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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8 热度:72

车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车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职责

车辆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按每25辆车不少于1人配备。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每月组织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活动二次以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车辆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车辆安全竞赛等活动。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车辆安全系统监督检查,实施车辆每天出车门检制,督促检查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阻止病车、故障车上路,并落实、督促修理部门检修,直至排除故障和隐患,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对危及车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4、负责本公司车辆安全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记录各类台帐,并及时登录车辆安全信息,做好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5、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车辆检查监督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做好驾驶员的审验、评比和上岗前技术考查工作等。

6、树立“车辆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思想,工作廉洁奉公,及时为驾驶员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沟通,使驾驶员保持有一个良好心态出车。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抢险,了解事故性质,控制事故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和调解,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8、根据车辆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单位车辆维修制度和维护、修理计划的落实。

9、配合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车辆维护、修理后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2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3篇 某客运公司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办法

为搞好接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管理,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和机损事件,提高接待质量,特就公司外出接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车辆的基本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公司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限于丰田柯斯达客运车。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具有安全隐患或技术状况不佳的车辆不得从事接待活动。

2 、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如具有合法的行驶、营运和保险手续等。需驶出武陵源区范围的,应随车携带有关手续。

3 、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三角木、警示牌等,并携带必要的维修工具。长途或重要接待活动,车辆应视情配置备胎。

4 、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应经公司内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重要的接待要经市区交警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才能派出执行任务。

二、 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流程

1 、相关分部接到接待任务通知后,按照接待规模,应挑选车况良好的车辆,由驾驶员、分队长共同进行车况初步检测,经初步检测合格的车辆,将车号报安全运营部办理营运手续,同时将车辆送维修中心进行全面机务检测和临时保养,景区内的接待应至少提前一天送检,需驶出武陵源区范围的,至少提前 2 天送检,并至少提前 3 天通知安全运营部办理手续。

2 、接待车辆送维修中心(山上送维修厂)后,由维修中心对接待车辆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实施临时保养。车辆存在故障的,应予以修复;若故障难以及时排除,影响接待任务的,应调换车辆。

3 、经维修中心检测、保养、维修合格的车辆送公司安全运营部复查验收。同时审查驾驶员资格证件,对其进行安全警示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4 、经安全运营部复查验收合格的车辆,由驾驶员凭《车辆检测表》到安全运营部领用车辆有关手续,并由相关分部再次检查有关手续和附属设备的配置,确认合格后分部派出执行接待任务。

5 、完成接待任务车辆返回公司后,驾驶员须报告分部。分部应对车况进行查验,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置。存在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的,不得隐瞒,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应向安全运营部退回有关证件。

三、其他

在执行接待任务时,各有关单位要确实重视机务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履行机务安全职责,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接待任务。如因车辆技术状况影响接待工作,要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流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一: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流程图

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流程图

第4篇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

第四条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三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

第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齐全完好,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机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改装、改型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制度。杜绝私自开车,无证驾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等现象,规范管理,减少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要按规定划出停车区域和通道线,保持道路畅通,并配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与其它车辆混合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和停车场所应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有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厂内车辆运输,要严格执行《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公路运输及特殊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个体车辆不准在任何单位挂靠和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车籍证明和证件及上缴各类规费。

第十八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报废、回收、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报车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凡机动车辆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如转让、变卖等)时,应及时到车籍所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辆实行承包、租赁和使用外单位车辆的单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将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对驾驶员实行聘任制,经资审、考试、考核、试用后,择优录用。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 招聘录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大型施工生产车辆,应同时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

营运性运输车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大客车及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三)经理论和实际考核,驾驶技术满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

(五)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

(六)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且满足使用单位其它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上岗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要根据招聘单位录用后所确定的车型,尽早熟悉指定车辆的设备性能,掌握车辆驾驶技术;

2、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开“凑合车”、“带病车”;

3、驾驶员要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及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

第二十五条 聘用驾驶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执照、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针对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26日前将机动车辆明细台帐(含新增、报废、户籍变更车辆)(见附表)报集团公司质安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年抵触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

第5篇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6篇 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1)车辆管理:

