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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9-17 热度:27

小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小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

仓三小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学校网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管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在内)服务器、工作站。

二. 安全保护

第五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七条 校园网上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在校园网管中心备案

第八条 校园网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由校园网管中心向校保卫处及龙游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消毒。

第十条 校园网及其子网上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未经校园网管中心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十三条 校园网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系(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三.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校园网管中心会同校保卫处向学校报告,提请学校乃至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以至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及子网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学校校园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网管中心目前是指学校园网络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网管中心与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2篇 二小学校园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阳罗二小学校园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为促进我校教育信息交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信息发布申请班级、教师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2、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学校稳定局面;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3、校园网管中心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4、校园网管理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申请班级、教师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信息申请班级、教师;

5、校园网管理员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二、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为保证我校校园网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网络管理员应当对学校的网络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访问境内外***、黄色网站,不阅览、传播各类***、黄色信息;

2、网络管理员应当保证学校计算机内日志文件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做好备份工作,配合各类安全检查;

3、发现本单位计算机存有各类***及不健康信息,各级管理员应当及时清除,情节较重的应及时上报网管中心;

4、学校教师应当强化思想意识,自觉遵守网络法规,积极配合学校网络管理员做好学校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5、学校网管中心在收到学校教师的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三、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为保证我校校园网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我校联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的减少此类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计算机内应安装防病毒软件、防黑客软件及垃圾邮件消除软件,并对软件定期升级。

2、学校计算机内严禁安装病毒软件、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

3、网管中心应定期发布病毒信息,检测校园网内病毒和安全漏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治。

4、网管中心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1、学校教师、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对于学校教师、学生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学校网络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3、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学校教师应当立即上报学校网络管理员,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4、学校教师、学生有义务接受校网络管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5、网管中心应及时掌握校园网内学校教师、学生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各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五、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1、校园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由学校电教组统一管理,除网管中心工作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修改网络设置。

2、校园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应当正确分配权限,并加密码予以保护,密码应定期修改,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密码。

3、对于网络系统应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

4、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网络管理中心经常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2、网络管理中心应不定期举行网络安全培训班(每学期不少于一周),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各接入单位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3、学校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网络管理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4、学校教师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七、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1、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网络中心工作室、配线间及其他重要部门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2、对于校内建筑改造施工涉及到计算机通信线路(光缆、五类线)改建、迁动时、应与网络管理中心协商实施。

3、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进行非法系统攻击、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4、用户在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电子信箱,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负全部责任。

八、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为保证我校网络的正常运行,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教师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学校行政报告: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5、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学校稳定局面;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6、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阳罗二小

第3篇 小学学校集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在*及大型活动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完善学校*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得保证。

2、学校举行全校性的*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严禁一味地强调*速度,避免学生在*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3、大型活动备案、申报制度。学校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以班级、年级或全校为单位组织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5、大型*活动前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

6、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第4篇 小学学校安全保障制度

堤龙小学学校安全保障制度

安全是学校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是和谐校园的基石。安全工作重在教育,重在防犯。高度重视安全,普及安全知识,严密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一、对教职工的规定

1.全校教职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把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

2.教师要不断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导处,大队部每两周为全校学生上一次安全教育课,并对各班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

3.“四送活动”:放学前把“注意安全”的话送给学生;外出前把安全知识送给学生;放假前把注意安全的要求送给学生;开家长会把安全工作中好的做法送给家长。

4.班主任老师要对本班学生的安全负责,作到定期讲,及时讲,并能实施一定的安全措施。学校把安全问题与班级工作挂钩,作为评选文明班级的重要条件。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班级进行奖励。

5.值周领导和值周老师在值勤时要注意学生的安全,做到课间巡视,监督教育学生不做危险的游戏,并做到按时静校。

6.体育老师上体育课时,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要给学生明确的活动范围及活动要领,不能随便解散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体育老师要在操场里巡视,不能放任自流。

7.各类器材、设备在使用前(不论学生用还是教职工用),教职工都必须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的安全性能,确认器材、设备安全后才能使用。

8.外出活动要经学校批准,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及安全措施,做到班主任老师带队,任课老师跟队管理,任何老师都不准单独行动。

9.全体教师要确立校园防暴意识,当校园暴力发生时,要不畏暴力,勇于与暴力斗争,在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去治服暴力,保证校园安全。

10.任何教师都不准把学生单独留在校内,如出现问题,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学生的管理工作

1.要求学生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2.认真实行路队制,并要求队伍整齐,要靠马路右边走。

