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瓦斯管理制度
1、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并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瓦斯通风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监测仪器。
3、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书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掘进工作面的检查结果必须经当班班组长签字确认。
4、建立巡回检查计划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制度,检查频次规定如下:
(1)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工作地点每班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瓦斯检查工对硐室、巷道冒顶处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该进行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检查线路、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检查方式制定检查计划表。
6、采掘工作面应设检查点为掘进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瓦斯检查工对所负责区域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监控断电装置读数都要进行检查、对照。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查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部门。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7、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两个作业点共用一块牌板。瓦斯牌版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牌版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
8、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班后瓦斯工将井下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由通风管理部门审阅签字。
第2篇 瓦斯风电闭锁管理制度
1、机电科、通风科负责瓦斯闭锁、风电闭锁的安装、维护、拆除。
2、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监控员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及断电设置。否则,对监控室罚款50元。
4、安装风电闭锁时,必须有机电科、监控人员在场监护安装双方当场测试瓦斯、瓦电闭锁功能。私自接者罚款100元。
5、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同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6、按规定要求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监控室要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监控室各罚款100元,无记录罚款30元。
7、在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时,若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由通风科、机电科共同查找原因,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瓦检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闭锁不起作用, 要立即通知通风科、机电科共同处理,对有责任的单位罚款200元。
9、在安装开关时,机电科要制订延时整定方案,合理整定启动延时时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交接班时,瓦检员要进行自动倒台试验,监控室作好记录。不进行自动倒台试验的,对瓦检员罚款50元,记录不合格的,对监控人员罚款50元。
11、瓦检员发现自动倒台不灵敏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罚款50元,并立即通知机电队处理,2小时内必须处理好。否则对机电队罚款500元。
第3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以瓦斯防治为突破口,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务求实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矿长担任组长,生产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做到以风定产;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监测监控;进一步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瓦斯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有效地预防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和矿井防灭火检查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所进行的常规瓦斯检查;一炮三检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瓦斯检查;防灭火检查包括对密闭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与温度等项目的检测。
(一)、瓦斯巡回检查
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
(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3)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4)其它地点: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挡风墙处、栅栏处、有人作业的其他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地点设置由总工程师确定。
3.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好瓦斯巡检系统。通防科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不准进入3%以上浓度的瓦斯区域内或氧气浓度低于18%及有害气体达到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内检查。
4.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5小时,不大于2.5小时;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配点等地点每班检查三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气体情况。特殊情况变更瓦斯检查次数要由通修队长或技术员决定并汇报通防科,并在瓦斯记录中注明理由。采掘区队当班班组长必须了解掌握本作业地点范围内的瓦斯情况,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要现场将检查结果和注意事项告知班组长,并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5.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手册和瓦斯检查班报,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实现“三对口”、“三签字”。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对瓦斯检查地点要设“迎头标”(工作面迎头显著位置做明显标记,包括姓名、时间等),设置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6.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还要负责对分工负责区域内通风巷道、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局部通风、防灭火、通风安全监测等“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防科和调度室汇报处理;对可能导致通风、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进行汇报请示,正常情况下班中至少汇报3次,瓦斯异常区至少汇报3次。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汇报,请求解决办法。如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后再汇报调度。通防调度和公司调度室必须对汇报情况作好记录,并有相应处理措施。
8.矿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修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工长、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到达作业地点后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处,且必须挂在风筒出风口不能直接吹到的巷道另一侧地点。
9.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读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修工区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并将结果记录瓦斯检查手册。
10.所有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增设、撤除,都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定。
11.非正常情况的处理:①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转,要及时停电撤人,设置好警标,派专人站岗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未查明原因和未及时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④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⑤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二)一炮三检
1.所有地点的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安监员〈瓦斯异常区增加瓦斯检查员〉)。同一作业地点每次爆破前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填好爆破时控卡,数据与现场相符,安监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瓦斯异常区内每次爆破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炮眼内的瓦斯情况。
