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业主管理手册-业主入住及装修控制程序
1、目的
对业主入住及装修过程进行控制,使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入住,并确保业主对房屋的装修符合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管辖区内业主入住过程及房屋装修的管理。
3、职责
3.1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负责业主入住、装修过程的策划、组织和协调。
3.2客服主管负责业主入住、装修手续的办理和装修监管。
3.3维修人员协同客服主管负责对业主装修的有关工程技术问题进行监督、协调控制。
4、程序
4.1入住准备
4.1.1相关人员根据分工,应做好下列工作:
4.1.1.1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统计业主入住、装修需用的相关资料,报管理部审核备档,保证入住前必要的文字资料齐备。
4.1.1.2对新竣工的物业,如需办理入住典礼仪式,由管理部负责安排和组织,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4.1.1.3入住手续的办理要尽量提供一条龙服务,为业主节约时间,保证办理入住手续简洁、方便。
4.2入住过程的控制
4.2.1办理入住手续的工作流程:
验证收件、业主登记、物品交接、费用收取、交验房、入住。
4.2.2验证收件
入住通知单、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集团或项目财务领钥匙单、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购房者请持单位分房证明、委托人请持业主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2.3业主登记
填写《业主名册一览表》、《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将4.2.2验证收件存档。
4.2.4物品交接
与业主当面清点所有房间钥匙、所有设备资料、说明书,填写《物品发放登记表》,由业主签字认可,并陪同业主现场核对。
4.2.5验房
管理员随业主一同登记水、电、气表底数,检查房屋设施设备状况,填写《验房表》并由业主签字认可;如房屋存在问题,填写《业主验房情况流转单》,由客服主管联系施工单位维修。
4.2.6入住
业主入住后,客服主管应将交房有关资料存入业主档案并随时补充。
4.3对房屋装修的控制
4.3.1装修时,应执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业主应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申请表》、《装饰装修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保证书》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备档。
4.3.2装修人员凭已审批的《装修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装饰装修资质证明等有关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及“施工人员出入证”,缴纳有关费用,按期开工。对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照片一张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做好《装修情况登记表》、《施工人员出入证登记表》、《装修监管记录》的记录工作。
4.3.3装修中,若改动室内设施由业主书面报请物业服务中心,由物业服务中心协调工程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4.3.4物业服务中心加强对装修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噪音扰民、污染或安全事故发生。发现违章应下发《违章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恢复,并做好装修监管记录。
4.3.5装修后的验收:业主装修完毕,物业服务中心应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房屋内装修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无违章现象。
5、相关文件
5.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5.2《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相关记录
6.1《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jw/jl-7.5.1-2-001
6.2《业主名册一览表》jw/jl-7.5.1-2-002
6.3《物品发放登记表》jw/jl-7.5.1-2-003
6.4《验房表》jw/jl-7.5.1-2-004
6.5《装修申请表》jw/jl-7.5.1-2-005
6.6《装修保证书》jw/jl-7.5.1-2-006
6.7《装修情况登记表》jw/jl-7.5.1-2-007
6.8《施工人员出入证登记表》jw/jl-7.5.1-2-008
6.9《违章整改通知单》jw/jl-7.5.1-2-009
6.10《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jw/jl-7.5.1-2-010
6.11《装饰装修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jw/jl-7.5.1-2-011
6.12《装修监管记录》jw/jl-7.5.1-2-012
第2篇 某某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
某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家具城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名称:**家具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明仁南街42号 ;
建筑面积: 13800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 一楼至四楼: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第一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场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权利。
第三条 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商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四条 业主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履行职责时,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五条 有权提出制度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第六条 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有权对商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场内各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九条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业主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在经营中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及其相关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业主出租转让商铺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约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的其他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商铺,应事先告知业委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货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禁止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禁止拉拽顾客,骂人、打架、斗殴、诋毁、传播、诽谤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业委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劝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其他事项