①交通车辆(包括轿车、混凝土运输车、翻斗车等)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牌号和行驶证,方准行驶。场内机动车辆(包括运梁车、装载机、叉车等)必须经质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台帐,每月进行检查一次,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止使用。

③机动车辆照明灯、刹车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④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

⑤车辆必须明确主车司机,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⑥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场内交通安全。

(2)驾驶人员:

①驾驶员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交通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质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驾驶。

③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

④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⑤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

⑥驾驶员要服从物机部门、安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项目部“安全奖惩制度”处理。

第7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

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

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难点及解决对策探析

纵观今年以来的客运车辆事故,死伤人数动辄数十人,现场惨状令人触目惊心,社会影响巨大。特别是2023年10月7日国庆假日最后一天,河南、安徽、天津三省相继发生特大事故,致死56人,震惊全国。为什么在各部门大力整治的背景下,仍出现客运车辆事故频发的势头?为什么交通事故总走不出'车祸-整治-车祸'的怪圈?为什么基层交警心力交瘁却难以让安全形势出现根本改观?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汽车保有量突破1亿大关的情况下,我们很有必要对我国的汽车文明进行反思,很有必要从客运行业的经营方式探寻深层次的原因,很有必要从内因外因相互作用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方法和措施的科学性。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一、客运车事故频发的原因及管理难点分析

客运车事故形态千差万别,每一起事故都有其特点,但从'人、车、路、环境'四要素来分析,我们可以把事故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按照唯物辨证法的观点,'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人'和'车'是内因,'路'和'环境'是外因。客运车事故绝大多数情况下客运企业的因素、驾驶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是根本原因。公安交警所做的许多工作都是为了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防止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如果不从加强企业自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驾驶员素质的方向去努力,单靠路面严管重罚去解决客运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从内外因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客运车管理存在哪些难点呢?

(一)客运企业现行的经营方式导致大量车辆脱离企业监管,从根本上造成了安全形势的恶化。笔者将这一点总结为'经营方式决定安全形势',近期连续发生的恶性事故是经营方式导致的安全隐患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设计缺陷等因素影响,当前客运公司大量的挂靠车、承包车与客运公司的关系仅限于一纸合同,客运企业对名下车辆根本无力制约。车辆的控制权实际上完全控制在经营业主手中,其车辆保养、上下乘客、线路选择、司机安排等完全由业主一手操办。而经营业主往往是个人、家庭或者联营车队,其关心的是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让这一趟装满客人,如何逃避检查和处罚。特别是在暑运、春运、国庆这样的客运高峰时期,在利润的刺激之下,驾驶员为提高效率,满负荷运转,将乘客的生命置于'疯狂的车轮'之上。这样,客车企业对车辆的制约基本丧失。笔者曾带着《湖北经视》的记者走访某县汽运公司,该公司没有一辆自有车辆,长途客运车业主自搭售票台,自上乘客,对安全经理视而不见。这也是企业对车辆脱管的真实写照。另外,当前的旅游客运公司大量采取挂靠、联营的形式经营,其营运大体上处于脱管失控状态,仅在湖北省就已经造成了'7.4'、'10.1'两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我们应当从宏观的层面考虑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旅游客车的经营方式。

(二)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低门槛导致大量交通道德素质低下的'冒险者'掌握客运车的方向盘,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客运行业是高危行业,其从业人员理应有严格的准入门槛,特别是安全驾驶的意识、文明礼让的素质、驾驶技能、安全记录,但我们在现实中看到,不少素质低下的驾驶人把握着客运车的方向盘,驾车打手机、超速、争道抢行、冒险超车、违停上下乘客,有时甚至帮忙拉客揽客。在这个行业,评价一个优秀驾驶员的标准往往不是安全意识有多高,而是抢客快,装客多,不误班。老老实实按部就班驾驶的司机往往被经营业主所唾弃,因为他不能让业主获得更大的利益。更要命的是,许多驾驶员本身就是经营业主,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劣币驱逐良币,安全第一,守法经营难以维计,为了生存和发展,如同被绑上一辆飞驰的战车,不得不随大流放弃安全,追逐利润,否则就会被残酷的社会竞争所淘汰。