3.12岁以下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

4.要求学生课间做到上下楼梯靠右边走,课间不能追跑,打闹,要做有意义的活动,值勤学生要严格监督管理。

5.上体育课时,学生要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活动,并要做到:老师不让做的动作不做,老师不让去的地方不去。

6.设立安全员,外出活动时学校为低年级每班配备6-8人的安全员(高年级的学生)协助班主任管理低年级同学。

7.放学后要求学生立即离校,节假日学生一律不准到校玩耍,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8.节家日期间,要求学生在校外不做危险游戏,不到危险的地方去,外出要与家长讲明还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溺水,防触电。

9.学生上学不准带任何有伤害性的玩具进校园。

10.住校生要严格执行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11.教育和训练学生要有自我防范意识,发现校园暴力发生时,首先要迅速躲避,并大声呼救。

三、设立保险措施,学生都应当积极参加人身保险,出事故有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

第5篇 z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6篇 小学校园公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1、校产登记保管制度

对学校所有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建帐、对课桌椅、办公桌椅等财产,进行集中编号定位,落实到各班级、办公室进行保管。

(1)课桌椅、讲台、门窗(玻璃)、黑板等由班主任负责保管。

(2)各办公室桌椅、书柜、公用设施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

(3)少先队用鼓号、电子琴等由总辅导员负责保管。

(4)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广播扩音设备由有关专任教师具体负责。各类仪器必须做好登记造册、分类存放等工作,凡教师教学中需用仪器,应办理好出借手续。

(5)图书、教学资料及食堂财产等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6)体育室及各种体育器材由专职体育教师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一学期核实一次,做好报废、添置等工作。

2、定期检查及赔偿交接制度

(1)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核查一次。平时发现有损坏、遗失公物现象,视情况及时批评教育和照价赔偿。

(2)各年级要办理好校产移交手续。校产品名、数量及价格记录在册,教师调支、管理员调换也应办理好校产交接手续。

(3)学校全体师生应养成爱校如家、爱护公物的良好风气,对损坏的公物,一般实行先赔再修。

3、建立校产借用制度

(1)学校财产教学设备一般不予出借。教师如因特殊原因所需,必须办好借用手续,不准随便拿用。

(2)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爱护,尤其是贵重教学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方法科学使用。使用完毕及时归还,保管员应进行验收。

(3)校产出借应先填写校产出借单,交领导审批。

(4)出借的校产应按期归还,归还时保管老师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第7篇 小学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5

小学(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5

一、科学实验室(包括仪器室、准备室)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雷电、防盗、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碎裂等,对各类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及时保养,确保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二、科学实验室要科学管理。仪器、器材等物品都应登记造册,摆放整齐。实验仪器、模型、标本、药品等,要分门别类,定橱定位,橱有编号,橱窗设卡,物卡一致,账卡相符。室内定期打扫,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三、借用实验仪器和器材等要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外借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对具有危险性的实验仪器、辐射材料、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

五、师生须自觉爱护实验室内的一切仪器、器材和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并作好记录。仪器、器材每学期清查一次,及时做好报损报废和增添登记工作。

六、学生进入实验室要遵守纪律,不追逐打闹。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

七、实验前,学生应明确实验内容、实验目的和实验步骤;实验中提醒学生爱护仪器,节约药品,注意操作安全,做好实验记录;实验后,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仪器,写好实验报告。

八、每次实验后应及时收拾好有关仪器、器材,并作好使用情况记载。每天使用后要关好门窗,切断水电开关。

第8篇 小学校长、书记接待日制度

阳朝小学校长、书记接待日制度

为了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促使学校工作积极正常地开展,特制定阳朝学校校长书记接待日制度。

1、每周星期四为校长书记接待日,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如遇节假日则向后顺延一周,地点安排在二楼会议室。

2、学校每次安排校长室一位成员(校长、书记、副校长)负责接待,并安排工作人员负责纪录。

3、校长接待日接待对象为:学校教师、退休教师、教师家属、学生、学生家长、关心和支持学校的社会各界人士。

4、负责接待的校长室成员应当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宣传国家制定的方针和政策,解释学校的各项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当时能够解决的立即解决;当时不能解决的必须记录在案,尽快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或有困难的问题,必须做好解释工作;对提出的有利于学校发展和促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校务会研究后立即实行。

5、每次接待日后,工作人员必须将记录整理归类,并附处理意见呈校长审阅。

6、对因故不能到校的人员,学校应设立热线电话:z或z和公布电子邮箱地址:z,方便其咨询。

7、每学期结束时,必须对本学期校长书记接待日工作做出总结,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宣读。

