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车辆安全管理员车辆安全生产职责
车辆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按每25辆车不少于1人配备。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每月组织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活动二次以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车辆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车辆安全竞赛等活动。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车辆安全系统监督检查,实施车辆每天出车门检制,督促检查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阻止病车、故障车上路,并落实、督促修理部门检修,直至排除故障和隐患,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对危及车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4、负责本公司车辆安全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记录各类台帐,并及时登录车辆安全信息,做好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5、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车辆检查监督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做好驾驶员的审验、评比和上岗前技术考查工作等。
6、树立“车辆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思想,工作廉洁奉公,及时为驾驶员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沟通,使驾驶员保持有一个良好心态出车。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抢险,了解事故性质,控制事故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和调解,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8、根据车辆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单位车辆维修制度和维护、修理计划的落实。
9、配合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车辆维护、修理后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2篇 ×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强化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的规范管理,确保车辆交通安全。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1、客户服务部主任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送货车辆安全行驶的教育管理。
2、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
3、客户服务部车辆为送货专用车,除因公配送卷烟外,不准运送其它物品,不准借给外单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烟用车,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派车,并作好派车登记,以便备查。
5、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途中随意带客或绕道为他人办私事;严禁为他人运带其它物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家中过夜。
6、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并关闭电路,锁好车门,以防发生意外。途中送货临时停车,严禁逆向停车。
7、客户服务部主任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强迫驾驶员为其出私车,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8、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要积极按时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9、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技能,精心维护保养车辆,严禁带故障行驶。
10、加强途中送货安全防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种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防卫工具,确保人身货款安全。
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3、车辆维修必须提前向客户服务部主任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车队)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厂修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先送厂后填报维修单。
4、平时车辆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客户服务部车管组组长确认,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服务部不得报销,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公司车辆维修单,由(车队长)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经理室审批。
6、车队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要严格把关,对更换材料清单要逐项核实,从严控制,严防虚假。
7、办公室(车队)要每月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检查,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对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的进行逐项扣分,并与工资兑现挂钩。
三、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1、车辆耗油标准:东南车为9.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车为6.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户服务部要在当地选择信誉较好的加油站购买燃油,并逐台登记,同时要定期对车辆用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燃油发票报销必须经公司车队长签字登记后,呈报经理室审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车队长应每月对单车耗油进行核算,对超过标准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处罚。
四、车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公车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处罚200元,驾驶员处罚100元,同时按考核细则相应扣分;私自将车开回家过夜一次处罚300元,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调离岗位,驾驶员一律辞退。
2、凡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3、驾驶员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责任区分作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赔偿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3000元;负主要责任的赔偿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元;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0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因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不周、缺机油、冷却液而造成发动机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作辞退处理。
5、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辞退处理。
6、驾驶员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罚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辞退处理。
7、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规定赔偿外,作辞退处理。
8、车辆不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发生意外的,驾驶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要追究服务部主任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罚。
9、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的,除按考核细则扣分外,并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10、驾驶员弄虚作假、耗油严重超标发生异常的,按超标数量全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对服务部主任要追究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罚。
12、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每月奖励100元,车管组组长奖励150元,并实行安全行驶公里补贴制度,按百公里补贴4分计算。
13、安全奖及公里补贴发放,需经车队审核签字后报经理室审批。
五、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3篇 科技园办公大楼安全消防、车辆管理方案
科技园办公大楼安全消防、车辆管理方案
一、基本方案
1、服务范围
科技园办公大厦红线内与房屋本体以外的公共区域。主要任务是做好防火、防盗抢、防破坏、防停车场停放车辆丢失、防人身伤害、防自然灾害工作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
2、管理思路
根据科技园办公大厦人流(访客、内部人员)密度大,各区域功能不一的特点,安全护卫工作将实行划区域管理,主要采取两个“结合”,即重点部位与一般区域的相结合,固定岗与巡逻岗的结合。竭力为科技园办公大厦提供既有安全性、又富人性化的优质服务,给人以温馨、自然、亲切的感觉。
3、管理架构
科技园办公大厦安全管理设护卫一班、二班及护卫三班,早、中、晚轮流值班;
5、岗位设置
根据该项目的物业特点,分别要设置以下岗位,即巡逻岗、车场岗、道口岗以及不同位置的固定岗,如大堂礼仪岗、监控值班岗等。另外白天要增加设置四人组合的巡逻应急小分队,重点负责对重点区域每小时全面巡逻一次,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确切的岗位及护卫员总人数将根据后期具体情况再行确定。
大堂礼仪堂要求形象好,有亲和力。
二、要求
1、护卫员条件与素质要求
护卫员招聘时,建议全部以复退军人为主,直接到地方部队挑选。年龄在18―2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平均身高在1.75米以上;具有高中(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护卫员入职时必须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上岗前必须通过保安服务公司组织的结业考试,取得保安员上岗证和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护卫员素质要求: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较强的观察、记忆、分析和辨别能力,有责任心;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熟练处理本岗位的各项工作。实行严格的准军事化管理,努力打造一支敬业爱岗形象好、业务熟、政治思想合格,作风过硬、经验丰富、敬业爱岗、纪律严明、管理到位、服务周到的护卫队伍。
2、服务时间、班次、着装要求
*服务时间、班次
(1)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
(2)实行“三班制”作业,为早班7:00―15:00,中班15:00―23:00,夜班23:00―翌日7:00。实际操作中,可根据科技园办公大厦工作时间及要求进行调整。
*着装要求
为保持科技园办公大厦整体文化的和谐统一,可考虑:停车场、地面巡逻、巡楼、消防监控中心值班护卫员统一着科技园办公大厦护卫服装,表现男士的庄重与威严。
3、队伍管理
新入职的护卫员上岗前应接受业务知识专项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礼节礼仪、服务技巧、突发事件的处理、队列、擒敌拳、车辆指挥手势、体能及奖惩制度等。上岗后应坚持每周应安排一次业务知识培训,二次实操训练,每次训练、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护卫员在岗的培训内容包括科技园办公大厦的基本概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安全保卫工作手册、消防工作手册、服务技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岗位专业知识及实操知识。
4、护卫员宿舍
所有护卫员必须考虑驻扎在科技园办公大厦区域内,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如火警,匪警等。建议护卫员宿舍要按区域设置,且护卫员宿舍内必须安装警铃,并要求与总控室连接,确保紧急情况保持联动,使不当班护卫员能在最短时间集合待命。或者集中设置在第二区域。
5、护卫、消防重要装备
为保证科技园办公大厦区域的消防安全,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专用器械。
6、技防设施
公共区域必须安装足够数量且分辨率高的监控摄像探头。重点区域应每隔25―40米处安装带遥控全方位电动云台变焦距摄像机,焦距为f1.4或f4。
a、重点区域必须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与“110”联动,确保晚间该区域关门后,能有布防设防功能。
b、消防控制中心与监控室要求分开设置,且要求室内必须设置卫生间。确保值班员能24小时严守岗位。
c、进入监控室的门,要求按两道门设置,第一道门用钥匙,第二道门用密码,并派双人值班,确保不相关人员进入值班室内,更改或删除记录。交接班采用双线平行交接法,即拿钥匙的与知道密码的互相不交叉交接。
d、监控录像存录调放由级别较高的人负责,并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4篇 机械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目的
本程序旨在对公司机械及机动车辆、进出公司区域的员工个人和相关方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消除或减少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风险。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械及机动车辆、进出公司区域的员工个人和相关方的所有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本公司委派专门的机械车辆管理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对公司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护。
3.2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公司机械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4 办公室对机械车辆油料的使用进行控制。
3.5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对公司机械车辆进行安全监察,安保部负责对进出公司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和指挥。
4 工作程序
4.1 机械车辆管理
4.2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
