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2、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
3、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4、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5、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6、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7、参与事故分析,制订技术防范措施。
第2篇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1.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发现有发霉、变质、腐烂、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库。
2.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低温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记造册。
5.食品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第3篇 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及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第四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六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第4篇 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超过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煤柱中间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7、当司机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要把操纵阀杆当扶手。 (四)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装料运输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2、胶轮车在装卸材料或其它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3、在运送大件、重型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运输线路状况;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4、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装大件物料时,应先在顶板施工两根以上的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时,必须首先对起吊锚杆牢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时,应使用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 7、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车辆会车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5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六)收尾工作 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第5篇 液氨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集团下属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公司使用液氨的管理;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氨的理化性质对健康的危害及应急处理
第三条 氨的理化性质
一、标识
1、中文名氨;氨气(液氨) 英文名ammonia
2、分子式nh3 相对分子质量17.03
3、危险性类别 第2.3类有毒气体
4、理化性质
熔点(℃) -77.7 沸点(℃) -33.5 液体相对密度(水=1)0.82(-79℃) 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0.6 饱和蒸汽压(kpa) 506.62 (4.7℃) 临界温度(℃) 132.5 临界压力(mpa) 11.40 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二、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禁忌物 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燃烧(分解)产物 氧化氮、氨
在高温时会分解成氮和氢,有还原作用。在催化剂存在时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三、主要组成与性状
主要成分 纯 品
外观与性状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
主要用途 用做制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液氨是无色的液体。是一种优良的溶剂。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四、爆炸特性与消防
燃烧性 易燃
闪点(℃) 无意义
引燃温度(℃) 651
爆炸下限(%) 15.7 爆炸上限(%) 27.4
最小点火能(mj) 至1000 mj也不发火(氢气为0.02 mj)
最大爆炸压力(mpa) 0.580
第四条 危险特性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 剧 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第五条 灭火方法
一、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二、灭火剂: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条 健康危害
一、侵入途径 吸入
二、健康危害 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第七条 急救措施
一、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二、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三、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第八条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 ,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废弃或修复、检验后再用;
第九条 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卤素(氟、氯、溴)、酸类等分开存放。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槽车运输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 量运输。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在其他地区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为及时导走汽车行驶时产生的静电,可采用导电橡胶拖地带按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接于槽车上;
第十条 防护措施
一、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mg/m3) 2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摘自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二、依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规定氨为ⅳ级(轻度危害)
三、检测方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四、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五、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防氨专用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六、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七、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八、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九、其他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环境资料
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应特别注意对地表水、土壤、大气和饮用水的污染
十一、废弃 严禁私自处理。由当地有资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运输信息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槽车
十三、法规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3类有毒气体;
第三章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第十一条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简称建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二、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简称石化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三、灭火器的配置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进行配置。氨属于c类火灾;
1、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液氨储罐区划为严重危险级,低温冷库划为中危险级,控制室(操作间)划为严重危险级;
2、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计算确定,并按规范规定选取;
3、灭火剂的类型可选用喷射干粉灭火剂或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器的型式可选用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或二者并存;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一、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如下:
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企业生产区防火间距离(m)
相邻工厂或设施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相邻工厂(围墙)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厂外公路(路边) 20
