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保障职工职业健康,保护环境,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细则》,本制度自颁布起立即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管理目标:
①生产事故轻伤率≤3‰、重伤率=0、死亡率=0、避免健康事故;②杜绝重大交通和火灾事故;③杜绝重大设备事故;④隐患整改率>90%;⑤尘毒噪检测合格率>90%;⑥安全教育实施率和员工安全考试合格率100%;⑦全年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考 核 办 法
1安全办公会管理规定
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会议、安全管理部、生产部召开每月安全例会,车间每周安全生产会议;确实做好公司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公司员工要按时参加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有下列情况者,处罚公司相关人员20-100元。
1.1 公司相关责任人每月不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或开展不彻底,不按要求开展周一安全教育活动 ,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
1.2 公司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员教育培训会议或无故中途退场的;
1.3 公司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员教育培训会议迟到、早退的;
1.4 公司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无故中途退场的;
1.5 公司员工不认真学习参与危险预知活动的;
1.6 未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无记录的,公司制度传达、落实、执行不到位。
2 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公司各部门必须对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所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进行认真整改,有下列行为者,处罚该部门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车间负责人20~300元;
2.1 对日常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未进行及时整改,处罚该车间第一责任人20元;对再次提出仍未整改的,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5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20元;对多次提出仍未整改的,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元;
2.2对综合安全大检查和各专项安全检查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处罚第一责任人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元;对多次提出乃未整改的,加大处罚。
2.3 对该部门进行停工整改的,处罚该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100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如违章指挥或野蛮施工造成事故,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事故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科室、各车间必须及时、如实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3日内报齐工伤事故材料,有下列情况者,处罚该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2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20~100元;对造成一般事故以上级别的,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1 隐瞒事故不报, 上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经安全管理部查实,处罚该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100-300元,处罚部门主管50-200元;
3.2 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使事故扩大的,处罚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处罚部门主管100~300元。
3.3 事故发生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认真开展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
3.4 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直接责任人50元,处罚该部门、车间领导20-100元;
4“三违”安全管理规定
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4.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节处罚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
4.1.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不穿工作衣、不戴口罩;
4.1.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临空作业不使用“双保险”;(含安全带缠在身上);
4.1.3作业现场睡觉、打瞌睡、串岗、脱岗、闲聊等;
4.1.4酒后作业;
4.1.5赤膊、赤脚、穿短裤、拖鞋、未带工作帽上岗作业;
4.1.6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者破坏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气线;
4.2有下列违章指挥情形之一者, 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处罚直接领导50元。
4.2.1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2.2 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
4.2.3 安排生产劳动力组织不合理,致使施工留下安全隐患。
4.2.4 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者破坏安全警示标识、电线、设备。
5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线路必须规范,用电设备和移动照明线路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电缆线,电器设备护罩必须齐全,用电线路必须电工操作。有下列情形者,处罚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安全管理部主管50~200元。
5.1 用电线路敷设混乱,线路破损、老化、接头裸漏;
5.2 用电设备无防护罩或护罩不齐全;
5.3 用电线路无电工操作;
5.4 配电箱(柜)破损,无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警示标识;
5.5 配电箱(柜)配电不合理,没有按要求设置主开关和分配电开关,没有漏电保护器,私接、乱接电源;
6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严禁客货混载,驾驶室严禁超员。有下列情形者,处罚直接责任人50~100元,处罚该部门100~500元。
6.1 无证驾驶;
6.2 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6.3 驾驶室超员、客货混载;
6.4 施工便道上超速行驶(30km/h);
6.5 车辆灯光不全、制动不良、转向不灵,检查一次处罚驾驶员50元,处罚该部门100~500元;
6.6 无护栏货车载人,车未停稳上下车,上下车互相拥挤;
6.7 叉车运输过程中,车辆之间未保证安全距离,卸物后车叉不及时落下;
7 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焊接安全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形者,处罚直接责任人20~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500元。
7.1 焊机接线线头裸露,无防护;焊接电缆破损;焊钳破损;焊工不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7.2 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距离火源距离不足;氧气、乙炔胶管漏气;氧气表、乙炔表破损;焊、割具破损;
7.3动火作业未开动火票,作业期间安全未监督,未准备消防器材、设施。
7.4动火、维修作业结束后未检查是否有安全隐患,结束未打扫现场。
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所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置安全防火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部门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500元。
8.1 库房无灭火器,库房内住人,无安全防火责任人;
8.2 未经允许,私接电炉取暖,或野外焚烧垃圾;
8.3 电器设备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过期;
8.4 安全重地无消防器材,无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8.5 公司生产车间及生产厂区有吸烟者。
9 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对没有受到处罚的部门或个人并且在安全方面做得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00~500元,对受到处罚较多的部门或个人(在公司排名靠后)给予处罚款50~200元通报批评并接受安全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10 继续按照《员工日常管理规定》、《生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罚。
11 对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与物质、精神奖励。
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第2篇 化工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 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第五章 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安全红线通用部分
(一)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四)设备检维修填写相关检维修票证,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维修作业票证,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五)高处作业安全红线
1.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3.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六)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
(七)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八)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九)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十)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十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十二)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十三)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十四)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十五)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第三十条 烯烃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dmto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反应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2.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4 严禁反再两器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两器压差<-30kpa、≥40kpa,反应温度低于350℃、反应压力高报0.16mpa),造成停车;
