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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安全责任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92

施工员安全责任制度

第1篇 施工员安全责任制度

1.直接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辖班组(特别是外包工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要认真编制其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特别是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有工程变更,应及时修订上报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具体操作的工人都应签字,履行签认手续。

4. 同公司、分公司安全部门密切配合,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将公司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5. 参加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经常检查所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作业环境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6.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每年对职工(包括民工)的安全教育(听讲座、看录像等)要符合第9.3条的规定。

7. 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第2篇 工程施工员安全交底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员安全交底制度

一、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规范,规定及安全技术规程,做好防护安全措施.根据工程的特点,以书面形式,逐条向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确保施工安全.

二、经常检查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决制止不顾人身安全,违章冒险蛮干的行为.

三、参加施工队组织的安全检查,对负责施工的工程安全问题要及时负责整改.

四、发生工伤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护好伤员,参加事故处理,并填好工伤事故登记表认真贯彻防范措施.

五、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必须佩带上岗证,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六、每天开工之前,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七、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便于安全操作与维修.

八、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要予以保护.

九、施工现场的洞,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酒后作业,打架,斗殴,赌博,以身作则,搞好宿舍卫生.

十一、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不准赤脚或穿拖鞋上班.

十二、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机械使用,保养,维修'的规定.必须定期或每天对各种机械(卷扬机,砂泵等)进行检查,保养,加油,特别着重于卷扬机的制动部件(如箍钩,脚刹,离合)的检查.

十三、维修机械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须悬挂警示标志.

十四、各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有效的防护网罩.

十五、必须定期或每天进行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全面检查工作和全面检查有关机具,并必须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第3篇 对施工员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公司采购、储存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部门,适用本规定。

3、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品种范围见第六节附则)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其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3、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方可采购。

4、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没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

5、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 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即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厂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7、新入工地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岗位的要求发放给劳动防护用品。

8、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

9、进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配戴齐全,不准穿礼服、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

第4篇 上墙制度-施工员安全责任制

安全上墙制度:施工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的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状况是否符合要求。严格依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隐患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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