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附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某附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1.幼儿园收费工作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向幼儿家长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向幼儿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一切费用均要做到“统一”,即(1)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取;(2)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3)统一入学校财务帐目。
3.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费时间为5月中旬。伙食费采用预收制,每月按实结算,报账员每月认真核实结算后,将结算情况贴在宣传橱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发短信与家长核对。
4.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5.幼儿园应实行常年教育收费公示制,要在园内外的宣传栏和网站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对幼儿家长公布,以便家长监督。
第2篇 幼儿园收费、退费制度7
幼儿园收费、退费制度(七)
一、收费制度
1.收费项目:我园入园幼儿按月收取托保费及伙食费。每年秋季收取取暖费。
2.收费标准:托伙费按月收取,3-6周岁幼儿按正常标准收费,3周岁(不含)以下者每月加收30元,2.5周岁(不含)以下者每月加收5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日-5日为交托伙费时间。为不影响幼儿园正常工作,请各位家长务必按时交费。
4.根据幼儿园作息时间安排,我园早7:30-8:00为接待时段,下午5:00-5:30为幼儿离园时段。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送的幼儿,每天加收1-2元加班费。
5.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否则还需按月交费。
二、退费制度
1.幼儿入园第一个月退园者一律不退费。
2.幼儿因病、因事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园长请假。请假3天以下不退费,连续3天(不含节假日)以上应退伙食费,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概不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第3篇 蕾蓓幼儿园收费制度
蓓蕾幼儿园收费制度
一、实行以学期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收费制度,以便于家长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月交制:每月交费者,按110元/月人收费,须在每月28、29日交下月费用(仅在暑假入园者,按月交制标准收费)。
(2)季交制:按季度一次性交费三个月者:按100元/月人收费。
(3)期交制:一次性交清一学期费用者,按95元/月人收费。学期中间插班者,学费一次性交至期未者,按期交制标准95元/月人收费。
(4)年交制:一次性交清一年(11个月)费用者,按90元/月人收费。
2.生活费
为方便家长托管孩子,幼儿园提供午餐、课间餐服务。若有特殊需要开小灶者,家园协议定做。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1)午餐:40元/人月。
(2)课间餐:30元/人月,每日下午一次课间餐。
(3)小灶协议餐:家园协议费用标准,由家长提供食谱定做,每周结算一次。
3.接送费
需要由园方定人定时定点接送者,50元/人月。须一次性交清一学期费用,中途变更或请假均不退此项费用。
4.保险费
35元/年人,此项费用定于新生入园或新学年交费时缴纳,由班主任统一代收,用于办理入园幼儿集体保险。
5.取暖费
100元/人,定于每年的11月10日-15日期间缴纳,用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的统一取暖。
6.降温费
80元/人,定于每年的6月10日-15日期间缴纳,用于当年的6月15日-9月30日期间的统一降温。
7.防疫费、体检费
根据卫生防疫部门或妇幼保健部门的具体通知和实际项目据实收取,由班主任统一代收。
8.教材费
据实收取。定于每年6月10日-15日期间和12月20日-25日期间预收下学期教材费。
二、学杂费实行半月归整制,即每月1-15日期间入园者按全月收费,每月16-31日期间入园者该月按半月收费。
三、生活费根据情况可逐月、也可按季度(三个月)交纳,按实际天数计算费用。
四、接送费、保险费、取暖费、降温费、防疫费、体检费、教材费等,均为幼儿园代收的特殊服务费,中途无论何种原因请假、转学、退学,均不退费、不转让、不顺延。
五、本制度自2023年元月1日起执行。
zz幼儿园
第4篇 实验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
实验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的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市、区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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