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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2 热度:93

化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的维护管理: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公司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公司,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2、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公司或友邻公司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补充灭火器材。

浙江巨化锦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

第2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七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

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

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 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 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

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3篇 化工企业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处于良好状态,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围: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

3、职责:

3.1、安全行政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4、检查与维护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时,需经安全行政部门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

4.1.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4.1.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

4.1.5、由安全行政部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2、维护管理:

4.2.1、日常检查

4.2.1.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所在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警铃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4.2.1.2、电工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4.2.1.3、仪表组每周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2.1.4、安全行政部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4.2.2、报警警铃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4.2.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消火栓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4.2.3.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4.2.3.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4.2.3.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4.2.3.4、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4.2.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2.4.1、外观检查

4.2.4.1.1、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4.2.4.1.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4.2.4.1.3、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4.2.4.1.4、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4.2.4.1.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4.2.4.2、定期检查

4.2.4.2.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4.2.4.2.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4.2.4.2.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2.4.2.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剐伤和其它损坏。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4.2.5.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4.2.5.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4.2.5.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2.5.4、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尽快更换。

第4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6

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93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装置运行情况制订自己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394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95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96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院,厂长)审核.

第397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院长,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项目: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项目的资金.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98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99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400条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请上级支持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办理报批手续,如削减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也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401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402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3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4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企业供应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405条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企业主管领导做出总结.

第406条 企业主管领导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完成.

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407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峻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后,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环保,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投资实施的重大安技项目,在验收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第408条 设计单位在使用单位的配合下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第40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科 研

第410条 确定科研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11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412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413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414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15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16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17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18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419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0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施工与检修》和《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

第5篇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95),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行政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采购部、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各车间。负责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5、 内容与要求

5.1、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委托已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承载车辆办理。

5.2 、危险物品的装卸

5.2.1、 危险物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5.2.2、 采用泵装卸危险物品时,电器仪表照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静电放电发生事故。

5.2.3、 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2.4 、危险物品的装卸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工具。

5.3、 危险品的贮存和保管

5.3.1、 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2、 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确物品标识。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3、 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4、 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5、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4、 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部批准。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4.2、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筑、设备、照明、仪表等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

5.4.3、 易燃易爆品的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

5.4.4、 产生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物品。

5.4.5、 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6、 相关制度

6.1、《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6.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危险化学品承运合同》

7.2、《物资入库单》

7.3、《车间领料单》

7.4、《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7.5、《安全设施台帐》

第6篇 化工企业机械加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械加工的管理,提高自制设备能力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满足设备检修对自制备品配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化工企业(矿山)机械加工车间(机修车间)的加工任务,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2.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必须于年底前根据自制设备和备品配件的消耗、库存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自制设备和备品配件加工计划。加工计划要按季、月安排生产。实施计划及加工图纸每月提前25天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下达。加工车间在15天内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工艺、工时定额,落实材料、工装,核算生产能力,于月前5天编出月度作业计划后进行施工,并报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作考核依据。

3.机床数量少(5台以下)的车间要自行安排月、日计划。车间设备员安排计划后,应报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便于考核。

4.机械加工车间每周召开一次由各生产车间设备员参加的调度会,除通报加工情况外,还要安排计划外的加工任务。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计划平衡(或协调)会,检查月度加工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进度,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机械加工应实行工时定额管理和经济核算。车间每月公布各机床或操作工人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时表彰先进。

6.机械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设置专门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加强工序质量检查,未经检验的半成品,下道工序不准自行施工。大型铸锻件及高压件必须对原材料按规定进行检验,凡生产的成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7.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或人员研究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废品时,操作者应填写产品报废单,找出原因,吸取教训。车间要经常召开质量分析会,交流操作经验,不断提高加工质量。

8.各机械加工单位应及时上报月加工计划完成情况,内容如下:

(1)产量铸铁(吨)、铸钢(吨)、有色金属(吨)、加工件(件/吨)、铆焊件(件/吨);

(2)品种(项目)项目完成率=(实际完成项/计划项)×100%;

(3)质量要考核加工件的合格率和废品率;

(4)台时利用率=(实际利用台时/应有台时)×100%;

(5)定额工时完成率=实际总完成工时/项目总定额工时)×100%;

(6)修旧利废指修旧利废的项目、件数及创造或节约的价值。

第7篇 化工企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职责

2.1、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检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3.2.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3.2.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4.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2.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第8篇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安全检查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

3.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协调配合;

3.3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汇总、通报;

3.4安全科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执行。

4具体内容

4.1安全检查的形式:巡回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4.2巡回检查指生产车间内部的自检自查,由各生产车间负责人组织。

4.2.1各车间安全员根据检查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作业环境;

(2)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

(3)识别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

(4)识别员工对个体防护用品依从情况;

(5)识别人机功效的需求;

(6)识别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效力。

4.2.2各生产班组及岗位员工必须每班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3安全员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岗位整改。

4.2.4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提交报告的部门。

4.2.6安全员将整改行动和进度及时通报员工。

4.3安全科负责组织例行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带队,安全检查组成员由安全科、生产技术部、劳资科、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组成。

4.3.1检查内容包括:

(1)为实施标准化系统所提供的组织保障情况;

(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全检查与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4)员工参与标准化系统活动情况;

(5)应急响应的准备与演练情况;

(6)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7)员工的安全行为状况。

4.3.2例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4.3.3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采取防范措施。

4.3.4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安全科。

4.3.5有关部门将整改行动及进度传达给受影响的员工。

4.4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4.4.1各车间负责以下专项安全检查:生产设施设备检查、供电系统检查、供排水系统检查、紧急通讯系统检查;

4.4.2安全科负责应急救援系统检查;

4.4.3生产科负责设备检查、机械安全装置检查、供配电系统检查;

4.4.4保卫部负责消防设施系统检查;

4.4.5危害气体监测设施的定期检查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4.4.6专项检查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

4.4.7各种专项检查要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

4.4.8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查记录。

4.5综合检查主要分为节日前安全检查、换季前安全检查、特殊时期安全检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

4.5.1节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换季前、特殊时期各单位、部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4.5.2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必须认真落实执行。

4.5.3安全检查人员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科、劳资科、生产科、及各生产车间的负责人等组成。

4.5.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及预防措施。

4.5.5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内容至少包括:重大风险控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遵守情况、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4.6纠正与预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包括:

(1)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要求;

