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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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量化管理细则【1】
目的:为了提高同学们的道德层次,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树立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增强班级管理的有效性,培养同学们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依据新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柳城中学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班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量化管理规定。
评分方法:每位同学的起始分为每学期100分,依照条例加分或减分。
期末依据每位同学的得分情况进行操行等级评定。
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良,70―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合格。
(德育量化积分在95分以下的同学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操行量化分在120分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生标兵评选。
该评定直接记入学籍档案,操行等级为“优”者才能参评各级各类先进。
一、奖励及加分情况
1、段、期考成绩优秀者可加分:年级前50名者加15分;年级前100名者加10分;年级前200名者加5分。
学习进步者(以前次期中或期末成绩在年级排名为准)年级进步10―49名者加3分,进步名次在50名以上者每进步10名加2分,班级进步10―19名者加2分,进步20名以上者加每进步10名加2分。
2、担任学生干部(含舍长、组长及相关的骨干)能完成本职工作者,无失误者,每学期加10分;班级、县级、校级 、市级、区级等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的分别加5、10、15、20、25分不等的加分。
3、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的(包括出黑板报、学习园地、运动会、艺术节、晚会、演讲等活动),凡参赛者一次加2分;若能获奖将根据获奖名次再加5―15分不等的加分。
4、文明宿舍获奖者,该宿舍成员每人加5分;先进班级获奖者班级成员每人加5分,先进团支部获奖者,支部成员每人加5分。
5、一学期连续四周无扣分情况者加2分,一学期内无迟到、早退旷课者加6分,一学期内无扣分情况的加10分。
6、做好人好事,如拾金不昧、帮助他人等情况的给予1―10分不等的加分。
二、违纪情况及扣分
1、上课迟到者每次扣1分,早退每次扣2分,早退、迟到1/4节者每一节扣3分,早读、晚读、下午第一节连续迟到三次扣2分。
2、课堂上影响教学活动、不尊重任课老师、及上课不听睡觉被老师点名字的每次扣5分。
3、自习课不能安静自习、有谈话、讨论、喧哗、乱走动、大声讲话、看小说、听耳机及随身听的、不服从班委管理者等情况之一的扣2分。
4、有不完成作业现象的每次扣2分。
5、上课、自习课睡觉按旷课处理,每节扣3分。
6、考试作弊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7、未经请假不按时到校或在规定不许外出时间擅自离校外出者,每次扣10分。
8、无故旷课者,每旷一节扣3分,凡请霸王假者按旷课处理。
9、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10、升旗、课间操、眼保健操、年级或学校各级大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3分,请假者每次扣1分。
11、值日生不负责任者(包括教室、宿舍)每次扣2分。
未扫干净的,每次扣2分;若未扫每次扣4分;不服从组长、舍长和管理员安排的扣5分。
12、未按规定摆放物品的每人每次扣2分。
13、午休、晚寝铃响后,不能按时休息、说话、喧哗、吵闹、听音乐、洗衣服、打电话、洗漱等影响他人休息者每次扣5分,无法确定违纪者,该宿舍每人扣2分;有未按时回宿舍休息的每人每次扣3分。
14、违纪者用欺骗方法隐瞒真相者扣5分至20分。
15、在教室或其他教学区猜码、打牌、抽烟喝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上报政教处处理。
16、凡不佩带校卡或不按要求佩带校卡者每次扣1分,在教学区内穿拖鞋的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将加倍扣分并上报政教处处理。
以上是根据我班具体情况初步制定的班级管理细则,如未涉及到的将按《柳城中学管理章程》规定处理或根据新情况增添新的细则。
2006年10月7日起实行。
06―8班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 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 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 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 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 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 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 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 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 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 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 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 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 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 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 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 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 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 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 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 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 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 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 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 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 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 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 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 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 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 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 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 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 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 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 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 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 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 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 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 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 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 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 行以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 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 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 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 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 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 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 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 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 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 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 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 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 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 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 %~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 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 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
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 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 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 ,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 ,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 、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贪财 贿赂、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 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 、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 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第2篇 物业管理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编辑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解读【2】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23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3篇 9s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9s管理实施细则,什么是9s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关于9s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9s管理实施细则【1】
9s起源于日本,包括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节约(saving)、安全(safety)、服务(service)、满意(satisfication)、素养(shitsuke),因其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以“s”开头,因此简称“9s”。
9s是5s的深入拓展和升华。
5s是通过培养个体的自觉意识,来促进工作环境的美化。
9s不仅包含了5s的全部内容,而且还通过增加4个s,使得5s的核心思想发生了升华。
9s既讲究个体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又强调相互间的团结协作,促进组织方方面面的满意。
整理--留下必要的,其它都清除掉;整顿--有必要留下的,依规定摆整齐,加以标识;清扫--工作场所看得见看不见的地方全清扫干净;清洁--维持整理、清扫的结果,保持干净亮丽;素养--每位员工养成良好习惯遵守规则,有美誉度;安全--一切工作均以安全为前提;节约--内部挖潜,杜绝浪费;服务--培养全局意识,回报社会;顾客满意度--始终关注,不懈追求。
9s管理系统强调人的因素、人的意识,同时又体现了在诸如iso9000、iso14001及oshms18001等管理体系要求中强调的“规范化”或“文件化”的因素。
环境的改变使员工心情变、观念变,反之又推进高标准的环境建设,这种良性循环会极大促进9s活动向纵深发展,使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同时也培养了所有员工的节约、服务意识,形成良好的习惯和团队精神。
一、整理(seiri)
整理就是将混乱的现场的状态收拾成井然有序的状态。
9s管理体系是为了改善整个企业的体质,整理也是为了改善企业的体质,因此,在工作场所里没有用处的东西就不必配备。
也就是说,首先判断那些时不必要的东西,再将这些不必要的东西丢掉。
因此,工厂的整理:
(1)首先,区分哪些是必要的东西,那些时不必要的东西。
(2)抛弃不必要的东西。
(3)将必要的东西收拾得井然有序。
二、整顿(seiton)
整顿,就是整理散乱的东西,使其处于整齐的状态。
目的是在必要的时候能迅速找到必要的东西。
整顿比整理更深入一步,表示:
(1)能迅速取出。
(2)能立即使用。
(3)处于能节约的状态。
三、清扫(seiso)
清扫就是清除垃圾、污物、异物等,把工作场所打扫得干干净净,工厂推行9s运动时,清扫的对象是:
(1)地板、天花板、墙壁、工具架、橱柜等。
(2)机器、工具、测量仪器等。
四、清洁(seiketsu)
清洁就是保持工作场所没有污物,非常干净的状态,即:一直保持清扫后的状态。
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清扫,使地板和机器都保持干干净净,让人看了之后受到感动。
五、节约(saving)
节约,即为减少浪费,降低成。
随着产品的成熟,成趋向稳定。
相同的品质下,谁的成越低,谁的产品竞争能力就越强,谁就有生存下去的可能。
通过节约活动可以减低各种浪费、勉强、不均衡,提高效率,从而达成最优化。
推行节约活动可以避免场地浪费,提高利用率;减少物品的库存量;减少不良的产品;减少动作浪费,提高作业效率;减少故障发生,提高设备运行效率等。
节约活动能进少库存量,排除过剩产品,避免零件、半成品、成品在库过多;避免库房、货架、天棚过剩;避免卡板、台车、叉车等搬运工具过剩;避免购置不必要的机器、设备;避免“寻找”“等待”“避让”等动作引起的浪费;消除“拿起”“放下”“清点”“搬运”等无附加价值的动作;避免出现多余的文具、桌、椅等办公设备。
所有这些都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六、安全(safety)
安全活动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在作业现场彻底推行安全活动,使员工对于安全用电、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佩带安全帽、遵守搬用物品的要点养成习惯,建立有规律的作业现场,那么安全事故次数必定大大降低。
干净的场所,物品摆放井然有序,通道畅通,能很好地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安全活动的目的还在于对员工的培养,员工建立了自律的心态,养成认真对待工作的态度,必能极大的减少由于工作马虎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通过开展安全活动后,通道和休息场所等不会被占用;物品放置、搬用方法和积载高度考虑了安全因素;工作场所安全、明亮、使物流一目了然;人车分流、通道畅通;“危险”、“注意”等警示明确;员工正确使用保护器具,不会违规作业;所有设备都进行清洁、检修,能与预先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消除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设置位置、逃生路线明确,万一发生火灾或地震时,员工生命安全有保障。
七、服务(servlce)
服务是指要经常站在客户(外部客户、内部客户)的立场思考问题,并努力满足客户要求。
作为一个企业,服务意识必须作为对其员工的基素质要求来加以重视,每一个员工也必须树立自己的服务意识。
许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外部客户的服务意识,却忽视对内部客户(后道工序)的服务,甚至认为都是同事,谈什么服务。
而在9s活动中的服务,尤其是工厂管理中,须注意内部客户(后道工序)的服务。
服务不是对客户说的,而是要向客户实实在在的做的,要深入到企业方方面面。
让他们从心里接受客户就是上帝的观念并身体力行,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
八、满意度(satisficatlon)
1、什么是满意度
满意是指客户(外部客户、内部客户)接受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后感到需求得到满足的状态。
满一活动是指企业开展一系列活动以使各有关方满意。
(1)投资者的满意
通过9s,使企业达到更高的生产及管理境界,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和回报。
(2)客户满意
客户满意表现为高质量、低成本、交货期准、技术水平高、生产弹性高等特点。
(3)员工满意
效益好,员工生活富裕、人性化管理使每个员工可获得安全、尊重和成就感;一目了然的工作场所,没有浪费、勉强、不均衡等弊端;明亮、干净、无灰尘、无垃圾的工作场所让人心情愉快,不会让人疲倦和烦恼;人人都亲自动手进行改善,在有活力的一流环境工作,员工都会感到自豪和骄傲。
(4)社会满意
企业多设区有杰出的贡献,热心公众事业,支持环境保护,这样的企业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满意度的内容
(1)横向层面
①企业的理念满意--企业经营理念带给内外客户的地满足状态,包括经营宗旨满意、经营哲学满意和经营价值观满意等;
②行为满意--企业全部的运行状况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况,包括行为机制满意,行为规则满意和行为模式满意等;
③视听满意--企业具有可视性和可听性的外在形象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企业标志(名称和图案)满意、标准字满意、标准色满意以及上述三个基要素的应用系统满意等;
④产品满意--企业产品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产品的质量满意、产品功能满意、产品设计满意、产品包装满意、产品品位满意和产品价格满意等;
⑤服务满意--企业服务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绩效满意、保证体系满意、服务的完整性和方便性满意,以及情绪和环境满意等。
(2)纵向层面
在纵向层面上,客户满意包括以下三个逐层递进的满意内容
①物质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的核心层,如产品的质量、功能、设计或品牌的满意;
②精神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的形式层和外延层,如产品的外观、色彩、装潢、品位和服务等所产生的满意;
③社会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所体验到的社会利益维护程序,主要指客户整体(公众)的社会满意程序。
九、素养(shitsuke)
素养就是在仪表和礼仪两方面做得好,严格遵守企业推行9s运动规定,并做到:养成良好9s运动习惯。
素养是“9s”活动核心,没有人员素质的提高,各项活动就不能顺利开展,就是开展了也坚持不了。
9s管理实施细则【2】
⑴、整理:对办公室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区分为必要物品和非必要物品、常用物品和非常用物品、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等;
⑵、整顿:对非必要物品果断丢弃,对必要物品要妥善保存,使办公现场秩序昂然、井井有条;并能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这样才能做到想要什么,即刻便能拿到,有效地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浪费和手忙脚乱
⑶、清扫:对各自岗位周围、办公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扫、清洗,保持无垃圾、无脏污;
⑷、清洁:维护清扫后的整洁状态;
⑸、 修养:将上述四项内容切实执行、持之以恒,从而养成习惯;
⑹、安全:上述一切活动,始终贯彻一个宗旨:安全第一。
⑺、实行6s管理,是理顺工作现场秩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管理手段。
⑻、6s管理引用到办公室管理,能有效地加速办公室工作环境和工作状况的调整及改良,最终结果: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置身于优美的办公环境,也有一种美的感受。
⑼、办公室是个窗口,为了发挥窗口的作用,树立企业良好的对内对外形象。
⑽、办公室个人责任区是指个人的桌面、抽屉、电脑、文件柜以及个人办公室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窗台以及相关办公设备和设施。
每个人均有责任做好个人责任区的6s工作;
⑾、员工每天下班离开办公室之前,均须整理个人桌面。
桌面允许摆放的物品包括电脑、电话、文具架和茶杯,其它物品一律不得保留;
⑿、个人抽屉应每星期整理一次,对三个月内用不到的东西,应从抽屉里清理走,最下面一个抽屉用于存放私人物品;
⒀、文件柜要每半个月整理一次,并按大小、类别、使用频率等进行分类建档,贴上标签;若有变动,标签应及时更新;
⒁、对舍弃的文件、资料,应遵照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销毁。
⒂、不能在办公室(教室)内随意张贴文件、通知、宣传品等。
⒃、对有关资料、书籍、文件等应归类定置管理,并井然有序;及时清扫、清洗办公设备,保持办公室无垃圾、无脏污 ;
⒄、提倡禁烟,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
发现员工在禁烟区吸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⒅、接听电话及接待来访客人时言行应大方得体;
⒆、工作时间提倡使用普通话;
⒇、注意仪表与形象,做到着装整齐,梳妆适宜,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
以上制度请同学们在教室、寝室参照执行。
第4篇 管理人员考核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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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1】
为推进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凝聚管理团队力量,激发管理团队活力,促进管理团队责、权、利的统一,确保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完成,根据集团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绩效考核的范围
中、高层管理干部的绩效考核,包括集团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特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归由董事会考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包括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部长(主任)助理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包括矿长(经理)、副矿长(副经理)、矿长助理(经理助理)等;特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享受年薪待遇的分厂厂长、工程师、技师)等。
