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及其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问责对象管理服务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管理服务工作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 对处室系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三) 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四) 根据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管理工作不良后果发生的,对管理行为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八条 根据问责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以下处理:
(一)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室系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的个人当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停职或建议免职的个人当月考核不称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院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服务意识淡漠,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下,师生反映强烈的;
(三)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五)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七)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委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任务的;
(八)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四)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院秘密事项的;
(十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利用办公设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八)学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机构和问责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问责事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问责对象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查室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
信息。
第五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三)由领导小组决定提起问责,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根据调查材料和审理报告,就问责事项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下达管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相关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的使用效益,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合院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的使用效益,现结全
一、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及配置
(一)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由学院后勤处统一标准配置,学工部负责管理。后勤处与学生宿舍生活老师签订公用物资移交明细表,生活老师将宿舍公用物资明细表发放至每位学生,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学生宿舍公用物资配置。寝室入户门、落地推拉门、卫生间门、塑钢窗、墙壁、室内地砖、阳台地砖、学生公寓木床、上下铺铁床、灯具、开关、插座、电风扇、冷热水表、电表、供水设施、洗漱台、大便器、桌子凳子、窗帘、晾衣杆等。
二、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维修
学生宿舍公用物资正常损耗由学院维修,凡人为损坏由使用人赔偿。
(一)公用物资报修流程(责任部门:学工部)
学生(发现公用物资损坏)→生活老师(报修登记)→后勤处专管人员(核实鉴定报修公用物资)→维修人员(填写报修派工单)→生活老师(正常损耗,通知维修人员;人为损坏,通知使用人缴费)→学生(根据有偿维修单到财务处交费,尔后将交费单据交生活老师)→维修人员(凭派工单和交费单据实施维修)→生活老师和学生(核实维修结果并签字)→后勤处专管人员验收签字。
(二)缴费方式(责任部门:财务处)
1. 缴费地点:学院财务处b105室。
2. 缴费时间: 正常工作日(节假日除外)8:20-12:00、14:30-16:30、19:00-20:00。
3. 待学院网络缴费系统开通后,实行24小时网上缴费。
(三)维修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后勤处)
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维修,视情况分为日常维修和紧急维修。
1. 日常维修:物业公司将组织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任务。
2. 紧急维修: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及时抢修。
三、公物类型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学生宿舍公用物资赔偿标准
第3篇 学院后勤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定财务管理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发挥财务工作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二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所发生的一切财务经济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司财务室。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接受财务室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财务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如有违反,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四)严格资金管理,坚持集中统一,防止财权分散和资金流失。财务室全面覆盖公司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坐支'现象,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纪律。基层各单位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室统筹,防止资金流失,杜绝收入不上交的现象。如有发生,依照有关制度,追究基层单位负责人和会计的责任并严加处理。
(五)资金实行统筹计划安排,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公司各单位及项目因工作所需资金,必须于月初向财务室上报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然后由总经理和财会人员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各项目缓急情况进行平衡审批安排,未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六)加强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真实的,票具填写内容齐全。原始单据不得涂改。否则,财务室有权拒绝报销,白条和内部收据原则上不能作发票报销。
(七)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债权债务及时清理,不能只挂帐,不清帐,如因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资金沉淀,或形成坏帐,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八)财会人员要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及时避免损失。
二、支票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签发支票时日期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必须填写齐全,在确实无法确定栏目内容的情况下,必须加以限制。
(二)领用支票时应登记领票人的部门、姓名、支票号码和大约所需金额和支付内容。
(三)支票存根联归还时,所附单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
(四)金额在100元以上的经常业务,由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五)支票的使用,必须与所申请业务相符,未经财务室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六)支票使用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注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支票使用后3天。
(七)应加强对库存现金管理,当日未支出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在办公室或不安全的地方存放。
