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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2 热度:26

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第1篇 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高中以上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

2、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手册、牌板、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3、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甲烷检定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监控部门,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据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工种设备调效完毕;

4、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及时填入牌板并通知工作面工作人员,经班组长签字确定;

5、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瓦斯向指挥中心汇报一次,每班汇报次数不少于3次,如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6、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向接班瓦斯检查员交清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班后、填写瓦斯班报,由管理部门汇总报矿领导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2篇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月由通维区对瓦斯巡回检查点修订一次,经通防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两名专职瓦检员,其中一名跟机跟放瓦检员,随时检查机组和放煤口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的瓦斯浓度;一名巡回检查工作面及进回风巷、落山角风流气体(ch4、co2、co、温度)浓度,每班至少检查、汇报四次。跟机跟放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开机割煤、开窗放煤。

3、矿井在岩巷见煤段或煤巷掘进工作面遇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或瓦斯异常涌出带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增设专职瓦检员,随时掌握气体变化情况。

4、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移变、工作面下隅角、煤墙、工作面风流、放煤口、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运(回)顺各横川、工作面回顺各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和该工作面系统内的高冒、背风、死角以及放炮地点的瓦斯浓度。

5、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局扇及开关地点附近10米、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掌子头、工作面回风流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和该掘进头内的高冒、背风、及放炮地点的瓦斯浓度。

6、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矿井(或采区)总回风道、总回风道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其它回风道和回风道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

7、各地点检查内容为:瓦斯、co2浓度及温度(特殊区域co)。

8、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记录牌,其中采煤工作面瓦斯记录牌悬挂距回风巷上隅角50米内,掘进工作面瓦斯记录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正头70米内,矿井(采区)总回风道的瓦斯记录牌板悬挂在测风站。其它辅助点牌板悬挂在需检查地点处,每缺少一块瓦斯记录牌板罚通维区50元。

9、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三管两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及时汇报。

10、所有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违章蛮干。

第3篇 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管理,加强“一通三防”安全可靠工作,杜绝有害气体造成的各类事故和危害,以零事故为目标,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经矿办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以下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

(四)当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密闭内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值班矿长汇报。

(八)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下列规定。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三、检查地点和内容

(一)总进风、总回风、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掘进工作面进、回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二)井底巷道中有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三)密闭、栅栏外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氧气等。

(四)被串联回采工作面进风流,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五)处于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六)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七)根据井下实际检查情况,随时报通风科增减检查次数。

四、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矿井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干式甲烷检测仪。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还应携带光干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报表、瓦斯台帐三对照。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

⑴应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

⑵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

⑶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气体检查制度,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制度。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碛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位置,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5~10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十)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

(十一)矿井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控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报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阅。

(十二)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其余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三)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四)由通风科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调度室,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

五、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一)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二)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六、井下爆破作业的瓦斯检查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装药放炮。

(三)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七、以上制度请遵照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4篇 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台帐审查制度

1、瓦检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干好本职工作,严格执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

3、下井前20分钟,对瓦检器实行检查,对各要害部位做到详检、详查,瓦检器准确无误后,方可携带下井,对“带病”的瓦检器,严格执行不准下井原则。

4、瓦检人员必须对井下需要测量瓦斯的地点严格监测,掌握采掘工作面、井下机电设备、硐室、进回风等处的准确情况,每个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以上的检查。

5、对检测的实际数据必须按实际记入瓦检记录本,瓦检记录牌板,并按井下检测的记录,核对清楚后,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将记录填入日报和台帐,经安全生产矿长、技术员、安全员和本班瓦检员审核完毕后,才算本班工作完成。

6、严格执行“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指挥”的宗旨,对瓦斯超限的地点有人工作时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工作面瓦斯不超1%,总回风巷瓦斯不超0.75%),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地点人员的工作,待处理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7、对井下需用火工产品的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对瓦斯超限地点和支护不稳地点有权拒绝放炮,并严格杜绝火工产品流失,做到无任何流失现象发生。

8、对检测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数据,要公开向井下工作人员公布,不得有作何隐瞒现象,并认真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并将所测数据和井下安全员较对。

9、必须做到三签字(瓦检员、安全生产矿长、安全员),四无误(瓦检记录、瓦检牌板、瓦检日报、瓦检台帐),准确无误的填报。

10、每7天内矿调度室集中安全生产矿长、瓦检员、安全员、技术员对7天内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核对、审查,由安全员生产矿长审阅后,向法人汇报本7天内的工作情况,以便加强我矿的工作管理力度。