营销中心比照发放年薪的正副部长参照此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组织领导
中、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在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绩效考核执行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为确保考核效果,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导考核,并参与具体考核评价。
设立四个考核小组:完成任务考核小组,由王相勤、刘华、张世斌和事业部行政一把手组成,王相勤任组长,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一月一次的工作落实情况考核。
履行职责考核小组,由陈志孚、李世民、林金文、闵先荣、何茂方、王良山和事业部、营销中心行政一把手组成,李世民任组长,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每半年一次的履行职责评价。
执行力考核小组由邓卫、王代军、魏洋和事业部行政一把手组成,邓卫任组长,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平时对管理人员执行《员工行为准则》的考核;综合小组由张明书、白玉果、王代军、熊必友组成,张明书任组长,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安排、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考核,汇总各项目考核成绩,编制考核成绩表并送审呈批。
第三条 绩效考核内容及方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阶段考核按“统一组织、集中考核、一次完成”的方法进行,主要考核经济指标、完成任务、履行职责、执行力等四项内容(分别表述为a项、b项、c项、d项)。
1、经济指标(a项):主要考核管理人员组织完成生产经营目标的情况,包括产量、质量、成本、效益等指标,其具体运用的是各生产经营单位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考核方法:①高层管理人员,兼职生产单位负责人的,依据其所在单位绩效成绩,确定经济指标(a项)成绩;未兼职的,依据五个生产经营单位绩效成绩,按加权平均值确定a项成绩(详见附件1)。
②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受考对象,依据其所在单位绩效成绩确定a项成绩。
③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依据五个生产经营单位绩效成绩,按加权平均值确定a项成绩。
2、完成任务(b项):主要考核管理人员完成计划任务(b1)和量化指标(b2)的情况。
①计划任务(b1),主要依据是部门(单位)月度工作计划、集团公司下发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含文字批示和口头指示)等。
考核方法:对照月度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工作备忘录》、领导批示等逐条考核打分。
②量化指标(b2),主要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量化指标任务(另定)考核。
考核方法:按指标完成率(或达到程度)考核。
3、履行职责(c项):主要依据领导分工和单位(部门)工作职责,考核各类管理人员重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但已在量化指标项(b2)中考核的,一般不重复考核。
考核方法:按照附件1“内容说明”栏中规定的考核内容及分值,由指定评价责任人评分确定(若实行百分制评价则换算成项目分值)。
评价责任人分别为:副总经理,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集团公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集团公司部门的副职,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特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由集团公司分管企业管理、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4、执行力(d项):主要考核管理人员“守规矩”的情况,其依据是企业规章制度。
本年度考核,侧重于考核遵守集团公司下发的《企业员工人行为准则》的情况。
考核方法:对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及时登记在册;对员工反映的管理人员违纪线索,由考核小组调查认定;对集团公司领导点名批评的违纪现象,当时批评当时记录;通过集团公司文件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按通报记录;违规、违纪事件的通报未在当月下发的,考核时按事件发生的时间予以追认。
第四条 绩效考核分类
中、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主要考核经济指标(a项)、计划任务(b1)、执行力(d项)等三项;半年度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经济指标(a项)、量化指标(b2)、履行职责(c项)等三项。
第五条 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绩效考核均以百分制记取成绩。
考核中成绩记取执行以下规定:
1、项目分值的上下限规定。
量化指标(b2)等的考核,其划定分值应据实评定、按完成率(完成程度)上下浮动,可突破项目分值设定,上下不封顶(财务部、项目开发部除外);计划任务(b1)、履行职责(c项),扣分不超过项目设定分值,即b1项和c项最少得分为0,不能为负数,若发生奖励加分,应注明事由,且需经考核执行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执行力(d项)考核,上不突破规定分值,下可低于0分,且不设下限。
2、考核项目和未考核项目记取成绩的规定。
月度考核时,纳入月度考核的项目(a项、b1项、d项),按考核结果据实计分,未纳入月度考核的项目(b2、c项),视同完成项目,按计划分值计分,已考核项目分值和未考核项目计划分值加总,即为个人月绩效考核成绩。
半年度和年度考核时,纳入半年度和年度考核的项目(a项、b2项、c项),按考核结果据实计分;未纳入半年度和年度考核的项目(即b1、d项),分别按其月度平均值计取项目分。
第六条 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
考核评分通用标准如下:
1、a项考核: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2、b1项考核:完成得满分,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被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按评分标准扣分;出现重大失误,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其主要责任人按评分标准的3倍扣分、次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评分标准的2倍扣分;完成出色受到集团公司通报表扬的,一般工作每一项加1分、有重要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工作每一项加2分。
3、b2项考核:依据完成率(实现率)或达到程度,按比例(程度)给予扣分或加分,财务和项目开发除外。
4、c项考核:由考核评价人员根据被考核人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在组织本项考核时,既安排领导对分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评价,又安排对非分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评价;既有半年一次的评价,又在特殊的、重要的工作完成中进行跟进评价。
5、 d项考核:按照《员工行为准则》及制度解释,违反一项扣2分,违反规定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扣10分。
违规事件涉及多人的,按前款加倍扣分。
揭露举报管理人员违规经查属实的,一次加2分。
第七条 绩效考核部门工作职责
1、 企管部:负责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考核;分发、收集和汇总考核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有关项目的考核评定;负责综合小组管理工作。
2、办公室:收集单位(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依据集团公司会议纪要、工作备忘录、领导讲话和批示,编制工作任务表;编制b1考核表,按月组织b1考核;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工作计划,制发督办通报。
3、安全生产部和质量环保部:制定安全、环保量化指标;组织安全、环保、质量有关项目的考核评定。
4、技术中心:负责制定生产单位受考人员的设备管理和工艺技术的控制性量化指标;组织有关项目的考核评定;组织本部门工程师的绩效考核并将结果提供给考核执行委员会。
5、人力资源部: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参加有关项目的考核评定;汇总考核情况;完成综合小组安排的工作。
6、审计部、财务部:负责制定成本、费用等量化指标;按照d项考核内容,及时发现、及时登记违纪事件;对员工反映或举报的管理人员违纪线索,进行调查认定;对集团公司领导点名批评的违纪现象或集团公司文件通报的违纪人员,及时登记。
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受考对象的考勤管理;负责本单位特聘管理(营销)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供给考核执行委员会。
8、集团公司领导:负责对绩效考核的领导和调控;对发出的批示、指示、要求、批评等,以文字形式通报给办公室,以便考核督办;参加有关项目的考核,其中总经理牵头负责c项的考核,副总经理负责审核部门工作计划,并参与c项考核,监事会主席负责监督考核过程,查处考核工程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处理基层反馈意见。
第八条 绩效考核流程
1、资料收集。
每月月底前,各单位(部门)需向绩效考核考核执行委员会提交下月《月度工作计划表》、上月《工作任务完考核表》、《中、高层管理人员考勤表》。
2、考核评定。
每月6-10日,由绩效考核执行委员会统一组织考核评定,各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提交给集团公司企管部,必要时,考核执行委员会行为考核中可镶入同层级考核对象互评机制,并考虑互评结果的评分因素(具体方法届时确定)。
3、汇总呈批。
每月12日前,由绩效考核执行委员会汇总考核结果,向总经理提交审批。
4、通报结果。
每月15日前,企管部编制下发绩效考核通报,人力资源部根据结果编制《年薪制人员工资分配表》。
第九条 绩效考核成绩与工资兑现办法
1、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半年一考核,月度工资实行预发,按半年绩效考核成绩考核兑现至80%,按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剩余部分。
2、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一月一考核,月度工资实行预发,按半年绩效考核成绩考核兑现至90%,按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剩余部分。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一月一考核,月度工资实行预发,按半年绩效考核成绩考核兑现至70%,按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剩余部分。
4、特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月一考核,月度按绩效考核成绩兑现90%,按年绩效考核成绩兑现至100%。
5、营销中心比照年薪的正副部长一月一考核,月度工资实行预发,按半年绩效考核成绩考核兑现至80%,按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剩余部分。
第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作为考核、评价管理干部的重要指标,应用于管理干部的任用和待遇调整,是管理干部的职务晋升与降职、使用与淘汰、换岗与调岗、提薪与降薪等重要参考依据。
年度绩效成绩按分值,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85-95分(含)为良好,75-85分为称职,75分(不含)以下为基本称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12月2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二0**年五月五日
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2】
一、中层干部工资标准
中层干部年薪80%/12月所得工资数,为每月基本工资,其中70%为基础工资,30%为绩效工资,随公司当月整体绩效考核进行浮动,年薪20%/12月所得工资数,为年度绩效工资,随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得分及排名进行浮动。
中层管理人员月度工资=基础工资+月度生产考核后绩效工资
二、考核内容
(一)质量指标
(二)安全管理指标
(三)成本费用管理
(四)现场管理指标
(五)设备管理
(六)其他工作
三、考核项目
(一)月度考核办法
1、实行个人自评(权重20%)、公司考评小组(权重 40%)及公司主管领导考评(权重 40%)相结合的办法。
2、被考核个人每月1日前将自评表填好后将电子版及填表说明发送人力资源部,邮箱地址: 。
3、公司考评小组每月2日(遇星期天顺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成员单位参加进行考评。
4、月基本工资按月考核,进行当月兑现,年终不予返还,具体考核详见月度绩效考核表。
(二)年度考核办法
1、年度绩效年薪以201 年12月21日—201 年12月20日为一个考核期。
2、年度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所得分值
绩效年薪=年薪标准×20%×—————————(%)
100
3、年度绩效考核详见中层干部年终考核绩效表
(三)监管追踪考核办法
考核主体:公司领导与企管部、人力资源部为考核主体。
考核对象:公司各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均为被考核对象,其中副职个人考核部分按照正职考核的80%比例进行奖罚,助理按照60%比例进行奖罚,主任工程师按照正职90%比例进行奖罚,副主任工程师按照副职90%比例进行奖罚,不再单独考核。
考核跟踪:公司领导会同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每月不定期对各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或重点工作进行随机追踪调查,以各单位主要考核指标为重点调查对象;
1. 若第一次追踪结果的评价是管理不作为或力度不够,则扣被追踪的责任部门主管领导200元、分管领导100元。
2. 对同一调查目标进行追踪考核,若第二次被评价为管理不作为或力度不够,则扣责任部门主管领导1000元、分管领导500元,或依据情节可降职、直至免职。
3. 被考核对象有两项工作被评价为管理不作为或力度不够,则扣被追踪的责任部门主管领导500元、分管领导300元。
4. 被考核对象有三项工作被评价为管理不作为或力度不够,则扣被追踪的责任部门主管领导1000元、分管领导500元,或依据情节可降职、直至免职。
(四)投诉考核
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为考核主体,受理被服务对象的日常投诉。
1.投诉部门(单位)将相关情况和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经调查属实的,按考核标准对被投诉部门重新考核。
2.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在接收到投诉信息后一周内组织核实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诉进行妥善处理,经公司领导批示后,答复投诉主体。
3.对于投诉调查工作,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承担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责任。
4.对于恶意投诉,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所造成的影响,依据大小对投诉主体进行考核。
5.投诉考核标准:以经济责任制和公司相关制度为标准。
四、公司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负责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设备供销部领导的考评。
——负责综合办公室、企管部、冶炼室领导的考评,协助总经理对资产财务部的考评。
——负责地测部、店房矿领导的考评。
——负责堆浸场、安全环保部领导的考评。
——负责基建部、保卫部领导的考评。
——负责牛头沟矿领导的考评。
——负责安全环保部的考评,协助总经理对生产技术部领导的考评。
地测部——主要负责生产单位涉及地测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资料提供及评价。
技术部——主要负责生产单位涉及当月及全年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资料提供及评价。
企管部——主要负责生产单位当月、全年考核有关资料及选矿厂考核指标的资料的提供及评价。
第5篇 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1】
根据学院的整体建设规划和具体要求,基建处根据本规定,实施单体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各项管理,实现对各单体项目建设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建设控制。
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学院基建处针对各个单体项目,在建设前期、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进行前期策划、系统计划、实施控制、组织协调和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项目管理依据
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的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市总工会、市教委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
学院领导班子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令及其它有关的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
与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承包方等相关方签定的工程合同或协议。
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管理的目标
工程质量控制目标:管理监督承建商,使基本建设各项单体建设质量达到合格验收标准及单体总承包合同下规定的各项奖项及要求,满足各单位使用功能,达到学院确认的建筑观感效果。
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力争在学院制定的各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工期进行进度控制。
工程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建设成本,追求投资效益,力争在项目批准的投资额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建设。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督促、管理承建商达到文明工地标准,定期进行各项安全措施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降低风险,安全文明高效的进行施工建设。
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学院各系、部用户服务,积极配合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项目管理的组织构成
基建处根据项目规模和功能定位,择优聘用各项目负责人及各类配套、专业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的前期、施工及后期三个阶段,运用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实施合同、质量、工期、费用、资源和信息等项管理,同时进行与政府职能部门、学院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用户单位的联系协调,以及与基建处内各岗位的相关配合工作。
项目管理也可按照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管理公司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职责
项目负责人职责
全面履行该项目单体所有合同规定内赋予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学院及基建处制定的各项规章要求,高效优质完成单体项目建设。
制定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方针和基本工作流程,按项目管理计划书实施管理。
组建项目管理组,确定专业工程师的任务和职能分工,并对其工作进行协调和督促。
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
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组织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设计交底及施工节点交底会,控制项目建设过程重要节点的工期,确保工程合同工期的实现。
协同投资管理组织造价咨询公司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概算和预算审核,编制项目经济分析表,合理安排费用资源配置;协同投资管理控制工程总投资,组织制订合理的投资控制计划;组织工程预算及决算的复审工作。
配合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收集整理并提供招投标所需的资料。
要求并审核施工总包单位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分项工程补充施工方案,以及分包工程施工方案。
审核经监理单位核准上报的各项工程费用支付申请以及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的申请,并将审核结果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社会各配套部门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
签署并上报本项目的各类工程协调会议纪要。
及时对工程计划的审批、设计施工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事故处理、合同审议、工程索赔、施工方案等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事宜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定期做动态报告,定期向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组织编写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对施工方提出的图面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及处理方法。
重大图面问题,会同技术管理人员明确处理意见。
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认真检查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款执行情况;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国家建筑安装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以及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抓好工程进度、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经常性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和年度、月度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明确必须进行技术测试的内容,检查必检材料的检测报告中数据的准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
组织工程缺陷问题专项会议,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对于重要的工程变更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组织由工程建设各方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各阶段主要工作
前期管理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前期的各类证照办理和配套征询等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部门很广,开展工作前必须制订建设轮廓计划,罗列工作内容,编排工作顺序。