4.3机械和机动车辆的使用及驾驶员管理执行《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4.4 机械操作手必须经当地政府制定的部门培训,培训合格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上岗。
4.5 机械机动车辆使用权变更时,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4.6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每季度对机械车辆进行检查,并保留记录。
4.7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对机械车辆建立档案。
4.8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应建立机械车辆操作人员、驾驶员档案,并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
4.9 所有进出公司的相关机械和机动车辆应遵守公司机械车辆管理办法。
4.10 所有进出公司的相关机械和机动车辆应接受安保部的检查和指
挥。
4.11机械车辆(吊车、叉车)要按定进年检和检查,并做好年检记录。
第5篇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 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 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 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 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 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 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17: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 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 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 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 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 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 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 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17: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 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 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 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 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 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 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 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 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 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 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 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 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审查、考核记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备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级)。
⒈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⒊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⑴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与毁坏财产价值的总和。包括:
⒈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含护理费)。
⑵丧葬费及抚恤费。
⑶补助及救济费。
⑷歇工工资。
⒉善后处理费用
⑴事故处理费。
⑵现场保护、抢救费用。
⑶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⑷清理现场费用。
⑸处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费用。
⒊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⒉一般事故a、b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三)质量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长油字[2008]41号相关规定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四)对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 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调查,填写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级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划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七)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条 事故处理
(一)处理权限
⒈发生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上报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审定。一般事故b级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初审,厂hse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
⒉发生一般事故c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到质量安全环保科说清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厂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二)责任追究
1.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环保责任书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一般事故b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属驾驶员责任的,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外聘(雇)驾驶员予以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10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 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一年,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外聘(雇)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300元。
4.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停车反省1-3个月,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经过核实,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过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按照审批的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除按前款处理外,还要给事故单位及用车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单位业绩合同及安全环保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事故登记表。
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⒊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⒋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⒌物证、人证材料。
⒍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⒎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⒐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⒑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⒒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⒓调查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存档,并报油田公司备案。
第七章 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 安装、使用、维护
第七十五条 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厂内部车辆、气田产建项目组雇用车辆、生产运行科或厂内其他单位长期外雇车辆。凡新购、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各类内部车辆、外雇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纳入第五采气厂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第七十六条 第五采气厂新购内部车辆,在投入运行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内部车辆申请报废、停用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拆除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可用于新购内部车辆的安装。
第七十七条 拟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外雇车辆,在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前,生产运行科必须审查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完备情况,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车辆运行前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更换服务车辆,新准入车辆可安装原服务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各车管单位或驾驶员要熟悉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改变仪器参数设置,禁止关闭、拆除、停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
第七十九条 驾驶员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车管单位、采气工艺研究所,通过厂家或指定地点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八十条 生产科、产建项目组长期雇用车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缴纳2000.00元设备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安装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外雇车辆,因运输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厂继续服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应及时回收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科在确认设备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额后,足额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各单位hse业绩考核。
第二节 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条 生产运行科、应在各生产调度室设置车辆gps监控调度中心,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八十四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监控和考核实行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车管单位(车辆调派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监控判定的标准依据第五采气厂、长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记录的数据作为车辆、驾驶员、车管单位、用车单位违章违规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 各车管、调派单位按照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发现超速、超区域和紧急报警,必须使用短信发送平台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保障行车安全。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建立记录。
第八十六条 车管单位每月监控不少于40台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监控不少于20台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第八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每月的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车载gps监控系统发现的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投保
第八十八条 所有车辆保险办理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九条 生产运行科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机动车辆在用、停用、报废和购入信息,填报《机动车辆保险通知单》,并送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九十条 应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低、服务态度好、出险速度快、赔偿合理、及时选择保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审验的除外)。禁止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有垄断市场不公正条款的协议或合同。
(一)机动车辆上年保险期限到期前10日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办理投保、续保或终止保险手续。
(二)质量安全环保科将投保单及保险公司的收费票据送主管厂领导审批,并交财务资产科。
(三)财务资产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办理付款。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保原则上只进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险的投保,确因生产需要,增保其它险种的,必须经主管安全生产厂领导同意。
第九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险种、费率(含附加费率)、投保金额、车辆运营情况、事故情况、赔偿情况、是否续保、无赔偿优待、理赔、保险证等在内的车辆保险管理台帐。
第九十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及时发放保险证,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二节 事故理赔