本公约自首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3篇 大厦业主手册-交通秩序停车场管理
大厦《业主手册》:交通秩序与停车场管理
一、本大厦内的所有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仅为大厦的业户提供服务,来访车辆只提供临时停放。
二、凡进入大厦的汽车、摩托车、单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在路边、绿化地、楼梯通道等公共地方。
三、本大厦为业户提供固定车位,租用车位和访客车位及自行车、摩托车车位的服务。固定车位是指业主已购车位,每月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车场管理费;租用车位指大厦业主、租户在物业公司办理了租用手续的室内(外)有偿车位;访客车位指为外来车辆在大厦提供作短时停泊的计费车位(不含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政府部门公干的车辆);自行车、摩托车车位指为业主提供统一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的车位。车位停放费用按政府指导价收费。
四、本大厦及室内停车场出入口均实行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辆进出大厦大门口时,须读卡出入。严禁车辆有冲闸行为,对于冲闸行为,管理人员将视为破坏公共设施和盗车嫌疑,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大厦及室内各种车位均实行一位一车一卡制,敬请各车主妥善保管ic卡。并请按照车位线及附近的标识牌、警示牌的提示规范停放车辆,不得违章泊车。
六、车主泊车时,请务必锁好车辆,关好车门、车窗和启动防盗系统,切勿遗留贵重物品在车内,并仔细检查车辆,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通知秩序维护员,以免发生物品及车辆丢失现象。
七、进入大厦的车辆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禁鸣喇叭;严禁在大厦内试车、横冲直撞,且不得在大厦内进行清洗、维修车辆和补充油料,对于滴漏机油或沾带泥土的车必须清洗干净方可进入停车场。
八、爱护大厦公共区域及公用设备、设施;严禁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大厦内。
九、出租车接送本大厦客户时可以在大厦指定区域内停泊,司机不得下车在大厦内逗留,若出租车司机属来访者必须办理来访手续方可泊车。
十、禁止儿童在大厦内所有停车场区域玩耍,以防不测。
第4篇 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
ee嘉园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财经学院东路
南至 东升园公寓北墙
西至 中关村街道科馨社区
北至成府路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 单位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2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12个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无充足理由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12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1)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一次性交存;
(2)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
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可多选)项成员权利,: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 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1
种方式分配:
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2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可以优先抵交物业管理费;
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1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可以优先抵交物业管理费;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每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9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 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者标语等;
(十)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抱起宠物,并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十一)不得向窗外扔投坠物;
(十二)不得在晚九点至第二天早晨七点之间大声喧哗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十、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规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者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等物业共用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者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者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分或者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应当由建设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5000元以下;
(六)特殊情况,例外书面申请批准。
十二、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报预算、按批文执行。
十三、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四、共用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十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业主委员会或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启动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
(一)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十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应业主赔偿损失。
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十七、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部分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十八、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 1、2、3、4 方式解决:
1.业主委员会调解;
2.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3.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4.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属于共有物业纠纷诉讼的,其费用从共有物业收益中支付。
第九部分 附则
十九、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二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23年7月6日)起生效。
二十一、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二、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海淀区ee嘉园业主大会
第5篇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通用版
