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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4-23 热度:76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1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必须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包括当日下井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带班班次、带班区域,当月带班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

3、由安检科值班室负责在井口明显位置对当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基本信息(包括带班领导姓名、带班时间、带班区域)进行公示。

4、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班次职工有权拒绝下井。

5、矿领导带班信息公示工作由矿安检科、矿调度室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内容由安检科值班室负责提供。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 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术矿长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8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七.用奖励的办法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实。用好的待遇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级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车垂湾煤矿

2023年12月8日

第3篇 某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3、当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组织追查,并与有关部门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4、凡走过的地方就要保证作业地点的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每班领导入井带班要做到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带班入井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带班入井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处理办法、注意事项等。

8、认真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写清当班发现的问题、处理、解决、落实等情况。

第4篇 某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第5篇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通知及陕西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保证矿井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矿级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副矿级不得少于15次;施工方项目部经理不得少于10次,其它副经理不得少于20次。

二、矿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带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班组长等人员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带班矿领导交接清楚;

4、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5、对带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矿调度室;

6、带班过程中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

7、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8、带班过程中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安全隐患 ,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井下必须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井口设交接班地点,上班与下班带班矿领导必须在交接班地点进行交接班。交接班必须有记录,上班带班矿领导必须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

10、作业现场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安全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1、井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当班带班矿领导的责任。

第6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制止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委会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地点设置在矿调度室。

举报电话:0911-7512868;0911-7512866。

第四条  举报内容

1、带班人员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

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3、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值班室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第六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矿领导带班井下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书记、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会主席、矿长助理、生产副矿长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委、安监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安监科负责及时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第8篇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9篇 d矿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

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

1、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矿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2)、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填写在带班记录上,带班区队长下井带班时必须到避险硐室查看上一班矿领导带班记录并签名,有本单位隐患和问题的及时整改,否则处罚100元/次。矿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安全科、调度室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其他带班人员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队跟班人员按时上岗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当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负责当班严格按照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及时发现并处理“三违”人员。

(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给予解决。

(6)、负责解决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四、带班人员下井巡检及带班规定

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巡检及带班,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巡检时间不低于2.5小时,夜班带比例不少于总带班数的1/3。认真填写下井日志,日志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矿长5个/月,总工8个/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掘进副矿长12个/月,通风和机电副总工程师12个/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调度室对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2. 奖惩标准:

我矿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带班数,并对下井反“三违”、查处隐患、抢救事故、处理安全问题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其事迹奖励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贡献的给予重奖。对未完成规定带班班数的管理人员,少一次罚200元,三次以上给予重罚,每次重罚400元(无出差等特殊原因)。领导出差期间的带班任务,有调度室分解到其他领导分担,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者。

3、考核标准

(1)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在井下避险硐室准备干部下井带班记录薄。

(2)矿领导带班完成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带班记录及信息卡上进行详细登记,记录本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存档备案。

(3)矿领导下井带班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加强监督考核,把领导下井带班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精密挂钩严格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5)矿领导带班考核不考虑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带班时,应提前报矿调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员带班。

(6)矿调度室要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月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10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调度室负责每天调度会对前一天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委会牵头,调度、安检、机电、生产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4、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奖金挂钩考核。由安检科负责对带班人员考核,少一次处罚200元。

5、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

6、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台账,在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次处罚300元。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s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县下达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技术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生产助理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及技术总工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别在皮带斜井井底车场交接班,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会同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当班未与职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经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此制度未尽事宜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本制度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方。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12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吉煤集团有关文件的规定,搞好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井下矿领导交接班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本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交接班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每月由矿安监科汇总,各种记录要装订成册,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历年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一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6、凡未按要求建档或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遗失、毁损,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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