第九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车管单位应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项目组)。车管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质量安全环保科协助车管单位作好机动车辆肇事后的理赔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赔记录。
第九十五条 事故理赔后,不免除肇事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肇事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无赔偿优待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规定,应参照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的实际享受情况,争取按最高比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无赔款优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交纳的抵减,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单位或个人,形成帐外资金。
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相对稳定,争取使无赔款优待能较好的落实。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车辆保险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问题,将根据管理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不能及时办理投保、续保、撤保、理赔等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保险费用经管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处罚
第一佰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一)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二)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污损、遮蔽、信号阻断,但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在检查、修理后,未及时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暂时失效。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3-5分钟(含3分钟)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及时向车管单位汇报。
(四)gps监控显示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检查、修理后,未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丢失数据7天以上,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50%以内。
(四)由于维护、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能及时上报。
(五)gps监控显示超区域行驶,不能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理并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
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上(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第一佰零四条 驾驶员违章月累计超过3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后,由车管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重新发放准驾证。
第一佰零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800.00元罚款处理,同时追缴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清退或调离本岗位。
(一)故意污损、遮蔽、阻断gps监控系统设备或故意损坏车载gps,造成gps监控系统设备失效。
(二)人为断电、拔线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丢失。
(三)超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其它超速、超限行为。
(四)故意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故障的其它行为。
第一佰零六条 外雇车辆的考核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确认后,从其gps使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条 未按照“一事一单”执行车辆日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 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 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 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 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 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 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 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2000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 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 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 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 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 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平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 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 (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6篇 革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六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 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 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7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3管理职责
3.1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4.1.1 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 驾驶员的聘用: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 驾驶员的管理
4.1.3.1 驾龄不足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4.1.3.2 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4.1.3.3 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4.1.3.4 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4.1.3.5 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4.1.3.6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1.3.7 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
4.1.3.8 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
4.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 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 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4.2.3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 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4.2.5 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项目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 生产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6.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在支道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 km/h;进出车间、库房、生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 km/h。
4.2.6.2 生产服务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4.2.6.3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4.2.6.4 不属于为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 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 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 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2.10 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第8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达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公司车辆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交通安全法》和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车辆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季度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例会,总结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提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明确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全公司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车辆出行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和出车审批制,严禁私自出车。
第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资质者严禁驾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每周一必须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周一班组安全活动。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其安全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完善安全教育台帐和记录。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上岗制和准驾证制度,严禁有病、疲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超速、超载、抢道驾驶及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等不安全行为。行车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情绪车、英雄车、赌气车。
第九条 针对季节特点和特殊性气象条件,如大风、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案。预案制定要有针对性、操作性、正确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演练。
第十条 长途和特殊情况下出车必须对路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行车措施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 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机动车辆内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外聘驾驶人员要以签订外包项目的方式与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不允许签订劳务合同,更要严禁与个人签订用工合同。对其驾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不全者,严禁使用。同时切实规范对外聘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确保其与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安全活动和享受劳保待遇,切实做到与正式职工同样管理、同样要求、同样对待。
第十三条 必须为驾驶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须做到齐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条 乘车人实行最高职务负责制,同车人当中,职务最高者对车辆行驶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乘车人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做影响驾驶的事情,同时在途中不得劝驾驶员喝酒,如遇驾驶员渴酒,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时,乘车人可拒绝乘车,并向单位报告,否则,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章 厂内及生产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厂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禁止在厂区内抢道、超车,货车严禁人货混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厂房内行驶。
第十六条 厂区道路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七条 运油、酸碱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由燃运部和运行部派专人跟踪管理,保证司乘人员遵章守纪、保证其遵守厂内交通规则,确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条 燃管部、燃运部、华茂公司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运煤车辆的接卸工作。进入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司机不得在厂区内随意走动,不得抽烟、不得参与卸煤工作。