(2)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到部门、人员,并规定完成日期;

(3)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按时反馈到检查组;

(4)安全科按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

(5)安全科每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并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与惩罚。

4.6.2对下列过程、活动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

(2)培训程序评估;

(3)变化管理流程;

(4)检查系统;

(5)职业卫生监测;

(6)事故调查;

(7)标准化规范评价;

(8)系统评审;

(9)风险评价;

(10)内部评价。

4.6.3对没有按照计划执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做出书面解释,安全科要制定跟进计划,保证计划的实施。

5相关记录

第9篇 化工企业设备部制度汇编62页

生产中心设备部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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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机修班相关制度 0

第一条、通用机械设备检修操作规程 0

第二条、值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5)

第三条、常日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6)

第四条、维修值班班长安全操作规程 (7)

第五条、电氧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7)

第六条、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8)

第七条、值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8)

第八条、常日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8)

第九条、维修值班班长岗位责任制 (9)

第十条、电氧焊工岗位责任制 (10)

第十一条、电工岗位责任制 (10)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站相关制度 (10)

第十三条、机修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13)

第三章、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职责(14)

第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职责 (14)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职责 (14)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15)

第四章、锅炉工相关制度 (17)

第一条、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煤炉) (17)

第二条、鼓、引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18)

第三条、除氧器安全操作规程 (18)

第四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9)

第五条、分气缸安全操作规程 (19)

第六条、除尘麻石塔安全操作规程 (20)

第七条、叁塔流动床操作规程 (20)

第七条、锅炉工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21)

第八条、锅炉班组日常工作规定 (21)

第九条、锅炉房班长岗位责任制 (22)

第十条、锅炉工岗位责任制 (22)

第十一条、锅炉操作台岗位职责 (23)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岗位责任制 (23)

第十三条、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24)

第十四条、锅炉房环保制度 (24)

第十五条、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24)

第十六条、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5)

第十七条、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25)

第十八条、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26)

第十九条、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26)

第二十条、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27)

第二十一条、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27)

第二十二条、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28)

第二十三条、锅炉班经济核算考核制度 (28)

第二十四条、锅炉爆炸应急预案 (28)

第二十五条、锅炉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37)

第五章、叉车作业人员相关制度 (38)

第一条、叉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38)

第二条、叉车工岗位责任制 (38)

第三条、叉车工交接班制度 (39)

第四条、叉车事故应急预案 (39)

第五条、叉车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41)

第六章、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41)

第一条、经理岗位责任制 (41)

第二条、技师、主修岗位责任制 (42)

第三条、班长岗位责任制 (43)

第四条、副班长、主办岗位责任制 (44)

第五条、设备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45)

第六条、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制度 (46)

第七章、电梯使用保养制度 (47)

第一条、电梯日常保养 (47)

第二条、电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 (49)

第三条、电梯困梯应急预案 (49)

第八章、压力容器制度 (50)

第一条、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50)

第二条、压力容器工作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1)

第三条、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51)

第四条、压力容器维修保养制度 (52)

第五条、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52)

第六条、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54)

第九章、制度增删修改 (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确保设备管理过程规范化、合理化和透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拉多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检测、保养、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使用与改造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设备管理的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和使用经验,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六条公司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机修班相关制度

第一条、通用机械设备检修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适用于拉多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检修设备。

2、在检修中除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外,同时还应执行本通用规程以及为各分类设备编撰的技术规程、并参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检修。

3、设备检修的施工除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执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4、本规程规定的运行周期,一般是指设备实际运行的累计天数。

5、本规程规定的维修内容,包括日常检修、中修和大修。

6、如果发现本规程与其他规程、技术标准有相互矛盾或要求差别较大时,检修人员应通知设备管理人员,一般情况由班组长决定,若不能确定,可汇报设备经理或生产副总。

7、设备检修施工过程中检修人员应按每道工序进行检验和记录。检修之前已经知道的设备缺陷情况,能量化的要量化记录,对隐蔽项目应仔细检查分析。设备检修完成后,机修班或检修人员应出具书面检修情况说明或者报告,并存入档案。

8、在大修时,应充分考虑对设备技术进行有计划地更新改造。

(二)、施工前准备

1 、做好安全工作,准备检查,设备检修全过程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相应项目的作业安全要求。

2、检修人员在检修前要开好班前安全会,并做好记录。

3、检查所有工具、器具、起重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4、是否办理如登高、断电、通风、动火证及危险气体浓度检测等相关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检修人员是否穿戴好相应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

6、做好技术准备,熟悉设备说明书,图纸资料、本设备及相关设备的检修解释说明。

7、准备好检修工具、器具及相关检修材料;对可能要更换的配备件落实到位,保证不因缺配备件而影响检修进度。

8、检查检修现场,保证有足够空间以摆放各种零部件,检修车辆能进场作业和良好照

明,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9、组织安排好检修人员;特种设备在检修前还应办理好相关手续。

10、部件的维修及装配最好在机修班完成,如有必要在现场进行维修时也必须做到:

(1)重新装配前,零部件必须彻底清洗干净,去掉油污、铁屑、沙子及石粉或其它杂质。

(2)对清理干净的零部件必须放在报纸、帆布等干净处,禁止随便放置在地面或其它地

方,防止杂质进入机器零部件内造成机器造成磨损。

(三)、检修装配质量标准

1、设备基础的尺寸、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应符合各种设备安装标准,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安装性能和规格,按照横平竖直、运转灵活为验收标准。

2、设备吊装前,必须将设备底座底面及预留孔的的油污、泥土等杂物去除干净。

(四)、.各类轴承的安装方法

1、轴承的安装应根据轴承结构、尺寸大小和轴承部件的配合性质而定,压力应直接加在紧配合的套圈端面上,不得通过滚动体传递压力,轴承安装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1、压入配合轴承内圈与轴是紧配合,外圈与轴承座孔是较松配合时,可用压力机将轴承先压装在轴上,然后将轴连同轴承一起装入轴承座孔内,压装时在轴承内圈端面上,垫一块金属材料做的装配套管(铜或钢管),严禁直接敲打轴承圈。轴承外圈与轴承座孔紧配合,内圈与轴为较松配合时,可将轴承先压入轴承座孔内,这时装配套管的外径应略小于座孔的直径。如果轴承套圈与轴及座孔都是紧配合时,安装时内圈和外圈要同时压入轴和座孔,装配套管的结构应能同时压紧轴承内圈和外圈的端面。

