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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提醒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0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提醒制度

第1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提醒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提醒制度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责任范围

1、市**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2、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检查、纠正。

6、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三、责任考核

1、市**党组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进行。

2、在被考核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开展好考核工作,如实汇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干部,应追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谈 话 提 醒 制 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2篇 c中医院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预警制度

中医院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预警制度

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制定预警制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

二、各科室设立行风监督员,协助科主任、护士长抓好行风建设。负责宣传教育、检查督促、预警报告,案件协查等工作。

三、重点科室、重点岗位严格工作流程,不断完善制度。

四、坚持抓好宣传教育,利用班子会、院务会、党员支部大会、科室会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院刊及时报道相关信息。

五、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有关内容。

六、对发现违反廉政规定和行风制度的苗头,科主任、护士长、行风监督员应及时对其教育,对经教育仍无改进者,科主任、护士长有权采取及时措施,杜绝问题的发生。

七、医院组织定期检查,听取科室汇报,查找问题。

八、对领导干部出现的苗头问题,主管领导及时谈话提醒,督促纠正。对不进行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处理。

第3篇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范本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落实“****”的思想,不断提升每个教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实现人人廉洁自律的目的,特制定带河二小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成立以校长负总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

二、加强政治学习,认真落实“****”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中央纪委第六、七次全会上作出的各项新规定,从思想上构筑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防线;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民主评议工作,做到应参加的民主生活的人数达100%,应参加自查自纠的人员达100%,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五条禁令”,杜绝“三乱”现象出现;

五、认真受理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六、继续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

七、合理利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带河二小后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后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作用,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办事,让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4篇 市某房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市房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把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成坚强团结、开拓务实、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政府部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及贵港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了本责任制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和落实,一起检查和考核。促进本局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局党组和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党组成员、科室、所的领导干部,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同样适用于全局党员、干部和职工。

落实本责任制必须明确权利和责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局主要领导和各科室、所的负责人为本局、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成立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党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负直接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领导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理论、“****”和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结合各项管理和房产业务工作,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和组织本局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组长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副组长职责:

(一)协助组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做好考核、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追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纠正、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查处违*纪政纪案件。

(二)协助组长管好分管科长和主任,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科室、所、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按照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科室得到落实。

(四)负责调查分析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科室发生的不正之风;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为党组提供开展教育的依据。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主任、科长及副科领导职责

(一)科长(主任)领导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2、负责管好本科室副职以下人员,搞好自身廉洁自律,服从党组书记、局和分管领导的管理监督。

3、根据党政领导班子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分管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4、发现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提供必要条件。

(二)副科长(副主任)的领导职责

1、负责协助科长(主任)做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按分工管理本科室业务工作中的廉政管理监督,同时,搞好自身廉洁自律,服从分管领导和科长(主任)的管理监督。

3、发现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第三章 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条 局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各科室执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同时也可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局领导成员

1、局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市委、市纪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各科室每年要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委、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二)局机关干部职工

1、本局工作人员是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办事,切实准备到:为政清廉,守廉戒贪,惩奢尚俭,激浊扬清,忠城积极。

2、局内办公用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设立登记簿。管好本局业务经费和公用物品,确保不发生违反侵占公物的问题。

3、严格执行局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修理。

4、坚决刹住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奢侈之风,接待开支方面,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招待标准执行。

5、干部职工的廉政与否,与物质文明建设紧密挂勾,年内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经发现腐败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扣除全年奖金外;还处罚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季度的奖励。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和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虑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坚持做到六个不准,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准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钱物交易、刁难前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

(二)不准借工作之便违反局有关规定,为亲友办证、交易、评估和资料查询等提供优惠条件;

(三)不准收受办事单位赠送的钱物;

(四)不准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五)不准在办理各种业务过程中,接受工作单位,对象及亲友的各种宴请,同时规定上午11点半,下5点后不准外出作业,以免办事单位宴请。

(六)不准超越职责范围办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房产管理局组织权限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不良倾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5篇 第二中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二中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党总支(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之中,落实具体目标任务、职责和保证措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2、坚持党员党风教育制度。党总支(党支部)按规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采取学文件、听报告、观看电视、录像片等形式对党员进行党风教育,对不参加活动的党员严格按照党纪党规和考勤制度等进行处理。

3、坚持办事公开。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注意听取和征求党员的意见;直接同群众利益相关的工作,只要不违犯保密纪律,要认真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化,接受群众监督。

4、加强党内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严格党员的组织生活,建立和坚持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群众来信来访等制度,加强监督。要认真搞好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班子内部之间的监督。

5、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发现的党内问题,认真调查了解,处理结果要公布于众。

6、每半年召开一次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认真查摆、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6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 党政组织责任

(一) 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 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责任

(一) 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二) 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 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四) 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干部责任

(一) 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 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 制度约束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

