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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安全检查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22

罐区安全检查制度

第1篇 罐区安全检查制度

目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现罐区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适用范围:公司各罐区

责任:储运部执行本制度,安委会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内容:

罐区的安全检查是库区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和促进油库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一、安全检查的形式

罐区安全检查的形式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

1.日常检查

主要是为保证油库设备、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由有关部门领导或干部检查所属工作范围内的技术设备、设施技术状况和制度执行情况;由班组长主要检查当日或当班完成任务中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由岗位人员对自己本岗位或所管业务范围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主要有三种:

一是季节性检查,依据春夏秋冬四季不同的特点来选定重点检查内容。一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二是节假日检查,主要指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个全国和全军性节假日检查,以消除隐患,加强节假日值班和消防保卫为主要内容,确保节日安全。

三是《油库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检查,主要有库月检查、部门周检查以及其他检查。

二、油库检查的方法

油库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检查的形式和具体检查目的不同而不同。但总的来讲安全检查就是要对罐区的某一方面或全面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人的不安全行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从人的不安全行为来讲,主要检查内容:

(1)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齐全,通过现场观察,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操作行为。

(2)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国家及部颁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是否认真执行。

(3)是否将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

(4)的同时,是否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了安全工作。

(5)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健全,是否开展工作。

(6)职工是否参加了安全管理,“三级教育”是否落实。

(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

(8)是否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个安全知识培训,特殊工种工人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对发生的事故是否组织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

(10)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

2.从物的不安全状态方面来讲,主要检查内容:

(1)罐区设备设施的技术挡案资料是否齐全。

(2)罐区设备设施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工作是否可靠,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设计审查与施工验收是否有安全技术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

(4)罐区各生产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如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畅通等。

最后,在检查中可以根据情况,灵活采用一种或几种以上检查方法。

罐区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油库生产作业环境、油库设备设施及油库作业人员等诸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以便把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同时,通过安全检查,油库还以更好地结合实际宣传贯彻有关规章、条例和规格,强化各级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检查和督促过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加以解决,对先进的安全管理典型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推动整个罐区工作的发展。

第2篇 仓库罐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 目的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身体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

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 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 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 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 必须完好无损。

4.6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 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

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 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9.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

严禁存放作业区。

4.9.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 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 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

1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 2 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a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 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

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 3. 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

4 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

5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

6 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 相关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库管理规定》《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物资收发登记台帐》《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单》

第3篇 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安全用火范围

1.1 生产用火:电气焊、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加热炉、电炉等维修用火。

1.2 运转机械打火: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运转冲击、摩擦打火等。

1.3 内燃机喷火: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1.4 电火花: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1.5 静电火花:物料因输送中的摩擦或人员穿戴化纤类衣服导致的静电放电。

1.6 自行发热自燃: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品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1.8 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2 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

2.1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特级动火证。

2.2 一级动火: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等区域防火间距(30米半径的范围)内动火作业。在些范围内的动力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2.3 二级动火:指在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在此范围内的动火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2.4 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节假日进行的动火,按原动火级作升一级动火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3 动火证的审核、签发

3.1 特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报分管安全厂领导审批。

3.2 一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审批。

3.3 二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复查确认后审批。

3.4 所有级别的动火证的有效期均为24小时。

4 动火有关责任人员职责

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2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厂安保科报告。动火时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

4.3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应佩带明显标志,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

4.4 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5.1 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

5.2 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

5.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5.4 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

5.5 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5.6 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对于特级、一级动火,应有消防人员到现场保护。

5.7 检查和监护:动火前后及动火过程中,动火责任部门、厂安保科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确认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8 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的30分钟;若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试样应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为: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浓度应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10%时,其浓度应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时,则其浓度 0.2%为合格;若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4%,则其浓度0.5为合格;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5.9 动火操作: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操作资质,规范操作,注意火星飞溅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挡住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飞入危险区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重新作业。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存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5.10 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的临时用电,应同时进行动火申请和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申请,并严格按获准动火和临时用电架线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按规定使用期限拆除临时线路。

第4篇 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储罐区内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起火,注意避雷装置的完好。