2.5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6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2.7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8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3.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3.7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4.急冷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4.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4.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4.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5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4.6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7严禁超工艺设计数值运行。
5.急冷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发生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5.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5.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二)烯烃分离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压缩、分离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4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分离内操人员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3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5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6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7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压缩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真空过低禁止机组运行;
3.2 禁止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3.3 润滑油温不达标准禁止机组运行;
3.4 启机过程温升不够禁止启动;
3.5 禁止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6 主机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机组运行;
3.7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压缩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4.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4.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5.分离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5.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5.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5.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5.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5.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三)c4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1.3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1.4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5 严禁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6 严禁现场作业无监护人;
1.7 严禁不按时组织班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2.中控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内操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中控内操睡岗、脱岗;
2.3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请示上级领导擅自更改工艺参数;
2.4 严禁中控内操在主控室大声喧哗、玩手机、看杂志、吃零食等违纪行为;
2.5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确认进行工艺调整;
2.6 严禁中控内操不按时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7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3.加氢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3.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psa压缩机及机泵;
3.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6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3.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3.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4.醚化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4.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机泵;
4.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4.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6 禁止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4.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四)聚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1.5 严禁违反集团公司,公司制订的各种安全法规、禁令、规章制度;
1.6 严禁开具作业票证不进行现场确认;
1.7 严禁检修作业时以阀门代替盲板。
2.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在没有其他人的的情况下离开岗位;
2.3 严禁主要工艺参数超标运行;
2.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5 严禁巡检记录作假;
2.6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2.7 严禁工作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岗。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3.2 严禁t2作业不穿防火服;
3.3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4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5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6 严禁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
3.7 严禁随意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3.8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3.9 严禁让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0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
3.11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
3.12 严禁更换脱气仓过滤袋或清理回收过滤器时,未充分水解;
3.13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严禁任意排放;
3.14 严禁巡检期间不检查粉料输送储存系统的静电连接情况。
4.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4.2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4.3 严禁清理水箱时不系安全带;
4.4 严禁无劳保护品清理模板和切刀;
4.5 严禁热水未排净,打开水室侧窗;
4.6 严禁将手伸入旋转加料器内。
(五)聚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聚丙烯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工作期间睡岗、脱岗、酒后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5 严禁无票操作或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6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聚丙烯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2.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4 严禁聚丙烯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造成停车或其他重大事故;
2.5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6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7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8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9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聚丙烯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3.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4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3.5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6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7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聚丙烯挤压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4.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4.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4 严禁挤压造粒机组超温、振值不达标运行;
4.5 严禁辅助系统不达标机组启动运行;
4.6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7 严禁靠近、触摸挤压造粒系统运转中的设备;
4.8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9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10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4.11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第三十一条 机电仪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电气运行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和误入带电间隔;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二)电气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三)仪表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仪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操作及作业;