第一条 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 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本管委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执行秘书 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 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 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 管委会主任;
2. 管委会执行秘书;
3. 业主选举的楼长;
4. 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 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四章 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 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 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
1. 已宣告破产;
2.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 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 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5. 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 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 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 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1. 遵守本管委会章程;
2. 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
3. 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
4. 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只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附:住户手册
一、 前言
二、 简介
三、 物业管理
四、 管理费用
五、 设备及服务
六、 装修管理
七、 入住前期的特别服务
八、 业主及用户的其它责任
九、 保安/安全
十、 关于防盗门、窗安装的有关办法
十一、 防火
十二、 清洁
十三、 卫生管理细则
十四、 保险
十五、 常用电话号码
十六、 结语
一、 前言
为__________了便于业主/用户进一步了解小区管理公约的内容及运作情况,管理公司物编写此住户手岫,以供参考之用。小区住户手册根据管理公约而制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小区所有精度及用户能有效地使用其购置之物业,而并非对业主及用户加以约束。管理公司将竭诚为各业主用户提供尽善尽美的管理服务。
二、 小区简介
小区占地 公顷,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绿化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绿化率为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以现代的意识、全方面的构思服务于业主,使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下,充分享受舒适、宁静、xx和的生活,创造出一个温馨、各谐、全新的花园式住宅。
1. 按照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
2. 注意加强物业管理,保持住宅小区建设整体环境和使用功能长久良好。
3. 实行超前管理,参照新xx、香港的屋村式管理,使物业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4.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1) 管理:具有严格和管理制度,做到违者必罚,奖罚分明。
(2) 保安:小区有专门保安力量,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3) 清洁:保洁员定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小区内地段卫生,做到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地痰迹,无污印,垃圾清运采用塑料袋,以防垃圾清运时再污染。
(4) 绿化:负责小区绿化,四季维护树木,花草,修剪花木,维护绿化景观。
(5) 车辆交通管理:对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加以限制,保持小区宁静的气氛。
() 有偿服务:代请保姆,代为购物,你订机票,接送孩子,照顾老幼,病残,打扫客户卫生,成立老年活动中心等生活服务系列。
(7) 有偿中介服务:代业主出租、出售小区住房。
(8) 设立便民的小型超市、便民商店等。
三、 物业管理
1. 管理公司
根据管理公约的条文,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委聘为小区之物业管理公司。
2. 管理公司之代表权
管理公司有绝对的权力代表各业主及用户就有关管理本小区之一般事务与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团体进行磋商及处理有关问题。
3. 公共地方及设施管理
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公约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将管理及负责所有公共地方、小区结构、电梯、泵房、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及设备之保养、维修及管理。
4. 管理职员
为提供完善之管理服务,管理公司雇有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承造商负责小区一切日常管理及维修事务。请各业主及用户切勿要求任何管理公司职员作么人性质服务,所有管理员工一律不准向业主,租户。住客或任何承造熵收取管理赏赐或其他利益。
5. 建议及投诉
任何人士若对小区环境及管理欲作出建议或投诉,请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
. 小区管理处办公时间
小区管理处办公时间为上午9:-12:,下午13:3-17:3,在上述时间以外,小区监控中心仍有值班职员为客户服务。
管理公司电话(办公时间):_________
管理处电话(二十四小时服务):_________
四、 管理费用
1. 管理费
管理费乃根据每年度之管理开支预算而制定,计有管理员工薪酬,税收,公共地方水电费、公共地方之清洁费用,公共设施维修费,法律及其他专业咨询费用、小区保险、第三者保险及管理公司酬金等。管理费金额将根据日后实际支出需要而调整,调整前各业主将获预先通知。
2. 管理保证金及管理基金
各业主应于验收其单位合格后,立即向管理公司支付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用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亦需支付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作为管理基金,以支付日常性之管理维修开支。当管理基金不足时,管理公司可发也通知,要求各业主增缴管理基金。各业主不得动用保证金或管理基金,作为抵扣管理公约内所指定各项应付费用。
3. 缴付管理费
__________楼宇管理费于每月1日前缴付,管理公司为各用户专责管理本小区,任何租户延期缴交管理费,管理公司有机根据公约赋予的权力征收利息、催缴手续费用,甚至停止供应水,电及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追讨。
付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2:3
星期六、星期日及假期9:-17:3
付款办法: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直接交往小区管理处。
4、管理费盈亏
小区之管理公约内订明,如管理费不足以应付各项开支时,各业主须按比例交付不足之数目,如有盈余,则将会拨入下年度帐目。各业主与用户床相互协调使用期间的费用分摊比例,管理公司最终将以物业业主为法定负责人,而不涉入业主与用户之间之关系。
管理帐项
5、 管理帐项以实报实销方式处理,收入及支出帐项将按时向各业主/租户通知。各业主在缴足所有应付管理费用的,有权向管理公司索取有关帐单副本作为参考。
、 业权转让
如有更改或转让业权,原业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否则仍须负责该单位之管理费用。业权转让时,管理费保证金及管理基金,应按管理公司所指定应办之妥善手续,转让予新业主名下。卖方业主自行安排向买方收回上述做主金及基金。
五、 设备及服务
1. 电力
各单位都已安装独立电箱、电表及充足的电灯及插座若发现陈旧必须更换,任何电器工程必须由合格(指定)的电器技工进行。
2. 供水
小区24小时供应冷、热水。接驳洗衣机修理水嘴的工作必须由合格技工进行。自来水是利用水压输送到各单位的,因此即使是轻微的漏水亦足以引起水浸,外出时必须将水嘴关妥。若因漏水而令小区的公众地方,设施或其他单位业主蒙受损失,该单位的业主必须负责维修及赔偿。