(三)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让本来可以发现的安全隐患、苗头和征兆被放过,最终导致发生事故。客运行业引入自由竞争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大大提高了效率,但这种模式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问题。客运企业、经营业主对利润的追求减少了安全管理的投入,压缩了安全管理的空间。为节约成本,该换的轮胎不换,该修的机械故障不修,该构置的安检器材不购置,强制安装的gps定位监控系统不维护、不使用。必然导致大量的安全隐患上路,发生事故自然就难以避免。笔者曾到某县客运站检查安全防范工作,站方人员为了说明对危险品进行了检查,竟派几名工作人员在检查组面前拦住乘客用手摸几下行李,而另一侧则大门洞开,乘客随意进出。这种'捏住鼻子哄眼睛'的做法让人无语。询问原因,他们根本就没钱购买安检器材。另外,在很多客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于可有可无的弱势地位,经费少,权力小,领导不重视,事故防范的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公司的安全经理更多的时候是在发生事故之后去处理善后。

(四)老套的管理制度难以堵住比比皆是的安全漏洞和常发多发的安全隐患。随着通讯技术的发达,信息传递变得异常便捷,长途客运车为拉生意,四处散发小卡片。各种小广告遍布乡镇村落,有出行需求的人们只需一个电话预约,在居所附近公路上等候即可顺利上车,而且票价比客运站要便宜得多,因此站外上客现象是遍地开花,比比皆是。这种形势下,怎么防止危险品上车?怎么防止超员营运?怎样落实监管措施?尽管我们有很多制度,有很多'安全关',但实际上,很多制度不切实际,不适应形势,而且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相互矛盾,'安全关'关关不严,漏洞百出,结果执行起来制度是形同虚设。以高速公路违停上下客为例,交警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禁止所有机动车违停,往往劝客运车驾驶员到收费站外或服务区停车;而交通运管部门根据运管法规禁止客车中途上下乘客,但现实中要下车的乘客已经到了目的地,怎么办?只能是偷偷摸摸在高速公路主道上违停上下乘客,这样又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现有的客运管理制度如果不创新变革,不与时俱进,不破旧立新,很难改变当前混乱的客运市场秩序,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如大量存在的'地下客运站'问题、旅游车非法经营问题、站外揽客问题、客运车挂靠问题、客车载货问题、超长客运线路审批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

二、预防客运车辆事故的对策探析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从飞机飞行安全事故的角度分析提出了'海恩法则',又称'事故法则'。他认为:一起重大的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后面又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事故苗头后面还有1000个事故隐患。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际上是各种不安全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交警部门提出'事故可防,事故必防'是有科学依据的,但怎么防?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从内外因相互作用的客观规律入手,从消除客运车事故隐患的角度去防,既不能过分夸大交警路面监管的作用,又不能消极应对,无所作为。

(一)借鉴山西煤矿改革经验,禁止各种形式的承包挂靠经营,彻底改变客运车辆实际上的个体经营模式。前几年山西矿乱不断,国家下决心将大量小煤矿兼并重组,加大安全投入,规范安全管理制度,让安全形势出现极大改观。笔者认为,客运车辆管理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从经营方式上动刀。'一车乘客交给你,分分秒秒莫儿戏',这是2023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征集活动中一位群众创作的,反映了群众的心声。笔者认为,从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将乘客的生命安全交给负责任的公司去维护和保障。名为公司实则个体的经营方式无异于打了'潘多拉'盒子,将几十条人命交给这样的经营者是靠不住的,在安全和利润面前,个体的经营者永远只会把后者放在第一位。尽管国务院、交通运输部于2004年至2005年明令禁止客运车挂靠经营,许多省市对挂靠现象进行了清理,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清理很不彻底。挂靠经营方式仍大量存在,许多不过是'挂靠协议'改为了'联营协议',换汤不换药,实质并没有丝毫改变。这种形势下,必然形成'车祸-整治-车祸'的怪圈,政府部门的整治往往只到企业层面,而企业又支配不了客运车辆。整治之风过后,该怎样还怎样,一切照旧,事故照发。因此,要以极大的决心和勇气向挂靠经营开刀,让客运企业不仅仅是车辆的所有者,也是真真正正的经营者。笔者认为政策层面可以分两步走,首先颁布禁令,禁止产生新的挂靠现象;其次是对现有的经营业主可以将其车辆以作价入股的方式享受财产性权益,定期分红,逐步令其退出客车的经营。

