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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安全管理制度禁烟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15 热度:17

禁火安全管理制度禁烟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禁火安全管理制度禁烟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公司,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过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一级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8公司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

在油罐罐体、装车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

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装车间、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

在储存区、作业区和公司站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9公司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一级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公司用火作业审批表》。

10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用火。

11公司内动火作业严格遵循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2公司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2.1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

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2.2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3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12.4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2.5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2.6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2.7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13外来施工单位在站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2篇 禁烟、禁火安全管理制度

本站的禁烟、禁火管理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

1.严禁在厂区内吸烟、烧蚊香、擅自焚烧废弃品以及进行其它非生产性动火,生产性动火需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方可动火。

2.严禁携带各种火种和穿钉鞋进入防爆区域。

3.在油站厂区范围内违章、一经发现,首次罚款100元人民币,对于在防爆区岗位违章者,首次罚款200元人民币;对于重犯的违章者应加倍处罚并处内部待岗3个月;对于第三次违章者予以除名;在违章现场,对违章者未加以制止或举报的在场人员视同违章,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并给予处罚。

4.在员工工作区域内,发现烟头视同吸烟,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

5.外来人员进入加油站应进行禁止烟火制度告知,由接待部门和个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违章,一律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处罚接待部门和个人(如外来人员不听劝告仍然违章,接待部门人员应协助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6.因违章造成后果,一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若违法,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禁火安全管理制度、禁烟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公司,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过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一级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8公司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装车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装车间、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存区、作业区和公司站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9公司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一级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公司用火作业审批表》。

10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用火。

11公司内动火作业严格遵循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2公司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2.1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2.2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3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12.4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2.5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2.6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2.7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13外来施工单位在站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4篇 禁烟禁火安全管理制度

本站的禁烟、禁火管理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

1.严禁在厂区内吸烟、烧蚊香、擅自焚烧废弃品以及进行其它非生产性动火,生产性动火需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方可动火。

2.严禁携带各种火种和穿钉鞋进入防爆区域。

3.在油站厂区范围内违章、一经发现,首次罚款100元人民币,对于在防爆区岗位违章者,首次罚款200元人民币;对于重犯的违章者应加倍处罚并处内部待岗3个月;对于第三次违章者予以除名;在违章现场,对违章者未加以制止或举报的在场人员视同违章,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并给予处罚。

4.在员工工作区域内,发现烟头视同吸烟,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

5.外来人员进入加油站应进行禁止烟火制度告知,由接待部门和个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违章,一律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处罚接待部门和个人(如外来人员不听劝告仍然违章,接待部门人员应协助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6.因违章造成后果,一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若违法,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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