第5篇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米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工作面进风顺槽横贯闭墙或闭墙下风流5米范围煤帮。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米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11、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次数、汇报时间等。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3次,同一地点每次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

12、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3、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的交接地点。

14、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并有台帐记录。

15、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6、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7、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洗煤厂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18、必须编制洗煤厂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设专职瓦检员,三班巡回检查煤仓口,仓内、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并汇报通风调度站,每个小班检查不少于3次。

19、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贮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处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20、建立健全原煤仓及煤仓顶部、底部的瓦斯监测工作。分别在原煤仓顶部,精煤仓顶部安设监测主机各一台,在原煤仓东西两仓仓口上方的机电设备之上0.5米处,安设瓦斯传感器两枚,仓口上方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精煤仓装煤车间安装瓦斯传感器六枚,主机一台,报警浓度为0.5%,不间断地对洗煤厂瓦斯区域进行瓦斯监测。

21、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装煤车间必须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

22、原煤仓,精煤仓进行电氧焊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⑴必须制定专项电氧焊措施,并报矿总经理(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

⑵电氧焊前,必须填写电氧焊联系通知单,并与通风部门值班长取得联系,通风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⑶电氧焊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⑷在原煤仓顶部或精煤仓顶部电氧焊时,必须在两满、两空或一空一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⑸每次电氧焊工作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⑹电氧焊地点下方的煤仓在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⑺电氧焊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贮煤仓内等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⑻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24、煤仓下口蓬堵需放炮处理时,必须制定关于处理煤仓蓬堵的专项安全措施,并请示矿总工程师或副总,经同意后方可放炮,且现场必须有矿副值班长或队长以上领导及保卫部门专职火工员、安监员、放炮员,通风部当班工长以上领导和当班皮带组组长现场指挥。

25、放炮前必须风、水管到位,工作地点洒水消尘,并用足够长的风管向煤仓嘴内吹风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第6篇 某矿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通风瓦斯情况。每班开工前,瓦检员必须先检查工作面的瓦斯,工作面未检查瓦斯不准工人进入工作面工作。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每个工作面至少检查3次,空的工作面至少检查1次。每班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的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均要检查瓦斯、并做好记录、瓦斯超限不准放炮。

4、做好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瓦斯记录牌,班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

5、瓦检员要认掌握本班的通风、瓦斯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向井口调度室或单位领导汇报解决。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出班后还要向单位领导汇报一次。

6、对瓦斯检定器要及时检查校验并定期送仪修房维修保养,及时更换药品,爱护仪器,以保证仪器的准确性。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与工人同进班、同出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休息,必须坚持原则、向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作斗争,应坚决制止“三违”行为。

8、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点交接班,交接班时情况要交待清楚,实行双方签字制度。

第7篇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

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②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③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④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

①回采工作面

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包括尾巷)风流、上隅角、下隅角、

②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

③其它

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采区回风风流、硐室(仓库)、煤仓、钻场、高冒处、闭墙前、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

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钻场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矿井、一翼和采区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瓦检牌的内容及悬挂位置规定

①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检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②瓦检牌悬挂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回采工作面:

进风流的瓦检牌设在进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20—30m范围内(采用二进一回通风方式时,靠近尾巷的进风巷风流的瓦检牌设在通风横贯的上风侧10—20米处)。

工作面风流及上隅角的瓦检牌设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不大于30m的范围内。

回风巷风流瓦检牌设在回风巷内距回风巷口20—30m范围内(采用二进一回通风方式时,设在回风横贯两侧20m范围内的顺槽内)。

尾巷的瓦检牌设在尾巷口栅栏处。

⑵开掘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的瓦检牌设在距迎头不大于50m的范围内。

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检牌设在巷道内距回风巷口15--20m范围内。

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检牌设在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处(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同)。

⑶闭墙、回采工作面顺槽与尾巷间贯眼挡风墙、临时停风区的瓦检牌设在栅栏或挡风墙前。

⑷机电硐室的瓦检牌设在其回风侧。

⑸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巷)的瓦检牌设在其测风站内。

⑹无人工作,但却通风的其它局部通风地点瓦斯检查牌设在距风筒出风口处5—10m范围内。

⑺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附近不大于20米的范围内。

⑻所有瓦检牌必须悬挂在顶板良好,无淋水,位置明显的地方。严禁两个工作地点共用一个瓦检牌。

5、瓦检计划图表的制定、审批与执行

①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审查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检计划图表由通风技术员根据有关规定和矿总工程师的要求,结合井下实际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修改后的瓦检计划图表,必须经通风科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当月结束时,要将本月的瓦检计划图表与瓦斯检查图表一并保存 。