(二)探索旅游客车管理方式,固定景点,固定线路,禁止跨省营运,禁止从事旅游客运之外的普通客运业务。近年来,旅游客车的脱管失控尤其严重,今年湖北发生的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就有两起是旅游客车,教训深刻。这些车辆比普通公路客运公司的车辆管理更为松散,且没有固定线路,其营运完全是由经营业主负责,往往是一个司机一个售票员一辆车,向'地下客运站'揽客非法营运。以'7.4'事故为例,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非法从事跨省长途普通客运,从广州至湖北天门市,在高速公路违法占道停车,被后方货车撞上,致2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居然不知道车辆去向。如果对旅游客车活动范围不加限制,极有可能再酿惨剧。笔者认为,首先旅游客运企业设置不应当过多过滥,一辆客车的经营范围至少应当限制在省内。同一样客车应当固定若干个景点,不能总往路况不熟的路段跑。因为只有长期行驶同一线路,对线形、路况、环境比较熟悉,出事故的机率才会大大降低。

(三)停止超长客运线路审批,杜绝疲劳驾驶现象。超长的客运班线审批,是造成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在美国,长途客运采取的是把旅客一站一站地送至远方,这种'接力棒'模式的好处是可以让驾驶人得到充分的休息,有助于预防疲劳驾驶,同时对车辆的保养和隐患的排除也有好处。而我国的长途车线路往往是几百公里,上千公里,驾驶员长途驾驶,得不到很好的休息,车辆则是夜以继日,得不到及时的检修和保养,隐患突出,往往造成恶性事故。因此,笔者认为,与其推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禁行',不如改革长途客车营运线路设计,禁止审批八百公里以上的班线,这将大大降低疲劳驾驶现象发生的机率。这一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应当尽快推广。

(四)提高客运行业准入门槛,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保障企业强化安全投入。自由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的确实现了公平和效率,但作为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这种模式往往又容易降低安全投入,忽视交通安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我国的客运经营体制经历了'国营-承包-挂靠'的发展历程,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公平,却失去了安全,并不是一条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德国,交通运输行业是垄断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高,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严,经营的安全投入高,企业垄断经营的利润为安全投入提供了保障。让大型客运企业在gps监控、安全设施、安全监管上加大投入,同时给予其垄断经营地位,确保其不致亏损,能够健康营运,将大大改变交通安全形势。笔者在武当山景区看到,进入景区后游客上山使用的大巴由景区指定的公司提供,其他公司的大巴禁止上山,这种垄断经营确保了交通安全。这种模式如果推广到全省,让全省旅游客车由一到两家大型旅游客运公司垄断经营,固定其景点、线路,那么旅游车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必然会得到有效遏制。

(五)强化公安机关省际卡口建设,通过严格的监管减少和杜绝交通安全隐患。客车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隐患的表象,而这些表象的根源在于客运企业、经营业主及客车驾驶员。公安交管部门外在监管可以促使企业、经营业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外在的压力内化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动力。因此,公安交管部门路途的监管要按照'海恩法则',重在消除事故隐患。笔者认为,高速公路省际卡口是车流进出的'总阀门',应当建设检查站,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各种安全隐患,让卡口发挥'护城河'、'过滤'作用,为客运交通安全筑起防护屏障。最近,公安部交管局专门发文要求加强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的检查登记工作,就是为了及时发现纠正事故隐患。为了让检查登记更高效,笔者认为应当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改建扩建检查场地,真正把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打造成发现纠正交通安全隐患的战斗堡垒。

总之,客运安全涉及方方面面,惨烈的车祸由各种隐患积累而来,客运安全面临的困扰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没有人愿意发生事故,包括广大客运驾驶员和经营业主,但如何从宏观上构建客运行业健康安全发展的机制,需要付出智慧、心血和勇气去改革现有的业态,为客车驾驶员创造一个按部就班安心驾车的工作环境,让他们不用心力交瘁考虑怎样揽客,怎样躲交警,而是有尊严地作为一个专业的司机而工作。要做到这一点,唯有按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内因入手,调整产业结构、理顺利益关系,规范运营秩序,调整经营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脱管失控的问题。

