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选修课是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修课自开设以来,在拓宽学生知识面,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辅助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选修课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选修课的申报
第一条 全校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的责任和义务。各学院要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开设选修课。
第二条 允许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申报,支持确有能力胜任的同一名教师申报多门选修课课程,申报者须认真填写《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申报书》,经所在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
第三条 教务处原则上每学年组织学校专家评审组对新申报的选修课进行审定,审定内容为课程设置、教材(讲义)、授课计划、教学大纲等,审定合格的课程方可安排教学。
第四条 为了促进选修课建设,保证教学质量,学校给予一定的课程建设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购买资料、复印资料和打印文本、购买教材等。所购买的教材、资料属院系公用列入移交,课程建设所产生费用在完成一轮教学后凭有效发票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二章 选修课的设置
第五条 选修课按照教学形式分课堂教学和在线开放课程,按照课程性质分为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包括专业任选课和专业限选课(专业限选课在教学要求及管理上与必修课一致)。
第六条 各年级、各专业各类选修课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类选修课的单门课程的学时学分设置为16-18学时/每学分,每次课教学时间为2-3学时。
第三章 选修课的管理
第八条 选修课在教学要求上与必修课一致。
第九条 选修课教学工作量计入年终学时统计,选修课教学学时加权系数为1.5,新开选修课教学学时加权系数为2。
第十条 各院系和教研室应组织好教师进行备课、试讲等教学前的准备工作,并将应将选修课师资培训列入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保证选修课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教学的每个环节,切实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如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违纪现象,取消其下一轮讲授选修课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连续两个学期因选课人数未能达到开课条件(每学期低于30人)而停开或因任课教师原因而不能开课的课程,予以取消,如需开课,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选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否则,其本门课的选修课学分将不予认定。
第四章 选修课的教学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申报、审核、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和教研室主要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课程建设及课程考核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选修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评估和监督,对教学质量差、要求不严的教师,教学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选修课授课资格,并追回选修课建设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每门选修课根据情况由任课教师指定课代表1~2名,协助教师做好考勤、维护课堂秩序等各项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教研室和任课教师要按照必修课要求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填写考勤记录;保证选修课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 选修课的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按学期下达选修课教学任务,各学院及教研室需在开课前完成相关教学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选修课选课采用线上四轮制选课形式,均由学生在选课阶段自行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第一阶段为预选课阶段,第二轮选课为正式选课阶段,第三轮为补退选阶段,第四轮为试听退选阶段,四个阶段选课均有效,学生选课结果以其最后一次选课为准。
第十九条 每学期选课前学校为每位学生预置100分的权重分,学生在第一轮与选课阶段可以对不同的课程投不同的权重分,在同一优先级别下投入权重分值高的学生将优先选中该门课程。权重分只可在第一阶段即预选课阶段使用,权重分不得转赠他人或累积使用。
第二十条 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和补退选,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制定选修课教学安排计划。试听退选阶段结束后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六章 选修课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是课程考核的直接负责人,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必须加强选修课的考核管理,严格命题和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遵守学校的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标准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指出,成绩可通过考勤、作业、考试等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并严格按照《都成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核合格者计学分。
第二十四条 选修课考核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并打印《都成医学院成绩登记表》、课程小结、试卷分析、线上网络成绩汇总表(仅线上网络教学形式选修课提供)一式三份,经隶属关系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重修或重选其他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修课程的名称、学分计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公共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分为: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固定资产:主要指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
2.流动资产:主要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等。
3.长期投资:主要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4.无形资产:主要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总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学院领导下,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学院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内部产权关系;组织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
5.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所有权确认、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
第七条 学院所属相关部门,分别为学院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学院办公室: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学院院名(名称专用权)、学院荣誉管理以及车辆管理。建立健全陈列品和档案材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总务处:负责家具、材料等物资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办理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产权证书和租赁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对后勤社会化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维护学院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初始数据录入,严格资产验收、入库程序和手续。
财务处:负责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建立资产的总账目和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是学院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的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监督、检查;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监督该类无形资产的转让,并维护学院该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该类无形资产的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清理。
图书馆(信息中心):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提供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学院信息技术的规划,设施、设备的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设备类资产的初始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等。
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纳入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领导负责管理工作。确定1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部门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登记制度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
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使用院名、院誉(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学院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含资产租赁等),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院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学院设立资产技术鉴定小组。凡资产处置应有资产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单台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还应有专业技术人员3人签署鉴定意见,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核。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需经学院办公会研究通过。学院资产处理意见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执行:
1.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报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验,签字确认并将处置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审批。
3.管理部门将学院处置决定报主管部门,待批复后执行。
4.财务部门根据申请表的批准内容以及主管部门批复,调整固定资产账目,使用部门同时调整管理账目、明细卡,做到账、卡、实物相符。
5.经批准执行处置的资产由管理、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处置固定资产。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处置固定资产,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进行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占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报告;同时抄送财务部门,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认真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据实收缴资产收益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4篇 z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校内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水电管理能力,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
后勤处负责编制全校的水电规划,对全校的水电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校内水电增容工程和水电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后勤处下属水电管理科完成。
二、职责
后勤处依据有关水电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水电实施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目标和任务。负责学校水电日常管理,确保水电的正常、安全、可靠供应。完成水电计量收费和对外结算工作。做好水电零星维修和突发性故障的抢修和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对水电节能管理和安全进行宣传、监督,提供技术指导、咨询。负责抄表计费,做好水电节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水电管理原则
一、安全供应原则
二、降耗高效原则
三、有偿使用原则
第四章 水电使用的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新增水电使用的部门或个人,须向后勤处水电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处水电科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同意用水用电申请后,方可接水接电,并装表计量。个人的水电安装费自理。
二、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改装电器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的,必须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经现场勘察后,符合供水供电条件的方可施工。
三、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必须统筹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后勤处基建办需向后勤处水电科提供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办负责保修事,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交水电科管理及维修。
四、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向后勤处水电科办理申请手续。
五、使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水电科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确认符合装机条件并领取大负荷电器使用证后,由水电科负责用电接入。
第五章 水电计量管理
一、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基建施工、商业经营及校内居民住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计量收费。
二、水电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处水电科负责。
第六章 水电费定价、收取
一、水电的价格由学校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水电费收据采用安顺学院财务收据,水电科根据需要向校计财处领取。
三、水电费的收取由水电科负责,水电科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及监管制度。
四、水电科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后勤处水电科除追回电费(含滞纳金)及相关损失外,有权停水、停电,并报学校予以处罚。
一、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两个月者。
三、采取各种手段窃电、窃水的。
四、损坏水电实施者。
五、对逾期不交的水电费者,可加收日千分之二滞纳金,对连续两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八章 水电维修、维护
一、水电科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对校内水泵房、配电房及其它用电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加强校内水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机组的日常保养;搞好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停水、停电的事先通知。
二、做好水电设施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水电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三、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四、各部门应管理好属于本部门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有义务及时举报。
第5篇 机械工程学院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机械工程学院(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zz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zz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系、实验中心、科室等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院长审批。
各系、实验中心、科室,因工作需要邀请院外人员来院需要接待的,须向分管领导汇报,按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填写审批单一式两份,报院长审批。经批准后将一份审批单交学院办公室备档,并安排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和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负责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办公室审核,院长审签后一份交办公室备档另一份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
第七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由办公室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办公室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与zz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公务接待车辆由办公室安排,按学院租用交通工具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要求,学院办公室将在适当场所公开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公务接待信息。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参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年度组织的在校内公开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接待纪律,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
(二)严禁学校、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以接待来宾或借学习培训、会议研讨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定期对接待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机械工程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审批单、清单(附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接待办法同时废止。
第6篇 b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院审计工作更上台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坚持廉洁从审,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独立、客观、正直、勤勉执业,做到爱业、敬业、专业、精业。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交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互相交流学习心得,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流程,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和评价,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组在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固定和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环节均应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七条 审计部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处务会集中学习,鼓励职工参加职业资格或水平考试,积极选送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外部审计项目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建立交流研讨制度,定期交流审计技术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讨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审计人员工作视野和水平。