变配电站(围墙)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国际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0
注: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液氨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三、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在山区丘陵地区,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五、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六、液氨的生产使用设施(装置)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依据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3.0.5条);
七、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依据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 4.2.2条);
第四章对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规定
第十三条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液氨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液氨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五条 液氨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第十六条 液氨厂房内设置液氨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十七条 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第十八条 液氨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第十九条 液氨的设备布置
一、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二、使用液氨的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氨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三、氨压缩机布置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内时,其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为防止氨气及噪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氨压缩机的操作应设隔离操作室。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五、氨压缩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六、氨压缩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七、氨压缩机房室内的采暖温度宜采取16℃。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八、制冷设备的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中的有关规定;
1、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适当的空间,以便设备部件的拆卸和检修。同时亦应考虑到尽可能布置紧凑,充分利用机房的空间,以节省建筑面积;
2、机器间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m,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轴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3、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九、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2、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第二十条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 设备名称灌氨量(体积百分比)
冷凝器 15 氨液分离器 20 洗涤式油分离器 20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30~35 贮液器 70 卧式低压循环贮液器25 中间冷却器 30~50
氨泵强制供液再冷却器 100 上进下出式排管 25 空气冷却器 70
上进下出式空气冷却器40~50 搁架式冻结设备 50 下进上出式排管 50~60 平板式蒸发器 50 下进上出式空气冷却器 60~70 管壳式蒸发器 80 重力供液排管 50~60
注:1、 灌氨量的氨液密度按650kg/m³计算;
2、 洗涤式油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和低压循环贮液器的灌氨量,如有产品规定时,则按产品规定取值;
第二十一条 制冷设备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排气压力过高、吸气压力过低、油压差不足和电动机负荷超载,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精滤油器前后压差过大等停机保护装置;
2、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3、排气管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4、出水管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5、吸、排气口及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计及排气温度过高停机保护装置,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油温过高停机保护装置;
6、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7、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二、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三、氨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3、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4、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四、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五、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距观察地面2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mm,距观察地面2~3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60mm。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地面不应超过3m;
六、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七、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计),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表压)。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应有防护设施;
八、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九、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进入泄压管;
十、气体、液体、热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盘管进出口均应设温度计以测气体、液体的温度;
十一、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第6篇 夏季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夏季已经来临,高温、雷电、降水等对安全运输影响较大,这一时期历来是事故易发期和高发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夏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稳定,现就加强夏季交通安全运输防范措施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密部署
夏季高温、高湿、雷电、降水等天气极易导致路滑、爆胎、中雷击、触电、高温、道路塌方等事故发生,运输单位管理人员一定要站在公司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一是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夏季安全运输工作做出专门安排部署,各负其责、分兵把守,抓实、抓细,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各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要周密夏季安全运输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式,把安全责任、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三是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深入排查本企业单位内存在着各种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防范责任意识。
二、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一)要加强对本单位自用车辆和租用车辆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安全运输、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主管安全第一负责人要检查运输车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要坚决严肃处理,严肃追究车辆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夏季道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让每位从业人员都熟悉和遵循夏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运输规定。
(三)、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要加强运输车辆车质、车况的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超限,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运输,严禁客货混装运输。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加强巡检,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要针对夏季暴雨、洪水、雷电、高温等恶劣气候及汛期限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的特点,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水域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和安全配件(消防器材、逃生锤等)的检查,防止车辆受高温、雷电等不良天气影响,发生自燃、爆燃事故。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单位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驾驶员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使我公司能更好的提高服务质量,立足经济市场。
