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决定项目部内技术发展规划、矿井开拓布署方案,批准接替方案。
2、有权调配“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
3、有权处理“一通三防”管理失职的责任人员。
4、应及时检查各部门对“三大规程”和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5、当工作现场出现通风瓦斯隐患、不符合“一通三防”规定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并责令整改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行业标准,抓好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工作评比、考核。
2、定期召开工程技术人员研讨会,组织技术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产品,负责制定我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定期考核、表彰奖励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3、按时编制好我矿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救灾演习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开展好通风等级评定和瓦斯鉴定工作,管理好瓦斯监控系统,做好一年一度的反风演习。
4、及时组织编制和严格审查、批准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督促填绘各种与实际相符的技术图纸。由于审查把关不严、不细而造成事故负技术责任,造成无措施开工工程负管理责任。
5、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定期组织“一通三防”专题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签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复查。
6、领导技术科、通风科抓好技术管理和督促现场管理,组织定时与不定时抽查。完成上级规定的入井天数。检查不留死角,保证通风设施完好,不出现瓦斯事故。由于检查督促处理不力,发生事故负管理责任。
7、凡发生通风瓦斯异常时,应立即到现场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8、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抽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又未进行处理时,负重要管理责任。
9、负责抓好矿内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指导、批准、检查地面防洪、建筑施工及质量,由于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10、发生事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矿长指挥,负责提供详细的资料,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制定补救与防范措施。
11、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2篇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1、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根据项目实际配备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3、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
4、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5、参加工程项目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临时用电、大型机械设备及特殊结构防护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6、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交底;
7、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
8、组织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和评价,编制危险源清单;
9、参加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技术措施。
第3篇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组织制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组织制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制定“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检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审批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审批区域瓦斯治理措施。
7、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审批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8、审批矿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9、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10、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专题会议。
11、检查指导矿井编制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实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2、检查指导矿井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14、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15、督促检查矿井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16、参与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
17、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8、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措施执行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
19、制止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0、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1、每年至少分别参与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22、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4篇 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权力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决定项目部内技术发展规划、矿井开拓布署方案,批准接替方案。
2、有权调配“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
3、有权处理“一通三防”管理失职的责任人员。
4、应及时检查各部门对“三大规程”和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5、当工作现场出现通风瓦斯隐患、不符合“一通三防”规定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并责令整改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行业标准,抓好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工作评比、考核。
2、定期召开工程技术人员研讨会,组织技术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产品,负责制定我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定期考核、表彰奖励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3、按时编制好我矿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救灾演习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开展好通风等级评定和瓦斯鉴定工作,管理好瓦斯监控系统,做好一年一度的反风演习。
4、及时组织编制和严格审查、批准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督促填绘各种与实际相符的技术图纸。由于审查把关不严、不细而造成事故负技术责任,造成无措施开工工程负管理责任。
5、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定期组织“一通三防”专题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签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复查。
6、领导技术科、通风科抓好技术管理和督促现场管理,组织定时与不定时抽查。完成上级规定的入井天数。检查不留死角,保证通风设施完好,不出现瓦斯事故。由于检查督促处理不力,发生事故负管理责任。
7、凡发生通风瓦斯异常时,应立即到现场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8、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抽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又未进行处理时,负重要管理责任。
9、负责抓好矿内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指导、批准、检查地面防洪、建筑施工及质量,由于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10、发生事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矿长指挥,负责提供详细的资料,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制定补救与防范措施。
11、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5篇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组织制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组织制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制定“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检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审批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审批区域瓦斯治理措施。
7、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审批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8、审批矿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9、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10、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专题会议。
11、检查指导矿井编制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实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2、检查指导矿井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14、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15、督促检查矿井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16、参与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
17、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8、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措施执行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
19、制止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0、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1、每年至少分别参与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22、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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