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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煤矿安全隐患管理系统(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9 热度:61

安全煤矿安全隐患管理系统

第1篇 安全煤矿安全隐患管理系统

煤矿安全隐患管理系统

由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煤矿安全隐患管理系统能为煤矿各级管理者随时提供全面、准确的各类安全隐患信息,便于管理者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决策,保证现场安全隐患的及时排查和迅速处理,为安全考核提供全面有效的依据,促进安全工作的提高与改善,增强安全意识,立足防范,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该系统功能模块为煤矿安全隐患管理方面提供了一套完善的技术解决方案,实现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的pdca循环。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能够建立隐患的“预防、检查、发现、处罚、整改验收”的闭合工作机制,形成“确定隐患、下达指令、挂牌公示、检查指导、复查核销、备案存档”的闭合系统。

功能特点:

基于pdca循环的安全隐患,该功能模块管理业务流程包含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

采用手持式设备对井下隐患排查记录、查询,在管理中的提示警示信息可以手机短信提示。

提供隐患编码功能,煤矿可以根据以前的隐患记录或安全规程、有关法律法规等提炼出规范化的隐患描述,并由此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除提供传统的隐患文本录入方式外,还提供了通过矿图为导航的录入方式,直观地将隐患位置图与隐患信息结合起来,更直观、快捷。

提供隐患整改报警和调度功能,隐患的信息可以以矿图方式显示在煤矿调度大屏幕上,方便通过每天的调度会议跟踪落实隐患的责任落实和整改情况。

提供隐患网络会议室功能,可以在相关管理人员共享隐患信息,并允许参与整改意见的讨论,起到群策群力抓安全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

第2篇 浅谈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当前煤矿机电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1.1机电监察力度和深度不够

煤矿机电安全检查员在认识和素质上也有差距,煤矿机电专业性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泛,要求监察人员素质全面,而现行的执行标准有时间又无详细的操作说明,甚至有的还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无十分准确而清楚的界限,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察过程中有时难以把握。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大多从基础而来,深知基层之甘苦,有时一下难以安全放下情面。在专业性很强的机电安全监察中,又由于专业监察人员少,而机电运输系统战线长、范围广、安全监察普遍采用抽查式,监察的随机性大,缺乏全面性,缺乏主动性

矿井机电较其他专业复杂,而现场监察中,基本上放在设备状况,是否失去防爆性能,一些表面上现象掩盖不少深层次问题,缺乏对管理制度、安全性能。动态情况的了解。在监察中,自己去动手、去打开开关、去检查各类保护、去翻阅各类记录资料,深入采掘工作面、深入机房、深入到车间、区队发现问题、督促被检单位整改的情况少。

1.2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受利益驱动,煤炭企业常把生产任务摆在第一位,而机电安全则摆在被动应付生产、充当配角的位置,设备“连轴转”现象很普遍,没有足够的检修保养时间。

由于历史原因,安全装备和设备投入欠账较多,随着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对这些在用的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煤矿中老绞车、老的防爆高压开关、未更换的非阻燃胶带、老主扇等数量很多。这些设备中,主提升机单线制动,高压开关保护不全,主扇满足不了矿井风量负压的要求,存在隐患很多,加之这些年来设备的技术测定不及时,测试手段落后,对存在的问题难以发现,事故隐患不少。

1.3深部开采对机电管理的影响

随着矿井延伸开采,矿井的垂深一般都在600—800m,有的已达1000m以上,多水平提升,接力排水,造成了供电线路加长、负荷增加、网络复杂的现象。深部开采地温和压力的不断增加,造成巷道、泵房、变电所等场所底鼓变形严重,导致管路、电缆受挤压,这些都给机电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不加强管理,不进行技术改造,不加大安全投入,就有可能酿成大的事故。

2.针对机电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2.1认真落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设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2提高机电安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集中优越的机电监察力量,对煤矿进行地毯式的逐台设备、逐线、逐面地全面监察,不折不扣地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监察,不留情面,该停的坚决依法停下来,决不手软。要用铁脸面、铁心肠、铁手腕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以身作则,摆正监察与被监察、监察与服务的关系。