第十九条 运渣、运灰车辆要经过厂区、国道和灰场道路,沿途情况复杂,交叉路口多,道路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所以要特别强化运渣、运灰车辆管理,运渣、运灰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厂内行车规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驶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要特别谨慎、小心,在厂内行驶时要严禁超速行驶。必须确保灰场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起重车辆、电瓶车等特种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专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如要更换人员必须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后,由具备资质人员接手。
第二十一条 华茂公司车辆也要实行准驾证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强对运灰车辆和人员管理,灰库要完善安全带悬挂设施、安全警示牌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操作卡,确保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要对入厂车辆严格监控,外来车辆尽量不要进入厂区,如必须进入厂区的也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对外包单位车辆要实行准驾证制度,由车队对其驾驶人员进行审核后,核发准驾证,严格纳入公司车辆管理范畴。
第四章 上下班通勤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须乘坐公司通勤车辆,严禁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出租车、私家车等)。
第二十四条 职工乘坐通勤车辆必须遵守乘车管理规定,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严禁在车内吸烟、吃零食、追逐、打闹;严禁携带宠物上车。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乘坐通勤车辆中,严禁出现干扰司机工作的行为,如与司机聊天、争执、吵架等。
第二十六条 车辆启动后乘车人员严禁在车内任意走动、严禁将头手伸入车窗外,严禁向车窗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非本厂工作人员随意乘坐通勤车辆,如有外来工作人员必须乘坐时,须事先向车队相关管理人员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条 通勤车辆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发车时间发车,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班次和发车时间。
第二十九条 要重点加强对上下班车辆尤其夜间通勤车辆的安全管理和行驶中监护、了望,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福利区门卫应加强外来车辆的监管,尤其在上下班车辆进入厂区和福利区过程中,加强监护,严禁外来车辆阻碍通勤车辆,保证通勤车辆安全。
第五章 福利区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福利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机动车辆严禁在福利区内超载、超高、超宽行驶及抢道、超车。
第三十二条 福利区必须完善各种交通指示和警告标志。
第三十三条 福利区内车辆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乱停。
第三十四条 进入福利区后车辆不得随意鸣号。
第三十五条 福利区内为职工生活场所,进入福利区车辆应切实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格遵守福利区行车规则,尤其在职工上下班高峰期应特别注意。
第三十六条 陇东明珠宾馆门卫应对进入福利区外来车辆严格监控和审查,原则不允许进入。如必须进入时,也应详细告知福利区行车规定。如发现外来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立即予以请出,并对本厂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私家车辆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私家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严禁进入厂区行驶。
第三十八条 私家车辆严禁阻碍和妨碍公司车辆正常行驶。尤其严禁与通勤车辆争道,严禁抢占通勤车辆车位。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驾驶私家车外出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视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
第七章 即时汇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在一小时内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安全监察室报告,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严禁拖延、瞒报、谎报,严禁委过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时应及时启动事故预案。当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须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内做出公司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尤其应吸取教训,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条 对于造成相应后果者,根据《交通安全法》、《华能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外,根据本办法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拖延、隐瞒、谎报事故者,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虽未提及,但仍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比照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监察室负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于2006年11月02日发布实施。
第9篇 路试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路试作业(包括转序)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规范路试工的安全作业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路试作业的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路试作业,包括进行30公里道路试验以及底盘和整车产品在新老厂区之间的转序,进行这类作业的车辆统称为路试车辆,进行这类作业的车辆驾驶人员统称为路试工。
二、部门职责
1、各分厂负责对本单位路试作业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保证路试车辆驾驶文明、规范。
2、能源装备部负责配备可拆卸后视镜和专用的平头车身锁紧机构安全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能源装备部组织自制或外购并进行登记建帐以及日常管理。
3、运输公司负责对各分厂路试作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对路试工进行岗前、岗中实际操作培训、考试,为分厂办理路试作业临时牌照。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内路试工岗前、岗中的理论知识培训、考试,根据各分厂实际按需配备路试人员。
5、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路试作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路试工上岗条件
1、必须有两年以上厂外驾驶的工作经验,并持有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有效证件。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生产管理部签发十通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2、身体必须健康,精神良好,有病或处于疲劳状态时不允许上岗。
四、行车前安全检查及准备事项
路试工在车辆行驶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和准备事项:
1、待路试车辆驾驶室两侧必须安装可拆卸的后视镜。
2、对待路试车辆有关行驶安全的部件(位)进行初步检查,如制动、转向、灯光、倒车报警器、离合、喇叭、仪表功能等,发现有明显故障时应转入调试,不得使有明显故障的车辆强行上路。例如: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有裂纹、变形,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有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4、对于平头车身底盘或整车,必须插好驾驶室锁紧机构的安全销。
5、路试工必须有公司发放的临时牌照。
上述安全检查事项完成并符合要求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10篇 进场车辆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使项目各项施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内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的检查。
3. 职责
3.1.安全部是项目建设期车辆检查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对各种机动车辆(含特种作业机械)进行运行前的检查,及每季度的定期检查和临时车辆进场的检查。
3.2.安全部和hse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各种车辆、设备编制颜色代码并建立最低的检查标准。
3.3.施工单位负责对车辆/设备进场前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存档备查。并上报项目部安全部备案。
3.4.施工单位应于入场前7天向项目部安全部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车辆技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项目部安全部审核完,上报业主hse管理人员审批:
保险证明书
年检合格证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5.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负责本单位各种车辆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要有记录资料。
4. 车辆检查的一般规定
4.1.凡申请进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4.1.1.机动车辆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4.1.2. 施工单位租赁的大巴、中巴等车辆均应在车辆明显的位置显示施工单位名称。
4.1.3.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4.1.4. 工程机械(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等设备均应在其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保持端正清晰。
第11篇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办法9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九)
一、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第12篇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对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与要求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2机动车辆交通风险大,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安全部门、车管单位、车管干部和驾驶员、修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共同搞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劳动人事等部门和车管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操作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3定义
3.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内机动车辆
资产隶属于局、分公司建档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
3.3长途出车
到200km及以远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3.4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3.5 特殊运输
运输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6 准驾证(含临时准驾证)
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基层队逐级考核、审查,为企内驾驶员颁发的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证。
3.7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二级单位每月组织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签章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3.8 驻外机动车辆
大牛地气田以及新疆、东北作业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3.9长期在基层值班的机动车辆
由上级指派的在一线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动车辆。
4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5组织机构及职责
5.1局、分公司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
5.2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5.3.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5.3.3参加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5.3.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机动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5.3.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5.3.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5.3.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3.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3.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5.4.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5.4.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5.4.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5.4.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4.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6组织开展本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4.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5.4.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5.4.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5.5生产、企管、设备、资产、人事、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5.5.1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机动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5.5.3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4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5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6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7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5.6车队长安全职责
