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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9 热度:10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第1篇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体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职能;具体采购行为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市财政局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开标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情况进行评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整个采购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成立市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调整集中采购目录;

3.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4.负责联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监督;

5.确定采购方式;

6.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7.监督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办理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审批手续;

8.审查评标报告和合同,提出资金支付审核意见,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9.在区长签批《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审核表》的基础上,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配置证明的开具工作;

10.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上报政府采购各类报表;

11.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13.其他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初应依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提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表》(报主管部门一份,无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预算应注明采购的时间、商品配置(应注意除办公车辆外其他商品不要填写品牌)以及资金的来源,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经区、局领导批准后,先安排政府采购,财政局将根据实际采购金额进行拨款;凡是由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在申报后先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帐户,然后安排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每月进行采购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安排采购。

3.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特例批复)采购

此项采购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相关条款进行,仅适用于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统一结算的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属于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申报书》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其预算金额,由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由采购办开具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批准后,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将资金直接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 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选择

区采购办严格遵循市采购办的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市采购办批准的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选择软硬件过硬的代理机构来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的健全

由各代理机构健全各类专家库,并在开标前提供各类专家的候选名单,然后由采购办负责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的名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落实使用单位所报商品的具体情况。

2.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3.制作标书,标书应包含以下各部分:

(1)供应人须知;

(2)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6)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7)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8)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9)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0)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4.供应人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代理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资信、资质证明;

供应能力的证明。

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6.负责组织公证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7.开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8.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标

9.公布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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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建筑集团公司资产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资产购置管理工作,做到经济合理,科学节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满足职能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日前集团公司成立了资产管理部,出台了资产采购、验收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资产由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集团公司办公性固定资产(汽车、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等)管理,包括购置、转让、报废、维修、清理;负责房产(包括临时设施)经营管理,包括房产购置与转让、内外部租赁等;负责办理房产、地产的相关证照工作;生产性资产管理,包括购置、转让、处置、经营;负责集团公司资产的盘点、登记、造册、封存、折旧等管理工作。

今后需购置上述物品时,应严格按照审批制度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职能部门/司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置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

2、资产管理部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资产购置授权批准人批准,经批准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集团公司综合办。

3、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或二级单位根据批示意见办理采购,完成采购后,凭发票及实物到资产管理部办理验收登记入库手续。

4、验收完毕后,采购单位执采购合同或凭证(票据及说明书等)在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资产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3篇 公司工厂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工厂)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采购管理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设备采购小组,对本单位设备采购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1、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第4篇 油品调运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物资采购活动,保证物资采购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纲要》、《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司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油品调运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物资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信誉、技术能力和价格合理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 工贸公司物资采购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物资采购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适用集团公司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二)分权制衡:将各层次、各阶段的职能划分各级职能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三)归口审查:对物资采购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四条 物资采购工作要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部门回避:物资采购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物资采购活动;

(二)人员回避: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与供应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物资采购责任和组织实施的主体,根据工作特点和业务需要,组织实施公司设备及物资采购等项目。油品调运分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樊矿强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经理白志刚担任,成员由综合办公室、安全质监部、调度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制定油品调运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物资采购项目进行组织和协调,接受上级物资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公司物资采购工作;

第七条 工贸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办公室和询价组、质量技术组三个职能小组。

(一)物资采购办公室(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职责是:

1.依据油品调运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公司物资采购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物资采购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方案,开展物资采购活动,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建立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处理公司物资采购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定期向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询价组(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

2.对物资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3.完成采购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查询,向物资采购办公室提供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信息;

(三)质量技术组(公司安全质监部负责)职责是:

1.负责对物资采购标的物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的制定和审查;

2.检查落实对物资采购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物资采购申请

物资采购申请由项目单位以文件或申请书的形式提交,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推荐供应单位等。项目部门生产性物资采购需提前3个月报申请计划,并经公司调度管理部审核确认后报公司物资采购办公室;非生产性物资采购需提前2个月报申请计划。

第九条 物资采购前期准备和后期工作程序

(一)如需采购的是生产性物资,由调度管理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申请采购项目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审核,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提交物资采购办公室;

(二)询价组对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提交物资采购办公室;

(三)质量技术组对物资采购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提交物资采购办公室;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物资采购项目审批结束后,由物资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与供应单位进行;