第9篇 车辆装卸过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厂内车辆(包含平板车)装卸工作,加强对装卸人员的管理,杜绝车辆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以下明确安全措施要求。

二、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员工及外来装卸车人员。

三、管理要求:

1、装卸货物要指派专门人员担任装卸车工作,装卸人员确保材料、货物堆放稳固,不滚动,不滑落,装车时由下向上,分层堆放;装车完毕,绑扎牢固。

2、 卸车时由上向下,分层卸货,保持车辆重心稳定,不偏载。

3、 用起重设备配合作业时,严格执行6个“禁止”。

严禁作业人员站在吊物运行线路内或从吊起的货物底下钻过;禁止站在列角和敞车车帮上;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的物件;禁止用手脚伸入已吊起的货物下方直接取放垫物;禁止不按规定,随处乱放货物。

4、具体要求:

(1)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是否佩戴整齐,不得光膀、赤膊、穿拖鞋,在未做好劳动保护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作业。

(2)对作业工具,吊索具进行及时全面检查,发现有故障、有损坏,要及时进行更换或报废,以保证作业安全。

(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绝不可冒险违章操作;在车辆尚未停稳、就位的情况下,不得上下车辆;存放地点不在一处,车辆需要移位时,要保证人员、货物的安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车辆装完货物捆扎牢固。

(4)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有专人负责操作设备和起吊、栓吊工作,严格按设备规定负荷作业和车允许载荷装载。

(5)作业现场的装卸、搬运人员和行车操作人员,要严格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野蛮装卸,摔坏,砸坏货物,不得在没有装卸完毕的情况下提前弃车下班,不得在作业现场嬉戏、追逐、打闹。

(6)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规定,不得在仓库、作业现场吸烟,动用一切火具。

(7)必须及时观察作业过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8)当每次作业完毕后,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不遗留作业工具、吊索具、包装物和垃圾,做到有始有终。

四、违规处理:违反以上规定,按照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理。

2023年1月22日

第10篇 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

4、 车辆保养修理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车辆使用范围

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用车规定

1、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 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

3、 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

4、 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五、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

(1)无驾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6.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车辆安全管理专员作业指导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运营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及从业人员在车辆运营作业中的安全保护,提高各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文明运营,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定此指导书。

二、范围

沈阳运输调度中心所有项目的运营车辆安全管理专员。

三、内容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指示和精神,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目标,负责新购入车辆的安全运营的备案与审核;

2、负责组织对入职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督促驾驶员学习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进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3、负责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法规、车辆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负责公司运营车辆的车容、车貌检查,以及日常点检,并监督驾驶员进行日常点检工作与问题的及时汇报;根据车辆管理规范,执行日常的车辆管理,负责维护更新车辆信息,检查是否可以提供车辆,进行出车登记和检查,归车登记,保证车辆使用的规范性;

5、负责检查车辆的安全设备,包括随车工具、车载灭火器等车辆运营时必须携带的设备,监督驾驶员专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佩带;

6、负责检查运营车辆的号牌,包括前后号牌的清洁程度与遗失;

7、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权,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随时随地督促有关人员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和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遇有重大险情或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8、负责监督、指导车辆审验和其他车辆管理工作,随时查看运营车辆的违章信息;

9、跟进车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现场处理与外部协调工作;

10、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11、及时、准确掌握驾驶员的综合情况,统计、分析各类事故情况,提出并实施整改措施;

12、协助车队负责人及项目专员开展车辆管理工作,做好与机务、内勤的工作协调;

13、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定时向项目经理汇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参与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会审;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助本项目做好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档案工作;

四、处罚细则

根据《调度中心驾驶员考核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违纪驾驶员进行处罚。

注:以上各项违章处罚的最终解释权归沈阳运输调度中心所有。

车辆安全管理专员签字确认

全国运输调度中心

2023年5月26日

第12篇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车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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