第九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结果审理制度,对审计项目坚持主审、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防范审计风险,避免审计疏漏和差错。
第十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审计质量高的审计人员在津贴发放、评奖评优、培训学习、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建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及部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适当吸收外部审计力量参与学院审计项目,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委托审计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对审计项目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体育学院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体育技术学院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保证基层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
一、院党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党建活动专项经费,由党委办公室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党委办公室根据上年度统计的党员总数,通知财务科做好经费预算。
二、基层党组织专项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党委办公室统酬安排并指导各党支部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通过活动增强党支部的活力和战斗力。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党支部活动经费
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活动经费按在职党员300元/年/人;学生党员100元/年/人;离退休党员100元/年/人安排,用于各党支部开展主题鲜明、思想先进、内容积极的组织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召开党内研讨、考察和交流活动,开展党日纪念活动,组织其它有政治影响力的纪念活动。
三、全院性大型党组织活动的经费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学院各党支部(总支)提出申请(填报基层党组织活动项目申报表),经党委办公室审核、登记,党办主任审批,单项经费超过5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党支部开展活动前,应将计划(基层组织活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报院党委办公室审批,由党支部书记(总支)或委派宣传委员按财务管理制度领取经费;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活动经费手续,报销时需书面提交活动小结,各党支部活动结束后应在学院网站上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
三、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通过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基层党组织换届时,应向党员大会报告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学年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将年度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学院党委。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8篇 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校选课(又称公共选修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增强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了提高校选课的质量,使我院校选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课对象
本校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管理单位
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四、课程设置及开课条件
1. 校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所开课程必属人文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文化素质修养课程,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的校选课课程,丰富校选课课程体系。
2. 校选课暂定每门课程1-2学分,按每学分15学时计算;学院提倡开设短学时校选课。
3.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特殊课程可适当放宽),鼓励高级职称教师开设校选课。拟开课教师按照开课条件填写《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系(部)或处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将该课程纳入校选课课程体系进行管理。
4.所开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由开课者编写)、相应的教材、讲义或讲稿(由开课者编写)。
5.各系(部)或处室应为教师开设校选课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校选课的有关规定
1.校选课学分要求: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我院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4学分的校选课。
2.选修时间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原则上第五学期结束前应完成修读任务。
3.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报选一门为宜,至多不超过两门)。
4.学院鼓励学生均衡选课,尤其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如列入“校选课”,则仅面向其它专业学生开设。
6.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原则上选修课时间安排在星期五下午,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晚上开课。
7.校选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
六、选课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3周由教务处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需要确定下学期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及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校选课简介和教师简介情况(附件2)。
2. 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系组织学生选课,各系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3. 每学期结束前1周由教务处公布选课结果,制作校选课学生花名册;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发授课通知,有关教学单位接到授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认真备课。
七、教学管理
1.校选课课程的开课时间按学院排课规则执行。
2.校选课的任课教师应与课表安排的保持一致,未经教务处批准,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教师。
3. 校选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需调、停课的,应填写《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4. 校选课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之中。
5. 校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课表、点名表、试卷、成绩单等相关教学资料送交教务处存档。
6. 校选课的日常教学检查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负责。
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1.校选课提倡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的学科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中注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在选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2.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一般于该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要严格执行我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3.学生应珍惜教育资源,认真学习,对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
4.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以上(含1/3)学时者,或不完成作业者,或同一上课时间报听一门以上课程者,一经认定,本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九、教材的选用与管理
校选课所用教材均由学生自愿购买,凡愿购买教材的学生以班为单位统计人数报教务处统一订购;如使用自编讲义,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十、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
校选课不再区分课程类别有,其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其课时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德陶院〔2014〕54号文件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统计后交由相关系部汇总。
十一、其他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9篇 学院学校空调器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校)空调器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空调器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归属
1、学校的中央空调器由学校授权后勤与基建处负责管理,各部门使用的单体空调器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2、学校所有空调器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在年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空调器的添置、采购:
1、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后勤与基建处在提请后勤院长同意后进行采购。空调器的采购原则上经由南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直接发包。