三、报、销、领款管理制度
(一)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方能报销。
(二)财务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把关,每一笔业务,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手续齐全方可付款。
(三)工资年终效益资金,由财务室每月按新规定的工资标准定时发放。年终效益资金根据效益,进行分类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核定审批后发放。
(四)临时工工资,各部门必须根据各工作岗位所签聘用合同,向财务室报临时工考勤表,由财务室统一制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临时工本人到财务室领取工资。
(五)特殊情况的奖励和其他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食、烟、酒、茶等)的支出,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接待和报销,未经同意所发生的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差旅费审核制度
(一)因公出差者必须事先写出申请,由总经理批准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二)出差借支的备用金,应由财务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核定。
(三)出差归来后,必须在一星期内办理结算手续。
(四)财务人员应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有关出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对于超标准部分,一律拒付。
五、暂付款管理制度
(一)应收款主要是在院内施工单位所用的水电费,校内外住户的水、电、暖费,所有经营类项目的收费、职工出差、工程款项预付、物资采购等款项。
(二)财务开支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财务支付给外单位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必须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
2.预付给个人的各种差旅费,必须持有相关的通知或总经理批准和报告。借款额必须严格控制在经费包干和规定的范围内。
3.财务室的各种暂付款,必须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个人借款。
4.各种预付款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同意后,由财务室审核并办理暂付手续。
5.财务室对经营类项目,应收款项目,财务室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明细帐核算,统一票据管理和发放,加强平时监管力度,确保不漏项,做到应收尽收。
(三)暂付款必须遵循下列报销时间:
1.差旅费在回校后一周之内结算。
2.采购材料及物品以发票开出之日算起,一般在10天之内结算。
3.合同订货的,以合同规定的到货之日计算,3日内办理验收手续。
4.财务室每月清理一次暂付款项和应收款项,根据应收款性质和规律,及时发出催款通知,经财务室催款无正当理由仍不结算者,财务室报请总经理,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对该部门营运外的一切借款,要求部门负责人协助催款或收款。
(2)经二次催款仍不结帐者,财务室扣发借款人或当事人工资。 (3)情况严重者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5.工资和津贴的发放时间与学院同步。
六、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务室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类合法票据(支票、收据、发票)。
(二)经管人对购入的各类票据必须做好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用,用完后立即上交财务室登记。
(三)各部门未经特许,不得印制或购买任何票据。
(四)本部门的票据,只限于本部门使用,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五)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如造成损失,由过失人赔偿或追究经济责任。
七、经费管理制度
(一)财务室应及时代表乙方向学校收取各项服务经费,每月初及时收取公司内部各项经营类的费用。
(二)平时的往来款项和转帐业务,应做到当月发生,当月结算,对于一些经常发生代支代收性质的款项,必须在年末前结算。
(三)财务室会同公司经理认真、科学地做好年度各单位经费包干经费预算,建立台帐,严格按包干经费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准突破。
(四)财务室应严格控制各部门经费的使用范围,不允许随意扩大费用开支标准。
(五)财务室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经费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八、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岗位转换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接替者应认真接管,并继续完成接过来的未了事项,交接后如发现原经管人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等问题,仍由原会计人员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材料,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和说明。 2.编制移交清册,写明应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资料及其他财物的内容、数量、金额等。
3.会计人员办理接接时,必须由公司领导负责监交,三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签字后的交接清册,与当月的会计报表一起装订,保管。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具体包括记账凭证、会计帐薄、各种签收单、电算化会计磁盘备份数据)。
(二)会计档案要逐项清理,及时装订成册,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交学校档案部门保管。
十、报销标准及各部门报销时间的规定
(一)交通费
1.市内出差一般应乘坐公共汽车。急事、小型采购、携带重物或巨款者事先必须请示总经理,方可乘坐出租汽车或派出公司专车运送。乘坐出租车的应一事一报,不能累计报销。
2.出差乘坐火车。超过规定的乘坐时间时,可乘硬卧,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乘坐软卧。急事需乘坐飞机时,需经总经理批准。
3.出差补助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班、值班费
按公司制定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三)通讯费
根据特殊岗位和工作需要另定标准。
第4篇 学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学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低值品、材料和易耗品管理行为和进一步加强对学院的低值品、材料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做到验收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帐、卡记录健全,每月核对检查,半年盘底,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贵重、稀缺和民用性物品必须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消耗多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
第四条配备敬业精神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应该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应与资产办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全院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类物品。学院对物品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成绩显着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物品的分类与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值品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价值低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物品;材料及易耗品指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不同使用方向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第七条物品一级分类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二级分类由院主管单位自行决定。
1、材料一级分类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煤炭、石油产品、木材、水泥、化工原料、试剂等。
2、易耗品一级分类有: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品、三类物资等。
3、低值品一级分类有: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和体育用品等。
第八条库存物品记帐价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物品的计划、购置、验收
