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贸企业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杜绝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过程。
三、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审核。
3.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拆除和报废过程中的作业证审批,安全监督。
3.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计划,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落实现场管理工作。
3.4 拆除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拆除工作,对本职工作负责。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拆除和报废生产设备设施,由总经理进行审批。
4.2 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
4.3在拆除生产设施前,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评价要认真、仔细、到位。
4.4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或方案,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4.5拆除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按计划或方案进行。
4.6拆除过程中注意事项:
4.6.1 在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作业。
4.6.2 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4.6.3 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拆除的物件不准自上部向下抛掷。
4.6.4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4.6.5 作业现场必须有拆除单位安全监护人员。
4.7 报废
4.7.1 有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4.7.2 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第2篇 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叉车驾驶员、危化品使用操作押运员等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和组织培训、取证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申请、日常安全操作生产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办公室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2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维护保养;
.3 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4 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 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应。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满18周岁,切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业十年以上,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外来施工人员及外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 调离本工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作业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3篇 工贸企业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办公场所。
三、职责
3.1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需安全警示标志由各单位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使用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购置,由公司安全员负责实施。
3.2 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与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维护、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四、 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4.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园边框,白底红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
4.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
五、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
5.1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5.2 各单位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六、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
6.1 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6.2 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
6.3 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
七、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标志是公司公有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其行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装,各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7.3 地表安全警示标志由于不可抗力(风 雨 雷 电)损坏请各单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修缮或更换。
7.4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第4篇 工贸企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来约束从业人员熟悉掌握。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三、机构与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①收集操作人员上岗证;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期复审;
③资料及记录保存完好。
3.2财务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对由安监局组织的培训或者非单位内的培训报名,主要有: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报名。
四、工作程序
4.1培训需求识别
4.1.1 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并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培训的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登记。主要包括姓名、资格证书号、培训时间,有效期限。在资格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向安监局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始报名培训,经考试合格,换取新的资格证书,以保证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更换主要负责人(如法人代表变更等)应先对新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后,方可变更。
4.1.2 其他人员的培训管理,主要包括:
4.1.2.1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包括培训计划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1.2.2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包括培训计划和内容);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分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2.3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1.2.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包括培训计划和内容);
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器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发证由安监局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由质监局发放。
4.1.3其他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临时性安全教育,比如,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从事临时性的工作;外来单位人员到公司进行施工或承包检修作业等;
4.1.3.1在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入现场之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告知。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危险部位以及注意事项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现场需有专人陪同,陪同人员可根据参观、检查人员多少配备,一般不少于两人。
4.1.3.2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方进入现场要服从企业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每次相关方进入现场之前要对其进行培训,并签订安全协议。对经常进入企业的相关方要定期进行培训,并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列出相关的培训要求和方案、以及具体的培训组织单位和培训内容,