3. 煤气
小区24小时保障煤气源供应。接驳供气设备的工作必须由合格(指定)的技工进行。系统若发生泄漏现象,须及时与管理处取得联系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4. 电话
小区已铺设电话电缆直达各物业单位,用户可向管理中心吕x接驳及安装电话。
5. 电梯服务
小区各楼宇备有先进的电梯,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 公共天线
各单位均高有电视天线插位。若需啬额外的天线插位时,可通过管理处安排保养承办商安装,而费用应由有关业主负担。根据小区公约条文,所有单位均不得安装任何室外天线。
7. 消防系统
小区的消防设备含每层设置的消防栓,由管理员24小是值班,监察消防系统的运作。
六、 装修管理
1. 政府法规、公约条文
用户在室内进行任何工程,必须事前确定该项工程是否抵触有关政府部门之法例及管理公约条文,若所进行工程发生违反法规条文情况,用户须将改变部分恢复原面貌,直至有关方面满意方面的资料,业主可先向管理公司问询。
2. 用户在单位内施行各类装修工程必须确保不影响楼宇结构和原有系统,并须书面通知管理处,提交有关装设计图及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待申请批准及缴纳装修按金及第三者保险后,方可开工。
3. 装修保证
(1) 装修按金-此按金由管理公司按单位面积制定,并由管理公司保存,作为保障装修期内,承办商或其工作人员对小区物业或其他单位造成破坏、损耗、涂污时作适当处理。工程完成后,经管理公司检查完毕,才会按实际情况作全部或部分发还。
(2) 第三者保险-为减少在装修时发生意外所导致损失,承办商应购置工程期间第三者保险,金额方面由管理处视其单位及工程大小评定。
4. 装修规则
(1) 提供足够之保护防御设施予楼宇内之结构、装置、装饰等,避免装修期内有任何损毁。对于桉x内设备有任何损毁或因缺甜言蜜语防御设施而导致破坏,包括裂痕、污渍等,有关业主需赔偿一切修缮费用。
(2) 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小工内公共地方,为保障其他业主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基有任何人士及物业本身各部分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将由有关用户负责及赔偿。
(3) 尽量提供足够防御措施减抵装修期内收到之尘埃、噪音和气味等,令小区内其他业主,用户不要受到干扰和感觉不便。
(4)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紧急医疗药品,必须有足够防火设备,如恶意火简等,以备发生事故时紧急应用。
(5) 不得在通道走廊、其他公共地方或跨入其他业主单位进行装修工程。
() 所有通道走廊或其他公共地方不得放置或储存任何建筑装修物品、工具或废料等。
(7) 不可在小区内之消防喉取水作调制混凝土、清洗地方或其他用途。
(8) 装修工人必须空着适当的衣服及不得赤足出入工作范围,以防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9) 所有装修工人在小区范围内必须挂上管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证,工作证每天四上向管理处登记领取,每天下班时必须交回管理处,如有任何损坏或遗失应立好赔偿,否则严禁进入小区范围内或在物业范围内进行工作。
(1) 所有机器、工具、设备、包裹或建筑装修材料等,若要搬离小区范围,必须先填妥管理公司特定出门许可证再经检验始可放行。
(11) 装修承造高须对其本身用具、设备及建筑材料等承担保管责任,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任何损失或遗失。
(12) 切勿交混凝土、吵石、瓦砾或其他杂物倒入坐厕或排水渠内。
5、物业外墙
所有用户皆不得适拆、更改或干扰物业外墙及公共地方设备,或改讨任何排水喉管。此外,更不得加高任何招牌、帐篷、窗花、秩笼、花架、天线或将其他物品装置物业外墙上。
发吸任何上述违章行为,业主/用户将需承担所修正工程及管理公司额外工作负担费用。
、 装修承造商
各用户所聘的指定装修承造商在进行工程时有任何疏忽而造成公共地方、设施损毁或对其他住户物业构成破环,有关用户必须负责所有赔偿损失,因此在选聘装修承造商时必须小心谨慎。
七、 人往前期的特别服务
尊敬的业主:
欢迎您入住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负责及管理的小区,并对您给予公司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在这里您将充份享受到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丫区管理处为您提供的完善、高效的服务。
为了便于您尽快、顺利地进驻小区,管理处开办了装饰、搬家业务,如您需要,请尽快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装饰):_________
联系电话:(搬家):_________
八、 业主及用户的其他责任
1、 物业用途限制
各用户不得将其单位用作非法工吵道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用途、管理公约秫等许可告示相抵触的用途。
2、 饲养宠物
住户所饲养的宠物,必须在管理处指定地方排汇及做废物处理事宜。
3、 噪音气味
为优质环境宁静用户切勿在其室内发出噪音或气味,滋扰其他用户。
4、 公众通道
必须优质所有走廊、通道及楼梯畅通无阻。为保护各业主/用户自身安全起见,遇有任何公共走道阻塞时,应立刻通知接待中心。若发现其他用户做出防碍公众利益,阻塞走道等行为,更应主动举报。
5、 景观物品
各用户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进行洗涤、晾晒、熨烫衣物或其他物品。
6、 神位
为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所有用户禁止在门前或公共地方摆设神位及燃点香烛。
7、 电梯服务
严禁使用客梯作送货搬运物品用途,一切物品的运送,必须用管理公司指定的货梯进行。
8、 危险物
各业主不得在小区范围内搬运,储存及使用危险、易燃或易爆的物品。
9、 铁闸/卷门
各用户不得在其单位大门外或窗口装置不符合管理处规定的不安全合格的铁闸工窗花。
1、 营业经商
除非得到管理公司书面批准确,所有用户不得在小区物业的公共范围内摆设任何么用物品或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经工业品、贩卖活动,包括张贴、派发商品、样品、宣传品等等。各用户及外来访客亦不可在此范围内向其他住户进行派发物品、推销或任何形式的磁扰。
11、 法律纠纷
业主或用户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因自身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及事故,必须自选承担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管理公司基受牵连而须进行额外工作及开销,亦将由相关物业业主/用户承担。
九、 保安/安全
1、 为保障安全,所有的小区居住的业主及其雇佣人员,均应办理住客证。
a 办理住客证请与管理处联系,书面写明人员姓名并交一寸照片一张,证件需缴纳押金。
b 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到管理处发放或注销证件手续。
c 住客证或临时工作证不慎遗失,请及时报告管理处,并办理补证手续(与开始输时手续相同)
2、 大楼进出凭住房证,并于每晚23:静楼。
3、 小区每24小时均有保安人员值班和巡逻,请业主/用户配合保安人员工作以保障所有入住小区住户的安全,并请注意以下几点:
a 若发现任何可疑人物,请在安全情况下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或管理处。
b对进入大楼的访客将要求做会客登记,每天23:以后的访客保安人员应先与住户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探访。
c 房间无人时,请锁好门窗。
d 无人在室内时,关闭所有电器用具。
xx 不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尤其是在电梯内;在可吸烟场所,应处理好烟蒂和火种。
f 定期检查,维修电器设备、电线和灭火器等。
g 发现有不明气体时,不可开关电器包括使用电话,离开单位后,锁好门窗,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或管理处。
h 携出大件物品及搬运货物出小区、住宅楼,必须到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开具出门许可证。办理该手续须凭证户证新自前往办理。
i 住宅单位用户世勿随便开门给陌生人,开门前必须先从防盗眼辨别访客。
j与监近用户互相认识,保持联系,以便朋家能够互相照应。
k 如遇紧急情况时可直接报警(拨电话11)或直接打电话通知公安局总值班室。
l 如不幸被贼匪光顾,不应移动、清抹或洗涤任何现场物品。当情况安全后,立即通知管理处。
4、 除保安员外,物业亦高有先进保安装置以确保各业主及用户安全。
5、 住房保安
各用户如需在其使用单位范围内,自行聘用专职空着制服的私人保安员,必须事先向管理公司作书面申请,详列人员数目,值班时间及所恬单位名称,并须保证这些专职人员不得空着制服在小区公共地方活动,以免造成管理混淆及引起误会。
十、关于业主安装防盗门、窗的有关办法