根据逻辑关系确定前后工作搭接时间,已具备条件的工作开始时间尽量向前靠,做到合理交替、穿插进行。
对于扩初设计征询、审批、市政配套征询、签约等关键节点的工作,必须“追踪”办理,必要时依靠学院力量和其他社会关系来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项目负责人负责排出该项单体建设关键线路、节点的工作时间,并负责提出关键节点控制措施的建议。
项目报建工作完成后,由配套负责人办理立项阶段市政配套征询,其结果备案并归入档案。
项目负责人在设计方案优化、审批和扩初设计审批完成后,负责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土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交通、绿化、劳动保护、人防、抗震、上水、排水、电力、通讯、工务所等有关部门的申报、审批手续,并办妥相应的施工执照,其结果备案并归入档案。
按开工条件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负责联系办妥施工场地、临水、临电、规划红线、水准点等手续,以及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领。
项目负责人配合专业工程师认真进行方案、扩初、施工三阶段的审图工作,熟悉专业图纸,熟记各楼层使用功能。
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基础灰线测放工作后,负责联系与规划部门做好灰线验收,其结果备案并归入档案。
项目负责人负责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监测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监测,申请地下管线保护,办理“绿卡”,其结果备案并归入档案。
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及社会配套单位的联系,有关情况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负责做好本工程项目其他有关前期管理工作,其结果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施工阶段的管理
施工阶段管理工作主要为质量、进度、投资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
质量管理: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编制,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目标和各阶段分解目标,落实具体的质量管理措施并报送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图委托审核手续的办理,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设计单位。
配合有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图的出图深度、广度(在合同中应注明相应要求,如水、电、风、电梯、幕墙、弱电、装饰等要求的深度)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监理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办理监理登记证、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质监、安监报批手续等。
在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的技术交底,审查签发交底会会议纪要。
(涉及工程费用、质量、工期或使用功能,在签发前应事先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确认)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协调,为各独立施工单位按时进场施工提供现场条件,随时将有关情况报工程科,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确认。
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及时报科基建处;一旦发生事故,应检查、督促并参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事后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若发生工程变更,项目负责人负责设计修改文件的审查,并将结果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涉及费用、质量、工期、功能的变更,应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会同投资控制办公室及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工程项目中未计价材料的标准或档次,并将意见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查工程、设备、设计、材料等改变所引起的施工单的签证工作,并将结果报基建处。
(涉及费用、质量、工期、功能的改变,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质保体系以及达到相应目标的对策措施,有关情况应报基建处备案。
项目负责人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场处理。
对一时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作出明显的标识,责成监理督促施工方整改。
严格把握工程验收标准,尤其是隐蔽工程和装饰工程;重视使用功能,把握建筑效果。
设置工程质量监督岗,不定期的对各个工地进行质量检查。
既要发挥监理作用,又不依赖监理。
发挥监理作用的同时,不能放弃对他们的管理。
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理单位的各项工作记录,并适时做出评价。
在项目施工完成桩基、结构、装饰等关键节点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中期大检查。
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流;对施工质量典型案例,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加强监督。
专业工程师负责督促设备监理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质量预查,其结果应报基建处备案;同时督促、检查建设监理单位按标准或要求组织验收,有关情况报基建处备案。
监理单位进场后,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施工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按审批同意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一旦发现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时报告。
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负责人会同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在查明事故原因与责任后应及时报基建处。
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其结果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基建处备案。
各单体结构施工时宜选择合适的天气,并抓紧时间快速封顶,尽量避开雨季。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合同中应有对质量的奖罚条款。
各专业工程师严格审核设计修改和技术核定单,凡同意修改的均应由设计单位重新出图,并废除原图,按新图施工。
各单位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真实有效地反映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并作为竣工资料归档。
监督监理方严格执行对进口材料、半成品、成品或设备的质量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必须调换;按规定需要做试验的材料,应随机抽样送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一旦检验不合格,应立即向供应方索赔,并调换。
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如发现监理、承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或施工队工人技术业务水平低劣、管理混乱、长期忽视施工质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应据实向基建处汇报,可提请基建处撤换不合格的监理、承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或施工队。
负责做好本工程项目其他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有关情况应报基建处备案。
进度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工作量大、涉及内容复杂、建设时间紧,在开展工作前必须做好大量基础工作,对准备建设项目工作内容进行广泛的调研,充分估计各个节点的管理要求和技术难度,制定相应的进度管理措施。
分项单体建设按照总承包合同对总工期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单体项目进度计划的制定,组织、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进度计划实施,并于每周结束时以书面形式向基建处通报计划进度实施情况。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初始阶段负责制定项目总进度轮廓计划,确定控制节点,提出控制计划目标,并报基建处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要求,项目负责人要确定通知承建方:在各甲供材料需要施工日期之日前14天提出材料、设备进场的书面申请,并由项目负责人报基建处。
及时反馈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包括领导小组和基建处决策调整、使用单位功能变化、专业分包、甲供材料招投标和配套工作迟缓等原因。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负责各施工单位、市政配套单位和甲供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进退场时间与相应施工周期协调,合理安排交叉施工顺序,有关情况应备案。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动态管理,一旦出现进度脱期趋势,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向基建处及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确保总工期如期完成。
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实际工期的详细记录,负责工期修改资料的收集与保存,定期向工程科提供工程项目的进度分析报表。
若发生施工工期延误,负责工期索赔报告的审核,并报基建处审定。
投资管理:
基建处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认真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否有漏项、缺项或虚报项目,工程量是否正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或市场价格、套用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费率是否合适。
以批准同意的概算为投资控制目标,没有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不得修改建设标准和调整投资规模。
在合同谈判阶段时逐条审核合同条款,从施工和现场管理角度出发,尽量不在合同中留下需增加费用的条款和不可预计费用的条款。
如设计合同中所有设计工作和设计广度、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的节点详图,所有的用料都必须注明规格、品种、性能、颜色、式样等、设计的广度应包括基础结构、装饰、水、电、风、气、通信、消防、室外总体的绿化、上下水管道、道路等。
严格执行付款程序,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前提下方能依据合同付款。
严格控制设计修改和变更施工方法,一旦涉及费用的应慎之又慎,应经反复论证,落实资金后方可修改。
严格索赔管理。
一方面加强计划管理,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各承包商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施工场地,及时支付应支付的相关款项,避免造成索赔条件;另一方面严格审核相应的索赔报告,必须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应拒绝索赔或提出相应的反索赔。
监督协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认真收集工程造价资料,及时做好各阶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安全、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落实各施工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施工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
领导和组织各单位定期安全检查,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经常检查安全、防护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季节性检查、灾害性天气前检查、节日期间检查。
组织监理、施工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督促施工方落实施工组织文件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监理单位监督项目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不仅要创造安全、整洁、文明、卫生的施工现场环境,保证施工合理、有序进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效率。
认真审查施工平面图规划设计、布置和管理的合理性、科学性,要求施工方节约施工用地,减少多次搬运,保证施工安全。
要求施工各单位尽量减少现场临时设施,主、辅机尽可能一机多能,周转使用,合理确定进退场时间。
后期管理
工程验收是贯穿整个工程建设施工期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全面考核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的一个重要环节。
竣工验收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工程施工完成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初验,项目负责人负责有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协同配套人员办理项目竣工备案,并将结果报基建处。
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做好竣工图、竣工资料的审核,并将结果报基建处。
单位工程备案验收以前,由配套人员负责规划、消防、通讯、环保、环卫、交通、绿化、人防、上水、排水、电力、电梯、档案、气象、卫生防疫、劳动保护、静电监测等配套专业部门、职能专业部门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同时与资产处签订移交手续并将结果报基建处。
单机试车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联动试车的组织协调,并将有关情况报基建处。
负责做好本工程项目其他有关后期管理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基建处。
建立项目管理评估制度和总结制度
项目管理评估工作,应在各单体施工节点阶段进行。
主要包括对项目管理工作的评估、对总承包施工项目体的评估,以及对项目总监体及监理组的评估。
项目竣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对管理项目作出书面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其他项目管理提供借鉴,并报基建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备案。
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内容
学院、基建处及质监站等部门的考查审定。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在考核工作实绩与目标的实现。
独立处理事情能力。
施工、监理管理情况。
协调工作(院内外)工作效率,日常工作中的管理水平。
资料整理完备情况。
按照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办事情况。
工程移交是否全面清晰。
考核结果与部门奖惩挂钩,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总承包施工项目总体评估
进度、质量控制情况。
质监站等政府部门的考查及审定。
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现场施工、堆场、机械、办公区、宿舍、食堂卫生管理。
各分包工作协调。
工作创新及新工艺运用。
有无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人员伤亡。
有无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工作目标未能实现,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获优质工程评审奖)。
监理组的评估
设计交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能力。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能力。
工程过程中,对相关质量、进度等工程问题的预见性。
在监理工作中的廉政、勤政情况。
在监理工作中对用户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项目管理工作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维护国家和学校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科学、服务”的准则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学习建设项目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不为所管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不擅自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合作关系单位的任何津贴、礼物,不接受可能损害学院利益的宴请或报酬。
从学院利益出发,不泄漏管理项目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坚持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加快**项目施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对营业线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程序>的通知》,以人为本,强化基础,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管理总方针和总目标
1、安全生产总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生产总目标: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运输畅通及施工安全,消灭责任旅客列车一般事故和行车险性事故,消灭人身伤亡重大事故,消灭火灾、水灾及其它责任恶性事故。
3、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杜绝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消灭责任行车险性事故,努力减少责任行车一般事故;杜绝责任职工重大伤亡事故,消灭责任职工死亡事故,努力减少责任职工重伤事故;杜绝责任火灾、爆炸等重大、特大事故,消灭火灾、爆炸一般恶性事故。
二、安全保证体系
1、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集团公司北环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承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部长及安质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工程师组成。
在安质部设立办公室。
2、为确保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要求项目部在工程实施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检查体系。
3、指挥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及重大问题决策,组织、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展开工作,结合专项整治及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开展,使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序可控,实现指挥部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4、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项目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到位、人员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
1、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生产的副职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2、项目部必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项目部应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安全标准文明工地建设规划,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开展全员、全过程安全监控。
4、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机具、设备及技术的投入。
5、项目经理应督促各项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特别要督促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
6、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防火、安全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时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相关要求的明显标志。
7、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8、项目部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四、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工种的责任,对内部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工作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项目部均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和特殊工种人员台帐,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网络。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劳务工不允许单独作业,必要时,必须在职工带领下工作。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主要分为:定期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指挥部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发通报,要求整改落实。
项目部要不定期的进行自查、巡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4、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制度:项目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式及指挥部的安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整治安全检查。