4.1.3.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让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让从业人员清楚自己从事的岗位对自己的危害,严格执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培训需求要考虑不同层次。确定单位内部的培训的需求,可从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上的员工两个方面考虑。对于管理人员要从其所在管理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以及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来确定培训需求;对于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要从其所必须掌握的安全技术、技能确定培训需求,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进行资格考核。培训需求识别完成后,建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3培训形式
4.3.1日常安全教育:
由公司财务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消防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还应结合不同工种特点教育。教育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定。
4.3.2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企业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4.3.3重大安装、检修项目施工前教育:
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性较大的安装、检修项目施工前,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和安全检修教育,使参加施工人员明确方案、熟悉现场、了解险情、掌握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4.3.4内部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员工的安全教育:
员工换岗、车间外调入的按三级安全教育办法,由新车间和班组负责教育;车间内部换岗,由新岗位班组负责三级安全教育。
4.3.5现场教育及事故案例教育:
现场教育是发生严重违章或严重事故后的教育培训,事故案例教育是针对别人发生的严重事故进行教育。对照检查员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为,吸取教训,找出差距,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事故发生。
4.3.6经常性安全教育
1)对安全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0小时。
2)可利用企业报、黑板报、宣传窗、张贴画等形式不间断地组织稿件、购买资料予以宣传教育。
3)根据需要布置安全警句和安全标志牌,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生产。
4.3.7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4.4 安全培训效果评估和改进。效果不大或者起不到培训目的的要改进,以保证达到培训的目的。同时对培训和检测过程要有相应的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询。比如对操作规程的培训,可通过试卷考试,看看员工掌握情况,并根据考试结果不断改进培训方法,进一步使员工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做好培训记录,主要是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主讲人员以及参加人员(可以做成签到表),或者这些内容均已表格形式完成,有培训记录。
4.5建立培训档案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按一人一档的原则,为每个从业人员建立培训档案。
第5篇 工贸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制定主要是规范企业文件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制定到销毁整个技术流程,确保对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运行起作用的都是现行有效版本。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管理。
三、 机构与职责
3.1办公室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3.1.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3.1.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1.3负责主办或会签发布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3.1.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3.1.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3.1.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3.2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3.2.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3.2.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2.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3.2.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 程序
根据《文件的管理制度》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建立所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制度制定过程中要考虑以下因素:
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
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
国家批准的国际公约和标准;
风险评估结果或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
管理的流程与控制要求;
相关方要求;
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外部信息,如行业要求等;
企业文化及企业管理的惯例等。
4.1规章制度的编制
4.1.1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应反映两方面的内容,即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种类;
4.1.2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应明确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应负的责任;
4.1.3应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及其相应的检查监督责任;
4.1.4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必须具有合法化,明确的操作性、适用性和可延续性,概念准确、言语简明,在形式上要求规范化、标准化;
4.1.5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作出专门说明;
4.2规章制度的发布
4.2.1规章制度编制完成后应由起草部门向规章制度管理部门递交规章制度的草案,应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发;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4.2.2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就规章制度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4.2.3经制度管理部门审查后,采取以下方式发布:
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
②安全作业指导书,必须先提交职工代表组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经过管理部门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除上述规章制度外,本公司内的其他基本规章制度,由部门负责人提交主要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④本公司内的具体规章制度(指专业或技术性强、要求相关部门或部分员工遵守、执行的制度),由部门负责人提交主要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领导审定,主要负责人签发。
4.3规章制度的使用
4.3.1、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4.3.2、每个生产工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各类人员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4.4规章制度的评审、修订
4.4.1.在下列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时,制度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修订规章制度:
在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1)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革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时;
6)当安全大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因素时;
8)其他有关事项。
原有规章制度修订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新订的规章制度培训;员工工作岗位变动时或新员工上岗前,也应组织相关培训,并进行考核。
4.4.2.为确保本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一致性,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评审。经评审的规章制度,由制度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废止、归并。
第6篇 工贸企业隐患评估分级制度
一、目的
建立公司隐患评估分级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隐患分级。
三、主要内容
3.1按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4依据公司目前的实际状况,本公司选择采用定性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3.5按照隐患整改能力的管理级别确定:班组级、车间级、公司级。分别指的是立足于在相应的组织范围内能够将隐患控制和整改,当自身力量不足以解决时,隐患就上升到上一级的管理层面去解决。
3.6其中的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则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事故隐患。
第7篇 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职责
安全设施“三同时”具体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管理内容
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3、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2)设计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