1.2、加热配合通过加热轴承或轴承座,利用热膨胀将紧配合转变为松配合的安装方法。是一种常用和省力的安装方法。此法适于过盈量较大的轴承安装,热装前把轴承或可分离型轴承的套圈放入油箱中均匀加热到

80-100℃,然后从油中取出尽快装到轴上,为防止冷却后内圈端面和轴肩贴合不紧,轴承冷却后可以再进行轴向紧固。轴承外圈与轻金属制的轴承座紧配合时,采用加热轴承座的热装方法,可以避免配合面受到擦伤。用油箱加热轴承时,在距箱底一定距离处应有一网栅或者用钩子吊着轴承,轴承不能放到箱底上,以防沉杂质进入轴承内或不

均匀的加热,油箱中必须有温度计,严格控制油温不得超过100℃,以防止发生回火效应,使套圈的硬度降低。

1.3、推力轴承的安装推力轴承的轴圈与轴的配合一般为过渡配合,座圈与轴承座孔的配合一般为间隙配合,因此这种轴承的安装,双向推力轴承中的轴圈应在轴上固定,以防止相对于轴转动。轴承的安装方法,一般情况下是轴旋转的情况居多,因此内圈与轴的配合为过盈配合,轴承外圈与轴承室的配合为间隙配合(即内圈与轴是紧配合,轴承外圈与轴承室松配合)。

各类轴承过盈配合的安装方法

表中n-平均实测过盈量d―公称尺寸

(五)、减速机的安装及调试

1、箱体与底座接触良好,箱体不得有裂纹和严重砂眼,用煤油装入箱体检查,不得有渗漏;各接合面严密不漏油。

2、箱体安装应水平其横向、纵向不平度不得大于0.04 mm/m。

3、齿轮各轴应平行且水平,其平行度误差、水平误差均应不大于0.04mm/m。

4、齿轮安装的要求,还应注意齿轮啮合面积一定要符合规定,轴水平度、平行度的误差也应保证啮合面积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

5、各连接螺栓应紧固,防松垫圈等不得遗漏。油路、油孔应畅通,给油漏斗、挡油板等应安装齐全,位置正确。

6、箱体内有冷却水管的减速机,水管应畅通,并按工作压力的1.5倍试压,达到不渗不漏;即可试运行。

(六)、电动机的安装及调试

1、安装基础要求:基础必须结实、坚固、平坦且不受外部震动影响,必须检测基础是否会与电动机产生共振。通常采用混凝土基础。基础不能有裂缝。

2、准备垫片,建议厚度为0.05、0.1、0.2、0.5、1钢板各若干,以备使用。

2.1、准备橡皮锤、调节螺栓、液压千斤顶,用于轴向和水平调整。

2.2、准备一个千分表,最好准备一个激光光学分析仪,用于设备的精确校正。

2.3、准备一个简单的杠杆,用于校正时转动转子。

3、轴中心校准。电动机与负载的轴中心线必须对准,否则会损坏转轴、轴承和电动机。

通过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校,直至电动机轴中心线和负载的轴中心线满足联轴器安装和联接的轴向和角度偏差标准要求。

4、电动机垂直方向通过增减垫片来校正。电动机轴线对底脚支承面的平行度建议不超过1mm,电动机底脚支承面的平面度公差建议不超过0.3mm。通过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校,直至电动机轴中心线和负载的轴中心线满足联轴器安装和联接的轴向和角度偏差标准要求。

5、用度盘式指示器或其他类似仪器检测调试结果。根据通用惯例,轴之间的水平和角度偏差控制在0.05mm- 0.10mm内,轴向偏差不超过0.10mm。

6、电动机均为整件运输。滚动轴承的电动机出厂前均加了润滑脂,可以直接投入运行。建议首次运行时不必拆装。如果拆装,则需加入与外形图上同牌号的润滑脂。如果更换润滑脂牌号,则需将原有润滑脂清洗干净。禁止不同牌号的润滑脂混合使用。润滑脂可以是优质锂基润滑脂。滑动轴承的电动机,给滑动轴承润滑油箱和供油系统加注正确牌号的润滑油(见外形图),使润滑油达到正确的油位(观油孔的红圈中心位置)。

7、电动机允许顺、逆两个方向旋转。用户可自行选定旋转方向。电动机出厂时的旋转方向为从负载端看顺时针旋转。检查各连接线是否接线正确,是否可靠紧固。检查冷却风机转向是否符合要求。冷却风机必须按指示标牌方向旋转。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基础的紧固螺栓都已装配良好并紧固到位。准备就绪,即可通电试运行。

(七)、传动皮带、链条的安装及调试

1、平皮带、三角皮带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两皮带的轮宽中心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误差小于1.5mm。

1.2、皮带松紧适宜(手指按下大约15mm),各皮带受力均匀,三角皮带与皮带轮底部应有间隙,不允许相互摩擦。

1.3、三角皮带的选型、数量均应按设计或图纸规定配备,不得随意更换或改变。

2、链条传动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链轮的主动轴与被动轴应平行,误差不得大于0.5/1000mm。

2.2、两链轮的轮宽中央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偏差不得大于1mm。

2.3、链条运行平稳,啮合良好,无冲击现象。链条松紧适当,被动轮的齿垂度符合下列要求:

a) 链条与水平线夹角不大于45º时,齿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2%。

b) 链条与水平线夹角大于45º时,齿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1-1.5%。

(八)、斗式提升机的检修方法

1、斗式提升机分为两种:一种是链环传动式;另一种是钢丝绳芯输送皮带传动式;检修斗式提升机前,必须确认制动器工作安全可靠,料斗内无积料,空载运转正常,输送皮带无走边现象(链条松紧适度)。

2、链环式斗式提升机短链检修时,应注意短链必须断电后并悬挂警示牌,方可检修;还应拆除一条待安装好后,再拆除另一条更换。严禁同时拆除两条链环维修。

3、钢丝绳芯斗式提升机安装接口或者接口检修时,应注意在提升机顶部悬挂手动葫芦或者卷扬机(检查悬挂位置是否垂直牢固,连接钢丝绳必须达到起吊设备2倍以上承受力度)牵引,防止皮带打滑,损坏皮带及料斗和检修人员安全,严禁麻痹大意。