5.6.1 车队长是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任人,对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负第一位领导责任。
5.6.2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6.2 落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机动车辆交通任务顺利完成及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实现。
5.6.3 严格执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制度,不准安排无“双证”人员上岗。
5.6.4 检查车队班、组安全活动,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完好率符合规定要求。
5.6.5 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7驾驶员安全职责
5.7.1 严格执行和遵守交通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自己所驾驶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努力争当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
5.7.2 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练就过硬本领。
5.7.3 爱护机动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5.7.4 遵守职业道德,文明驾驶,杜绝违章行为,自觉接受安全部门或车管安全员的监督,团结互助,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解决或上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6管理内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6.1.2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机动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6.1.3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6.2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6.2.1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6.2.2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机动车辆审批制度。
6.2.3日常机动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机动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机动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6.2.4机动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2.5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机动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6.2.6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2.8机动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2.9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6.2.10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2.12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6.2.13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6.4.1机动车辆档案。
6.4.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6.4.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6.4.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4.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6.5驾驶员管理
6.5.1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机动车辆驾驶证。
6.5.2对驾驶员的选用,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经县以上医院体检无妨碍驾驶疾病的(由医务部门监督),安全部门进行驾驶技术实际考核(两人以上专业人员监考),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华北局、华北分公司选用驾驶员审批表见附表1)
6.5.3对现在用驾驶员因技术素质较差暂时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应停止其驾驶资格,或重新进行技术培训,待达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机动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5.5驾驶员应做到:
6.5.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机动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机动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6.5.5.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机动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爱护机动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机动车辆,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6.5.5.4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和公安交通部门和单位车管部门按期组织的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6.5.5.5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6.5.5.6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
6.5.5.7严禁驾驶员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6.5.5.8严禁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车载电话等。
6.5.5.9严禁驾驶员不经领导指派私自开车。
6.5.5.10驾驶人员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和向单位汇报,严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车驾驶员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起重工操作证,方能进行起重操作。
6.5.5.12参加气田(作业区)施工建设的内部驾驶人员(包括试气队驾驶自行式作业机人员),应按照要求,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含外聘驾驶员),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货物运输机动车辆驾驶员,还应持有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a) 驾驶人员在气田(作业区)道路上行车时要做到礼貌行车,应执行大车让小车,轻车让重车的行车规则。
b) 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入气田(作业区)应着装整齐,进入现场必须着工装。不准有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等违规行为发生。
c) 驾驶员进入井场、气站后严禁吸烟。
6.6 内部准驾证管理
6.6.1 局、分公司对驾驶员(含外聘驾驶员)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局、分公司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6.6.2 “准驾证”由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统一印制,审核和发放。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各类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岗驾车。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单位安全、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培训、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驾驶员的考核、申报工作。
6.6.3 “准驾证”分为局、分公司机动车“准驾证”和局、分公司机动车“临时准驾证”两种。“准驾证”和“临时准驾证”制作有正证和副证两种版本,正证为驾驶员随车携带,副证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保存,备查。副证不能替代正证使用。
6.6.4“准驾证”的发放范围为在岗的专职驾驶员、专职车管、安全人员。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在驾驶岗位的人员)不办理内部“准驾证”。对具有实际驾驶经历、技术熟练,又确属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辆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可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临时准驾证”最长时效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6.6.5 办理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的程序分别为:
6.6.5.1 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准驾证”申报表(见附表2),附上申报办理“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后,经所在单位研究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准驾证”手续。
6.6.5.2 非专职驾驶人员,井、分队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历,驾驶技术较好,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3),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井、分队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还需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5),经所在单位hse管委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3 队、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4),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6),经局、分公司hse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产的局、分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4 对外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经历必须调查清楚,严格把关。聘用者必须是连续驾驶机动车辆5年以上,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安全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专业驾驶人员。使用外聘驾驶员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安全部门技术考核,经局、分公司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后方可准许上岗。
6.6.5.5 气田、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区域内部使用的专业机械工具,诸如推土机、装载机、铲车等,其操作人员必须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经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准上岗。
6.6.5.6 汽车专业修理试车人员可办理”临时准驾证”,但只限于在非正规公路上或规定路段试车。部分单位使用的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员须先取得国家核发的该项纪录驾驶证资格后,再比照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办理“临时准驾证”,而后方可驾车上路。
6.6.5.7 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 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不带“双证”不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b) 证件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c)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补办;
d) 退休、调出、改变工种人员应及时交回“准驾证”;
e)办理“临时准驾证”的须按规定期限收回。
6.6.5.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准驾证”资格:
a) 发生表内外重伤、死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b)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者;
c)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d)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
e) 经本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适应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者。
6.7机动车辆管理