2、注意储罐的防晒、防雨、防灾。保持设施完好,留意天气情况的变化,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3、经常检查储罐设备,做好运行记录,掌握压力温度的变化,注意维护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淋水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指定专人值班,根据压力,温度变化随时喷淋,喷淋范围要符合规定。

5、经常检查储罐区各阀门是否存在泄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关闭控制总阀并向上级报告。

6、经常检查接地装置,保持地面清洁卫生。

第5篇 罐区、卸车区、加气区安全操作制度

1进入罐区、卸车区、加气区必须穿防静电服,禁止穿化纤衣服及带钉鞋入内。

2当班操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卸车、加气工作,认真记录卸车量、加气量的数据,按时查看压力、温度、液位等运行参数,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储罐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存储lng,严禁超压、超装储存。

4每个班次要认真检查储罐压力表、液位计、变送器、安全阀、调压器、低温泵、高压气化器、高压柱塞泵、变频器、lng气瓶组、顺序控制器、lng加气机等设施工作是否正常,各设备有无漏气、漏液现象。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维修措施,并作好记录,汇报站长。

5在罐区、卸车区、加气区维修设备时,应采取防爆工具,严禁使用黑色金属撞击、敲打。

6罐区、卸车区、加气区要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7定期对罐区、卸车区、加气区设备进行保养,保证各种设备运转正常,阀门开启灵活。

8保证罐区、卸车区、充装区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6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 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 ,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 , 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 o 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第7篇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公司仓储物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仓储部门。

3、职责

3.1保卫处、安环科为本制度的管理单位。

3.2供应处、基建科、净化车间、合成车间为本制度的实施单位。

4、工作程序

4.1 一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1.1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仓库的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

4.1.2 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消防知识方面的教育。

4.1.3 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拉门必须采取防倒措施,检修时应采取防倒措施。

4.1.4 库内存放的物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物品分类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和损失。

4.1.5 库内物品不得擅自堆得过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并经常检查,防止自燃。

4.1.6 库内保持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可装设通风设备。

4.1.7 库内不得混放互相起抵触作用或相互影响的物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物品。

4.1.8 库内不得擅自搭建更衣室。

4.1.9 各库的避雷针,应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检修工作,以免失效。

4.1.10 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按时更换,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和种类、放置地点,须经消防人员同意。

4.1.11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库门上要设禁火标志。

4.1.12 库内外需检修施工动火时办理“动火许可证”。

4.1.13 仓库保管人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均应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常现象,如有可疑情况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以便追究处理。下班时应注意关闭电源。

4.1.14 仓库保管员要建立交接班日志(包括安全、防火设施、灭火器材等),交接班时一定要相互交待清楚。

4.1.15 外来人员未经直属处室及保卫处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在仓库管理人员陪同下可入内检查。

4.1.16 入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仓库内。机动车辆入库,排气管必须装上阻火器,禁止穿着有铁钉的鞋子进入易燃易爆库房。油漆、氧气等房区内的杂草要定期锄铲干净。

4.1.17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在拿取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亦不得从一边抽拆。防止垛堆倒塌。

4.2 药品试剂仓库安全规定

4.2.1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存放的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熟悉精通,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措施。

4.2.2 部门主管领导应经常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4.2.3 仓库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应设置温度、湿度计以测定室内的温度及湿度变化。并按国家试剂仓库的要求存放物品。

4.2.4 仓库周围要保持整洁,不得乱堆放其他杂物,道路保持畅通无阻。

4.2.5 库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备有事故应急照明灯。

4.2.6 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4.2.7 仓库应在避雷装置保护区内,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测试保证好用,并存有测试记录。

4.2.8 仓库必须备有适当的消防设施。

4.2.9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要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放在一起。

4.2.10 搬运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损的应立即处理。

4.3 木材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3.1 木材库、木工房等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4.3.2 禁止在木材库、木工房烧火取暖动用明火、吸烟等,用明火熬胶要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4.3.3 工作中留下的锯屑、刨花和其他废料,要及时消除,保护整洁。

4.3.4 库内暖气散热片上要加保护罩,禁止在散热片上蒸汽管线上烤抹布、工作服、木料及其他可燃物质,半成品和材料不准堆放在散热片附近0.5米内的地方。

4.3.5 木材库和木工房内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和各种油漆等物品。

4.3.6 在锯材过程中要注意控制电锯、轴承和电动机的转动磨擦部分的温度,不要使用钝锯和弯锯的锯片,以免强烈磨擦生热。机器的转动部分要勤检查,勤注油,电锯片的冷却剂应当用水,不得用油。