4、链条严重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防止链环断裂脱落,损坏料斗和提升机外壳而堵死提升机。

5、料斗严重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因输送原料不及时而堵死提升机。

6、斗式提升机必须每个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尽快处理。

(九)密封件安装及注意事项

1、装配o型密封环应正确选择预压量。橡胶密封圈用于固定密封、法兰密封,预压量为橡胶圆直径的25%;用于运动密封,预压量为橡胶圆直径的15%。

2、装配成套v型密封圈,预压量适当;如需搭接,应切成45 º坡口,相邻两圈的接口还需要错开90 º以上。

3、装配a型y型u型密封圈,其唇边应对着被密封介质的压力。

4、压紧石棉盘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紧油石棉盘根,第一圈和最后一圈宜压装干石棉盘根,以防止有渗出。

b) 压装铝箔或铅箔包石棉盘根,应在盘根内缘涂一层润滑油脂调和的鳞状石墨粉。

c)盘根圈的接口应切成小于45 º坡口,相邻两圈的接口还需要错开90 º以上。

d)盘根不宜压得过紧。

5、装配环形间隙密封、曲折(迷宫式)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环形间隙密封、曲折密封间隙内一般应填满润滑脂(气封除外)。

b) 缝隙应均匀。

6、装配骨架式油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壳体孔的安装,需要壳体孔表面粗糙度、表面质量尤为重要;必须坚持内壁无碎屑、划痕、灰尘及铸造颗粒;使用木锤或相近锤轻轻平稳均匀压入。

b)在轴上的安装,油封内径通常小于轴径,形成一定的过盈量,安装时使用圆锥形或圆锥工具进行装配;轴上

带有螺纹、沟槽、花键时还需要套上一层保护套防止划伤油封。

(十)、齿轮油泵及管路的检修方法

1、齿轮油泵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齿轮外缘与外壳间隙一般为0.08-0.2mm;

b) 齿轮端面与侧盖间隙一般为0.1-0.2mm;

c) 轴套间隙一般为0.04-0.04mm,滚动轴承径向间隙一般为0.03-0.05mm。

2、润滑、液压系统管道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道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布置整齐、合理并尽量缩短管路,根据压力、管径、材料选用;

b) 并列的交叉压力管路,其管壁之间应当有适当的空间,防止震动干扰;

c)管接头螺纹部分的密封填料,可用聚四氟乙烯、硝基、酸基漆、管路螺纹密封剂等,应严密不漏。

d) 压力管道的选用,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内壁光滑清洁,无砂眼、锈蚀、气孔、铁皮等缺陷;压力管道的连接,一般有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焊接连接三种。

(十一)、设备试运行

1、每台(套)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除按本章规定执行外,还需要按分类是分别执行。

2、试运行前应对机械设备附属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齐全紧固,各润滑部位是否加足润滑剂,各运转部位有无中午遗留在内,符合要求后方可试机。

3、试运行步骤:先无负荷、有负荷。先部件、部件至组件、组件至单台(套)设备、整套设备运行。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运行。试运行中,还应注意启动、换向、变速、停止时,运动应平稳、不得有爬行、跳动、和冲击等现象。

4、必要时:试运行前先用人力盘车2-3转,盘车时应灵活自如,无明显阻滞现象。

5、电气设备应在空载、运行、装料三个不同阶段分别测出电流、是否不正常,发热、是否发出噪音以及润滑情况进行记录。

6、新安装或维修过的各类设备设备均要做24小时的跟踪观察和运行记录并存入设备档案。

7、对维修或更换过的电气设备,应适当调整下次维修、保养的间隙,同时要做好防止电气、线路、断路器老化等工作。

第二条、值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仔细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做好巡检工作,巡检时务必带好手锤、扳手、钳子和听棒,对每台运行设备逐台检查,不得漏检,并

重点检查易发故障设备。

(六)、检查生产操作人员是否遵章操作,制止违章野蛮作业。

(七)、检查并做好设备的润滑工作,及时补充润滑油。

(八)、发现设备隐患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必要时紧急停车。

(九)、维修设备时必须可靠断电,并有人监护开关或挂禁止合闸牌。

(十)、做好巡检维修记录,交待好未处理好的设备隐患。

(十一)、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生产中所有设备。

(十二)、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现场,协助督促岗位搞好设备卫生。

第三条、常日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协助值班维修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及时做好换下设备、配件的修理工作,并将修好的设备、配件防腐并标识。

(六)、随时做好生产中的抢修准备,备足各种零配件,尽量避免临急采购。

(七)、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钢结构筑物的制做安装。

(八)、修理设备时应做好各种安全措施,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不得带电作业,检修设备必须可靠断电,并挂好禁止合闸牌。

(十)、电工、电焊工、气割工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动用电氧焊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否则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足的安全措施。

(十二)、进入容器内类内必须有人监护,并可靠断电。

(十三)、起重物件时,起吊物下严禁站人,物件必须牢固固定,起重工具事先应经过严格检查。

(十四)、使用电动工具,尤其是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好防漏电措施。

(十五)、严禁用汽油、天那水等易燃物洗手洗衣。清洗沾污的废纱烂布,不得乱丢乱放,应放入有盖的铁桶中,集中处理。

(十六)、未使用完的油漆、稀释剂必须盖严。

(十七)、动用或接近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

(十八)、做好工具辅材的摆放,和维修场地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十九)、久停未开、更新改造和修理好的设备做好试车验收工作。

(二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工具。

(二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门口工作地,备品配件库,设备维修现场。

第四条、维修值班班长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督促维修工并亲自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四)、做好维修班(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

(五)、组织本班(组)员工做好设备的技术创新、修旧利废、节能降耗工作。

(六)、督促员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杜绝酒后上岗,检查做好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积极主动汇报反映设备状况,做好修理过程中的配件测绘记录工作。

(八)、团结好班(组)员工,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主动汇报员工的思想动态。

(九)、制定设备维修的中小修计划,申报材料计划。

(十一)、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班(组)管理细则。

(十二)、做好备用设备的管理,确保备用设备标识明显准确。

(十三)、组织开好本班(组)的班前班后会,重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参加设备事故分析会,并对因维修质量和巡检不力造成的设备事故负责。

(十五)、及时组织人员、材料对设备进行抢修,做到随叫随到。

(十六)、安排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加强设备的润滑。

(十七)、组织做好生产工具的准备和维修工作,检查和维护好公司的各

种设施。

(十八)、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生活设施、供水用电装置。

(十九)、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房外工作场地,设备维修现场。

第五条、电氧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四)、从事电氧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操作电氧焊。

