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治水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水害防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3、负责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落实;
4、负责矿井井下物探初步结论的预审;
5、负责对年度水情水害预报、月度水情水害预报、探放水设计、防治水方案、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专门水文地质情 况报告、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留设报告等资料的预审;
6、负责组织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的编制、预审;
7、负责组织编制防治工程专门设计并预审;组织对防治水工程预验收;
8、负责对探放水成果进行研判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9、负责组织编制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预审;协助总工程师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10、负责承压开采专项技术措施及防突水措施的预审;
11、负责监督防治水设施的完善,负责制定设备、仪器的申购计划;
12、负责督促探掘分离和确认移交的具体执行;
13、负责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4、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工作;
15、负责完成总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水害防治中心的具体工作全面负责。
3、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探放水设计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报告的预审。
6、负责督促探掘分离和移交确认的具体执行。
7、负责每月防治水安全例会及地测安全办公例会的召开。
8、负责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9、负责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检查。
10、负责地测防治水设施的完善和设备、仪器的申购工作。
11、负责水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具体执行。
12、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工作。
14、协助技术矿长具体落实隐蔽致灾、储量等相关工作。
15、对组织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负责。
第3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水害防治中心的具体工作全面负责。
3、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探放水设计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报告的预审。
6、负责督促探掘分离和移交确认的具体执行。
7、负责每月防治水安全例会及地测安全办公例会的召开。
8、负责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9、负责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检查。
10、负责地测防治水设施的完善和设备、仪器的申购工作。
11、负责水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具体执行。
12、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工作。
14、协助技术矿长具体落实隐蔽致灾、储量等相关工作。
15、对组织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负责。
第4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水害防治中心的具体工作全面负责。
3、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探放水设计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报告的预审。
6、负责督促探掘分离和移交确认的具体执行。
7、负责每月防治水安全例会及地测安全办公例会的召开。
8、负责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9、负责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检查。
10、负责地测防治水设施的完善和设备、仪器的申购工作。
11、负责水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具体执行。
12、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工作。
14、协助技术矿长具体落实隐蔽致灾、储量等相关工作。
15、对组织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负责。
第5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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