第九条教务处根据各系部实验的教学任务(主要依据实验人时数、毕业论文人数)分配实验材料经费指标。各系部在经费指标额度内编制年度计划式学期物品采购计划。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渠道购置物品,必须转拔经费到实验材料经费户上,再申报采购和领用物品。
第十条采购物品应按批准计划由资产办进行购置。少数急需物品,由请购部门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申请单(计划外)》经资产办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差旅费自理)。
第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问题,保管员应拒绝入库,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由购置单位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帐务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处设置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设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金额和品种数量记录;系部、各职能部门设立与资产办对口的分类帐。资产办对物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各库房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位和单价的明细帐目,对库存各类物品,应按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有关凭证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三条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由学院统一印刷。帐(卡)及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1、保管员或计算机管理员在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建帐日期;交接帐(卡)时,手续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督交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办理验收手续后,由计算机管理员打印入库单,仓库保管员签字认可后,采购人员持有关单据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报账。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领料单必须由院、系或实验室主管领导签字,到资产管理办公室物品计算机管理员处打印提货单,到仓库提货。计算机管理员应将物品的数量和金额按月上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部门。
4.报损、报废、调出院外的物品,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账户。调拨院外的物资,统一由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5.各级库房应经常对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盈、亏情况须报主管院长批准,经财务处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第五章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合作单位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保存备用,保存数量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设有统一规格的明细帐目或领用登记薄。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把清查结果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账薄记录。
第十六条对民用性强的物品和贵重配件等,在领用时,必须经系部负责人审批后,再经资产管理办公室登记核准方可领用。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校选课(又称公共选修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增强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了提高校选课的质量,使我院校选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课对象
本校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管理单位
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四、课程设置及开课条件
1. 校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所开课程必属人文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文化素质修养课程,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的校选课课程,丰富校选课课程体系。
2. 校选课暂定每门课程1-2学分,按每学分15学时计算;学院提倡开设短学时校选课。
3.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特殊课程可适当放宽),鼓励高级职称教师开设校选课。拟开课教师按照开课条件填写《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系(部)或处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将该课程纳入校选课课程体系进行管理。
4.所开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由开课者编写)、相应的教材、讲义或讲稿(由开课者编写)。
5.各系(部)或处室应为教师开设校选课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校选课的有关规定
1.校选课学分要求: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我院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4学分的校选课。
2.选修时间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原则上第五学期结束前应完成修读任务。
3.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报选一门为宜,至多不超过两门)。
4.学院鼓励学生均衡选课,尤其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如列入“校选课”,则仅面向其它专业学生开设。
6.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原则上选修课时间安排在星期五下午,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晚上开课。
7.校选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
六、选课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3周由教务处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需要确定下学期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及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校选课简介和教师简介情况(附件2)。
2. 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系组织学生选课,各系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3. 每学期结束前1周由教务处公布选课结果,制作校选课学生花名册;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发授课通知,有关教学单位接到授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认真备课。
七、教学管理
1.校选课课程的开课时间按学院排课规则执行。
2.校选课的任课教师应与课表安排的保持一致,未经教务处批准,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教师。
3. 校选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需调、停课的,应填写《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4. 校选课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之中。
5. 校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课表、点名表、试卷、成绩单等相关教学资料送交教务处存档。
6. 校选课的日常教学检查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负责。
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1.校选课提倡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的学科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中注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在选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2.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一般于该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要严格执行我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3.学生应珍惜教育资源,认真学习,对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