(五)、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15米内从事电氧焊作业,确有需要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分的安全措施。(六)、到容器内从事电氧焊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做好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七)、使用的焊机必须绝缘良好,电压正常,高压侧防护装置良好,没有裸露电线。

(八)、氧气、乙炔表完好齐全,开关扳手无油污,氧气、乙炔管无老化龟裂,确保装有阻火器并保持完好。(九)、氧气、乙炔瓶不能合存合运,须相距10米以上,存量不能超5瓶。

(十)、无压力容器焊接证不能从事焊接压力容器工作。

(十一)、工作完成后必须清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十二)、协助钳工做好设备维修工作,做到分工不分家。

(十三)、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电焊机,氧气、乙炔瓶,公司各种设备装置,建筑构筑物。

(十四)、本岗位所辖卫生:电氧焊场地,维修场地。

第六条、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二)、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三)、从事电器维修安装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电器维修安装。

(四)、负责全公司的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证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检修作业时,必须两人互相配合,禁止单人操作。

(六)、潮湿环境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严禁安全措施不完备安装维修电器。

8、经常清理电器装置,保持清洁;维修清理必须可靠断电,并挂禁止合闸标识牌。

(七)、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接驳电线,安装电器。

(八)、加强巡回检查,督促用电单位安全用电,做好用电保护措施(接地接零防漏电)。

(九)、各种电器保险配匹相当,不得用其它材料替代保险。

(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所用电器装置及用电设备。

(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各配电房,电箱、电机、维修场地。

第七条、值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服从上级安排,以保证操作工安全为先。随叫随到,不推卸,不敷衍。

(二)、必须保证所有设备完好。善于发现设备故障隐患,不出现设备问题,不影响安全生产。

(三)、必须在工作中保证自身和周围人员安全,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及时预防安全隐患。

(四)、不出现因没有仔细核对正确而造成的错误。

(五)、不准将维修工具、配件等物品在维修地点以外长时间放置,应及时整理、入库,维修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不能将卫生问题遗留给操作工。

(六)、维修班长班前先了解设备情况,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维修工作。

(七)、值班人员除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外,应定时清理现场。

(八)、闲时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职工劳动强度。

(九)、做好备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常日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协助值班维修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及时做好换下设备、配件的修理工作,并将修好的设备、配件防腐并标识。

(六)、随时做好生产中的抢修准备,备足各种零配件,尽量避免临急采购。

(七)、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钢结构筑物的制做安装。

(八)、修理设备时应做好各种安全措施,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不得带电作业,检修设备必须可靠断电,并挂好禁止合闸牌。

(十)、电工、电焊工、气割工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动用电氧焊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否则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足的安全措施。

(十二)、进入容器内类内必须有人监护,并可靠断电。

(十三)、起重物件时,起吊物下严禁站人,物件必须牢固固定,起重工具事先应经过严格检查。

(十四)、使用电动工具,尤其是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好防漏电措施。

(十五)、严禁用汽油、天那水等易燃物洗手洗衣。清洗沾污的废纱烂布,不得乱丢乱放,应放入有盖的铁桶中,集中处理。

(十六)、未使用完的油漆、稀释剂必须盖严。

(十七)、动用或接近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

(十八)、做好工具辅材的摆放,和维修场地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十九)、久停未开、更新改造和修理好的设备做好试车验收工作。

(二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工具。

(二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门口工作地,备品配件库,设备维修现场。

第九条、维修值班班长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督促维修工并亲自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做好维修班(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

(六)、组织本班(组)员工做好设备的技术创新、修旧利废、节能降耗工作。

(七)、督促员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杜绝酒后上岗,检查做好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积极主动汇报反映设备状况,做好修理过程中的配件测绘记录工作。

(九)、团结好班(组)员工,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主动汇报员工的思想动态。

(十)、制定设备维修的中小修计划,申报材料计划。

(十一)、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班(组)管理细则。

(十二)、做好备用设备的管理,确保备用设备标识明显准确。

(十三)、组织开好本班(组)的班前班后会,重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参加设备事故分析会,并对因维修质量和巡检不力造成的设备事故负责。

(十五)、及时组织人员、材料对设备进行抢修,做到随叫随到。

(十六)、安排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加强设备的润滑。

(十七)、组织做好生产工具的准备和维修工作,检查和维护好公司的各种设施。

(十八)、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生活设施、供水用电装置。

(十九)、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房外工作场地,设备维修现场。

第十条、电氧焊工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前行检查电焊机及金属台是否有牢固的接地。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单独的、合乎规格的接地线。接地线不得接在建筑物和各种管道人。此外还应清除现场易燃物品(如棉纱,汽油等)。

(二)、电极夹钳的手柄处绝缘物必须良好,否则应立即修理。如确实不能使用,应换新的。

(三)、电焊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或易燃气体管道随近通过,孔洞能与这些管理道处于同一地沟内。

(四)、焊接大件及加温后的零件时,须配备两人搬运。焊件应摆放稳固,以防倒塌或坠落伤人。

(五)、在金属容器进行焊接时,至少应在窗口外面设一人监护。

(六)、清除熔渣时,应戴上防护镜,防止熔潭溅入眼睛。

(七)、工作完毕后,应检查焊接点有无火星遗留。经常清理焊机卫生,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三)、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且持证上岗。

(四)、发电机房、配电房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且发电机房、配电房、配电箱必须上锁,避免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五)、每天对供电线路、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线路和生产电气设备能正常使用,并做好巡查记录。

(六)、线路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断掉电源,并在显眼处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

(七)、对电力的正常供给和电气设备能正常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站相关制度

一、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是用于指导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的技术文件和依据,它包括职责、管理范围、运行原理、操作守则、化验检测、维护管理等相关内容。

2、本规程适用于污水处理站的水处理操作运行员工,也适用于管理、化验、技术和维护检验人员,还可供有关专业人员参考。

3、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达到懂原理、会操作、能诊断、可排故,同时还可进行简单的维护管理,保证处理效果。

(二)、职责

1、污水处理站员工应保证站内所有设施的完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得带病工作,不得违章作业。

2、严格执行本规程和企业相关规定,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实现安全运行,达到废水处理要求效果。