为了保证业主对其住宅单位的安全需要,管理处允许在各住宅单位安装我方指定的防盗门、窗、并由管理处指定的安装队伍进行安装,规格、样式及颜色由管理处指定,业主自己世勿私自购置指定之外的防盗门窗,以及由指定之处的安装队安装。以上务请业主遵照执行。
十一、防火
1、 防火措施
。小区物业内部装置有灭火设备,用户应熟悉各项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用户必须紧记除救火外,不得使用消防栓及各种设备作其他用途。
2、 防火知识
切勿令电线负荷过量或在同一插座接下来多种电器,例如电炉、熨斗电饭煲或吹风筒等,以免由于负荷过量而导致火警。
请遵照法例法定,切勿在单位内储藏易爆易燃物品,最后离开单位前,检查并保证烟头已熄灭,并把全部还在开动的电器关闭。
易燃及危险性物品应放置在孩童无不触及的地方。
请保持走廊、楼梯及防火通道畅通。
防火门必须保持经常关闭。
如遇到易燃物品气味时,切勿触动任何电器(包括电话、门铃、电动玩具等)开关,小心打开所有窗户,门,让空气流通,然后离开现场及尽快通知管理处。
3、 如遇火警时应采取的措施
保持镇定
拨打电话119通知消防局
打破安装在走廊的防火警钟玻璃,按警钟示警。
及时通知小区保安管理员或管理处,如时间许可,应通知监近用户。
如遇到浓烟,应尽量贴近地面,并以湿毛巾覆盖面部。
不要乘搭电梯,应用楼梯逃生。
尽快前往小区地面或空旷地方。
4、 防火演习
管理人员将定期进行防火学习及试验各项救火设备。
十二、 清洁
管理公司已雇有清洁工人负责保持公共地方清洁,但仍有赖全体用户的通力合作,维持社会公共道德,才可确保地方清洁。
用户内部的清洁、卫生、防虫工作,应由用户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公司之指定承包商处理。
大楼住房应将其室内垃圾用塑料代包装妥当,摆放在管理处所指定的位置,清洁工人每天将会依时清理,切勿将垃圾堆放在楼内或小区的任何地方。
十三、 卫生管理细则
为给业主创造出一个优雅、清静的居住、休闲环境,管理公司物制定卫生管理规定,条例如下:
第一条:公司将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对公共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的清理、消毒、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你充分享受舒适安全的生活及居住环境。
第二条:公司将定期进行消灭'四害'工作,绝不让其滋生、蔓延。
第三条:请业主勿将废物扔至楼下,应放入楼层或楼外指定垃圾存放处,由清洁工人每天定时打扫、清运。
第四条:禁止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第五条:禁止在小区建筑上张贴装修、标语、广告等。
第六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搭建违章建筑。
第七条:禁止破坏公共设施,保护其清洁、完整。
第八条:禁止践踏草坪、损害绿化设施。
第九条:业主装修后的垃圾,请放在室内,由清洁员每日一次进行清理,禁止堆放在楼内或小区街道上。
十四、 保险
管理公司已为小区的所有公共设备购置保险,有关保险费将由管理费中预算支付。各用户若认为有需要,可以自行为其单位的室内装置购买保险。
各用户不得做出与小区管理公约相违背的行为,或甚至导致物业保险无效,或令该保险提高之行为,如有此类事情发生,违约用户需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开支及损失负。
十五、 常用电话号码
夜间值班定:_________ 火警:119
派出所:_________ 匪警:11
医院:_________ 急救:12
十六、 结语
为使购买小区的所有业主/住户能享受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物制定本住房手册。本手岫所列各条款,纯为业主/住户之利益着想,敬请各位合作。
业主应将手册有关条款告知家中各人,若有任何疑问,请向本公司或管理处查询,本公司将xx尽力协助。对各位的真诚合作谨致谢x。
并祝各位乔x之喜,安x愉快。
物业管理公司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第6篇 业主公约手册-停车管理篇
业主公约手册:停车管理篇
停车设施
机动车
大厦在地下一层设立地下停车场,共 42个车位,及地面 78个车位,可为业主/使用人及访客提供服务,业主/使用人如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敬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并在物业管理处领取停车证。
自行车
业主/使用人如长期使用自行车停车场,敬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车场有关费用敬请详见本手册 《物业管理费及缴付事项》。
停车场使用规定
为保证停车场的使用及满足业主/使用人的需求,所有使用车场之业主/使用人或雇员,须遵守并听从大厦管理员指挥,规定如下:
1)地下停车场及自行车存放处为 24小时开放;
2)业主/使用人根据本手册 《物业管理费及缴付事项》中要求,缴纳停车证的费用,并需于到期日前 10天办理续租;
3)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指示牌上规定的行车路线及停车场规则,其中包括停车线、限高、及出入口;停车场限速为 5公里 /小时;
4)不应在非停车区域停车;
5)停车场区域内严禁加油、修车、吸烟;
6)在停车场地,禁止存放危险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纸张和纸箱等;
7)严禁装载汽油桶、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停车场;
8)业主/使用人应特别注意地下停车场的限高,货车不应进入停车场,停车场的限高为 2.3米;
9)业主/使用人应将车辆停在所租用的固定停车位内,避免阻碍其它车辆停泊;
10)如因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它设备、设施的损坏,业主/使用人需根据物业管理处之规定照价赔偿;
11)如业主/使用人屡次违反停车场规定,物业管理处有权收回停车证、禁止其使用地下停车场。
12)业主/使用人应保管好个人物品,避免物品遗留在车内。如因此造成车辆之损坏,物业管理处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13)大厦仅提供业主车辆停放之场地,物业管理处人员负责停车场日常设施维护和清洁,所收停车服务费不涉及车辆停放之安全,建议车主对车辆及时进行商业保险。
第7篇 小区装修管理业主使用手册
小区业主使用手册:装修管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房屋的完好性、安全性和装修施工期间的秩序,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凡进入本小区范围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以下施工管理规定:
1.装修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1凡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将《装修许可证》及《动火证》张贴于房屋分户门上。
1.2装饰装修工程之时间为上午7:00时至下午19:00时,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限制施工。如需超时加班工作,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申请,但不得从事使用电动工具和影响他人的施工。装饰装修人员不得在小区内留宿。
1.3小区禁止夜间施工,业主(使用人)须要求装修公司、装修人员合理安排施工流程。特殊情况需由业主(使用人)提前一天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征得相关邻居理解首肯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1.4所有的装修施工都应在业主(使用人)房屋室内进行,所有工具、垃圾及杂物都应存放在业主(使用人)房屋室内,禁止堆放在室外的公共部位及消防通道上。如确需临时占用室内外公共部位,必须经管理处批准并保证按期搬离。施工人员须自行将装修垃圾袋装后运至管理处指定的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点,由管理处负责集中清运处置。
1.5装修期内所有建筑材料运输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行。所有建筑材料运输只可使用指定电梯,水泥、沙子等必须二次包装运输。建筑材料搬运时应对公共部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免给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造成损坏。如有损坏,由业主负责修复或赔偿。
1.6搬运货物、家具须事先向管理处进行申请,并按指定路线及时间进行。搬运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免对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造成损坏。如有损坏,由业主负责修复或赔偿。
1.7携出大件、整批或贵重物品,须由业主(使用人)、装修单位负责人填写《物品出门放行申请单》,经安保部主管签批后方可被放行。
1.8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如需大量使用香蕉水、油漆及其它化学物品等,需提前向管理处如实登记,并应采取必要保护及防范措施。