(三)矿井防灭火检查
1.所有发火煤层密闭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防灭火检查。检查内容:密闭内、外的气体成份,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内外压差等,同时检查密闭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防灭火检查同时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员手册、防灭火检查记录(地面台帐),并做到“三对口”。每周检查结束后,通修队长、技术员要审查防灭火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箱记录和检查员手册要保存一个季度以上,防灭火检查记录要保存到密闭报废注销。
3.进一步完善束管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对可疑地点要及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4篇 矿业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1.0% 小于 1.5% 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
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 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 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 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
(七)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八)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5篇 瓦斯尾巷管理制度
一、瓦斯尾巷的设置
1、在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必须设置专用排瓦斯尾巷。如因未设置瓦斯尾巷而造成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瓦斯超限,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瓦斯尾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不得留有盲巷,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旧生产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时,制定解决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
4、瓦斯尾巷的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导入采区专用回风巷或矿井总回风巷,严禁兼作排放(包括抽放)瓦斯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尾巷布置形式应尽可能采用“三进一回”、“二进二回”系统。
二、尾巷的通风瓦斯管理
1、进入尾巷的钢管、轨道、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并在尾巷以内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聚。
2、瓦斯尾巷不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采空区的排放瓦斯横贯及其下风侧30m范围内不受此限,但必须对此区域明确,并设置花闭和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3、瓦斯尾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瓦斯探头,瓦斯浓度达到2℅时(进行抽放时为2.5℅),能够报警和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风流进入尾巷必须进行有效净化除尘。尾巷冲洗周期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巷道湿润;在回风横贯距开口2米处,在排瓦斯横贯距尾巷侧2米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并在采煤时保持常开不闭;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横贯距离不得大于200米,数量符合规定。
5、尾巷要及时维修,并保证有效的通风断面和行人安全畅通。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内进行巷道维修、抽放管路铺设、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风筒吊挂、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并在瓦斯浓度低于1.5%,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控的情况下进行。
7、瓦斯尾巷同时使用的横贯数不得超过二个(工作面前方的通风横贯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横贯),通往顺槽的横贯至少在两端分别板闭,挂牌和定期检查。通往采空区的横贯必须及时有效永久封闭,永久闭前要打好花闭,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且只允许通风专业人员用光瓦和加长皮管进行检查。
8、尾巷内不能引入全风压风流掺新的区段,必须接入风筒供风。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4.0m/s的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给尾巷供风的风机必须保证连续可靠运行,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一旦造成停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限量排放积存的瓦斯。
9、独头尾巷后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复用时重新排放瓦斯。
三、瓦斯尾巷的人员出入、施工作业的管理
1、通风科科长、生产矿长、技术主管、安检科科长每旬每人至少对全矿的瓦斯尾巷全面检查巡视一次;每天至少有一名队干部到现场检查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完好情况,如有异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
2、瓦检员对尾巷里的(包括各个横贯)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每班至少“三检三汇报”,并向矿调度汇报。
3、通风科、队必须建立尾巷管理台帐,对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进行记录。
4、尾巷的入口处必须设置全断面栅栏,挂尾巷专用“严禁入内”警标。栅栏开一个可以行人的小门,以备检查用。平时小门必须上锁,钥匙由当班瓦检员管理。
5、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尾巷作业和检查。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尾巷的,需持通风科值班干部批准的《专用瓦斯尾巷出入许可证》,交当班瓦检员查验和收回;并将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后交瓦检员保管。瓦检员方可开启栅栏门并陪同其进入尾巷工作或协助其检查瓦斯和安全情况。
6、瓦检员必须对进入尾巷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严禁带有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等易产生火花的人员进入尾巷。严禁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尾巷进行瓦斯检查。矿灯上带有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人员在进入尾巷时,必须将矿灯上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否则不得进入。
7、用光瓦检查瓦斯时,则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环境中读数。当尾巷瓦斯超限时,瓦检员必须及时停止工作面的生产,进行处理。
8、在尾巷进行维修或施工时,必须使用铜锹、铜镐、铜锤等铜质工具。
第6篇 井下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7篇 瓦斯断电报警仪、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面应安设瓦斯断电报警仪。
2、安装断电报警仪所需电缆等物品由采掘监区(外委工程由外委队)负责提供,并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对于采煤监区,断电报警仪的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米内、距巷道顶、帮各0.3米且无淋水处;对于掘进监区,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安装完毕,由通防监区负责调试,调试正常后交采掘监区使用保护。
3、断电报警仪使用期间,采掘监区设专人负责看护,防止破坏和被盗,并严禁私自拆卸,否则照价赔偿。
4、通防监区负责校验和维修。断电报警仪使用完毕,采掘监区应及时拆除并送通防监区。
5、对仪器安装及时、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监区,每月进行考评分适当给以奖励,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照价赔偿。
6、无故不安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发。
7、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人员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生技科、机电科正、副科长,调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监区副区长、生产助理员及技术员,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员,采掘监区生产副监区长、放炮员。
外委工程队便携仪的配备人员为正、副经理,区队长。
8、便携仪的收发、充电由五监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收发做到及时。
9、便携仪收发员对仪器作外观检测和保洁,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充放电记录等,当班放电后再进行充电,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处于“关”位置,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因充、放电不及时而致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长期不使用的仪器,每月要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量低于额定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10、所有配带者下井时须到收发室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无故不佩带或不及时交回的发现一次扣50元。正确携带和使用仪器,严禁碰撞、拆卸或混装在工具包中,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照价赔偿;对领取后不开机或少开机者,发现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井下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电气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迅速汇报调度室。