3、做好营运工作记录和水质检测报表,接受企业主管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管理范围

从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起,至污水流经污水处理站的各个单元,实现达标排放后,排出污水站排入外排管网的全部建构筑物、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和绿化、卫生、安全系统。

(四)、运行原理

本工程主体采用物化-生化工艺,生化工艺采用“厌氧+ 接触氧化”工艺,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五)、操作守则

1、各设备开机前准备:检查各管路连接及开启是否正常,有无滴漏现象;检查各线缆有无破损及脱落现象,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检查各设备仪器是否完好。

2、保证风机的正常运转,做好风机的日常巡查,如油位、冷却水、各螺栓紧置程度等,发现问题参照说明书及时解决。

3、确保每天进入生化池的水量,水质稳定。

4、排泥:物化沉淀池排泥时间、排泥量视加药量而定;沉淀池排泥频率为根据好氧池中mlss现场定。

5、污泥处置:根据排泥周期,定期安排槽罐车抽出池内剩余污泥,外运进行处理。

6、严格控制进水指标及水量,防止由于水质波动过大影响菌种生长;每天做好菌种观测纪录:污泥沉降比、絮凝性、沉降性等,和各池(ph调节池、集水池、综合废水调节池、厌氧沉淀池、二沉池出水、终沉池出水等)水质指标测定:包括cod、ph,并计算其去除率,以便及时调整进水方案,每天1次。

(六)、注意事项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对水池、设备巡检时一定要高度集中,不得跨安全防护栏外作业。

2、机电设备检修应切断电源,在中控室开关处示挂检修标识。

3、污水、污泥均应严格按规定消毒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4、所有污水处理用药剂、原料等均不能与生活饮用水源和食品接触,防止中毒事故。

二、污水处理使用管理制度

1、值班管理人员对污水处理设备的所有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以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2、值班管理人员须对污水处理系统设备进行相关的巡检及维护保养,每天巡检次数不得少于3次(即早上上班开机、中途切换供氧泵以及下班前停机检查)。

3、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填写污水处理站日常巡检记录、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具体见附表)。

4、值班管理人员领用污水处理电房钥匙时要进行登记记录。若钥匙遗失,须报知设备部门负责人林伟喜(电话:150********,短号:658190)或安全部门相关负责人王伟(电话:136********,短号:652680)。

5、污水处理系统的两台供氧泵必须交替使用,单台持续运行不可超过4小时,供氧泵每天须运行8-12小时。

6、运行时,供氧泵温度不可过高,当发现供氧泵温度超过规定温度(运行温度不超过80℃)时,须手动切换另一台使用。

7、当其中一台供氧泵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换另一台工作,随后进行检查处理。

8、为保证各池密闭性。在值班人员巡检、维护结束后,须关紧池盖,防止杂物进入而影响污水处理效果。

9、值班管理人员下班时必须保证供氧泵及抽水泵已停机并将按钮打到中间位置,谨防时控器出现故障自动启动

10、设备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监督值班人员是否有巡检、启动污水处理设备,每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污水处理巡检制度

1、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和起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2、值班管理人员应对时控开关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工作。

3、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电房内供氧泵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温度(运行温度不超过80℃)过高时要立即处理。

4、值班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备用供氧泵是否良好(确保润滑油不倒抽、压力表指示为零等),发现立即处理。

5、值班管理人员须检查污水池水位情况,根据液位高低进行适当调节浮线高低。

6、值班管理人员须检查各池中是否落入杂物并清理。检查完毕须关紧池盖,每季度应对污水池内淤泥进行清理。

7、值班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巡检,关闭供氧泵及抽水泵。

四、污水泵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对污水处理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轴承位应定期加油、其它部位检查。

2、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污水泵在运行过程中,轴承温度不能超过环境温度35℃,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4、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

5、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

6、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7、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实验室废水及其它杂物丢入污水处理设施内。

8、如发现污水泵有异常声音应立即停车检查原因。

9、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第十三条、机修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为保障运行检修班班组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班组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班组培训工作真正起到提高班组人员素质的作用,提高班组工作能力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班组的培训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如有工作安排未进行的可以在第二个月进行,但不得有遗漏。

2、班组培训的主题内容必须精要简练、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解决班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人的不足之处着手,切实提高班员的素质。培训工作可结合送电线路等级工考试内容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制度、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班组培训的形式应多样化,如:专题讨论、专业技术人员讲课、现场操作培训、参加学习、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事故分析等。

3、班长和班组技术培训员每月根据本月工作的主题内容积极商议,作好充分准备。班组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班长主持。在开展培训工作时,班长和班组安全员要调动好班员的积极性,正确引导班员围绕主题开展活动。班组的培训记录要真实反映学习的情况。

4、班组在完成培训工作后,应向领导汇报培训情况,如有需要应请领导到现场点评。

5、班组培训的开展和记录应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培训记录由班组技术培训员负责:

a)明确培训的主题内容;

b)讲清培训的目的和要求;

c)说明进行此次培训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d)培训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

e)培训工作的讨论、小结。

6、班组培训工作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内容将围绕一个季度的培训工作进行,如有不合格的人员可以重做一次,重做一次扣30元作为班费。

7、班组每月对个人的培训记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有学习有记录,缺一次记录扣50元,责令在两天内重新进行记录,如再次检查有问题将累加扣罚。班组培训所有班员必须按时到场,如有未到者必须有原因,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每人扣50元/次。

第三章、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职责

第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接受安全审核。

(四)、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五)、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以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负责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七)、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八)、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九)、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干部,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按照上述安全职责,确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部门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认真落实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主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

(三)、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重点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设备重点监控,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

(四)、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五)、分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技术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主管业余消防队建设,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演练。

(六)、加强对班组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抓好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让其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二)、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三)、确保司炉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四)、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

(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六)、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四)、特种设备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一)、预防措施: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参与制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不得指使或同意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并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成本核算工作。

2、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以及下达的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监察指令。

3、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及购置各种备件计划。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5、定期收集、整理特种设备有关记录并组织相关人员总结前段时间特种设备运行中的经验教训并制订改进措施。

6、每月针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7、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检修后的验收工作。

8、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写出事故报告书。

9、积极改善特种设备工作区域的劳动条件,关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与技术培训,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10、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底应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呈报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1、紧急事故发生后安全领导小组分成三个部分进行应对:a)消防组;b)疏散组;c)救援组

