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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55

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第1篇 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0 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

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

(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 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0.75% 时。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

3.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 时。

4. 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

5.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

6. 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

(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

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

(五)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六)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

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四)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

1. 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

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六)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七)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八)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

第2篇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配备齐全、完好的设备仪器,领取仪器时必须认真检查仪器,检查配备仪器不齐全或携带仪器不正常的处罚50分/人。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汇报时交班人、接班人必须同时在指定地点向队部汇报,各项未完成任务及注意事项交接完后相互在检查小表上签字,交接班不正常的违反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分。

3、检查瓦斯时,动作要标准规范,检查位置要正确,检查数据要精准,认真填写检查牌板,检查结果必须做到手册、牌板、汇报台帐“三对口”,检查牌板、小表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乱写乱画。对于不填写检查小表,谎报,虚报,从牌板上抄写数据的一经查出处罚50分。

4、职责范围内未查明ch4/co波动异常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分,矿机处罚自负,造成重大瓦斯事故的矿级处罚自负外,队内处罚500分。

5、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瓦检工岗标标准同时使用光瓦仪器和便携式瓦检仪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严禁仅使用便携式瓦检仪不使用光瓦检查瓦斯。经查出一次处罚50分。

6、严禁睡岗或脱岗,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时间向队部(通风调度)汇报所检查地点瓦斯和路线内“一通三防”情况,脱岗一次罚款100分,睡岗罚款100分,漏检罚款30分。

7、工作面瓦斯员必须坚守岗位,井上来电话必须及时接听,若队内电话有事在2个小时内找不到瓦斯员一次罚款50分。

8、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时,同时要细心观察检查地点通风设施、通风系统和文明生产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队部,通风调度,安全调度,生产调度汇报。如所查范围内存在质量、准化差和存在“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未能查出及汇报的一次罚款瓦斯检查员50分。

9、瓦斯员(炮掘面)必须认真履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次爆破严格检查装炮眼数目和所配药量,对于超量爆破的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加以制止,不汇报或制止的,查出一次处罚50分;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分,矿级处罚自负,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级处罚自负外,队内处罚500分,各种评先选优不予考虑。

10、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要求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内容要清晰、准备。不得提前填写牌板,违反者查出一次罚款50分;对于牌板填写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识的每发现一次处罚30分罚款。

11、由于瓦斯检查员脱岗或漏检假检造成井下局部地点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500分,矿级处罚自负,造成重大事故的除矿级处罚自负外,另外队内处罚500—1000分。

12、瓦斯员负责检查范围内的巷道煤尘冲洗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队组正规循环作业要求监督生产队组巷道煤尘冲洗情况,发现不按要求进行冲洗的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队部汇报。查出一次不汇报处罚责任人50分。

13、汇报数据时汇报要准确,口齿要清晰,综采面瓦斯员在正规循环检查其他地点瓦斯后必须在工作面回风隅角(上隅角)处执行特殊环节的瓦斯检查,查出一次脱岗处罚责任人100分。

14、瓦斯检查员必须听从值班队干派遣,认真完成队内分派的临时性任务,对于不接受和完成对内临时任务的罚款50分。

15、瓦斯员岗位标准化检查工作及职工素质由郎晋伟、靳玺平主管负责培训考核,由其他队干、班组长查纠岗标,严格执行以上制度。

第3篇 瓦斯跨班检查制度范本

为加强瓦检员交接班期间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交接班期间不安全隐患发生,根据《关于跟班瓦斯员、安监员跨班次现场交接班的决定》枣矿便字[2005]6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交接班地点:

所有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瓦斯交接室内交接班。

2、瓦检员交接内容:

⑴瓦检员应交清所检查地点区域采掘工作面生产状况及其它地点的开工、复工等内容。

⑵交清所检查地点区域内气体、温度、风流有无异常,通风设施是否完好,使用正常。

⑶交清瓦斯检查点的增减及牌板完好情况。

3、接班人员必须分别在早班上午9时30分,中班下午17时30分,夜班零晨1时30分准时到队点名,根据巡回检查排列顺序在瓦检员鉴到记录上填写名字,当天要去的采区和地点,30分钟后到达交接班地点,如无故晚下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超过20分钟不下井的,视旷班处理。

4、井下交接班时间:

早班上午10时,中班下午18时,夜班零晨2时

5、所有交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对所检查区域内出现的各种情况和下班应特别注意的情况要当面交接清楚,并且在交接班记录上双方鉴字;若再出现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6、瓦斯检查的内容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所划分区域和地点认真检查各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变化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通防科、矿调度请示报告。

(2)北三瓦斯异常区每班检查三次,间隔时间2-3小时,其它地点每班检查二次,间隔时间3-5小时。瓦斯异常区域回风隅角、架档等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3)当班瓦检员负责检查所巡检区域内沿途通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防调度及通风队汇报。

(4)井下各掘进、回采工作面等施工地点的瓦斯牌板要挂在规定位置,如实把各种气体含量写在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做好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必须汇报补齐。

(5)当班瓦检员发现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施工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科调度、队汇报。

(6)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中每班瓦斯检查至少1次,且每班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小时。

(7)每次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8)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峒室的风流,每班检查2次,瓦斯异常区每班检查3次。

(9)井下临时停风区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每周检查一次。

(10)峒室及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处于回风流中)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一次。

(11)井下溜煤眼及煤仓上、下口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至少各检查一次瓦斯浓度。

(12)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瓦检员上井后立即把瓦检仪器交到发放室进行检修;把瓦检记录手册交到通风队,便于填写瓦斯日报表。

第4篇 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

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

4.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

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⑴.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⑵.循环路线: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队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5篇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捡员必须在地面先检查,校对瓦检器。