1.9装修期间内要做好防火工作,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每套房屋灭火器不得少于两具,如不配备灭火器管理处将责令停止施工。装修过程中如需使用明火,需提前办理《动火证》,操作者需持有效的操作证,并做好相关防范措施。《动火证》当天有效。
1.10施工期间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以及超出设计负荷用电或直接将电线输入插座的违章危险用电行为。
1.11装修工程完毕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公司应及时通知管理处进行核检。
1.12管理处对违规装修单位或施工者,可根据情节处理:责令停工、恢复原状,扣留违章工具、要求赔偿损失,注销《施工人员出入证》、清场、拒绝再次进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等。
2.施工人员文明施工行为管理规定
1.1装修单位须在施工前为所有施工人员分别办妥《施工人员出入证》(办证材料: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寸近照2张),每证工本费人民币5元。
1.2施工人员进出小区,必须主动出示《施工人员出入证》,凡超期使用或转借冒用的,一经发现将没收该证。
1.3装修人员在装修期间,应将《施工人员出入证》佩带在上身明显部位,以便管理处工作人员识别。不按规定佩证,将给予警告、记录在案,再被发现将收回、注销其《施工人员出入证》,即刻带离本物业管理区域。
1.4装修人员仅限在其装修范围内工作,不得占用或在公共区域进行施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它区域,违者将受到严格盘查,必要时报公安部门处理,收回、注销其《施工人员出入证》并没收押金。
1.5装修人员在小区内必须按规定通道通行,乘坐指定电梯,未经许可不得在小区内随意闲逛、逗留。
1.6装修人员需文明施工,不得有大声喧哗、污言秽语、赤身裸露等不文明举动。经劝阻无效者,将收回、注销其《施工人员出入证》并没收押金,即刻带离本物业管理区域。
1.7装修人员严禁在本小区内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将收回、注销其《施工人员出入证》并没收押金,即刻带离本物业管理区域。
1.8小区禁止装修人员私自留宿,做饭开伙。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1.9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需积极配合保安和工程人员对装修现场的安全和装修监督工作。
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系指以下物品: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稀料、酒精、醇、酸、酮等液体;液化石油气、烷、炔、烯、氧化剂等气体;弹药、雷管、鞭炮、黄磷、成包火柴等固体。上述危险品均应按本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
3.1要使用加盖密封的金属容器存放,气态物品要防止漏气。
3.2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要严禁烟火,注意通风。
3.3特许部位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物品的不同性质和化学反应分别存放使用。对遇水自燃,高温爆炸的化学物品要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4二次装修施工单位带入小区的危险品,在进入小区之前必须出示由物业工程部开具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场申请表》,由安保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
3.5二次装修施工单位携带的危险品,如稀料、汽油、酒精等,每日仅限带入一桶(15公斤以内),供当日施工使用。未用完应带走,不准过夜存放。施工现场不准作为库房使用。
3.6凡发现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物业公司将立即责令停工,对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报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8篇 质量管理-业主和住户财产控制程序
1、目的:
对物业管理范围内与业主和住户有关的财产给予保护。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委托方交付的物业、业主和住户用于维修安装的物品及管辖区内车辆等控制。
3、相关/支持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物业验收接管领导小组;
4.2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物业验收接管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工作;
4.3各部门按规定组成接管领导小组的各专业组,参与物业验收接管及各类车辆的综合管理。
5、工作程序
5.1业主和住户的财产一般包括:
(a)接管的物业,包括各类建筑物及公共设施;
(b)业主和住户提供的用于维修安装用的物品,便民服务中为业主提供修理;
(c)管辖区内车辆的管理;
(d)其它与业主和住户有关的财产。
5.2验收接管物业的控制
加强物业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保障房屋和配套设施及各项功能、指标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a)各专业组组长负责接管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严格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综合管理部经理组织编制《物业接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b)批准各专业小组按国家、省、市工程验收标准验收物业,确保物业的各项功能、指标符合规定的要求。
5.2.3参与竣工验收的物业
5.2.3.1在验收前的资料准备对于物业公司参与竣工验收的物业,在竣工验收之前,综合管理部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开发监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管道煤气公司、配套工程施工单位、设计院等提供的有关资料,适当时应包括物业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及结构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建筑施工竣工图,隐蔽工程收签证,沉降观察记录,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关资料,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消防系统竣工验收证明、电梯等公共设施检查验收证明;用水、电、气指标批文,水、电、气表校验报告等图纸资料,并对所有资料进行查验,为物业接管验收提供资料和数字依据。
5.2.3.2物业的竣工验收:验收接管领导小组参与开发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管道煤气公司、配套工程施工单位、设计院等依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等规定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5.2.4对已竣工、在用物业的验收接管工作:
a)各专业组根据分工范围分别负责对房屋主体结构、单元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水、电、机电设备、消防、管线等)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填写《物业交接验收表》《物业分户移交单》;
b)验收结束后,验收接管领导小组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并将《物业交接验收表》《物业分户移交单》的副本交委托方,以落实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5.2.5物业移交内容;
5.2.5.1建筑物移交
a)各类房屋清单及配套钥匙;
b)单体建筑、结构、水、电、气设备竣工图;
c)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d)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含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5.2.5.2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移交
a)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清单;
b)绿化竣工图、室外竣工图(含地下管网、道路、停车场院等);
c)机电设施操作、维护说明书;