12、采煤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对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掘进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13、便携仪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在8小时以上,超过12小时应关机。
14、通防监区负责对便携仪每7-10天进行一次零度、精度和报警点的调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根据周检计划,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95%。
15、各单位仪器使用情况由通防监区负责逐月考核。
第8篇 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
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
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9篇 防治煤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防突机构
1、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局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
2、突出矿井,成立防突科并要组建防突、抽放施工队伍,配备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并设一名防突副总。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井,配备7~10名管理技术干部(包括1~3名地质专业人员);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矿井,配备5~7名管理技术干部(包括1~2名地质专业人员)。防突施工队按需分配一定数量的参数测试工、打钻工、瓦斯抽放工、打钻验收工、抽放系统巡检工和设备抽放管路安装维修等工种。建立地面集中抽放站的矿井,可成立专业瓦斯抽放队。防突抽放专业施工人员数量按防突抽放量合理配置,保证防突抽放工作的正常展开。
3、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在通风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展开防突工作。根据矿井需要,可在通风队设防突或瓦斯抽放班组。
4、按照《防突细则》第17条规定,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集团公司瓦斯所负责检查、审核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条 防突办公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及突出矿井(包括有突出预兆矿井),安全办公会议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衡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
2、集团公司由局总工程师每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平衡解决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矿防突科(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三条 齐抓共管各级岗位责任制
1、集团公司总经理、矿(处)长,对本单位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防突计划、防突技术管理和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计划、工程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3、设计部门在编制突出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应符合《防突细则》第11条的规定。
4、生产技术部门,在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
5、地质部门必须按(91)平煤瓦字1号文,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向生产、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地址结构资料,在采掘过程中要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并协助防突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图等工作,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地带,还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3、14条规定。
6、防突部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的管理、技术指导及防突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编制防突设计和规划,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7、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8、通风部门要着重做好在突出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工作和在突出煤层巷道中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应编制防垮落引发突出的措施。
9、机电部门落实机电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10、各业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2条规定,把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防突调度指挥系统
1、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调度,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专职人员,配置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建立调度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及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指挥,及时掌握井下防突动态。
2、出现突出预兆的矿井,根据矿井实际应配备防突专人或兼职人员。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瓦斯所调度汇报。
3、矿防突调度工作由防突科负责,经常检查、督促防突调度工作,抓好调度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
4、要抓好防突调度计算机实时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每日向瓦斯所调度汇报设备运行情况,严禁随意退出监测状态进行打字和进行事物性工作。
第五条 防突调度日报签阅制度
1、集团公司由瓦斯所负责,每天编报全公司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日报,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2、矿由防突科负责每天编报防突日报,矿长、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3、防突调度员按领导批示意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和报表上报制度
1、突出矿井和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年终必须编报当年防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计划安排,并于十二月中旬报送瓦斯所,其它单位可酌情编报。
2、突出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填制防突季、月报表和瓦斯地质交换图,于次月五日前报送瓦斯所。
3、重点防突工程,抽放工程及抽放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第七条 其它
1、突出矿井在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将防突、瓦斯抽放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设计。巷道布置、生产布局、采掘衔接、设备选型必须满足《防突细则》和《瓦斯抽放规范》的规定。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防突部门参加。组织移交验收新采区时,必须检查验收有关防突设施、防突工程、瓦斯抽放工程等是否符合《细则》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采区不能投产。
2、突出矿井按《细则》第8条编制年、季、月防突计划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劳动工资、供应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防治突出措施按计划实施。
3、根据《细则》第19条规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按(91)平煤瓦字第4号文件规定内容,填写突出卡片,编制突出调查分析报告,并附有突出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清楚突出点位置。上述材料、图纸在发生突出一月内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
第八条 瓦斯地质工作
1、矿总工程师必须把瓦斯地质工作做为防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2、突出矿井煤层分类、分级管理:
(1)突出煤层:
根据《细则》第23、24、28、29、30条规定可划为:
①突出危险区
②突出威胁区
③无突出危险区
(2)非突出煤层:
①经预测确认的非突出煤层中开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预报工作,但随着开采深度
的加深,应有计划地测试不同标高的瓦斯压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压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进一步检验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②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作业时严格按照《细则》26条执行,有下面三种情况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工作。