检查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实效性,尽量现场解决问题,现场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解决。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坚持“点前开会、点内控制、点后总结”制度:较大型的重点工程,要做好施工组织安排,召开点前预备会议,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点内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重点环节、重点部位。
点后进行施工总结。
7、坚持列车放行会签制度:既有线上施工必须贯彻执行**部《**技术管理规程》、《**工务安全规程》、《**线路维修规程》和有关既有线上施工安全规定。
施工达到列车放行条件时,施工单位与监理、运营接管单位共同签字,方可放行列车。
8、坚持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方案上报审批制度: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方案的制定和报审制度。
凡影响**运营线行车设备使用的工程,项目部要根据施工防护设计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上报指挥部、西工指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9、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度:项目部要根据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的内容、形式要根据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安排,活动要有组织、有安排、有内容、有记录。
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要写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加强危险源监控制度:做好防洪、防汛、防火、防触电、防矽肺、防高空坠落、防落物伤人、防环境污染等工作,每年汛期前项目部要成立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即时掌握天气预报,做好气象记录。
项目部要将防洪安排书面汇报指挥部,指挥部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保持信息沟通,项目部对重点区域的防洪要制定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人员、物资、机具等防洪物资。
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①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75号令)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部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②项目部发生轻伤事故,必须在8小时之内报告**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部,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上报***部,还应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③项目部发生事故,按照***公司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要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④外协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与从事的施工项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书)证书齐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职责清楚,原则上由外协施工队负责统计上报,承担事故责任(伤亡及以上事故,项目部必须向***部提供以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认事故责任)。
上述证件不全的外协施工队发生的事故列入项目部的事故统计。
⑤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定性和处理执行***部颁发的《***行车事故处理规定》。
项目部要按照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⑥项目部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对相关的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
1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部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考评,并进行奖罚。
五、安全生产检查
1、项目部负责组织各自的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在检查时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并填写检查记录。
2、项目部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被检查的工点、单位立即整改。
如有严重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的隐患,有权停止施工生产作业。
3、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要针对上级要求、施工特点、施工环境和施工进度情况决定。
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规章、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措施、验收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确定。
4、安全检查内容:
⑴内业检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的设计变更、施工安全协议、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管理台帐等各项记录资料。
⑵外业检查包括:现场安全管理控制、班组安全活动、现场文明施工和驻地文明建设等。
六、***施工安全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把确保**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部《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公司、***有关关于营业线施工的安全规定。
施工中所采用的任何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必须以**行业及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执行,严禁违章蛮干。
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熟悉施工环境。
2、靠近既有线的施工,要在****的组织参与下与***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对于三线的拆迁与保护,特别是埋入地下的管线要让责任单位书面说明并划清管线走向,对于界线、走向划不清的地方,要在“安全协议”上特别注明,责任明确,三方签认。
3、***线***工程以及技术含量高的结构性工程,严禁违规分包和转包。
4、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核其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件,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和职业卫生合同,并严格管理。
5、招聘使用劳务工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职工安全管理范围,上岗前认真做好体检和安全技术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验、取证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7、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管理,必须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册登记,储存保管按要求管理,严禁发生丢失、泄露等不安全因素。
8、对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通风设备、环境保护等所需费用,各项目部应确保资金投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和生产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到位。
9、严格生产、生活用车管理,建立驾驶员档案管理,定人定车、非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七、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1、***行车事故:
⑴***事故发生后,施工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报告**调度,**调度报告***并上报***和上级有关部门。
⑵行车事故的通报、调查、判定、处理、统计,按**部《**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部令第3号)的规定执行。
2、人身伤亡事故
⑴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施工负责人应于4小时内报告指**调度,**部调度立即报告**和上级有关部门。
⑵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⑶死亡事故及上等级的事故,按国家、**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处理。
**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安全生产考评办法
1、***部每季度末对各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考评。
2、安全生产考评程序:
⑴安全生产考评时,先由***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⑵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汇总、评比。
⑶根据安全情况通过会议讨论,确定安全考评结果。
⑷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要求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⑸根据考评结果对有关单位进行奖罚。
3、安全生产考评的主要内容:
⑴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情况,包括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⑵现场安全控制措施:
**线施工地段确保行车安全的各种措施是否健全并落实(施工安全协议、安全度汛措施、行车安全防护措施等)
②施工安全防护及架空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地段营业线养护是否符合标准。
③运营线的施工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的要求实施。
④各专业施工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⑤机械设备完好状态,特别是上线行走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西安局有关规定。
⑥各种现场材料是否按规定管理、堆放。
⑦爆炸物品的存放、领取、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
⑧特殊工种与主要工种是否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⑨施工现场及驻地消防措施是否落实。
⑩现场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及台帐是否完善。
⑶安全奋斗目标的制定及实现情况。
九、安全标准工地评比办法
1、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营业线施工地段行车和人身安全,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路工程建设综合效益,把施工工地建设引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使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稳定发展,依据***部和《**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工地申报工作。
2、指挥部成立“安全标准工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具体评选、推荐工作。
3、项目部按照国家和***部有关“安全标准工地的有关要求和《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考核标准》开展标准工地建设。
4、每年年底,项目部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评选办法》规定的规模与要求,按照标段进行申报。
填写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送交指挥部。
5、指挥部“安全标准工地”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复审,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意见择优推荐上报***公司安质部。
6、本项目竣工(开通)的前一年,在评定的安全标准工地的基础上,***部择优向集团公司推荐,参加省、部级安全标准工地验收评审。
十、奖罚安全标准工地建设中的奖罚按照《**公司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考核奖罚标准实施细则》执行,指挥部不在另行制定奖罚办法。
十一、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宿舍管理员考核细则模板
学生宿舍管理员考核细则【1】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宿舍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和学校的声誉、形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成型、成人、成才’”的育人目标,加强住宿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学生寝室“六净”、“三齐”、“三关”、“一安全”,特制订本细则:
一、宿舍管理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其程序是
本人申请--政教处初聘--学校聘用,每学年一聘。
二、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
1、针对我校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学校设宿管干事一名,负责男、女生宿舍的检查、评比、统计、协调及牵头处理宿舍发生的各类事件,带头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2、男生宿舍管理员6名,分为a、b两组,每组3人,各组设组长一名,两组轮流值班,每班每人定楼层管理,所定楼层的管理员全面负责该楼层的内务卫生、人数清点、寝室纪律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3、女生宿舍分为a幢、b幢、c幢,所有女生宿舍管理员分为a、b、c三组,每组两班,负责所管楼幢。
4、宿舍各楼层管理员将检查评比结果每周公布,每月会议通报。
各值班组对值班期间的“卫生”、“纪律” 、“安全”三个方面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学校领导和政教处随时抽查。
5、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在宿舍的活动有监管及教育责任,学生寝室卫生由班主任派室长安排落实,管理员负责督促打扫及评比工作。
三、宿舍管理员量化考核细则
1、宿舍管理员应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上班要穿戴整齐、精神饱满、语言文明、举止得体,不得穿背心、拖鞋在校园内走动。
违者一次扣1-2分。
2、冬季每天7:30-8:00(夏季每天7:00-7:30)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前一班的人员不能离岗,8:00至9:30(夏季每天7:30-8:00)必须对各寝室内务、卫生进行检查登记公布并上报政教处。
对无故迟到或脱岗的扣1-2分。
3、每天晚上按时清点就寝人数并登记,对迟到同学要及时批评教育,对缺席的同学要及时报告,违者一次扣1-2分。
4、除学生家长外,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宿舍楼(男家长不得上女生楼),严禁留宿校外人员或非本寝室人员,违者一次扣1-2分。
5、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锁宿舍大门,不得延误或提前,违者一次扣1-2分;
6、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防范工作,严防偷盗,负责督促学生关锁门窗,留意各种可疑现象,保障学生的个人财物安全。
凡出现学生现金物品被盗、公物损坏等,查明宿舍管理员有责任的,按损失金额的10%扣款。
杜绝因自己工作不到位导致失窃及公物损坏等事件发生。
7、负责学生寝室清洁卫生的督促,每日检查、登记。
周二、五进行大扫除,将检查评比结果统计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开展每周评比“流动红旗”、每学期评比“文明寝室”的活动。
8、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男女学生互窜宿舍;宿舍熄灯后,严禁喧哗打闹、点燃蜡烛,乱泼污水、乱丢杂物等;严禁吸烟、酗酒、赌博、打架等现象发生。
如抽查发现一次扣2-5分,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9、及时发现和制止宿舍的乱接、乱钉、乱贴、乱摆、乱放、乱倒、乱扔等违纪行为,并上报政教处,不及时制止或知情不报者一次扣1-2分。
10、负责检查门窗、床位、管道、水龙头,做好每日巡视、检查、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因延误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2分。
11、负责督促学生就寝、起床及查夜工作。
对不按时归寝及夜不归宿者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报班主任和政教处。
起床铃响后,催促学生早操;上课铃响后,催促学生上课。
配合班主任解决学生的病、危、困等突发事件。
12、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宿舍管理员应当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报政教处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四、检查分常规检查和值周抽查两种,其中值周领导抽查每周不少于两次。
1、抽查缺勤脱岗、擅离岗位者一次扣2分。
2、抽查学生宿舍卫生不达标,每间次扣2分。
3、抽查有公物损坏既未落实责任人又未上报的每次扣3分。
4、抽查晚上熄灯一小时后还有学生大声喧闹的每次扣2分。
5、抽查宿舍有赌博、酗酒、打架现象发生的每次扣2--5分。
6、检查评比及各项工作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5分。
五、考核办法
对各楼层管理员统一考核,办法如下:
每名宿舍管理员统一设基本分100分,所管楼层每一个月进行综合评定,除上述扣分外,有以下三种情况:
1、所管楼层发生安全事故(a、人身安全:打架事故;b、财产安全:寝室财物被盗和公物损坏)的,一次扣5分。
2、管理员所管楼层各个寝室卫生(按内务管理条例)分三种情况:a、优秀(90分以上);b、达标(80-90分);c、不合格(80分以下),每天统计,每周公布。
所管楼层优秀率达80%的加5分;单个寝室不合格的扣1分。
3、管理员所管楼层的所有寝室力求做到一个月内学生思想稳定,晚上睡觉纪律较好,早上能按时起床,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每天统计,每周公布。
发生一次违纪扣1分。
4、所有楼层各项评比结果按月统计公布,分为三等,一等加20分,二等加10分,三等不加分。
所有评定结果作为年终评定绩效工资等级和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
六、宿舍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高度警惕,严密监控,遇到突发事件要镇定勇敢,及时报告,协同保安全力疏导制止,紧急避险,对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者,记功一次,加10-20分;对擅自脱岗或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性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宿舍负有监管职责,宿管部对其所在班级的宿舍综合评比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并与班主任的管理津贴和年终评优挂钩。
二
第7篇 某模板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模板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墙体砌筑高度超过1.2m以上时,必须及时搭设脚手架,不准用不稳定的工具或物体在脚手板面上垫高工作。高处操作时要挂好安全带,安全带挂靠点要牢固。
新搭设的砌筑内脚手架上堆码砖高度不超过3层,操作人员不超过两人。
不得勉强在超过胸部以上的墙体上进行砌筑,以免将墙体碰撞倒坍或上砖时失手掉下造成安全事故。
运输车辆不得超载,模板装载不得超高。小件零配件必须装箱或装袋,不得散装散卸。车辆出场时,冲洗车轮,不准污染道路和大气。
使用电锯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锯片转速不能过快。产生噪音的电锯应放置在封闭的木工棚内,围护墙及屋顶设吸音或隔音板。
所有运输车辆不产生超标噪音,且严禁鸣喇叭。
第8篇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我国对物业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大家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条文吗如果还不清楚的朋友欢迎阅读这篇: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9篇 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22〕18号),结合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节庆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划分为: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行政区划变更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以依托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产业而开展的节会庆典活动。
(四)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物产资源的展示和推广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会庆典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大型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四条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文化部代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接受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负责节庆活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上述七类大型节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七条 本细则不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交周年庆祝活动、国家年活动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
(二)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社会民众自发自愿参与开展的社会性节庆活动;
(三)国家规定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当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四)各类“主题日”、“宣传周”、“演出季”、“表彰大会”、“才艺大赛”等规格较低、规模较小、非全国性的文化艺术活动;