6.7.1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6.7.2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机动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应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机动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6.7.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6.7.4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6.7.5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机动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用于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6.7.6 三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机动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机动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机动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机动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6.7.7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6.7.8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6.7.9机动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7.10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机动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6.8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6.8.1条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安排机动车辆任务时,应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天气、道路和任务等进行hse风险识别分析,合理调派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驾驶员疲劳开车、超速行驶。
6.8.2对外出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对每辆车应配备随车登记册。驾驶员每次出车应将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路线、机动车辆技术状况、事故隐患情况以及维修情况记录在册。
6.8.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全面了解出车任务,选择最佳行车路线,预测分析途中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行车证件齐全有效。
6.8.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行车过程中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会对安全行车造成影响。
6.8.5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认真查看机动车辆周围,大型机动车辆还应注意车底,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起步行驶。
6.8.5.2驾驶机动车辆时,应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判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前减速,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侥幸。
6.8.5.3行车过程中,要沉着冷静,谨慎驾驶,不可急躁侥幸、左右超车、超速行驶。
6.8.5.4行车途中要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过近、横距过小,导致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6.8.5.5超会车时,要正确判断超会车的距离、速度,切勿盲目侥幸,避免“三点”或“多点”交会,严禁强超抢会行为。
6.8.5.6行经路口时要严格遵守灯光信号和通行规则,注意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6.8.5.7行经村庄、学校、繁华街道或城乡结合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学生玩耍打闹或车、马、行人争道抢行、截头猛拐、突然横穿等意外情况发生。
6.8.5.8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掌稳方向,加大安全车距,操作方向、油门、刹车要轻缓,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门或刹车过急过死,禁止超速行驶、左右穿插、紧急制动。
6.8.5.9长途任务要遵守规定,行车途中应中速行驶,沉着冷静,不可高速赶路、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6.8.5.10机动车辆转弯、掉头、停车或变道行驶时,要注意观察来往机动车辆和行人,遵守通行规则,给后方来车、行人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转弯、掉头、停车或随意变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驶应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调节注意力,按规定行车、超车、变道和应急停车,避免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严禁疲劳开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和逆向行驶。
6.8.5.12午饭后应尽量稍作休息调整再上路行驶,若饭后急需上路,应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发生饭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现象。
6.8.5.13夜晚、黄昏行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超会车时应沉着谨慎,合理使用灯光,切勿观察不清盲目行驶,要特别注意因光线对射形成的视线盲区。
6.8.5.14遇有险路、险桥时,驾驶员应下车察看,必要时乘车人应下车步行通过;机动车辆行驶时应低速慢行,乘车人应协助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6.8.5.15行经沼泽和泥泞路段时应下车察看路况,不得冒险驶入;机动车辆被陷时,不应猛加油门前行或倒车,要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机动车辆拖出。
6.8.5.16机动机动车辆需要通过水淹路段时,应下车察看积水深度,不可侥幸冒险通过。如可通行,应选好行车路线,使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不宜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若机动车辆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发动机动车辆,应设法将车拖出,防止发动机动车辆时水从排气管进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毁坏。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稳方向盘,中低速行驶,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制力控制车速,不宜频繁使用刹车;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提前减速、鸣号;上坡时不得蛇形曲线行驶,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档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区行驶,应先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6.8.6本规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环境条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6.8.7 任何领导干部和个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装载,违章行车。
6.8.8 任何乘坐人员不得强迫或怂恿驾驶人员违章行车,在驾驶员违章行车时,乘坐人员有义务提醒驾驶员停止违章行为。
6.8.9 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确保机动车辆轮胎气压、磨损程度合乎要求,轮毂及底盘各部螺丝无松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小型车时速不准超过120公里。行驶中与前车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8.10 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或长途行车时,凡车上设有安全带的,驾车人和乘坐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6.9 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机动车辆
6.9.1 机动车辆调派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实行出车路单(派车单)(见附表 7 )和长途机动车辆严格审批制度。
6.9.2 各级用车单位须填写用车申请并经主管领导签批,无调度部门的零散机动车辆单位,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6.9.3 生产用机动车辆调派由生产调度部门负责。长途用车须由用车单位(部门)向基层机动车辆单位(车队)或机动车辆调派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机动车辆长途用车申请栏,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签批,路单必须标明用车时间、工作项目、到达地点。
6.9.4严格机动车辆派车制度,任何驾驶员无权在没有得到车管人员指派的情况下,将机动车辆驾出指定停放点。非执行特殊任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外宿”。
6.9.5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由本单位调派机动车辆部门存档备案。
6.10 “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机动车辆回场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
6.10.2节假日期间,不值班的机动车辆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定点停放,单位封存机动车辆。
6.10.3 各单位在收队、机动车辆到达基地后3天内必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按要求把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封存。
6.11 大型搬迁、吊装和联合作业
6.11.1 各单位在进行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时要制订详细的吊运计划,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
6.11.2 所有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机动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派出。
6.11.3 大型搬迁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影响因素调研,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由搬迁单位组织制定拉运安全监护措施。
6.11.4 运输大件物资、设备,必须捆扎牢固。
6.11.5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必须设明显标志,注意观察、避让和处理行驶中遇到的电线、树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体。
6.11.6 大型搬迁行驶遇软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桥梁情况不明时,必须详细了解路面、路基、边坡、桥梁情况,选择安全路面通过,严禁冒险穿越。
6.11.7 大型搬迁机动车辆必须保证机动车辆驱动、制动、转向、轮胎、喇叭、刮雨器、后视镜和灯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行驶在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时,严格按照“礼让三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6.11.9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年审、签章。
6.11.10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严格按照jt3130《汽车运输规则》以及j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6.12 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12.1 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认真遵照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6.12.2 加强在外值班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有效地控制所在作业区内部道路交通违章现象,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应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在外值班单位签订hse承诺书、安全管理委托书,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和派车人,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6.12.4 各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6.12.5在外值班单位严格对驾驶员管理,礼貌行车;尊重当地国家、地方的风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6.12.7在外值班驾驶员着装必须符合在外值班单位要求。
6.12.8各单位应根据作业任务合理安排基层值班机动车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长期值班机动车辆制定管理措施,划定值班区域。
6.12.9长期在基层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年审签章。
6.13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
6.13.1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管子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时原则上避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6.13.2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出车,必须保证机动车辆性能完好。
6.13.3 能见度低时要限速行驶:当能见度在100~2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60km、大车4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30km、大车20km;当能见度在50~1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40km、大车3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20km、大车10km;;当能见度低于50米时,各单位控制机动车辆出行,如遇紧急情况,由主管领导签批。
6.13.4 在雨天行车时,红泥路面要严格执行晴通雨阻规定。
6.13.5 雨、雪、冰以及泥泞路面行车,必须谨慎驾驶,控制车速,正确利用制动,严防溜滑。必要时,应加装防滑装置。
6.13.6 在泥泞滑路和便道上行驶时,要提前换入低速档,少加油慢通过,不能加大油猛冲,更不能中途换档或停车、起步。
6.13.7 在遇暴风雨视线不清时,一定要立即停车避让,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时,在继续行驶,绝不冒险行驶。
6.1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14.1 机动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进行年度检验。
6.14.2 机动车辆年度技术等级评定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物资装备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定并建立档案。
6.14.3机动车辆二级维护和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14.4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参与机动机动车辆的维护维修工作。