5.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严禁未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及物料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拆装、检修仪表作业;
(四)电(气)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手持焊把线爬梯、登高;
3.严禁将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4.严禁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沾染油脂;
5.严禁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内进行作业;
6.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7.严禁在未彻底清洗和将盖打开的情况下焊、割盛装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
8.严禁氧气乙炔气瓶混装、混合吊装;
9.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五)机修钳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2.严禁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坐、躺和背靠防护栏杆;
3.严禁由高处抛掷物品;
4.严禁使用十字镐和大锤等工具时戴手套和正面站人;
5.严禁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严禁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操作使用机械设备;
7.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8.严禁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注油或维修作业;
9.严禁无票证、无监护、无安全保证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无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大型设备检修或吊装作业。
(六)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无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严禁在起重设备、机具及作业区域内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4.严禁在未对吊具索具检查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5.严禁违反“十不吊”原则。
第三十二条 质检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携带易燃物品上岗;
2.设备故障时禁止运行;
3.严禁未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采样、制样、分析配药等作业;
4.高温设备禁止徒手操作;
5.药品标签标识不清,禁止使用;
6.水样温度过高,禁止取样;
7.采样过程中,禁止离开采样现场;
8.禁止睡岗、串岗,酒后上岗;
9.严禁动火作业不分析就签字确认;
10.严格执行剧毒品“五*定”,禁止将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擅自挪用或带出分析室。
第三十三条 动力及公用工程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通用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上岗;
2.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岗位设备;
4.严禁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5.严禁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6.严禁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8.严禁在非紧急状况下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严禁不确认使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
10.严禁对出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不向领导汇报而私自处理;
11.严禁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投用工艺装置。
(二)热电站岗位安全红线
1.热电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热电锅炉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锅炉未达到并汽条件时向主蒸汽母管并汽;
2.2 严禁锅炉灭火后向炉内进煤、进气;
2.3 严禁水位不明向锅炉上水;
2.4 严禁安全门全部解列运行锅炉;
2.5 严禁关小对空排汽门赶火升压;
2.6 严禁所有水位计失灵锅炉运行;
2.7 严禁锅炉高水位高于+250mm;
2.8 严禁锅炉低水位低于-200mm;
2.9 严禁锅炉主汽压超过10.0mpa;
2.10 严禁风机带负荷启动;
2.11 严禁风机故障时运行。
3.热电锅炉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锅炉排污时不带防护用品;
3.2 严禁冲洗水位计时正对阀门;
3.3 严禁不佩戴防护面罩、手套进行捅、放渣作业;
3.4 严禁不开出入口水门投运冷渣机;
3.5 严禁在风机运行时擦拭转动部分;
3.6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3.7 严禁跨越皮带;
3.8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3.9 严禁渣子掩埋托辊及拖皮带;
3.10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
4.热电汽轮机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4.2 严禁主蒸汽管道暖管不充分打开主蒸汽阀门;
4.3 严禁润滑油温、油压、油质不达标准机组运行;
4.4 严禁温升不够启动机组;
4.5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6 严禁主机联锁保护装置失灵运行机组;
4.7 严禁在汽轮机转子温度未降到规定温度时停止盘车;
4.8 严禁轴振,瓦振超过保护值运行机组;
4.9 严禁转子的轴向位移超过规定值运行机组;
4.10 严禁缸胀和胀差不在规定范围内运行机组;
4.11 汽轮机超速达到规定值,打闸停机。
5.汽轮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泵轴承温度超75℃、电机轴承温度超过80℃运行机组;
5.2 严禁开关蒸汽系统阀门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给水含氧量超标运行;
5.4 严禁除氧器、高温加热器、减温减压器超温、超压运行;
5.5 严禁除氧器发生振动;
5.6 严禁除氧器高水位运行;
5.7 严禁并列除氧器时液位差、压力差、温度差超范围;
5.8 严禁女职工巡检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6.热电脱硫、除尘、脱硝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不佩带防尘口罩冲灰作业;
6.2 严禁站在石灰石粉仓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6.3 严禁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4 严禁泵送过程中有吸空或无料泵送现象;
6.5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打开除尘器的人孔门对内进行检查;
6.6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清理阴极振打及大梁加热保温瓷瓶;
6.7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随意拆除各部的电气安全保护接地装置;
6.8 严禁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7.输煤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7.2 严禁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及人员;
7.3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7.4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时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
7.5 严禁用手伸入遮栏内给运行的设备加油;
7.6 严禁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7.7 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及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7.8 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入孔门;
7.9 严禁私自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三)水处理岗位安全红线
1.水处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脱盐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1.10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1.11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脱盐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离子交换器本体阀门关闭不严进行再生操作;
2.2 严禁酸、碱操作时离开现场;
2.3 严禁未断电进行离心泵检修作业;
2.4 严禁劳动保护用品不齐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
2.5 严禁泵空转或反转;严禁在无油或缺油状态下运转,严禁长期超负荷运转;
2.6 严禁各储水箱、水池出现溢流、低液位现象。
3.脱盐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时作业;
3.2 严禁在现场通风设施不完善时进行溶碱作业;
3.3 严禁在倒运酸碱、卸车期间离开现场;
3.4 严禁酸系统维护时不按要求置换直接进行维护作业;
3.5 严禁应急药品、洗眼器不完备进行作业;
3.6 严禁清洗再生时、ph值不稳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取样;
3.7 严禁进行反洗操作时设备憋压;
3.8 严禁反洗水量过大、时间过长;
3.9 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和线路。
4.循环水内操岗位红线
4.1 严禁循环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4.2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3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4.4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5 严禁在发现油位低、风筒门未封等异常情况下启动冷却塔风机。
5.循环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5.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5.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5.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5.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5.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5.9 严禁风机正在运行时私自移动、拆卸风筒门。