2.3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加大设备投入和改造

要争取国家政策性安全专项基金的扶持,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和融资,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做出规划,确保煤矿必须的生产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更新换代,对保护装置不齐的设备如提升绞车、干式变压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完善保护或予以更换。要把好设备的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在煤矿的滥用,从源头上消灭事故源。

2.4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特别是创造条件使用综合机械采煤设备,避免采用低设备投入、大量投入人员、点多面广、效率低下的人海战术,应走出恶性循环圈,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合理控制作业点和作业面个数,减少事故发生源的个数,真正实现矿井的安全、高产、高效。

优先使用大功率采煤机、综掘机、绞车变频调速装置、斜向行人行车综合监测保护装置、轨道运输监测监控系统、胶带运输监测监控系统、变电所监测监控系统、副井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装置等先进技术和装备。

2.5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是指导职工如何开展工作的尺度,只有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才能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安全生产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制、工作岗位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实行安全工作人人管理,让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要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2.6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斜巷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在用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检测检验机构的中介行为,保证检测检验质量。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指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3.结束语

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支由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队伍,对每个煤矿进行“专家会诊”,对供电网络进行认真核算,找出供电系统、其他网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系统优化方案。要做好机电管理,必须从搞好安全、服务生产、降本增效、技术创新的角度进行定位,把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放在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引导生产力发展,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投入和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升级。要结合企业实际,通过提升运输等固定设备的检修工作,加强井下电气设备和流动设备管理,提高机电战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履职质量。

第3篇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

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

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

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第二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二十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 充 装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七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三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实验压力的0.8倍。

第四十条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⑴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0—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

第八章 气瓶改变

第四十三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第四十五条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第九章 充装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根据具体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

第四十八条 乙炔气瓶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及时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章 气瓶的经销

第四十九条 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

第五十条 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经销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

第五十二条 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给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

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

5、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使用单位供给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具体内容:

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 、危险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提供);

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安全附件及年检标志;

3、双方所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章 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五十六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件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

第六十条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使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

第六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十四条 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处 罚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0.2~2万元,情节严重的查封或停运给予经济处罚1~5万元。

1、未签订气瓶安全使用协议的。

2、使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

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

4、充装第二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

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

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

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

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善处理的。

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

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办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详细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意见为准,然后将“记录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故意刁难,否则将根据情节严肃惩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第5篇 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

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地第一责任者,对矿上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负责部署和平衡“一通三防”工作。把“一通三防”工作尤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作为安全工作地重中之重。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策和标准,负责员工教育培训,不得聘用未经过“一通三防”专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担任从事井下的区科队管理职务。

3、负责建立并落实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充实专职通风、地测、防突、抽采、监测技术管理人员,配齐瓦检员和爆破员。定期听取“一通三防”工作汇报,决定“一通三防”工作地重大决策。

4、审定矿井“一通三防”规划,每天审阅“一通三防”报表,按月召开“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办公会议。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安全办公会议上首先解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

5、负责督促矿的“一通三防”制度、指令、办法、决议、决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培训等重要事项。

6、督促检查领导干部落实上级颁布的“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规定等。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基层单位正职“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生产副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服从公司领导和矿长安排,对审批的“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负组织实施,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落实负责。

2、合理布置采掘,有计划的规划矿井近期、中期接替,进行生产设计时必须优先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部署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主持审查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平�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情况完成时,重点审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规定,首先考虑“一通三防”的可执行性、可管理性和安全性。

4、组织解决矿“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产生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处理,组织抢救矿井出现“一通三防”事故。

5、坚持“高报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抓好“一通三防”工作,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6、负责组织每年“一通三防”设备的检修计划、安排工作。抓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一通三防”设备配置、购置和按时制投产使用,保证“一通三防”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

7、按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去。

三、技术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对“一通三防”技术负责,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理。

2、落实和监督“一通三防”专项工程和吨煤费用、计划、使用,切实把住防突、瓦斯抽采关,全方面加强瓦斯煤尘管理,建立综合防尘和瓦斯治理机构,保障必要的人、财、物投入,杜绝重大煤尘瓦斯事故的发生。

