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第2篇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
11.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2.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写检讨外,并罚款500元。
第3篇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2.各部门(车间)每月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三懂三会”教育(懂本部门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3.新员工、临时工等入厂后,各部门(车间)应及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消火栓、灭火器、消防通道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道路畅通,确保消防器材的方便取用,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损坏,应及时到库房办理交旧领新。
3.备品备件库负责统计、更换、充装等工作。
4.车间所有消防设施、标志和器材统一布局和监督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见附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或挪用。
5.各部门(车间)负责所辖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损坏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由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及时更换或补全,并视破坏情况对当事人处以一定罚款。
6.各部门(车间)负责所辖范围逃生图、安全门等安全标志的维护工作,每月除尘一次,保证标志整洁,明显。
7.电工工段负责所有应急灯的保养维护工作,每月至少除尘和检查一次,及时维修、更换故障灯。
8.机修工段负责所有消防栓的保养维护工作,每半年检查和试水一次,以防闸门锈蚀。
四.电源、电器管理制度
1.公司电源及各种用电设备线路由电工工段负责,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安装和操作。严禁私自乱接临时线。
2.变电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杂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3.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易燃物、操作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由电工工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由电工工段布线安装。
5.安装、检修各种电器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不准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6.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由电工工段负责监管,并定期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而引发火灾。
7.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电线,若发现使用,将收缴电器,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一定罚款。
8.各科室内的电器(电脑、空调、饮水机、照明灯具等)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下班后应关闭所有电器电源,确保安全。
五.消防安全员组织及职责
1.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各部门(车间)应当根据情况确定防火安全员若干人,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本部门(车间)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的建议,为本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当好参谋和助手。
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车间)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去。
4.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部门(车间)职工进行消防“三懂三会”教育(懂本部门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5.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部门(车间)的火险隐患要有所了解,提高警惕,并积极消除隐患,对本部门(车间)使用的各种明火、大功率电器,要严格管理。
6.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维护管理配备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
7.发生火灾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迅速组织抢救,疏散人员,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保持救火通道畅通,并及时打119报警,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8.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4篇 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一般按“四大”原则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二、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部位被确定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楼
(二)图书馆
(三)档案室
(四)计算机机房
(五)财务处
(六)化学实验室
(七)配电房(含变电室)
(八)食堂、锅炉房
(九)教学楼、办公楼下
三、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领导负责、制度健全、岗位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四、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单位,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防火责任人。
2、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按照消防法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6、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7、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拥挤、相互踩踏事故。
五、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防火管理:
1、建立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做好应急处置消防安全措施。
2、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
3、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4、建立建筑物内部装修、防雷击(静电)等管理规定。重点防火部位的建筑结构、装修、装饰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必须使用阻燃、难燃装修材料,并配有良好的避雷、防雷电设施。
5、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疏散演练制度。各单位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师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得师生掌握和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新教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6、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日、周、季三级防火巡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重大节假日应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建立重点防火部位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并根据单位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六、重点防火岗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
2、配电室值班、工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七、未被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的校内其它部位,也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主管单位必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加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八、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的;
2、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用明火、违章施工的;
3、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的,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损坏或破坏电气安全设施等;
4、挪用、偷盗、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致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对查出的消防隐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九、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相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
第5篇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为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油库消防制度
1.油库内禁止烟火。
2.油库的盛油罐、桶和管道不准有跑、冒、滴、漏油的现象。
3.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
4.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油的保管贮存安全规定。
6.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二、锅炉房消防制度
1.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方可进行操作,操作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
2.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如发现管道阀门漏气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得放任自流,不问不管,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锅炉房内严禁会客,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认真做好当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运转情况。
4.按要求做好水处理和排污工作,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烘、烤衣物,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5.锅炉内不准会客。认真做好当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运转情况。
三、食堂消防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确保器材完好无损。
2.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设备使用后做到立即切断电源,清洁机器,确保可靠安全。
3.在烹调时要谨慎操作,防止锅内油外溅,保持炉灶前清洁。
4.对食堂用火人员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各小组的食品卫生,消防管理,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赏罚分明,记录备案。
四 附则
1.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饮食服务公司滨江分公司负责解释,保卫处、总务处负责监督实施。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9月22日
沙二蓝天科技园食堂
第6篇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一、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给予50-100元奖励。
1、 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2、 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
3、 对查明火灾事故有突出表现的;
4、 在消防工作中及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 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6、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
谎报火警的;
当班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
长时间占用电话延误报火警的;
有意损坏消防器材、情节较轻的;
有意或故意阻碍报警和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的;
进入油气区人员不按规定着劳保护具的。
二、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长时间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
2、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储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3、 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油气区等禁火区域的;
4、 在禁火区域擅自使用明火的;
5、 对批评和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延误、拒绝或者阻碍消防人员实施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情节较严重的;
7、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有意破坏火灾现场的人员,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三、各班组所管辖的消防器材,由班组长负责检查,兼职安全监督员经常督查,对于消防器材的外表要保持清洁卫生, 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部门和站内领导的同意.
