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庭审记录原样搬进事实部分,当成事实陈述,没做法律筛选和逻辑重组
64%用户中招
用主观评价替代客观记录,如“原告情绪激动”“被告拒不配合”等缺乏行为支撑的表述
12.3%用户中招
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或把修正前条文当成现行有效条文使用。
11.6%用户中招
同一份报告里混用“第5条”和“第五条”,或“2023年”和“二〇二三年”。
4.5%用户中招
把“刑民交叉”“穿透式审查”等概念当万能胶水,到处乱贴不解释。
4.1%用户中招
为省事把多个判项塞进同一句,用顿号连接,导致执行歧义。
3.5%用户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