4.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以上(含1/3)学时者,或不完成作业者,或同一上课时间报听一门以上课程者,一经认定,本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九、教材的选用与管理
校选课所用教材均由学生自愿购买,凡愿购买教材的学生以班为单位统计人数报教务处统一订购;如使用自编讲义,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十、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
校选课不再区分课程类别有,其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其课时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德陶院〔2014〕54号文件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统计后交由相关系部汇总。
十一、其他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6篇 工学院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为规范材料、低值品管理行为;加强材料、低值品的管理,提高低值品、材料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低值品、材料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低值品、材料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低值品、材料,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1. 低值品
根据价格和使用年限的不同,又分为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是指易损、易耗的物品。
2. 材料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低值品、材料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购置的物品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原则,做到用多少购多少、不积压、不浪费。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部门(实验室)自行建立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负责低值品、材料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实验室)须建立严格的低值品、材料管理责任制,对低值品、材料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七条 低值品、材料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填写低值品采购申请表。对于教学实验用低值品、材料,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的可能,每学期申报教学实验材料采购计划,由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根据经费的可能审批后,集中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计划实施采购。
第八条 审批后的低值品、材料采购计划是供应工作的依据。物资处要严格按照低值品、材料采购计划采购。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低值品、材料的领用保管手续。
第十条 对低值耐用品,各使用部门(实验室)要统一利用低值耐用品计算机管理软件建立明细帐。定人管理。丢失,损坏及时办理报废,负责人签字后,销帐。要加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每学期要进行清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第7篇 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利用学校资金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
(含5万元)的,要先经论证是否立项
(论证组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批准立项后再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开招投标或货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标的,标书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并在会上统一拆封,否则无效;货比三家的,其程序参照
第三条 办理。论证中如有半数参加论证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个别持不同意见的,可在论证书上表明意见,供领导小组讨论时参考。
第三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用户提出申请
(如属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均应有意见并签字);
2.主管部门意见;3.审计、财务部门审核;
4.校分管领导审批;5.上网公布信息
(7天以上);
6.有关部门组织洽谈和选定厂家
(必须要有审计和财务部门参加);7.实地考察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8.签定合同;9.实施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
(审计、主管部门、用户)。
第四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2千元以上的,办理程序为:用户参与、校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购的技术专用仪器设备验收时要有用户签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由学校仓库仓管员验收。
第六条 在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达到
第二条 限额需要公开招投标的,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操作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组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所需费用,学校投入的项目,在项目经费中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组在工作全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不属
第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程序办理。
上述第
二、
三、 四条工作结束,要在网上公示结果10天后,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字,财务处方能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职业学院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为使我校档案、资料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学校办学的宝贵历史记录。学校档案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管理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不准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办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院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院办下设学校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各系(部)、处设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部门的文档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第十九周)前移交档案,学校综合档案室在第二十周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2.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各系(部)处形成的文件材料,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文字、声像、图片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编制年度档案工作统计表,对不同保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报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清理销毁。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历史性、完整性与安全。
(4)及时办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5)档案专(兼)职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上级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立卷归档流程。
1、形成与积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均为立卷单位,分工归口立卷。每个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历年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预计新的一年可能产生的内容,参照附件,编制案卷目录。各兼职档案人员在平时要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根据案卷目录分别归卷。