四、各部位的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进行更换和配备.
五、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7篇 物业安全管理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1.在总物业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检查落实情况,坚持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3.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编制消防经费预算。
4.经常开展群众性消防法规、常识、责任制的宣传教育,组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学习、训练,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要害部位消防制度和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坚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火险隐患,遇有紧急不安全问题时,应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做出处理。
7.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和引进设备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施工人员管理工作。
8.对消防设备、器材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9.亲临火灾事故现场,组织员工扑救,并负责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具体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的要求,认真处理。负责统
计分析火灾、火险情况,提出预防措施,管理防火档案。
11.总结推广公司内外消防工作先进经验,负责有关评比、奖惩事宜。
第8篇 气防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危害,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生产建设过程中火灾预防、消防气防设施和装备、执勤战备与教育训练、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等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元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石油化字〔2001〕206号)
《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油炼化〔2010〕50号)
3术语
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占道许可:指因工程施工需要,需临时、短期占用消防道路的许可。
4职责
4.1安全环保处:
4.1.1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1.2负责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
4.1.3组织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4.1.4负责指导消防支队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工作。
4.2规划计划处:
4.2.1负责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气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4.2.2负责消防安全隐患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4.2.3负责消防“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履行。
4.3机动设备处:
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气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大修工程。
4.4物资采购部:
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管理,不得采购未经消防强制性认证、认可或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未经安全环保处准入厂家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被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产品。
4.5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生产监护、气体防护、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气防工作。
4.5.1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4.5.2对新入厂员工进行消防气防安全教育,对有毒作业员工组织现场自救、互救培训;制定气体防护急救站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4.5.3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对其开展灭火救援和应急抢险培训;突发事件时负责调动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参与救援。
4.5.4建立火灾隐患立案和消案制度。负责提出消防气防隐患治理方案,监督整改情况。
4.5.5参与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4.5.6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4.5.7参与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产品市场准入,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更换和维修。
4.5.8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档案,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台账。负责消防设施的统一编号,消防设施标识的完善。
4.5.9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按照集团公司编制的区域联防方案,参加联防预案演练、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4.5.10按照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及战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支队的相关管理制度。
4.6石化医院:
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工作,有急救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4.7各单位:
4.7.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安全培训教育。
4.7.2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开停车、检修中的防火、防中毒措施落实。
4.7.3负责本单位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7.4负责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设项目
5.1.1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环保处应参加审查。规划计划处应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5.1.2机动设备处和工程管理部等施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5.1.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消防气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气防新技术、新产品。
5.1.4早期建设项目的消防气防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的,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应当利用装置大修、改造的时机对消防气防设施进行完善,以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5.2消防气防设施
5.2.1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气防设施维修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使用高压消防水(灭火救援、公司级演练和安全检查除外)应办理“使用高压消防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使用,由用水单位向供水车间或兴海公司提出申请。
5.2.3占用消防道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支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临时占道,有效期最长24小时,适用于作业车辆不破坏路面等占道,临时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消防支队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短期占道,有效期最长7天,适用于在消防道路上从事挖掘作业、放置构件建材等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在消防车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消防支队要制定专项灭火预案。短期占道,属地单位确认安全措施;消防支队依据占道情况,制定出警路线、完善灭火预案;安全环保处确认厂内道路通行情况,监督占道安全措施落实和灭火预案制定情况。
5.2.4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车间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和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其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应保证密闭性;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5.2.6各种消防气防器材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正常好用,只有经过训练并掌握防护器材使用方法的人员才能使用,同时应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造成中毒或窒息。
5.3抢险救援
5.3.1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消防车接警5分钟到达火警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5.3.2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消防支队支队长任消防抢险组组长,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请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后,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
联防请求增援。
5.3.3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5.4消防气防安全教育
执行《本公司hse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5火灾隐患
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6火灾事故
执行《本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占道许可证,保存期1年。
7检查与考核
7.1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负责对各单位消防气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8附则
8.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9篇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范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餐饮场所 restaurant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楼、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组成;其他一般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
4.2 所有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5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饮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1.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每半年至少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5.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5.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1.5.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5.7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6.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1.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2.7 场所设置要求
7.1 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7.2 耐火等级
餐饮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7.3 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
7.3.1 独立餐饮场所的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与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7.3.2 餐饮场所内部布局应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的要求。
7.3.3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3.4 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7.3.5 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3.6 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7.3.7 以闪点≥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7.3.8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4 安全疏散设施
7.4.1 安全出口
7.4.1.1 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7.4.1.2 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4.2 疏散宽度
7.4.2.1 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4.2.2 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7.4.3 疏散距离
7.4.3.1 餐厅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7.4.3.2 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7.4.3.3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22m。
·7.4.4 疏散楼梯间
7.4.4.1 设有餐饮场所且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7.4.4.2 设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4.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4.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5 其它要求
7.4.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4.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4.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5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5.1 设在地下建筑内
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7.5.2.1 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2 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7.5.3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7.5.3.1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不应低于b1级。
7.5.3.2 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3.3 设置在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a级。
·注: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顶层餐厅,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7.5.4其它要求
餐饮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6 建筑消防设施
·7.6.1 消火栓
7.6.1.1 设有餐饮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7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注:住宅建筑指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7.6.1.2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2 设在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3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1 任一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6000m2,以及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6.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餐饮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3 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地上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6.4 火灾应急照明