6.回用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6.2 严禁回用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6.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6.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7.回用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7.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7.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7.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7.5 严禁施工前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7.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7.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7.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8.污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8.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8.2 严禁污水处理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8.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8.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8.5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9.污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9.1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法兰操作;
9.2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9.3 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9.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9.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9.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9.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9.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四)空分岗位安全红线
1.空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5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6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7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8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9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1.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空分中控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2.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2.4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空分现场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3.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3.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3.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5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包装储运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罐区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二)罐区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3.严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超工艺卡片参数运行;
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班长汇报;
5.严禁罐区收付料时,不进行阀门、液位等确认;
6.严禁出现离岗无人监控状态;
7.严禁私自摘除联锁或更改联锁数值。
(三)罐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4.严禁在防爆区域现场接打手机;
5.严禁改流程时,不按照标准程序法确认和执行;
6.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进行作业;
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8.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检修作业。
(四)pe/pp包装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交接班产品数量盘点不清楚、不当面签字确认;
5.严禁对安全设施不检验及维护。
(五)pe/pp包装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违反包装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4.严禁直接用手对包装机和传送带清理卡塞物;
5.严禁女职工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六)叉车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未经考证或考试不合格无证驾驶上岗;
3.严禁驾驶叉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速行驶;
4.严禁驾驶故障车辆行驶;
5.严禁使用损坏托盘用于包装码垛机,防止码垛塌散。
(七)产品库房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对库房消防系统不定期检查记录;
3.严禁对库存物料发生的安全质量隐患不及时汇报和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可疑现象等不汇报;
5.严禁发生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八)产品库保管员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在出、入库单据上乱涂、乱改、乱画;
3.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和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危险因素等不处理、不汇报;
5.严禁不对仓库的产品物料做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九)汽车装卸栈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4.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8.严禁在打雷、暴雨天气时安排装卸车作业。
(十)汽车装卸栈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故障时进行装卸车;
3.严禁装卸车时,不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作业法进行确认和执行;
4.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严禁在装卸车时不按照规定使用静电接地线;
6.严禁装卸车辆不按照行车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车;
7.严禁在严禁接打手机区域接打电话;
8.严禁私自移动、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9.严禁让安全检查有问题的车辆进入装卸站。
第六章 检维修安全红线
第三十五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 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装卸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四十五条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第四十六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四十七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四十八条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第四十九条.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五十二条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第五十四条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五十七条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第五十九条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六十条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六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第六十二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第六十四条 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第六十五条 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第六十六条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六十七条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八条 违反生命安全红线之一者,离岗培训一至三个月,并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管理安全红线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或减发一至三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操作岗位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3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整改措施
1、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对各控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为:
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消防设施(备)的配置状况;
4)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
5)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7)各种安全标识(灯、牌、图)配置的状况;
8)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五距'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专库储存;
9)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10)用气、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1)已发生过的事故记录及整改情况;
12)检查小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检查项目为:
1)消防设施(备)的日常巡查状况,灭火设施是否有效;
2)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操作情况与运行记录;
3)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4)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规范;
5)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6)用气、用电、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3、每次检查结束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对受检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负责检查一方需派员复查,直至验收合格。