第三章 物资采购管理范围

第十条 物资采购的管理范围:油品调运分公司的生产性物资和非生产性物资(如办公设备、办公家俱、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后勤保障用品等)。凡根据《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不符合、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设备、物资、生产消耗性材料等项目的采购,均按本办法执行。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比选、磋商、拍卖竞买、订单采购等,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根据《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不符合、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其他非物资性项目(如服务、工程、设计、安装等)的采购,参照上款,一并由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生产性物资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符合企业生产要求,维护企业利益,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对供应厂商提供的产品进行小批量试用的,采购计划可根据生产实际合理安排,采购价格按不高于试用阶段统一中标价格执行,并将试用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室备案。

第十二条 批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采购,由项目部门提交申请,经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授权后,启动物资采购简易程序,委派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监督组成员与项目申请单位直接进行比质比价采购。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活动的资料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实施。物资采购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具体如下:

(一)项目部门向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提交的采购申请;

(二)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物资采购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意见;

(三)其它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参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建议有关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收受供应单位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与物资采购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物资采购工作的,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三)物资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潜在供应单位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物资采购的其它情况的;

(四)物资采购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律的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规定执行。

第5篇 高校物管中心物资采购出入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iso9001―2000程序文件《采购控制程序》,结合实际指定本办法。

一.采购的机构设置

(一)物管中心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部门经理任成员。物管中心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决定处理物管中心物资采购事宜。

(二)中心下属各个部门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经理、副经理(或者主管)、兼职采购员组成,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物资采购供应工作。

二.出入库管理

(一)中心下属各个部门设物资兼职保管员,负责采购物资的保管领用。

(二)各部门建立物资出入库帐目。采购发票报销时应有保管签字。

三.对合格供方的评审

(一)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与本部门采购物资质量要求的符合性。供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复印件。

(二)供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交货期、售后服务等。

(三)供方提供产品的价格等。

四.采购程序

(一)采购文件

1.各个部门制定《采购计划》,报中心领导审批批准,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2.各个部门采购物资时,有必要签定采购合同的,必须签定采购合同,作为物资采购的法律文件。

(二)采购审批

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后,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采购作业

1.严格执行对供方的评审,货比三家后再确定采购商家。

2.采购计划或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方一份,部门一份,中心一份,结算时交财务部一份。采购员根据核准审批的采购计划,按照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适时进行采购,以保证及时供应。

3.大宗用品或长期需要的物资,根据核准审批的采购计划,向有关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和时间的供货使用需求。

4.采购部门应当经常调查主要材料市场行情,建立供应商资料,作为采购产品质量,价格审核的参考,补充。

第6篇 物业公司物资采购库管领用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物资采购、库管、领用暂行管理办法

一.物资用品采购

1.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完备的原则进行,采购的品种和数量应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尽可能节约成本,减少库存。

2.采购范围: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设备设施添置、清洁用品用剂、办公用品用具等。

二.物品申购程序

1.各部门(管理处)每月25日前上报次月'月物资采购计划表'并交给仓库库管员,库管员应根据物资库存情况,核定整理各部门(管理处)的'月物资采购计划表','月物资采购计划表'送分管副总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同意,由采购人员根据批准情况按轻重缓急在当月内完成采购计划。

2.急需采购的物资,由部门分管副总批准,通知采购人员采购,但事后应由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填写'请购单',经分管副总签字,报总经理同意,交财务审核报销。

3.采购所有物资必须全部入库,并由库管员填制入库单,如是供应商送货,由供应商提供发票或供货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库房;一联交供应商;一联交采购人员。

三.物资领用程序

1.部门领用物品时需认真填写领料单(品名、数量应填写准确,注明领用人),由分管副总签字后方能到仓库领用。

2.仓库库管员在发放物品时需认真按申领单品名和数量准确发放。

3.领料单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仓库保管留存,一份交财务留存。

四.其它

工程部门作为特殊部门,零星、少量、急用材料领取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确认并签定协议,在单位附近指定一家经销商,作为协作商家,商家必须保证材料的质量,并在同等质量中价格不能高出市场价。

2.使用单位应先按内部管理填三联《请购单》,先由部门经理签字,领取的原则必须是零星、少量、急用材料,量大成批的另组织货源并在物管公司库房领取。

3.协作商家见《请购单》后,有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发货。到商家取货必须由工程部指定一名专人领取,并填写三联《请购单》,一联留工程部,一联留商家,一联留分管副总。商家也可送货上门。