1)有明显动力现象,煤层软分层增厚,煤层层理紊乱,煤的破坏类型较高(ⅲ—ⅳ)。
2)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构造破碎带,瓦斯异常涌出和采掘应力迭加的区段。
3)工作面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坚固系数f<0.5的。
3、现场管理
(1)突出煤层遇到煤厚有变化地段,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的构造或煤层赋存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生产。
(2)坚持瓦斯地质预报,突出危险工作面每进尺30米预报一次,在遇有构造地段应及时发出地质预报,并电话汇报瓦斯所,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三日内报瓦斯所。
(3)突出煤层的工作面每50—100米取一组煤样,化验突出参数(δ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取样规定按(93)平煤瓦字第5号文执行。
4、加强瓦斯地质内业管理,防突科(队)必须具备的4种图纸及5种表格和卡片。
(1)矿井分煤层瓦斯地质图(1:2000或1:5000)每半年填绘、修改一次,于每年1月、8月报瓦斯研究所。
(2)采区瓦斯地质交换图(1:2000)每月填绘一次,月初5号报瓦斯研究所。
(3)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说明书(1:500或1:1000)回采前5—7天报瓦斯所审批。内容按(92)平煤瓦字6号文编制。
(4)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重点地段防突科(队)要有1:200实测素描图。内容包括:煤全厚、煤结构、软分层厚度、构造、巷道标高及顶、底板岩性。
(5)建立有关台帐和表格
①矿井瓦斯压力测试卡片,台帐;
②矿井瓦斯含量测试台帐;
③煤的突出参数测试台帐;
④分煤层煤厚度观测试台帐;
⑤煤层断层与瓦斯突出情况表。
⑥以上内容按94.2.19《有关编绘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的通知》填绘。
第九条“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的管理
“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要认真执行。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1、突出采掘工作面按《细则》第35条和39条,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1—2个预测指标做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
2、各预测指标的临界值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某一突出煤层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选用超出《细则》规定的预测指标或改变预测指标的临界值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
4、测试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
5、测试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统一办理“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保证防突测试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并做到每年审查考核。
6、在施工队负责预测(效验)或执行防突技术措施时,防突部门必须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现场监督执行。
7、按(96)平煤瓦字2号规定,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配备“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主要管理牌板”,并加强管理,如实认真填写各参数,发挥其应有作用。
8、对不认真执行预测(效验)管理制度或不认真执行防突措施者,一经发现,从重追查处理,矿安监、防突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二)防突技术措施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择要本着既简单易于现场掌握操作、又能有效制约突出的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结合本矿及工作面实际选定。
2、当预测指标超标或工作面符合《细则》第31条规定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批准的防突技术措施,从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把好关,一达到措施均匀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进工作面周边煤体2~4米处的要求,防止不按孔位、角度乱打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并如实认真填写“措施终孔报告单”。报矿总程师审批。
3、不同的防突技术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运用时孔数的确定,要以现场实际测定的排放半径为依据,不得随意确定。矿上在没有获得新的排放半径前,超前钻孔措施的排放半径按下页表执行。
(三)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
1、采掘工作执行防突技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
2、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按《细则》第43条、第44条执行,保证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严防超倔超采,并填写预测(效验)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安全防护装备的管理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突出煤层工作面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情况(突出预兆、瓦斯等)确定。
2、在突出危险区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中掘进工作面要按《细则》第95条规定,建立坚固的防逆流反向风门和设置可靠的过风筒逆止阀。
序号 | 矿别 | 煤层 | 孔径(mm) | 排放半径(mm) |
1 | 八矿 | 戊9—10 | 75 | 0.8 |
2 | 八矿 | 戊9—10 | 42 | 0.6 |
3 | 八矿 | 己15 | 42 | 0.6 |
4 | 十矿 | 戊9—10 | 80 | 1.0 |
5 | 十二矿 | 己15 | 75 | 0.6 |
6 | 十二矿 | 己15—17 | 75 | 0.75 |
说明:本表排放半径值均为沿煤层层理方向的半径,在煤层较硬、层理明显的情况下,其沿垂直煤层层理半径参考(0.5—0.7)×半径执行 |
4、防突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范围在设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放炮撒入处安设1—2组压风自救袋。机风巷安设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人数确定。
(2)、掘进工作面距掌子头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掌子头200—300米处,再设1—2组压风自救袋。每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按工作面人数最多确定。
(3)压风自救袋的安装位置必须是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地点宽敞的人行道侧。
(4)必须加强压风自救管理,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5)其它要求按《细则》第97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规定执行。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员躲炮在机巷压风自救袋处,严禁在工作面内部放炮。
(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外,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3)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拿出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其它按《细则》第96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规定
1、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细则》第32、33和34条规定,揭煤前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和含量。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细则》第56、58和60条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
3、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具体按《细则》第61、62条规定执行。
4、立井揭穿突出煤层按《细则》第63、64和65条规定执行,并参照石门揭煤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审批权限的规定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定,各矿总工程师可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一种、二种或更多项措施,公司不做统一规定。但不论选用哪一种防突措施,都必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
2、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综合防突措施(包括测压预测、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总工程师备案。
5、采掘工作面常规防突措施,按(94)平煤瓦字第2号文件要求内容规范化编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瓦斯研究所备案。
第十二条 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及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一)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
生产矿井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经区域预测划定为具有“突出危险”或“突出威胁”区域时,对采区的巷道布置、通风系统、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做必要的改造,并将其工程资金列入矿编制的计划。