(4)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6)安全设备设施的变更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7)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管理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2、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4、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5、公司相关各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
第8篇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 机构与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 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 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9篇 工贸企业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与管理,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应急救险预防工作的落实到实处。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一切应急物资和装备管理。
三、编制依据及术语
3.1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相关内容编制。
3.2术语
本制度不涉及相关专业术语。
四、职责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和装备的采购及储备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 责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详细规定
5.1采购
应急物资和装备由物资管理部门按需统一进行采购,所有物资和装备采购回 来必须一一填写入库清单,经验收后统一入库保管。应急物资和装备管理要建立专账,由专人管理。
5.2储备
(1)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应急抢险类及其他。
1)防护用品类:个体防护用品等;
2)生命救助类:急救用品等;
3)生命支持类:急救药品等;
4)临时食宿类:食品、保健品、床上用品等;
5)通讯广播类:移动电话、对讲机、有线广播器材、扩音器(喇叭)等;
6)污染清理类:喷雾器、消毒剂、杀菌药品、除污剂、除污工具等;
7)动力燃料类:防爆防水电缆、配电箱(开关)、电线杆、工业氧气瓶、柴 油、汽油、干电池、蓄电池等。
8)器材工具类:绞盘、滚杠、千斤顶、手锤、钢钎、电钻、电锯、油锯、 液压剪、灭火器具等。
(2)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定额由各专项预案所在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 需要确定。要重点建设重要应急储备,优化现有应急抢险类、公共卫生类储备物资和装备。
(3)安全管理部门要统筹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综合实物储备资源,各部门要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指定人员和地点,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和装备储备资整合实物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技术储备。
5.3管理和维护
5.3.1管理
(1)应急物资和装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准备,在应急救援救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必须保证应急物资和装备在日常的完备有效,不得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各部门要根据应急物资和装备管理制度,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要根据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使用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
(2)各部门对现有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负有储存和妥善保管的责任,对物资和装备应定人、定点、定期管理。
(3)物资和装备责任人应按规定定期对物资装备进行检查、维护、清洁, 及时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状态不良的物资装备、补充缺失的物资装备、定期进行清 洁擦拭,如发现较为严重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将检查、维护、清洁情况记录 在案。
1)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使员工掌握应急物资和装备的正确使用和维 护保养方法,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在日常情况下的完备有效。
2)安全管理部门经常对应急物资和装备存储、检查、维护、擦拭、记录 情况进行督导,促进对物资和装备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4)对于工作不到位现象,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 进行处罚,对于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果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不得随意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拆解维修。
3.2保管和保养
(1)物资和装备的保管要依据类别、性质等要求安排适应的存放仓库、场 地,做到分类存放,定点堆码,合理布局,方便收发作业,安全整洁。物资和装 备分区、分类堆码,按规格型号系列化摆放,货架上的物资摆放遵循“上摆轻下 摆重”的原则,顶上摆放的不常用,库内副货位和棚内存放的物资要下垫,露天存放的物资要上盖下垫,并持牌标明品名、规格、数量。
(1)易燃、易爆、剧毒物资和化学试剂要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剧毒物资 要装箱,加锁保管。性质相抵触的物资和腐蚀性的物资应分开存放,不准混存。
(2)加强物资保管和保养工作,做到“六无”保存,即无损坏、无丢失、 无锈蚀、无腐烂、无霉烂变质、无变形。
(3)纸制油毡要竖放,直径1.5挪以上运输带不准叠放,1.80长的油轴要悬挂存放。
(4)精密仪器、仪表、量具恒温保管,定期校验精度。有精度要求的零部件要涂油,轴承用不吸油或塑料薄膜纸包装存放, 电气物资库要有除虫灭鼠措施。
(5)库存物资要坚持永续盘点和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 盘盈和盘亏,损坏物资要如实上报,并查明原因,报领导审批,保管员不得以盈 补亏来将盘盈和损坏物资自行处理。代保管物资应和在帐物资同等对待。
(6〕物资储存地点要卫生整洁,做到货架无灰尘、地面无垃圾、料场无杂 草、无积水。
5.3.3维护管理
(1)日常检查
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仪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2)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 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3)定期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 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 和适当保护状态。
〔2〕报警仪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消火栓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 象;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消火栓 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消火 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 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 否正常;
5)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防护器材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刮伤和其它损坏。每半月至少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尽快更换。
5.4物资和装备调用
(1)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调用,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自主调动应急物资和装备;经安全管理部门授权,方可统筹调配应急物资和装备。
(2)情况紧急时,部门一向其他部门提出申请调用,经安全管理部门领导 批准同意后,从储存多的部门直接调用。
(3)应急物资和装备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紧急调用时,相关部门要积极响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通道”,确保运输通畅。
第10篇 工贸企业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消除或减少由于工艺、设备和人员等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加强变更过程中的事故风险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程序的管理。
三、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制度。
3.2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制度,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3.3各车间负责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对本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四、管理规定
4.1 变更程序
4.1.1 变更申请。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填写“变更实施计划申请书”;
4.1.2变更审批。“变更实施计划申请书”填好后,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变更申请表”。
4.1.2.1 审批内容
(1) 变更目的。
(2)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3) 变更内容。
(4) 变更带来的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危害分析及风险削减措施)。
(5)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6)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7)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8)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的要求。