4、对于检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编报安防措施项目整改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对于一般的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编报需整改的事项及预算,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
5、有关安防措施项目的施工组织安排由需整改企业按相关审批意见执行。
第4篇 电力公司计划预算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电力公司计划、预算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5篇 z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所需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按规定存储、保养。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货、安装、调试、检验及竣工验收等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爆电器、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仪器、装置和设备应向有资质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和所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二)项目主管单位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前通知生产安环部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由生产安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协助管理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三)公司生产安环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计审查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预评价、验收评价,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项目的筹建,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职业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图会审,参加引进项目职业安全技术应用的谈判、签约。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三同时”管理。
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主管的建设项目,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核准和验收。
第二章职业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预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项目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公司生产安环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对承担职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编制职业安全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业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按规定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据此下达意见。建设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将评价机构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有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在编写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专篇》,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设施情况等资料。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在各专业施工设计中的落实情况。没有征得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在初步设计中已批准的安全设施不得变动或削减。
第四章职业安全设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因资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需要变动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对可能导致职业伤害的隐蔽工程,在封闭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产权单位及生产安环部门参加,待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并责成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在工程建成后交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职业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试生产调试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在建设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内,应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生产安环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并申请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作业场所产生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振动等的检测与考核应以生产安环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安全设施方面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对存在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不得强行投产。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时,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协助生产安环部门收集有关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证及相关检测验收资料(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针对生产安环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六)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职业安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单位1000元,并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方可施工或投产。
第6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体员工。
三、公司设立安全生产考核月奖、年奖和特别奖。凡当月无违章违纪行为的生产员工予以核发安全月奖;车间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达标的核发安全生产年奖;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别贡献的生产员工颁发安全生产特别奖。
四、对违章违纪或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力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直至终止劳动合同予以辞退。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生产员工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五、生产员工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当月未发现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视为月度安全考核达标,核发当月安全月奖。
六、月奖的标准现定为每月100元,纳入工资单。月奖标准今后如有必要变动,经公司研究后由公司行政部(财务)另行通知。
七、生产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同意,给予安全生产特别奖:
(一)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二)制止违章作业、制止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四)抢险救灾有功者。
八、安全生产特别奖的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记功和发放安全生产特别奖奖金,具体采取何种奖励方式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九、特别奖申报程序如下:
(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
(二)安全部审核;
(三)安委会研究决定;
(四)相关部门执行;
(五)安全部资料存档。
十、生产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成绩优胜或获得先进称号的,其奖励办法由活动组织者拟定,报公司安委会同意后在活动方案中具体交代。
十一、生产员工发现存在如下较明显的违章违纪行为的,第一次扣事发当月安全月奖,并给予记过一次的惩戒;一年内第二次扣自事发当月起三个月的安全月奖,并给予记大过一次的惩戒;一年内第三次扣事发当月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二)班组长强令班组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人为损毁消防器材以及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违法公司有关着装的劳动保护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
十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生产员工对安全事故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扣发该员工当月安全月奖并予以辞退。
十三、生产员工违章违纪引发事故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部门(或车间)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活动中发现生产员工存在违章违纪行为,书面提请予以惩戒(附件二);
(二)安全部约谈当事员工,听取当事员工的申辩意见(或认识表态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四)行政、人事等相关部门执行;
(五)安全部资料存档。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考核与奖惩规定
十五、公司安委会每年年终组织对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十六、综合考评的组织:由安全部牵头组织,人事部派人参加。
十七、综合考评的内容:以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部门和车间主管的安全管理职责内容为准,具体评分标准由安全部制定相关考评表确定。
十八、综合考评的方式:
(一)检查各部门(含车间)管理档案,发现某项档案缺失的,视为未履行该项管理职责;
(二)公司每个季度一次的综合性安全检查中,发现因管理人员未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下属员工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的,由安全部记录在案,纳入年终综合考评范围;
(三)部门(含车间)主管人员对重伤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对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年度安全管理综合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并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四)部门(含车间)主管人员在年度内两次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的轻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两次对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年度安全管理综合考评结果为不达标。
十九、综合考评最终结果经安委会研究审定后有效。