(二)突出矿井突出煤层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1、设计之前,矿防突、地质部门可在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收集采区有关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煤结构破坏类型和瓦斯参数、预测参数、煤样化验数据等资料,对本采区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
2、经区域预测认定的突出危险采区,其巷道布置必须符合《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并必须保证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即没有任何机电设备),保证该采区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根据《细则》第10条规定,编制突出采区专用设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突出采区煤层的走向长度及回采工作面的长度要考虑一旦发生突出时的安全隔离,不宜太长。
4、在突出采区内:(1)在采区系统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时,不准生产。(2)不得跳采布置回采工作面。
5、突出煤层中,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采掘。
第十三条 突出矿井申报鉴定程序的规定
1、生产矿井在开采中,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必须按《细则》第5条规定,被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其具体申请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由矿井在发生突出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交鉴定申请,突出矿井报告,并附有突出情况书面材料。鉴定报告内容参考《细则》第7条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接到申请鉴定报告后,经公司研究,由瓦斯所负责办理申请鉴定具体手续,最后按批复的鉴定报告结论执行。
在鉴定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前,矿井必须暂时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一旦生产矿井被定为突出矿井:
(1)发生突出的采区,在没有进行区域划分确认前,必须严格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2)突出煤层的其它采区,按照本文第八条规定执行。
(3)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在“突出矿井”批复文件下达后二个月内向矿务局提交“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计划”,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瓦斯和有关职能处室会审批复。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
1、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电管理规定执行,机电设备的选择必须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证机电设备的防暴性能。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判,否则不准使用。
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耙装机出渣。
4、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直通井上调度室的专用电话。
第十五条 矿总工程师在制定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时(包括安全技措资金矿控部分和矿成本技措资金),应保证防突技措资金的使用。
在上报年度安全技措工程项目资金计划时,应列出防突专用项目资金计划报瓦斯研究所,以统一平衡列项。
第十六条 奖励
为表彰在矿井防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平煤集团公司颁发的“平煤集团公司防突工作奖罚条例”执行,矿总工程师负责掌握分配此类资金,使奖金发到确实为防突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第十七条公司及瓦斯所原有下发文件与文本不符者,按本管理制度执行。本规定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抵触和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细则》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10篇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矿领导和各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㈠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1.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指令,将“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2)协调通风科、机电供应科、生产科、财务科、劳资科、安监科以及生产、辅助队组等部门工作,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合理配置,并使其业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负责按通风能力安排生产经营计划
(4)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动态。每月组织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解决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5)负责按通风能力安排生产经营计划
(6)负责在编制矿井经营计划时,划拔“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
(7)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物资的计划、采购、供应,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8)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资金、物资的有效使用。
(9)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2.总工程师
⑴在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管理。
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指令,在矿井规划、设计及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
⑶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从安全技术措施上创造有利条件,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⑷协调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优化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为职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⑸ 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活动,普及“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⑹ 负责审批矿井内采区及其以上范围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主要通风机参数调整方案。
⑺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接受通风工作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
⑼组织开展业务达标竞赛,督促质量检查考核与兑现。
⑽参与组织“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3.生产副矿长
⑴负责及时补充调配“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员,优化劳动组织,稳定职工队伍。
⑵负责安排督促采掘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问题的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⑶参加“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分管部门。
⑷认真检查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⑸安排、布置、总结生产的同时,安排、布置、总结“一通三防”工作。
4.机电副矿长
⑴负责组织井下机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消灭电器失爆现象,减少和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⑵协调机电业务部门,及时供应“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设备和配件。
⑶负责组织井下设备验收移交,确保机电设施安装质量满足“一通三防”要求。
⑷ 负责督促“三专两闭锁”制度的贯彻执行。
⑸负责组织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设施检修及性能测试工作。
6.安监科长
⑴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察工作,协助矿长组织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⑵ 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规划和重大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⑶ 督促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并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严重违章现象。
⑷在全矿安全例会和安全现场办公会上,优先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问题。
⑸落实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措施。
⑹ 参加事故抢救和组织事故追查。
8、矿值班人员
⑴矿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识,了解矿井通风系统和施工队组作业地点及人员安排,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⑵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当天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没有处理完成的,必须向下班人员交清。