1.1、消防组:由安全领导小组下属的义务消防队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使用消防水枪或其他灭火器材扑灭可能扑灭的火险,如火势蔓延则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

1.2、疏散组:负责所有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切断电源,关闭所有机械设备,指挥员工安全有序地疏散。

1.3、救援组: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理:负责对消防、医疗急救中心的联络工作(医疗急救中心电话:120),做好消防、急救车辆引导工作。

2、警报的解除

2.1、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警报的解除及警报解除后的生产恢复组织工作。

2.2、如发生火灾或爆炸,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3、记录在案:凡发生安全隐患或大小事故,由相关人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事故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记录在案,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其调查核实。

4、注意事项:

4.1、各岗位负责人应指定岗位代理人,以防不测。

4.2、厂区内出现任何险情应第一时间通知门卫。

4.3、车间和仓库人员应从标有安全标识的消防通道撤离。

第四章、锅炉工相关制度

第一条、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煤炉)

一、锅炉必须经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后才能使用。

二、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

三、锅炉点火前必须做好各项检查式作,并确认正常才允许点火。对新、移装、大修或者长期停用的锅炉应进行烘炉和煮炉,烘炉时间取决于锅炉型式、容量及炉墙干湿程度,一般小型锅炉不得少于4天,本单位15吨锅炉不得少于一天。

四、点火升压时,要保持锅炉温度慢慢升高,不得快速提升锅炉温度。从冷炉到使用工作压力的时间,一般水循环较好的小容量锅炉,要控制1-3小时,本单位15吨锅炉就控制在5小时左右。

五、升压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及各项操作,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

六、运行正常后,必须经常调节燃烧,保持锅内汽压(或水温)和水位稳定。

七、锅炉运行时,每小时应对炉体和所有安全附件、仪表、附属设备、辅机等巡视检查一次,每班应冲洗水位表一次,锅炉排污一次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一次;每周(月)应做安全阀手动(自动)放汽试验一次;每周至少应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以上的检查和试验,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名确认。

八、在给煤后或拨火前应注意将炉门关严,炉膛应保持负压,防止火焰喷出伤人。

九、对运行的锅炉,不准进行补焊、拧动手孔和人孔螺丝或敲打各受压部件。

十、在停炉之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临时停炉,锅炉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

2、事先停止送风和给煤,停炉后炉内压力不能继续升高,根据情况放出锅内蒸汽

3、临时停炉,必须关好烟囱挡板及压好火,并将炉门打开,长期停炉,应扒出燃烧室内的余煤,清除所有烟道、灰斗的灰渣

十一、锅炉运行中,遇到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二条、鼓、引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动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1、检查地脚螺丝、联轴器螺栓是否松动,油位是否正常

2、用手拨动联轴器旋转,检查有无摩擦、卡位现象

3、开通冷却水阀门

4、将进风门闸板关闭

5、待风机旋转正常后慢慢开启风门闸板

二、运转正常后,要检查运行情况:

1、应无异音和摩擦现象

2、轴承油位计不漏油、指示正确,润滑油温度不超过60℃

3、轴承温度正常,振动、串轴不超过规定值

4、传动皮带完整,无跑偏及脱落现象

5、安全遮栏完整,地脚螺丝紧固

6、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有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机

三、鼓、引风机停用

1、按下停电按钮,切断电源

第三条、除氧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除气器正常运行时,水位维持在:60%-80%、内部压力保持在:0.02mpa、水箱水温维持在:102℃-104℃。

二、保持给水在饱和状态,保证含氧量合格;压力安全阀不漏汽,不误动;除气器溢水装置不误动,不泄漏;对空排气门不喷水;经常注意压力,水位调整器的运行情况,失灵时应改为手动。

三、除气器给水采用双路给水泵,一路正常给水,一路备用,采用自动给水,正常给水泵出现故障时由司炉工手动启用备用泵。

四、除气器压力下降的原因:1、压力自动调节器失灵,加热蒸汽量不足或者中断;2、补水过快、过多,补水温度过低;3、表计失灵。

处理措施:1、将压力自动调节器改为手动,维持除气器内压力在规定范围内;2、适当控制补水速度,及时调整;3、压力表失灵,参照其他表计加强监视,尽快更换。

五、除气器压力升高的原因:1、压力自动调节失灵;2、供热负荷增大,压力上升3、减温减压器出口压力升高。

处理措施:1、把压力自动调节器切换为手动,降低除气器内部压力;2、除气器压力恢复时,注意安全阀回座情况,发现卡涩及时处理。

六、除气器产生振动的原因:1、除气器过负荷,除气头压力波动,造成进水管摆动;2、补水过快或忽大忽小不均匀;3、除气器内部压力突然下降,引起汽水沸腾。

处理措施:1、降低除气器负荷,调整恢复除气器正常压力;2、控制补水量均匀,补水速度适当;3、振动出现在启动时,控制升温升压速度。

七、通过锅炉水位计监测除气器是否正常给锅炉供水,通过控制台电流表(供水电流为65a-70a)监测给水泵是否正常给锅炉供水。

八、除气器因故障不能正常供水,不能停止生产时暂时开启锅炉直供水装置,立即排除故障恢复除气器供水。

第四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一、电动给水泵的启动:

1、检查地脚螺丝、联轴器连接紧固情况

2、手动转轴检查给水泵及电动机转动情况

3、检查轴承润滑油油位,开启冷却水

4、打开给水泵进水阀

5、打开给水泵出口管压力表旋塞

6、启动电动机,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有无异常音响

7、待电动机转速正常后,缓慢开启水阀,待出水阀全开后,应将阀门手轮倒转回一圈。

二、电动给水泵运转正常后,要检查运行情况:

1、注意给水泵运转的音响,振动及温升(轴承外壳的温度不超过60-70℃为宜)

2、检查齿轮箱润滑油

3、检查压力指示

4、遇到紧急情况可开启备用给水泵后再将故障给水泵停机。

三、停泵操作

1、按下停电按钮,切断电源

2、关闭给水泵出水阀和进水阀

3、给水泵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

4、将本班组给水泵故障及切换给水泵运行情况记录到运行记录表备查

第五条、分气缸安全操作规程

一、司炉工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班,交接班时交班班组应将本班汽压、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记录好并交给接班班组。

二、根据生产情况用工艺规定,合理调配送汽,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锅炉房要经常与各用汽高塔生产班组紧密联系,紧密配合,及时掌握汽压变化情况,并做好汽压变化记录。