(五)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各类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六)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规格较低、规模较小、非跨区域跨部门的庆祝活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节庆活动分级审批和分级管理范围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下列节庆活动:
1.省部级党政机关、全国性的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2.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3.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4.自治州、自治县(旗)成立逢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除第(一)款中2、3、4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一)款2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九条 文化部是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节庆活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议;
(三)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主体;
(四)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受理和审核其备案申请,并函复申请备案主体;
(五)汇总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节庆活动项目总结报告和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六)设立和管理节庆活动专家咨询办公室和专家库,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节庆活动管理部门,负责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指定具体内设机构,负责对报本部门、本单位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不得擅自下放审核和管理权限。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如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四条 节庆活动审批的申请程序:
(一)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者9月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党中央、国务院收到申请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20个工作日的,将不予受理。
(二)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等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分别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通过省(自治区)党委、政府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自治州、自治县(旗)举办逢十周年庆典活动的,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节庆活动的(除第二款所列公祭类节庆活动外),由主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节庆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须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包含是否评奖及设奖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及举办理由依据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三)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五)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材料(公祭类);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七)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举办公祭类、特色物产类、涉外、旅游类、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前,需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
(二)申请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举办涉外节庆活动,应当事先征得省级外事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其中,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意以及重要敏感外事事项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申请举办涉港、澳、台节庆活动,应事先书面征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意见;须报业务领域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批同意的,还应当征得该机关同意。
(四)申请举办旅游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同意。
(五)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其中,申请举办自治州、自治县(旗)成立逢十周年庆典活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同意。
(六)申请举办节庆活动涉及评奖的,应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党中央、国务院接到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举办节庆活动的请示后,批转领导小组办理;
(二)根据主办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领导小组委托文化部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成员单位研究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主办单位;
(四)主办单位根据批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注重实效。
(一)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系列化节庆活动审批实行一节一报批的原则。对于由多个子项目组成的综合性节庆活动,原则审批主体活动,子项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二) 严格控制举办行政区划变更、机关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1.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以外的市、地区、县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确需举办的,按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2.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三)严格控制工程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九条 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
第二十条 节庆活动应该规范名称,表述准确,名实相副。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如举办的节庆活动确需冠以如上字样,应当分别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向上级报告其他事项的文件中涉及的举办节庆活动事项,不作为上级部门同意其举办节庆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正式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依据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审批程序。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节庆活动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审批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名单,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节庆活动的名单,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省部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主办的各类节庆活动管理的情况总结,于每年2月底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由主办单位向领导小组报送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委托文化部提出备案或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组长;
(三)对领导小组同意备案的,以领导小组名义函复主办单位,并抄送党中央、国务院备案;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应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备案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备案内容包括:
(一)备案函: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首届或上一届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四)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
(五)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七)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需再次举办的,且活动名称、活动内容、主办单位、活动周期无一变化的,实行备案管理;如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依据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程序。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八条 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应聘请节庆活动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组建专家库,设立节庆活动管理专家咨询办公室,定期对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组织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建立节庆活动科学评估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节庆活动管理专家咨询办公室依据节庆活动评估标准,制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选取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节庆活动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评估工作坚持“分类评定、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法,全面了解节庆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将在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邀请重要外宾出席节庆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控制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未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列入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节庆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转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违规线索,以及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公布审批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名单。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节庆活动,领导小组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网或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省级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的节庆活动名单,省级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批准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节庆活动,各部门和单位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办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于每年度4月底前在中国政府网或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于每年度3月底前在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节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节庆活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一)节庆活动如有违规举办行为或评估不合格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报请审批部门同意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责令暂停举办等处罚措施。
(二)对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报请审批部门同意后,给予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领导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办节庆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举办节庆活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10篇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工作,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定》及《九院全面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公司将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五大类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支持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提升管理水平,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第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对本单位(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完善风险管理职能。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融合。
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文)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以内部控制体系为基础,实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融合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全面性原则。
做到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相统一,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漏项;
(四)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五)适应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与企业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
风险管理工作应当权衡管理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框架按照“系统管理、业务融合、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来设计,具体详见《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框架示意图》:
(一)公司最高管理层应制定和维护清晰的战略目标和各层级、各业务领域的目标,并明确本单位的风险管理原则及风险偏好,为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本单位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考核奖惩依据;
(三)公司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的主要业务流程体系,特别是重要业务、跨部门业务均应有清晰的业务流程图,并对流程各环节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管理好风险事项。
公司至少每一个年度须对本单位的业务流程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相关信息;
(四)公司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实现风险管理信息在内部畅通;
(五)公司应设计好风险管理与各种行业标准指引、质量体系文件等的衔接模式,避免制度及管理工作的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
(六)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对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采集及整理分析工作,并及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内外部风险信息对本单位实现目标的影响;
(七)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对重要风险的重新评估确认的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原有风险管理策略、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重要风险的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专题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八)公司应在制度管理流程中,增加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风险管理专项评审。
业务管理制度应与各单位的业务流程紧密相关;
(九)公司应注意积累与本单位特点相适应的风险预警方法、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的设计及运用方法、内部管理信息的报告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并保持持续的改进能力;
(十)公司应当通过编制风险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职能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各业务部门或业务单位风险管理责任人及直达最基层组织的风险管理联络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以下要求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一)研究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现状,确定单位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二)审定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三)审定本单位风险管理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本单位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定风险管理主管部门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六)审定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关于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决议,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三)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五)审议风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六)审议风险管理主管部门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风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四)指导和检查各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五)组织建立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六)组织编制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七)组织对风险管理开展有效性评估,提出风险管理的改进方案;
(八)组织开展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组织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办理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是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业务风险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部门牵头业务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负责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的日常监控;
(三)研究提出本部门牵头业务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四)制定本部门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子系统;
(七)做好本部门业务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组织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风险管理责任人,风险管理联络员是各级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人和报告人。