d)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含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5.2.5.3资料移交: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两大类。资料组负责各类资料的核对、接收,填写《物业交接验收表》,并根据《文件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列出清单转交综合管理部归档保管。
5.2.6对新竣工的物业,由验收接管领导小组与委托方和开发建设单位就建筑物保修事宜进行协商,明确维修责任和保修期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管理公司划拨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以及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养护项目。
5.2.7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应加强对业主及住户的房屋及维修的管理。努力做到:
a)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执行《清洁绿化部工作手册》有关规定;建筑物有明显标志及方向指引,执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b)房屋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
c)无违规建筑;
d)封闭阳台统一有序,房屋装修不危及结构和安全,执行《楼宇入住装修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
e)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100%,并建立回访制度;
f)代收代付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收缴率达到98%以上,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
g)房屋资料档案齐全,便于查阅,执行《楼宇入住及装修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
5.3业主和住户提供的用于维修、安装、服务用的物品的控制,对业主和住户提供的物品质量应进行控制,以确保公司对业主和住户的维修、安装、服务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5.3.1工程部及各专项服务组(如房屋基装饰等)负责对业主和住户提供的项目进行维修、安装和服务。
5.3.2当工程部收到综合管理部转来的业主和住户《服务登记表》时,工程管理部填写《派工单》,并在上注明由业主提供详细信息,维修工持《派工单》前往业主和住户处提供维修服务。
a)维修工在维修前,应先对业主和住户提供的物品进行质量验收,确认该服务能达到维修安装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
b)对不合格的物品,维修工应告知业主和住户更换服务以达到要求。如果业主和住户坚持要求安装,则维修工须在《派工单》上;'维修结果'栏内清楚说明情况,经业主和住户签字确认,方可维修安装;
c)维修工现场维修安装完毕后,应对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请业主和住户验收,同时在《派工单》上'处理意见'栏内签字方可离开。
5.3.3公司其它专项便民服务中,对业主和住户提供用于服务的物品应严格验证,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发生丢失、损坏。如发现不适用,应填写《业主和住户财产问题反馈表》及时反馈给业主和住户妥善处理。《业主和住户财产问题反馈表》由各服务部门自行保管。
5.4保安负责各类车辆
的综合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停放安全有序。
5.4.1车辆管理服务登记
a)常住业主和住户的车辆,应填写《固定(非固定)车位登记表》,并按时交纳场地使用费;
b)业主和住户的摩托车、自行车应办理停放手续,停入指定车位,并按时交纳管理费和领取停放卡。
5.4.2外来车辆的管理:外来车辆进入管辖区时,保安员应在《京都苑机动车辆进出管理登记卡》上登记车型、车号及进出时间,并按规定收费。
5.4.3车辆在管理区内的行驶管理
a)为确保车辆在区内行驶安全,保安员根据有关交通规则,设置各种道路交通标识:
b)在道路上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减少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区内行驶机动车严禁鸣喇叭、超速,保安应按照规定对违章者给予教育;
c)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造成服务设施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保安员协调处理。
5.4.4协调车辆停放管理
a)区内设置停车场或适当位置划分停放区;
b)车辆应按车泊位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照章择位停放;
c)对小区内汽车违章乱停放,保安发出违章通知书给车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4.5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内,必要时设专职管理员负责管理车辆。
相关记录
qr-011-01 《物业接管计划》
qr-011-02 《物业交接验收表》
qr-011-03 《物业分户移交单》
qr-011-04 《业主和住户财产登记表》
qr-011-05 《固定(非固定)车位登记表》
qr-011-06 《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登记表》
qr-011-07 《汽车进出时间登记卡》
第9篇 某物业管理人员走访业主技巧
物业管理人员走访业主技巧
作为物业管理人员经常会去业主家中走访处理问题。既讲究实在,又讲究艺术,才能够取得最佳效果。下面介绍一些走访时的要诀,希望对大家日常工作有所帮助:
见面问候时最好点名道姓。迈进业主家门,你的第一句话可能是:“你好,见到你很高兴。”但这却不如说:“王先生,你好,见到你很高兴。”据测,后者比前者要热情得多。
若业主没请你坐下,你最好站着。坐下后不应直接掏烟给业主,如业主请你抽烟,你应说:“谢谢。”请记住,切莫把烟灰和火柴头弄到地板上,那是很不得体的。主动开始谈话,珍惜时间。尽管对方已经了解到你的一些情况和来访目的,你仍有必要主动开口。你可再次对某些问题进行强调和说明。时刻保持相应的热情。在谈话时,你若对某一问题没有倾注足够的热情,那么,业主会马上失去谈这个问题的趣。当业主因为某些问题,出现愤怒并难以抑制时,应提早结束此次走访。愤怒会使你失去理解他人和控制自己的客观尺度。它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
学会听的艺术。听有两个要求,首先要给业主留出讲话的时间,其次要'听话听音'。如业主首先讲话,你不可打断他。应做好准备,以便利用恰当的时机给其以响应,鼓励他讲下去。。。。不能够认真聆听别人谈话的人,也就不能够“听话听音”,更不能机警、巧妙地回答对方的问题。记住:不论是社交场合,还是在工作中,善于听乃是一个人应有的素养。
避免不良的动作和姿态。玩弄手中的小东西,用手不时地理头发、搅舌头,清牙齿,掏耳朵,盯视指甲、天花板或对方身后的字画等,这些动作都有失风度,,,,,也不应忘记自己的身份去故作姿态,卖弄亲近:“咱俩无话不谈,要是对别人,我才不提这个呢!”俚话和粗话更应避免。
要诚实、坦率、有节制。若在一件小事上做假,很可能使你的整个努力付诸东流。对方一旦怀疑你不诚实,你的各种不同凡响的作为都将黯然失色。谁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完人,因此,你可以坦率地谈起或承认自己的缺点或过失。在评论第三者时不应失去体量他人的气度,无节制地使用尖刻语言只会让人疑心:“谁知哪一天,他也许会在背后这样说我呢。”,,,,要善于“理乱麻”,学会清楚地表达。善于表达使人终生受益。讲话不会概括的人,常常引起人们的反感:叙事没有重点,思维头绪混乱的人,常常迫使人们尽量回避他。一般来说,你若从没有担心过别人会对你的话产生反感,就意味着你已引起他人的反感了。
注意自己说话的语气和语调。说话要保持清晰,喉音、鼻音不宜太重,语速平缓,语调老成、平淡,充满朝气的语调会使你显得年轻。此功重在平时留心多练。。。。。注意衣着和发式。第一次见面就给人一种不整洁的印象,往往会给你的自我表白投下阴影。
过度的关心和说教应该避免,要表现出诚意和合作精神。
结束出门时,不要忘记带走你的帽子、手套、公事包等东西。告别语应适当简练,克制自己不要在临出门时又引出新的话题,因为没有理由认为告别才是会见的高潮。
案例:某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
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某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点评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第10篇 小区业主手册:装修管理
花园小区业主手册:装修管理