4.结算方式:当月底由商家凭《请购单》报分管副总,经总经理审核后,再开具发票交财务核报销。

5.采购管理责任:采购人员采购的各类物品必须保证达到公司提出的质量、服务和时限要求,如有不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由采购人负责赔偿。

第7篇 州扬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及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全国高校仪器设备竞价网》(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接受会员(供应商)报价,价格审批,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网上竞价是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也是落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中标原则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以下定型、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一)单项或同批预算5千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包括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其中:设备指办公、教学和实验等需用的固定资产;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二)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通过“非竞价类”申购。

(三) 教学、科研用试剂耗材,可以选择网上竞价,也可以通过州扬大学低值易耗危化品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采购。

发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含明确的品牌(厂家)、型号(规格)和相关配置、技术指标等要求。没有明确规格、统一标准,定做或需查看实地确定安装情况的货物采购不适合采用竞价流程。

第五条 网上竞价一般应有3家或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3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报价、直接初选、延长竞价时间等方式,并按相应方式流程执行。

第六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兼顾信誉优先基础上的最低价原则,即对供应商的选择由价格、供应商的信誉两个因素确定。

第七条 供应商信誉等级指在竞价系统内,由参与过该供应商竞价活动的用户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后综合形成的一个评定等级。对每单竞价中标的供应商,用户均有一次评价机会。

第八条 退选是指申购用户不选择所报价格最低价供应商,退而选择所报价格次低的供应商。如申购用户退选,需详细填写退选理由,并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用户退选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低价供应商应标不符合用户需求;

(二)最低价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的综评“一般”或低于“一般”。

退选后,选择次低价应标公司,依次类推。

第九条 对因故作其他特殊选择的,申购用户应书面向采购管理办公室充分说明其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用户选择的结果并将申请材料存档,以示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第三章 评价体系

第十条 申购用户有权利用竞价系统对每一家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申购用户可多次改评,结果以申购用户的最后评价为准。申购用户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中标供应商的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权对自己中标单的申购用户的付款、违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用户的申购记录。受供应商投诉经核实的申购用户将按竞价系统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申购用户网上竞价方法及原则

第十二条 校内申购用户经注册或分配账号后,即可通过采购管理办公室主页进入网上竞价系统,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各种相关的权限,并可利用网上竞价系统申购自己所需的货物。

第十三条 申购用户利用网上竞价系统申购货物和服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服从和配合学校竞价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网上竞价工作。

第十四条 申购用户应准确具体地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内容包括申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具体配置、服务要求和自报价等。凡属于《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用户必须先通过网上商城查询价格,作为自报价参与竞争;其他货物按自行调研的价格,确定自报价。申购单内容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申购单填写的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竞价、用户初选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合约生效,由系统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可由系统生成标准化合同。申购用户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申购用户应做到货到验收合格后凭成交确认书付款(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供应商网上竞价方法及原则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网上竞价采购的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具备上网条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网上注册后,必须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税务登记证;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的资质证书;

(五)公司邮政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六)法人代表授权书。

第十九条 凡符合条件、通过材料审核的供应商经网上注册并通过资质认证后即可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参与网上竞价、网上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高校竞价公告信息的权利和权限。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按申购用户填报的申购单内容的具体要求准确投标,不能满足申购方要求需另报产品型号、技术指标的,要详细注明另报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具体配置、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15天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对申购用户加收投标价格之外的其它费用(属私人自购的按其要求执行,有异议的必须注明)。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所供应的货物等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与合同要求的合格和优良产品,并履行与申购用户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后付款方式”:先送货上门到指定的校区实验室、办公室等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待货到验收合格后向申购用户收款。

第二十四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竞价、用户初选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合约生效,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若供应商报价不严肃、恶意报价而影响竞价工作正常进行,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殊申购单的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发布的申购单备注中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严格管理自己的投标账号、密码,用其投标即等同于供应商承诺服从本办法约定的所有条款。供应商同时应对投标人员建立授权管理,若投标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供应商应及时更改密码,授权新投标人员,并跟踪落实已投标申购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负责及时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凡涉及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对供应商资质材料的定期年审。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可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终生会员资格,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法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以及对申购用户进行人身攻击;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五)向申购用户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及操作原则

