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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岗位安全生产节能责任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1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生产节能责任制度

第1篇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生产节能责任制度

安全节能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申树兵、乔宇澄、刘孝斌等。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节能岗位职责: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二、特种设备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安全节能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员安全节能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车间班组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节能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第2篇 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起重机械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接受质监部门的现场监察,安装完毕后经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监检证书。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起重机械的电动葫芦出厂合格证。

4、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演练。

第3篇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以上各项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4篇 幼儿园特种设备安全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出纳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王月杰同志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5篇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本单位法人代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颁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修订一次。

3、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管理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内设和下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4、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队长、全体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为队员,具体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人员务必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6、本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记录。

第6篇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3.全体员工在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项目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7.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7篇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

1、 采购部门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2、 使用科室和设备科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有关设备资料,配合安装单位办理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手续,督促并支持安装单位依法申报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3、 特种设备改造所使用的设计文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特种设备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5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完毕,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设备交接,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资料并归入相关特种设备档案。

6 、应依法进行监检而未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不应接收相关设备或将相关设备投入使用。

7 经改造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8篇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

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设备科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技术科、设备科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2.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隐患整改:

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隐患后,应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2.整改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设备科。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科。

3.设备科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制度进行考核。

审核: 批准:

2017/9/23

第9篇 特种设备的安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针对本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项目部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项目涉及的主要特种设备有场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和模板、压力容器、挂蓝等设备。

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或拆卸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核对特种设备是否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安装完毕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试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接收。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项目部安排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一次定期自检,做出自检记录。定期自检及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做出校验、检修记录。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验收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七、严禁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或属于非标产品且没有经过检验检测的设备。

第10篇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 凡我公司起重设备(含货梯)、公司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均属特种设备检查之列。

2 公司对特种设备除月度检查外,每半年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使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班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 重点检查内容

3.1 特种设备安全装置、附件是否灵敏、可靠、齐全、无损坏。

3.2 特种设备制动系统、易损部位是否安全可靠。

3.3 特种设备吊钩、钢丝绳磨损是否超标。

4 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解决措施应有时限,有负责人。

5 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由资产运营部及有特种设备的单位安全员、设备员组织进行。

第11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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