2、立卷。立卷的原则:按内容、时间、重要程度和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适当照顾保存价值,分类组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校各方面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各部门兼职档案员按文档卷类目将文件收齐归卷,并对文件进行调整,检查是否收集齐全完整、案卷之间材料归卷是否统一、各案卷中材料保存价值是否有差异。案卷材料数量一般不超过200页,对同一问题材料数量多的,宜酌情适当分卷,内容单一、文件数量少者可组薄卷。
3、卷内材料。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档案材料纸张一律用A4纸,图件按此规格叠成手风琴式,图名、图签折在外面;对在装订线以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文件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修补和裱糊,对较大的表格,要适当地折叠;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按顺序排页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书写文字,均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页号的位置在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拟定正确的案卷题名。案卷题名一般不超过50字,一般包括责任者、时间、文件主要内容、文种和保存期限等;各卷均要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装订要求底边和左边要齐整,无倒页,无漏订。
4、验收归档。学校各职能部门收集、整理的档案材料按学期移交,各级档案材料于每学期期末(第十九周)之前完成交接验收工作。移交档案时,移交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规定要求者,接收人应拒绝接收,并限期改正补交;移交时填写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分类方法及收集的内容。学校收集档案资料的内容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的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进行收集。(见附表)
五、档案的借阅。凡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学校档案,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对借出档案,学校档案管理员要按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zz职业学院学院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大学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位评审和教学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我院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鼓励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支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与资助金额
(一)资助范围
1. 凡第一负责人为我院正式员工且以我院名义在国家、省(部)、地(市)级政府直属部门正式立项的纵向课题、在z大学和本院的科研课题可申请科研资助经费。
2. 第一作者为我院正式员工且以我院名义出版的专着、公开发表的论文可申请科研资助经费。
(二)资助金额
1. 科研课题配套资助经费
省部(含z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经费按1:1、其它按1:0.5予以经费配套,以实际到学院财务处经费为准。
2. “立项不资助”科研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级别 资助额度(万元) 说明
国家级课题 1.0~1.5
省部(含z市)级课题 0.6~0.8
地、市级课题 0.5~0.6
厅、局级课题 0.4~0.5
z大学校级课题 0.3~0.4
院级课题 0.2~0.3
重点课题取上数, 一般课题取下数。
3. 专着、论文出版资助经费
项目类别 资助额度(万元) 说明
专着(独撰) 1.5-2.0 内容符合我院专业,省部级及以上出版社取上数,其它取下数
论文(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被SCI、EI、ISTP三大检索) 0.05-0.15
内容符合我院专业,一般中文核心期刊取下数,重要期刊或被SCI、EI、ISTP检索取上数。
二、资助办法与管理
(一)资助依据
1. 科研课题以立项部门的正式批文为依据。
2. 科研课题按级别择优资助。同一项目申报了不同级别,按立项最高级别资助;“先低后高”的项目,按“后高”级别追加资助。
(1)“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政府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
(2)“省、部级课题”(包括副省级市、直辖市)是指省、部或委托直属厅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
(3)“地、市级课题”指地级市或委托直属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
(4)z大学校课题指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
(5)学院课题指科研与联动发展处批准立项的课题。
3. 专着、论文以正式出版物及其内容为依据。
(二)资助经费使用办法与管理
1. 科研资助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建立科研资助经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每个资助项目由科研与联动发展处按科研课题立项书和专着、论文等正式出版物审定经费资助额度。
2. 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按课题立项书的项目进展和经费支出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可使用额度一般不超过总额的50%~70%,其余部分结题验收后予以报销。经费使用原则是“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结余经费用于开拓新课题和科研团队建设。
3. 未在科研与联动发展处立项备案的课题,学院不予资助;经费未到财务处的课题不予划拨配套经费;被中止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得使用。
4. 如果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进行中要求调离学院,须办理科研项目审计手续,科研与联动发展处对课题进展评估,或由课题组推荐新负责人继续该项目或终止该项目,视情况做出经费处理意见,报人事处和财务处。科研项目审计不合格者,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5. 专着、论文以正式出版物到科研与联动发展申报资助经费。
三、资料归档要求与课题成果权属
(一)资料归档
1. 受资助课题须将申报书的电子版、纸质版,立项通知书(或者立项协议书)原件、影印件等材料一式一份在科研与联动发展处备案归档。
2. 专着、论文在申报经费资助时须凭正式出版物到科研与联动发展处审核、备案、归档。
(二)课题成果权属
给予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成果权属z大学z学院。
四、其它
(一)教材的编写立项、资助、奖励等归教学研究类。
(二)科研工作量补贴和科研奖励仍按《z大学z学院教师非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广松〔2010〕44号)和《z大学z学院科研成果与科研立项奖励条例(试行)》(广松〔2010〕18号)执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与联动发展处
(四)本办法自2023年5月26日起开始施行。
第10篇 技术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我院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培养与引进并重的方针,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鼓励和支持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着力改善和优化师资队伍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加快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和成长性专业的建设和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的培养。坚持鼓励支持、按需施培、突出重点、竞争择优、规范管理等原则。
二、培养目标和任务
1.通过对一批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在职学历学位的提升、教育和培养,使学院教师队伍的学科专业结构明显改善,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显着提高,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队伍不断增强。
2.通过鼓励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结合人才引进和其他形式的培养,使我院教师队伍整体学历层次有明显提升。到“十二五”末,使学院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比例达到5%左右。
三、培养形式
1.选送报考省内外统招的委托、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
2.选送攻读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四、选送条件、要求和程序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在我院工作满两年,专业基础扎实,能认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3.报考专业为我院学科专业建设所需要,并被列入学院培养计划。