3、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总结布置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会。主持矿井年、季、月“一通三防”技术措施汇审工作,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工作会和通风瓦斯专题会议,坚持日审“一通三防”报表。

4、负责组织抓好通风质量标准。加强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和瓦斯抽采管路、瓦斯监测设施和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一通三防”监测仪器仪表的投入使用和质量标准管理。

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抽采、防尘、监测监控、防火五大系统,负责全面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制定和落实“一通三联防”各项管理制度、工种岗位责任制度。

6、在规划采掘布置时,必须首先保证“一通三防”系统布置合理、可靠安全。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四、安全副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对各业和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并对实现“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组织学习“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组织监察“一通三防”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工程的合理可靠性,并组织监察现场实际完成情况。

3、认真组织安办会、有关砬头会,首先传达贯彻执行上级“一通三防”的指示、指令,负责监督“一通三防”隐患的解决。

4、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地“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监督落实情况,积极提供好“一通三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5、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6、负责对所有管理人员“一通三防”知识培训考核,负责培训“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组织召开好“一通三防”竞赛活动,总结推广“一通三防”先进经验。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五、安全科长

1、认真贯彻“一通三防”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对现场“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监督工作负责。

2、负责组织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工程现场落实情况,编制和报告“一通三防”投入情况。

3、参加安办会、碰头会,首先提出现场“一通三防”隐患,并记录会议内容,督促和落实矿领导的决策。

4、积极提供“一通三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5、负责调查“一通三防”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汇报“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尤其是汇报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6、负责各个特殊工种、新工人“一通三防”知识培训、考核,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竞赛活动,总结推广“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六、生技科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服从技术负责人的安排,对“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突细则要求》贯彻落实采掘作业规程中“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把好生产布局关,从采掘部署上为“一通三防”创造良好环境。

3、主持编制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平�生产进度和安全完成情况时,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规范时,都应考虑“一通三防”工作地可行性和安全性。

4、负责审核巷道贯通工程测量,并检查实施情况,组织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矿井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瓦斯地质规律,为通风瓦斯设计、规划提供资料。

5、组织解决矿井“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抢救矿井中出现的“一通三防”事故,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解决负责。

6、协助组织检查通风安全措施、计划和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七、机电科长、机运队长、副队长

1、机电科长、机运队长、副队长对机运队分管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法规、法令、规程、规范、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指示、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杜绝电气设备火源及其井下外因火灾负责。

2、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井下电钳工、矿灯充电工、班组长认真学习“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学习电气设备、矿灯防爆知识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在实施机电管理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措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电气失爆引起“一通三防”事故发生。

3、负责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有关机电技术文件和措施,负责抓好雨季三防落实工作,防止雨季给通风系统带来不稳定隐患。

4、负责抓好现场机电措施中的“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与监督。合理布置电缆、机电硐室,保证区域“一通三防”中机电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通风畅通,无瓦斯隐患。

5、负责组织落实矿井通风、防尘、抽采、监测系统通风设备、管路的安装,保证抽风机、瓦斯泵、监测监控设备供电和持续正常运转,保证防尘管路、瓦斯管路能够正常使用。

6、负责机电设备的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线缆连接无鸡爪、羊尾巴和明接头。负责对进入盲巷的管线实行“三断”,对电气设备“三专两闭锁”装置安装、正常运行和维修负责。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八、通风队长、副队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一通三防”规定。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和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定各通风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操作规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所制定的措施及落实负责。

2、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腹胀日常通风、瓦斯、防突和打钻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审核各类“一通三防”措施。

4、深入现场及时发现“一通三防”隐患,解决处理“一通三防”隐患,督促落实责任制,及时反馈“一通三防”信息。

5、参加“一通三防”会议和防突办公会议,及时贯彻落实矿有关的“一通三防”决议、指令。

6、积极配合技术负责人抓好“一通三防”安全投入,抓好“一通三防”科技项目和专项工程,对“一通三防”专项工程按要求上报并做好记录,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攻克“一通三防”难关,对“一通三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九、采掘队长、副队长

1、采掘队长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副队长对现场“一通三防”落实、监督负责。必须认真贯彻矿编制的“一通三防”计划、措施,把“一通三防”工作摆在各项工作地首位。