延安市宝塔区腾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20日
第7篇 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7)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9)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10)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1)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12)为避免摩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13)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5)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来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气瓶立放时应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气瓶定期进行检验,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2.运输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佩带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标志,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高温季节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6)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7)气瓶提运人员,要严格遵守贮运规定,要认真负责,积极可靠,并相对稳定。到生产供应单位去提货时,还应遵守对方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立放时,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第8篇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负责为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运行数据查询服务。
二、负责监控平台设备运行状态管理、维护和报修工作,登记设备运行记录。
三、负责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和运行状态,对可疑车辆和地区按照运输部门要求实施重点监控观察。
四、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全部设备完好;
五、车辆管理员负责gps设备的维修检测工作,登记维修检测记录。
六、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时维护更新系统状态,保持信息传递速度和显示刷新速度。定期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维护处理。
七、一旦监控中心发现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监控人员及时填写gps设备检修单同时驾驶员或负责人安排车辆前去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测修理,不得无故拖延。
八、维修车间对gps车载终端建立检修登记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进修的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九、负责跟进所有的物流运单,包括供货商出发的及各分公司之间调拨的运单,并第一时间发送商品货运通告,通知收货方。
十、负责在物流系统中完成直运到货信息的登录工作。
十一、负责跟进货运过程中的每一个交接环节,必须确保货畅其流。
十二、负责确保商品按时供货、准点到位。
十三、负责确认发运商品是否安全、快捷、准点到达收货方目的地。
十四、负责处理货运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运输主管处理。
第9篇 某运输公司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四、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六、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第10篇 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做好保障道路危险品的运输安全,特制定本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1、工作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有专人负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到每一个员工。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置符合规定的灭火消防器材。
3、驾驶员及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学习培训后,持证方能上岗从业。
4、所有的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消防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才能参加营运运输,车辆装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5、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6、发现险情时,首先应利用车载的消防器材进行早期施救,防止险情的蔓延,并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
7、在遇到险情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必须采取果断的有效的措施,应迅速将车辆驶离机关、学校、厂矿、桥梁、隧道、仓库和人口稠密地区,以防止事态的扩展,造成更大的损失。
8、驾驶员应不断提高消防安全防火意识,在思想高度引起重视,做到警钟长鸣。
9、为了保障承运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行车安全,做到万无一失,我公司规定承运人员必须对承运的危险货物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严肃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途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并随即把情况报告领导,不得隐瞒,确保货物及车辆的安全。
10、分类分仓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堆垛必须牢固可靠,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留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11、仓库的设计要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技术规范,并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12、化学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避雷装置,并做定期检查。
13、严格操作规程。进入仓库区内搬运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14、遇水、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积水的地点存放。
15、受阳光照晒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透风地点存放,夏季要设置冷却水管或用喷水、放水、通风等措施降低库内温度。
16、化学性质相抵触和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因为性质相抵的化学危险物品混存一起容易引起化学反应,发热、燃烧或爆炸。
17、化学危险物品着火后,要视其性质采取不同的扑救措施,储存中要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开存放,万一失火便于扑救。
18、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对包装破损、容器泄漏、储存过期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19、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20、应根据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要求岗位职工能懂会用。
第11篇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制度
一、公司承运危险货物货物车辆,其车况必须达到一级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设置危险品运输标志。其消防设施、安全生产工具配套齐全有效。剧毒品运输必须用箱式货车。
二、承运车辆必须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方可参加营运。驾驶员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资格证并配备具有资质的押运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户及年审必须办理保险,各项险种必须按规定保足保全。其中:第三责任险5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按承运的不同品种标准投保。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检测、保养并确保年审合格。
五、危险货物运输槽罐车车辆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持有年检记录、罐检报告及厂家生产图纸。
第12篇 运输作业安全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运输作业,保证公司物资运输安全,降低公司运输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运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运输部的所有工作人员、公司涉及运输作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称运输均由运输部统一负责,运输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从公司下属工厂的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或大客户的长途产成品直运运输。
2.各地配送中心之间的产品调拨运输。