第三十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申购用户的注册管理、申购用户需求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供应商竞价结果的审核、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设置网上竞价采购审批管理员,管理员应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在网上竞价申购用户和供应商之间保持中立。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购单信息发布管理员应做到:

(一)校核申购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等方面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和可确定性,避免供应商报价产生歧义;

(二)审核使用经费的合理性,包括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及其落实情况;

(三)审核、修改申购用户提交的截标时间,确保供应商完成竞价活动;

(四)加强与申购用户的交流和沟通,审核后须与申购用户沟通并经申购用户认可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三条 对于截标后未有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的申购单,管理员应及时与申购用户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补充报价、直接初选、延长竞价等不同处理流程,并按相应流程处理方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 管理员审批中标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申购用户初选结果符合中标原则的,可即审核通过;

(二)对于申购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中标原则的,且改选理由不充分者,管理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一致后,按中标原则选择供应商;

(三)当与申购用户协商不能一致时,管理员应将此情况提交给采购管理办公室裁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出现的纠纷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按网上竞价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最低价),作出对申购用户和供应商均能有说服力的终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竞价系统的维护,包括代码表维护、管理员注册及权限分配等。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只能增加或作无效标记,不能删除,以备查验。

第七章 监督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 网上竞价系统设置了监督端,监督部门可通过监督端实施本校网上竞价全流程的监督,所有监督人员有查看竞价全过程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供应商、申购用户的质疑和投诉,协助配合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条款如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州扬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扬大采管〔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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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增加企业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学习相关单位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活动;需要外购的原料、燃料、材料、耐材、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以及产品和废旧物资销售活动;公司自身不能承担的工程维修、设备维修、设备制造、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3、公司招投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竞标单位单位通过技术水平、合理报价、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等优势竞争投标,满足公司经济活动优质优价需要。

4、公司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开标评标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事会、纪律检查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委派工作人员作为监标单位参与招标会议。

二、管理机构、职责

6、公司审计处是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招标活动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负责拟定和修改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筹建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活动和推荐中标单位,报企业总监决策后确定中标结果。

7、开标评标小组组成:

组长:审计处长

成员单位:审计处、企管处、财务处、技术处、设备处、供应处、工程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以及根据招标需要组建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小组。

8、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8.1制定、修改招投标管理办法,拟定招投标工作程序和配套细则,报企业总监审定下发执行;

8.2对各业务口招投标工作行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8.3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8.4负责审批《招标申请表》,结合业务归口部门确定投标单位资格要求;负责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结合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需设有标底的项目组织编制标底;

8.5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信誉和投标条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8.6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对投标文件或经济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确认招标结果认定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8.7负责招投标项目档案整理和保存,组织招标总结和经验交流;

8.6负责对招标合同审核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过程;

8.7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三、招投标管理程序

9、按照事前监督原则,在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报送招标项目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编制招标文件。

以便综合平衡公司招标安排。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

不满足招标条件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比质比价,编制定价说明,审计处审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1各类物资单项采购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2各类建设项目单项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0.4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

10.5采取渠道采购方式的项目,对采购渠道应进行招标。

10.6公司确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1、公司组织招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展开,一般经过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等程序。

12、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经审计处提出后报企业总监批准,可以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渠道招标和比价等采购形式。

由于不符合招标条件需要议标的项目,必须报企业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

13、业务归口部门对从事的业务,根据本办法需要进行招标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填制《招标申请书》。

经使用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处确认,并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依次报公司主管副总、企业总监、总经理审核和签批。

14、审计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使用部门及业务归口部门协助编制。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技术要求的真实性负责。

14.1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14.1.1经批复的《招标申请书》;

14.1.2相关部门提供的招标项目说明、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

14.1.3招标文件范本和公司其他具体要求。

15、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5.1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投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公告;

15.2投标须知(招标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

15.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5.4投标文件的递交;

15.5开标、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

15.6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5.7招标产品清单及技术规范;

15.8合同的主要条款;

15.9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16、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6.1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

16.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16.3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

16.4工程总量清单;

16.5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百分比;

16.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造价调整方式;

16.7特殊工程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16.8投标须知(投标书的递交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16.9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开标、评标的原则及定标的办法;

16.10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6.1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6.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其他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由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参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制定。

