给非通信部门,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  不准在通信机房内进行设备清洗,不准使用汽油等燃液体擦试地板;必须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擦试设备接点时应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如必须带电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不得在机房内保存。

第五十一条  通信楼内施工时,必须严格防火安全管理,实施审批制度,建设部门要与施工部门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保卫部门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认真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制定整改计划,适时整改。

第六章  无人值守机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采用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将报警信号并入环境监控网,实行二级监视。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制定火灾报警应急处置方案,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理,不得延误。

第五十四条  无人值守机房内要切断非生产电源,控制终端经济要尽量远离机架,非检查测试时要关闭测试电源,确有困难的应关闭显示器电源。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无人职守机房的巡视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和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  火灾扑救

第五十六条  要认真制定通信机房灭火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乱,贻误战机。

第五十七条  通信机房失火、烟雾浓、毒气大,为及时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通信枢纽楼应配置2-3具空气呼吸器,通信机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进行扑救。当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灭火工作。

第五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查清火灾原因。

第六十条  火灾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六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做好恢复通信的准备,火灾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重大以上火灾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不得隐瞒。

第六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扑救火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违反规则,造成重大火险事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发生事故的单位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10篇 某大厦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大厦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1.1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垃圾堆放站和生活区

1.4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1.5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6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也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备足消防栓、砂、铁锹等。

1.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忆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1.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完整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1.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工作业;

(3)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学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得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动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前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切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前,不准焊割;

(9)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焊割;

(10)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措施之前,不得焊割;

1、冬季施工不得采用煤炭取暖,也不得采用电炉。

2、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管理

2.1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业主应共同作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2.2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3、施工现场仓库的防火

3.1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储量大的易燃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

(4)有明火的生前辅助区和生活用房至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距离。有飞火的烟囱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易燃仓库堆料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堆剁与堆剁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

(7)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m2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失火后阻止火势的扩散。

3.2贮存

(1)对贮存的易燃货物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稻草、锯末、煤等燃料堆放垛,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堆垛内的湿温度变化。

(3)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准生火烧饭,不准吸烟。

第11篇 酒店厨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厨房,在宾馆饭店中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起火后会直接扩展蔓延到宾馆、饭店的其他部位,造成旅客人员的惊恐和慌乱,其不良的社会效应明显可见。静静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厨房的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供大家参考。

酒店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加大对酒店厨房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

2.对厨房内的燃气燃油管道、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露。如发现燃气泄露首先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

3.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容易污染处应天天清洗,油烟管道清洗至少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4.厨房内的电器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严禁以铜代铝的现象发生。厨房内使用的电器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以封闭为佳,防止水往外面渗入,并应安装在远离煤气、液化气灶具的地方,以免开启时产生火花引起外泄的煤气和液化气燃烧,厨房内运行的各种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应时刻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

5.厨房内使用的各种炊具,应该用经国家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切忌贪图便宜而选择不合格的器具。

6.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所有的燃气燃油阀门,切断电源、火源。

各类酒店厨房容易发生火灾的原因

1、使用燃料的火灾危险性

厨房是使用明火进行作业的场所,使用燃料一般有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燃气、炭等,在操作和使用过程中,若不能按章操作,很容易产生泄漏、燃烧、爆炸以及雀气中毒等事故,这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一个方面。

2、厨房油烟起火

厨房要常年与煤炭、气火打交道,因其场所的特殊性,所处环境一般都比较潮湿,在这种条件下,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不均匀燃烧物及油气蒸发产生的油烟很容易积聚下来,日积月累,会形成一定厚度的可燃物油层和粉层,附着在墙壁、烟道和抽油烟机的表面,如果清扫不及时,就会有引发油烟火灾的可能。如厨房里经常发生的各种烟道火灾就是典型。

3、电器线路起火

厨房电器线路敷设在装修施工中须引起高度重视,比起其它场所来应至少提高一个耐火等级,在平时还应加强维修和保养。在厨房里,装修用铝心线代替铜心线、电线不穿管、龟闸不设保护盖的现象处处可见。这些设施在水汽、油气和烟气的长期腐蚀下,绝缘层老化变质极快,很容易发等漏电、短路起火。另外,厨房内运行的机器也较多,超负荷电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大功率的电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会因电流过大导致插头、线路发热起火,这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一个方面。

4、厨房内使用的各种灶具和器具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关键

在以前的厨房火灾中,因高压锅、蒸气车、电饭锅、冷冻机、烤箱等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的现象不在少数。使用ifire消防宝app,实现智能巡更,确保消防安全巡逻质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5、厨房用油也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厨房用油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燃料用油,二是食用油。燃料用油,一般是指柴油、煤油,大型的宾馆和饭店则主要采用柴油。柴油的闪点较低,在使用过程中,因调火、放置不当等原因很容易引起火灾。油锅烹调食物,因食用油温过高起火或操作不当使热油溅出油锅碰到火源引起油锅起火是常有的现象,扑救时如不得法就会引发火灾。

6、人为因素造成的火灾

笔者在对宾馆、饭店的厨房火灾进行调查时发现,有很多人都有一种见火而生畏的恐惧心理,碰到火灾发生时,采取的常是消极的逃避方式来处理初起火灾,致使小火变成大火、小损失变成大损失的情况经常发生。另外,在厨房里吸烟也是常有的现象,吸完烟后烟头时常会乱扔乱丢,由此也会引发火灾事故;厨房在进行卫生打扫时,时常出现乱泼倒水现象,这些水很容易进入到各种电器设施的内部,不仅容易使电器设施生锈腐烂,也极易引起电器线路短路起火。

第12篇 消防安全管理总条列

1、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3、管理职责

3.1、负责公司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3.2、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3.3、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3.4、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3.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3.6、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3.7、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8、负责定期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3.9、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3.10、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各部门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4.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4.2、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关于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3、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地区安委会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部。

4.4、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埋、压、圈、占。

4.5、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安全部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4.6、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4.7、部门全体员工均为公司义务消防队员。

5、宣传和教育:

在公司厂房、车间和仓库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使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6、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7、安全部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广播、电影、电视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8、公司领导、各个车间部门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防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9、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11、人员集中的会议室、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12、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2.1、安全办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做好相应的检查和维修记录,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12.2、灭火器材的购买、配置由管理部负责,在各部门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安全部,安全部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13、公司用火管理规定:

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14、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实施细则(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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