4.1.3变更风险分析。变更批准后对将实施的变更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4.1.4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责任部门组织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4.1.5 变更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1.6 变更后及时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及专业知识进行教育培训。
工艺设备变更
.1 工艺设备变更范围包括:
(1)生产能力的改变。
(2)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3)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4)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5)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6)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7)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8)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9)软件系统的改变。
(10)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11)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12)操作规程的改变。
(13)试验及测试操作。
(14)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15)运输路线的改变。
(16)装置布局的改变。
(17)产品质量的改变。
(18)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19)其他。
人员变更
.1 企业根据企业人力资源定员相关标准,明确生产单元或员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岗位设置、员工的数量等。
.2 人员的变更必须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施,应严格执行人员变更管理流程,确保上(替)岗人员具备上岗能力及资格。
.3 应按“持证上岗、同岗替代、备员补充”的原则安排上(替)岗,以满足安全生产最低标准。
.4 企业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组织对关键岗位进行辨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应评估人员变更对现岗位安全生产的影响,选择合适人选。
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工艺危害分析结果认定的高风险作业的岗位。
(2)国家法规制度的特种作业岗位。
(3)实施风险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岗位。
(4)从事关键设备检测、检维修的岗位。
(5)审批作业许可的岗位。
(6)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与提供培训的岗位。
(7)管理和监督承包商作业的岗位。
(8)环境、职业卫生监测岗位。
.5 企业应明确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的知识、技能、资质与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依据岗位培训需求矩阵,确定人员上(替)岗前的培训内容和考评方式。并有计划培养关键岗位的后备人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顺利实施。
.6 对上(替)岗人员要进行技能考评,考评方式可以是提问、考试、现场模拟操作等;高风险作业项目的考评应包括现场模拟操作演示。考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可以是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的主管领导、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员工和专(兼)职教师等。
.7 替岗应经属地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核准后执行;调离、调入、转岗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人事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8 关键岗位变更人选不能满足知识、技能、经验最低要求,须停止变更。
.9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填写“变更申请审批表”,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主要包括:
(1)人员变更的审批信息。
(2)发生岗位变更员工的个人信息。
(3)变更过程中的培训及考评信息。
(4)确保满足岗位最低要求所采取的其他措施信息。
第11篇 工贸企业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日常管理。
三、术语、定义
1、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2、现场带班:是指企业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值班:是指企业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四、职责
1、企业生技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企业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3、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5)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五、管理内容
1、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工作形式
2、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正常工作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3、企业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节假日(8时—17时),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4、正常情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或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六、企业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
1、企业办公室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工作日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3、企业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4.、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6、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企业负责人请假,并由企业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安全管理部门通报变动信息。
7、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七、考核
1、企业办公室或子(分厂)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考核责任人50元。
2、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2)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3)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5)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4、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企业相关制度执行。
5、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5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八、本制度由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工贸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机构与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3.4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3.5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办公室部长及部门领导,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5.2、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办公室。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4、财务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5.5、财务部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5.6、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
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办公室(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办公室询问结果。并配合办公室办理所有工伤结案
手续。
5.9工伤认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
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3、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t)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天
承担100%的治疗费
无工资
3天<t≤7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7天<t≤30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t>30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标准工资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
80%的按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继续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天
不计
无工资
3天<t≤7天
80%的标准工资
7天<t≤30天
60%的标准工资
t>30天
40%的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月≤t≤2月
80%的标准工资
2月≤t≤6月
承担50%的治疗费
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
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财务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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