二十、经考核达标的,核发安全生产年奖;不达标的扣发安全生产年奖并在全公司通报。年奖的具体标准由公司高层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一、因违章指挥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经安委会研究后予以降职降级,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附则
二十二、本制度“生产员工”系指在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员工,包括车间各班组长、班组成员以及各管理部门除主管、副职主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系指车间主管、各部门主管、安全部主任和公司总经理。设立副职的部门,副职与主管一起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共同接受考评。
二十三、本制度授权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8篇 电力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可控在控,根据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做到程序化、规范化,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国家、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大唐集团公司发布的《发电厂构成重大危险源目录》。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重大危险源等级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特大人身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7000≤d 值、并且 d1≤30 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5000≤d<7000、并且 30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3000≤d<5000、并且50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异常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d<3000、并且70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唐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 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三)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每年结合春、秋检活动对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督促所属单位对国家级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评估的结论制定整改计划,使其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九条 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和龙唐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做好本单位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提出《安全评估报告》。
(三)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同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出现的故障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责任到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和评估
第十条 龙唐公司和所属各单位要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龙唐公司要及时跟踪和监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各所属单位将重大危险源台帐、评估报告、整改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报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评估工作如地方政府没有特殊要求,可由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龙唐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和龙唐公司。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关键环节,龙唐公司按照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评估要求,统一规范所属各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如下: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评价主要依据各类设备、设施、危险物质安全技术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在反事故措施方面的要求、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必须广泛查找资料,使评价依据准确,引用标准最新,更具有权威性。参考文献如下:
1.易燃易爆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业防火与防爆》、《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电气设备、设施类危险源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电力典型消防规程》、《工业防火与防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3. 压力容器类危险源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4. 有毒有害物质类危险源
《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
5. 起重、交通、运输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对某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将该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描述清楚。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概况、地理位置、人员情况、管理机制、周边环境、建筑状况、应急能力等。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铭牌与参数表
2. 对设备或设施的描述
1)现场平面图;
2)周围环境(厂房、道路、办公场所、人员聚集场所);
3)结构设计材料(有关安全的材料);
4)结构设计数据(压力、温度、容积);
5)基础结构(稳固);
6)紧急情况通道及标识;
7)事故时人员疏散通道及标识。
3. 对生产过程的描述
1)设施的技术目的;
2)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主要工序、物理和化学反应、操作及存储、循环及废料管理);
3)作业条件(使用过程及与安全有关的数据如:压力、温度、电压、高度等);
4)生产过程流程图,其中包括:生产过程各环节装备,具有特点的操作条件,含危险物质的容器和管路,压力控制系统;
5)所有与安全有关的公用动力类型及系统(电、气、冷却剂、压缩空气),在紧急状态下的供应情况。
4. 对危险物质的描述
1)物质被引入的过程阶段;
2)物质的数量;
3)物质的数据(物理和化学的);
4)与安全有关的数据(爆炸极限、闪点、热稳定性);
5)毒理数据(毒性、毒效、气味);
6)阈限值(最低监测标准、致死浓度);
7)物质存在的形式,或非正常条件发生时物质可能转化的形式。
5. 安全保护系统的描述
1)安全系统的作用;
2)负荷类型和限量;
3)安全的重要性;
4)特殊设计准则;
5)控制与报警;
6)压力释放系统;
7)紧急关闭阀门;
8)收集容器;
9)自动喷淋系统;
10)防水措施与效果。
(三)危险辨识
根据所评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地理、气象条件、工程建设方案、生产过程、装置布置、主要设备和仪表、原材料、中间体、产品的理化性质等辨识和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机制。危险辨识的标准,可以按照大唐集团公司给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表》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标准》中相关部分进行。
(四)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关键措施之一,根据已辨识出的风险和所有能得到的有关资料,遵循系统的思想和方法完成风险评价工作。风险评价可按照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标准》中相关部分进行。
(五)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评估报告中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进行描述,内容包括:
1.发生故障的危险物质及其动力、能量、毁坏力的评价;
2.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和影响;
3.事故的后果,包括: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数量,可能造成的设备损失金额,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量等;
4、事故严重度用事故后果的经济损失(万元)表示。事故后果系指事故中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 备、物资等的财产损失,不考虑停工损失。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大唐集团公司将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即: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性质分为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等级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规定方法划分。
(七)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对策措施是在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类型、性质、等级后,针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所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组织
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形式,安全责任制方式,联系紧密度,制约机制,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建立程度,各级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管理效果等。
2.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并实施管理、使用、操作、维护、参观危险源的人员培训办法,包括:培训计划、实施过程、培训结果等。
3.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并及时修编与设备(设施)完全相符的、书面的标准操作方法,将安全、合理的操作、维修、处理、贮存方法和程序编制明确,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4.违章及事故管理办法
违章及事故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四不放过”原则是否有效落实。