7.6.4.1 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400m2的餐厅,设在地下建筑中的餐厅,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6.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6.5 疏散指示标志
7.6.5.1 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6.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不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6.6 灭火器
7.6.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6.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6.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6.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
·7.6.7 其它消防设施
餐饮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 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或者变更餐饮场所内部装修及使用用途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餐饮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餐饮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1.8.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2.8.3.1 一般要求
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8.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8.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1.8..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餐饮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餐厅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d)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
e) 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g)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h)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j) 烟囱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每半年应清洗一次。
1.8.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1.8.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2.8.6.1 一般规定
8.6.1.1 餐饮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8.6.1.2 餐饮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8.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餐饮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1.8.6.2灭火器管理要求
8.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8.6.2.3 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1.8.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8.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8.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 防火检查
2.9.1 一般要求
9.1.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营业期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9.1.2 其它餐饮场所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1.9.2 防火巡查
9.2.1 餐饮场所营业时间每2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一次巡查。
9.2.2 班组交班前,由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9.2.3 营业期间,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f)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9.3 防火检查
9.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9.3.2 营业结束后应清除可燃杂物,检查是否遗留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并应关闭营业用电,切断相关部位的电源。
9.3.3 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9.3.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c)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d) 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 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h)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i)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9.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和灭火器的检查
9.4.1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9.4.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9.4.3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10 火灾隐患整改
2.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10.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1.10.2 整改要求
2.10.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b)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c)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d)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f)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 其它可以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
10.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1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培训
2.11.1 一般规定
11.1.1 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1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1.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1.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11.1.5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1.1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1.2.1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1.2.2 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1.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2.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3.12.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内容
4.a)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5.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6.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7.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8.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预案内容
12.2 演练的实施
12.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2.2.2 演练时应在餐饮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12.2.3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3 火灾事故处理
13.1 火灾事故的处置
13.1.1 按照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
13.1.2 按照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报警;
13.1.3 按照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引导人员疏散;
13.2 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13.3 火灾事故分析及处理
13.3.1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到火灾现场,分析发生此类火灾的原因及事故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止发生此类火灾的措施。
13.3.2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单位内部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 消防档案
1.14.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14.2 档案内容
2.14.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餐饮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4.2.1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14.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15 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餐饮场所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16 检查考评
餐饮场所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17 奖励与惩处
17.2.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7.2.2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7.2.3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10篇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望各部门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1、消防安全由校长负责、协调,有部分教职工组成义务消防队。
2、实行部门防火责任制,并由部门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3、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特别是办公用房的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特别是室内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管理消防设备的部门要负责管理好消防设备,定期运转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4、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和封堵,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
5、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通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6、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7、办公室内烟头及火柴余烬随时熄灭。
8、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9、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10发现火警,应立即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气闸和门窗,迅速离开工作场所,应徒步从楼梯下去。
11、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并可处以行政处理: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热杯等的;
(4)乱挂、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第11篇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玫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全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12篇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减少或避免公司火灾损失,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旅游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部门。
2 职责
办公室应制定防火措施并指定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
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
2.3检查本办公室的消防安全情况;
2.4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3. 操作规程
3.1 办公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 办公室内废弃的可燃物品、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及时清理或退库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3.2.1 未经安保部门批准,未做好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办公室内严禁明火作业。
3.2.2 允许吸烟的办公室应设有烟缸,吸剩的烟头、用过的火源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缸,不得随手乱扔。打火机应避免在阳光和高压下暴晒暴烤。
3.3办公室内的供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周围30㎝内不得存放磁带、书刊、纸张等可燃物品;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品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室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电源插头及接线板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墙壁每个电源插头拖带负荷总量不得超过2000w,接线板不准串接、搭接使用。不准将无插头电器电线直接引入插座进行电路联接。
3.3.1办室内的消防探头、喷淋头严禁遮挡,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品
3.3.2消防报警探头下方80㎝内,严禁存放物品。
3.4有报警探头、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的室内装修隔断应事先报保卫部门审核,严禁因增建隔断或建房中房破坏消防设施的保护格局。
3.4.1办公室的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3.4.2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自办公室周围的疏散通道情况并保证其畅通。当发生不可控制的火情时,能迅速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撤离应通过疏散楼梯,不得乘坐电梯。
3.4.3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办公室附近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和使用方法,发现火情应沉着、迅速进行扑救,同时抢救出重要文件、器材,及时报警和保护好现场。
3.4.4每天下班前,各办公室都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度》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相关记录
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消防安全防火巡查记录
消防安全日常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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