2、负责建立健全落实本队“一通三防”责任制度,每班明确现场“一通三防”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重点学习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规定,把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矿有关“一通三防”规定、决定及会议精神及时贯彻到员工中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中的首要工作来抓。

3、负责质量标准化落实,施工巷道、采煤工作面符合通风断面,为通风安全创造良好条件。

4、对采掘作业中坚持防尘、综合瓦斯治理、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防爆、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一通三防”施工等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

5、对现场“一通三防”设施的正常运行、通风系统持续稳定、局部通风安全可靠、瓦斯检查正常进行、闭锁装置正常使用、爆破秩序正常维护、“一通三防”隐患事故上报、处理、协助调查等有关“一通三防”负责。

6、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现场“一通三防”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上报。参加矿组织“一通三防”检查及“一通三防”会议并及时向矿反馈“一通三防”信息,积极贯彻落实矿有关“一通三防”决定。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十、调度室主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标准、措施、通报,对“一通三防”重点工作调度、重要隐患落实处理、信息及时反馈负责,是“一通三防”工作现场调度负责人。

2、代替矿领导行使日常“一通三防”指挥权,必须坚持“一通三防”管理原则,把“一通三防”工作调度作为各项工作地首要任务来抓,并详细准确及时作好“一通三防”现场汇报记录。

3、对上级“一通三防”指令、指示、通报及时主持贯彻、传达。督促区队、班组开好班前会,并重点监督区队“一通三防”措施组织实施、布置情况。

4、对影响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的工作安排与协调,设备和人、财、物的运输调度,“一通三防”工作优平�和调度负责,安排调度安全生产工作时,首先考虑“一通三防”的影响。

5、负责召开周的生产作业会、高度碰头会时,首先解决“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问题,平�“一通三防”工作。

6、负责对发生“一通三防”隐患、事故组织调查,应急处理,救援调度指挥和向领导和部门报告。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十一、救护队长、副队长

1、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一通三防”政策、法令、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一通三防”知识。

2、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监控系统、防尘系统、防火系统,掌握通风井巷布置、通风设施构建和使用状况,并负责救护队员培训教育。

3、熟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熟悉矿井避灾路线,掌握“一通三防”灾害预兆、应急救援处理方案,掌握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积聚处理,火灾、水灾事故原理、处理方法,并负责救护队员培训掌握。

4、处理灾害事故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避免灾害事故的扩大。

5、对盲巷瓦斯排放规范化、盲巷或尾巷瓦斯区或灾害区域的检查和参数取样安全、现场情况详细准确汇报、化验参数准确负责。

6、加强灾害预演,提高对“一通三防”事故处理能力,组织学习处理“一通三防”事故经验,对现场抢险救灾过程中临时可能发生地各种灾害情况估计全面。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工作安排中。

第6篇 杜绝三违,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它是安全工作的万恶之源。由于煤矿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其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完全动态管理的过程,决定了“三违”行为是煤矿事故中最主要的因素。从客观上说,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多变,水、火、顶板、瓦斯、粉尘五大自然灾害并存,稍有不慎,事故都会随时发生;从主观上讲,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甚至是受害者的“三违”行为所造成的。“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已对煤矿安全构成一大威胁,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切实有效地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才能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了解“三违”发生规律,由预见性地进行安全管理

根据煤矿各类事故的分析,发生“三违”时具有特定的事件、事件和环境,“三违”者

受到刺激和影响,情绪拨动较大,导致心理功能紊乱,注意力分散,诱发事故的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1、新工人进矿入井时,容易产生“新鲜感”和“恐惧感”,井下环境不熟,操作技能差,易发生人身事故。