四、熟悉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分汽缸和各用汽高塔的管道、压力表、排压阀等仪器和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生产领导汇报。

五、节假日或停工休息日必须将所有进、出口阀门关死,并必须打开排压阀、排污阀,将管道和分汽缸内的蒸汽排尽,检查压力表是否归零。

六、送汽前先排尽管道及分汽缸内的冷凝水,送汽时应侧身缓慢打开汽阀,阀门开到底时,回转半圈防止卡死,并预先通知各用汽高塔生产班组。如遇停电、停汽或设备故障,必须关掉全部汽阀。

七、提高警惕,保证安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和逗留分汽缸区域,不得利用锅炉设备(包括分汽缸)烘烤衣服等物品。

八、生产结束后,关闭各开关、阀门,清扫地面,整理工具,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六条、除尘麻石塔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动锅炉时先向脱硫除尘塔供水,待排水口有水流溢出后,才能开启引风机,停炉时,先停引风机再停止向脱硫除尘塔供水。

二、锅炉运行中要勤于检查除尘塔供水情况,当发现溢流槽有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溢流槽的水位随时保持在调试好的高度,并控制除尘塔用水量不应过大,以免烟气带水。

三、锅炉运行中必须经常监察除尘塔后的温度

当锅炉机组带正常负荷时,除尘塔后的烟气温度在正常值±5℃以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排除。

四、注意锅炉运行中的除尘塔阻力

阻力增加可能是锅炉超出力运行和锅炉风量太大(包括漏风)或除尘器排灰口堵塞,使除尘塔内积水,破坏了除尘塔内的动力场;也可能是排污口、除尘塔体漏风并使烟气带水,或者造成除尘塔出口处积灰;还可能因除尘塔内壁局部无水膜区使内壁局部积灰而产生局部向心的干扰气流,这部分气流的水滴被带出除尘塔,还可能是除尘器后烟道腐蚀开裂造成大量漏风。

五、烟气带水

出现烟气带水现象,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引起除尘塔阻力增加诸原因外,进入除尘器的烟道上部和侧面的挡水檐因堵塞失去作用使烟气进口断面积形成水帘,当烟气以一定的速度进入时,吹散水帘及溢流槽顶部砖和溢流口部分未按图施工,使水膜被旋转上升的烟气吹散等,都将造成烟气带水,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排除。

六、排灰口堵塞

排灰口堵塞产生的原因可能是除尘塔顶部或烟道入口处因积灰严重而倒塌;或因除尘塔检修后对塔体内部清理不够;还可能是除尘塔供水时造成排灰口处积灰堵塞等,应勤于检查找出原因采取措施排除。

第七条、叁塔流动床操作规程

一、设备的调试、使用

1、缓缓开启设备进水阀,对交换塔进水,待交换塔注满水后,调至所需流量。

2、启动软水泵。

3、依次开启饱和树脂阀,使树脂进入再生塔及清洗塔(以树脂高度至塔上方的视镜一半为准)。

4开启新生树脂阀及喷射器动力水阀,调节树脂输送量,一般情况下,输送压力为0.1mpa。

5、开启盐水阀,调节盐液流量,使喷射器把盐液抽吸入再生塔。

6、打开通往进水流量计(清洗、预清洗流量计)的阀门,调至额定流量,提供再生、清洗用水,设备即可正常运行。

7、树脂运行流量与树脂输送量保持一致(从两塔之间视镜观察)

二、停床

当设备需停止运行时,按启床顺序依次关闭阀门及水泵电源即可,若长时间停床,应将再生、清洗塔树脂送回交换塔(关闭饱和树脂阀,加大新生树脂返回量即可)

第七条、锅炉工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定,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二)、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三)、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穿拖鞋、打赤脚。做到不脱岗、不串岗、班中不睡觉、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不饮酒。

(四)、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作业证后,方可操作。

(五)、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转向、刹车等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确认安全后方可出车。

(六)、装运物货不得超载,应有专人指挥,作业时货物应装稳、系牢,不准长距离(1公里以上)运输货物,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

(七)、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不得乘人。

(八)、严寒季节,要加强防寒防冻措施。做好叉车的保养、送修送检工作。

(九)、做好地台板的集中、整理、分类、维护工作。

第八条、锅炉班组日常工作规定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各司炉工要做好交接班的记录,对本班发生或者需要下班处理的事项要交接清楚;

2、在设备停机多日开首个班次时,必须提前半天开机试运行;主要检查管道、压力表、安全阀、保温棉、是否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每班次不得少于两次对除氧器、回水装置、脱销装置、静电除尘装置;新塔、旧塔及锅炉分汽缸主要仪表

和安全阀的检查,具体人员由班长安排;具体检查时间为: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6:00 晚上20:00-21:00 凌晨04:00-05:00

第10篇 化工企业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盲板抽堵作业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5.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6、 职责要求

6.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6.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2、 监护人

6.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 、作业单位负责人

6.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 作业人

6.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 审批人

6.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

7.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7.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11篇 化工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 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    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 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      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   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12篇 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我公司的液氯仓库,乙醇储罐区,乙基氯化物车间(使用液氯场所)等三处均已达到重大危险源界限,属重大危险源,经武汉绿世纪职业安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评估,液氯仓库、乙基氯化物车间(使用液氯场所)属一级重大危险源,乙醇储罐区属三级重大危险源。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公司员工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应挂牌公告,张贴于醒目易于观看的位置,让公司员工和进入公司生产区的外来人员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处所。

二、重大危险源公告牌应注明该危险源物质的理化性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时的施救程序、施救方法,应急撒离时的通知方法。

三、重大危险源应明确承包责任人和日常管理责任人,承包责任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活动,日常管理责任人负责该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和巡回检查工作,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二次。

四、安保部每周不少于一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重大危险源液氯仓库和氯气平台应配置气体泄漏自动报警仪,安全管理部门每周定期检查其性能,确保其正常有效工作,无水乙醇罐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

六、重大危险源内的安全设施、监控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急器材和消防器材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一律不准挪用。

七、重大危险源区域属安全要地,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重大危险源应定期监测,对液氯仓库和氯气平台每日进行二次氯气浓度监测,对无水乙醇罐区每日进行二次可燃气体监测。

九、重大危险源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十、安保部门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期源知识的培训。

《化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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