4.3.7 禁止在电动设备附近积存一切可燃物,并定期对电动设备进行清扫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4.3.8 对成品涂漆、喷漆要按漆工防火规定进行操作。

4.3.9 管理好各种电动设备,操作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停止使用时电源一定要关闭。

4.3.10 木料的堆放与工作台、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木材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垛与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4 罐区安全规定

4.4.1 甲醇储槽、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

4.4.2甲醇储槽、液氨储罐和管线的安全梯、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4.4.3甲醇储槽、液氨储罐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护堤内。

4.4.4甲醇储槽、液氨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护堤方式铺设。

4.4.5甲醇储槽、液氨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定期检测。

4.4.6 槽罐区工作人员具备处理突发事故能力,正确使用现场配备的消防、防毒设施及器材;应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4.7 槽罐区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对私自进入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进行处理。

4.4.8 槽罐区为禁烟禁火区,严格执行动火及用火的管理规定。

4.4.9 槽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8篇 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 油罐区(含油泵房)是燃油锅炉系统的重要部位,也是火灾易发部位。为确保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油罐区(含油泵房) 安全管理制度,油罐区(含油泵房)设备定期保养制度, 油罐区(含油泵房)防火制度; 油罐区(含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

2.1 油罐区周围要建立禁区,并有严禁烟火标志。油罐区周围必须设 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内的净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总容积,一旦出现事故时,可以容纳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坚固耐用。

2.2 罐区的附近应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避雷装置,将强大的雷电电流沿防雷设备导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产生火花。

2.3 消除静电。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都要严格接地。具体如下:

2.3.1 凡与管道相连,用于油罐、油槽车和油桶装卸油的所有胶管,都必须用缠在软管外或设在软管内的铜导线进行接地。

2.3.2 槽车在装卸作业时,车体应严格接地。接地线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兰接头专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车上。

2.3.3 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过的油罐灌油,当液面达到距入口处0.5米高度时,应缓慢进油,液面上不应浮有任何杂质污物。

2.3.4 输油设备严禁使用皮带传动,以防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和爆炸。

2.4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油罐区内应备有泡沫消防设备和充足的消防水源。

2.5 油罐区、通风机室、油泵房设置在同一主巷道时,与油罐区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油罐区与其它建筑物应有30米以上的防火距离。

2.6 严禁在油罐区进行会产生火花的锤击物件等作业。

2.7 禁止未带防火帽的机动车辆进入轻油储存区及油库收发泊区等。

3. 油罐区(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3.1 新建和检修后才能灌注油品,并且各种安全设备也必须在投产前安装配备好。

3.2 不能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向罐内输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3.3 严禁在雷电时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3.4 在开启蒸汽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击而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线之前,应放净管内的冷凝水。

3.5 为了保证油品不从贮罐溢出,在装卸油品时,要注意罐内液面,定时测量。量油时应轻放工具,不要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3.6 严格监视油罐区的加热温度。罐内油的温度不得超过90℃,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3.7 燃料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分,要经常做好脱水工作。

3.8 带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经过油水分离,符合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3.9 油罐区(油泵房)的动力作业必须严格按动火级别规定进行审批,并做好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中应有监护人始终在场,动火后应彻底清理动火现场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离开。

3.10 严禁携带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非油罐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11 油罐区内禁止使用一切电热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电器和电动工具。

3.12 油罐区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期间,禁止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和带铁钉类的鞋子。

3.13 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化学危险物品专管员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证,方可上岗。

3.14 企业组织对油罐区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油罐区管理车间对油罐区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记录。

4.油罐区(含油泵房)设备定期保养制度

4.1 测量孔: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盖与座之间密封是否严密、硬化,导尺槽磨损情况,螺帽活动情况。

保养重点:密封胶垫的换新每3年1次,对蝶形螺母及压紧螺栓各活动连接处经常加油润滑。

4.2 机械呼吸阀: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气温低于o℃时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阀盘和阀座接触面是否良好,阀杆上下灵活情况,阀壳网罩是否完好,有无冰冻,压盖衬垫是否严密。