2、生产条件较好时,容易产生“麻痹感”而放松警惕;生产条件差时又易产生“威胁感”而盲目蛮干。

3、当从业人员之间法事呢过矛盾时,容易产生“窝火感”或“失落感”,心思烦乱,易走神出危险。

4、当收到批评或惩罚时,容易产生“不服感”或“报复感”,极肯呢过用“违章”行为来发泄心里的不平,造成安全隐患。

5、下班前后,容易产生“急躁感”或“侥幸感”,下班前不顾质量,图快图省事蛮干,下班后急于出井,常发生各类“违章”。

6、工作量加大时,容易产生“疲惫感”,身体劳乏难以适应,进而投机取巧,极易产生违章行为。

7、农忙季节或者婚丧嫁娶时,容易产生“惦记感”,尤其是当地农村的从业人员总是惦记着回家搭把手或者是帮忙。心情烦闷,举止恍惚,必然成为不安全因素。

8、当从业人员家中遇到天灾人祸、夫妻不和等特殊情况时,容易产生“烦闷感”和“忧郁感”,工作中容易“打岔走神”带来安全隐患。

上述情况都是发生“三违”的重点十七,也必然是我们应该把握的规律,安全生产中

对“三违”治理工作只有把握其发生的规律,才会加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才能更好地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二、分析“三违”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在进行安全管理

通过对“三违”发生规律的分析,找准其思想隐患,必须追其根源,剖其本质。长期

的实践和事故的案例证明,“三违”发生规律与一下思想隐患紧密联系在一起。

1、心存侥幸。不能辨证地认识煤矿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总认为出事故的人“运气”不好,只要“运气”好,及时“三违”也没有关系。

2、麻痹松懈。安全一时淡薄,缺乏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特别是矿井一段时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时,工作麻痹松懈、马虎凑合,对质量和安全不严格要求。

3、怕麻烦,工作不细致。工作责任心差,缺乏认为、科学的工作态度,实际工作中只追求产量、进尺。

4、安于现状,不求上进。满足于现状,不勤奋,缺乏吃苦耐劳,工作中懒散,消极怠工。

5、习以为常,屡教不改。对自己的工作秀按缺乏科学的辨别,对一些不良习惯,听不进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劝、制止,总认为煤矿不违章就出不了产。

6、厌烦心理。煤矿安全是时时讲、天天抓,一刻也不能放松的大事,对此一些职工就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了厌烦心理,进而安全第一的思想有所变化,甚至出现消极对抗。

7、恐惧害怕,随时随地都觉得事故要发横。一是工人对井下作业不适应,二是事故发生后给相当部分职工心理上造成阴影,他们的心态不能及时调整过来,总人煤矿师傅频率搞,不可避免,甚至随时随地都觉得事故要发生,给心里造成严重的负担,影响正常生活生产。

8、逞能逞强。干事情不尊重客观规律,自以为是,逞能逞强逞英雄,出风头,冒险作业,全然不考虑后果。

9、由于烦闷,个别从业人员遭遇天灾人祸,家庭不和、夫妻不和等烦心事,势必在工作中忧郁烦闷,心不在焉,是安全工作的重大隐患。

10、报复打击。在收到批评、惩罚时,不能辩证地看待自己的行为错误,反而将过错怪罪给别人,故意“三违”以发泄怨气,完全不顾别人甚至自己的安全。

以上心里特征,我们在防范“三违”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有针对性制定预案和措施。

预案和措施针对性越强越及时,“三违”发生的概率就越低。

三、正确把握“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更加有效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治理“三违”的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严格实行个人到班组、班组到矿的安全目标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煤矿从严打击“三违”行为的发生。

2、重奖重罚,奖罚分明,严格兑现。把从业人员的工资改革为基本工资和安全绩效工资,对安全成绩考核好的进行奖励,对安全成绩考核差的扣发其安全绩效工资,用经济利益的手段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由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地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要预见规划期内“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根据工作重点,制定有效方案措施,采取不同方式、方法、措施去加以治理。

4、强化岗位培训的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只有充分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治理“三违”行为的发生才能取到实效。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错综复杂,点多面广,操作个人稍有不慎,作业环节稍有失误,工作部位略有偏差,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在事故的发生中,人的因素起主导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简直“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了解“三违”发生规律,有预见性地进行安全管理;分析“三违”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在进行安全管理;正确把握“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更加有效地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达到打击和治理“三违”行为的发生、扼制事故的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第7篇 某煤矿挡土墙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煤矿挡土墙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⒈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临时材料堆放点布置等符合有关规定,机具摆放整齐有序,各种标志、标识正确醒目。