各级风险管理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风险管理工作负有设计、指导及敦促的责任,各级风险管理联络人对风险管理工作负有执行、信息收集及报告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相关监督评价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开展监督与评价,出具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第四章 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要求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与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等主要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要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本单位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分类、对比和分析,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风险信息库,并纳入统一建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要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围绕单位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等资源的配置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要根据风险管理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一)制定风险管理解决的外包方案,应注重成本与收益平衡、外包工作的质量、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防止自身对外包产生依赖性风险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要满足合规的要求,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项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重点,对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根据变化情况和存在的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风险管理主管部门;
(二)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单位(部门)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编制检查报告并及时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风险管理主管部门至少每年一次对风险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评价,评价报告及时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要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流程,连接各级单位、各个部门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重大风险的关键指标进行日常监控,定期编制《风险监控报告》,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公司领导。
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类风险关键指标的监控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公司风险监控报告,报送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单位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编制《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五章 风险管理文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大力营造进取型的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单位风险管理水平和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单位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公司各个岗位、各个层级的从业人员,除了完成各项例行工作任务以外,应同时对影响本岗位、本部门目标完成的各类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负有发现、报告和提出应对建议的职责,以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应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多种形式,努力传播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岗位风险管理责任重大等意识和理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与人事和薪酬制度相结合,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防止盲目扩张、片面追求业绩、忽视风险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建立重要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岗前风险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风险管理理念、知识的培训,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第六章 风险管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报告的形成应遵循“先横向再纵向、由基层到高层”的机制,即先由职能部门或业务负责人将本部门或分管领域的风险分析报告逐级汇总报告至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再由风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的分析报告进行提炼加工,最终形成公司的风险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报告的主要作用是使最高管理层掌握公司一定时期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便让管理层能及时根据情况的改变对人员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业务政策进行调整,进而调整企业资源配置,甚至战略目标,使企业能迅速应对内外部变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程风险分析。
对公司业务流程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重点是例外事项、风险事项或已形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事项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环境风险分析。
即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分类,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作出的分析判断;
(三)信息风险分析。
对公司组织体系内的各个层级、横向各个部分之间在信息传递与沟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存在的问题或阻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报告的每一类均应由问题、对策和建议构成。
报告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为每年;不定期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的具体需要决定。
第七章 风险管理手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基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实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手册,作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重要支撑文件。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手册一般应收录以下内容:
(一)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立情况;
(三)企业所有重要业务的流程图及其指引或说明;
(四)企业重要的历史风险案例;
(五)企业认为应该收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手册应能被全体员工查阅,并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起到实质性指导、备查和明确评价标准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管理手册查阅权限实行分层设置,但应合理保证各岗位人员能够接触到本岗位需要掌握的各种工作要求或信息。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别纳入公司管理讲评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综合考核奖惩的标准以本规定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因忽视全面风险管理而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单位或部门,按视具体情节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2】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3 引用和参考文件
3.1 引用文件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系统全面风险管理大纲(试行)》
3.2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4 定义及缩略语
4.1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程序。
a) 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b) 战略风险:战略环境和战略管理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战略风险有宏观政策及形势把握风险、战略选择风险、重大投资风险、海外投资风险、多元化经营风险、新产品开发投入风险、并购风险、声誉风险等。
c) 财务风险:融资安排、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财务管理活动中不确定性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财务风险有: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控制风险、现金流风险、应收账款风险、盈利能力风险、资金管理风险、资本运作风险、税收风险、借贷风险、对外担保风险等。
d) 市场风险:市场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市场风险有:需求风险、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供应商产品质量风险、客户与供应商信用风险、利率与汇率风险、产品研发、更新与升级风险等;
e) 运营风险:内部流程和系统、人为或外部等不确定性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运营风险有:公司治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流程管理风险、管理模式风险、技术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安全环保风险、稳定风险、信息管理风险、外部事件风险等;
f) 法律风险:法律环境以及相关利益主体法律行为等方面不确定因素对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
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国内外政治法律环境及政策风险、合同风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风险、法律纠纷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员工劳动关系风险、第三方责任风险等;
g) 安全风险: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不确定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h) 工程建设风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常见的工程建设风险有:工程进度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工程投资控制风险、工程采购风险、工程技术风险、工程健康安全环保风险等。
4.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用于本程序
××××公司:公司。
5 责任
5.1 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公司成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其人员构成及其职责按照公司《关于××××公司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执行。
5.2 公司日常风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公司审计部作为风险管理的日常机构,设置风险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范围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对重大风险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检查和评估。
5.3 公司各部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公司各部门须设置风险管理岗,该风险管理岗须由熟悉本部门所有工作范围、职责以及流程;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的理解和判断能力;必须能够长期、稳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各部门的风险管理人员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风险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业务管理和业绩考核,其工作职责是:
a)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报告;
b) 负责对本部门月度工作计划、预算及工作总结提出风险管理相关意见;
c) 参与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提出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有权直接向审计部汇报;
d) 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本部门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负责对该风险的日常监控;
e) 负责对本部门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自评,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
f)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建设本部门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g) 办理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6 规定
6.1 风险评估步骤
6.1.1 审计部每季确定风险评估范围,即关键业务和事项,制定“风险登记表”和风险评估的计分标准,发到各部门,并确定报告的时间和频率。
其中,“风险登记表”应至少包括风险名称、风险事件描述、风险原因分析、现有控制描述、风险可能性和影响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负责部门等;
6.1.2 各部门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登记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部门风险管理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风险评估基本流程”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相关的关键业务和事项中的风险进行评估,整理并填写到“风险登记表”。
各部门负责人对“风险登记表”出具复核意见后,风险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部;
6.1.3 审计部风险管理专职人员汇总平衡各部门风险评估情况,并对重要业务和事项的风险评估结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和验证,撰写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6.1.4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6.2 风险评估基本流程
风险评估基本流程包括:
a) 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
b) 确定重要业务/事项;
c) 风险辨识;
d) 控制有效性和落实度复核;
e) 风险分析;
f) 风险评价;
g) 风险应对。
6.2.1 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
a) 战略风险方面,由办公室负责收集;
b) 财务风险方面,由财务部负责收集;
c) 市场风险方面,由生产计划部负责收集;
d) 运营风险方面,由运行部、维修部、仪控室、采购部、合同部、技术部、安全部负责收集;
e) 法律风险方面,由合同管理部负责收集;
f) 安全风险方面,由安全部负责收集;
g) 工程风险方面,由工程计划部负责收集;
h) 审计部风险管理专职负责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6.2.2 确定重要业务/事项
a) 确定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
(1)定量标准
1) 一般应选择合并财务报告税前利润的5%作为确认重要会计科目的定量标准;
2) 为了确保重要会计科目不被遗漏,在确认重要会计科目时,将指标降低50%,即按税前利润的2.5%作为重要会计科目确认的定量标准;
3) 凡是会计科目的当期余额或发生额大于或等于定量标准(即税前利润的2.5%)的,直接确认为重要的会计科目,对于会计科目的当期余额或发生额小于定量指标的,从定性的角度,确认是否属于重要会计科目。
(2)定性因素
1)会计科目核算的业务存在较大的错误和舞弊的可能性;
2)会计科目核算的业务所包含的交易数量、复杂程度和类似程度;
3)会计科目相关的交易事项本身具有较强经营风险,可能存在重大的财产损失;
4)与或有负债相关的会计科目,存在潜在的损失和支付风险;
5)本年度新发生的交易或行为。
(3)重要会计科目的定量和定性评价
1)对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将期末余额与定量标准进行比较,期末余额大于或等于定量标准的,即确认为重要会计科目;
2) 对于利润表上的项目,将当年发生额与定量标准进行比较,当年发生额大于或等于定量标准的,即确认为重要会计科目;
3) 对于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他会计科目,进行定性分析,符合相关条件的确认为重要会计科目。
b) 确定业务流程
与重要会计科目相关的业务流程/事项都纳入到风险管理范围内。
但一些与重要业务和经营关系不密切并且对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影响的流程,则不纳入范围。
例如:与存货科目相关的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存货管理、期末存货盘点、采购、成本核算等。
在考虑本身所在行业的特点,以及造成错报风险的高低,判断是否将该流程纳入工作范围。
并且,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评估整个成本核算流程,只需要评估确保期末存货价值准确的那部分流程。
6.2.3 风险辨识
a) 风险辨识的目的
风险辨识是指查找公司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
风险辨识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在公司所部环境和条件下,对公司实现其目标有影响的未来的不确定性。
b) 风险辨识的步骤
1)从关键业务或事项出发,针对这些关键业务或事项,理解业务的性质及所要实现目标的实质,考虑实现目标的关键成功因素,考虑和找寻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事件。
2)识别内部风险,应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②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③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④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⑤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⑥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3)识别外部风险,应关注下列因素:
①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②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③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④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⑤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⑥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4)归纳风险类型,即将辨识的风险归纳到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安全风险、工程建设风险等类型。
c) 风险辨识的方法
1) 流程图法。
采用流程图法辨识风险时,又分为两种方式,首先是静态地按照现有流程的顺序,逐一查找每个流程内部关键业务或事项所涉及的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其次是动态地着眼于流程与流程之间的关系,找出流程连接环节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通过分析每个相关环节或连接环节所涉及活动的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以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
2)专家访谈法。
该方法是指针对特定命题,对具有相当资历及代表性的专家进行访问或组织谈话,综合分析访谈内容后,得出研究结论;
3)其它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由专人主持的工作访谈和调查研究等。
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如集中趋势法)、计算机模拟(如蒙特卡罗分析法)、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事件树分析等。
6.2.4 控制有效性和落实度复核
a) 描述现有风险控制/减轻活动/策略,主要内容包括:针对该风险,采取的态度和措施;具体负责部门和岗位;相关公司制度,或者没有相关制度规定,但具体做的工作;
b) 复核控制设计有效性。
控制设计有效性包括:“几乎所有方面控制有效”、“大多数方面控制有效”、“部分控制有效”、“控制无效”、“没有对应控制”;
c) 复核控制落实度。
控制落实度包括:“几乎所有方面控制完全落实”、“大多数方面控制落实”、“部分控制落实”、“控制未落实”、“无法落实”。
6.2.5 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包括考虑风险事件、风险原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风险分析也包括评估现有控制或措施的有效性。
有效的控制可以减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影响程度。
风险分析的步骤:首先按照风险事件的性质和风险原因选择分析时计分的标准;其次根据该标准并结合现有控制或措施的有效性等信息和资料进行评分。
所有可能性的分值与影响的分值相乘,就是该风险的得分。
6.2.6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根据风险分析步骤中得出的风险值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排序,确定关键风险,以便进一步决策未来需采取的行动。
决策内容包括:某个风险是否需要采取应对措施,某些活动是否需要进行风险应对,以及风险应对的优先顺序等。
进行风险评价时,须考虑公司的风险偏好,将评估出来的风险划分为“极高”、“高”、“中”、“低”、“极低”五个风险领域。