二、必须提前30分钟检查各处的瓦斯。

三、认真填写好当班的瓦斯牌扳和记录本。

四、对于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5 次,对于其它地点至少检查2~3 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必须专人随时检查瓦斯。

五、不准提前下班,必须在井下交接班,若发现在外面交接斑,进行惩罚。

六、对于工作面的上下易漏工作面,要仔细检查两次,按最高的一次作为记录。

七、瓦检员必须巡回检查井下各地点,每班对工作面、密闭、水仓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瓦斯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长和技术员汇报。

第6篇 井下瓦斯检查挂牌管理制度

一、瓦检员负责井下有毒害气体检测任务,在矿长、副矿长、技安员(管厢)领导工作。

二、必须坚持按时上下班,坚持跟班作业,实事求是地做好有毒有害气体检查记录、公布,严禁虚报,谎报、瞒报检查结果真实情况,严禁空班漏班,严禁超浓度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两人一道前后错开一定距离进行检查。

三、对检测仪器应正确使用,精心爱护,妥为保管。

四、如丢失零件或故意损坏,在工资中扣除赔偿。

五、应定期换药、送检,确保检测仪器的可靠和准确性,对通风系统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提出维修整改方案,保持通风良好、巷道畅通,确保正常生产,并严格按照本人岗位责任制办事。

第7篇 通风队瓦斯检查员查岗处罚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员管理,杜绝不执行交接班制度、脱岗、漏检、谎报瓦斯数据等现象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通风队瓦斯管理由技术员负责,主要负责瓦斯检查员的学习培训及查岗标、瓦斯管理等事务,其他副队长协助负责。

2、每日班前会由值班队干强调瓦斯检查当日安全工作重点,及时下井对瓦斯员岗位标准化操作进行检查。

3、瓦斯员携带工具不全的缺少1件处罚其30分,睡岗、脱岗、三违、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的每次处罚100分,对于违章作业并造成严重事故影响的瓦斯检查员给予300分的处罚,4、不在现场交接班的每查出一例处罚责任人50分。

5、对于瓦斯员、分管副队长管理责任区内瓦斯隐患问题,未检查出来和未及时安排处理的处罚瓦斯员、分管副队长各50分,对于知情不报的查出1次处罚100分。

6、严格执行《潞宁公司瓦斯检查管理规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处罚条例。

第8篇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矿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 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人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 (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 (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9篇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由于与检工迟到、早退、使分工地区无人检查、监管的状态,为了便于瓦检工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保障瓦斯检查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检工交接班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矿瓦检工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交接班,如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将依据本矿《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管理制度》给予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接班地点:

瓦斯检查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内,回采工作面在工作面风巷入口处,瓦斯检查工未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处以50元罚款,连续三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此制度的学习教育。

(二)交接班时间: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30,早班8:30,中班16:30,前后相差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到接瓦检工到交接地点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许离开。

瓦斯检查工未按规定时间交接的(特殊情况除外)或接班人未到指定交接地点擅自离开的处以50元罚款并批语教育,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接受本制度学习教育。

(三)交接班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待清以下内容: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及生产情况是否有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处理完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撤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情况如何,如何处理的和如何继续自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交接的工作内容。

瓦斯检查工如违反第3条关于交接班内容的规定,不报、漏报、假报交接班内容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四)交接班原始记录的填写:

交接班时,交接人员必须在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不得漏填、假填或他人代填。

瓦斯检查员如未在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或漏填、假填、他人代填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五)交接班记录的填写:

交接班记录应标明交接班地点、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将交接情况填入交接班记录。

第10篇 瓦斯治理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1、对瓦斯治理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参加部门有安通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不参加者对主管科长罚款50元/次。

2、瓦斯治理设施包括:通风设施(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等),压风设施、避灾峒室、煤墙闭子等。

3、通风设施前后5米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的,对堆放单位罚款50元/次,通风队监管不力的,对通风队罚款30元/次。

4、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对通风队罚款2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风门单道或缺反向风门的,风门没有连锁的,流水巷道风门无反水槽的,风门过风筒,溜子皮带无逆风装置的,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风门前后5米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队罚款10元。

7、风门没有说明牌,密闭前缺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牌,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元。

8、压风设施检查严格按压风自救检查制度进行。

9、避灾峒室左右5米,有材料、工具、杂物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

10、避灾峒室内必须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保证压风自救的数量,严禁有杂物堆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1、避灾峒室的挡风墙,风门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第11篇 瓦斯抽放效果检验检查制度

1、防突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在实施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前,防突队必须提前8小时向防突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队干负责填写报防突组签字后方右有效,凡未填写书面申请单而影响工作,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2、施工队队干在填写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申报单后,必须落实好工作面现场的准备情况,将与防突无关的仪器、设备搬开;

3、防突队在接到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申报单后,必须及时落实有关工具(如风煤钻、电煤钻、钻杆等),并详细检查其完好情况;按时安排人员到该工作面实施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工作,不得无故影响工作。

4、实施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工作时,防突队必须派足够人员,严格按防突措施、操作规程等要求施工,不得影响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的工作。

5、防突队必须加强对预测预报仪器的管理,认真做好仪器的使用、保护、维修和定期送检工作,严禁仪器带“病”入井进行预报和效检,每次使用仪器后,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清扫灰尘并充电,为下一次使用作准备,凡是仪器因入井前检查不到位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或仪器带病使用,测出假结果的将按严重“三违”处罚。

6、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结束后,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人员应立即出井,打印出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结果,并填写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报告单,送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将报告单发至有关单位、部门。

第12篇 z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二条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 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见表)

《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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