②瓦斯检查计划图表中各检查点规定的时间间隔要均匀,并确保在工作面开工前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③计划图表中必须明确电话汇报地点、汇报时间、交接班地点、开始执行时间等。

④瓦检员应按计划图表的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在正常情况下,每个测点的实际测定时间与规定测定时间相差不得超过15分钟;特殊情况必须经通风调度值班长同意。

⑤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牌板,严格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瓦斯检查图表、井下牌板和瓦斯台帐)“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在图表上签字确认,每检查完一个巡回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

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进行电话双人汇报交接,交接地点要悬挂交接班牌板,交接班瓦检员必须在上面签字并填写交接班时间。

⑦瓦检员班后必须及时将检查图表送交通风调度,并汇报工作情况。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检查图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必须同时送井长及井口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 矿井各地点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当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时,必须停产,并由矿总工程师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不能随意封闭巷道造成“瓦斯库”,对于确需封闭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通风科必须建立封闭巷道管理台帐。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岩性、长度、走向、倾向、涌水情况、瓦斯涌出情况、支护方式、封闭日期等。

9、通风科在每月的工作总结中,必须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①对矿井(包括工作面)的瓦斯涌出及变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和预测预报。

②根据井下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对本月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总结,针对问题提出下步管理措施。

③其它瓦斯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8篇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 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9篇 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

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

4.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

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⑴.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⑵.循环路线: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队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0篇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指定时间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

二、交接班内容:各采掘面、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机电硐室等地点的瓦斯变化和煤尘情况,通风设施使用维护情况,传感器运行情况,局部通风机运转和风筒使用情况,下班注意问题等。

三、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情况交接清楚,并由交班人填写交接记录,接班人同意后接班并签字,交班人将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定器、智能瓦斯采集器升井后及时交回工区。

四、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间:

早班16:00~16:20分;中班:24:00~24:20分;夜班:8:00~8:20分。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严禁晚下井、早上井。

五、瓦斯检查员如发现井下瓦斯、温度等变化异常以及风筒、通风设施等被损坏,要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防工区汇报,并记入交接班记录。

六、交接班记录必须详细填写,严禁弄虚作假。要搞好交接班室内的卫生,严禁在交接班内就餐,使之保持清洁、干净。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11篇 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通风瓦斯情况。每班开工前,瓦检员必须先检查工作面的瓦斯,工作面未检查瓦斯不准工人进入工作面工作。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每个工作面至少检查3次,空的工作面至少检查1次。每班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的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均要检查瓦斯、并做好记录、瓦斯超限不准放炮。

4、做好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瓦斯记录牌,班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

5、瓦检员要认掌握本班的通风、瓦斯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向井口调度室或单位领导汇报解决。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出班后还要向单位领导汇报一次。

6、对瓦斯检定器要及时检查校验并定期送仪修房维修保养,及时更换药品,爱护仪器,以保证仪器的准确性。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与工人同进班、同出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休息,必须坚持原则、向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作斗争,应坚决制止“三违”行为。

8、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点交接班,交接班时情况要交待清楚,实行双方签字制度。

第12篇 瓦斯治理设施检查维修工作制度

1、对瓦斯治理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参加部门有安通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不参加者对主管科长罚款50元/次。

2、瓦斯治理设施包括:通风设施(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等),压风设施、避灾峒室、煤墙闭子等。

3、通风设施前后5米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的,对堆放单位罚款50元/次,通风队监管不力的,对通风队罚款30元/次。

4、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对通风队罚款2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风门单道或缺反向风门的,风门没有连锁的,流水巷道风门无反水槽的,风门过风筒,溜子皮带无逆风装置的,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风门前后5米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队罚款10元。

7、风门没有说明牌,密闭前缺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牌,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元。

8、压风设施检查严格按压风自救检查制度进行。

9、避灾峒室左右5米,有材料、工具、杂物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

10、避灾峒室内必须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保证压风自救的数量,严禁有杂物堆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1、避灾峒室的挡风墙,风门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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