标底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

18、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审计处长签批后,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审计处发放标书、办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组织招标会议等具体工作。

针对投标者的疑问,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涉及共性的问题要通告每个投标人。

19、资格审查

19.1审计处要根据招标组织形式,适时进行招标项目公告,按照项目性质和要求,结合使用单位和业务部门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开展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时间紧迫的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19.2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与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投标人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19.3资格审核时,投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9.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属特殊行业的项目要有相应的许可证和资格等级证书;

19.3.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19.3.3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19.3.4近两年的业绩材料;

19.3.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9.3.6联合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审计处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文书正本。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就整个招标项目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4经审计处预审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方可正式参加投标。

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0、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准时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要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法律、纪检等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人员的现场监督。

21、审计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公司评标人员数据库中选取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编制对每一投标人书面评标结果。

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法律、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2、审计处主持开标会议,在宣布开标前由主持人向投标人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标准及有关事项说明。

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投标人和监标单位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按照评标办法现场审核投标人标书,按抽签顺序由投标人唱标。

在宣标过程中,评标组人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23、开标过程应全程记录,并作为招标总结一部分存档备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23.1招标项目的名称,开标时间和地点;

23.2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23.3投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23.4唱标内容及评议过程;

23.5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24、有下列情况者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24.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24.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4.3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5、开标评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25.1招、投标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按开标会议日程参加开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25.2开标会议开始后,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缺席离开,如有急事,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

25.3唱标时,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投标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变成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4评标小组就投标文件较含糊的地方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5.5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6、评标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26.1综合评价原则。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照招标项目要求的条件,对投标报价、工期、方案、质量保证、业绩、项目承担能力、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和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6.2公正保密原则。

评标人员在评标、定标时必须坚持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合理公正,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26.3独立性原则。

评标人员要独立评定,不得发生有组织的倾向性意见,以免影响评标公正合理性。

26.4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在未宣布中标单位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相关信息,都不得向投标单位和评标无关人员透漏。

26.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评标小组施加压力的任何言辞行为都属违纪。

有此行为者,审计处将取消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取消其以后投标资格。

27、评标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7.1如果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总价,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7.2如果数据的文字表示与数字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7.3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投标视为无效。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认定为废标:

28.1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所报品种不全并且提前未反馈给招标部门,使招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28.2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8.3投标单位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28.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8.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28.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28.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8投标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条件的;

29、定标。

应当在开标后7日内完成,规模较大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可适当延长。

原则上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中标人确定,按照项目规模由审计处和企业总监按照公司授权办理。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31.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除外。

31、评标小组在评标结束后,应编制书面评标报告,向企业总监客观汇报招标情况。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审计处重新组织招标。

32、中标人确定后,审计处要在24小时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提高效率,可电话、传真通知,但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要持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33、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业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

审计处要在合同签订7日内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

33.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双方都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向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并退还保证金。

34、经招标的合同,合同签订应按招标确认的结算、付款方式和时间等主要要求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3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督检查

36、审计处应当加强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公司制度执行力。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6.1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6.2有关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36.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37、审计处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有违反规定或可能给国家、企业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责令中止实施损害行为,并及时上报企业总监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公开通报。

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厂察看和开除;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和降薪,直接罚款额度为100元至一万元;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8、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处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38.2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违规的;

38.3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附加条件协商谈判的;

38.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38.5拒绝审计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38.6工作人员有徇*舞弊、玩忽职守的;

39、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审计处责令其改正,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信誉降级和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9.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39.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9.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9.4与采购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39.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的;

39.6向各有关部门行*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9.7拒绝审计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39.8其他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情形。

40、对审计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企业总监仲裁或公司复议,但仲裁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执行。

五、附则

41、对无法精确拟定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或招标项目技术方案的项目,审计处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小组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42、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维修、检修外委,咨询、服务、技术等其它项目招标活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43、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经企业总监同意后采取议标、比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43.1招标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

43.2招标项目为国外技术、国内独创技术,投标人不足三家。

43.3渠道采购、同类采购,公司对渠道和供货商经过招标并签有合同。

半年内从原渠道、原供应商的补充采购。

43.4总额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43.5其他特别许可的紧急类项目。

44、审计处在监督本办法执行中应注意收集各部门和客户单位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便于修改完善。

45、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46、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第9篇 万科物业智能化工程采购管理办法

vk物业智能化工程采购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智能化工程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流程