2、学校直接发包采购空调器的,原则上需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后勤与基建处加盖部门章;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经审计处审核后加盖“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3、学校直接发包采购的空调,批量金额小于人民币2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自行采购;批量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万元(含),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组织询价或招标;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原则上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或相关部门集体询价或招标进行。
4、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仟元(含)的,应实行双人以上采购。
三、空调器的开启时间
空调器的开启时间与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相同,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停止使用。特殊情况需启用空调器的,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空调器的启用温度
使用空调器应根据季节变化来确定,冬季室外最低温度达到3℃以下可开启空调器制热;夏季室外最高温度达到32℃以上可开启空调器制冷(按照当地的气象预报公布的气温为准)。
五、空调器的温度设置
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器的使用寿命,空调器开启后,设置温度要适中,制冷室内温度设置不低于26℃,制热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
六、空调器的使用方法
1、使用空调器时,应关闭门窗,以免热气或冷气流失,保持室温,为降低能耗,应采用大风量送风,禁止开窗使用空调器。
2、各使用部门使用空调器,必须坚持“人离机停”,办公室和实验室的空调在中午休息无人时,应将空调器关闭;下班时,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器。坚决杜绝办公室和实验室无人时空调照常运转的现象,以减少浪费。长期不用空调器时,应关闭漏电保护器电闸。
七、空调器的报修
空调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关机并及时报修。空调器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后勤与基建处,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联系维修。
八、空调器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1、各单位要合理使用空调器,对长期闲置(无人场所)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空调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安装。
2、为充分发挥空调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空调,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空调调剂。
3、各单位需要调剂空调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单位空调管理人员共同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并进行安装。
4、空调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后勤与基建处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空调资产账目。
5、报废空调的处理由后勤与基建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空调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后勤与基建处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审核、批准。
6、报废空调原值人民币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与基建处核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批;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核批。
7、处理报废、淘汰、积压空调的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九、本规定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职业学院行政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行政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行政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行政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办公用品的范围与分类
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品是指学院各行政部门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和专用用品,即各类笔、墨、笔记本、纸张、文件夹、文件盒、订书机、计算器等,以及传真机和打印机的墨盒、磁盘、光盘、电源插座等耗材。
第二条 行政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办公用品由院办公室每学期开学根据需要制定计划,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院办公室采购员采购,采购回来后须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并由院办办公用品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在教学运行中需根据需要补充的办公用品程序同前。
2.行政办公用品的采购应做到优质、低价、及时、适用,切实保证使用部门工作的需要。在安排采购时原则上实行按需供货、备少许库存。
3.行政办公用品供货单位由学院办公室货比三家,考察确定后,并签订供货协议。
第三条 行政办公用品的领用
1.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办公用品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按工作需求向学院办公室领用。公用物品如:打印纸、钉书钉、印台等由各部门秘书领用。
2.办公用品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领用和管理,并建立行政办公用品领用登记簿。
3.从严控制耐用品和可作民用的办公用品的领用。特别是对打印纸的领用,须开具出库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领用。
第11篇 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对本科专业目录的调整,为规范我校专业建设,加强本科专业设置的管理,明确专业设置原则及基本条件,完善审批制度,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专业设置的原则
1、学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要求。专业设置及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专业建设应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树立经营学校的理念,控制专业建设的成本,量力而行,凡可以通过结构调整、更新、拓宽口径实现培养目标的,一般不再设置新专业。
3、拟申报新专业的师资队伍、办公及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应具备基本条件,专业建设经费需求大,条件不具备者暂不设置。
4、与学校专业设置整体结构布局不适应,专业严重老化,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或不符合学校整体和长远规划,学校将对其进行整合、调整或停办;暂停止招生专业,经多年建设,仍未达到预期建设效果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整体发展目标要求和专业设置原则,有较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有详尽的设置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不少于40人。
2、有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与学校专业布局有相互支持关系,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3、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等必需的教学文件。
4、配备足够能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本专业专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2人。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校内外实习基地等,并有条件独立设置本专业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和教学条件,只需要少量投资的拟建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三、新增专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院系设置新专业,须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领衔作为专业负责人,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的市场需求调研,院系教学管理委员会研讨论证、通过。
2、院系按照国家教育部202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提出申请增设专业报告,填写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并附上详细的教学计划(均一式三份),在正式招生前一年的4月底前报送教务处,申报新专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办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
(2)国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报告;
(3)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专业的审查意见;
(4)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5)专业建设方案、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6)其它补充说明情况(医学类专业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教务处对学院拟申报专业进行形式审查,报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审议,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将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4、教务处将学校批准的新专业材料报教育厅、教育部审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__ __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临沂大学岗位考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等待遇。学术休假或在职攻读学位等,按学校规定执行工资等待遇。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公布1次考勤情况。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党委书记审签上报人事处。