⑶发现瓦斯监控系统传感器发生报警时,必须及时组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命令立即切断该区域电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⑷发生主要通风机停风或发现重大通风瓦斯隐患时,必须立即召集相关矿领导及“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定办法进行处理。
⑸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1.通风科
⑴.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按照矿责任范围划分,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一通三防”工作任务,并对矿井其它部门分管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考核。
⑵.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指示,参与矿井规划、设计,保证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⑶.负责各类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内容的审查,保证“一通三防”措施得力、切实可行。
⑷.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地减少角联通风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
第11篇 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
根据省质量标准化规定和郑煤集团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矿监测维护组负责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标校和维护。否则,每发现一次违章罚款50元。
二、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用单位的正职是瓦斯传感器的第一责任人。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维修费用由矿方负担;如果人为故意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对第一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使用单位当班队长、班组长对瓦斯传感器负责管理,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发现停用,按瓦斯报警处罚。使用单位要派专人看管瓦斯传感器。
四、使用单位发生瓦斯超限报警,罚款底数1000元,报警一秒再罚使用单位100元,罚队长200元,对当班队长、班长各罚100元(现金)。
五、瓦斯超限报警,经矿分析认为是误报警,由矿研究后,超限单位和个人听候处理。
六、当班瓦检员是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瓦斯数据对比,监控设备及电缆的检查,发现瓦斯异常变化,及时采取措施,降瓦斯、保探头、防报警。出现一次瓦斯报警罚瓦检员100元(现金)。
七、瓦斯传感器数据达到0.7%—0.79%,没有报警,罚使用单位队长200元、现场副队长100元、班组长100元、瓦检员50元(现金)。
八、瓦斯治理没有专项措施,造成瓦斯超限报警,罚主管部门10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第12篇 j矿瓦斯特区管理制度
1、采区瓦斯涌出量达到4m3/min、掘进道口瓦斯涌出量达到2m3/min,按瓦斯特区管理。
2、无论采区、掘进道口都必须独立通风,回风直接进总排。
3、至少有20%备用风量。
4、掘进要超前抽放、掘抽结合,放炮要浅打眼、严格控制装药量,放炮过20分钟后无其它反应才准进入工作面,先支护、后出货。
5、采区有足够的抽放瓦斯能力和防止老塘煽瓦斯措施。
6、瓦斯特区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7、原始煤层瓦斯预抽量至少达到20%以上,方准发展和回采。
8、煤巷掘进超前钻孔瓦斯预抽,抽出瓦斯浓度降到5%以下、稳定5天以上、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方准继续掘进。
9、掘进孔安设压风管一条,落地接设,每隔30~50m设一组三通,距掌子头30—50m设压风自救系统。
10、采、掘工作面电缆、开关必须落地接设,每班有专职电工检查机电设备防爆和安全防护。
第13篇 瓦斯抽放泵站司机管理制度
1、抽放瓦斯泵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掌握瓦斯泵的结构、性能,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应由考试合格、持证者担任。
2、抽放瓦斯泵司机负责泵的停、开和日常维护管理及运行参数的调整、记录工作,并定时向本单位调度汇报。
3、检查泵站进出风气门、循环气门、配风气门、放空气门和利用气门,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检查抽放泵螺丝,各部联接螺丝以及防护罩,要求不得松动。
5、检查并保持油路、水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6、各部位温度计应齐全。
7、泵房中的测压、测瓦斯浓度装置及电流、电压、功率表均应正常工作。
8、检查泵站进、出气侧的安全装置,要求保证完好;采用水封式防爆器的,要保证水位达到规定要求。
9、用手转动泵轮1~~2周,要求泵内应无障碍物。配电设备应完好。
10、接到启动命令后,投放瓦斯泵司机应一人监护、一人准备操作。
11、启动带有供水系统的抽放泵时,应先启动供水系统,并开、关有阀门。
12、回转式抽放泵的启动顺序如下:
(1)开启泵的出、进气门和循环门、配风门、放空门;
(2)操作电气系统,使抽放泵空载运行5~15分钟;
(3)抽放泵空载运行正常后,打开联通井下总进气门,同时关闭配风门,并逐步关闭循环门,使抽放泵带负荷运行。
13、真空泵的启动顺序如下:
(1)关闭进气阀门,打开出气阀门、放空门和循环门;
(2)操作电气系统,使抽放泵投入运行;
(3)缓缓开启进气阀门;
(4)调节各阀门,使抽放泵正负压达到合理要求,向泵体、气水分离器等供给适量的水。
14、抽放泵启动后,应及时观测抽放正、负压及流量、瓦斯浓度、轴承、电气参数等,并监听抽放泵的运转声。
15、接到停止抽放泵运行的命令后,应一人监护、一个准备进行停机操作。
16、抽放泵的停机操作顺序是:
(1)开启放空门、循环门,关闭总供气门和井下总进气门,同时开启配风门,使抽放泵运转3~~5分钟,将泵体内和井下总进气门间的管路内的瓦斯排出;
(2)操作电气系统,停止抽放泵运转;
(3)停止供水、供油。
17、抽放泵停止运转后,要按规定将管路和设备中的水放完。
18、抽放瓦斯的矿井,在抽放未准备好前,不得将井下总气门打开,以免管路内的瓦斯出现倒流。
19、如遇停电或其他紧急情况需停机时,必须首先迅速将总供气阀门关闭,然后将所有的放空门和配置风门打开,并关闭井下总气门。
20、抽放泵需要互换运行时,必须经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21、互换抽放泵的操作顺序如下:
(1)备用泵空载运转正常后,调小运转泵的流量,并相应调整用户使用量;
(2)开启备用泵和运转泵系统间的联络门,并关闭备用泵的配风门,使备用泵低负荷与运转泵并联运行;
(3)当备用泵带负荷运转正常后,关闭其放空门;
()停止原抽放泵运转,并开、关有关阀门,调整备用泵的流量。
22、抽放泵并联运行时,其启动和停止应按照本工种中有关抽放泵的停止、启动顺序进行操作。
23、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4、对于反映抽放泵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瓦斯浓度、设备温度、压力、孔板流量计静压差、流量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观测、记录和汇报,特殊情况下必须随时观测、记录和汇报。
25、要经常检查维护抽放系统各种计量装置、阀门和安全装置等,保证灵活可靠;每天要对全部设备的外表进行一次擦洗。
26、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台帐签字手续。
第14篇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配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
2、各矿井应根据国家《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监测仪器。
3、需要安装监测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种类、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控制范围等。安设后由监测队和现场瓦检员共同管理。
4、新购置或新检修的监测仪器都必须在地面经3天通电试验,调试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设的探头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按规定校验一次。
5、井下监测仪发生故障监测队应立即派人修理。
6、监测队应制定有关监测仪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按规定作好各种记录台帐。
7、瓦斯监测仪显示数据与人工检查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校对。误差不超过±0.1%时以测值大为准。
8、监测仪器必须是专电源、不能因风机停电、换扇、采区断电而造成监测仪器停电。
9、瓦斯监测仪断电后,各作业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0、对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因仪器超差不准、无故停电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监测管理人员责任。
11、各井(区)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远程监控联网系统准确、可靠、好使,以便上级部门随时查询数据。
12、监测中心所获取各种资料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3、凡发生擅自移动、停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
第15篇 瓦斯检查仪器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
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
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16篇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瓦斯排放工艺等。
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技术部门应在隧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施工发生变化时通风措施要及时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由通风调度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调度、施工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亲自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时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总调(副主任):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调度必须有一名副主任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总调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开挖面用电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洞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隧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隧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完成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隧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隧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隧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与通风总调及相关领导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结束工作。