2、适用范围

智能化工程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

3、定义

3.1 施工材料:包括设备及线材。

3.2 零星材料:用于项目中的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保护或连接的辅助材料。

3.3 工具: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工具,包括电动工具。

3.4 办公用品及设施:办公需要而需购买的相关办公用品及设施。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经理负责采购申请、订单及付款的审批。

本部事务主管负责协调采购工作按流程顺利执行,负责审批办公用品的采购申请。

施工负责人/城市负责人负责对本项目所需物资做出统筹计划,填写采购申请。

施工技术组负责对项目组工程物资采购申请技术层面的审核。

采购管理员负责对项目组物资采购申请制作、申请、发放订单,跟进供货情况及办理付款手续。

部门财务负责审核单价、与供应商对账及资金使用计划

物资计划管理员负责编制采购计划、物资调配、跟进供货情况及核对项目组进仓单。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 施工材料的采购

5.1.1采购计划

5.1.1.1 项目进场之初,由物资计划管理员根据工程合同及施工细化方案做出《智能化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发至采购管理员。

5.1.1.2 由采购管理员在《智能化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填写采购周期后发至项目组,同时抄送物资计划管理员,现场施工负责人根据采购周期及运输时间做好物资申请计划。

5.1.2 物资申请

5.1.2.1现场施工负责人发出《智能化工程项目组物资申请单》,物资申请必须有编号,在邮件主题中也必须写明是'××项目组采购申请××号'。

5.1.2.2施工技术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技术需要填写意见。

5.1.2.3部门物资计划管理员根据各区域及各项目库存情况合理做物资调配。

5.1.2.4部门经理审批后发采购管理员采购。

5.1.3物资采购

5.1.3.1设备及线材类物资由部门统一采购,零星材料和工具一部分由部门采购,一部分由项目组自行在当地供应商处购买。

5.1.3.2采购管理员根据采购申请以项目组为单位编制《智能化工程物资采购订单》、《智能化工程样品借用单》;需调拨的物资由物资计划管理员填写《智能化工程物资调拨单》。

5.1.3.3《智能化工程物资采购订单》编号原则为:项目地点+项目组名称+期数+流水号。如订单有更改,则原订单相应作废,其编码也相应作废,新订单编码按流水号顺延。

5.1.3.4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订单由部门财务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盖部门公章发出。

5.1.3.5金额在50000元以上订单需按公司审批流程审批后,盖部门公章后发出。

5.1.3.6采购管理员在《智能化工程项目组物资申请单》中注明此申请的订单编号、调拨单号或样品借用单号后发至项目组,抄送物资计划管理员。

5.1.3.7采购管理员要求供应商必须及时将送货单一式两份发至部门物资计划管理员及项目组,并在送货单中注明订单号。

5.1.3.8物资计划管理员依据采购申请及订单,根据供应商交货情况,及时安排发货。并在收到送货单后,以邮件形式告知项目组**订单/调拨单/样品单已发货。

5.1.3.9施工负责人/城市负责人需及时反馈《智能化工程项目组物资申请单》完成情况,物资计划管理员负责跟进《智能化工程项目组物资申请单》,未及时到货物资需及时与采购管理员沟通对接。

5.1.4借样

5.1.4.1各项目组如需向供应商借用样品,需提前填写《智能化工程样品申请单》。

5.1.4.2采购管理员根据《智能化工程样品申请单》填写《智能化工程样品借用单》。

5.1.4.3采购管理员将《智能化工程样品借用单》盖部门公章后发至供应商,同时以邮件形式发至物资计划管理员及项目组,由样品接收人员负责填写《智能化工程物资进仓单》。

5.1.4.4如在后续采购过程中,订货数量包括已借用样品,则需注明《智能化工程样品借用单》单号,以备查对。

5.1.4.5《智能化工程样品申请单》编号规则同《智能化工程项目组物资申请单》编号规则,《智能化工程样品借用单》编号为j-yp+流水号。

5.1.5 付款

由采购管理员整理出相关订单及其物资申请报告的邮件批复页、发票、附项目组《智能化工程物资进仓单》,如果订单数量与结算数量有增加或减少,需填《智能化工程物资付款结算单》,由物资计划管理员、部门财务、本部事务主管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批结算。