如出现危及或可能伤及人员的危险时,所有相关的工作应停止直至危险状态得到消除。

任何表现出不安全因素的设备和工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直至处于安全状态或从施工区域移出或更换。

晚上施工,获建设单位认可后,项目部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照明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控制箱电气开关、闸刀等须放置在防雨棚或防雨罩,设漏电保护器以防漏电。

作业现场应经常打扫并保持清洁,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⒉施工人员

熟悉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违反安全程序的有关人员,采取适当的惩罚性措施。违反安全规定并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人员从施工队伍中清除出去。

施工人员工作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与作业相适应的防护用品,检查作业场地、施工机具及设备的完好情况。

施工人员工作中应遵守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施工人员在工作前和工作中均不得食用酒精类饮料,不在禁止烟火的场所吸烟。

在施工区域应走指定通道。

注意各种安全标志,不随便拆除或占用各种照明、信号、防雷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和检测仪表等。

⒊施工用电

施工现场电气作业,由专职电工按规范操作,并负责作业区内各种带电设备及电线的漏电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穿合格劳保服装,戴标准绝缘手套,使用前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漏电试验。

雨天或潮湿天气,不在露天使用电气设备,必要时采取适当的安全用电措施。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应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开关箱内。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要作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的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

配电屏(盘)上的各种配电线路应有编号并标明用途。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操作'警告标志。停、送电必须有专人负责。

⒋其它安全措施

机械装卸石料时,要确保作业区域无非工作人员在场;人力搬运石块时要注意配合,步调协调一致,互相用力均匀,保证安全。

搭设上料平台要保证地面的平稳度,确保运输安全。

搅拌机操作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非岗位人员违章操作。

⒌废物垃圾处理

保持作业带范围内不遗留施工产生的垃圾和碎片。

垃圾应运到施工场地以外的垃圾处理场妥善处理。

不得将垃圾当挡土墙回填物处理。

各种油料应在容器内存放,废油应及时回收集中储存,严禁就地倾倒,对安全施工造成易燃性隐患。

⒍应急急救

⑴触电救护

如电源开关在附近、应迅速关闭电源,否则用绝缘物体挑开电线或分离电器,使患者脱离电源,然后送医院急救处理。

⑵械伤救护

处理械伤的原则是首先抢救伤员的生命,对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就地立即进行人工呼吸等。

第8篇 煤矿技术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煤炭企业所发生的事故,特别是多人的重大事故,往往是多环节,多人员的失误造成的,技术管理出现漏洞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要实现煤炭企业安全上的根本好转,稳定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加强技术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

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的特点是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因而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和正常经营的基础和保证。安全状况是企业基础工作和管理工作强弱的具体体现,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在行政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安全监察、培训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下,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1、抓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在地下开采的煤矿中,客观上存在着水、火、瓦斯、粉尘、顶板等危害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实际上是开采对象和环境显现出来的负面效应。煤矿生产的产品种类一般比较单一,但是其生产过程复杂、环节多,采煤和掘进有打眼、放炮、运输、支护等工艺,矿井有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工序和环节,这些工序和环节配合的不恰当、功能的失效和内部机制的失衡均会酿成故障或事故。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煤矿地质条件和生产环节复杂程度的差异对其安全状况影响甚大。地质条件和生产环节复杂的矿井,不利因素多,治理难度大,安全生产的形势严峻。但是,不论何种条件的煤矿,均存在不安全因素,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因此,所有煤矿都需着力抓不安全因素的治理工作。

我们通常把可能酿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称为事故隐患。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排查隐患,能够全面认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治理措施,明确安全上的工作重点并安排治理隐患的工程,为预防事故奠定基础。

在排查隐患时,应对地质条件、生产环节、开采状况等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不仅要有定性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对隐患的不认识和认识的不充分本身就是一种隐患。有些虽然是一般隐患,由于人们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治理措施不落实,从而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