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及内容

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

(三)会议程序及管理

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

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

(三)具体要求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

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

(一) 述廉人员范围

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 述廉时间及形式

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廉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一) 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 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三) 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六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一) 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 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一) 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 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 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 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 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 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 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三) 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二) 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公司各党支部、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公司纪委决定,在公司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纪党规和实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和纪律规矩意识,促进党员干部知规明纪,严守纪律规矩和有关制度规定,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加强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强化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勤政廉政的党员干部队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实现公司新跨越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教育内容

重点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新修订的党规党纪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重点围绕公司近年来印发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包括: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管理标准》《廉政谈话管理标准》《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标准》。

三、活动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为期一个月(10月8日-31日),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开展。

(一)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教育。公司各党支部要组织支部所属党员干部全面系统学习党纪党规和公司有关廉政制度,促使党员干部真正将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至少讲一堂廉政教育党课。各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要通过学习培训、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围绕学习贯彻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给党员干部上廉政教育课。

(三)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公司纪委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集中警示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四)至少组织一次党规党纪知识测试。公司纪委将组织开展一次党规党纪知识测试,促使党员干部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上。

(五)至少制作一期廉政制度宣传展板。公司纪委将充分利用现有宣传载体,用通俗易懂、鲜明生动的方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支部要把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发挥好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带头参加活动,确保活动扎实开展。

(二)务求活动实效。公司各党支部要围绕宣传教育活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营造浓厚氛围。公司各党支部要及时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效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

2023年10月8日

第8篇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为了保持清正廉洁,防止腐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市县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全体同志充分讨论,建立如下廉政制度:

一、要甘当公仆。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多作贡献。

二、要改进作风。全体工作人员要讲实效、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开会不发纪念品;对上下级和外地客人,按接待标准,积极热情接待;下乡应在职工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费;坚持同城不吃饭,下乡不喝酒。

三、要清正廉洁。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为子女亲属安排升学、就业、参军、提干、晋级;不得利用职权索贿;不把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严格按照小汽车管理办法使用小汽车,因私用车要按规定付费;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四、要政务公开。全局性的工作,如年度计划、年度工作安排、经费开支、评选先进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应广泛征求意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讨论决定问题时,涉及的有关人员应该自觉回避。

五、要严格考核制度。平时的考核,由纪检组负责考核;作为评选评优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总评。

第9篇 d机关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我办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以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对各科室、下属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各科室科级干部、普通干部职工。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不重视,采取敷衍态度,致使管理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级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对查办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履行职责,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

(四)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六)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的,或者长期失察的。

(九)其他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

四、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属于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的责任的,追究其他成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行政工作

⒈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⒉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待标准:一般办事员为20元/人,科(厂)级为40元/人,处及处以上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标准,应由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铺张浪费。

⒊不准公款私请。

⒋不准到基层供销社和下属等单位乱采乱购物品。

⒌不准让亲戚、朋友承包本单位基建工程,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

⒍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⒎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不办、不查,并要实行 专人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准用公车学驾驶和公车私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干部、人事工作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以私人感情处理人事关系,人事安排由党组研究决定。

⒊不准末经考察和上级批准调进干部。

⒋不准不经组织批准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⒍不准在选举中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⒎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⒏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⒐不准拒不服从上级组织派进和调出干部的决定。

三、专卖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造假证件。

⒉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账户,专卖管理费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擅自处理。

⒋不准接受办证(案)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和请吃。

⒌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泄露案情。

⒍不准越权审批案件,上报案件需经审批小组讨论决定。

⒎不准一人办理举报奖,协查奖手续。

四、业务工作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

⒉不准在自己家里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多人签字,实行一人审批,统一价格。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无法谢绝的要如实上交,所收钱物由办公室入帐管理。

⒍不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搞账外利润,卷烟购进和销售做到如实入账,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账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和贵重礼品。

⒑不准在“三产”企业中的兼职干部领取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报酬。

⒒不准“三产”企业违反规定到外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

⒓不准动用“三产”资金为烟草公司办事情。

五、财务工作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款,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单据;

⒌不准违反上级规定报销通讯费用;

⒍不准挪用公款或末经批准借款;

⒎不准干部、职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后三天内结清;

⒏不准报销因工作失职被审查机关的罚息、罚款。

在百度搜索: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11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区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评议的内容

l、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情况。

2、副科以上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情况。

3、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二、评议方法

l、进行学习动员。认真组织参加评议和被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使之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明确评议内容,掌握评议方法。

2、报告执行情况。各科科长要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大会上做述职报告。

3、组织群众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得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评价。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并对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4、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有准备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5、反馈评议情况。将群众评议结果及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

三、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l、评议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

2、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组织专项评议。

3、评议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4、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评议小组要于评议结束后10天内向党支部提交评议报告。

第12篇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警示教育制度范文

1、把廉政警示教育做为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和制度。

2、每年集中开展1-2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定期请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3、定期组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专题片,深入开展廉政教育,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做到廉洁从政。

4、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工作,严防违*风廉政建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5、做到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不放松,狠抓廉政监督不放松,狠抓完善廉政制度不放松,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提醒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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