5.2 零星材料及工具采购

5.2.1 项目组采购零星材料及工具,每月底由项目组填写《智能化工程项目组零星材料需求计划》,报施工技术组、物资计划管理员审核,部门财务审批后方可采购。在当地采购的零星材料和工具须在指定合格供方采购。

5.2.2 每月报销时付《智能化工程项目组零星材料需求计划》及邮件批复页、《智能化工程物资进仓单》、发票报销。

5.3 办公用品、家私电器及劳保用品采购

5.3.1 采购办公用品、家私电器及劳保用品由项目组填写《智能化工程项目组办公物资需求计划》报部门财务审核、本部事务主管审批后方可采购;如果采购单价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资需资产管理员审核,单价1000元以上的家私电器及办公类固定资产申请由项目/城市负责人填写《物资/服务申请报告》申请,本部事务主管审核,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按公司流程进行。

5.3.2 每月报销时附《智能化工程项目组办公物资需求计划》/《物资/服务申请报告》及邮件批复页、发票报销。

5.4分包工程

5.4.1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物资/服务申请报告》(附合同草案)报部门采购管理员,由采购管理员报部门财务审核,权限内的部门经理审批,由采购管理员跟进审批工作。超过部门经理权限的按公司相关程序执行。

5.4.2分包工程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并填写验收报告。

5.4.3付款时需附:《物资/服务申请报告》及其邮件批复页、合同、内部验收申请

、付款结算单,由项目负责人整理申请付款。

5.4.4分包合同编号规则同订单编号规则。

5.5物资采购单价变更审批

5.5.1使用范围:已经经过评估为公司合格供方的供应商在新增产品报价或原有产品单价变动时使用。

5.5.2由采购管理员填写《智能化工程部采购单价变更审核表》,报部门财务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5.6本办法未涉及的物资审购规定按《采购管理程序》执行。

6.相关文件

vkwy7.4-z01《采购管理程序》

7.相关记录和表格

vkwy7.4-z01-f3 《物资/服务申请报告》

vkwy7.5.1-j02-05-f1《智能化工程物资采购计划》

vkwy7.5.1-j02-05-f2《智能化工程项目组物资申请单》

vkwy7.5.1-j02-05-f3《智能化工程物资采购订单》

vkwy7.5.1-j02-05-f4《智能化工程物资调拨单》

vkwy7.5.1-j02-05-f5《智能化工程样品申请单》

vkwy7.5.1-j02-05-f6《智能化工程样品借用单》

vkwy7.5.1-j02-05-f7《智能化工程物资付款结算单》

vkwy7.5.1-j02-05-f8 《智能化工程项目组零星材料需求计划》

vkwy7.5.1-j02-05-f9《智能化工程物资进仓单》

vkwy7.5.1-j02-05-f10《智能化工程部采购单价变更审核表》

第10篇 物品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物资采购管理,规范工程物资采购工作的程序和标准,防范和降低工程物资采购中的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益,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工程物资是指公司开发项目所需要的、由公司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工程材料、工程用设备、工程用施工设备。公司购买的管理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不包含在本制度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部门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需求部门

负责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和后期管理的部门是工程物资的需求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物资需求长期规划和物资需求申请、及时提交物资长期需求规划和近期需求申请、审核供应商、与供应商技术交流、物资验收和物资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采购执行部门

物资部是工程物资采购的执行部门,负责按照需求部门的计划组织采购、采购合同管理、监督供应商执行状况、工程物资采购信息传递、物资验收和交接、建立采购台账、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提出采购付款申请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审核部门

集团供应公司是工程材料采购价格的审核部门,负责收集并依据公司采购的历史价格、外部市场价格、专业机构提供的价格等可比较信息对采购价格进行独立审核。

第七条采购审批部门

按照集团公司的采购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采购监督部门

签证部是工程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内部控制、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合同部、财务部对采购付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采购程序与工作标准

第九条月度采购计划

需求部门每月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进度编制<月度物资需求计划>,每月按时将计划提交给物资部。物资部根据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形成<月度采购计划>,报公司计划会议审阅。审阅通过后,物资部根据<月度物资采购计划>套用计划或定额价格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提交资金管理部落实采购资金,并统筹做好人员安排、时间安排等采购准备工作。