保养重点:清除阀盘上灰尘、水珠,螺栓加油,必要时调换阀壳、衬垫。

4.3 液压安全阀:每季度检查1次。从外观检查保护网是否完好,有无雀窝,测量液面高度。

保养重点:清洁保护网,添加封液,每年秋末应放出封液,清洁阀壳内部1次,必要时更换封液。

4.4 阻火器:每季度检查1次,冰冻季节每月1次。检查阻火网或波纹片有无破损,是否清洁畅通,有无水气冰冻,垫片是否严密。

4.5 泡沫罐:

4.5.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各阀件及

第9篇 化工中间品树脂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间品树脂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45

版本号:01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室内储存必须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宜超过30℃,室内必须有干湿计、温度计,随时测量室内湿度和温度。

2、远离火种、热源、仓储区及工作现场严禁烟火。

3、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采用防爆电器。

4、人员在仓内应注意穿戴防护用品。

5、储罐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并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工作人员严禁穿钉鞋上班。

7、按照防雷规定仓储区每年要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8、灌装或卸车时应注意流速,流速不应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第10篇 液化气站罐区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指对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内容、目的、方法、要求和评比等而制定的规定。安全检查制度是保证安全检查能正常有效地进行,为安全工作提供约束力。液化气站应切实执行安全检查,不能为了应付检查而检查,要坚持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和经常化。

一、日常巡检

日常检查是以液化气站员工为主体的检查形式,是各班班长或安全员督促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和检查离班前的交接收整工作。督促本班员工执行安全制度的岗位责任制,遵守操作规程。站长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组织有关部门解决。

检查内容:

重点对储罐区、加气区、消防器材、配电间等作业现场、设备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1、液化气站必须坚持每天对口交接,现场共同进行交接班安全检查,做到严细认真。

2、每天巡检情况必须及时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巡检记录”本上。

3、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巡检记录”本上,同时要及时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并及时进行整改,本站无力整改或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做好防范措施。

二、周检查

周检是由液化气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周组织对加油站进行的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

加气设备、储罐、电气设备、消防器材、交接班记录。

1、液化气站必须严格执行每周安全检查制度。

2、每月四次安全周检情况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如遇到上级公司安全检查可以与周检结合在一起进行检查和记录。

3、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加油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同时要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

三、月度检查

月度检查由液化气站负责组织,主要液化气站站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把整改措施具体落实到部门、具体人和整改时限,总结讲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1、月度安全大检查由办公室组织进行,对液化气站进行全面检查,液化气站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2、在安排月度安全大检查的那一周,液化气站可以把周检与月检结合在一起,并把检查情况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液化气站在检查时要如实向单位领导反映站内自检中所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同时要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

第11篇 油罐区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 新建和检修后才能灌注油品,并且各种安全设备也必须在投产前安装配备好。

2 不能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向罐内输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3 严禁在雷电时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4 在开启蒸汽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击而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线之前,应放净管内的冷凝水。

5 为了保证油品不从贮罐溢出,在装卸油品时,要注意罐内液面,定时测量。量油时应轻放工具,不要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6 严格监视油罐区的加热温度。罐内油的温度不得超过90℃,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7 燃料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分,要经常做好脱水工作。

8 带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经过油水分离,符合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9 油罐区(油泵房)的动力作业必须严格按动火级别规定进行审批,并做好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中应有监护人始终在场,动火后应彻底清理动火现场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离开。

10 严禁携带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非油罐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11 油罐区内禁止使用一切电热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电器和电动工具。

12 油罐区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期间,禁止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和带铁钉类的鞋子。

13 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化学危险物品专管员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证,方可上岗。

14 企业组织对油罐区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油罐区管理车间对油罐区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记录。

第12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液氨罐区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液氨罐区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等带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第四条 液氨罐区应按规定配备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岗位人员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移作它用。

第五条 液氨罐区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第六条 液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压力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

第七条 液氨罐区内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

第八条 凡在液氨罐区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作业。

第九条 液氨罐区施工作业,必须制定施工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检修、防护措施。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护作业。

第十条 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检修(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灌装液氨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无证充装、超量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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