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前,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动火人必须熟知现有防火知识。
(二)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首先应切断物料来源,加堵金属盲板,再用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汽)进行置换;清洗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三)取样分析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时间应在动火前30分钟内,取样地点不得超过动火点周围一米以外。
(四)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五)特殊情况下动火,如在开车情况下的易燃、易爆车间,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等处动火,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有监护人,方可动火。
(六)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七)高空或地面动火,要注意火星飞溅,动火完毕,要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第2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
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临时经营场所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临时经营场所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临时经营场所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公司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储运安全部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经理和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安全生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
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3篇 施工现场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昌江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明确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基本要求
2.1.动火定义
在本现场施工中,所有焊接、切割;明火加温;汽油、煤油清洗;用木柴加热;喷灯作业;明火熬制沥青;在施工区临时生火做饭;焚烧垃圾;碘钨灯照明(广场式除外)等。
2.2.各施工单位必须有严格的消防制度,组织班组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使用一般消防器具。
2.3.生活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危险品仓库等要害部位必须设警示和消防栓、灭火器等。
2.4.各施工单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用电(防雷、防静电)大检查。
2.5.动用明火作业人员均应做到持证上岗,所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2.6.动火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焊、割“十不准”要求进行作业。焊接作业“十不准”规定如下:
①无操作证学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
②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未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③不了解焊、接内部是否安全。
④监火人员不在场。
⑤易燃、易爆容器内清洁不合格。
⑥可燃材料无隔离防患安全措施。
⑦带压密封管道内焊接无安全措施。
⑧焊、割附近易燃物未作彻底清理,无安全措施。
⑨未有防止焊、接火星飞溅的隔离防患措施。
⑩遇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火患未消除,作业者不准离场。
2.7.发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专(兼)职消防队组织抢救。邻近人员、单位给予支援。
2.8.火灾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救助遇险人员为第一任务,实施正确救火、灭火方法,尽快扑灭火灾。
2.9.安全动火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或安监部门(没有独立设置保卫消防部门)。
2.10.安监部门是实施检查督促的组织者。有权提出整改和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
3. “三级动火”范围、审批手续、监护规定。
3.1.一级动火:
3.1.1.动火范围:特别危险的重点部位发生火灾,影响大、危害性大、损失大的场所,炸药库、石油化气储气站,如燃油润滑油系统、已投料的煤粉管路及煤粉系统、氢冷系统、蓄电池室、氧气、乙炔库及管路、化学危险品库、易燃易爆物品的管路及容器等部位。
3.1.2.审批手续由施工工地、队、分部主管防火工作责任人或领导提出和制定安全措施,各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审核,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3.1.3.在一级动火区域范围内应用红白安全带进行警戒护栏,并设明显的警告标识,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3.1.4.动火监护:除了由动火单位指定有经验的监火员监护外,各单位保卫或专(兼)职消防人员同时到场监护。
3.1.5.在动火前应有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后方可动火作业。
3.1.6.动火结束后,监火员和保卫或专(兼)专职消防员进行复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在“动火工作票”“施工灭火后意见栏中”签字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3.1.7.一级动火有效期为1天。
3.2.二级动火:
3.2.1.动火范围:各类物资仓库、设备堆场、、木工间、油漆间、油循环临时明确禁火范围、变压器抽芯安装、电缆层电器开关、主控室、电缆系统的安装,钛管冷凝器安装以及禁火区域附近的明火作业及其它必须二级动火的区域。
3.2.2.审批手续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制订安全防火措施,经上一级保卫消防部门批准。
3.2.3.在二级动火区域的危险范围应当用红白带进行警戒防护,标有明显的警告标识。
3.2.4.动火监护由动火工地指定有经验监火员监护外,动火前保卫或(兼)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检查措施实施情况。
3.2.5.动火结束后由监火员进行检查,在“动火工作票”“施工灭火后意见”一栏中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3.2.6.二级动火有效期3天。
3.3.三级动火:
3.3.1.动火范围危险性不大的固定或不固定动火点及一般高空明火作业。
3.3.2.审批手续由工地领导批准,班组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3.3.防火措施:清除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防火措施,指派监火员进行监护。
3.3.4.动火作业完毕后,由监火员进行检查,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3.3.5.三级动火有效期为7天。
4.施工现场安全监火员的职责:
4.1.监火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一般防火制度,掌握消防知识,懂得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2.较大的施工单位有专职监火员【可由专(兼)职消防人员担任】,其他也可以设兼职监火员(可由焊工、老工人担任)。
但无论专职兼职必须佩带监火袖标或胸卡。
4.3.监火人员加强监火责任心,在岗期间不能擅自离开监火岗位,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工作。
4.4.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对本区域动火负有直接责任。
4.5.对施工区域的动火作业的危险源应当及时辨识,并对动火作业人员危险源采取有效措施,监火员有权制止动火作业人员不安全的作业。
4.6.一个班组集中动火施工区,多台焊机作业又便于监护可以只设一个监火员。
4.7.动火作业人员工作完毕后,监火员应当认真检查动火区域范围无火险隐患,在“动火工作票” “施工灭火后意见”一栏中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5.违反安全防火规定的处罚规定。
序号
违章违规事项
处罚对象
罚款金额(元)
1
有操作证、无动火证
操作人
50
2
有动火证、无操作证
操作人
50
3
无操作证、无动火证
操作人
100
4
无监火人员
施工单位
100
5
监火人做与监火无关事项
监火人
50
6
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动用人
50
7
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主要负责人
100
8
安全防火措施不落实
单位
100
9
宿舍内使用液化气
使用人
50
10
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炉
使用人
50
11
施工现场流动吸烟
吸烟人
50
12
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责任人
50
13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未及时清理
单位
50
14
宿舍内使用碘钨灯取暖等
责任人
50
15
木工间木屑刨花等易燃物未清理
单位
50
16
施工现场危险品仓库等要害部分无灭火器材
单位
100
17
制氢站、油库等现场无防火警示牌
单位
100
18
消防栓、灭火器未定期检查
责任单位
100
19
乙炔瓶无防火罩、无防回火装置
单位
100
20
氧气乙炔皮管接口处无卡箍
班组
50
第4篇 禁火区域动火消防安全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火作业,必须在施工前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无“动火许可证”进行施工。
(二)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编制动火作业方案,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和防火防爆措施,确定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经动火工程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报厂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作业。
(三)凡在易燃设施上动火作业,由设备保障部编制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并填写“危险作业动火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后,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现场由施工单位配备足量的灭火器。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和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五)对无证或没有落实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的施工单位,禁火区域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第5篇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机房设备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机房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机房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禁火区:办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产禁火区:高低压室、ups机房、电池室、中央控制室、数据机房。
3.3动火原则