第六章 相关待遇及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请假类别
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十七条 请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
1.事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
(30天,含节假日),自请假之日起,停发工资。
(。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四)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符合法律和《__ __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岗位工作业绩情况发放。
(五)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探望居住在异地的配偶或父母
(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均安排在寒、暑假内。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对待。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
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八)有关说明
1.以上各类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旷工及相关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或不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调整岗位;
4.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替上课;
5.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对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按旷工一天对待。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2节,按旷工半天对待;
6.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
(出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
7.经查实,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
(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__ __ 学院负责解释。
一: 《__ __ 学院专任教师请假审批单》
二: 《__ __ 学院团学人员请假审批单》
三: 《__ __ 学院科级及以下管理及教辅人员请假审批单》
第13篇 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学制为3+1、2+2等到国(境)外高校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的其他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对参加学校各种项目的学生,以下统称为“国际(境外)项目学生”(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本科生项目由教务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二、管理细则
第四条 交流生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期间自行负责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包括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等。
(二)到达国(境)外住地,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所在学院及指导教师,以便保持联系。
(三)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和学校保持联系,定期通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自觉宣传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四)遵守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和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六)在国(境)外学习期限结束后按时返回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主动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完成课程认定、学分转换和恢复学籍等手续。
(七)返校后协助所在院系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向本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项目影响。
(八)返校后积极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学生出国(境)及国(境)外大学交换生来我校学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的责任与义务
(一)对国际(境外)项目申请学生成绩、思想品德和奖惩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进行审核,原则上与所学专业课程相近或相关,且所修课程学时数相近。
(三)在交流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继续承担对交流生管理职责。
(四)指派指导教师负责与交流生保持定期联系。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五)在交流生返校后学院应及时参照我校培养方案及本办法对其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务处。
(六)在适当时候安排交流生进行座谈会或报告会,扩大项目影响。
(七)对于涉及毕业论文答辩的3+1、2+2等交流生,应按学校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做好向交流生提供论文答辩申请材料、受理交流生的论文答辩申请、安排毕业论文导师、组织答辩等事宜。
第六条 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教务处负责本科交流生的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并为达到毕业要求3+1、2+2等交流生颁发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七条 学籍管理
(一)选课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的同意,并将填写好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报教务处备案。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原则上要求与专业相关,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每学期所修学分应满足我校相应学期最低学分要求,交流生所修学时数一般不低于我校当学期所对应学时数。
(二)课程认定
1.课程认定基本要求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课程相同或相似时,无论是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均可按程序直接认定,转换后的课程名称与本校课程相同,课程学时/学分参照我校学时/学分对应原则转换。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的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不同但与专业相关的其它课程,可以按程序认定为选修课程。该课程中文名称应由各学院翻译,经学院审核后参照本办法转换为选修课程。
(3)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中,当国(境)外接收院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时,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回校补修的方法完成我校相关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
(4)政治类课程处理办法:交流生离校前办理缓考手续,返校后向相关学院(部)提交在外学习总结,由相关学院(部)结合外事处提供的交流生在外表现情况予以评分,并提交教务处登录成绩。
2. 课程认定基本程序
(1)交流生赴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之前,在充分了解接收院校该学期课程设置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经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应提前做好培养方案的对接工作。
(2)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国(境)外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
(3)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根据交流生提交材料进行课程认定,确认可转为我校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及需补修的课程。
(4)交流生根据认定结果自行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并将填好后的表格交由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5)学院教学秘书将教学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交到教务处,教务处签字认可后将相应信息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包括课程名称、成绩以及学分/学时等)。
(6)教务处保留国(境)外接收学校成绩单(原件)、《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原件)。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境)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组织相关材料批量报批即可。
(7)交流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3. 申请及处理时间
(1)交流生的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申请需在返校后的新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逾期不予办理。如因国(境)外接收院校的原因无法按时申请成绩转换,需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延期转换申请。
(2)交流生所在学院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3)毕业生需在论文答辩前2周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 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目前学生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
2. 课程成绩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以百分制登录成绩时,转换时按国(境)外接收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制(A、B、C......)形式登录的成绩时,根据下表并按“取中值”原则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其余等级以此类推。)
(3)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70、55”分。
(5)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不能按上述办法转换的,根据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与相关院(部)确定。