6.15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15.1 各单位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机动车辆租用事宜签订机动车辆租用合同,明确责权。
6.15.2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辆,由机动车辆方提供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件。
6.15.3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详细了解机动车辆的运行情况,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检验。必须有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签发的有效营运证以及相关的道路运行证签。运输危险品(油品、炸药、雷管、有毒物资、放射性物资等)的机动车辆必须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6.15.4 企内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在驾驶外租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内部颁发的“准驾证”(临时准驾证)。
6.15.5 机动车辆维护管理执行gb 7258《机动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16乘员安全管理
6.16.1乘员乘坐机动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6.16.2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6.16.3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机动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或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6.16.4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16.5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6.16.6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6.16.7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6.17交通安全教育
6.17.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驾驶员、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
6.17.2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交通法规、交通规定、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指示等。
6.17.3要组织单位职工(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每年一次,专职驾驶员每季一次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存档。
6.17.4要利用驾驶员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场所,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6.18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6.18.1一般规定
6.18.1.1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对罐式机动车辆的罐体进行定期检验。
6.18.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6.18.1.3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gb1339《道路运输机动车辆标志》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安装标志牌、标志灯和粘贴、喷涂反光带及安全标示牌。
6.18.1.4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gb203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安装符合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讯工具。
6.18.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机动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
6.18.1.6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18.1.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随意排弃;被污染过的机动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品、药品、饲料及动物。
6.18.1.8移动罐体车、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准运输危险货物,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准运输其他危险货物。
6.18.1.9除特别规定外,机动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6.18.1.10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押运员。
6.18.1.11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件,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车上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6.18.1.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机动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6.18.1.13装有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6.18.1.14运输途中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6.18.1.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机动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6.18.1.16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工具时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连接好导静电接地线,雷雨天气无避雷措施时禁止装卸作业。
6.18.1.18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规定。
6.18.3石油工业专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6.18.4条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规定。
6.18.5条运输散装危险货物(如液化石油气瓶等)和其他危险货物(如油泥砂、医疗废物等)的机动车辆,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6.19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管理
6.19.1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机动车辆设备,或者安装固定有特种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且设备、仪器运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人身安全的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具体包括汽车起重机、修井作业车、酸化车、压裂车、锅炉车、管汇车、钻机车、绞车、发电车、压风机车、测井仪器车、现场照明车、震源车等。
6.19.2应根据不同特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19.3组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对车载设备的安全附件、仪表、承压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种控制阀门、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禁机动车辆、设备带病施工作业。
6.19.4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备、装置、附件等有检验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19.5特种机动车辆的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要求和施工作业工艺流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操作人员有培训取证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取证,持证上岗。
6.19.6施工作业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关键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6.19.47施工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6.19.4物探队钻机车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配备有效的防触电高压报警器,并采取人工监护制度。防止高压触电。
6.21气田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或授权单位负责气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6.21.2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
各工程技术服务队伍,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并明确责任人。
6.21.3专业搬迁运输车队、钻前队、固井队、压裂队、物探队、测井队等大型货运车辆和特种作业车辆较集中的施工单位,除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外,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术服务队伍道路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气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
6.21.4气田道路建设、维护和管理遵从以下要求:
6.21.4.1 气田道路按照等级分为沥青路、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均有爱护和管理道路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破坏道路的行为。
6.21.4.2气田道路建设应根据井位分布和周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级和转弯半径,充分考虑周围农田灌溉等对道路的影响。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道路的指令,确保道路建设任务按时完成。通车前,由分公司组织对道路进行检查验收。
6.21.4.3道路建成后应尽快做到设施配套。合理设置路标、路牌,主要分叉路口应在路牌上绘制明显的导向图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段应根据路况设立车辆会车点;会车点宽度和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停、站的需要;路面转弯处应加设会车区或会车点。
6.21.4.5遇有放射源库、火工品库、集气站、加油站等区域应设有危险标志和相应的警示标志。
6.21.4.6道路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路面和路段状况,协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设立限速标志。
6.21.4.7分公司应根据气田发展状况,及时变更、绘制、印发气田井位道路交通线路图。
6.21.4.8道路建设单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维护人员应做好气田道路的维护保养工作。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按照“谁修路谁维护”的原则,负责道路管理和维护。
6.21.4.9因生产需要确需开挖道路的,应先修便道,确保道路畅通,施工后,及时由开挖道路单位恢复道路原貌。
6.21.4.10生产过程中出现阻碍交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调度处和协调处汇报。
6.21.5在气田道路上行驶车辆的车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21.5.1特种车辆车速:≤40公里/小时;
6.21.5.2其它大型车辆车速:≤50公里/小时;
6.21.5.3小轿车、越野车及各类小型车辆车速:≤80公里/小时;
6.21.5.4农用车车速:≤30公里/小时;
6.21.5.5车辆行经村庄、路口等路段或遇阴雨、雾天、冰雪路面,车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必要时需减速慢行或停车瞭望,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员在公路上拦截及检查超载车辆时,必须穿戴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间执勤的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专业衣服或背带及头盔。
6.21.6.3路卡人员在横穿公路拦截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公路双向的车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6.21.6.4当司乘人员与人员发生争执时,需交由当地路政部门解决并上报部门领导,坚决避免打架及伤人事件,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需马上上报部门领导及治安队。
6.21.6 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交通安全表现,不定期对交通安全优秀单位、优秀驾驶员以及不重视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6.21.7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或对不重视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执行《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2路检路查管理
6.2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工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负责工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 调度处负责工区内交通线路设置和运行管理。
6.22.3 对外协调处负责工区路政管理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在工区交通职责落实情况。
6.22.4 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勘察处理工区交通事故,并及时上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
6.22.5 党委工作部、办公室负责交通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
6.22.6 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6.22.7开展定期检查和“不通知、不定点、不定时”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结合的交通安全检查活动。
6.22.8路检路查的内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6.22.8.2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车辆是否带病运行;
6.22.8.4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是否提高;