根据隐患存在的时间长短,分为长期性和短期性的隐患。例如:在瓦斯矿井,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和有自燃发火的矿井,有水患危险的矿井,瓦斯、煤尘、水害、自然发火和顶板问题,自然是长期性隐患,有的隐患将伴随矿井开采的始终。对这类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瓦斯浓度的异常和超限采掘工作面接近小窑,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及过断层和老空等属于短期性隐患。对这类隐患明确责任,强化治理措施,使其尽快消除或通过。

2、搞好矿井开拓开采设计

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巷道布置、阶段和采区划分,开采程序、采掘工程、生产系统和环节、设备能力和选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总体规划和安排。为满足矿井合理开拓布置的需要,在查明开拓开采区域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的同时,还要加强水文地质和瓦斯地质工作,使设计置于可靠资料的基础上。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设备能力留有适当的余地,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应当加强,努力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采区设计的合理与否对使用期间安全生产的影响较为直接。采区设计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内容进行编制外,其巷道布置应同采区通风一并考虑,巷道断面选择应满足风量分配的需要,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尽可能联合布置采区,正规采区应布置局部通风系统,采区内若采用轨道运输,其上、中、下部车场应通过计划进行正规设计。即使是临时性的车场,也应使安全间隙符合规定,切不可马虎凑合,有水患威胁的采区要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必要时设置专用疏排水通道。

煤矿开拓开采设计要遵循《煤矿安全规程》,将《规程》中的规定在设计中体现出来。煤矿采掘《作业规程》更应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

第9篇 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再认识

目前,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已经形成了既与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相结合,又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它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改善煤矿生产安全状况,改变煤矿形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一些地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仍然没有摆脱被弱化被忽视的尴尬境地.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认识上的误区,理解上的偏差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无用论。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一些基层区队的管理干部和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他们认为,抓安全,区队有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质量验收员,每班还都有专职的安全监察员,矿上有安监处、监督稽察部、生产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等众多部门的一大批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安排、检查、考核、指导,每天深入现场的各种安全检查指导几乎不断线,根本用不着也轮不到工会来管理安全,群众安全管理也就是“瞎掺和”、“热闹着玩”,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群众安全管理可有可无,“年三十打了个兔子,有它没它都过年”。

2、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自卑论。部分职工对群众安全管理的性质、内涵、法律地位以及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发现问题避重就轻,不敢如实汇报,遇到阻力一味退让,甚至不敢大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参与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事事处处表现的畏首畏脚,自卑心理体现的特别明显。他们想法是群众安全管理既没权也没势,自我感觉出门矮人三分,张嘴就感觉底气不足,自愧不如。

3、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行政化论。部分群监员、青安岗员由于对群众安全管理的理解比较狭隘,对参与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不了解,简单的认为群众安全管理就是板起脸来指手画脚,就是采取行政手段严格控制严格处罚,否则光靠一味的宣传教育很难取得效果。

4、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作秀论。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将工会看作是单纯的“福利工会”、“文体活动工会”、“救济工会”。他们认为,工会参与安全管理,只是迎合某种需要的“秀”,不能当真也不必较真。

5、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单一论。部分干部职工认为,群众安全管理的“眼睛”要盯住下面,只能“管”工人,不能也不应该“管”干部;群众安全管理的“镜子”,只能“照”区队班组,不能“照”机关行政职能科室。

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认识的误区还有几种,在此不一一归纳、列举。笔者认为,若不尽快走出这些误区,澄清模糊错误认识,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很难真正走出被边缘化、被忽视、冷落的境地,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建议:

1、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是工会性质决定的

群众安全管理是工会直接领导的群众性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保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利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从整体而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职工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应该首先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说话办事。工会组织群众安全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最具体的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基本职能。群众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它是适应煤矿企业需要,突出安全管理特点,以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主要内容,是对工会维护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实施。