3.从供应商处提取原材料、设备、备件、包装材料、工具、耗材、办公用品等物资到工厂仓库的运输。
4.从港口、码头接收物资到仓库的运输。
5.工厂生产车间到仓库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输。
6.从各配送中心到工厂的不合格品回收运输。
第4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资。危险物资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5条 本制度所称接运人员是指汽车司机、装卸员、押运员、入库管理员;运输人员是指汽车司机和押运员;收货单位包括公司的区域配送中心、仓库直接送达的客户、联运中的中转方。
第2章 运输准备和调度
第6条 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销售部、配送中心要进行物资运输,需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运输部调度员,并协助运输部进行作业计划。
第7条 运输部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后,调度员要严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车辆进行运输。
第8条 调度员应当对下图所列的4类情况非常熟悉。
第9条 运输主管和调度员根据货运任务以及物资规格、数量、运输要求等合理规划线路,安排车辆、司机、押运人员。
第10条 调度员不得派人情车和关系车,不得推诿延误派车,不得甩派。否则,所造成的物资供应短缺等情况,概由调度员负责。
第11条 如遇车辆紧张或任务增多时,调度员应当保证仓库和配送中心的紧需物资、重点物资、大宗物资以及大客户物资的运输,其次按照运输业务的轻重缓急安排运输,确保公司生产和销售正常运营。
第12条 公司车辆不能满足任务需求时,可安排社会车辆或者寻找第三方物流进行运输,但必须注意满足安全、准时等要求。
第13条 如有长、大、重、超高物资,调度员需要提前按照规定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14条 调度员在分配车辆和运输人员时,应当注意长途运输应派两名司机轮换开车,以免因疲劳驾驶造成安全事故。
第15条 安排好运输的车辆和司机等之后,调度员需要填写《运输派车通知单》,通知单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参考下表中的示例。
运输派车通知单
第16条 司机和押运人员接到运输任务后,应当及时作好出车准备。
1.司机需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及时排除车辆故障。
2.长途司机和押运人员需提前调整、安排好私人事务,方便出车。
第3章 接运管理
第17条 在供应商不安排送货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运输部接运物资。确定接运后,运输部应当与仓储部、销售部一起,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适、经济的接运方式:到车站、码头提货,到供应商处提货,专用线到货接运。
第18条 公司内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物资的长距离运转工作或者大件物资的搬运工作,也需要运输部进行接运。物资的收货和发货部门均应提前作好计划,提前通知运输部进行接货或送货。
第19条 接运时,接运人员应进行卸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
2.对施封袋、苫垫、铅封等进行检查。
第20条 单据和外包装确认无误后,接运人员应当拆箱对物资进行检验。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对特殊贵重物资应当逐个检验。
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是否有拆包或者破损痕迹。
第21条 接运人员确认物资无误后,方可进行装货工作,不得先装货,后查验。
第22条 接运人员和承运商或供应商办理物资交接手续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表所示。
手续交接办理方式示意表
第23条 接运时,接运人员应做好现场交接工作,同时保留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第24条 接运工作完成后,押运员应当将做好的物资接运记录交调度员存档。
第4章 发运管理
第25条 发运运输包括以下4种情况的运输。
1.从工厂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的运输。
2.从工厂仓库直接运送批量物资到客户手中的运输。
3.从仓库到空海运港口办理托运的运输。
4.从仓库运到第三方物流等中转方处的运输。
第26条 当配送中心需要从工厂仓库调拨物资时,应提前作好调拨计划送达仓储部,由仓储部安排出库物资,并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7条 客户订单下达,且为由仓储部直接送达客户或运往空海运港口进行转运的,应由仓储部备货,并提前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8条 对于长途运输物资和贵重物资,应当予以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时候要选择合适的险种,交代清楚赔付的范围,并按要求清晰地填写保单。
第29条 运输部装卸员、押运员应协助仓储部出库管理员进行备货、理货和清点活动。
第30条 押运员、装卸员要对备好的物资进行复核,根据提货单仔细地检验货别、品名、规格、数量、印鉴等,发现问题立刻和有关部门联系。
第31条 查验无误后方可由出库管理员、押运员协助装卸员进行装货作业。
第32条 物资发运后,应立刻向客户、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收货单位通报到站时间、车号、件数、重量,以便做好接收物资的准备或者衔接工作。
第5章 装卸作业管理
第33条 装卸员工作前须合理穿戴防护用品,并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第34条 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第35条 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当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第36条 堆放物件不可歪斜
,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第37条 装卸散装物资时,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
第38条 用机动车辆装运物资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超宽、超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第39条 装车时,装卸员要注意站立的位置。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押运人员站在物件和前拦板之间。车未停稳,任何人不得上下车。
第40条 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挂在规定吊点,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吊物下面。
第41条 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物资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时应加保险绳,物资前后和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第42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类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物资混装,同时,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箱内不准坐人。
第43条 对国家或部委已颁布包装标准的物资,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物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路、公路运输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者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物资均不得装运。
第6章 在途行车管理
第44条 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定时、定点检查运输的物资,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调度员。
第45条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者违章运行。调度员应用gps定位导航系统随时追踪、了解车辆行驶信息。
第46条 运输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运输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和运输部联系,如果通信中断,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于因不听从指挥、擅自采取不适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运输人员要负担部分损失并接受处罚。
第47条 夜间行车应注意安全,不得长时间疲劳驾驶,长途运输应定时进行轮换驾驶。
第48条 运输贵重物资、危险物资时,运输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运输贵重物资途中不准停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需要采取保护、监护措施。
2.运输危险物资中途需要停车时,严禁吸烟或者靠近高温明火场所。
第49条 押运员应当作好运输记录,运输任务完成后将运输记录上交调度员。运输记录应当包括4项内容。
1.运输途中的停车时间、次数、事由。
2.运输途中出现的机车故障、修理。
3.运输途中出现的物资损坏、修补。
4.司机轮换等。
第7章 交付作业管理
第50条 汽车运输到达后,根据收货情况,除将普通到货按流向卸入货位外,对需要中转的联运物资,应当办理仓储和中转作业。办理方式涉及以下两大类。
1.对于需要中转的公路联运物资,应当办理驳仓手续,填制“货物驳运、拼装、交移凭证”,分别移送到有关货组。
2.对于公路转铁路、公路转水运、公路转航空的物资,分别移送有关仓库,办理仓储以及中转作业。
第51条 运输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卸货,如收货单位有其他要求,应及时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调整安排。
第52条 收货单位应当凭《提货单》进行提货,押运员和司机应仔细检查《提货单》是否有误,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与运输单据信息一致。凭证验收通过后,方可允许收货人员进行卸货检查。
第53条 卸货检查完毕后,由对方的装卸人员进行卸货,卸货过程中运输人员应当严格看管物资,一同进行清点。
第54条 卸货完毕后办理交接,运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收货单位进行查点,如有污染、变质、短缺、盈余等问题应当填写交货记录,并立即上报调度员和仓储部等候调查处理。
第55条 货物移交后,运输人员应要求收货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交接凭证由运输人员带回并上交调度员。
第8章 附则
第56条 本制度由运输部制定,由总经办审核批准。运输部对本制度有解释、修订、废除的权利。
第57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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