6.22.8.5 车场及维修工房的管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
6.22.8.6 查处无证驾驶(驾驶证、上岗证)和酒后开车;
6.22.8.7 查处无路单行车、跑私车、疲劳驾驶;
6.22.8.8 查处超员、超载、车辆带病运行、不按时归场;
6.22.8.9 查超速行驶:
6.22.9 路检路查责任区
6.22.9.1分公司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行驶在气田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和司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6.22.9.2 安全环保处、工程处、调度处、外协处、监督中心、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与检查的权利。
6.22.9.3 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路检路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所在生产区内作业车辆的检查。
6.23汽车修理安全管理
6.2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23.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23.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6.23.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6.23.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6.23.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23.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6.24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
6.24.1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6.24.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6.24.3在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6.24.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24.5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6.24.6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进入指定位置。
6.24.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6.24.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驾驶员应立即处理。
6.24.9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6.25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5.1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上级部门交通运输安全规定,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5.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对安全行车30万、50万、80万公里以上,成绩显著优秀驾驶员的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分别由各主管单位和局(分公司)分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受奖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材料,安全部门进行审核,单位hse 委员会或hse领导小组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25.3 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表彰和奖励,与表彰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活动同期进行。
6.25.4 在年度驾驶工作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遵守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好的驾驶人员,在年终考核后,所在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据情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6.25.5 对驾驶人员安全行驶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6.25.5.1 驾驶员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以实际考核公里计算。
6.25.5.2 驾驶员没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车3万公里计算。
6.25.5.3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负次要责任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4 对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5 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车辆部分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当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6.25.6 领导违章指派,驾驶员未予拒绝而造成事故的,领导和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开车而造成事故的,领导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追究及经济处罚。
6.25.7 一般人员无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一经发现,责令其向单位写出检查,并处罚款500-1000元。队(处)级领导以上人员无“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的,一经发现,必须向局、分公司领导作出检查,并处罚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时,否决其单位的“优秀”“良好”资格。对于无“双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6.25.8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分别给予驾驶员及所在单位下列处罚:
6.25.8.1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驾驶员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离开气田,或取消雇用资格。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进行气田内通报批评。
6.25.8.2私自驾驶机动车辆,或私自将机动车交他人驾驶,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6.25.8.3明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机械安全系统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继续使用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车辆单位罚款500-1000元,责令强制维修。
6.25.8.4对毁坏道路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和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25.8.5对于其他违章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对驾驶员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6.25.8.6指使驾驶员发生上述行为的责任人,按上述处罚标准处以三倍罚款。
6.25.9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按照《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6.25.9.1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8%,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2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6%,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3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3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2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4 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6.26.1.1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6.2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6.2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26.2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责任大小按照规定权限严肃处理。
6.26.2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本规定未列入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7.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车辆进厂装卸油品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同时查验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证件,证件不齐或过期的不得进厂装卸油品。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100元/次罚款。
3.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10公里,违者罚款100元。
4.进厂空车在过磅时,驾驶室内不准有人,如在过磅时车辆私自藏人或用其他方式影响称重的,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
5.为了防止冒油、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油品车间操作员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油品作业。
6.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蓄电池接触不可靠、刹车毂高热的不准进厂。
7.不准在厂内检修冲洗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8.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栈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9.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2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10.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11.打开装油孔盖时,不允许使用铁器敲击、锯搓孔盖,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12.装卸油品完毕时,油管(鹤管)和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13.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12.发现跑油时,有关装油点和邻近装油位置上的一切装油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卸油或下部装油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油台上。溢泄出来的油品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起动器。在装油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油。
13.如果在装卸油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地段。关闭油罐阀门切断油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4.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静电接地设施的给予罚款200元处罚;破坏
15.在装卸原油时,发生滴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2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5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2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5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
16.在装卸渣油时,发生滴漏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2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5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3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10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所跑冒滴漏的渣油由当事人(司机)负责清理回收,回收渣油过磅由当事人按市场价照价赔偿并带走。
17.在装卸汽柴油时,发生滴漏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3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10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5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10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
18.在安全环保部或监察办公室对违反相关制度责任人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罚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对其求情。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15篇 车辆管理组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主持车辆管理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及交通管理规定。
第三条 对本组的全体人员要不断进行安全教育,培养良好的驾车作风。
第四条 加强对本组员工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与学习,强化全组员工的自保、互保意识。
第五条 严格要求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第六条 经常性地检查车辆有无事故隐患及驾驶员有无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合理调派生产车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需要及人员上下井乘车。
第八条 负责小车的管理,提高小车的利用率,保证办事效率。
第九条 负责辅运平硐路面洒水的管理,保证按时洒水。
第十条 负责矸石防灭火的管理。
第十一条因安排不到位或工作漏洞,造成井下停产或平硐路面起尘,应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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