2、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是国家赋予的职责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群众安全管理则直接承担这种职责的实施。早在1950年的《工会法》就明确规定,工会有责任“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执行政府法令……要遵守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实行劳动保护等”。新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工会更大的权利,也对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方面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印发学习手册、在区队、社区设置宣传栏、在矿广播电视矿报开辟宣传专题节目、专栏等多种措施,大力宣传上述法律赋予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权利,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让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群众安全管理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引导教育、组织带领职工群众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独立自主、理直气壮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3、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职工群众才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工是安全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是安全发生变化的内因,决定着安全工作优劣,其他因素如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环境卫生因素等都是外因,它们虽然对安全工作的变化产生巨大的作用,但毕竟外因要靠内因起作用。广大职工群众常年生产工作在井下一线,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最了解,职工对现场的安全状况最有发言权。因此,安全工作应由职工自觉来抓、自觉来管、自觉来做。如果有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最有权利制止的首先是职工。要教育职工明确抓好安全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领导,而是为了职工自身;抓好安全是保障职工生命和健康,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安全工作搞好了职工是最大受益者。要让职工群众认识,进行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提高职工群众在预防和整治职业危害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是实现群众安全管理目标的最基本途径。

4、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管理是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的功能之一是协助企业行政实现安全管理。从宏观方面分析,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与行政安全管理机构横向的相互协作关系,成为安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在实现与企业行政一致的安全管理目标中,有着自己独特的工作方式。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机构与行政安全部门形成的协助关系,只是工作上相互协作帮助,这种依存关系没有从属的含义。也就是说,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机构是在独立工作的基础上与行政安全部门相互协助的,不能把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混同与行政安全工作,更不能把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当作行政的一个职能部门,去行使行政安全管理的职能。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管理的重点,是如何把安全管理的主体,即企业职工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行使安全管理职能。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安全,工作重心是群众工作。因而,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决不能热衷于在安全行政事务上忙忙碌碌,不能满足于进行了几次安全检查,参加了几个事故的善后处理。而是要通过各类事故和不安全隐患的调查分析,探索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掌握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能动作用,为企业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5、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管理的基本职能是对行政安全管理实行监督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就是监督煤矿企业行政部门认真按照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法规,把安全做为企业生产的头等大事摆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完成国家计划或企业生产任务同步抓紧抓好。监督的目的就是要落实安全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证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煤矿企业进步。

第10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范本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22〕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零部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单位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有效期受控类别

1水胶炸药b

2传爆体----c

3装药管----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11篇 外包煤矿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确保####煤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招用的外包施工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并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施工队伍,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与外包施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并坚持同类型作业只使用一个外包队的原则,对不服从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的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再重新录用,并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 矿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施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应具备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外包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包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外包施工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第六条矿对聘用的劳务用工和施工队及时进行入矿前三级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七条矿聘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劳务用工: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是外来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矿安全部门审核备案。矿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外包施工队和劳务工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队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外包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施工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矿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条矿对外包施工队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矿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对外包施工队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安全奖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节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矿相关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 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 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 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七条 处罚

(1)矿将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的处罚,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三节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项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项目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项目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矿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矿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矿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矿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项目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矿安全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矿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矿安全部门,矿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施工期间,凡发生伤亡事故均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将罚款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坡煤矿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石家坡煤矿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进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矿上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部门或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矿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矿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违章,现场批评教育,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凡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石家坡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我矿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我矿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节 安全奖惩办法

××煤矿与各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矿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金10万元、土建5万元、安装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按以下规定考核追究:

(1)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

(2)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万元,罚没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4)发生瓦斯、煤尘、水、火、机电、提升运输等重大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罚。

(5)全年考核指标完成,将剩余的风险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12篇 浅谈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小煤矿是我国煤矿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其煤炭产量一直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对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小煤矿事故发生频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严重影响我国煤炭行业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是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把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立足点放在超前防范、预防事故上,真正实现零事故。下面是我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些建议:

一、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技术改造工作,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

二、规范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落实到煤矿企业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并要有严格的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措施和奖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提高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做到知法懂法,会管理,要加强全员培训教育,新招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老工人带领下工作熟练后方能独立上岗工作;特殊工种要配备齐全满足生产需要并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对不安全因素加强管理。严格对设备设施进行查验,定期进行检修,加强对环境监测检验,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确保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各个生产系统和各生产作业环节的安全。

五、加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

六、贯彻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对重大隐患进行监控,防患于未然。矿井的各个生产系统和生产环节都要全面排查隐患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真正做到隐患及时发现和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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