4.每年由学院人事处下达选送攻读学位计划,各系(部)组织报考人员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并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在学院计划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人事部门审核综合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5.报考人员考试合格被录取后,与学院签订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
五、支持政策与管理措施
1. 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第一学年读学位课程期间可脱产学习,其后的论文阶段,需在职完成学院教学、科研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工作任务。
2.教师在职攻读学位一年脱产学习期间,读博士学位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读硕士学位者发放基本工资的50%,同时享受学院正常的工资升级和职称晋升。
3.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学院按照下述标准给予学费资助:
(1)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取得学位证书后,学院支付标准学费全额的50%;
(2)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位证书后,学院全额支付标准学费;
(3)攻读博士学位者,在入学前可向学院预借80%学费。学费分期缴纳者分期借支。取得学位证书后凭缴费发票履行报销手续,并撤回借据。没有获得学位的,所预借的学费必须全额退还。
4.教师在合肥以外就读者,学院将准予报销往返长途车票3次。
5.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不再享受其他进修形式的资助,不得与其它较长时间的进修学习交叉。
6.教师在职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以后,学院提供与引进博士同等的教学科研条件建设费。
7.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后,须持学位证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到人事处验证,履行入档和报销手续。
8.自获取学位证书后,硕士在学院服务期不少于3年,博士在学院服务期不少于5年。
六、相关说明
1.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2.现已在职攻读学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可按本办法享受学院给予的学费支持额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专业设置、强化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着力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 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遵循“数量与规模适配、结构和布局科学、重点和特色突出、内涵和形式统一”的原则,突出医学院校的特点,形成以医学专业为主体、特色专业为重点、其他专业全面协调发展的格局,构建医、理、管、工、相互渗透、相互支撑的学科专业群,并实行分类建设、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估。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整体发展目标要求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有详尽的设置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每年招生规模不少于40人。
(二)有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与学校专业布局相互支持,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三)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等必需的教学文件。
(四)配备足够能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其中专任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少于1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少于2人)。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等,并有条件独立设置本专业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和教学条件,只需要少量投资的拟建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新设置专业的审批程序
(一)学院设置新专业,须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领衔作为专业负责人,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的市场需求调研,学院教学委员会研讨论证、通过。
(二)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202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提出申请增设专业报告,填写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并附上详细的教学计划(均一式三份),在正式招生前一年的4月底前报送教务处,申请设置专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说明设置专业的理由、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国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报告及其它有关情况);
2.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审查意见;
3.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4.专业建设方案、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5.其它补充说明情况(医学类专业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学校对学院拟申报专业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评估,并将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五条 专业建设必须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全面发展理念;必须坚持国家关于本科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围绕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谋划建设;必须坚持结合学校当前办学定位和长远发展需要的原则,在提高品质、强化内涵方面狠下功夫;必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视野。
第六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学制度文件建设等。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制定人才培养标准的重要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二)师资队伍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保证。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任务需要,科学核定教师编制,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点抓好中青年教师培养,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技能;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三)课程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实施课程(组)负责人制度,研究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学校重点加强精品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四)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础。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各专业核心课程应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行业公认的优秀教材。加强纸质教材和电子教材建设,支持校本教材及教辅资源建设。
(五)教学改革与研究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鼓励教学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通过立项建设的方式,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改革创新。
(六)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条件。实验室建设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结合,采取集中配置、统筹管理、共享使用的方式,提高效益和设备使用率。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能力与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七)教学制度是实施本科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和完善专业负责人制度、课程(组)负责人制度、选课制度、教授上课制度、考试评价制度、实验室建设制度等系列教学规章制度。