8、学校电子邮箱作为校长书记接待日制度有效补充,做到天天接待,因此要求每天打开邮箱,检查有无邮件。

第9篇 小学校园广播站工作制度

小学校园广播站工作制度

1、“广播站”由大队委轮流负责,及时到位。

2、“广播稿件”来源由各中队通讯员提供。

3、“编辑”由大队长、副大队长和学习委员担任。

4、“广播站”设立 “学生来稿”、“百灵之声”、“健康伴我行”、“校园新风”、“优秀作文”、“音乐之声”、“英语专题”等项目。

5、爱护“广播站”所有设备,每天播音结束后,当天播音人员要做好广播站的清洁工作和播音器材的维护工作,注意用电安全。

6、非本日广播人员不得入内。

7、每天的播音人员要提前一天准备好当天的播音稿件。

8、播音员要提前五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播音准备。

9、“播出稿件”与“非播出稿件”应整理存册,留档备查。

10、对各班的投稿,站长负责,认真筛选,稿件内容要健康。积极向上,符合时代要求

第10篇 小学校园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小学校园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第一条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网站、论坛、博客、电子邮件和留言板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网站、论坛、博客、电子邮件及留言板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第二条 学校的各办公室、班级、教师或学生,如果要在本校校园网上建立网站、论坛、博客以及留言板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报批手续,经信息中心登记、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与发布信息。同时要做好这些信息发布系统有害信息检测报警技术措施,并做好发布信息记录包括: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ip地址以及记录备份保存60天。

第三条 只有遵循本制度第一条的人员才可以注册登记为本校网站、论坛及博客等的用户。

第四条 学校的信息安全员、信息审核员、信息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按照各自的职能必须定期(每天至少一次)检查自己职责管理范围内链接网站(包括个人主页)、论坛、博客与留言板等的信息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第五条 学校的信息安全员、信息审核员、信息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每天至少一次)检查网站内容及论坛或留言板发表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及时删除和取消其用户资格,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上报学校信息中心,情节严重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立即上报市公安局。

第11篇 台丛小学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台丛小学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学校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每一位教职员工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教育教学活动和广大师生的安全。

2、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校园进行安全排查、整改。

3、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排险,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4、隐患排查做到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将安全排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报。

5、重大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争取上级领导的帮助解决。

6、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12篇 海头小学校产校舍设施维修维护制度

海头小学校产校舍设施维修维护制度

一、常规维修及保养

1.各类校产校舍设施常规性维修维护,由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及时安排维修,进行适时保养,保证完好率达95%以上。

2.各类专用设备,如医疗设备、实验仪器、教学设备、电教设备等,由各使用部门通知总务处安排维修及保养。

3.总务处要经常对校舍设施进行查勘,并为校产校舍的维修维护提供优质服务,一旦发现校产损坏或接到用户报修,要及时进行维修

4.凡属用户管理责任或人为损坏的校产,总务处应按规定追究管理部门或使用经办人的责任。在办理赔偿手续后,及时安排维修。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及保养

1.总务处应对全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经常进行巡查,发现危险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师生安全。

2.新建校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如渗漏、管道破损、墙砖剥落等,在质保期内应及时与建筑单位联系,及时修缮。如超过质保期,应视情况及时组织维修。

3.按规定定期组织门窗油漆、墙面粉刷。

三、教室设施的维修及保养

1.教室的门窗、玻璃、风扣、插销、门锁、灯具、讲台、多媒体、课桌椅等,由总务处完好地交班级管理。并与各班主任搞好交接。

2.班级接受使用中,发现损坏必须及时报总务处安排修理,总务处也应主动派人巡查,以保证教室设施随坏随修。

3.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教室设施的丢失、损坏,应按规定追究班级管理责任。总务处在巡查中发现教室设施明显损坏而班级未及时报修,总务处应及时强制修理,并可作出赔偿处理。

四、水电设施的维修维护

1.校内供水、供电设施由水电工每周负责检修。

2.一般电器、管道维修报总务处安排修理,紧急情况可直接报水电工修理。

3.水电工对校内水电设施,定期定责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安排修理。

4.提高供电、供水质量,确保无常明灯、不亮灯、失控灯及长流水、死笼头、死闸阀,使学校用水、用电正常化、规范化。

5.对校内供电、供水设施及线路、管道的完好安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并建立检修台账。

五、其它维修

对全校办公设施(如桌、椅、橱),生活设施及其它各类设施的维修维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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