3.3.1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2必须要在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的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机房负责人审批,再由机房负责人送公司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机房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机房也必须派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3如有违反本制度,机房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违者进行批评。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2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3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4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6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7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相关记录
4.1动火作业审批表
第6篇 禁火区域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火作业,必须在施工前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无“动火许可证”进行施工。
(二)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编制动火作业方案,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和防火防爆措施,确定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经动火工程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报厂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作业。
(三)凡在易燃设施上动火作业,由设备保障部编制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并填写“危险作业动火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后,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现场由施工单位配备足量的灭火器。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和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五)对无证或没有落实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的施工单位,禁火区域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第7篇 煤气设施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煤气设施动火属危险作业,施工作业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到安全处、保卫等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手续,审批单手续审批后凭审批单到生产指挥中心煤气站办理“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单一证齐全并措施落实到位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煤气设施动火。
煤气站接到危险作业审批单手续在签发办理“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前必须派煤气防护员到设备动火现场查看确认现场情况安全后,煤气站方可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设施动火部门按危险作业审批单及许可证要求逐项落实,由煤气站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才准许签发“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动火。发现有疑点应立即制止动火,并立即汇报生产、安全、保卫处。
“危险作业审批单”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是限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施工,作业超过限期和范围,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在煤气设备管道附近动火、施工单位必须做到:
要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图纸并经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落实措施并经公司安全、保卫、生产部门批准。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对煤气设施区域需动火周围的易燃物,动火前必须全部清理干净。
检查确认周围煤气设施管道无泄露点。
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上电焊打火和搭接地线。
法兰、人孔、阀门等易泄漏煤气处动火前应提前用石棉瓦石棉布等耐火材料隔离。
三、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
保证煤气正压在1kpa以上,压力相对稳定,并设专人看管压力表。
严禁在死煤气管段和设备上动火。
动火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检查动火点周围无泄露点。
煤气设备上动火只能用电焊、不能用气焊。
四、在已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
检查并确认煤气来源已完全切断。
必须吹扫干净煤气设施内的残余煤气,包括煤气管道死角和管道盲肠处。
动火前化验需动火管道内合格氧气大于等于20%,可燃物小于1%(高、转炉煤气co小于等于24ppm)
打开设备放散管和上下入孔,以及动火处入孔。
检查并清除干净动火周围的易燃物。
根据动火管道的长短,管内沉积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现场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必要时配备消防车。大型的动火,需请设有专门指挥经验的部门单位专门指挥作业。
五、煤气设施内进入作业检修前必须做到:
检查并确保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
吹扫干净设施内的残余煤气。
检修设施内取样化验报告分析合格:co小于24ppm,o2大于等于20%。
打开高点放散阀和入孔,单体设备上下不少于打开2个入孔,管道进入两端不少于打开2个入孔(高点处入孔除外)。
进入设施内带好co报警器和o2含量测定仪(进入管道要带好手锤敲打管壁,时刻与外面人员保持联系)。
在各厂专职安技员及煤气防护人员的监护下按规定的作业时间轮换作业。
作业完工后要清点人数和工具,齐全后才能封闭入孔。
高炉炉喉处进入,炉膛必须点火,二侧入孔打开,强制通风,再佩戴好呼吸器和co测定仪后方能进行作业,煤气防护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六、煤气房所安全管理规程:
有煤气设备的房所必须通风良好。
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气柜、半地下室等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必须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每个职工必须会操作使用。
房所必须有固定的co报警器,并有声光报警信号。
煤气房所及煤气设备,必须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各计量仪器表灯光信号必须保证灵敏可靠。
易燃煤气部位,必须定期试漏检测。发现泄漏煤气,及时处理并汇报。
有plc工控机的煤气房所应设有空调保持室内温度在5-30度之间。
第8篇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9篇 酒店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1、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向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
2、 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3、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距离;
4、 凡经酒店批准动火的部门,应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落实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汽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排除易燃危险的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等工作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未采取安全防范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进行整改。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并派专人监护三十分钟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10篇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11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12篇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2 2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 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 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 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
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 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 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
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 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 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 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 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 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 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 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 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 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 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 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 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 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 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 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 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 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 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 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6.8.3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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