(11)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第17篇 煤业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郑州宏源郑宏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我矿对20**年度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要达到在线运行率100%、监控覆盖率100%、迅速处置率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二)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要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三、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20**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董遂
副组长:阴玉
成员:周红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主任由周红亮同志担任。
四、治理内容
(1)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通风科,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瓦斯监控中心瓦斯员、测风员等必须纳入通风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2、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基本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
3、规范工作体系
(2)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在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上狠下功夫。
1)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善、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分区通风,矿井要设立专用回风井、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对于其他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施工巷道长度不超过100米,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副矿长批准;要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及时对不合理、不规范的系统进行调整和改造。
2)要保持风桥、风门、密闭、风窗等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无损,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构筑永久通风设施。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严格执行每10天定期测风制度,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和各用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3)按照“监控有效”的标准,在落实“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措施上狠下功夫。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的传感器等设备必须齐全,安装设置必须符合AQ1029-20**行业标准,系统运作必须不间断、不漏报。
2)建立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要准确,真正起到报警、断电功能,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进行设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3)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必须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必须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和地点,当采、掘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传感器声光同时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4)严格落实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或异常时,要迅速反应,做好记录,正确应对,及时上报和处置,形成闭合式管理体系。
5)建立、完善和落实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及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4)按照“管理到位”的标准,在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措施上狠下功夫。
1)要细化、分解和落实各科室、生产队组,作业班组和每个职工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职责。
2)要根据井下条件变化和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充实、完善瓦斯防治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使瓦斯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科学有效。
3)要坚持和落实矿级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瓦斯治理规章制度,认真规范指挥行为、作业行为,真正做到“只认瓦斯不认人”。
4)要持续开展“一通三防”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查行动,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一通三防”管理及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
(5)规范“两防”措施
1、防尘和防火是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各项规定,防尘和防火必须与通风和防瓦斯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处罚。
2、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有效制约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
1)瓦斯超限范围界定、瓦斯超限具体分类、瓦斯超限事故分级查处程序,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执行。
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①瓦斯超限事故由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②调度室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③值班人员负责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准确记录超限地点、时间及超限值。
④值班人员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每班2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当日值班矿长,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⑤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排查隐患。
2、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
由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分析,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矿长主持分析,参加人员有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安监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班队组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负责。
3、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
1)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8%预警时由值班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控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时,值班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科、安监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
4、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技术副矿长(矿总工程师)或当班值班矿长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
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向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
5、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监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处罚责任人500元。
2)凡发生瓦斯超限,由于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3)凡调度室接到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4)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100元。
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1000元。