3. 课程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一致时,则按照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直接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不一致时,需参照接收院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并按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转换为相应的学时/学分。学分原则上按 “理论课18~20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32学时为1学分”的标准进行转换。
(四)返校手续
1.在完成国(境)外学习后,交流生应按期返回我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按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返校后,交流生首先到所在院系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课程转换及学分转换手续等。
3.返校后,交流生应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院系(部)及外事处提交出国(境)留学总结,同时还需向外事处提交护照和签证页复印件以及留学生活的照片等相关材料。
(五)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和答辩
1.交流生如期返校后,必须按规定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逾期不返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需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交流生,应提前一学期与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联系论文相关事宜,按照学院要求和日程安排提交论文和其它相关材料。如有任何不可避免的变动无法按时返校,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免予答辩。
(六)毕业条 件
参见教务处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学位授予
交流生修满我校规定学分并达到授位要求,我校按照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 生效及解释
该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14篇 学院空调器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校)空调器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空调器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归属
1、 学校的中央空调器由学校授权后勤与基建处负责管理,各部门使用的单体空调器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2、 学校所有空调器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在年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 空调器的添置、采购:
1、 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后勤与基建处在提请后勤院长同意后进行采购。空调器的采购原则上经由南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直接发包。
2、 学校直接发包采购空调器的,原则上需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后勤与基建处加盖部门章;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经审计处审核后加盖“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3、 学校直接发包采购的空调,批量金额小于人民币2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自行采购;批量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万元(含),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组织询价或招标;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原则上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或相关部门集体询价或招标进行。
4、 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仟元(含)的,应实行双人以上采购。
三、 空调器的开启时间空调器的开启时间与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相同,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停止使用。特殊情况需启用空调器的,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 空调器的启用温度使用空调器应根据季节变化来确定,冬季室外最低温度达到3℃以下可开启空调器制热;夏季室外最高温度达到32℃以上可开启空调器制冷(按照当地的气象预报公布的气温为准)。
五、 空调器的温度设置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器的使用寿命,空调器开启后,设置温度要适中,制冷室内温度设置不低于26℃,制热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
六、 空调器的使用方法
1、 使用空调器时,应关闭门窗,以免热气或冷气流失,保持室温,为降低能耗,应采用大风量送风,禁止开窗使用空调器。
2、 各使用部门使用空调器,必须坚持“人离机停”,办公室和实验室的空调在中午休息无人时,应将空调器关闭;下班时,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器。坚决杜绝办公室和实验室无人时空调照常运转的现象,以减少浪费。长期不用空调器时,应关闭漏电保护器电闸。
七、 空调器的报修空调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关机并及时报修。空调器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后勤与基建处,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联系维修。
八、 空调器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1、 各单位要合理使用空调器,对长期闲置(无人场所)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空调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安装。
2、 为充分发挥空调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空调,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空调调剂。
3、 各单位需要调剂空调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单位空调管理人员共同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并进行安装。
4、 空调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后勤与基建处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空调资产账目。
5、 报废空调的处理由后勤与基建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空调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后勤与基建处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审核、批准。
6、 报废空调原值人民币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与基建处核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批;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核批。
7、 处理报废、淘汰、积压空调的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九、 本规定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南昌工学院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南昌工学院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人事调配特指员工入职及在校期间的人事变动,包含试讲
(面试)、入职、岗前培训、试用期管理、内部异动管理、离职管理等。为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管理,特制定该制度。
一、新进员工报到
1.经同意录用人员,接到学校人力资源部发出的《员工报到通知单》后,于约定的日期内,持必备资料至人力资源部报到;
2.填写《员工登记表》
(见附件三)并检查登记表内容是否正确或遗漏。同时收集、查验其应缴资料,将学历学位证明、技能证书原件复印记录档案,各项证件证书应扫描存入电子档案。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若资料有假,则不予录用。
3.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引导新进员工逐项完成下列各项工作:
1) 领取校徽、员工入职指南;
2) 说明工作时间和工作的基本要求;
3) 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及即将报到的单位
(部门)情况;
4) 人力资源部发出《教职工报到单》
(见附件五),携副件给单位
(部门)负责人,并引导新进员工向单位
(部门)负责人报到。
5) 新员工拿到体检表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完整的体
1检报告交回人力资源部,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见附件四)。
4.用人单位
(部门)应做到:
1) 介绍单位
(部门)职能;
2) 介绍部门员工及其各自的工作范围;
3) 介绍该员工的工作内容、责权;
4) 指定一人
(如其直接领导)负责指点其工作并在需要时给予关注和帮助;
5) 带领新进员工熟悉进餐等生活环境。
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
(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 )。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2附件五
南昌工学院教职工报到单(存根)
no.0000000
1南昌工学院教职工报到单
no.0000000
1实际上班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字:
13
附件六
南昌工学院见习
(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
14
附件七
离职申请表
15
南昌工学院离职手续表
附件八
南昌工学院工作交接单
17
移交人签名:日期:接收人签名:日期:
主管领导签名:日期:
18
附件九
教职员工校内岗位调整审批表
填表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9
20
南昌工学院招聘流程图
附表一
备注:专职教师试讲须经人事部门、教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21南昌工学院教职工入职流程图
附表二
2
2南昌工学院教职工转正流程图
附表三
南昌工学院教职工离职流程图
附表四
24南昌工学院教职工部门内异动流程图
附表五-
125南昌工学院教职工跨部门异动流程图
附表五-
226 南昌工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流程图
附表六
27 南昌工学院教职工信息变更申请流程
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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