6.2.7 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指选择和运用具体措施对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风险应对的目的是将剩余风险控制在风险容忍度以内。
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设计风险应对方案时的步骤:
a) 整体风险组合观;
b) 改善和解决深层次问题;
c) 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d) 减轻风险产生的不利影响;
e) 确定具体的应对措施并落实到责任单位。
6.3 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应对
a)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定义是:突然发生的入侵威胁工厂、门市和办公楼安全、破坏、盗窃和非法转移设施和材料、火灾事故及其它刑事治安案件等事件。
如果出现突发事件,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b) 此外,各部门在日常风险监控中,如发现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应立即评价该突发事件的影响,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组织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c)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反馈事件处理情况,并在当期的有关报告中说明事件的处理结果。
审计部负责跟踪评价应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d) 审计部负责对突发风险事件及其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组织相关单位总结经验,制定完善类似风险事件的应急预案。
6.4 风险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6.4.1 风险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对风险管理工作效果的考核和对风险管理工作绩效的考核,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6.4.2 审计部负责与人力资源部沟通,确定与风险管理相关的考核指标与考核标准;
6.4.3 对于未有效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部门,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4.4 对于认真执行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以及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6.5 风险管理的监控与报告
6.5.1 公司各部门是日常风险监控的责任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风险进行持续的日常监控;
6.5.2 各部门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日常风险监控重点:
a) 关键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出现的风险;
b) 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c) 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d)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权;
e)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6.5.3 审计部负责对重要业务和事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负责组织对重大风险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检查和评估。
6.5.4 每季,各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报送“风险登记表”。
审计部风险管理人员负责筛选、提炼、分析和判断,整理出《季度(或年度)风险管理报告》,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
6.5.5 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将《季度(或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发风险管理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待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6.5.6 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季度(或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7 附则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11篇 员工培训管理细则模板
为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公司对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几篇员工培训管理细则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员工培训管理细则范本一
第一条 餐厅员工培训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新招员工进行岗位前的培训:二是对老员工进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本餐厅规章制度,基本的岗位知识,实际地操作技能。
基本的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工作。
员工在职培训主要是根据岗位的实际要求,学习相应业务,从实际出发,更新业务知识,学习新的业务技术。
第二条 员工培训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工种及岗位需要进行培训: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三条 培训内容
1 员工培训主要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前厅服务员按公司制定的培训教材培训。
2 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巧,提高指挥。
协调。
督导和策划能力。
3 厨师等专业术人员,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四条 方法与形式
1由工司人事部门 派人或由各部门指定培训负责人组织培训。
2培训采用授课,讲课,讨论会,实践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以加强培训的效果。
3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应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4根据餐厅需要,适当组织员工进行脱产培训。
第五条 培训档案的管理
1餐厅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及时将员工的培训内容,培训的方式考核成绩记录在案。
2根据员工培训档案所反映情况找出员工薄弱的业务项目,及时修改培训内容,进行再培训。
二新员工入职培训
第一条 每位新员工均须参加餐厅举办的新员工入职培训,从而对餐厅运作有整体的了解。
适应餐厅企业文化及价直观,统一思想,规范行为,让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达到上岗要求:培训内容及时间由主管理处统一按排。
第二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是员工所属部门经理及管理处的共同责任,最迟不应超过报到后一个月内执行。
第三条 每位新员工参加培训后均应通过考核。
若未通过。
允许有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仍不合格者,建意部门不予录用。
第四条 培训过程中如有请假缺课的将不予考核,待下期培训时补完相应课程后再进行考核。
第五条 培训结束后,管理处将对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部门总监,经理,同时记录归档。
第六条 未经过新员工入职培训班的员工,不得参加进一步的其它培训。
第七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由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课时不得少于14课时。
三 在岗培训
第一条 凡在本餐厅试用期满且正式录用的员工,为提升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必须接受在岗培训,使每位员工都最大和度地掌握应有的专业知识,也使餐厅的每个岗位上都有最适合该工作的员工,做到人尽其才。
第二条 在岗培训主要包括管理处每个月举办和各项专题培训和各部门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条 在岗培训由管理处或各部门拟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由管理处或各部门组织的岗位相关讲师执行。
以达到最佳效果。
第四条 具体培训内容根据培训需求而定。
四,餐厅服务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仪容仪表
第一条 仪容仪表的概念
仪容:指容貌,是员工的本身素质的体现,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能满面足客人的需要。
也反映了我们员工的自尊自爱。
仪表:指人的外表,包括人的服饰和资态方面,是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
第二条 仪容仪表的标准
1, 整齐清洁,自然,大方得体,精神奕奕,充满活力。
2, 头发;头发整齐,清洁,不可染色,不得披头散发。
短发前不及眉,旁不及耳。
后不及衣领。
长发刘海不过眉。
过肩要扎起(使用公司统一发夹,用发网网住,夹于脑后),整齐扎于头巾内,不得使用夸张耀眼的发夹。
3, 耳饰;只可戴小耳环(无坠)。
颜色清淡。
4, 面貌;精神饱满,表情自然,不带个人情绪,面着淡妆,不用有浓烈气味的化装品,不可用颜色夸张的口红,眼影,唇线;口红脱落,要及时补妆。
5, 手;不留长指甲,指甲长度以不超过手指头为标准;不准涂指甲油,经常保待清洁;除手表外,不允许佩戴任何饿我物。
6, 衣服;合身,烫平,清洁,无油污,员工牌配戴于左胸,长衣袖,裤管不能卷起,夏装衬衣下摆须扎进裙内,佩带项链,饰物不得露出制服以外。
7, 围兜;清洁无油污,无破损,烫直,系于腰间。
8, 鞋;穿着公司统一配发的布鞋,保持清洁,无破损,不得趿着鞋走路。
9, 袜子;袜子无勾丝,无破损,只可穿无花,净色的丝袜。
10, 身体;勤洗澡,无体味,不得使用浓烈的香水。
第二章 礼貌,礼节
第三条 待客热情友好,说话亲切和蔼,举止稳重大方,处事礼貌谨慎,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团结互助,忠诚老实,富有职业自豪感和奉献精神。
第四条 常用礼貌用语
1遇到客人进来时,早晚茶时;“欢迎光临,早(晚)上好”,正餐时;“欢迎光光临,请到吧台点单”。
说话时要求面带微笑,身体稍用向前倾,并配以手势,手势必须有力,给客人非常明确的指示。
2客人离开时;“谢谢光临,欢迎下次光临”,面带微笑,目送客人离开。
3在餐厅内任何地方碰到客人都必须面带微笑,说;“您好”。
4在餐厅内不许和客人抢道,如确实需要客人让道时,说;“对不起,请您让一下”,让道后,对客人说;“谢谢”。
5在得到客人的帮助时必须说“谢谢”。
6给客人带来不便时,如服务员扫地,拖地或给客人挪位时应说;“对不起,麻烦您。”
7看到客人直接坐到位置上,但没有点单时,应上前说;“先生(小姐)请问您点单了没有麻烦您到吧台点单”。
8当客人叫服务员或打手势时,应该立即上前,面带微笑地询问客人;“先生(小姐),请问有什么吩咐”或“请问您需要什么”
9任何时时候员工不得和顾客抢占卫生间和洗手间,遇到客人等候时,应说;“请您先用”。
10遇到公司领导,必须主动,热情地招呼。
注意;
① 不讲失礼的话,如“讨厌”,“烦躁”。
等等。
② 不讲讽刺,挖苦的话。
③ 夸大,失实的话不讲。
④ 催促,埋怨的话不讲。
⑤ 不得和客人发生争执,争吵。
⑥ 对等客人要一视同仁,不分贵贱,老少,美丑等。
第三章 站立和行走要求
第五条 站台要求
1面带微笑,挺胸收腹,肩平。
2两腿立正或稍稍分开,两手自然下垂,放在前面或背后。
3两眼随时注意观察餐厅内客人就餐的情况,以便迅速作出反应。
4不准靠墙,桌椅或边柜,不准交头接耳或走神发呆。
5不准吃东西,伸懒腰,剔牙,挖鼻孔,搔头发,咬指头等。
第六条 行走要求
1面带微笑,精神抖擞,动作敏捷,利落。
2空手时,要求服务员在餐厅内以小跑步行,忌走路慢腾腾,无精打采,有气无力。
3手上拿东西时,要求服务员快步行走,托盘里的东西要分类码放,摆放整齐,并且要注意安全,不要撞到客人或防止打烂餐具。
五,主管技能培训制度
第一条 每位主管级人员必须接受导师培训和各项和主管技能培训。
第二条 每年度至少举办三期的导师培训和两期的主管技能培训。
其中导师培训为期连续三天,主管技能共九个专题(角色认知,沟通技巧,团队管理,时间管理,授权管理,情绪管理,面试技巧,自我更新,领导能力)每周一个专题,共延续两个半月。
第三条 每位受训人员均必须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末通过可以有一次补考机会,经过一次补考仍末能通过者,管理处将建议部门给予降级或调职处理。
第四条 考核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资历格证书,证书在餐厅内有效,获得导师资格证书的员工在获得证书后,如在一年内没有做出任何由管理处评估为合格的培训课程者,将被取消导师资格。
第五条 主管技能培训由管理处负责组织及实施。
六 员工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参咖健康检查,一年一次,卫生知识培训两次。
第二条 卫生知识培训,每次培训要进行测验,考核,并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加强餐饮业从业和服务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并有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应积极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搞好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条 为确保顾客的健康,对拒绝参加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人,予以辞退。
第六条 对能够积极参加卫生知识培训且成绩优异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七 餐厅员工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餐厅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向宾客提供,高效,优质,礼貌,热情,周到和规范化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结合服务质量标准分为业
务知识,领导能力,协作精神,工作态度,仪表仪容,礼貌礼节,工作规范,劳动纪律,清洁卫生等。
第三条 考核方法;设计考核表格,建立考核标准。
分别对餐厅经理,大堂经理,主管,领班,服务员等进行每月工作计划考核;采用逐级考核,逐级打分的方法。
第四条 考核结果与员工当期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对表现考核表格分为;餐厅经理日考核表,大堂经理考核表,主管考核表,领班考核表,服务员日考核表。
第五条 较差的员工必须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员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六条 建主完善的考核制度,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和考核内容,培训考核人员,确保考核工作公正严明。
第七条 将员工考核情况纳入前厅规范质量分析内容中去,每月在进行服务质量分析的同时,分析评估考核情况,使考核工作制度化。
第八条 考核评估表由人事部门专门进和行统计分析,每月一次做出考核情况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审阅;部门经理的考核情况分析报表,上报总经理审阅。
第九条 评估实施细节
评估以月度,季度,年度为周期,分日常评估和阶段性评估;日常评估占60%阶段性评估占40%,日常评估实行每日逐级考核,月末汇总,阶段性评估每月末由各级管理人员组织直接下属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同事评估,下属评估两部分组成,同事评估占据25% 下属评估占有15%;基层员工由同事评估构成阶段性评估结果。
1各岗位日常评估内容见员工日考核表,每周一份,由直接上级在每日营业终结根据员工当日表现逐项打分,并由被评估者签字认可后,交由直接上级保管。
2阶段性评估内容见月度评估表,由各级管理人员月末组织属下进行,评估结果由上级审核签字后,报人事部门。
3人事部每月将员工日常评估和阶段性评估结果汇总反馈到各部门负责人,人事部留底。
员工培训管理细则范本二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本车间员工的技能和综合素质,充实管理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经批准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本车间员工的教育培训均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培训分类
一、厂级(一级)培训
厂部组织的各类培训。
二、车间级(二级)培训
车间组织的各类培训,如:法律法规培训、管理知识培训、管理体系培训、专业知识培训、新员工岗位技能(和安全)培训、员工岗位技能(和安全)培训、转岗员工岗位技能(和安全)培训、现场教学等。
三、工段班组级(三级)培训
各工段班组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外部培训
到外部培训机构或兄弟单位学习新技术、新知识、先进技术学习等。
第四条 实施细则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不得无故不参加培训,否则将予以考核。
一、厂级培训:
按照厂部的统一部署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员工的予以考核。
二、车间(二级)培训:
每年11月份向员工进行培训需求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按照培训计划的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开展。
1.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培训:新进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统一接受车间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岗位技能、安全教育等。
2.岗位技能培训:每年按计划由相关人员组织相关工段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考试。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程序、操作规范等。
3.现场培训教学:由骨干进行现场教学,示范仪器设备或检验的操作步骤,统一大家的操作手法,提高大家的操作水平。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规章制度出台、修改及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掌握,年中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执行力。
5、开展技术比武:调车作业操作每年年中适时(7-9月份)开展技能操作比武,通过竞赛活动,提高员工学技能的积极性。
三、工段班组(三级)培训
各工段根据自身工作的特性,结合班组学习,开展本工段的三级培训。
四、外部培训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车间鼓励员工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各种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掌握更多的技能,更好地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服务于生产。
五、培训要求及考核:
1、体系管理员要根据厂部培训要求,制定和下达车间培训计划,对各工段、班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提交车间考评会考核;未制订相应培训计划或有计划未实施的,扣工段长(班组长)、体系管理员收入50元。
2、各工段、班组每季应制定本工段(班组)的培训计划,认真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形式多样,力求达到效果;每月必须至少开展一次对本工段(班组)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技能、操作实践(特别是机车操纵)、增收节支、降本降耗、形势教育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未做到,扣工段长收入50元,另扣考核分1分。
3、所有新进员工、调换工种而不能当即胜任新工种的员工都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培训考试(理论和实践二个方面)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培训期间发收入1200元/月收入(含三金)。
高岗位调到低岗位工作,一般不进行岗位培训,但工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3-5个班的岗位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每班扣收入30元。
4、认真做好民工的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每季对线路民工、清车民工、清坑民工、熟料装车民工等进行一次培训,有新进民工要进行即时培训,有新的业务开展时要进行即时培训。
未对民工进行相关培训,扣值班长、工段长收入50元/次。
5、日常要求的各类培训,所有员工都要认真对待,不参加日常培训或培训不参加考试的,扣收入100元/次;考试达不到85分以上的,扣收入50元/次;低于65分的,扣收入100元/次。
多次不参加培训的,下调岗位系数0.1-0.5。
6、各工段要积极开展岗位技能晋升培训,通过岗位技能晋升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操作素质,与绩效收入分配挂钩,系数能高能低,薪级能上能下;与岗位竞争结合,优胜劣汰。
机车操纵、调车作业、卸车操作、维修保养等岗位每年工段必须要开展一次岗位晋升培训,每年3-4月份拟定晋升培训方案,在5-10月跨度间完成培训和技能比武;在机务工段引入末尾淘汰竞争机制,为机车操作培育后备力量。
没有开展岗位晋升培训,扣工段长收入300元/年。
7、技术员、安全员、体系管理员按照厂部、车间要求和安排,认真组织相关内容的培训,每缺少1次培训,扣收入100元;每月底技术员、安全员、体系管理员要检查各工段相关培训情况(记录、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参加人员及签到、培训时间等),对未认真组织培训的提交考评会考核;未检查、未提交,技术员、安全员、体系管理员分别扣收入50元/月。
8、各工段组织好本工段每月2次的政治学习,做好学习记录,未组织政治学习,扣工段长收入50元/次。
每月底,政工干事要对各工段政治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政治学习落实不到位的,提交考评会考核,未检查、未提交,扣政工干事收入50元/月。
9、年中适时(7-9月份)在机务、调车、运输等工段开展岗位技能技术比武竞赛,技术员、安全员、工段长联合制订符合实际的竞赛规则,未组织竞赛,扣技术员、安全员、工段长收入各200元。
技术比武可与岗位晋升培训联合举行。
10、车间的富余岗位人员实行投票竞争,选出富余人员按70%发放收入;根据厂部的安排,可竞争厂部空缺岗位。
新进员工,是富余岗位人员,在试用期间,先按70%收入发放。
11、岗位职责、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综合管理制度、文件会议宣贯、形势任务宣贯是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采取集中、分散、现场教学、理论指导等多种培训形式。
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培训车间着重检查,在工作岗位上随时提问,对回答不清的岗位人员扣收入50-100元/次、扣考核分1-3分的考核;对屡问屡不能答者,予以下降岗位系数(0.1-0.5)或降低职、薪级(1-2级)。
12、强调上课纪律,手机关机或打到振动,不得大声喧哗,未做到的每次扣20元,并扣考核分1分。
13、对上课的讲师的考核要求:讲师上课前必须准备培训教案,结合所要讲课的内容与工作实际进行准备,可制成ppt文档,也可打印成册发给员工,未做到每次扣50元并扣考核分1分;
课时要求:按照授课内容分为1-3课时,有现场操作教学的,可延长至半天。
培训结束后,车间汇总材料报行政部按照厂部规定的资费标准给予授课费。
第六条 教师要求
车间二、三级培训授课老师为车间技术员、骨干、工段长、体系管理员、安全员等。
第12篇 6s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6s管理考核细则怎么样拟定6s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ecurity),下面就是公司企业关于6s管理考核细则哦!