(八)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措施是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的处理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所预先制定的事故应急对策。也称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大唐集团公司已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在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可以在相应章节中简述,并用附件的方式将对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附在报告之后。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评估报告中要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按照正常状态、非正常状态、危险状态定义。根据所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设备、设施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列出重大危险源中存在的隐患及缺陷明细,提出隐患或缺陷的整改意见及计划,做好防范措施。明确重大危险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人。 防范措施中要说明该危险源在监督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危险报警极限,报警方式、联系人和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龙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每年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修编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计划地开展预案演练活动。确保干部职工熟悉预案内容,掌握自己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任务,进而开展有序的救援工作,避免混乱,减少损失。参加演练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常识,掌握自救方法,掌握救人要领。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以安全第一责任者为组长,成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在安全生产部设立一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负责人(可兼职),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各重大危险源分别设立监督管理责任人,在监督管理负责人的指导下,对各自负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形成监督管理体系。
(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人,必须选拔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熟悉该设备或设施特性的人员担任。所属单位要将人员名单及对应监督管理的设备、设施报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各单位每年要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审核,人员变更后要及时报龙唐公司备案。
(三)按照龙唐公司《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对各类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危险源管理台帐。
(四)对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将普查、登记的危险源进行分类,分为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两类,分别建立台帐。将属于危险源且尚未达到辨识标准规定范围的危险源,定为一般危险源;将达到辨识标准规定范围的危险源,定为重大危险源。
对于一般危险源,要加强技术监控和日常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危险预知分析,及时消除缺陷或隐患,确保不出现险情。
对于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建立危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立专门的检查、监控记录,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方案,形成闭环管理。
(五)各单位应编制所属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重大危险源监督责任人每月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报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卡片中。
(六)设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卡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卡由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填报,每月向安全生产部监督管理负责人上报一次,安全生产部监督管理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情况月报中将存在重大问题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向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
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人至少每周对重大危险源巡视检查一次,将所负责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时上报,以便于监督管理负责人将存在问题、隐患纳入问题库中整改落实。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或隐患如不能及时消除,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始终在监督管理卡片中显示,提醒监督人重点监督检查。当重大危险源工况、结构、环境、运行方式等变化较大,或经过技术改造后,监督管理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分析研究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程度,制定防范措施,必要时要由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专业进行危险评估,并纳入危险源监督管理档案。
(七)各单位要在每月的安全分析活动中,对危险源的安全状态进行分析,将存在问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库,制定问题整改计划,及时予以消除。
(八)各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所属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检测、评估工作,并提出评估报告。
(九)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必须获得地方政府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并按要求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抓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及时报告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三)对危险源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险情或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落实人员责任,严厉处罚。
(四)结合安全性评价、二十五项反措、重点两措工作,加强危险源管理工作,要将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抓,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放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列入技术监控的范畴。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必须做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检验危险场所、部位或设备,检查记录及检验报告齐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公司运行维护部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建立高空作业程序。
为确保野外登山巡检作业、登塔、固话宽带安装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适用于登塔、上线缆杆作业;野外登山巡检作业等登高生产作业。
职责
3.1 生产部门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 项目生产现场管理人,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 项目安全生产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安全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生产。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体要求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2)针对项目野外生产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5)每年一次由部门管理者指定专人对登高作业安全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4.2.1 严禁酒后、生病中登高作业。
4.2.2 必须脚穿橡胶底性质防滑鞋子,安全登高从脚下做起。
4.2.3 山体坡度超过30°以上需登山作业时,须2人及其以上相伴登山,必要时携带安全绳索登山作业。雨雪天气,禁止攀爬30°的山体陡坡。
4.2.4 在登山过程中,应选择安全区域行进,避免在有坠石危险的地方或陡崖边行走。
4.2.5 登塔作业操作必须2人及其以上相伴,相互配合作业。
4.2.6 在夏季登塔、登山作业,应带足饮用水,以不断补充身体所需的水分,避免发生虚脱、中暑。
4.2.7 登塔作业前要注意观察天气情况,气象条件不适于登塔作业,严禁登塔。
4.2.8 在山顶作业遇雷雨天气,应及时躲避至相对低洼处或干燥掩体遮挡的地方,及时关闭无线通讯设备,严禁将有关杆、架、伞、铁锹扛在肩上,以防雷击。
4.2.9 登塔、登山作业必要时应随身携带急救药品,以便在发生摔伤、碰伤、扭伤时应急使用。
4.2.10 在山林中作业时,切勿乱扔烟蒂,离去时须彻底消除燃火隐患。
4.3 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3.1 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1)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及空间。
(2)操作平台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载荷。
(3)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4)确保操作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2 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2)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手套、工具包)
(3)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他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的有效功能。
4.3.3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用尼龙或者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3)所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4)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4.3.4 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1)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2)登高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离地2米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
(4)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门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其停止作业。
(5)员工进入工作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6)作业人员穿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
(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8)在五级风以上的、雷电、雨雪、大雾、霜降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作业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作业。当夏季温度高于35°、冬季温度低于-10°时,露天登高作业应选择在适宜时间段进行。
(9)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严禁夜间登塔作业。