7)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因队组电工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元月
第18篇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 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19篇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
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②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③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④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
①回采工作面
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包括尾巷)风流、上隅角、下隅角、
②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
③其它
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采区回风风流、硐室(仓库)、煤仓、钻场、高冒处、闭墙前、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
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钻场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矿井、一翼和采区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瓦检牌的内容及悬挂位置规定
①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检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②瓦检牌悬挂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回采工作面:
进风流的瓦检牌设在进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20—30m范围内(采用二进一回通风方式时,靠近尾巷的进风巷风流的瓦检牌设在通风横贯的上风侧10—20米处)。
工作面风流及上隅角的瓦检牌设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不大于30m的范围内。
回风巷风流瓦检牌设在回风巷内距回风巷口20—30m范围内(采用二进一回通风方式时,设在回风横贯两侧20m范围内的顺槽内)。
尾巷的瓦检牌设在尾巷口栅栏处。
⑵开掘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的瓦检牌设在距迎头不大于50m的范围内。
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检牌设在巷道内距回风巷口15--20m范围内。
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检牌设在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处(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同)。
⑶闭墙、回采工作面顺槽与尾巷间贯眼挡风墙、临时停风区的瓦检牌设在栅栏或挡风墙前。
⑷机电硐室的瓦检牌设在其回风侧。
⑸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巷)的瓦检牌设在其测风站内。
⑹无人工作,但却通风的其它局部通风地点瓦斯检查牌设在距风筒出风口处5—10m范围内。
⑺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附近不大于20米的范围内。
⑻所有瓦检牌必须悬挂在顶板良好,无淋水,位置明显的地方。严禁两个工作地点共用一个瓦检牌。
5、瓦检计划图表的制定、审批与执行
①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审查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检计划图表由通风技术员根据有关规定和矿总工程师的要求,结合井下实际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修改后的瓦检计划图表,必须经通风科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当月结束时,要将本月的瓦检计划图表与瓦斯检查图表一并保存 。
②瓦斯检查计划图表中各检查点规定的时间间隔要均匀,并确保在工作面开工前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③计划图表中必须明确电话汇报地点、汇报时间、交接班地点、开始执行时间等。
④瓦检员应按计划图表的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在正常情况下,每个测点的实际测定时间与规定测定时间相差不得超过15分钟;特殊情况必须经通风调度值班长同意。
⑤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牌板,严格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瓦斯检查图表、井下牌板和瓦斯台帐)“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在图表上签字确认,每检查完一个巡回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
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进行电话双人汇报交接,交接地点要悬挂交接班牌板,交接班瓦检员必须在上面签字并填写交接班时间。
⑦瓦检员班后必须及时将检查图表送交通风调度,并汇报工作情况。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检查图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必须同时送井长及井口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 矿井各地点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当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时,必须停产,并由矿总工程师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不能随意封闭巷道造成“瓦斯库”,对于确需封闭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通风科必须建立封闭巷道管理台帐。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岩性、长度、走向、倾向、涌水情况、瓦斯涌出情况、支护方式、封闭日期等。
9、通风科在每月的工作总结中,必须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①对矿井(包括工作面)的瓦斯涌出及变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和预测预报。
②根据井下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对本月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总结,针对问题提出下步管理措施。
③其它瓦斯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20篇 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的技术管理、措施审批,组织落实工作;通风区、段长按领导指示和要求,具体安排、协调排放瓦斯工作,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定、措施。调度室负责按措施要求作好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排放瓦斯进程,作好详细记录。其它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员,对分工岗位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格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须对参加人员细致分工,指定现场负责人,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安全措施学习必须签字。
二.严格执行汇报制度。计划停风前现场必须先通知矿调度室,方可进行停风工作。无计划停风后,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说明详细情况。
矿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应作好记录,查明原因,预计停电、停风时间,并向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
无论巷道内积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通知矿调度室,在取得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工作结束10min之内,还应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说明工作完成情况。
三.排放瓦斯程序及原则
1.全矿井恢复通风和密闭区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指挥,组织通风、机电、安监等有关人员协同进行,通风部门领导应现场跟班组织排放。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据积聚瓦斯情况及排放困难程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2.多处同时停风时,必须在矿调度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自进风侧开始往回风侧的排放顺序,避免同时排放,造成采区回风瓦斯超限。
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启动。
3.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直接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汇报后,现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通风部门须派专人现场指挥。
对于无计划停风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且回风道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瓦斯检查员汇报后,值班人员提出口头排放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排放。
4.在实施排放前,要掌握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估计积聚瓦斯量,选择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坚持“撤人、停电、限量”的原则,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停风区及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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