第十条需求申请

1、需求部门根据<月度物资需求计划>按照统一格式编制<物资需求申请表>。<物资需求申请>应分类填写,按照施工单位和类别连续编号,要求内容准确、明晰、完整,需求部门对申请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2、需求部门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给物资部。

第11篇 万科物业绿化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vk物业绿化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绿化工程部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监控,确保绿化工程的顺利开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绿化工程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总经理/分管领导负责权限内的物资审核、审批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权限内的物资审核、审批,采购行为监控。

参与现场议价。

部门经理负责权限内的物资审核、审批

负责对部门物资采购的监控

工程主管负责对工程用物资采购的审核

养护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绿化养护类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用物资的申请、验收、领用控制与监督

部门采购员负责物资的采(订)购

苗木(物资)验收人负责部门工程(苗木)物资的验收,独立于采购员。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中标工程的物资采购申请

项 目操作办法

合同评审评审时,须附《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

物资申请根据《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费用按审批权限分批借款采购,每张《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对应一家供应商。

报销时附填写完整的《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按权限审批后进行报销。

合同签订按地产公司的合同文本签订工程合同

4.2 地产公司指定的零星工程物资或甲供物资采购申请

项 目操作办法

物资申请根据《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费用按审批权限分批借款,每张《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对应一家供应商。

报销时附填写完整的《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按权限审批后报销。

甲供物资附发票、按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到地产报销

合同如地产公司事后要求补签合同时,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

资料部门保存签证单、业务指令单等记录

4.3物业服务中心补苗及部门工具用品的采购申请

项 目操作办法

苗木类申请人填写《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每张《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对应一家供应商。 非苗木类填写物资申请,按权限审批后采购。

4.4采购行为、资金的管理办法

项 目操作办法

常用绿化苗木采购应建立部门供应商名录(填写《合格物资供方(品牌)一览表》)及价格清单,并挂部门内部网页,长期合作的应每年签订框架协议,每次采购时可不签订采购协议。

市外苗木采购市外采购要求有两人同时在场,并选择在有正规发票的供应商购买。

单宗采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及单宗人工服务外包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有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现场议价,填写《供方现场(约见)评审记录表》(人工外包的单独签订施工协议)。

结账应以转账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现金付款超过5000(含)元以上,必须事前经分管领导审批,支付时,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两人以上前往结账;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公司财务人员陪同结账。

不签订采购协议的,须提供供应商的电话、姓名、地址等相关资料。

甲供物资在地产相关部门参与及授权下进行,并由参与人员及授权人签字确认。

市内苗木采购在价格、质量同等条件下,应选择在合格供应商采购。

结账以转账方式,可采取月、季等期限定期付款。

合格供应商无需要的苗木或价格不合理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后可以在其它苗场采购。

如不能进行支票交易,按市外采购规定执行或供应商直接到财务管理部结账。

不签订采购协议的,须提供供应商的电话、姓名、地址等相关资料。

其他物资采购按《采购管理程序》要求执行

4.5验收入库及报销办法

项 目操作办法

养护绿化苗木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核对实数,并在供应商送货单收货人处签名、填写《绿化部苗木(物资)采购验收单》。现场领用物资。不再填写《进仓单》和《物资领(借)用单》。

凭送货单、发票、《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绿化部苗木(物资)采购验收单》等资料报销。

工程绿化苗木

设备工具、药品、肥料等备用品由专人验收入库,仓管员填写《进仓单》、入账。

物资领借用按《物资存储及管理程序》执行。

凭《进仓单》、发票等报销。

土方、陶粒、一次性消耗品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核对实数,并在《物资申请单》'备注'栏中签名,现场领用。不再填写《进仓单》和《物资领(借)用单》。

采购凭送货单、发票、《物资申请单》复印件等资料报销。

4.6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按公司《采购管理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

vkwy7.4-z01 《采购管理程序》

vkwy7.5.5-z01《物资存储及管理程序》

6.记录表格

vkwy7.4-z01-f1《物资申购单》

vkwy7.4-z01-f3《物资/服务申请报告》

vkwy7.5.5-z01-f1《进仓单》

vkwy7.5.5-z01-f2 《物资领(借)用单》

vkwy7.5.1-j01-06-f1 《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

vkwy7.5.1-j01-06-f2 《供方现场(约见)评审记录表》

vkwy7.5.1-j01-06-f3 《绿化部苗木(物资)采购验收单》

第12篇 药品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 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四)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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