(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包、袋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11)线路外勤人员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操作,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滑跌、踩空或因材料断折而坠落伤人。
(12)线路施工登高用的梯子不能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三十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六十至七十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下数第二档必须用绳子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13)登高维修带电机械物件、输电线路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并经检验确实停电后,才能进行登高作业。
(14)在登高检查光(电)缆前要检查牵引钢绞线是否带电,确认安全再进行作业。否则,要查找带电原因,排除带电因素以后才能进行作业。
(15)高空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安全间距:10kv以下2.5m以上,10kv以上4m以上。
(16)攀爬墙上垂直爬梯时,作业人员手上不得携带物品,要放在工具包内携带,大件物品材料要用绳索提吊。
(17)攀爬电杆前必须对电杆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电杆的埋深、有无断裂痕迹、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操作空间等,以及脚扣是否牢固、安全带磨损程度等影响安全操作的所有因素。必须顺线路方向或背拉线方向上攀爬电杆,攀爬上杆后操作的过程中,安全带应挂在距杆梢50cm以下的地方。
(18)利用滑椅在城区架空线路上作业时,必须有另一工作人员在地面上进行保护配合,操作段线路倾斜度超过30度时,应在滑椅上固定拉力绳,并由另一工作人员在教高的一侧面协助作业,控制滑椅的移动。
(19)在架空电路上使用梯子进行操作时,搭接点上端应在梯子的1/4到1/3之间,不得超过1/2,同时必须有另一工作在员在地面侧进行保护没,防止梯子滑动。
备注: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时,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运行维护部
2023年8月25日
第10篇 公司内部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装修程序,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座各店内部装修工程。
第三条 各店物业部(以下简称物业部)负责内部装修工程和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进场手续
第四条 内部装修前申请部门(各商场)必须填写《内部装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电气设计图纸、资料及装修用材说明,填写时应注明装修的具体内容,按统一要求布置施工现场的封闭物及挡板。
第五条 接到《内部装修申请表》后,物业部应立即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批复。
第六条 《内部装修申请表》填写完毕,由施工单位到物业部办理手续。
第七条办理施工手续时,施工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及费用:
1、《内部装修申请表》
2、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3、施工证工本费
4、施工押金
5、灭火器租赁费(办理动火证时交纳,可自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
6、施工人员《特种行业操作证》(如焊工证、电工证)。
第八条 进场手续办理流程:
(1)、查验《内部装修申请表》;
(2)、施工单位交纳施工证工本费、施工证押金、施工押金、灭火器租金等,并开具收据(财务部办理);
(3)、查验《特种行业操作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4)、发放《施工须知》,并告知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5)、填写《内部装修登记表》;
(6)、通知物业部电气科;
第九条 手续办理完毕,施工单位凭《内部装修申请表》与物业部进行施工规范及要求对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与协调,物业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施工用电属临时用电,由物业部指导施工单位接用临时用电,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第十二条 内部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不得损坏消防箱;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喷淋头、排烟风机、应急灯、疏散标志灯、烟感温感探头、应急广播喇叭、消防电话、强弱电接线盒等;不得防碍防火卷帘门安全运行,防火卷帘门周围半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消火栓周围一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物品的摆放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将疏散通道地面、防火门与货区进行一体化装修。
第十三条 每日(次)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人走电停,切断临时电源,清理现场物品及垃圾,消除火险等安全隐患。物业部现场组及时检查。
第十四条 内部装修选用的材料要符合国家、行业等安全标准,并优先选用推荐材料及品牌。非推荐品牌的质量和外观设计应好于推荐品牌且该品牌通过国家“3c”认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50259)-96】等国家规范、行业相关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内部装修完毕,申请部门会同物业部、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纸,按照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内部装修验收表》,由物业部电气人员送电运行。
第十七条 内部装修验收不合格的,由物业部向申请单位发出《内部装修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内部装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送电运行;
1、未验收;
2、验收不合格;
3、违反《施工安全协议书》,拒不整改;
第四章 退场
第十九条 施工敷设完毕,施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退场手续:
1、《内部装修验收表》;
2、交款收据、施工证、灭火器;
第二十条 退场手续办理流程;
(1)查验《内部装修验收表》(回收物业部存档);
(2)查验收款收据;
(3)查验施工证;
(4)清算退还施工押金(由财务部退还)。
第五条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内部装修中为设计的其他技术问题,施工单位应与物业部积极协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施工安全协议书》一并执行。
第11篇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办法9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九)
一、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第12篇 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及管理规定
为切实增强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的科学性、针对性,进一步规范排查程序,多措并举加强重点单位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就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和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程序
安全监管重点单位采取安全管理部排查、安全副经理初审、公司安全办公会审核认定的方法,每月组织一次。其基本程序为:
1、每月底,安全管理部以部务会形式,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提出拟列入安全监管的重点单位,报安全副经理初审。
2、将初审后的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讨论,审核认定具体单位并确定对口包保公司领导,研究制定包保方案。
3、由对口包保公司领导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约谈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党政正职,通报相关情况,找准管理短板和薄弱环节,帮助制定具体措施。
二、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及风险指数计算
(一)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安全风险评估以上一月份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过程及结果为基本依据,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项目及风险指数为:
1、安全管理结果。风险指数为:重伤一人次30分;轻伤一人次20分;二级以上非伤或重大未遂事故每起25分;一般非伤事故每起5分。累计计算。
2、员工行为管控。风险指数为:“三违”每人次2分;严重“三违”每人次5分。累计计算。
3、质量标准化工作。风险指数为:80分≤质量、系列检查结果<85分,10分;75≤质量、系列检查结果<80分,15分;低于75分的,20分。
4、“五定表”落实及“一警两书”。风险指数为:“五定表”问题整改落实率低于90%的5分,低于80%的10分,低于70%的15分。被公司及以上级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0分;蓝、黄牌警告15分;停产整顿通知书20分。累计计算。
5、基础资料管理。风险指数为:基础资料联查成绩低于85分的3分,低于80分的5分。
6、疲劳和经验指数。风险指数为:按不同劳动组织方式正规循环作业时间计算。平均作业时间增幅低于0.5小时为0分;超过0.5小时,3分;超过1小时5分。新工或调入员工人数占全员比率低于5%,风险指数为0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风险指数增加1分。
7、现场隐患及危险源。风险指数为:列入b级管理的,每个工作面5分。累计计算。
8、整体安全意识。重点对各单位党政班子“安全第一”工作摆位、安全基础工作、员工行为规范、整体安全意识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安全问题及现象,追溯管理因素。定性分析结果分为一般、较差、差三个档次,风险指数分别为10分、20分、30分。
(二)安全风险指数计算
将评估项目中各单位对应的风险指数累加,即为每个单位综合风险指数。综合风险指数最高的单位,拟定为安全管理重点单位,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审核认定。
三、安全监管重点单位管理
对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实行公司领导专人包保、安管部门重点督导、单位内部分工落实的管理方式,做到多措并举、上下结合、重点监管。
1、对口包保公司领导参加重点监管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指出安全管理的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安全管理重点,帮助单位多层次、多角度分析管理因素,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督导落实。同时征求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安管部主管主任组织单位党政正职和安全、技术副职对工作现场进行全方位、全系统隐患排查,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现场管理等多层面,提出隐患问题,解决方案和时间、质量要求,下达“五定表”或限期整改通知单,并持续跟进落实。
3、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公司领导要求,以现场隐患排查结果为整改重点,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行为管控、控制伤工非伤事故、提升基础工作和质量标准化水平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相关落实情况每周向安管部作专门汇报,由安管部对责任人实施专项考核。
53位用户关注
82位用户关注
78位用户关注
49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97位用户关注
51位用户关注
69位用户关注
77位用户关注
1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