第四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专业设置、专业评估和调整的宏观管理,学院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重要事项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责任及分工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拟申报或调整的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二)教务处是负责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各学院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与指导;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教务处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专业评估,客观、科学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和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制定拟增设专业的筹建计划,配合学校进行申报工作。
3.组织制定和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的总体要求,并协助学校做好审定工作。
4.负责提出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制定本专业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
5.负责提出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6.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7.负责教学质量评估,做好与专业相关的各类评估工作。
8.负责新生专业思想教育。
9.及时向学校反映专业办学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0.完成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一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在本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学院安排的专业建设工作。
第九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运行经费,获得国家级批复的专业建设项目每年每个10万元;获得省级批复的专业建设项目每年每个5万元;校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每年每个5万元;新专业建设项目每年每个4万元;其它本科专业每年每个2万元;专科专业每年每个1万元。专业建设运行经费投入周期为每个专业培养周期。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确定专业建设专项运行经费的使用方案,报学校审定批准后实施。本专项经费不包含专业实验室建设所需经费。
(二)专业建设立项后,由教务处协同计划财务处建立专门帐户,把经费下拨到所属学院,专款专用。
(三)经费开支需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教务处、学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报账。
(四)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完成建设任务乃至影响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停止该专项经费的使用。
(五)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买交通工具、大型仪器设备及非学术性会议和考察。
(六)经费开支范围
1.经费开支严格按照《成都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教务处每年预算全校专业建设总预算的1%,作为新专业申报、聘请专家评审、召开相关会议、专业评估等开支。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十条 如遇国家专业目录调整,学校按国家要求及时调整,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申请调整专业名称、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均需提交相关申请表,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结合学校4年一轮开展的专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校专业设置整体结构布局不适应,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或不符合学校整体和长远规划的专业,学校将对其进行整合、调整。经整改建设,仍未达到预期建设效果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2023年2 月18日发布的《成都医学院专业建设指导意见(暂行)》和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成都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对本科专业目录的调整,为规范我校专业建设,加强本科专业设置的管理,明确专业设置原则及基本条件,完善审批制度,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专业设置的原则
1、学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要求。专业设置及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专业建设应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树立经营学校的理念,控制专业建设的成本,量力而行,凡可以通过结构调整、更新、拓宽口径实现培养目标的,一般不再设置新专业。
3、拟申报新专业的师资队伍、办公及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应具备基本条件,专业建设经费需求大,条件不具备者暂不设置。
4、与学校专业设置整体结构布局不适应,专业严重老化,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或不符合学校整体和长远规划,学校将对其进行整合、调整或停办;暂停止招生专业,经多年建设,仍未达到预期建设效果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整体发展目标要求和专业设置原则,有较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有详尽的设置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不少于40人。
2、有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与学校专业布局有相互支持关系,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3、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等必需的教学文件。
4、配备足够能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本专业专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2人。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校内外实习基地等,并有条件独立设置本专业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和教学条件,只需要少量投资的拟建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三、新增专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院系设置新专业,须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领衔作为专业负责人,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的市场需求调研,院系教学管理委员会研讨论证、通过。
2、院系按照国家教育部202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提出申请增设专业报告,填写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并附上详细的教学计划(均一式三份),在正式招生前一年的4月底前报送教务处,申报新专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办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
(2)国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报告;
(3)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专业的审查意见;
(4)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5)专业建设方案、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6)其它补充说明情况(医学类专业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教务处对学院拟申报专业进行形式审查,报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审议,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将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4、教务处将学校批准的新专业材料报教育厅、教育部审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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