一、业主(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均应提前办理装修申请手续,领取并填写《装修申请表》,连同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队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印章预留件)、委托装修协议等报物业公司查验审批,经同意后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5000元(住宅2000元,办公及商场5000元)和装修垃圾清运费4.5元
第11篇 长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长青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kd长青湾】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如下:
1、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关系。
3、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不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例如屋顶、外立面、楼道、烟道等);不在外墙面装饰装修、安装花架、安装或悬挂广告牌或条幅等。不利用自家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悬挂告示或进行宣传活动。
5、不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或放置鞋柜、堆放杂物,否则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有权清理。
6、不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种植花草树木、搭花架、摆花盆。爱护绿地,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树木、不采摘花果。
7、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8、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文明乘梯,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约定》。
9、业主、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场地等共用部位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须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10、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1、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向物业客户服务中心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便于紧急情况下联络。发生漏水、煤气泄漏、火灾等紧急事件时,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可在公安机关、社区、业主委员会等2位以上第三方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业主专用部分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12、将生活杂物、垃圾投放到垃圾箱内,不翻拣小区内垃圾箱(站)的垃圾。
13、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排除故障前应当停止使用或及时更换。
14、不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5、空调位属于业主专有,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定期检查空调架、空调挡板安装的牢固性及空调位排水孔是否畅通。
16、不在窗户、飘檐、空调位等处悬挂、摆放物品,以免坠物伤人。
17、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他人损伤或物品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18、本小区内规划开放式道路维修养护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19、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0、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客户服务中心以下权利:
1)根据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利用本物业公共场所、设施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
21、本小区的《装修管理约定》、《露台管理约定》、《私家花园管理约定》、《商业网点管理约定》、《环境、卫生管理约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约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约定》、《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约定》、《宠物饲养管理约定》是本规约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2、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租售物业时,业主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承租人、受让人、并将租售情况告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3、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定【kd长青湾】《业主管理规约》,本临时规约自动失效。
附件:
附件一、《装修管理约定》
附件二、《露台管理约定》
附件三、《私家花园管理约定》
附件四、《商业网点管理约定》
附件五、《环境、卫生管理约定》
附件六、《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
附件七、《电梯使用管理约定》
附件八、《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约定》
附件九、《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约定》
附件十、《宠物饲养管理约定》
第12篇 湾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龙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龙湾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凡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龙湾小区 ;
座落位置 **区**路**号,**号 ;
物业类型商住 ;
建筑面积约583233平方米。
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建筑面积为: 。
第六条 依法取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绿地、楼顶平台、车库、车位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专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道路,未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未经规划专属于单个业主的楼顶平台、绿地等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以外的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其他公共场所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电梯、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管道、水箱、消防、邮政信箱、避雷装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危及建筑物安全,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损害建筑物外观;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4、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8、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不得饲养家禽,保证动物卫生避免传染疾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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