6s管理考核细则【1】
三分厂“6s”现场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按照公司“6s”管理提升工作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生产现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生产创造安全、清洁、有序的良好环境,特制定三分厂“6s”现场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一、三分厂“6s”现场管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鞠凤鸣
副组长:李宏仁 申英滨 朱建军 田瑞军
分厂负责“6s”现场管理主管领导:申英滨
组 员:杜 成 李 强 李国辉 史云鹏 王治军
沈宏宇 梁 伟 王铁滨 马桂君 李 巍
二、生产现场责任区划分(每个区域设置专人负责管理)
1、机床、划线台、图纸休息桌、工具箱、更衣箱、工装工具、工件摆放、环境卫生。
2、总装钳工班工作场地、物品存放区、喷漆间等场所。
3、各跨摆件区、吊索具存放区、电焊场地等。
4、各办公室、休息室。
5、计划组所属区域及库房。
6、工具室所属区域及库房。
7、维修站所属区域及库房。
三、内容及要求
1、工件物料摆放,区域划分,要设有标志牌。
现场存放的工件要合理摆放,要求整齐、干净、无灰尘,且吊运方便,并能合理避免“七害”。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图板休息桌表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文件无破损,无杂物,设备状态标志牌要准确。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3、工具箱、更衣箱及配电柜内有定置图及电控图和上下无杂物,表面要清洁干净。
(责任部门:各工段、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4、垃圾箱、铁屑箱、废料箱、棉纱桶不允许混装,设有标志牌,存放处周围清洁无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5、通道保持畅通,无障碍物。
跨越通道上的临时线要敷防护板,工件临时占道必须设有临时占道牌,完工后要立即移走并清理现场。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6、黄色通道无油污,碎铁屑、痰迹等。
(责任部门:综合组清扫工)不按规定执行的,对清扫工进行批评,在有类似情况的发生,报基建能源处换人。
7、黄色通道两侧摆放的物件不得超越白色通道线。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起重工罚款30元。
8、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无报纸、废棉纱、塑料包装袋等杂物,钳工作业现场废旧砂轮片、吊环、吊带等用完应及时收回。
各跨牛角柱的周围无卫生死角。
非指定位置不允许摆放桌椅。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9、生产现场、库房、办公室严禁晾晒工作服等其他物品。
(责任部门:各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0、现场存放的切割下的拉筋、堵板、料头或维修废件等回收物,要及时清理拉走。
(责任部门:计划组)分厂各部门要及时报到计划组要车拉走。
11、工件吊走后,起重工要及时清理现场,地面不允许有木方、木板、吊索具等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起重工罚款30元。
12、工件翻身后,场地上不允许有杂物、铁屑、冷却液应及时清理。
(责任人:工件所在的机床操作者)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该机床主操罚款30元。
13、维修站人员检修设备后,现场不许遗留杂物,同时必须将维修造成的油污一并清理干净。
(责任部门: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负责维修该机床所在的维修班班长罚款30元。
14、分厂内现场除油桶区外不允许放置任何油桶。
维修站使用的油桶,工作完成后,要立即归放回原位。
二跨煤油场地使用完的煤油桶,工作完成后,要立即归放回原位。
总装喷漆或刷完的空油漆桶,要放在总装垃圾箱旁,其它剩余油漆的油漆桶,要立即归放回原位,不准放在现场。
(责任部门:一、三工段、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5、清扫用的扫帚、拖布等工具,需存放到指定位置,不允许随处乱放。
(责任部门:各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6、用于擦件的废棉纱,操作者应及时从工件和工作场地中清理出来并存放到指定的棉纱桶内。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7、各工段所用的风带、氧气、乙炔带、焊机二次线等,用后需在指定位置挂好,不允许落地存放。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8、分厂内平车工件吊走后,起重工要对平车进行清扫,不允许有铁屑、碎木块等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计划组调度负责监督使用平车装卸工件。
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负责平车的起重工(工段要设专人管理)罚款30元。
19、生产现场使用的水、风、气等,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的现象。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0、机床在待任务或设备维修期间,作业现场要清理干净,无铁屑、杂物。
机台装夹找正完成后,应将剩余的压板、顶杠放回指定位置。
工作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刀具、刀套、钻头等,不允许随处乱放,也要放在指定位置。
工作期间,工作台上不允许有杂物。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1、各机台使用的大型工装用完后要存放到工段指定的位置,且摆放整齐,不准乱仍乱放。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2、现场使用的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必须建账、标识清晰、状态完好,不允许随意乱放,用后应及时收回摆放到指定地点。
(责任部门:各工段、工具室)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3、各工段班组及职能部门存放在现场工装架上的工装、备件要摆放整齐,设有标识牌,并定期进行擦拭。
(责任部门:各工段。
原则上,谁存放谁负责)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4、各班组休息室、办公室保持干净、整洁,桌面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杂物,门窗干净、明亮,柜子上下不允许堆放物品。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5、分厂内的宣传板要定期组织人员擦拭,保持干净、无灰尘。
(负责部门:综合组;工段的宣传板由工段负责擦拭)
四、执行及考核
1、各办公室、休息室、库房、吸烟室除按各自“本室内管理规定”执行外,还应负责室外2米之内的现场管理,相邻区不足2米或超出2米按中间距离计算。
2、有固定作业区的班组如划线、汽缸装配、转子装配、总装装配等,由班长负责本区的现场管理。
临时设定的作业区的现场管理则由在此临时作业区内工作的人员负责。
相邻区按中间距离计算。
3、机台责任区的现场管理由主操负责。
相邻区不足2米或超出2米按中间距离计算。
工作中、工作后要及时清扫工作现场,做到机床周围无杂物,工装、工具、量具摆放整齐。
4、工具箱、更衣箱、配电箱及周围2米之内由使用人(配电箱由所属机台主操)负责现场定置管理。
两箱之间或与其它区域之间按中间距离计算。
5、暂时无人操作的机台和作业位置,由其所属工段负责现场管理。
6、各工件区、工装区、翻身场地、平车板面、垃圾箱等卫生分担区由使用部门负责清扫工作。
7、砂轮间的卫生由工具室负责管理。
8、禁止在分厂通道两侧护板上随意就座、闲谈、踩踏及实施肯能损坏护板的其它不文明行为。
9、违反上述规定处罚标准按公司、分厂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没有明确处罚标准的按30元进行处罚。
五、责任分工
1、各部门正职对本部门定置管理工作负责。
部门:计划组、一工段、二工段、三工段、四工段、维修站、工具室、技质组、综合组。
2、班组长对本班组定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机床当班主操对本岗位定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维修站负责分厂所有开关柜、插销箱、隔离开关的清扫与安全检查。
5、电焊机、氧气、乙炔、氩气、混合气由各工段电焊工负责。
6、计划组库房、工具室库房、维修站库房以及工段库房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并安全标准要求保持合格。
7、各工段起重工负责对工件摆放区的卫生、合理摆放、用后吊索具收回工作。
8、安全员负责分厂现场定置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六、考核方法及奖惩
1、安全员每天巡检各工段现场管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班组、机台进行督促整改并处罚30元,对督促后还不整改的,对操作者责任处罚60元。
2、分厂主管现场领导、安全员每天巡检各工段现场管理情况,发现工段现场问题3处以上,对工段长处罚100元,现场问题较多6处以上的工段,对工段长进行加倍处罚。
3、分厂每周五分厂组织联合检查,对不合格的部位罚款30元,由工段落实责任者,问题较多的工段,对工段长处罚200元。
以督促推进“6s”现场定置管理工作。
4、每月现场检查结束后,由安全员负责统计,对本月现场好的部位或机床,视情节奖励区域负责人200-500元,同时对各工段现场员进行考核,视情节奖励区域负责人200-500元,如某个工段全月无现场问题,对工段奖励1000元。
编制: 审核: 批准:
各部门会签:
三分厂
20**年11月30日
6s管理考核细则【2】
印刷企业6s管理的实施细则
印刷车间现场经常会出现一片狼籍,随处可见的印刷废张,抹布,油墨盒等;工具乱摆乱放;满地的油污,墨渍;而6s管理,恰恰是现代工厂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理念和方法。
如果应用得当,不仅可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更可以保证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化,生产中的异常现象明显化,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作业,以达到交期的准确,现以6s管理的具体内容,来浅谈一下印刷企业的现场管理。
6s管理—整理(seiri)
以作业机能为衡量点,为使工作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机能,应具备哪些必备的物品及应有的流程。
“整理”,这是很多印刷企业都做得不到位的部分,所以印刷现场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字“乱”;整理的要点是将工作场所的任何物品都判断区分为有必要的和没有必要的,把有必要的留下来,没有必要的坚决剔除,以腾出空间。
防止误用,塑造清爽的工作现场。
以过版纸区域为例,很多印刷厂根本没有摆放标准,大的小的、薄的厚的、单面双面、好的坏的统统放在一起,以致要寻找几张合适的过版纸要大费周折,寻找是最不具效力的工作,实施整理后,将不能用或不好用的一定要去除,为下一步整顿工作做好铺垫。
6s管理—整顿(seiton)
以流程的合理化角度来考虑,以“定点、定容、定量”为原则;将留下来的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进行归位、定位、分类、贴上标签,使管理状态清晰表现出来,使工作现场明朗,节省寻找物品的时间,创造整齐的工作环境。
如印刷机的水箱,气泵,空气压缩机,稳压电源配电柜等都要固定的摆放位置,用黄色线在地面上进行标识,并且在设备上张贴详细的标签。
油墨盒、洗车水瓶、酒精桶等要在固定位置摆放,并且进行定量控制和明确标识。
整顿是一门摆放的艺术,是提高效率最重要的基础,它会使现场一目了然,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用一句概括就是:“整顿就是在正确的时间,用正确的容器,在正确的地点,放正确的适量的物品”。
6s管理—清扫(seiso)
把工作现场所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地方清扫干净,重点是点检发现问题,从而得到及时的复原和改善,以稳定品质,减少工业伤害。
点检一定要落实到位,要做好点检作业指导书或指导图,明确责任人和检查者,唯有这样才能确保点检落实在实处。
列如:通过点检印刷机发现了机械有些部件螺母的松动,滚筒的轴套润滑不好、齿隙间有小杂物,气管进油、水墨辊轴承的松动、叼纸牙死牙等等,这些小问题如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都有可能酿成重大的故障或事故,必须引起企业老板足够重视。
要制订详细的印刷机日保养,周保养,月保养,季度保养,年保养等,安排执行人和检查人,并严格落实执行,不放过任何空白点。
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益。
我见过很多印刷企业因为活源多,为了一时利益,放弃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甚至开快车来抢活,这些都会对机器造成致命的伤害,相反得不偿失,清扫点检是防止设备出故障的最佳解决方案。
6s管理—清洁(seiketsu)
就是对前面的整理、整顿、清扫形成制度化、标准化和持续化。
将前面提到的“3s”的实施纳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当中,并建立一整套激励和奖惩制度,不断的追求卓越,创造永无止境的改善。
印刷企业要为每个员工搭建一个创新改善的平台,创造一个有活力的职场环境,让员工对再小的问题也乐于改善,“现代企业最大的浪费是什么不是一切经济资源的,而是人的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应该引起现代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6s管理决非是简单的打扫卫生,它是现代企业品性的标志,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根本。
6s管理—素养(shitsuke)
要“以人为本”,通过教育训练、活动、监督等工作,让员工养成按标准作业的习惯。
同时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及合作的态度。
敬业精神就是在工作中要将自己作为公司的一部分,不管做什么工作一定要发挥出实力做到最好,对于一些细小的错误一定要及时地更正,敬业不仅仅是吃苦耐劳,更重要的是“用心”去做好公司分配给的每一份工作。
对企业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意识是一种自律,当员工的责任心内化为一种自觉意识、外化为一种自觉行为时,履行责任就能从被动转向主动、从自发走向自为,使为企业努力工作、维护企业利益凝心聚力共同推动企业发展成为大家自觉、自愿、自发、自然的行为。
6s管理—安全(security)
以如何预知不安全的人为,物为因素,并彻底的加以改善,消除的精神为衡量点,建立一个无不安全的设备,无不安全的操作,无不安全的现场,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们的根本利益,事关企业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印刷企业必须时刻敲响安全警钟。
印刷企业作为一种加工工业,其现场管理更应该引起企业老板的足够重视,车间是加工企业的“门面”,也是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集中体现,必须重视精细化管理,突破企业发展管理的瓶颈,作为基础性的6s管理的落实,能为其他管理活动提供优质的管理平台,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激流勇进,持续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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